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驰名商标认定原则是指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商标进行认定,确保商标能够被公众广泛认知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从而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下面是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1. 长期使用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应该是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而非一时之间的。
商标的使用时间越长,影响力越大,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能性也越高。
2. 广泛宣传原则:商标的认知度应该经过广泛的宣传和推广,使公众能够很容易地将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
这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广告宣传、市场推广等手段来完成。
3.知名度原则:商标在相关领域内应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公众广泛拥有,并与一定的商品或服务形成稳定的辨识度。
商标的知名度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市场反映及消费者调查等方式来确定。
4.保护范围原则:商标的驰名度应该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领域内形成,并与相关的特性和品质相联系。
商标的驰名度与商标的注册类别和使用范围有直接关系,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5.声誉和信誉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应该与其背后所代表的商业信誉和良好声誉相联系。
商标的权利人应该具备一定的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积极维护自身的声誉和社会形象。
6.国内外宣传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不仅应该在国内得到公众广泛认知,还应在国际间具备一定的知名度。
商标的知名度可通过国内外宣传、市场拓展、形象代言人等方式来提升。
7.公众认可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应该得到广大消费者和相关业内人士的公认和认可。
公众的认可是驰名商标认定的重要依据,可以通过市场调查、消费者调查等方式来获取。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的遵循是确保商标在相关领域内得到充分保护的重要基础,也是商标所有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商标的驰名度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关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两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国际条约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
《巴黎公约》第6条之1规定:各成员国即商标注册国或使⽤国主管机关,在本国法律允许情况下,依职权或当事⼈申请,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与驰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的图案,应拒绝其注册申请;对于已经注册的与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乱的标记,应撤消注册,这⼀点主要是从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出发的。
《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仅限于禁⽌驰名商标被注和禁⽌在同商品上使⽤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界定⽅法等基本的前提问题没有涉及。
此外,公约在此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加以了时间限制:即对于以诚实⼿段取得注册或使⽤的商标提出注册或禁⽌使⽤要求,应在5年内提出,超过5年期限则不予保护。
反之则不受时间限制。
《Trips协议》对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规定⽐《巴黎公约》前进了⼀⼤步:《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简单的原则性的提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确定⼀项商标是否驰名,应考虑相关⾏业公众对商标的认可程度,包括该成员国内部凭该商标促销的结果”;并将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展⾄“不相类似的商品”之上。
打破了巴黎公约仅限于“同类商品”上的保护界限,使国际市场上的驰名商标得到更⼴泛的保护。
然⽽,两个国际条约虽都涉及了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但仍未就保护的全⾯问题给予完全解决。
导致在实际适⽤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操作性。
与之相⽐,⼏个现⾏地区性商标国际条约如:1993年12⽉的《北美⾃由贸易协定》、《卡塔赫那协定》及《欧共体(统—)商标条例》规定都较为详细。
特别是《卡塔赫那协定》以“未穷尽”的列举⽅式,指出认定驰名商标的4个标准:1,有关商标的消费者⼤众中的知名度;2,该⾯标的⼴告或其它宣传传播的范围;3,该商标使⽤的年头及持续使⽤的时间;4,该商标所标⽰的商品的产销状况。
浅析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众所熟知 的且具 有较强市场竞 争力的商标 。需要 明 ]
确 的是 , 处 的“ 关 公 众 ” 非 指 一 般 公 众 , 照 《 此 相 并 按 认
定 和保 护 规 定 》 “ 关 公 众 ” 括 与 使 用 商 标 所 标 示 ,相 包 的某 类 商 品 或者 服 务 有 关 的 消 费 者 , 产 前 述 商 品 或 生 者 提 供 服 务 的 其 他 经 营 者 以 及 经 销 渠 道 中 所 涉 及 的 销 售 者 和 相 关 人 员 等 。 因 为 这 些 消 费 者 、 营 者 及 相 经 关 人 员 才 关心 驰 名 商 标 所 标 识 的 商 品 , 时 也 是 驰 名 同 商 标 所 标 识 商 品利 润 的最 主 要 来 源 。 目前 在 我 国 , 于 有 一 定 声 誉 的 商 标 , 照 官 方 对 按
1 .对 驰 名 商标 认 定 的标 准
《 标 法 》 变 了 《 行 规 定 》 二 条 ( “ 规 定 商 改 暂 第 即 本 中的 驰 名 商 标 是 指 在 市 场 上 享 有 较 高 声 誉 并 为 相 关 公 众 熟 知 的 注 册 商 标 ” 对 于 驰 名 商 标 须 是 注 册 商 标 ) 的 规 定 , 而 使 未 注 册 的 商 标 也 进 入 到 对 驰 名 商 标 的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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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对 驰 名 商 标 的认 定
我 国 已经 加 入 了《 黎 公 约 》 T P 协 议 , 巴 和 RI s 商 标 的法 律 义 务 , 于 19 年 公 并 96 布 了《 名 商 标 认 定 和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又 于 2 0 驰 , 0 3年 4 月 1 颁 布 了《 定 和保 护 规 定 》取 代 了《 名 商标 认 7日 认 , 驰 定 和 管理 暂 行 规 定 》 尽 管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商 标 法 》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XX年4月17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摘要】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比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驰名商标需要得到比一般商标更特殊的保护。
本文将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保护一、我国驰名商标的概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不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良好信誉,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而且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2003年,我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该规定。
