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叉案件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审理问题研究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审理问题研究在诉讼中,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往往会出现交叉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审理机关应当如何处理这些案件?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诉讼,主要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如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职权、是否超越了职权等问题。
民事诉讼是指非刑事类的诉讼,如离婚、财产纠纷、债权债务等。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为民事主体,即个人或机构。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出现交叉案件时,即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案件内容有重叠部分。
例如,A公司因为某项行政许可被取消而与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诉讼,但在同一时间内,与B公司因为某项合同纠纷进行民事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可避免地互相关联。
三、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出现交叉案件时,审理机关应当如何处理这些案件?1.审理顺序问题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如果行政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先于审理,行政诉讼的结果可能会对民事诉讼的判决造成影响。
因此,对于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应该非常关注。
2.证据问题交叉案件的证据问题是另一个重要的方面。
证据的正确性选择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对于交叉案件,应该尽可能调查所有证据,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3.法律适用问题在审理交叉案件时,法律适用的问题也应该被认真考虑。
因为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法律和规章不同,因此在处理交叉案件时适用的法律应该是与所有当事人相关的。
4.判决问题在审理交叉案件时,审理机关的最终判决非常重要。
在判决中,应采取一些措施,将相关权益的权衡纳入考虑,以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
四、总结对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问题,我们应该非常重视。
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始终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交叉案件的问题,应该认真分析,适用合适的法律规定和纪律执行标准,公正地审理案件,使审理结果合乎法律、公正、公平和合理的原则。
五、特殊情况下的审理在交叉案件中,有时可能会出现特殊情况,如知识产权侵害引起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的交叉,或者环境保护问题领域引起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交叉等。
民事行政交叉诉讼的审理模式初探
邓诗发
摘 要 :司法实践 中,民事诉讼 与行政诉讼交叉案件 占有一定的比例 ,其产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我国 《 行 政诉讼法》 以及相 关司 法解释未对法院如何处理此类案件提供 法律依据 ,导致诸 多行政、民事争议 交叉案件的审理面 临诸 多制 度性 障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针对不 同的 民事、行政 交叉诉讼 ,应对案件的各种 因素综合 考虑 ,相应的采取分别审理模 式和一并审理模式以有 效的解 决纠纷。 关键词 :民行 交叉诉讼 ;审理模 式;分别 审理 ;一并审理
下 四种 :( 1 ) 南民事审判 庭与行 政审判庭 分别 受理 民事案 件与行 政案 件 ,并分开审理 , 分别裁判 ;( 2 ) 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分别受理 ,但 民 事案件先 中止审理 , 等待行政 案件裁判结 果作为 民事 案件裁判 的依据 , 实行先行政后 民事;( 3)采取行政附带 民事诉讼的审理 方式 ,南行政庭 受理 ,对行政争议与 民事争议合并审理 ,一 并裁判 ; ( 4 )一并 审理式 ,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由民庭对民事 、行政关联争议~并 审理,并 对具 体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 司法审查 ,但不对其作 出裁判 ,仅对 当事人 提出 的民事诉讼请 求进行裁判 。 各地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采取 了不 同的审 理方式 ,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混 乱。实 际上 ,上述审理方式 大致可 以进一步归为两大类 ,第一种和第二种方式为分别审理模式 ,第 三种和 第 四种方式为一并审理模式。分别审理模符合 目前法律规定及法 院内部 各业务庭之问的分 r, 看似较 为稳妥 ,但 网于民事诉讼 和行政诉讼各 自 的局限性 ,实 际中可能导致民事诉讼 与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互相矛盾 , 损害了司法公正 和权威 ,诉讼周期冗长 ,加重 了当事人的诉 累,浪 费了 司法资源 , 也不利于纠纷的一 次性解决 。一并审理模式下 由同一审判组 织对相互 关联 的民事 、行政案件进行 审理 ,符合诉讼的效益价值 ,也有 利于纠纷 的解决 以及维护裁判 的一致性 ,但是面临巨大的法律障碍 ,尚 处于无法 可依 的境地 ,程序之间缺乏相关 的衔接 调机制 ,其合法性难 免遭到质疑 。司法实践中 , 依据 《 解释》 第 6 l 条审理的行政 附带 民事 诉讼便是合并审理模式的实例 。 三 、 民事 、行 政 交 叉 诉 讼 审理 模 式 的 设 想 在设置 、选用何种诉 讼程序模式审理民事 、 行 政交叉案件时 ,不应 采取简单 的 “ 一刀切”方式 ,而应对法院 ; 是 否有管辖权 、当事人 的程序 选择权 、行政诉 讼与民事诉讼联 系的紧密程度及案件本身 的复杂程度等 各种因素综合考虑 ,针对不同案件具体 问题具体分 析。 ( 一 )一并审理 并审理 即由同一法院的同~审判组织对相关联 的民事诉讼和行政 诉讼进行审理。