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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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完善

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完善

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完善摘要:可口可乐老总曾说过:“假设其公司在全球的工厂一夜之间全部被毁灭的话,公司仍然可以凭借其‘可口可乐’这一驰名商标的价值在短期内东山再起”。

在经济趋同化的全球背景下,对知识产权领域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显得更为重要。

关键词:认定标准司法认定民意测验联合质检一、驰名商标认定标准2012年10月3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并已决定将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将《商标法》第14条调整为:“驰名商标应当在商标注册、评审、管理等行政处理程序和商标民事纠纷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办理。

”该修正案(草案)规定了驰名商标依申请认定的原则,认定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没有变化,增加了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区别,驰名商标为国家级别,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下放到各地方法规规章,可以说著名商标是在区域内有同驰名商标认定时考虑的五个因素时,将范围缩小到本地区即可,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在知名度、地域范围、相关公众等因素上要求的程度不同。

二、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新构想(一)在认定方式上,应更倾向于司法认定我国实行“双轨制”驰名商标认定方式,但笔者更倾向于司法认定模式,因为驰名商标不是一种称号、荣誉,当今市场对驰名商标异化非常严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认为,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初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兼顾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当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跨类保护后,保护的重点就落在了驰名商标巨大的商誉和显著的表彰功能上。

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加突出的是保护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制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完善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完善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完善
来小鹏;傅家杰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年(卷),期】2009(0)8
【摘要】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依据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现实需要,一方面就<商标法>和现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规定中存在的不足予以补充,如重新界定了驰名商标的含义、进一步明确了设立驰名商标制度的意图等;另一方面,对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尚未涉及的问题也作出了新的规定,如关于注册商标与在先驰名商标冲突问题的解决方式、驰名商标淡化问题的规定等.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务方面,<解释>的规定可以说均属于对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总页数】3页(P40-42)
【作者】来小鹏;傅家杰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存疑性听证:我国刑事司法证据认定制度体系的完善
2.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完善
3.关于完善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法律思考
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研究
5.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之弊端及改进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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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中 图分类 号 : F 2. D 5 33 文 献标 识码 : A
驰 名 商 标 作 为 册取 得 原则 做 出 例外 性 规定 . 即对 驰 名 商标 而 言 . 标权 可 以因驰 名 而取 商
得 . 以 注 册 为 前 提 . 且 有 时 不 以 实 不 而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标 事 业 得 到 发 展 的 同 商 时 , 国 一 些 信 誉 好 、 望 高 、 名 度 大 我 声 知
际 使用作 为认 定 商标 驰名 的必 要条件 可 以说 ,经过 几 次修 改 与 完 善 , 我 国法 律 对 于 未 注 册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有 了一定 的进 展 , 但是 , 体到 操 作层 面 . 具 还存 在很 多 问题 . 待解决 有 第一 . 然我 国商标 法 规 定对 于 侵 虽 犯 他 人 未 注 册驰 名 商标 权 的 商标 是 不 予 注 册并 禁 止使 用 的 .但 我 国 商 标 法 律 、 规及 司法解 释 未把 违 反 商标 法 第 法 十 三 条第 一 款 规 定 的行 为 明确 规 定 为
但对 违 反 该款 规 定 的行 为 . 律并 未规 法
名 商 标 在 我 国 己注 册 或 己使 用 且 被 相 关 公众 所熟 知 的 . 国也 应给 予保 护 我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保 护 , 中华 人 民共 和 《 国商 标法 实 施条 例 》 以下 简称 《 施条 ( 实 例 》 和《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商 标 民 ) 最
事 纠纷 案 件适 用 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所 有 人 有权 在诉 前 向法 院 申请 采 取 责 ( 以下简 称 《 标 纠纷 问题 的解 释 》 所 令 停 止 有 关 行 为 和 财 产 保 全 的 措 施 及 商 )