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
[1]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并最终与国际准则全面接轨的发展历程。
[2]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前进,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又出现了一些的新的问题。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造假最近几年,有关驰名商标腐败案件的新闻报道我们频发可以看到。
总结这些案件,其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后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贿赂官员来达到认定的结果;2、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各种证据材料来达到认定的结果;3、商标权人的商标能够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但是没有适合的案件作材料,所以伪造案子来实现驰名商标的认定;4、商标权人的商标既没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也没有案件作材料,而是通过贿赂官员并且伪造案子,从而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3]驰名商标造假,严重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损害了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它不但影响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体系,更让法院的公信力和官员的职业道德受到了群众的质疑。
(二)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经过认定后,其效力仅限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并不得超过此范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原创实用版3篇)目录(篇1)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简介二、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三、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四、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序和注意事项五、结论正文(篇1)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简介《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于 1883 年 3 月20 日在巴黎签订,1884 年 7 月 7 日生效的第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以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
二、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相关公众对其有较高知名度,能够识别其商品来源的商标。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已注册的商标,也包括未注册的商标。
三、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巴黎公约》规定,对于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其该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其它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在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这就是说,商标在一成员国取得注册之后,就独立于原商标,即使原注册国已将该商标予以撤销,或因其未办理续展手续而无效,但都不影响它在其它成员国所受到的保护。
四、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序和注意事项驰名商标的保护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所有人申请保护后,公约成员国应依据本国法律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在保护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驰名商标的保护需要所有人提出申请,公约成员国有义务依据本国法律进行审查;2.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包括已注册和未注册的商标;3.一成员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受原注册国对该商标的处理影响;4.驰名商标所有人应在 5 年之内提出撤销他人抢注的商标。
五、结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不仅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其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在此背景下,各国纷纷签订国际条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其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展开论述,分析其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启示。
二、巴黎公约中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基本概念1.驰名商标的定义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这一定义强调了商标的知名程度和范围,以及相关公众对商标的认知程度。
2.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性驰名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驰名商标保护的意义在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从而误导消费者,损害企业利益。
三、巴黎公约中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规定1.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根据巴黎公约,驰名商标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商标在一定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二是商标具有一定的持续时间和广泛性;三是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巴黎公约规定,成员国应在本国范围内对驰名商标给予充分保护,包括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3.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巴黎公约明确了驰名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企图将他人商标作为自己商品的来源或产生混淆等。
四、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和实践1.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和保护范围,同时,建立了驰名商标的审查和认定机制。
2.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例分析近年来,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例如,在新百伦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案件中,新百伦成功获得了驰名商标的保护。