“ 二审合一” 的民行交叉 案件诉讼处 理机制所赖 以存在 的实践基础在于 ,民行交叉案件 的法律特性与对现行处理 机制固有缺 陷 与 问题 的消解 ,理论基础在 于不 同部门法 之问所 具有 的同源 性与 同构 性。 “ 二审合一” 的审理模式 ,依据案 件的具体情 况可分 别采用 先 民 后行 、先行后民 、交织进行 以及行政附带民事诉 讼模式进行 审理 ,即先 行判断哪一争 议是解决 纠纷 的前 提或依据 ( 先决 问题 ) 。例 如 ,如果 民 事争议是解决行 政纠纷 的前提或依据 ,则先进行 民事部分诉 讼再 进行行 政部分诉讼。在立案时 ,可有立案庭根据案情作 出初 步判 断 ,并 由法官 对关联诉讼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在审判人员 的构成上可采用 民事庭 法官 和行政庭法官混合 的方式组成合议庭 ,以发挥各 自的专长优 势 ;在判决 时 ,可 统 一 制 作 裁判 文 书 。 ( 二 ) 分 别 审理 模 式 当 民事争议 的解决前提是判断某一行政行 为是否合法 时 , 法 院将行 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仅作为证据对 待 ,进而依据证据认定规则进 行处 理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开处理的常见的情况是 ,是否分 开处 理还须 考虑到赋予当事人 的选择权。如果具体 案件符合提起行政附带 民事诉 讼 的规定 ,但当事人不愿意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应 当将 民事争议 与行政争议分别分 案分开处理 ,法院不能径直依据职权直接将 民事争 议
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解决机制分析
理 方 式 , 实 处理 中也 存 在 立 法 的缺 失 、 累等 问题 。 政 附 带 民事 诉讼 和 现 讼 行
c交 叉 案 件 的 定性 , 没 有一 个 统 一 的 标准 有 学 者 定 义此类 案 件 义 也 ・
为 : 法 院 审理 案件 的过 程 中 , 时存 在需 要 解 决 的 民事 争 议 与 行 指 同 政 争 议 , 法律 事实 上 有 一 定 的关 联 , 理结 果互 为 果 关 系或 者 在 处
胡 加招 和 宁波 市 奉 化籍 人 张 明娣 颁 发 了结 婚 证 。 年 9月 , 加 招 同 胡
患病 卧 床 不起 , 1 于 0月 2 1日亡故 。丧 事 处 理 后 . 母 郑 松 菊 与 遗 胡 孀 张 明娣 在遗 产 继 承 问题 上 , 生 了尖 锐 的矛 盾 。两 个 月 后 , 媳 发 婆 对 簿 公 堂 匕 市第 二 中级 人 民法 院 即受 理 立 案 。 遗产 争 议 的标 . 海 该 的 已 超 出 1 元 人 民币 , 上海 遗产 纷 争 标 的 额 之 最 在 E 二 中 亿 创 海 院 审 理 案件 过 程 中 , 母 又 在 老 家 乐 清 市提 起 了行 政 诉 讼 . 求 撤 胡 要
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研究
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研究作者:王锦晶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1期一、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一)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现状近年来,随着行政权的不断扩张,民法与行政法日益渗透并相互结合,导致司法实践中民、行交叉案件呈现逐年增长的势头。
司法实践中有三种具体形式:以民事争议为主,涉及行政争议的案件;以行政争议为主,涉及民事争议的案件;以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并重的案件。
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摸索尝试着以下几种处理方式:①先行处理,具体可分为先行后民、先民后行和先到先得三种处理方式。
行政与民事之间谁先谁后的问题是由所需要解决问题本身的逻辑次序决定的。
②一并审理。
即将数个性质不同但却相互关联的争议纳入到同一诉讼程序中一并审理的处理模式,具体分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附带行政诉讼。
③并行处理,即法院民庭与行政庭分案同时审理,当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产生,但处理结果却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这一处理方式。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不同处理方式,使得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①诉讼周期长,当事人诉累沉重;②判决相互矛盾,损害司法权威;③诉讼程序随意,混乱救济渠道;④法官相互推诿,出现管辖空白;⑤司法资源浪费,降低诉讼效率;二、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尚不完善,行政诉讼长期处于附属地位,还没有形成独立的诉讼体系。
对于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如何管辖的问题,立法上也较少有明确的规定。
立法不完善,民事法规和行政法规相互交叉和渗透成为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现状中存在的最根本原因。
其次,行政权扩张,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的联系日趋紧密。
随着国家行政管理领域的不断扩张,行政权已逐渐渗透到传统的私权领域,而大量民事法律规范须借助行政权的介入才能实现对权利义务的分配,以致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密不可分,产生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分析与构想
而导致 案件审 理期 限过长 , 成 当事人诉 累 。根据现有 的法 造 律规定, 当出现 民事 与行 政交 叉案 件时 , 一般 由法 院 的行政
庭 和 民庭 进行 审理 。这 造成 案件久 拖不决 、 决互相矛 盾或 判 者 在 民事诉 讼 中疏 于对 行政 行 为认 定 的事实 进行 审查 而导 致 民事 判决错 误 的现象 时有发 生 。同时 , 由于民事诉讼 与行 政 诉 讼 相互 影 响 , 得 当 事人 重 复 、 环 诉 讼 , 使 循 陷入 诉 累怪 圈中 。这 既侵害 了当事 人 的合 法权 益 , 也影 响了案件处 理 的 严 肃性 和法律 关系 的稳定 。
的市理模 式就显得 尤 为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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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 与行 政权 的关 系 ,也要 考 虑 司法成 本 和诉讼 经 济 以
及 法制 的统一 , 以减少 当事人诉 累 , 实现 案结 事毕 。为此 , 除 需要进 一 步完善 法 院组 织法 ,以合理 划分 行政 庭 与 民庭 的 权 限、 立权 限争议 制度 之外 , 为根 本 的是构 建一 并 审理 建 更 的制 度模 式 , 即法 院 在审 理一 种 案件 时 , 据 当事人 申请 , 根 由 同一 审判 组织 依据 不 同的诉 讼 程序 对相 互交 叉 的另 一种