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研究
我 国驰 名商 标 的 法律 规 定 有 国家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局 于 1 9 9 6年 8月 4日发布 的《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 规定》 ( 1 9 9 8 年1 2月 3日作 了修订 , 2 0 0 3年 6月 1日以《 驰名商标 认定和保 护规定》 替代 ) 、 2 0 0 1年修订 的《 商标法 》 、 2 0 0 2年 8 月 3日国务 院颁 布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商标法实施 条例》 等 。此外 , 最高人
驰 名 商 标 认 定 由被 动 变 为 被 动 与 主 动 相 结 合 原 则 更 符 合 中 国
实 际, 也更有利于保护驰名商标 。②
2 . 认 定 主 体 上 将 目前 行 政 认 定 和 司法 认 定 并 行 体 制 明 确 为
民法 院 2 0 0 1年 7月 发布 的《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审 理涉及 计算 机 网络 域名 民事 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2 0 0 2年 1 0月发布 的《 关于审理商标 民事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
完 善 我 国驰 名 商标 法律 制 度 研 究
宋 东明 1 , 2
( 1 . 沈阳师范大学 法学院, 辽宁 沈阳 1 1 0 0 3 4 ; 2 , 辽 宁大学 法学院, 辽宁 沈阳 1 1 0 1 3 6 )
【 摘 要 】 我国驰 名商标认定- 9 保护法律制度基本建 立, 但 面对现实 中出现 的新 问题 , 驰名商标 法律 制度尤其是 管理制度暴露 出许 多缺 陷, 为此 , 有必要建立和完善驰名 商标 认定制度 、 驰名 商标 动态管理制度 、 第 三方权利保护制度 、 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衔 接制度 、 驰名 商标权 利限制制度 以及驰名商标认定 后保 护期限制度等。 【 关 键 词 】 驰 名商标 ; 权利保 护; 权利 限制 ; 商标管理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2 . 2 9 4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4 — 2 7 6 8 ( 2 0 1 3 ) 0 3 — 0 0 9 3 — 0 3

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近年来,我国商标保护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

驰名商标作为具有高度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的商标,不仅代表着企业的品牌形象,更是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信誉的认可。

本文将就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进行探讨。

一、驰名商标的定义驰名商标,顾名思义指的是具有高度知名度和极高商业价值的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广泛知名度,具备较高的商誉和知名度;其次,该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广大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和良好的口碑。

二、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其的保护。

1.禁止恶意抢注为了防止他人恶意抢注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实施了禁止恶意抢注制度。

根据该制度,将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并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行政保护执法机构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行政保护力度,特别是对于侵权行为提起行政处罚,加大处罚力度和频率。

通过加强日常巡查和抽查力度,严厉打击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3.加强司法保护我国法院对于驰名商标的维权保护也给予了高度重视。

通过完善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司法打击力度,大幅提高了驰名商标持有人的维权成功率。

同时,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的赔偿力度,使失信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三、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意义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于促进我国企业的品牌建设和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1.促进知名品牌建设对于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来说,其商标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商誉,这为企业在市场中的品牌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保护驰名商标不仅可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可以促进企业的品牌形象的建设,吸引更多消费者对企业的关注和认可。

2.提升国际竞争力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限于国内市场,更重要的是提升了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反思与完善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反思与完善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反思与完善摘要:商标的淡化理论区别于传统的混淆理论,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趋势,为我国司法所接受。

但是我国的反淡化保护实际建立在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文件上,法律基础并不牢固。

同时,司法实践中对于淡化的证明往往缺乏详细的论证,由此可能导致保护范围的扩大。

此外,我国对于淡化的证明往往最终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未来应当引入并完善消费者调查的淡化证明方式,使淡化的损害更加直观、客观的呈现,建立更为合理的商标反淡化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淡化理论;淡化证明;市场调查一、问题的提出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是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商标法》第13条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否属于反淡化保护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9条第2款被普遍认为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但仍然存在问题。

首先在理论上,淡化理论和混淆理论的适用范围不清,淡化保护的独立性和正当性仍然需要探讨。

其次在法律适用上,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仍然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法条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矛盾。

此外,实践中法院得出淡化结论的论证过程模糊,对于淡化损害衡量标准不清,容易发生保护不周或者“全类保护”的情形。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指出,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

驰名商标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一环,其中问题仍需深入探讨。

二、反淡化的理论和实践驰名商标因经过长期的使用、推广、宣传,使得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也因此凝聚了较高的商誉,一些驰名商标久而久之甚至成了质量、品味、身份的象征,使得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之间存在唯一联系,从而区别于普通商标。

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完善摘要:获得驰名商标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广告效应和经济利益,近些年来通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的现象越来越多,经营者通过诉讼获得商标驰名的认定以达到扩大商品、服务的影响力的目的。