五、巴黎公约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意义和启示1.对商标权的全面保护巴黎公约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确保了商标权人在全球范围内的权益,有助于维护企业品牌形象。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普遍低下 、 商业道德沦丧外 , 主要 与 我 国 没 有 一 个 完 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制 度 有 直 接 的关 系 。 在 没 有 完 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的情 况 下 .将 假 冒驰 名 商 标 的 侵 权 行 为 与 一 般 的 商 标 侵 权 行 为等 同处 理 . 既不 利 于 对 假 冒侵 权 行 为 的 打 击 . 也 不 利 于 对 驰 名 商 标 的特 殊 保 护 2 . 加 入 WT O对 完 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提 出更 高 的要 求 加人 WT O 后 .我 国将 全 面 行 使 WT O 规 定 的 权 利 并 履 行 义 务 。要 使 我 国 的名 牌 产 品 在 国际 市 场 上 占有 相 应 的份 额 . 首 先 就 要 解 决销 售 地 国 家 的 法 律 保 护 .尤 其 是 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问 题 根 据 涉 外 法 律 中 的 对 等 原 则 。 要 使 我 国 的 商标 得 到别 过 的特 殊 法 律 保 护 .前 提 就 是 我 国要 对 别 过 的 商 标 给 予 特 殊 的 法 律 保 护, 如 果 没 有 完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 就有 可能会授人 以 柄, 成 为 某 些 国家 不 保 护 我 国驰 名商 标 的借 1 : 3 。
在我 国 。 假 冒驰 名 商 标 、 抢 先 注 册 的行 为 十 分 突 出 , 比如 “ 康 师傅” 与“ 康帅傅” 事件 。这 些 行 为 。 扰 乱 了正 常 的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大 大 地违 背 了 市 场 经 济 的公 平 竞 争原 则 。 这 除 了 商 品 信 誉 意 识
论 我 国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
2021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摩知轮整理版)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摩知轮整理版)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1.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极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是有权处理的行政及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认为其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继而申请对其商标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的认定。
2.驰名商标保护主要法律依据《商标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自2016年12月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自2014年8月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3.可被认定驰名的商标及保护模式可被认定驰名的商标包括:(1)未注册商标;(2)已注册商标。
保护模式不同:3.1未注册商标的本领域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复制”,是指诉争商标标志与他人驰名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异。
“摹仿”,是指在诉争商标标志中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等。
“翻译”,是指在诉争商标标志中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或者习惯使用的。
这里的“混淆”包括以下情形:(1)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服务系由驰名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者提供;(2)使消费者联想到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或者合作关系。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是什么意思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是什么意思⼤家应该都见过驰名商标,那么对于驰名商标有没有什么特别的保护,如果有那是什么,是怎样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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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是什么意思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不同于⼀般的注册商标,它是⼀种范围更⼴、更全⾯的跨类保护,其原因在于驰名商标较⼀般的注册商标具有更⼤的商业价值、更易受侵害且受侵害后遭受的损失更⼤。
⾃驰名商标制度确⽴以来,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司法实践始终在限制保护与加强保护之间徘徊。
⼀⽅⾯为了维护驰名商标所代表的极⾼商誉和经济价值⽽对其给予更⼤限度的保护,⽽另⼀⽅⾯为避免驰名商标异化的现状,⼜不可盲⽬对驰名商标过分保护。
若要把握对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尺度,使之既能够充分发挥驰名商标的价值与效⽤,⼜符合我国特有的经济⽔平和市场环境,对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加以探究和明确便成为必要。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商⾏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认定的⼀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为知晓并享有较⾼声誉。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使⽤,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较⼴泛的排他性权利。
⽽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中国的实际做法,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要成为驰名商标是很难的,所以国家对于驰名商标有特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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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正文:----------------------------------------------------------------------------------------------------------------------------------------------------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现就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的几个具体问题,解答如下:一、关于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问题(一)不予注册复审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在商标局异议决定结论为部分商品或服务不予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予注册复审的范围应仅针对商标局不予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审查。
(二)不予注册复审的理由范围对于不予注册复审的理由范围,应限于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审查范围及原异议人在复审中所主张的并已在异议阶段申请的理由为限,超出的部分不属于评审审理范围。
二、关于三年期间跨越新法实施日的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实体法律适用问题在撤销复审案件中,对于商标使用的三年期间跨越新法实施日的,在实体法律上适用旧法。
三、含企业全称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商标标志本身仅由申请人的企业全称构成或显著识别部分仅是企业全称的,可以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缺乏显著性为由不予核准注册。
若商标中含有企业全称,但不属上述规定的情形,且申请人主体与该企业全称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在不符合商业惯例且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诉争商标。