3 因 法 院 组 织 法 不 完 善 , 得 审 判 权 限 难 以 划 分 , 费 . 使 浪
政 行 为 的法律 文 书 可 以作 为 民事 案件 的证 据 直接 被 采用 。 ( ) 为 民事 证据使 用 的具体 行政 行 为 , 2作 明显违 法 以至 于无 效, 民事诉 讼 可以直 接排 出其 证据 效力 。 由于 “ 无效 行政 行 为 不产 生任何 法律效 果 , 不需 要取 决 于宣告 无 效 , 何利 害 任
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案例分析
一、贵阳老干妈公司诉湖南华越食品公司案原告贵阳南明实惠饭店成立于1994年1月,创始人是陶华碧女士。
该饭店于1994年11月更名为贵阳南明陶氏风味食品店,1997年5月更名为贵阳南明陶氏风味食品厂,1997年11月再次更名为贵阳老干妈公司。
1994年11月,贵阳老干妈公司推出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备受消费者欢迎。
1996年8月,贵阳老干妈公司开始在其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外包装上,使用由该公司经理李贵山设计的包装瓶瓶帖。
该瓶贴以红色为基本色调,整体图案的中部为产品发明人陶华碧女士的肖像。
肖像下部为书写独特、鲜明的“老干妈”三个字,肖像两侧自上而下分别写有“风味豆豉”等八个字,该八个字均置于黄色椭圆形图案内;整体图案左部为产品说明文字,右部为产品配方和执行标准等文字,在这些文字的上下两边分别写有“香辣突出”等字,这些字置于黄色椭圆形图案内。
1997年12月李贵山就其设计的瓶贴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于1998年8月22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
李贵山还于1997年12月30日将该瓶贴在贵州省版权局进行了产品设计图纸的版权登记。
1999年1月,贵阳市人民政府将“老干妈”风味豆豉列为贵阳市名牌产品,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贵州省技术监督局确认陶华碧牌“老干妈”风味豆豉为贵州省名牌产品。
贵阳老干妈公司提供了其自1997年到2000年每年销售“老干妈”风味食品的数量及向国家纳税的有关证据。
1998年12月30日,贵阳老干妈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陶华碧老干妈及图”商标,使用类别为第30类商品。
该商标亦已被初步审定并公告。
被告湖南华越食品公司于1997年9月,同年10月,与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签订了“联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开发生产“老干妈”风味豆豉,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提供技术,湖南华越食品公司提供生产所需的设备、设施及场地。
同年11月,双方联合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开始上市,该产品使用的包装瓶贴与贵阳老干妈公司使用的包装瓶贴相比,除产品批号、执行标准、生产厂家、厂址电话、邮政编码不同以及将陶华碧女士肖像换成了刘湘球女士肖像外,其余色彩、图案、产品名称及“老干妈”三字的字体均相同。
案件交叉审理制度范本
案件交叉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合理解决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涉及到民事权益纠纷,或者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到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的案件。
第三条案件交叉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时,应当遵循本范本的规定。
二、案件交叉审理的组织与实施第四条案件交叉审理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共同负责,实行专业化审理、协同配合、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先行审理。
在行政审判过程中,若涉及到民事权益纠纷,行政审判庭应当通知民事审判庭参加审理。
第六条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先行审理。
在民事审判过程中,若涉及到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民事审判庭应当通知行政审判庭参加审理。
第七条行政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在交叉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三、案件交叉审理的程序与方式第八条行政审判庭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到民事权益纠纷的,应当及时通知民事审判庭。
民事审判庭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派员参加审理。
第九条民事审判庭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行政审判庭。
行政审判庭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派员参加审理。
第十条行政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参加交叉审理时,各自陈述意见,共同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在交叉审理过程中,可以召开联合庭审,也可以分别庭审。
联合庭审由行政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共同组成合议庭,分别庭审由各自组成合议庭。
第十二条行政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在交叉审理过程中,可以互相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对方审理情况,必要时可以召开协调会议,共同研究解决交叉审理中的问题。
浅析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审理模式
定义 民事与行 政争议 交叉 案件不 以相 互
影 响 为 必 要 , 为 有 的 民 事 与 行 政 争 议 的 因 交 叉 案 件 在 法 律 事 实 上 虽 有 联 系 , 处 理 但 可 以 单 独 进 行 民 事 、 政 诉 讼 , 此 判 决 行 彼
结果 互 不 影 响 。
民事诉 讼 , 待行政 诉讼 的判决 , 等 因为行
政 诉 讼 的 判 决 对 民 事 诉 讼 具 有 预 决 的 效 力 。 当数 量 的 民事 主 体 资 格 是 通 过 一 定 相 行 政行 为赋予 的 , 因此 , 果 对 民事 主 体 如
一
法院审理平等 主体之间 民事 的诉讼 形式 。 其特 点为 : 一 , 第 该类 交叉案 件 民事与行 政争议 同时存在 , 但行政争议 是诉讼 的核 心, 民事争议作为附带 问题 出现; 第二, 这 类交 叉案件 在法律 及事实 或 者处 理结 果
争鸣” 在我 国的审判实务 , 。 占主 导地位 的 审理模式是 分开审理模式, 该模式存在 但 很多缺 陷。同时, 笔者对合 并审理模式进
