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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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的条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的条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的条件
一、申请者应是法人对象。

二、申请者应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全国医院卫生机构登记表》及有效户口簿复印件;
3、机构工商注册地房屋租赁或所有权证明,房屋应配备合理的活动场所;
4、医疗机构领导架构设置情况;
5、视频复印件或扫描件;
6、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等专业人员配备清况;
7、医疗服务室、手术室和实验室等器材设备配备情况;
8、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申请表。

三、申请机构还要提交以下证明(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
1、有司法结构的机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工商户;
2、机构提供经营活动需要的经济资金、技术资源及设备、医疗人员及服务项目等资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20年版)

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20年版)

闵行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20年版)闵行区自实施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制度以来,充分调动了社会力量参与办医的积极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数量和能级有所提升。

为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不断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促进社会力量多元化、多层次办医,逐步解决不平衡、不充分的医疗服务供给问题,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十三五”规划》、《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闵行区人口规模、医疗需求、医疗资源配置现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制定《2020年闵行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和配套《指引清单》,以引导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闵行区医疗卫生事业有序健康发展。

一、总体要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范围内,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规模、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资源配置现状,遵循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总体思路,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基础上,向全体居民提供公平、有效、优质的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经营性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合理布局。

二、主要原则(一)保障健康,多元发展。

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以注重医疗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服务宗旨。

坚持多元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具备投资和管理背景、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规划引导,有序发展。

从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公平性、科学性和整体效应出发,遵循区域卫生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相协调,结合指引要求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遴选,择优受理。

(三)公开透明,注重质量。

提高行政审批透明度,加强信息公开,以利于社会对拟设置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切实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是(3篇)

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是(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患者权益;(二)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三)强化医疗质量控制,保障医疗安全;(四)注重人才培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五)推进医疗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置与审批第四条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卫生健康发展规划,遵循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规定的主办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有符合规定的基本设施、设备和人员;(四)有符合规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规定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

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下列医疗机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一)县级以上的医院;(二)专科医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四)门诊部;(五)诊所;(六)卫生所(室)。

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立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表;(二)医疗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四)医疗机构基本设施、设备和人员情况;(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六)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情况。

第八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医疗机构执业与变更第九条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条医疗机构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有符合规定的执业地点、诊疗科目和床位;(四)有符合规定的医疗设施、设备和人员;(五)有符合规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规定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

“社会”办医

“社会”办医

“社会”办医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在英美,社会办医(social medical)指的是公共医疗,特指政府举办的医疗。

而我国的"社会资本办医"含义似乎恰恰相反,多指私人投资办医院。

这是否意味着:在英美人眼里,社会是属于公共的,而在国人眼里,社会是属于私人的呢?中国的社会办医究竟应该从哪里来,未来的发展又在哪里?什么催生了社会办医?我国看病难、看病贵的主要症结在于医疗服务资源(特别是优质资源)供给不足,从而导致出现配置扭曲、价格失衡等一系列怪现象。

缓解看病难、看病贵这个社会顽疾,不仅需要公立医院全力以赴,更需要民营医院等社会办医力量有所作为。

放开社会办医,不仅有利于扩大医疗服务供给,缓解供需缺口,满足国民多元化的医疗需求,同时也有利于增强服务竞争,降低医药费用。

因此,社会资本办医一直被视为深化医改的"活水"。

从历史经验来看,控制医药费用,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依靠医疗保险方与医药供方的集体谈判,以克服患者单独议价的弱势和信息不对称;二是依靠充分的医疗服务供方竞争,通过同行约束来降低医药费用。

记得几年前,学界还流行着所谓"医疗服务业越竞争、费用越高"的奇谈怪论。

其实,与其他服务行业一样,竞争是保障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的不竭源泉。

消费者永远欢迎街上能多一家店铺,这样他们才能享受服务员的笑脸,有更多的选择和比较的自由,这一规律同样适用于医疗服务业。

早在1997年,国务院即明文提出,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可以兴办医疗机构,作为政府办医的重要补充。

自2012年以来,全国很多地方对社会办医开启"绿灯",倾力扶持。

多个省市相继推出了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措施,打破公立医院垄断,引入竞争,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成本,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一时间,社会办医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一些投资人更是摩拳擦掌。

