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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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关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两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国际条约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

《巴黎公约》第6条之1规定:各成员国即商标注册国或使⽤国主管机关,在本国法律允许情况下,依职权或当事⼈申请,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与驰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的图案,应拒绝其注册申请;对于已经注册的与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乱的标记,应撤消注册,这⼀点主要是从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出发的。

《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仅限于禁⽌驰名商标被注和禁⽌在同商品上使⽤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界定⽅法等基本的前提问题没有涉及。

此外,公约在此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加以了时间限制:即对于以诚实⼿段取得注册或使⽤的商标提出注册或禁⽌使⽤要求,应在5年内提出,超过5年期限则不予保护。

反之则不受时间限制。

《Trips协议》对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规定⽐《巴黎公约》前进了⼀⼤步:《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简单的原则性的提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确定⼀项商标是否驰名,应考虑相关⾏业公众对商标的认可程度,包括该成员国内部凭该商标促销的结果”;并将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展⾄“不相类似的商品”之上。

打破了巴黎公约仅限于“同类商品”上的保护界限,使国际市场上的驰名商标得到更⼴泛的保护。

然⽽,两个国际条约虽都涉及了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但仍未就保护的全⾯问题给予完全解决。

导致在实际适⽤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操作性。

与之相⽐,⼏个现⾏地区性商标国际条约如:1993年12⽉的《北美⾃由贸易协定》、《卡塔赫那协定》及《欧共体(统—)商标条例》规定都较为详细。

特别是《卡塔赫那协定》以“未穷尽”的列举⽅式,指出认定驰名商标的4个标准:1,有关商标的消费者⼤众中的知名度;2,该⾯标的⼴告或其它宣传传播的范围;3,该商标使⽤的年头及持续使⽤的时间;4,该商标所标⽰的商品的产销状况。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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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我们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以及保护驰名商标呢?一起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

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

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

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

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引言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

";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XX年4月17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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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有哪些现在越来越多的⼈开始注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这⼀⽅⾯的内容,那么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有哪些?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有哪些1、驰名商标按需保护原则驰名商标按需保护原则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商标注册⼈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以使得其获得与驰名商标同等⽔平的保护,则⽆需再对商标权⼈提供驰名商标的保护。

对于何为同等⽔平的保护,⾄少需要从停⽌侵权及赔偿损失两⽅⾯进⾏考量。

如果商标注册⼈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仅能够制⽌侵权⾏为的发⽣,但⽆法获得经济损失赔偿,则此时应认定依据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法获得与驰名商标同等⽔平的保护,依据按需认定的原则,便有必要对商标注册⼈提供驰名商标的保护。

2、驰名商标淡化保护规则通常情况下,只有符合下列条件,驰名商标所有⼈才可以获得反淡化保护,即:如果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在看到该商品中所使⽤商标时虽会想到原告的驰名商标,但却能认识到被诉商品并⾮由原告提供或与其有特定关联,则该驰名商标可以获得反淡化的保护。

之所以设定上述认定条件,是因为驰名商标的价值很⼤程度上源于其所具有的”驰名商标”与其”所有⼈”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唯⼀对应关系”,⽽反淡化保护的⽬的亦在于使得这⼀唯⼀对应关系免遭破坏。

因通常⽽⾔,如果被诉商标的相关公众在看到被诉商标时,虽能联想到在先的驰名商标,但却可以认识到⼆者并⾮由同⼀主体提供或并⽆特定关联,则从长远来看,此种情况将会导致相关公众在看到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法当然地将其对应到该驰名商标所有⼈,从⽽使得驰名商标所具有的唯⼀对应关系受到破坏,产⽣淡化的可能性。

3、淡化认定层次分析法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如果具有下列三个层次的认知,则该驰名商标将可以受到反淡化的保护:第⼀层次的认知是指被诉商品(⽽⾮驰名商标核定使⽤商品)的相关公众对于”驰名商标”与其”所有⼈”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唯⼀对应关系”有所认知。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业版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业版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业版合同范本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商标品牌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驰名程度较高,并在同类商品中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商标。

第三条驰名商标的认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

认定结果根据程序和实施细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

第四条驰名商标的管理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具体实施。

第二章驰名商标的认定第五条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一)商标在相应地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二)商标在同类商品市场上的影响力;(三)商标的专有性和独特性;(四)其他与商标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相关的因素。

第六条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公示和决定等环节。

(一)申请环节: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证据。

(二)审查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公示环节:经审查通过的申请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异议和意见。

(四)决定环节:在公示期结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审查结果以及公众意见,作出是否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决定,并公布认定结果。

第七条驰名商标的认定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续展。

第八条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不得撤销或者改变,一经认定,有效期内享有相关权益和待遇。

第三章驰名商标的管理第九条驰名商标的管理包括市场监督、维权保护和宣传推广等方面。

第十条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监测和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并打击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驰名商标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认知度和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的使用人应当依法使用驰名商标,保护其良好声誉和市场影响力。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其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在此背景下,各国纷纷签订国际条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其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展开论述,分析其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启示。

二、巴黎公约中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基本概念1.驰名商标的定义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这一定义强调了商标的知名程度和范围,以及相关公众对商标的认知程度。

