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措施
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
![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759ccdb6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ce.png)
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指的是针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的一系列建议或规定。
驰名商标是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它不仅在注册地享有声誉,而且在较广泛的区域内被公众所熟知和认可。
由于其强大的市场影响力和辨识度,驰名商标需要得到额外的法律保护,以防止他人滥用或侵害。
在全球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主要国际文件包括《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和《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TRIPS Agreement)。
这些文件为成员国提供了保护驰名商标的框架和原则。
例如,《巴黎公约》第6bis条规定,驰名商标即使未在某成员国注册,该成员国也应拒绝或取消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后来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这种商标,以防止对驰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
在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样非常重要。
中国《商标法》设有专门的条款,对驰名商标给予额外的保护。
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即使驰名商标没有在中国注册,但如果该商标已经在中国境内广为人知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或者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并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
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通常会强调以下几个核心要点:1.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包括商标的知名度、持续使用时间、推广力度、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等。
2. 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通常能够跨越其注册类别获得保护,防止其他类别中相似或相同的商标对其构成混淆。
3. 防止不正当利用:禁止他人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如通过注册相似的域名或企业名称等方式。
4. 禁止商标稀释:保护驰名商标不受其他商标的稀释,即使新的使用不会导致混淆,也不能削弱驰名商标的独特性和识别力。
5. 法律救济手段:为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和司法途径。
由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平衡,各国在实施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都是为了确保驰名商标的独特价值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被破坏。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9482ff9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72.png)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关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两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国际条约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
《巴黎公约》第6条之1规定:各成员国即商标注册国或使⽤国主管机关,在本国法律允许情况下,依职权或当事⼈申请,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与驰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的图案,应拒绝其注册申请;对于已经注册的与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乱的标记,应撤消注册,这⼀点主要是从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出发的。
《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仅限于禁⽌驰名商标被注和禁⽌在同商品上使⽤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界定⽅法等基本的前提问题没有涉及。
此外,公约在此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加以了时间限制:即对于以诚实⼿段取得注册或使⽤的商标提出注册或禁⽌使⽤要求,应在5年内提出,超过5年期限则不予保护。
反之则不受时间限制。
《Trips协议》对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规定⽐《巴黎公约》前进了⼀⼤步:《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简单的原则性的提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确定⼀项商标是否驰名,应考虑相关⾏业公众对商标的认可程度,包括该成员国内部凭该商标促销的结果”;并将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展⾄“不相类似的商品”之上。
打破了巴黎公约仅限于“同类商品”上的保护界限,使国际市场上的驰名商标得到更⼴泛的保护。
然⽽,两个国际条约虽都涉及了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但仍未就保护的全⾯问题给予完全解决。
导致在实际适⽤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操作性。
与之相⽐,⼏个现⾏地区性商标国际条约如:1993年12⽉的《北美⾃由贸易协定》、《卡塔赫那协定》及《欧共体(统—)商标条例》规定都较为详细。
特别是《卡塔赫那协定》以“未穷尽”的列举⽅式,指出认定驰名商标的4个标准:1,有关商标的消费者⼤众中的知名度;2,该⾯标的⼴告或其它宣传传播的范围;3,该商标使⽤的年头及持续使⽤的时间;4,该商标所标⽰的商品的产销状况。
驰名商标试题及答案
![驰名商标试题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040c4859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26c3118.png)
驰名商标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什么?A. 商标注册时间长短B. 商标知名度高C. 商标使用范围广泛D. 商标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答案:D2. 下列哪项不是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A. 跨类保护B. 反淡化保护C. 商标权的地域限制D. 禁止他人不当使用答案:C3. 驰名商标的保护通常由哪个机构进行?A.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B.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C.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D. 国际商标协会答案:A4. 以下哪个选项不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A. 商标的宣传力度B. 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C. 商标注册的类别数量D. 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答案:C5. 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是多久?A. 10年B. 永久保护C. 20年D. 与商标注册期限相同答案:B二、判断题1. 驰名商标一旦被认定为,就永远享有特殊保护。
(错)2. 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受地域限制,全球范围内都有效。