四、关于“商品化”权(益)的问题关于“商品化”权(益)能否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商品化”权(益)的概念,故不宜在案件审理中出现该表述。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原创实用版3篇】篇1 目录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2.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3.驰名商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的法律保护4.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序和限制5.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实施情况篇1正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于 1883 年在巴黎签订,1884 年生效。
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以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
在《巴黎公约》中,驰名商标是指那些在公众中广泛知晓、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这些商标不仅在申请注册时受到保护,而且在未注册的情况下也会得到保护。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在成员国内受到法律保护,即使这些商标在其原注册国已被撤销或失效,也不会影响其在其他成员国的保护。
在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序中,如果发现他人抢注了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需要在 5 年内提出撤销申请。
此外,《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设有一些限制,例如禁止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似的标识等。
我国在 1984 年加入《巴黎公约》,并在国内实施了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驰名商标。
在我国,驰名商标不仅受到行政保护,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近年来,我国政府和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总之,《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驰名商标提供了国际法律保护,各成员国都应遵守公约规定,保护驰名商标。
篇2 目录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二、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三、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四、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实施五、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篇2正文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 1883 年 3 月 20 日在巴黎签订,1884 年7 月 7 日生效。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陈芳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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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对 驰 名 商 标 的保 护 有 注册 和 未 注册 之 分 。 《 商标 法 》 对 注册 驰 名商 标 的保 护 范围 扩大 到 不类 似 的商 品和 服 务上 。 依 据 法 律规 定 ,无 论 是相 同或 相 似还 是 不相 同或 不相 识 的商 品 , 都 不 能进 行 容 易让 公众 混淆 的注 册 , 并禁 止 使 用 , 这符 合 Tis r p 关键词 驰名商标 _ 。 _ j _ | { 定毒保毫 _曼 — J0 协 议 的精 神 。然 而对 未 注册 驰 名 商 标 的 保护 却 艰 制 在类 似 商 一中图分类号 D 2 誊 93 文献标识码: : A _ 品和服 务 上 , 正如有 些 学 者所 言 , 如果 对 未注 册 的和 注 册 的驰 l√ l — 舞 j 0 名商 标都 赋 予跨 行 业保 护 , 失 去了注 册的 意 义 。但笔 者 认 为 相对 于 商标 使用 获 得制 度 , 注册 取 得制 度 的盛 行 在于 其可 以让 驰 名商标 的概念 商标 使用 和 管理 更 有确 定性 , 能 适应 时 代变 化 的 需求 , 在 更 且 驰名 商 标 的概 念 在各 国及 各 国 际条 约 中部 不同 , 依据 我 国 防止 商 标 淡化 方 面 发挥 着 不 可 替代 的作 用 。驰 名商 标 无 论 是 20 0 3年颁 布 的 《 名 商标 认 定和保 护规 定》 驰 名商 标是 在中 国 驰 , 否注 册 , 都有 被 人在 非 类似 的商 品销 售 中“ 便 车 ” 可 能 。因 搭 的 为相 关 公众 广 为 知晓 并 享有 较 高 声誉 的商 标 。从此 定义 上看 , 此从 保护 商标 所 有者 正 当利 益 的角 度看 , 此 区 分注 册与 非 注 如 驰 名 商标 既 要 有广 泛 的 知名 度 , 要有 质 量和 服 务上 的 保障 。 还 册 商标 的保 护有 失 偏颇 。 摘 l l 要 目前 , 国对 驰名 商标的 保 护越 来越 重视 , 我 本 文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和保 i 嚣 护制度进行 了讨论, _ 并提出相关一 建议- 舞 鹫
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审理案件中可 以对驰名商标做 出认定, 以上公约和规定可 以看出, 从
驰名商标制度 的产生是基于保护的需要 , 制止侵权行为, 只要商标达
到驰名的标准和程度 , 应该获得相应的保护。 就
但是, 在实际生活中, 相关地方和企业为了追求名牌效应 , 了获 为 得“ 驰名商标” 这一金子招牌, 也纷纷通过司法认 定程序来获得驰名商 标的称号, 从而增强地方和企业 的知名度 。 这显然有违设立驰名商标 靠, 往往“ 中生有” 恶意制造证据 , 无 , 虚构商标侵权案件 , 借司法权力 之手, 将本不出名的商标 , 打成“ 驰名商标” 2o 年 。  ̄ o 2 福建泉州市政府 下发 了《 泉州市人 民政府关于争创驰名 、 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工作的 通知》 该通知第 五项规定:凡 获得全 国驰名商标 的企业, , “ 有市政府给 予表彰 , 由市财政一次性发给奖金 10万元” 在短短的几年 内, 并 0 。 泉
商家不 能离开具体案件说 自己的商标是驰 名商 标企业 吧“ 驰名商标” 作为至高无上的荣誉进行广泛宣传 的行为 , 违背了“ 一案一认 定,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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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但是 , 这个司法认 定具 有个 案性, 离开 州市拥有 了 10多件驰名商标 。在全 国各城市驰名商标排名榜 中仅 高的知名度 , 比较好 的声誉 , 5
12 9 5年《 保护工业产权 巴黎 公约》 就要求成员国对于未注册 的驰 名商标 予以保护, 9 4年 由关 贸总协 定各成 员签署 的 T IS协议进 19 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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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加 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 巴黎公约》 《 适用的是防止消费者混淆
的“ 混淆理论” 而 T I S , R P 协议在混淆理论 的基础上 , 将驰名商标的保 护扩及 到“ 淡化理论”制止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 使用与注 册驰名商标相同或 者近似的商标, 淡化驰名商标 指示商品来
商标-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
下面来看看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
特殊保护1、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同类或跨类保护;2、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3、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4、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5、增加品牌的含金量,升值企业的无形资产,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6、企业可以据此制定商标知识产权战略,如非主申请商标的转让、许可等,获取不菲的商标许可和转让的收益;7、增加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认同程度,加大侵权打假的力度,同时,在投资、信贷等其他领域将得到更多的优惠和支持;8、如在国外受到抢注或侵权,驰名商标的认定无疑是决胜的筹码。