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

(二)含有或以谐音、形容词等形式模仿本市已经核准的 现有医疗机构识别名称、未得到授权的本市著名品牌名号等侵 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本市已经注销但未满 3 年的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识 别名称(转制医疗机构除外);
(四)未得到授权的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人民团体 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 观、教堂名称等;
(三)有合适的场所;
(四)申请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应当已取得商事主 体资格,且登记的字号、地址与申请执业登记的社会办医疗机 构名称、地址一致;
(五)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 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六)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申请医疗机构执业 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证明;申请 港澳台独资医院执业登记的,还应当按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
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台湾服务提供者在 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十六)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 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设置医疗机构批准 书》;
(三)选址与托幼Biblioteka 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物理隔离;
(四)选址有相对独立的出入通道、独立的通风系统、加 药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等相应设施设 备;
(五)选址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 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 动;
(六)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经营活 动的,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经营活动 不得影响医疗活动的正常开展,医疗活动场所不得低于相应的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申请相应许 可资质。

关于医保定点怎么办理

关于医保定点怎么办理

关于医保定点怎么办理医保定点办理流程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须具备的条件: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3、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A、制定并执行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B、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管理、财务等管理制度;4、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收费标准、并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及专用设备。

A、根据业务量配备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行主管院长负责的医疗保险办公室;B、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满足医疗保险消息系统要求;D、执行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E、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的监测网。

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及办理程序:由医疗机构自愿申请,所属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市里进行复审。

经复审合格的医疗机构可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与取得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办理期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在30个日内进行审核,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审核意见和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如有特殊情况,可顺延30个工作日。

医保定点如何办理广州医保选点时间有变医保定点如何办理●医保定点不用专程跑一趟就医时可顺手办以往,参保人每年有一次重新选择医保定点机会,一般每年7月1日开始。

根据市医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签署的新一轮协议,广州医保定点选点今后将按照自然年度进行,也即今后每年1月1日起可重新选择新年度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市医保局表示,对于不想变更医保定点的参保人,可不用重新选,新年度里直接去原来的选点就医即可。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卫生部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卫生部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是社会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基础。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卫生部制定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确保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的要求,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一、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医疗环境和设施条件,包括建筑物、用电、供水、供气、供热、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安全、卫生和功能完好,符合卫生部门的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设备和器械,保证医疗技术和服务的质量,提高医疗水平,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师等,他们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技术水平,为患者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

二、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管理、医疗纪律管理等,保证医疗服务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医疗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增强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患者的医疗信息得到妥善保存和保密,为医疗服务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三、医疗机构的服务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包括诊疗、护理、康复等,满足患者的不同需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患沟通机制,加强对患者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提高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质量和安全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四、医疗机构的发展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医疗科研和技术创新,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和交流,促进医疗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医疗卫生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全民健康。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管
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
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医疗机构基
本标准,以确保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安全、有效、合理的医疗服务。

首先,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合法资质。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内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合格的医疗设备和设施,以保障医疗服务
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
合格的医生、护士等医疗人员,并且要求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
专业技能。

医疗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
疗安全管理,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另外,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和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在提
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医疗伦理规范,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
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医疗活动。

最后,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和评估。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对医疗服务进行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是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保障。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规范,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有效、合理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申报条件与提交材料清单

医疗机构申报条件与提交材料清单

医疗机构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清单一、申报条件(一)申办医疗机构1、单位或个人申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符合郑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3)医院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2公里,门诊部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1公里,诊所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0.5公里;(4)总投资诊所不少于5万元,门诊部不少于10万元,医院每张床位不少于20万元;有满足执业需要的注册资金。

2、申办门诊部以上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3)至申请日止,5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4)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5)年龄: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6)非在职人员。

3、申请设置个体诊所,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2年以上;(2)在二级以上医院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3)外地户口的人员除具备(2)外,职称必须是副主任医师以上。

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2)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3)在职人员(包括停薪留职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人员;(5)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1、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同意备案书》;(2)符合《郑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3)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级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评审标准一级医疗机构是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具备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条件,能够开展常见疾病的诊疗、护理、康复和疾病预防工作的医疗机构。

为了确保一级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得到有效监管和评审,制定了一系列的评审标准。

一、医疗条件1. 医疗设备:一级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一定规模的医疗设备,包括CT、X光、超声、心电图等常用诊疗设备,保障医疗服务的基本需求。

2. 专业技术人员:医院必须有足够数量的资深医生和护士,能够提供专业、高效的医疗服务。

3. 诊疗科室设置:必须设立内、外、儿科等常见科室,确保能够满足不同患者的需求。

二、医疗质量1. 医疗服务安全:医院必须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杜绝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

2. 医疗过程规范:医院必须执行规范的医疗流程和操作规范,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3. 医疗质量管理:医院必须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评估医疗效果和患者满意度。

三、办公条件1. 环境舒适:医院办公环境必须整洁、明亮、通风良好,提供舒适的工作环境。

2. 资料管理:医院必须建立规范的病历档案管理制度,保障患者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