由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相对于行政认定更加简便有效以至于司法认定泛滥,法院压力增大,且存在认证过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模糊、资格审查不够严格、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范围的标准和尺度不统一等问题。

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的主体及程序认定的范围认定标准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其目的用来标识产品或服务的来源。

一旦一个普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意味着企业的信誉、服务和商品的质量都获得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会对企业来说有着巨大的意义。

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和《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概念做出了规定。

驰名商标是指为中国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不仅是企业的重要财产更是国家经济实力的表现。

由于驰名商标特别容易受到他人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等形式的侵害,其所有人利益更容易受到损害,按一般保护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定不足以有效地保护驰名商标,因此需要一些特殊的方法实施保护。

给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不仅涉及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也是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坚强后盾。

驰名商标不仅在该商标核准注册的保护范围内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同时还能防止他人“搭便车”,在对抗商标恶意抢注等方面都将得到更大力度的保护。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初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兼顾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而今其保护重点已转移至驰名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和所起到的表彰功能。

获得驰名商标会让企业的知名度增加,其商品和服务会得到更多消费者的青睐,同时产生品牌效应。

作为一种无形资产,驰名商标会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收益。

此外,各地政府对所属地区的企业争创驰名商标也采取了大力支持的态度。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完善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完善
于 不 良动 机 , 取 各 种 手段 , 样 则 许 采 这
驰 名 商 标 , 个众 人 知 晓 的 国 际 化 法 律 术 语 , 英 文 表 述 为 ’ 一 其 w l ko nt dm r” e— n w ae ak,意 为 ” l r 世人 知 晓 的 ”” 所周 知 ” 商 标 。不 、 众 的 同 国家 对 其 翻 译 有 所 不 同 , 的 翻译 为著 名 商标 , 的 翻 译 为 世 所 有 有 周 知 的 商 标 , 管 怎 样 翻译 , 当 肯 定 的 是 , 出 发 点 都 是 基 于 驰 不 应 其 名 商 标应 有 的 性 质 特 征 及 价 值 。
是 对 驰 名 商标 的 特 殊 保 护 制 度 的 现 状 及 其 存 在 问 题 进 行 了探 讨 , 提 并
403) 0 0 1
( ) 有 较 高的 市场 占有 率及 声誉 二 具
量 , 过 消 费 者 长 期 使 用 , 其 了解 和熟 知 。 经 为
驰 名 商 标 虽 然 不 能 完 全 垄 断 市 场 , 较 之 于普 通 商 标 而 言 , 但 其
在 同类 产 品 中 往 往 占有 较 大 销 售 比例 。 同 时 , 名 商 标 之 所 以 驰 驰 名 , 是 因为 其 有 着 较 高 的信 誉 , 费 者 往 往 比较 信 赖 而 购 买 或 使 正 消
用。 ( ) 由 本 国 法 定 职 能 部 门 认 定 三 须
出 了我 国 立 法 上 对 驰 名 商 标 特 殊 保 护 制 度 的 完 善 建 议 。 【 键 词 】 名 商 标 ; 殊 保 护 ; 善 ; 议 关 驰 特 完 建
准 ”即商 标 驰 名 与 否 , 是 以认 定 驰 名 的 特 定 国 家 为 准 , 应 当 以 , 不 而 有 关 商 标 是 否 在 国际 市 场 上 驰 名 为 准 ; 发 展 中国 家 则 主 张 , 名 而 驰 的 地域 应 当 限 制 在 本 国境 内 。不 难 看 出 , 者 不 同 的 主 张 正 式 其 两 经 济 发 达水 平 与 实 力 的不 同 所 导 致 。 笔 者 认 为 , 名 商 标 应 当 具 驰 有 一 定 的地 域 性 。 比 如 , 外 国被 认 定 的驰 名 商 标 , 一 定 当然 成 在 不 为 我 国认 定 的驰 名 商 标 。因 为 应 该 考 虑 我 国相 关 公 众 是 否 熟 知 的 因素 , 一 点 , 国 际 公 约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一 致 的 。反 之 , 我 国 被 这 与 在

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情况汇报

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情况汇报

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本次汇报将对我公司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情况做一次全面的总结和分析。