行 分 析 , 为 其 具 有 合 理 性 , 合 我 国现 认 符 实, 因而 具 有 可 行 性 。 ( ) 开 审 理 模 式 及 其 评 价 一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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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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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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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案件的意义和原因对策
一、研究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意义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或非财产纠纷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
而行政诉讼,则是指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等问题产生的“官民”纠纷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本质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因此,民事诉讼是调整横向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单就财产或非财产争议的民事纠纷,而行政诉讼是调整纵向的管理方(行政机关)与被管理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而引起的行政纠纷。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民事诉讼涉及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涉及民事诉讼的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案件,即在法律事实上相互联系,在处理结果上互为因果或互为前提的案件。
这类案件处理比较复杂,难度也较大,且易引起争议。
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审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双轨并行、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相互矛盾的局面。
这一现象引发了我们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互交织情况应当如何处理的思考。
因此,加强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的研究,妥善解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事与行政诉讼产生交叉的原因1、立法上的原因。
民事与行政诉讼的紧密性。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最初是在民事诉讼法中作出规定的。
1982年3月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行政诉讼才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诉讼。
所以民事与行政诉讼产生交叉有其立法上的根本原因。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模式探讨
司法实践中,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各法院审理模式莫衷一是,法律规定的缺失是造成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难题的根本原因。
本文拟在分析此类案件现实困惑的基础上,提出对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实行并案审理的建议。
一、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之内涵界定及现实困惑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简称行民交叉案件,是指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因在法律事实上存在互相关联的地方,在处理上互为前提或者互为因果、彼此会产生影响的案件。
司法实践中,行民交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涉及领域广泛、法律关系复杂、表现形式多样,而由于各法院审理模式的莫衷一是,导致裁判结果相互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有损法院司法裁判的权威。
反观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对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还没有明确的程序法规定。
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了:“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中止民事诉讼。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有学说认为,该条司法解释确立了部分行民交叉案件可适用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模式。
[1]但总的来说,法律规定的缺失是造成行民交叉案件审理难题的根本原因。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目的和程序的区别是造成行民交叉案件审理难题的外在原因。
“民事诉讼主要是审查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遵循的是民法的公平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等;而行政诉讼主要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遵循的是合法性审查原则。
”[2]因此,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难题还表现在审判结果的分歧上,同一法院或者不同法院适用统一的法律,却可以依法对同一个纠纷作出两个相互矛盾的民事判决和行政判决。
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在行民交叉案件审理中的主要做法,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种:一是中止民事诉讼,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并由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生效裁判作出后再恢复审理民事案件。