企业可以向有关主管机构提起撤消或保护申请。
跨类保护从法律规定来说,驰名商标并非受全类保护,只能说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也就是说,可以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比如海尔,因为驰名程度非常高,工商部门在跨类保护时就几乎涵盖了全类,但有些驰名程度不是非常高的驰名商标,在一些不会造成公众误导的类别上就不会得到保护,比如不是很驰名的某某牌打火机,尽管是驰名商标,就不能禁止别人叫某某牌汽车。
在实际执行中,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得到的跨类保护比较多,如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工商部门在审查企业名称申请时,一般都会对驰名商标予以照顾,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准备申请注册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时,商标局一般都会主动地对这些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各地工商部门也会主动地不予核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公司名称。
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怎么使用
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怎么使用驰名商标是广为相关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就像商标界的“白富美”,自带光环,总能吸引一票人的目光。
当商标进化成驰名商标,就像开过外挂似的有了神助,不仅能增强消费者信心,还能扩大产品销量。
网友咨询: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怎么使用?律师解答: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指出: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与一般商标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商标只能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保护,而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可以获得同类保护,还可以获得跨类保护。
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
《商标法》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边界是注册商标时所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
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其使用的商品范围并不应发生改变。
商标的驰名状态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是会发生变化的。
认定驰名商标只是在某一时段对商标驰名的动态事实反映。
如果认为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就永远是驰名商标,这是对驰名商标认定的一种误读。
律师解析: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现状和未来市场,及时做好商标扩大保护工作。
扩大自己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但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品牌权益,而且能够通过经营,使自己品牌的内在价值不断提升。
注册商标是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直接体现,合理的商标注册既要保证企业拥有商标专用权,为企业产品顺利进入市场铺路,还要行使商标禁止权,避免企业无形资产被侵害,为产品开拓市场和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店招是否构成侵权
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店招是否构成侵权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和品牌标识,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意义。
然而,近年来很多商家在店铺招牌上擅自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给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并引起了侵权纠纷。
那么,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店招是否构成侵权?本文将在法律和实践角度分析此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商标的法律定义和保护范围。
商标是指用于区别企业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包括文字、图形、颜色、字母、数字以及组合等形式。
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对商标的专有权利,在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下,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商标。
商标的保护范围包括商标在注册地的专用标志权和驰名商标的保护权。
驰名商标是指在大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区分度的商标,享有更广泛的保护。
其次,分析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店招构成的侵权行为。
当商家在店铺招牌上擅自使用他人驰名商标时,可能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误以为其店铺与招牌上所使用的商标有关联或授权。
这种行为容易导致公众对于商标权益的混淆,损害了驰名商标的品牌形象和商标权利人的商业利益。
因此,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店招构成了对商标权利人的侵权行为。
再次,我们来看看侵权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根据商标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依法采取各种手段来保护其商标权益,包括发送警告函、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等。
在违法侵权的情况下,商标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法庭也会判决违法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停止侵权行为等。
最后,从实践角度来看,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店招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也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和侵权危害。
商家在进行店铺命名和招牌设计时,应该尊重他人商标权利,并遵守商标法律的规定。
合法合规地经营,不仅可以避免侵权风险,也有助于树立企业的诚信形象和品牌声誉。
综上所述,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店招属于侵权行为。
作为商家应该依法尊重他人商标权利,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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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是商标领域的最高殊荣。
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也是最大的。
那么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什么?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在不相同或者不相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属于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5、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