近年来,面对国内外市场竞争激烈、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的态势,我公司高度重视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加强了内外部协调,全面增加了保护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在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以改进完善,不断提高保护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一、驰名商标概况我公司注册商标数量众多,包括驰名商标在内的有数十个,涉及多个行业领域。

其中,有一些驰名商标是我公司在多年发展过程中打造的知名品牌,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和知名度,被广泛认可和喜爱。

二、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的重要性驰名商标是一个企业的精神财富和核心竞争力之一,是企业对外传播的重要标识。

保护驰名商标不仅是对自身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的维护,更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只有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才能确保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三、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的成效1. 加强知识产权团队建设近年来,我公司加强了知识产权团队建设,引进了一批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人才,形成了一支专业的保护队伍。

团队成员结构合理,能够全面、高效地推动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2. 建立健全保护制度和流程我公司建立了健全的保护制度和流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进行了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

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措施,明确了保护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得到有效执行。

3. 开展海内外知识产权维权行动针对一些恶意侵权行为,我公司积极开展了海内外知识产权维权行动。

与国内外相关部门和组织合作,采取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打击侵权行为,捍卫了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

4. 提升宣传和培训力度我公司加大了驰名商标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了全员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意识。

通过举办各类培训和宣传活动,增强了员工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5. 取得一定的成果通过以上努力,我公司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适应国内统一大市场、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我国于2001 年修改了《商标法》,随后又颁布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共同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因为驰名商标是商标中更具价值的知识产权,更容易受到他人的仿冒侵害,所以新《商标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保护水平已与国际接轨。

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其中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中存在的问题试论一二。

关键词:商标法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一、我国现行驰名商标的界定和认定方式什么是驰名商标?国内外法学界并没有定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 年8 月14 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 条对驰名商标作的定义: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基于该定义,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驰名商标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

第二,驰名商标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三,驰名商标必须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即所代表的产品必须是优质的,为公众所信赖和喜爱的,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1]。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3 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商标局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认定包括主动认定与被动认定。

主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前,主管机关应申请人的请求,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前认定。

被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后,应申请人的请求,有关认定机构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的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后认定。

这就是说,一个商标已具备了驰名商标的条件,即使没有被认定,也不能否认它是驰名商标。

只有当它受到侵害时,发生纠纷时才有必要提出认定。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一)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国际视角下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

国际视角下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

国际视角下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王莲峰 曾 涛内容提要: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以是否注册为标准,实行有差别的保护,与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度相比,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体现出明显的弱保护色彩。

这不仅与国际条约的当前保护水准不符,也导致了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实际保护中所面临的瓶颈与窘境。

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频频遭遇挑战,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上,适时突破商标权的地域性限制,需要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重新进行考量,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有条件的跨类保护,完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民事救济制度,进一步构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体系化立法。

关 键 词:未注册驰名商标 有条件跨类保护 民事救济制度Abstract: China's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 is based on whether it is registered or not, and practices differentiated protection� Compared with the protection of registered well-known trademarks, China provides less protection to unregistered well-known trademarks, which is not only inconsistent with the current protection level of relevant international treaties, but also leads to the dilemma in protecting unregistered well-known trademark in practice� With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regionality of trademark protection is frequently challenged� To build the systematic legisla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unregistered well-known trademark, the paper suggests breaking through the regional restrictions of trademark right, reconsidering the design of the legal system, carrying out conditional cross-class protection of unregistered well-known trademark, improving the civil relief system of unregistered well-known trademarks, and structuring systematic legisl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s�Key Words: unregistered well-known trademark; conditional cross-class protection; civil relief system前言跨境贸易和电子商务平台的崛起,使得越来越多的海外驰名商标进入了中国公众的视野。