关于我国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现状分析
政法论坛zhigong falv tiandi-191-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7 期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迅猛发展和各种法律法规的不断颁布,行政诉讼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交叉现象越来越普遍,几乎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主要行政管理领域。
因此,本文从梳理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行民交叉案件的观点及做法入手,对现实状况进行了一定的阐述。
关键词:法律规定;司法实践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为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
从静态的角度看,两者很难存在交叉问题,因为两者各有特点,功能各异,在保护利益方面也各有侧重。
前者属公法调整范畴,后者属私法调整范畴。
但在审判实践中,却经常出现民事诉讼涉及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涉及民事诉讼的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案件。
这些行民交叉案件如何通过诉讼途径妥善处理,审判实践中有各种各样的做法,法学理论界也有不同的观点和认识。
一、关于审理行、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制定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当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刚刚步入快车道,各种社会矛盾尚不尖锐和复杂,诉讼理论和实践方面均缺乏相应基础,立法者很难预计到二十年后的今天会出现如此繁多的各种各样行民交叉案件,因此两部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与审理行民交叉案件有关的条文只有三条,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中止诉讼情形之一:“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98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中止诉讼情形之一:“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有什么类型
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有什么类型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起诉,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
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为方便审理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对受理案件所进行的分类。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这两者的相关知识。
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有什么类型:一、以民事争议为主、行政问题作为附属问题的重合案件。
这类案件一般出现在民事诉讼过程。
在民事诉讼中,当民事争议的解决取决于行政行为自身的合法性时,行政问题即作为附属问题出现。
具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时,人民法院首先要解决该抽象行政行为自身的合法性问题。
另一种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当事人主张事实的证据时,也需要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鉴别。
这里,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即发生重合。
目前,民事诉讼涉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这一附属问题的主要有:涉及工地、房屋、山林等不动产产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涉及专利、商标、著作等知识产权归属而发生的侵权纠纷案件。
这类以民事争议为主,行政问题作为附属问题的重合案件有以下特点:第一,这类争议案件在本质上属于民事争议案件,争议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不由行政行为引起。
但是由于行政行为的介入,民事争议变得更加复杂。
第二,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行政问题具有重要地位,是民事审判的前提。
不解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民事审判无法进行。
第三,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没有直接请求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只是以行政行为违法为抗辩理由。
二、以行政争议为主,民事问题作为附带问题的重合案件。
这类案件常出现在行政诉讼中。
例如公民甲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责令某公安机关对公民乙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作出处理,并同时请求法院判决乙赔偿其损失。
与第一类重合案件不同,这类案件中的民事问题不是作为附属问题而是作为附带问题出现的,即由于某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关联。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蔡某诉某县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纠纷案诉讼程序问题的探讨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蔡某诉某县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纠纷案诉讼程序问题的探讨张朝泓方建生【学科分类】行政诉讼法【摘要】审判实践中,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日益增多,对这类案件如何审理与解决存在多种不同观点。
本文作者认为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应该由法官行使释明权、遵循“基础优先审理”的原则由民事审判庭与行政审判庭分别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方式来解决。