(错)3. 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错)4.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一次性的,不需要定期复审。
(错)5. 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阻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对)三、简答题1. 简述驰名商标的定义及其法律意义。
答: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其法律意义在于,驰名商标可以享受跨类别的保护,即使在非注册类别上,也能阻止他人注册或使用可能引起混淆的商标,从而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阐述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考虑的主要因素。
答:在驰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商标的宣传力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情况、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等。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某知名运动品牌A在服装、鞋类商品上享有商标权,并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近期,品牌B在玩具、游戏等领域申请注册与品牌A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品牌A认为这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
1. 品牌A可以依据哪些法律条款提出异议?2. 如果品牌B的商标被初步审定公告,品牌A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答:1. 品牌A可以依据《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规定提出异议,主张其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应享有跨类别的保护。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有哪些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a8df5bcb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9a.png)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有哪些现在越来越多的⼈开始注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这⼀⽅⾯的内容,那么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有哪些?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有哪些1、驰名商标按需保护原则驰名商标按需保护原则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商标注册⼈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以使得其获得与驰名商标同等⽔平的保护,则⽆需再对商标权⼈提供驰名商标的保护。
对于何为同等⽔平的保护,⾄少需要从停⽌侵权及赔偿损失两⽅⾯进⾏考量。
如果商标注册⼈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仅能够制⽌侵权⾏为的发⽣,但⽆法获得经济损失赔偿,则此时应认定依据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法获得与驰名商标同等⽔平的保护,依据按需认定的原则,便有必要对商标注册⼈提供驰名商标的保护。
2、驰名商标淡化保护规则通常情况下,只有符合下列条件,驰名商标所有⼈才可以获得反淡化保护,即:如果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在看到该商品中所使⽤商标时虽会想到原告的驰名商标,但却能认识到被诉商品并⾮由原告提供或与其有特定关联,则该驰名商标可以获得反淡化的保护。
之所以设定上述认定条件,是因为驰名商标的价值很⼤程度上源于其所具有的”驰名商标”与其”所有⼈”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唯⼀对应关系”,⽽反淡化保护的⽬的亦在于使得这⼀唯⼀对应关系免遭破坏。
因通常⽽⾔,如果被诉商标的相关公众在看到被诉商标时,虽能联想到在先的驰名商标,但却可以认识到⼆者并⾮由同⼀主体提供或并⽆特定关联,则从长远来看,此种情况将会导致相关公众在看到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法当然地将其对应到该驰名商标所有⼈,从⽽使得驰名商标所具有的唯⼀对应关系受到破坏,产⽣淡化的可能性。
3、淡化认定层次分析法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如果具有下列三个层次的认知,则该驰名商标将可以受到反淡化的保护:第⼀层次的认知是指被诉商品(⽽⾮驰名商标核定使⽤商品)的相关公众对于”驰名商标”与其”所有⼈”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唯⼀对应关系”有所认知。
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6b2a135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06.png)
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近年来,我国商标保护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
驰名商标作为具有高度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的商标,不仅代表着企业的品牌形象,更是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信誉的认可。
本文将就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进行探讨。
一、驰名商标的定义驰名商标,顾名思义指的是具有高度知名度和极高商业价值的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广泛知名度,具备较高的商誉和知名度;其次,该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广大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和良好的口碑。
二、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其的保护。
1.禁止恶意抢注为了防止他人恶意抢注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实施了禁止恶意抢注制度。
根据该制度,将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并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行政保护执法机构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行政保护力度,特别是对于侵权行为提起行政处罚,加大处罚力度和频率。
通过加强日常巡查和抽查力度,严厉打击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3.加强司法保护我国法院对于驰名商标的维权保护也给予了高度重视。
通过完善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司法打击力度,大幅提高了驰名商标持有人的维权成功率。
同时,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的赔偿力度,使失信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三、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意义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于促进我国企业的品牌建设和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1.促进知名品牌建设对于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来说,其商标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商誉,这为企业在市场中的品牌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保护驰名商标不仅可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可以促进企业的品牌形象的建设,吸引更多消费者对企业的关注和认可。
2.提升国际竞争力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限于国内市场,更重要的是提升了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情况汇报