2.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性驰名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驰名商标保护的意义在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从而误导消费者,损害企业利益。

三、巴黎公约中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规定1.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根据巴黎公约,驰名商标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商标在一定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二是商标具有一定的持续时间和广泛性;三是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巴黎公约规定,成员国应在本国范围内对驰名商标给予充分保护,包括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3.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巴黎公约明确了驰名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企图将他人商标作为自己商品的来源或产生混淆等。

四、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和实践1.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和保护范围,同时,建立了驰名商标的审查和认定机制。

2.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例分析近年来,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例如,在新百伦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案件中,新百伦成功获得了驰名商标的保护。

五、巴黎公约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意义和启示1.对商标权的全面保护巴黎公约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确保了商标权人在全球范围内的权益,有助于维护企业品牌形象。

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近年来,我国商标保护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

驰名商标作为具有高度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的商标,不仅代表着企业的品牌形象,更是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信誉的认可。

本文将就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进行探讨。

一、驰名商标的定义驰名商标,顾名思义指的是具有高度知名度和极高商业价值的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广泛知名度,具备较高的商誉和知名度;其次,该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广大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和良好的口碑。

二、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其的保护。

1.禁止恶意抢注为了防止他人恶意抢注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实施了禁止恶意抢注制度。

根据该制度,将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并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行政保护执法机构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行政保护力度,特别是对于侵权行为提起行政处罚,加大处罚力度和频率。

通过加强日常巡查和抽查力度,严厉打击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3.加强司法保护我国法院对于驰名商标的维权保护也给予了高度重视。

通过完善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司法打击力度,大幅提高了驰名商标持有人的维权成功率。

同时,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的赔偿力度,使失信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三、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意义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于促进我国企业的品牌建设和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1.促进知名品牌建设对于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来说,其商标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商誉,这为企业在市场中的品牌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保护驰名商标不仅可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可以促进企业的品牌形象的建设,吸引更多消费者对企业的关注和认可。

2.提升国际竞争力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限于国内市场,更重要的是提升了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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耋●—圜墨圜—■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文婧摘要本文指出我国知识产权业尚还处在摸索发展的阶段,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成为了我们所要面对的最重要的课题之一,只有不断的审视和反思我们的现有制度,然后研究探索出更好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认定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07-01一、驰名商标的保护由于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高、商业价值高等特点,导致了仿造驰名商标产品、假冒驰名商标等违法侵权行为也在我国日益泛滥和猖獗,因此提高国民企业商标保护意识,积极展开对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变得刻不容缓。

2001年l O月2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在《商标法》第2次修订中,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等等。

二、驰名商标认定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渐渐加大,在现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体系下,我国在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能够对驰名商标做出认定的权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司法机关,即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也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的权力。

简言之,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分成了两火类——行政主体和司法主体,但是这种权力分配在实际操作过程tp 而引发的其他新的问题及不良倾向也渐渐暴露了出来:(一)判断标准不一致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界定较为模糊,因此两大机关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很容易产生分歧,从而导致了两机关可能做出完全相悖决定的情况的发生。

比如在江苏,被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九鹿王”就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此类企业申请驰名商标时,“驰名商标”称号得而复失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两大机关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尺度和侧重点的不同,导致了判断标准的不一致。

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

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

2021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摩知轮整理版)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摩知轮整理版)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1.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极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是有权处理的行政及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认为其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继而申请对其商标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的认定。

2.驰名商标保护主要法律依据《商标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自2016年12月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自2014年8月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3.可被认定驰名的商标及保护模式可被认定驰名的商标包括:(1)未注册商标;(2)已注册商标。

保护模式不同:3.1未注册商标的本领域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复制”,是指诉争商标标志与他人驰名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异。

“摹仿”,是指在诉争商标标志中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等。

“翻译”,是指在诉争商标标志中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或者习惯使用的。

这里的“混淆”包括以下情形:(1)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服务系由驰名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者提供;(2)使消费者联想到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或者合作关系。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

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一)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七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一、驰名商标的保护和认定来源驰名商标是一个国际法律术语,其英文名称为“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

虽然驰名商标的这种表述被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广泛采用,但直到现在世界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公认的驰名商标的定义。

03010(以下简称《巴黎公约》)X首先涉及驰名商标问题,但1883年签署的《公约》X的原始版本并未提及驰名商标问题。

直到1925年,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才第三次出现在《公约》的海牙版本,即《公约》第6条之二。

我国1982年实施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旧商标法)和1983年实施的《商标法》都没有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

1985年加入《商标法实施细则》后,我国在实践中按照《巴黎公约》的要求对驰名商标进行了保护。

然而,直到1996年xx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才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xx商标法),正式将驰名商标保护纳入其中。

2002年8月公布的《商标法》第5条也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2001年6月,X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适用法律解释的域名争议案件),这是国内首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

X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2003年,xx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xx商标法及其相关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我国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是指在我国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改变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的行政xx主动认定方式,采用了“被动认定、个别认定”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和认定方式更加完善。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论我 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
陈芳 芳