浅析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与企业自我保护机制的完善

浅析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与企业自我保护机制的完善

企业而言 , 驰 名商标意味着 广泛的市场 占有率和超常 的创利能
力; 对国家而 言 , 驰名商标在 某种意 义上 体现着一 国的经 济实
为追 求的对象 。一项驰名商标如被他人反复地使用在 其它商 品
上, 即使不能 引起误认和 混淆 , 消费 者 也很难再 将该 商标与原
商品 、 原企业相联系。造成对驰KNOWM ARK) 一 词最 早出现于 1 9世纪 中叶一些欧洲 国家 的判例法 中 , 最早规定保护驰名商标 的国际条约《 保护 工业产权 巴黎公约》 ( 简称《 巴黎公约》 及后来 世 界贸 易组 织制 定 的 《 与 贸易 有关 的知 识 产权 协议 》 ( 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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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 鬯 战 魄
【 摘 要 】我 国 2 0 0 1 年 新修 订 的 《 商 标 法》 首 次 以 法律 的 形
式 明确 规 定 了驰 名 商标 特 殊 保 护 的 内容 , 使 驰名商标的认 定与
品或服 务的顾 客 , 销售渠道 中所涉 及的人 员及商业界 。笔者认 为可 将驰名商标定 义为 : 驰 名商标 是指 在一个国家被有 关商品
标, 这就决定 了驰 名商标权应 采取使用原则 。且任 何商标都具
【 关键词 】驰名商标

依法认定
特殊保护 限制

绪 论
商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 是竞争的利器 。普通 商标一旦成
有识别作 用 , 而驰名商标 更将其强化 。 驰名商标 信誉卓著 , 人们 对创设并拥有该 商标 的企业信任
在国际市场驰 名为准 , 但 大多数 国家在 司法实践 中都以商标是
局决定。《 商标法》 已据此取 消了商标评审委 员会在裁定维持或 撤销 注册 商标 、 对商标 局驳回 申请 、 不 予公告 的复审 决定 等方

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

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

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商标的价值日益凸显,而驰名商标的保护尤为重要。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许多驰名商标面临被他人使用、淡化和侵权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的权益,以下是几项建议。

1. 加强立法保护首先,应加强相关立法以保护驰名商标。

针对淡化和侵权行为,立法者应制定更为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对于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制裁。

此外,立法者还应尽快完善法律体系,补充相关规范,提高维权的有效性。

2. 提高法律意识除了加强立法保护,提高公众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意识也至关重要。

政府可以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提高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认识。

同时,应当鼓励各界积极参与到驰名商标的保护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驰名商标权益的氛围。

3. 建立监测机制为了及时发现并阻止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建议建立一个高效的监测机制。

该机制可以通过资深律师团队、专业调查机构等资源,对市场上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淡化和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的行动,维护驰名商标的权益。

4. 强化执法力度针对那些故意或恶意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应加大执法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政府和相关执法机构应密切合作,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加大对侵权者的追责力度,同时,加大对受害方的赔偿额度,确保受害方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5. 拓宽合作渠道为了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各国可以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跨国侵权行为。

通过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情报交流和技术合作,可以更快速地查处侵权行为,并防止侵权者在不同国家转移资产和逃避追责。

6. 提高品牌建设意识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需要政府和法律的支持,企业和品牌所有者自身也要有足够的意识和措施来加强品牌的建设。

企业需要加强品牌形象的塑造,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加消费者的认可度和忠诚度,从而提升品牌的价值和影响力。

7. 强化消费者教育最后,消费者教育也是保护驰名商标的一个重要方面。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及立法完善路径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及立法完善路径
理 丽 司 据
关 于驰名 商标保 护及 立法 完善路径
毕红 雨
(- e东怀明律师事务 所, 东 深 圳 580) 广 111
【 摘 要】 国的 司法运 行 中驰名 商标的保护不尽如人意 , 我 还存在许 多有待完善的1 ̄ 。 " - 7 本文在对 驰名 商标概念进行界定 的基
础上, 分析了我国驰名商标在立法和认定方面存在的问 题及原 因, 并提出了完善驰名商标保护立法的推进思路。
【 关键词】 驰名商标; 护; 保 立法完善
驰名商标概念界定及我国立法现状
一、Βιβλιοθήκη 年l O月, 高人 民法 院在 《 最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
“ 驰名商标 ” 早出现于 1 最 9世纪 中叶一些欧洲 国家 的判 例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 定:人 民法 院在审理商标纠纷 案件中 , “ 中, 英 文 中表 述 为 “ lk o nmak 或“ lk o ae 根据 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 的具体 情况 , 以对涉及的注册 商标 在 wel n w r” we- wnt d - — l n r 可 ma ”2 0 年我 国加入世贸组织, r 。01 k 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将人 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 的权 限从 的需 要, 国在 2 0 年 修订 的 《 标法》 我 01 商 中增 加了驰名 商标的 计算机域名民事纠纷案件扩大到商标 民事纠纷案件。但仍将认
二、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分析 ( 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
目前我 国关 于驰 名商标的认 定的立法依据是 , 驰名 商标 更被企业不恰 当地当作销售工具 。企业这种对驰名商标的误读 《
认定和保护规定》 ,该规 定只是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的部 是我国驰名商标异化 的重要原因。在政 治上 , 国目前 正积 极 我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开题报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开题报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具有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并能够提高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和品牌形象。