![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情况汇报](https://img.taocdn.com/s3/m/ac77d040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89.png)
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本次汇报将对我公司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情况做一次全面的总结和分析。
近年来,面对国内外市场竞争激烈、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的态势,我公司高度重视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加强了内外部协调,全面增加了保护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在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以改进完善,不断提高保护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一、驰名商标概况我公司注册商标数量众多,包括驰名商标在内的有数十个,涉及多个行业领域。
其中,有一些驰名商标是我公司在多年发展过程中打造的知名品牌,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和知名度,被广泛认可和喜爱。
二、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的重要性驰名商标是一个企业的精神财富和核心竞争力之一,是企业对外传播的重要标识。
保护驰名商标不仅是对自身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的维护,更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只有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才能确保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三、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的成效1. 加强知识产权团队建设近年来,我公司加强了知识产权团队建设,引进了一批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人才,形成了一支专业的保护队伍。
团队成员结构合理,能够全面、高效地推动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2. 建立健全保护制度和流程我公司建立了健全的保护制度和流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进行了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
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措施,明确了保护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得到有效执行。
3. 开展海内外知识产权维权行动针对一些恶意侵权行为,我公司积极开展了海内外知识产权维权行动。
与国内外相关部门和组织合作,采取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打击侵权行为,捍卫了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
4. 提升宣传和培训力度我公司加大了驰名商标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了全员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意识。
通过举办各类培训和宣传活动,增强了员工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5. 取得一定的成果通过以上努力,我公司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d1ab2be852458fb760b56bb.png)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
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053bb35502d276a200292ed8.png)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一)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13a9bb99192e45361166f54f.png)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一、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
未注册驰名商标→同类保护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无赔偿。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注册驰名商标
注册驰名商标→同类+跨类保护(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有赔偿。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驰名商标的宣传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0d93ebce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b0.png)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一、引言驰名商标是品牌竞争中的重要力量,不仅具有显著的品牌影响力,也是企业的重要资产。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增多,驰名商标受到各种形式侵权的威胁愈加明显。
因此,如何对驰名商标进行有效保护,尤其是进行反淡化保护,成为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深入探讨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实现方式。
二、驰名商标及其反淡化保护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被公众广泛知晓、在市场上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反淡化保护则是指对驰名商标进行的一种特殊保护措施,旨在防止他人利用与驰名商标相似或近似的标识、商品或服务来误导公众,进而损害该商标的声誉和价值。
三、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必要性(一)保护消费者权益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中具有较高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他人利用相似或近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市场秩序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恶意抢注、恶意侵权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增强企业竞争力驰名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反淡化保护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市场地位和经济效益。
四、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措施(一)立法保护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驰名商标的法律地位和反淡化保护的具体内容。
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行政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驰名商标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侵权行为。
同时,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协作机制,形成对驰名商标的全方位保护。
(三)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受理并审理涉及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案件。
同时,加强对案件的调研和指导,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四)企业自身保护企业应加强自身的商标管理,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同时,建立完善的商标监测和维权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