【关键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交叉案件;审理与解决【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据以研究的案例蔡某于1986年购买位于某县东风居委会东堤2巷13号房产,1988年6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1993年迁往广州市居住。
1999年9月,第三人张某向某县建设局申办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向某县建设局提供了该房原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买卖契约,张某、蔡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件资料,要求某县建设局给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某县建设局经过审查,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于1999年9月,核发了某县东风居委会东堤2巷13号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给予张某,原房屋所有权证被某县建设局收回作废存档。
遂后,张某以该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向信用社贷款。
2006年4月,蔡某向某县建设局申请撤销核发给张某的房屋所有权证,某县建设局予以拒绝,蔡某于2006年6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其没有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核发给张某的房屋所有权证。
针对原被告双方的意见,法院内部就诉讼程序的适用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本案蔡某与张某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另一种是本案蔡某与某县建设局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处理必须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为前提,因此建议蔡某以张某作为被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本案裁定中止诉讼,待民事诉讼产生生效判决后再依据相关判决作出行政判决;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种意见对两种法律关系的分析是正确的,但基于诉讼经济性和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建议将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即采取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审理本案。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范文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案件屡见不鲜。
这类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到行政法与民法的交叉应用,还涉及到法院对不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和裁判权的划分。
因此,正确处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问题,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概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中,既涉及到行政法律关系又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引发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交叉的案件。
这类案件通常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及跨领域性的特点,导致审理难度较大。
三、当前审理中存在的问题1. 管辖权争议: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中,往往存在管辖权争议。
一方面,不同法院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存在差异,导致管辖权划分不清;另一方面,同一事实既可能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又可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使得管辖权归属更加复杂。
2. 审理程序不协调: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举证责任、裁判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容易导致程序不协调,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和裁判结果。
3. 裁判标准不一致:由于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相同或相似案件的裁判标准不一致,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四、解决路径1. 明确管辖权划分: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管辖权划分标准,确保不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能够准确判断管辖权归属。
2. 协调审理程序:建立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协调机制,确保两种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的协调与衔接,避免程序不协调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3. 统一裁判标准:加强法官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能力,确保相同或相似案件的裁判标准一致,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4. 强化证据审查:在审理过程中,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为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提供依据。
最高院:行政案件涉民事争议的处理---最高法法律问答之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47问【完整版】