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被公众所熟知和信赖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和促进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问题存在1. 认定标准不清晰。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主要是依据商标的知名度、信誉度、市场占有率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但标准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指引,导致认定结果不确定。

2. 认定程序复杂繁琐。

认定驰名商标需要提交详细的资料和证据,包括商标使用情况、市场调研、公众认知度等,程序复杂且耗时长,使得很多企业无法顺利申请。

3. 保护力度不足。

虽然驰名商标在我国法律中享有更高的保护地位,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侵权行为,且赔偿金额相对较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三、完善措施1. 加强认定标准的明确性。

应制定具体操作指引,明确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和评价方法,以增加认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 简化认定程序。

可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建立高效的审查机制,并针对不同行业和规模的企业实行不同的审核标准,以减轻企业申请负担。

3. 加强保护力度。

应建立侵权处罚机制,加大对侵权者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同时提高对品牌价值的认知度和尊重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研究意义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有助于提高驰名商标认定的效率和准确性,增强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促进我国市场发展和品牌建设。

浅谈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与完善

浅谈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与完善

二 、我 国驰 名商标认 定中的 问题
1 驰 名 商 标 司 法 认 定 中存 在 的 问题 .

是 认 定 门槛 低 ,导 致认 定 泛 滥 。 二 是认 定 标 准 不 统 一 ,导 明文禁止。作为 “ 司法”途 径的仲裁 方式 ,在驰名商标认定方 准 仲 裁 员 裁 决 纠 纷 时 ,不 仅 可 以适 用 法 律 的 规 定 ,还 可 适 用 行 业 习 惯 , 因 此赋 予 仲 裁 机 构 驰 名 商 标 的认 定 权 应是 一 种 理 性 的 选 择 。
致一定 自由裁量空间。三是法院系统 内部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信息 面 有 独 特 的 优 势 。 先 , 名 商 标 认 定 有 较 强 的 技 术 性 和 复 杂 性 。 首 驰
共享 。 2 驰 名 商 标 认 定 的 空 间性 问题 有 待 进 一 步 商 榷 .
20 0 3年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出 台 的 《 名 商 标 认 定 和 保 其 次 ,当今 技 术 产 品 的生 命 周 期 愈 来 愈 短 ,这 就 要 求 驰 名 商 标 纠 驰 护 规 定 将 驰 名 商 标 的 地 域 限 定 为 在 中国 , 虽然 相 对 于 我 国 国 纷 要 快 速 解 决 。而 仲 裁 实 行 一 裁 终 裁 制 ,加 之 纠 纷 双 方 仲 裁 适 用 情 有 一 定 的 合 理 性 ,但 是 与 巴 黎 公 约 和 TR P I S协 议 的 的程 序 还 可 根 据 意 思 自治 原 则 具 体 约 定 , 符合 驰 名商 标 保 护 对 都
三 、完善驰名商标认定法律机 制
1 驰 名商 标 司法 认 定 的 完 善 .
驰名商标司法认 定中应当坚持被动 认定原则 、个案有效原则