五、结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通过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和企业自身保护等多方面的措施,可以实现对驰名商标的全方位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ef1f774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8eb9f73.png)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实用版4篇】篇1 目录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二、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三、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四、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实施五、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篇1正文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 1883 年 3 月 20 日在巴黎签订,1884 年7 月 7 日生效。
该公约旨在保护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以促进各国之间的贸易和科技交流。
二、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相关公众对某一商标的知晓程度较高,能够识别其商品来源的商标。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受到法律保护。
三、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对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其该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2.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其它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在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即使原注册国已将该商标予以撤销,或因其未办理续展手续而无效,但都不影响它在其它成员国所受到的保护。
四、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实施为了具体实施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各国在国内法中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我国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保护措施。
在实际操作中,一旦认定某个商标为驰名商标,商标局将依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五、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设立专门的驰名商标认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商标进行认定。
2.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即对其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也予以保护。
3.在商标争议处理中,对驰名商标给予优先保护。
4.建立驰名商标数据库,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简述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
![简述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955c456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662b84e.png)
简述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驰名商标,听起来就很牛对吧?这可是个大事儿!它不仅是个名字,更是一种信任的象征。
大家一提到某些品牌,心里那种感觉就像喝了一口冰凉的饮料,瞬间清爽无比。
想想你最喜欢的品牌,没错,就是那种一听到就让你心花怒放的名字。
说到驰名商标,它的特殊保护制度可真是个让人津津乐道的话题。
咱们先说说,什么是驰名商标?这可是法律上的“明星”,是那些在行业内外都广为人知的品牌。
举个例子,你一提“可口可乐”,就能想到那瓶红色的饮料,脑海中浮现出快乐的时光。
驰名商标就是那种让你心中一亮、绝对记得住的品牌。
它们的知名度高,影响力大,仿佛是个闪闪发光的明星,走到哪里都能引起轰动。
特殊保护制度,这又是个什么鬼?简单来说,驰名商标不仅仅是一个名字,它的保护就像为它穿上了金光闪闪的铠甲。
法律对它的保护可不是马虎,普通商标可能只是有个小小的盾牌,结果就是别的人可以在某些情况下用类似的名字。
但驰名商标可就不同了,法律对它们可谓是“重拳出击”。
如果有人试图抄袭或模仿,法律就会像个忠实的保镖,立刻站出来保护它。
这保护措施可不只是在名字上,甚至连商标的形状、颜色、包装等等,统统在保护之列。
这就像给一个明星的专属粉丝团,任何人都不能随便来捣乱。
大家想想,要是有个新品牌,搞个差不多的名字或者商标,那可真是要引发一场“明星与伪粉”的大战啊!保护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确保那些正牌的、知名的品牌不受侵犯,让消费者不被误导,能安心地购买他们喜欢的产品。
再说说为什么要有这样的保护,大家都知道,品牌的价值可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建立的。
一个驰名商标的背后,是无数个日夜的努力和心血。
想想那些广告、推广、营销,都是为了让大家记住它的名字。
你说这辛苦的成果,能让别人随便拿来用吗?所以法律就站出来,守护这些努力成果,确保它们不会被随意践踏。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时候我们就是因为信任这些驰名商标,才愿意掏腰包。
谁会愿意买个陌生的东西,心里没底,买回来可能是个山寨货,气得想撞墙?这保护制度就是为了让消费者心里有底,买东西的时候能放心大胆,知道自己花的钱是值的,心里踏实得很。
打造知名品牌、驰名商标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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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知名品牌、驰名商标相关措施
打造知名品牌和驰名商标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升品牌知名度和法律保护力度。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相关措施:
1. 建立独特的品牌形象:通过设计独特的标志、标识和品牌形象,以便消费者能够轻易地与品牌进行关联和识别。
2. 品牌宣传和广告:通过广告、宣传活动、社交媒体和其他营销渠道,提高品牌知名度和曝光率。
3. 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以建立良好的品牌口碑和用户忠诚度。
4. 品牌合作和代言:与有影响力的人物、明星或其他品牌进行合作或代言,以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5. 品牌扩张和多元化:通过不断扩大产品线、进军新市场或推出新业务,拓展品牌影响力和市场份额。
6. 品牌保护和管理:保护品牌的商标权益,监测和防范侵权行为,维护品牌形象和声誉。
7. 品牌形象塑造:通过利用公共关系、危机管理和其他沟通策略,塑造积极正面的品牌形象,并积极回应消费者的反馈和关切。
这些措施需要有系统性和长期性的执行,需要综合考虑市场环境、消费者需求和品牌定位等因素,从而有效地建立和保护知名品牌和驰名商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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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一项国际公约,也被称为《巴黎公约》或《巴黎公约》。
这个公约于1883年在巴黎签署,旨在保护工业产权,其中包括专利、商标和工业设计等。
巴黎公约的第6条涉及商标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以下是关于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驰名商标的保护: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各缔约国同意给予外国国家的驰名商标一定的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多个国家中享有高度声誉和知名度的商标,通常由国际性的企业或品牌拥有。
原则性保护:巴黎公约规定,缔约国将为驰名商标提供原则性的保护,无需重新注册或付费。
这意味着驰名商标在一国被承认为驰名商标后,在其他缔约国也会自动受到类似的法律保护。
法定保护: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将驰名商标纳入其国内法律体系,以确保其受到法定保护。
这通常包括法律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类似的商标,以避免混淆消费者。