我 国对 驰 名 商 标 的保 护 有 注册 和 未 注册 之 分 。 《 商标 法 》 对 注册 驰 名商 标 的保 护 范围 扩大 到 不类 似 的商 品和 服 务上 。 依 据 法 律规 定 ,无 论 是相 同或 相 似还 是 不相 同或 不相 识 的商 品 , 都 不 能进 行 容 易让 公众 混淆 的注 册 , 并禁 止 使 用 , 这符 合 Tis r p 关键词 驰名商标 _ 。 _ j _ | { 定毒保毫 _曼 — J0 协 议 的精 神 。然 而对 未 注册 驰 名 商 标 的 保护 却 艰 制 在类 似 商 一中图分类号 D 2 誊 93 文献标识码: : A _ 品和服 务 上 , 正如有 些 学 者所 言 , 如果 对 未注 册 的和 注 册 的驰 l√ l — 舞 j 0 名商 标都 赋 予跨 行 业保 护 , 失 去了注 册的 意 义 。但笔 者 认 为 相对 于 商标 使用 获 得制 度 , 注册 取 得制 度 的盛 行 在于 其可 以让 驰 名商标 的概念 商标 使用 和 管理 更 有确 定性 , 能 适应 时 代变 化 的 需求 , 在 更 且 驰名 商 标 的概 念 在各 国及 各 国 际条 约 中部 不同 , 依据 我 国 防止 商 标 淡化 方 面 发挥 着 不 可 替代 的作 用 。驰 名商 标 无 论 是 20 0 3年颁 布 的 《 名 商标 认 定和保 护规 定》 驰 名商 标是 在中 国 驰 , 否注 册 , 都有 被 人在 非 类似 的商 品销 售 中“ 便 车 ” 可 能 。因 搭 的 为相 关 公众 广 为 知晓 并 享有 较 高 声誉 的商 标 。从此 定义 上看 , 此从 保护 商标 所 有者 正 当利 益 的角 度看 , 此 区 分注 册与 非 注 如 驰 名 商标 既 要 有广 泛 的 知名 度 , 要有 质 量和 服 务上 的 保障 。 还 册 商标 的保 护有 失 偏颇 。 摘 l l 要 目前 , 国对 驰名 商标的 保 护越 来越 重视 , 我 本 文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和保 i 嚣 护制度进行 了讨论, _ 并提出相关一 建议- 舞 鹫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实用版4篇】篇1 目录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二、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三、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四、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实施五、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篇1正文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 1883 年 3 月 20 日在巴黎签订,1884 年7 月 7 日生效。

该公约旨在保护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以促进各国之间的贸易和科技交流。

二、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相关公众对某一商标的知晓程度较高,能够识别其商品来源的商标。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受到法律保护。

三、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对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其该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2.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其它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在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即使原注册国已将该商标予以撤销,或因其未办理续展手续而无效,但都不影响它在其它成员国所受到的保护。

四、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实施为了具体实施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各国在国内法中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我国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保护措施。

在实际操作中,一旦认定某个商标为驰名商标,商标局将依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五、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设立专门的驰名商标认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商标进行认定。

2.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即对其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也予以保护。

3.在商标争议处理中,对驰名商标给予优先保护。

4.建立驰名商标数据库,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方式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方式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方式中国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国内享有较高声誉和良好知名度的商标。

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仅对企业的品牌形象起到重要作用,还能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本文将介绍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帮助企业了解并掌握相应规定。

一、中国驰名商标的定义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实施。

根据该法的规定,中国驰名商标应满足以下条件:1. 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是中国的国家机关、经济组织或者其他经济组织;2. 该商标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已经使用;3. 该商标在中国境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4. 该商标的使用对公众具有识别能力,能够标识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二、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采用两种方式,分别是按照申请认定和按照补充认定。

具体如下:1. 按照申请认定申请人可以自愿申请认定其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申请认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认定书;-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其为中国国家机关、经济组织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文件;- 商标注册证书;- 商标使用证明材料,包括商品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按照补充认定商标权人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补充认定其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补充认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补充认定申请书;- 商标注册证书;- 商标使用情况说明,包括商品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 反映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其他材料;-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中国驰名商标的评估标准为了保证认定的公正、公平,商标局对申请认定和补充认定的商标都会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的主要标准包括:1. 商标的使用情况商标局会考察商标在中国境内的实际使用情况,包括商品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

商标的使用需要是具有实质性的,不能只是形式上的使用。

2. 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商标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其在公众中的知名度和声誉。

知名度和声誉通常是通过企业的市场份额、品牌形象、广告投放等方面来评估和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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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6号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7月3日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

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前款所称“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

第十条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材料予以核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

经初步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上级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核实和审查。

经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商标局。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立案机关,由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各项因素,但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的,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商标局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认定构成驰名商标的,应当向报送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复。

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商标局作出认定批复后六
十日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抄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处
理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商标局。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商标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
保护的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该异议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违法案件立案部门可以根据该保护记录,结合相关证据,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

第十七条在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保护的,由商标局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并通知报送驰名商标认定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对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予以协助或者未履行核实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对商标违法案件作出处理或者逾期未报送处理情况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整改。

第十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参与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相关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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