3. 办公设备:医院必须提供完善的办公设备,提高工作效率并减少人为错误。

四、服务水平1. 服务态度:医院员工必须热情周到、专业耐心,提供温馨周到的服务。

2. 服务规范:医院必须建立健全的服务规范和流程,确保每位患者能够得到规范的医疗服务。

3. 护理服务:医院必须提供完善的护理服务,包括营养膳食、康复理疗等,全面照顾患者的生活需求。

五、考核评价1. 定期检查:相关部门必须定期对一级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估,检查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2. 不定期监察:随时可以对一级医疗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改进。

3. 满意度调查:对患者和家属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医院的服务质量和医疗效果,指导医院改进和提升。

总之,一级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包括医疗条件、医疗质量、办公条件、服务水平和考核评价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医院的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满足患者和社会的需求。

《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核要点》

《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核要点》

《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核要点》1、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医师应当担任该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医师担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将该医疗机构作为其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2、在城市设立诊所的个人需为执业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需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如果申请人不是执业医师,可以以公司或单位名义申请,在诊所名称中要体现申请单位;3、根据《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鲁卫发[202x]24号)文件规定,设置诊所的原男65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的年龄限制已经取消类别:1、医疗机构类别限于《202x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类别。

注意专科医院概念。

专科医院包括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心血管病医院、儿童医院、血液病医院等。

整形外科医院与美容医院属于专科医院下的两种不同类别。

康复医院不属于专科医院。

2、根据新版省卫计委医疗机构行政许可规程,审批医院、妇幼保健院时,应当根据《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其功能任务、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其级别,并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中予以明确。

不再仅仅根据床位数划定其级别。

3、根据《202x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名称:1、医疗机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

识别名称包括地名、单位名、个人姓名等,通用名称指医疗机构类别。

2、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

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3、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4、妇幼保健院(所、站)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专有名称,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该名称。

5、关于“公司”的误解。

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以“公司”等字样作为通用名称使用的,以历史或者当代名人名字命名的,以及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名称不予核准。

安徽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

安徽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

安徽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皖政[1986]83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1986.10.03【实施日期】1986.10.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安徽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皖政[1986]83号1986年10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备本办法规定办医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申请批准,可以开办医疗预防、妇幼保健、医学咨询、康复疗养等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

凡具备本办法规定行医条件的个人,经申请批准,允许行医。

第三条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是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有益补充。

其正当的业务活动和合法经济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第四条县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章开业条件第五条社会办医,必须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场所、房屋、设备等条件,并须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的类型,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及床位。

(一)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应有不少于10名的医士以上医务人员,其中主治医师不少于1名,医师不少于3名,并有相应的药剂、放射、化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固定床位不少于10张。

(二)产院,应有不少于3名的助产士以上的医务人员;固定产科床位不少于10张。

(三)独立门诊部,应有不少于5名的医士以上医务人员(4名以下的为医务室)。

(四)接生站,至少应有助产士2名。

(五)医学咨询站,至少应有具备咨询范围内专业知识的医师(含相应职务)1名。

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条件

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条件

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条件非公立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立医疗机构不断发展壮大。

2009年,私营医疗机构数占医疗机构总数的36。

06%,但床位数仅占床位总数的5。

19%,而且非公立医疗机构仍然以小规模经营为主。

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普遍面临准入门槛高、经营压力大、发展空间小、技术人才缺乏、监管机制不健全、社会氛围不佳等困难和问题。

国办发文松绑社会办医疗机构限制严惩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发布《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性质按照《若干政策措施》,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将被清理规范。

《若干政策措施》规定,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运行审批限制也将减少。

《若干政策措施》明确,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

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各地要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

执行与公立机构同等补助政策《若干政策措施》在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松绑”的同时,还给予了诸多鼓励性的政策。

医疗机构办理指南

医疗机构办理指南

一、审批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规定二、审批程序申请者提出申请→卫生窗口在三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须补正的内容。

→窗口受理办理审批手续,医院类资料转医政科审核。

→审批部门于受理后三十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允许设置,颁发允许设置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者。

三、受理要求(一)申请对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 年。

申请人为法人的必须有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 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者主要负责人;上述第2 、3 、4 、5、6 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其任命或者聘用,法定代表人可不是医务人员;主要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任命或者聘用,必须是医务人员)四、设置办理1、核定资料(1)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最后附件空表)(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设置人材料(个人执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 非本人办理提供代办人法人委托证明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资料(以下资料证照验看原件提供复印件):(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最后有表格);(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a. 申请人资料(单位简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简历)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b.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c.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d.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e.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f.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g.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h.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i.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j.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k.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置情况;l. 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需有相关的有效证明;m.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n.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0. 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规范化程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此,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医疗机构应具备合法资质和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开展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并定期进行年检和评估。