标准:巴黎公约并没有具体规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但通常认为,驰名商标应具备高度的知名度和声誉,以至于在多个国家中能够识别和区分。
公平竞争: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和防止商标的滥用,同时鼓励企业建立和保持声誉。
需要注意的是,巴黎公约并非全球性的协议,而只涵盖了签署国。
因此,企业在多国拥有驰名商标时,需要考虑在哪些国家签署了该公
约,以确保其商标在国际市场上得到充分的保护。
此外,各国对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程度可能有所不同,因此还需要在具体国家的法律框架下了解相关规定。
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
![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0b683e4d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8e.png)
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商标的价值日益凸显,而驰名商标的保护尤为重要。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许多驰名商标面临被他人使用、淡化和侵权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的权益,以下是几项建议。
1. 加强立法保护首先,应加强相关立法以保护驰名商标。
针对淡化和侵权行为,立法者应制定更为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对于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制裁。
此外,立法者还应尽快完善法律体系,补充相关规范,提高维权的有效性。
2. 提高法律意识除了加强立法保护,提高公众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意识也至关重要。
政府可以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提高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认识。
同时,应当鼓励各界积极参与到驰名商标的保护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驰名商标权益的氛围。
3. 建立监测机制为了及时发现并阻止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建议建立一个高效的监测机制。
该机制可以通过资深律师团队、专业调查机构等资源,对市场上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淡化和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的行动,维护驰名商标的权益。
4. 强化执法力度针对那些故意或恶意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应加大执法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政府和相关执法机构应密切合作,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加大对侵权者的追责力度,同时,加大对受害方的赔偿额度,确保受害方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5. 拓宽合作渠道为了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各国可以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跨国侵权行为。
通过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情报交流和技术合作,可以更快速地查处侵权行为,并防止侵权者在不同国家转移资产和逃避追责。
6. 提高品牌建设意识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需要政府和法律的支持,企业和品牌所有者自身也要有足够的意识和措施来加强品牌的建设。
企业需要加强品牌形象的塑造,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加消费者的认可度和忠诚度,从而提升品牌的价值和影响力。
7. 强化消费者教育最后,消费者教育也是保护驰名商标的一个重要方面。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ba448f2e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de.png)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一、引言驰名商标是商标权人在商业竞争中形成的宝贵资产,它代表了商誉、信誉及商业价值。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驰名商标面临了来自多方面的威胁,尤其是商标的淡化现象。
商标淡化是指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使用与驰名商标相似或相同的标识,以降低驰名商标的影响力、混淆消费者、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
因此,对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必要性(一)驰名商标的社会价值驰名商标不仅代表了一种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还代表了一种品牌的文化、企业的形象以及消费者的信任。
在商业竞争中,驰名商标往往能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从而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因此,保护驰名商标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一环。
(二)淡化行为对驰名商标的危害淡化行为使驰名商标的影响力减弱,消费者可能因此产生混淆,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
此外,淡化行为还可能损害商标权人的声誉和利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三、反淡化保护的法律框架与实施(一)法律框架目前,我国在《商标法》中已经确立了反淡化保护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护驰名商标的独特性和影响力,防止其被弱化或淡化。
此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为反淡化保护提供了支持。
(二)实施措施1. 强化执法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打击各类侵权行为。
2. 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3. 完善法律制度:根据市场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反淡化保护的法律制度,以适应新的挑战。
四、反淡化保护的挑战与对策(一)挑战1. 认定标准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驰名商标及其被淡化的标准尚不明确。
2. 侵权行为多样化: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侵权行为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加大了反淡化保护的难度。
(二)对策1. 明确认定标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被淡化的情形。
2.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开题报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开题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c455a0ea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aa.png)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具有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并能够提高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和品牌形象。
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被公众所熟知和信赖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和促进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问题存在1. 认定标准不清晰。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主要是依据商标的知名度、信誉度、市场占有率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但标准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指引,导致认定结果不确定。