关于完善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思考

改 的《 商标法 》 增加 了驰名 商标法 律保 护规定 , 使得 保 护 驰名商标有法可依 。 但是 , 国现行 的驰名商标法律制度 我
还 存 在 一 些 不 足 ,不 能 适 应 知 识 经 济 时 代 保 护 驰 名 商 标
的要 求 , 标 法 律 制度 亟 待完 善 。本 文 试 对 完 善 我 国驰 名 商 商 标 法 律 制 度 进 行 理论 探 讨 。
代 的要 求 。 关键 词 : 名 商标 ; 律 保 护 ; 标 淡 化 ; 利 冲 突 驰 法 商 权 中 图分 类 号 : 2 .3 D93 4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号 :6 2—4 2 2 1 ) 5—0 5 17 0 X( 0 0 0 0 5—0 3
驰 名 商标 具 有 显 著 标 识 性 、 形 财 产 性 、 额 价 值 性 无 巨 等特 征 , 观 上 要 求 法 律 给 予 特 殊 保 护 。2 0 年 , 国修 客 01 我
广 东技术 师 范学 院学报 ( 会科 学 ) 社
21 0 0年 第 5期
J u n l fGu n d n oye h i r lUnv ri o r a a g o gP ltc n cNoma iest o y No5, 0 0 . 2 1
关于完善驰名 商标法律 制度 考 的思
在驰名商标 的认定 主体方 面 , 国《 我 商标 法》 规定 , 商 标局 、 商标 评审委 员会 , 根据 当事人 的请求 , 在查 明事 实 的基础上 ,可 以认定 其商标是否 为驰名商标 。2 0 年 7 01
月 , 高 人 民法 院 颁 布 的《 于 审 理 涉 及 计 算 机 网络 域 名 最 关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 定 , 民法 院 规 人

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完善

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完善


现 阶段 我 国对 驰 名商 标 认 定 存 在 的 问题
( ) 立驰 名 商 标 反 淡化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一 建 驰名商标淡化 。是指无权使用人将 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 注册或使用于 与驰名商标核定 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 同或不类似 的商 品 或服 务 上 。淡 化 行 为 可 能是 i 际所 有 人 的 自我 淡 化 , 町能 是他 人 恶 也 意使用造成的淡化。对 于知名度较高的驰名商标来说 , 淡化行 为会严重 影响驰 名商标 的声誉 , 害驰名 商标所 有人的合法权益 , 损 但是 目前我国 现行 的法 律 法 规 中 , 没 有 对 反 淡 化 制度 进 行 明 确 的 规 定 。 还 ( ) 二 修改《 商标法》《 不正 当竞争法》 广告法》 、反 及《 1 改 《 标 法 》 增 设 “ 名 商标 的认 定 和 保 护 ” . 修 商 。 驰 专章 废 除 现 行 的驰
( ) 名 商标 的 滥 用 一 驰
驰名商标与其核定使用 的商品或服务项 目的关系是固定的, 商标所 有人不得随意扩大商品或服 务的范围。近年来 , 有些企业将其被认定 为 中国驰名商标 的某件商标 ,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 服务类别 , 使 用在企业的其他商品或服 务上 , 并标注“ q 国驰名商标” 字样 。驰名 商标 与 其 核 定使 用 的 商 品 或服 务 项 目的 关 系是 固定 的 , 商标 所 有 人 不 得 随 意 扩大商品或 服务的范围 由于我国驰名商标法律制度起始于工商行政部 门, 从驰名商标制度构建开始 就产生一 种误 导 , 导致人们对驰名商标产 生 误 解 , 为 驰 名 商 标 等 问 于 名牌 , 同 于 “ 誉 称 号 ” 思 想 已在 我 国 认 等 荣 的 根深蒂固, 连政府和企业都不断作出异化驰名 商标的行为。 首先是政府 。 不少地力‘ 政府把当地驰名商标的拥有量看成一种政绩工程 , 以标榜地 区 经济的繁荣 , 对获得驰 名商标认定的当地企业发放高额奖金 。 其实 , 驰名 商 标 仅 仅是 个案 认 定 的一 个 程 序 , 也仅 对 个 案 有 效 , 并非 一 种 荣 誉 。 地 各 政府的这种行为 , 鼓励 了某些企业对驰 名商标的不当逐利。 然后是企业 。 各地企业无视驰名商标认定 中“ 个案有效 ” 原则 , 为扩大销售 , 把驰名商 标作为广告 资源 , 夸大宣传, 把驰名商标当成 “ 金字招牌” 误导消 费者 , 这 样不仅明显违背 _驰名商标不得做广告宣传 的法律规定 , r 而且不利于市 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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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作为无形的资产日益受到关注。

然而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时间较短,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不同程度上有所缺陷。

一方面注重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另一方面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时却走入了异化的怪圈,驰名商标所有者滥用手中权力来谋夺市场竞争的胜利,这已背离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初衷。

如何在保护驰名商标和因保护带来的问题中寻找平衡点,值得我们研究。

一、认定制度的完善
我国自从加入《巴黎公约》后,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的阶段。