其次,医疗机构应具备完善的医疗设施和设备。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设备和器材,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维护。

医疗机构的建筑和环境应符合卫生标准,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另外,医疗机构应具备专业的医护人员队伍。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专业技能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医护人员,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此外,医疗机构应具备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医疗流程。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信息管理等各项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医疗流程和规范的诊疗程序,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最后,医疗机构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医疗伦理。

医疗机构应当倡导医德医风,提倡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医疗伦理教育,引导医务人员践行敬业、守纪、勤勉、诚信的职业精神。

总之,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涉及方方面面,包括资质、设施、人员、管理、服务等多个方面。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不断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基本标准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基本标准通常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设施、人员、设备、服务范围等。

首先,设施方面,医疗机构需要符合建筑规范,确保建筑结构安全、卫生条件良好,并且能够满足医疗服务的需求。

其次,人员方面,医疗机构需要拥有合格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他们需要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能。

再者,设备方面,医疗机构需要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以确保能够提供基本的医疗诊疗服务。

此外,医疗机构还需要明确其服务范围,包括提供的医疗专业领域、服务对象等,以便审批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和审批。

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时,还需要考虑医疗机构的管理体系、质量控制体系、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要求。

管理体系需要健全,包括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等,以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和服务质量。

质量控制体系需要能够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包括医疗质量评估、医疗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应急预案则需要确保医疗机构在突发事件或灾害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保障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此外,审批医疗机构设置还需要考虑区域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同时确保医疗服务的覆盖范围和供需平衡。

审批基本标准还需要考虑医疗机构的经济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避免医疗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导致服务质量下降或者倒闭,影响患者的就医需求。

总的来说,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基本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设施、人员、设备、服务范围、管理体系、质量控制体系、应急预案、区域医疗资源配置、经济合理性等多个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安全、有效、可及的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合规建设指南》

《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合规建设指南》

《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合规建设指南》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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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一家医院需要什么手续,要如何去办理

开一家医院需要什么手续,要如何去办理

开一家医院需要什么手续,要如何去办理一)申请设置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二)申请设置人具有当地户籍;(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四)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五)符合开设医院的基本条件。

在农村乡镇申请设置医院的条件是:(一)申请设置人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二)申请设置人具有本市户籍;(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职称后,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3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四)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五)符合开设医院的基本条件。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私营个体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六)因道德败坏,医德医风恶劣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未满5年的人员;(七)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的人员;(八)医疗机构中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九)患甲、乙类传染病未愈或者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执业行医的人员。

九、公开办事程序,提供办事指南。

指导其选择合适医疗用房,聘用合格的医务人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个体私营医疗机构完备申报材料后,依法在30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书面答复,同意设置者应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1年)。

申请执业登记的,还必须达到卫生部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执业人员资质、房屋面积、相应设备、消毒隔离和注册资金等标准。

在提交规定材料后,经验收合格,在45天内给予答复。

十、维护私营个体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在聘人用人、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和活动、社会保障、经营权等权益上应受到尊重和维护。

十一、依法监督、加强管理。

私营个体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执业,规范医疗执业行为。

医疗诊所注册条件

医疗诊所注册条件

医疗诊所注册条件
开设医疗诊所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资质要求:申请者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且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

此外,申请者还须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才可以开展诊疗活动。

人员要求: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此外,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并根据开设的科目配备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房屋要求:诊所的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设备要求:基本设备包括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

急救设备包括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场地要求: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其他要求:诊所应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注册条件可能因地区和相关政策而有所不同。

开设医疗诊所是一项严肃的事情,建议在操作前详细咨询当地有关部门或专业律师,确保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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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条件
非公立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立医疗机构不断发展壮大。

2009年,私营医疗机构数占医疗机构总数的36.06%,但床位数仅占床位总数的5.19%,而且非公立医疗机构仍然以小规模经营为主。

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普遍面临准入门槛高、经营压力大、发展空间小、技术人才缺乏、监管机制不健全、社会氛围不佳等困难和问题。

国办发文松绑社会办医疗机构限制
严惩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发布《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

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性质
按照《若干政策措施》,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将被清理规范。

《若干政策措施》规定,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运行审批限制也将减少。

《若干政策措施》明确,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

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

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各地要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

执行与公立机构同等补助政策
《若干政策措施》在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松绑”的同时,还给予了诸多鼓励性的政
策。

例如,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

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

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

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

《若干政策措施》要求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

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医生多点执业不影响职称晋升
《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此外,《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推进医师多点执业。

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

各地要根据实际,对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工作尽快研究制订试点方案,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鼓励探索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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