2. 认定程序复杂繁琐。
认定驰名商标需要提交详细的资料和证据,包括商标使用情况、市场调研、公众认知度等,程序复杂且耗时长,使得很多企业无法顺利申请。
3. 保护力度不足。
虽然驰名商标在我国法律中享有更高的保护地位,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侵权行为,且赔偿金额相对较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三、完善措施1. 加强认定标准的明确性。
应制定具体操作指引,明确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和评价方法,以增加认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 简化认定程序。
可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建立高效的审查机制,并针对不同行业和规模的企业实行不同的审核标准,以减轻企业申请负担。
3. 加强保护力度。
应建立侵权处罚机制,加大对侵权者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同时提高对品牌价值的认知度和尊重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研究意义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有助于提高驰名商标认定的效率和准确性,增强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促进我国市场发展和品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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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化可以严重侵蚀甚至破坏企业的商标、商号、商品外包装的区别性特征和广告价值,使得拥有这些营业标记的企业受到消极影响。因此,对营业标记进行反淡化保护将有利于抑制他人对这些标记的不正当使用。淡化不只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就其本质而言是背离诚实信用商业惯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与一般的不正当行为不同的是,对淡化行为主要是通过专门的反淡化的制定法予以规范。在其他一些国家,有的如日本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的如法国则适用民法中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来制止对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我国对此尚无法律规定。
2000年 复旦“对驰名商标的 特殊保护措施 [转] 1
1996年8月14日发布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规定。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新商标法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依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均不予注册并禁止在中国境内使用该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注册人恶意注册的,则不受该期限的限制。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救济。
我国商标法引进反淡化理论仅适用于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下称“注册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禁止权,不限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使用,还包括非类似商品的使用。这一规定实现了对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从而使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水平,明显高于对普通注册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水平。具体而言,前文所述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的“特权",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当然享有;商标法对普通注册商标保护的一般性规定适用于注册驰名商标;如当注册驰名商标与普通注册商标发生了冲突时,优先保护注册驰名商标;未经驰名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等行为,当然构成对注册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原则上适用于与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而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
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对普通商标的保护相比较有两点特殊之处:一是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还包括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二是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禁止权不限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使用,而是扩展到非类似商品的使用。
具体内容就是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某一驰名商标没在中国注册,其权利范围限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商标保护实行注册原则)(商标权使用取得原则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人以商标权)
有利于在商标法领域实现实质上的公正,也顺应了商标国际保护的潮流。
扩展: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普通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首先,我国商标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把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明确规定为侵权行为。商标法第七章只规定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若干解释》)所列举的情形中不包括违反商标法13条第1款的行为。其次,根据《若干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实施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行为人只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并不存在适用其他民事责任问题,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无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法律也未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可以对行为人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等民事制裁决定。第三,在行政处理上,对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行为,《实施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可以收缴、销毁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该规定可以适用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但对违反该款规定的行为,法律并未规定工商管理部门可以对行为人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其他行政处罚措施。第四,法律亦未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在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及申请诉前保全证据。第五,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实行跨类保护。如果他人将复制、摹仿、翻译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可见,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采取了谨慎的态度。