最高院:行政案件涉民事争议的处理---最高法法律问答之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47问【完整版】【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最高院:行政案件涉民事争议的处理——最高法法律问答之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完整版】【行政案件涉民事争议的处理】1、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仍属于民事合同,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法官按法律办,学理讨论不是办案依据。
2、村民小组成员与村民小组就一块菜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政府作出了处理决定和复议决定。
如果属于承包经营权纠纷,则应当通过仲裁和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如果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土地权属争议,则应当申请政府进行土地确权。
3、问: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4款及其相关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股东因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办理变更股东登记不服,与其他股东发生争议,该股东未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商登记。
经释明,该股东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同意撤回行政起诉。
出现这种情况,我们是应当中止行政诉讼,待民事诉讼审理结束后再恢复审理行政案件,还是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继续审理做出实体判决?答:根据行诉法第61条规定,民行交叉案件中,当事人对基础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裁定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4、问:某村民小组以村民甲家庭人口减少和撂荒为由将其原承包地中的0.7亩分成三部分分别调整给村民乙和同组另2名村民,但又就调整的该部分承包地与甲、乙和另2名村民重复签订了承包协议并申报办理了承包经营权证。
现乙起诉县政府要求撤销甲的承包经营权证,被告抗辩称应先解决承包经营合同争议,在明确经营权人后可申请更正登记。
请问该类案件可否驳回起诉?告知当事人按《土地承包法》51、52条的规定选择救济途径,还是应当直接作出实体判决,撤销村民甲的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法》51、52条规定中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村民乙曾经提起过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村民小组与甲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法院民事裁定认为属于土地权属纠纷,应通过行政程序解决而驳回了起诉。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
致法院工作的矛盾 , 增加 当事人诉累。基于此, 本文从分析行政、 民事交叉案件概念及类型, 民事, 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机制 的立法现状及民事、 行政交叉案件审理 司法现状入手, 探求民事、 行政交叉案件审理原则及具体方法, 以求能够为民事与行
政 交叉案 件 的审理 带 来有益 启发 。 关键 词 交叉 案件 审理程序 审理原 则 中图分 类号 : 962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一
旦 引起诉讼 , 先需要解 决 由哪个审 判庭 、 首 依据 什么 法规 范、 事 人对 人 民政 府 的处 理决定 不服 的, 以在接 到通知之 日起 一个 通 可
月 内, 向人 民法 院起诉 。 林木 、 地权 属争议 解 决 以前 , 在 林 任何 一
过哪 种程序 以及如 何解 决行政 、 民事争 议的 问题 。因此 在立 案
讼的 目的在 于解 决 民事争议 , 本质 上属 于 民事争议 案件 , 本案 但 中的行政 行 为的合 法性 问题 是解 决 民事 争议 的前提 条 件, 决定 、 影 响着 民事争 议 的处理 结果 。 ( 民事 、 三) 行政 定 三 其
《 土地 管理 法》 l 条第 l 第 6 款和 第 3 分别规 定 ,土地 所有 款 “ 权 和 使用权 争议 , 由当事 人协商 , 协商 不成 的 , 由人 民政府 处理” 。 “ 当事 人对 有 关人 民政府 的处 理决 定不 服 的, 以 自接 到处 理决 可
( 行政 主导 型 交叉案件 一)
() 这 类案 件是指 公 民、 人或 者其他 组织对 具有 国家行 政职 权 行 一 并审 理应 当同 时符合 以下 三个 条件 : 1 被诉 具体 行政行 为 法
的机 关或 者组 织及 其 工作人 员 的具 体行 政行 为不服 而提 起行 政 是被 告对 平等 主体之 间 的民事 争议 所作 出 的行政 裁决 ;2 被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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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研究一、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2)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叉案件的概况 (2)(一)民行交叉案件的界定 (2)(二)产生原因 (3)1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3)2 现代社会行政权的扩 (3)3 审判制度的多元化 (3)(三)民行交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4)1、导致审判工作随意性,有损法律的统一性与严肃性 (4)2、程序繁杂审限过长,阻碍公正与效率的同时实现 (4)三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类型 (4)(一)民事争议为主,涉及行政争议的案件 (5)1、以行政许可为先决问题的民行交叉案件 (5)2、以行政裁决为先决问题的民行交叉案件 (5)3、以行政处罚为先决问题的民行交叉案件 (6)(二)行政争议为主,涉及民事争议的案件 (6)四民行交叉案件处理的司法和理论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015年5月1号之前) (7)(一)相关立法规定 (7)1民事诉讼方面 (7)2行政诉讼方面 (7)3 其他相关司法解释 (7)(二)司法实践中处理模式 (7)1 独立审理 (8)2 一并审理(合并审理) (9)五对我国民行交叉案件处理的评价 (9)(一)立法层次--法律依据缺失 (9)(二)模式选择 (10)1 分开审理 (10)2 一并审理 (10)3 合并审理是最佳选择 (11)六新行诉解释和新刑诉法对民行交叉案件处理以及评价 (11)(一)修改之后条文 (11)(二)修改意义 (11)1 明确了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 (11)2 规定了一并审理的模式和程序 (11)(三)不足 (12)1 适用围有限 (12)2 对法官要求增高 (12)一、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自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 1990年10 月1 日施行)之后,我国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最终形成了与三大实体法相匹配的三大诉讼法,构成了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机整体。
