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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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摘要:本文在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的发展的基础上,对现阶段我国驰名商标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析,并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意见

驰名商标的保护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而驰名商标的正确认定是其保护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由于建立的时间不长,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将结合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就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作一探讨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发展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经历了从有到无、从单一的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认定到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并行的过程。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我国建立了一套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持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采用”行政批量认定”的方式,这套制度与《巴黎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在许多方面并不一致,因而遭到学术界的较为强烈的批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暂行规定》更加显得不合适宜。因此,在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除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与先前的暂行办法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它将保护和认定结合在一起,只有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时才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而

放弃了”行政批量认定”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

当前,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成本低、门槛准入机制不高,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已经成为很多企业趋之若鹜的选择。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热潮中,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二、我国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一)认定标准尺度不一致。虽然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但是过于原则,仍然存在着很大的裁量空间,造成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这些法律时不统一,再加上我国是经济文化水平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受此影响,我国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权的法院之法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司法经验也存在很大差别,这些因素会必然反映在案件审理中,从而导致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别。比如,有些中级法院在完全没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就可以作出商标侵权判定的情况下,认定了驰名商标,且认定的理由也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于是,有的当事人请求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向那些认定驰名商标的尺度把握较宽的法院”迁徙”。此外,受我国历史因素的影响,很多地方法院都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导致很多别有用心的企业容易通过某些特殊的运作以及施加不当影响而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从而导致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可信度降低。

(二)驰名商标认定异化以及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目前,许多企业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商业资本,一旦获得认定以后,便进行大量广告宣传。在中国,官方的认定无疑给驰名商标镀了一层金,完全

背离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本意--为商标所有人提供特殊的侵权救济保护。

不可否认,地方有关驰名商标的认定确实对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于是就出现了有些政府部门将其视为发展经济的政绩工程,给予企业高额的奖金或税收优惠。政府的大力吹捧驰名商标,使得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角色出现由企业维权手段,演化成企业赢得广告宣传和获取荣誉称号途径的趋势。当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由企业所在地法院管辖时,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不可避免地存在。

(三)驰名商标权利滥用,虚假诉讼接踵而来。由于驰名商标所具有的商业价值、社会价值、以及司法认定的低成本,驰名商标在中国由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向商业炒作的异化,进而迈向”最高荣誉”的神化,导致了一些当事人试图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达到其不适当的商业目的,使驰名商标司法保护非正常地承载了其他的意义。驰名商标的申请和认定上弄虚作假,或已获得驰名商标的持有者滥用权利的现象比比皆是,著名的《两个康王”驰名商标”之争》案件便将驰名商标权利滥用倾向表现得淋漓尽致。

三、规制驰名商标认定制度提出的意见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国际社会通行的机制,该机制本身是好的,现在之所以出现被滥用的现象,是制度在执行中被变了味道。防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机制被滥用的工作是一项亟待改进的工程。

首先,明确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完善司法认定的各项

具体制度,加强事前的指导防范和事后的监督纠错工作。相关部门应根据社会发展形势,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使驰名商标认定更加精细和具有可操作性。要进一步明确司法认定的要求和恶意申请的惩处措施,规范企业行为。要重新定位跨类保护的条件,明确并非所有的驰名商标保护都当然的扩大到所有类别的商别或服务,要结合商标使用的实际情况对跨类保护的范围加以适当限制,防止驰名商标权的滥用。

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易被滥用的原因中很多涉及”地方”的因素,只有加强最高院全国高度的指导和监管,才能消除”地方”因素的影响。当前最高院可建立一个网上的信息平台,任何法院均可对查询发生争议的商标是否被国内其他的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样既可以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又有利于逐步统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尺度,维护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权威。将所有地方法院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判决书全面公开,接受全社会的共同监督,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创造公开、透明的审判环境,杜绝司法认定被利用的可能。

其次,淡化”驰名商标”的观念,引导企业和公众形成健康的驰名商标意识。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而不是其追求的终极目标。如果企业一心把驰名商标当做摇钱树,不专心于产品的质量上,只会得到适得其反的效果。因此,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在宣传活动和外观包装中限制其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认定驰名商标的作用主要用于商标侵权的诉讼案件

中,在此之外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第三,异地管辖。应当实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异地管辖制度。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存在行政干预司法的诟病、以及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倾向,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更会最大程度的保护本地企业,因此,大部分涉案企业都会选择其所在地法院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法院,以增加胜诉的机会。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笔者认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实行”本地法院回避、异地法院管辖”的原则。

最后,一次认定、一次有效。在商标被认定为驰名以后,在经过一个合理期限之后,允许争议相对人对驰名商标提出异议。商标的驰名度是一个变量,它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旦发生商标争议,应当允许争议相对人对争议的商标提出重新认定或对认定提出异议。同时,应当允许他人对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对于一些与驰名商标权利相冲突的合理行为不应绝对排除。不能因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就损害了一些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进而损害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此外,应当禁止驰名商标持有者任意转移“中国驰名商标”字样于同商标的其他产品尤其是新产品之上。

参考文献:

[1] 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 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mj.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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