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大概是对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的维护,以督促驰名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在中国注册。尽管如此,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方面,商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仍显欠缺。商标法在明确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专用权"的同时,对违反商标法1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除《若干解释》规定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对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行为的认定及相应的司法救济作出规定,出现了有权利而救济不足的局面,这非常不利于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实际上,在我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大多是外国的驰名商标,我国企业所拥有的驰名商标几乎都是注册商标。仅仅因为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而让商标所有人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在司法和行政救济方面甚至还达不到对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水平,显然不符合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精神。因此,在未来立法中,有必要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专用权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方面作出更充分明确的规定,真正实现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1883年《巴黎公约》首次引入驰名商标的概念。
该公约第6条之二是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经典规定。该条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这些规定。《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用的是相对保护主义,即: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近似的行业中注册和使用,至于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是被允许的。
1、对未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我国在商标权的取得方式上一直奉行注册取得制度,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根据,未注册商标一般得不到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冲突时,注册商标优先。根据注册在先原则,首先使用商标的人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一旦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后便无法对该商标取得商标权。基于商标权独立原则,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在中国未注册的不受保护。这种“不注册,不保护"的原则,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可能导致很不公平的结果,一些驰名商标虽未在中国注册,但其真正拥有者是长期使用并为培育该商标声誉付出努力的经营者,当驰名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或使用时,必然对该驰名商标及其拥有者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因而有必要对注册取得原则作出例外规定,即商标权可因驰名而取得。
与未注册驰名商标相比,法律、法规对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较为完善。在司法实务中,通过适用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特别规定以及对注册商标的一般规定,基本可以解决问题。然而最高法院《若干解释》出台前,相关法律对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不够严密。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多种情况,并未将有关驰名商标的跨类侵权行为列入其中,这不利于对注册驰名商标提供特别的保护。最高法院的《若干解释》弥补了上述法律缺陷,明确将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归类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各项民事责任。然而以司法解释弥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疏漏,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它仅对法院审理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提供法律依据,而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疏漏依然存在着,行政机关认定跨类侵犯注册驰名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及采取行政救济措施的法律依据,依然不够明确,在目前情况下,只能适用标法52条第(五)项关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这一兜底条款,即,将未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商标的行为,依据此规定认定为侵权行为,然后再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所以尽管最高法院已颁布了司法解释,但商标法本身仍需进一步完善。在未来的立法中,还有必要对同类侵犯注册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规定比普通注册商标更加特别的保护措施,提高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水平。
感谢/new2004/ztyj/..%5Cshtml%5C20050308-163027.htm
三、淡化和反淡化保护的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他人驰名商标的“抢先注册”现象,已从传统的注册为商标发展为注册为域名。因此,目前国际上流行着一种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理论。美国已成为世界上唯一对商标淡化制度制定了专门法律的国家,其将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的行为,不管在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误解的可能性。通俗的说,所谓“淡化”是指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从而导致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与吸引力弱化。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是商标使用中的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反淡化立法旨在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防止继商标驰名以后,因第三人的注册或使用而导致该驰名商标的声誉和显著特征被玷污或贬低。因此,反淡化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立足于保护商标权利,不考虑消费者混淆商品的可能性;所禁止的行为不再是欺骗地误导消费者,而是使用商标本身,即只要他人将商标应用到商品上,即使消费者对实际产品不发生混淆,商标所有人也有权禁止。因为如果该产品的质量不佳甚至低劣,消费者可能会对商标所有者有不良看法,并有可能妨碍商标所有者在将来把商标用于不同市场。可见,反淡化保护的根本目标是禁止竞争者从别人的声誉中不正当地获利,其理论依据是商标信誉价值。一个商标一旦驰名,便获得了独立价值,其主要功能不再是对来源的区别,而是体现所有者的信誉和名声。因此,商标可脱离产品和服务请求法律保护。这种保护不仅仅是为了防止混淆而是为了防止驰名商标的声誉受到不法竞争的损害,即防止商标被冲淡或玷污。可见,反淡化将驰名商标的受保护利益进一步扩展到:保护具有特殊市场开拓价值的商标声誉不受损害,保障商标所有人进入相关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