而驰名商标认定制度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驰名商标认定主体多元化,正是因此致使驰名商标认定的混乱和驰名商标的泛滥。

对此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完善(1)细化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尤其是其中的质量标准。

(2)明确仲裁机构的驰名商标认定权。

仲裁机构可以提供高效率的保护,一裁终局快速有效且不易被有心人士用以宣传;(3)完善驰名商标认定原则,综合我国国情考虑,实行“被动认定为主,主动认定为辅”的灵活模式。

(4)避免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影响,明确认定的必要性标准。

二、驰名商标的跟踪、退出和撤销
驰名商标之所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因为其达到了一定的标准,然而驰名商标可能逐渐丧失相应的条件。

例如三鹿奶粉事件就值得我们反思,三鹿、伊利、蒙牛作为驰名商标虽然享有名声其产品却存在安全问题,这与驰名商标本身所代表的意义是相悖的。

法律为驰名商标提供保护并不是为了让其以免检之类的特权为名制造劣质产品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驰名商标的权利应受到限制,驰名商标不能想当然的实行终身制,对于那些丧失驰名特质的驰名商标,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专门的规范。

首先,驰名商标一经便享有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世界上没有无义务的权利,驰名商标享有特殊保护是有条件的,即商标必须驰名。

我国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中并没有对质量标准进行规定,这在实践中是值得注意的。

笔者建议在中国完善对驰名商标的跟踪调查制度,每隔相应的实时间便对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标准进行再判断。

其次,驰名商标的退出机制也是驰名商标制度的一个盲点,从驰名商标认定弄虚作假、驰名商标默默无闻、名牌产品出问题频出来看,有必要建立驰名商标的撤销制度。

笔者认为驰名商标的撤销也应该有一个相应的标准,建议使用驰名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限期责令改正或撤销其驰名商标:(1)自行改变驰名商标的;(2)自行改变驰名商标的名义地址或其他事项的;(3)自行转让驰名商标;(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5)该商标所含的经济价值显著下降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6)其他不符合驰名商标构成条件的。

此外,笔者建议还应建立一个透明的驰名商标信息公开制度,也可以建立一个专门公布驰名商标企业信息,公开对驰名商标跟踪检查,接受公众监督投诉的专门的系统。

这样驰名商标能够受到公众舆论监督,消费者也可以较好地判断商标的驰名与否。

三、对驰名商标保护进行规范的建议
笔者认为对驰名商标提供的特殊保护是为了保护驰名商标不受非法侵害,而不是赋予驰名商标权利人超越他人的特权。

从驰名商标权利保护过度、市场资源有限方面结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来看,有必要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进行规范和监管。

任何权利都应该有界限,不存在无限制的权利,同理驰名商标享有特殊保护也应该是所限制的。

对于驰名商标权利的限制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首先,对于在先权利人的权利应给予保护,允许他人的没有混淆效果的善意合理使用。

但同时应完善合理使用驰名商标的条件,此外对于非商业的驰名商标合理善意使用也应该予以保护。

其次,对于驰名商标用于商业广告宣传的行为应进行限制或者是禁止。

驰名商标本身不是一个荣誉称号,不是为给商标增加影响力而存在。

现在广泛存在以驰名商标口号大肆宣传的现象与驰名商标保护本意相违背,影响了社会风气,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此外,对于驰名商标的自我淡化行为也应作出限制。

现实中搭乘自身驰名商标的便车逐一占取其他行业的市场的行为实际上是对自身驰名商标的淡化,不仅会误导消费者损害其利益,同时会使驰名商标的价值淡化并且一手葬送商标的显著性使之不再具有驰名商标的特质。

不仅对驰名商标自我淡化行为应有限制,对于驰名商标的许可使用和转让也应作出相应的限制,如果不进行限制,被许可使用者或受让者产品质量没有达到驰名商标相应水平的情况下,既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也是对驰名商标的一种淡化。

最后,还可以结合运用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等法律法规来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规范。

,这样可以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在维护公平公正上发挥更好的效果。

浅谈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
祝雪琪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5)
摘要:驰名商标保护在国际上又来已久,但是在保护驰名商标法律不断完善的同时也产生了驰名商标的权利滥用行为。

本文主要针对驰名商标的权利滥用现象和完善驰名商标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权利滥用保护限制
147
现代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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