由于三大诉讼的任务、目的、性质和标的等不同,各类诉讼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和特有的诉讼原则,所以按照法理而言,刑事争议,民事争议,行政争议应该各自按照自己的诉讼法进行争议的救济和解决。
“一个纠纷,两种诉讼,三级法院,十年审理,十八份裁判”1高永善诉市影视器材公司房产纠纷案的法律怪象的案件引发了对交叉案件的讨论。
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叉案件的概况(一)民行交叉案件的界定自“高永善诉市影视器材公司房产纠纷案”引起交叉案件关注以来,在学界对民行交叉案件的性质及其相关理论研究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但其概念如何定论在学界还尚未统一,存在有很多种说法。
第一种观点为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说,“当有一个主体的行为分别损害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时,就会形成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争议,这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争议可能分别由不同的审判组织审理,因此就会产生审理上的谁先谁后问题以及将不同性质的争议合并审理”。
“由于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理论上也没有达成一致,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关联案件的处理方式更是多种多样”。
21杨海坤、章态远:《行政诉讼法专题研究休评》,中国民平法制出版社,第670 页2马怀德、张红:《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与处理》,《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第二种观点为附带诉讼说,基本又可分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附带行政诉讼。
具体又分为两种。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附带诉讼中较为典型的一种。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受理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合并处理的诉讼制度”。
3与之相对应有人提出了民事附带行政诉讼的概念,“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于关涉民事裁判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通过司法途径一并作出审理的诉讼方式和制度。
4第三种观点为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说。
江伟教授著作中的定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叉案件指的是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之间相互影响,交叉有牵连并相互产生作用的案件,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在法律事实上相互有关联,在结果的问题上相互有影响或互为前提。
5还有观点认为是:“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附属问题”,有的学者认为这是民讼中的“证据问题”6还有的学者认为是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7诸如此类。
对于上述观点,“关联说”是对民行交叉案件产生原因,处理方式的表象描述,并未涉及对其独特性和处理进行进一步研究。
“附带说”主要是从司法处理的角度对交叉案件进行了描述,而对于交叉案件中两种法律争议或行为在诉讼中的效力、地位及相互关系等问题均未明确,因而亦未能很好地概括民行交叉案件的法律性质。
同样先决说和证据说都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
而“民行交叉案件”是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角度对这种现象进行了全方位3施金才、陈晓宇:《行政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751-763页4赵德铸、李秋弟:《民事附带行政诉讼探析》,《运城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第65页5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1一42页6林荫茂:《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认定事实应区别对待》,《政治与法律》,2004 (1)7羊琴、方世荣:行政行为作为民事诉讼先决问题之解决:从行政行为的效力差异进行分析》,《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的描述,更能囊括司法实践中的案件类型,所以本文采用此种观点。
(二)产生原因1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和私法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体系的基本划分。
一般而言公法是指涉及国家组织结构、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宪法、行政法、刑法皆属此列;私法是指调整个体之间关系的法律,民商法是其主体部分。
然而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实行的是单一司法体制,所有类型的案件都是由同一法院审理。
所以不存在民行交叉案件导致的审判权冲突的问问题。
在美国,甚至也没有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之分,行政诉讼案件基本上也是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
所以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既有“民告官”的,也有“官告民”的。
2 现代社会行政权的扩马怀德教授就认为,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相互交织关联主要是由于现代的权利扩。
在19世纪的自由国家(夜警国家),由于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及观念的影响,国家的作用被认为只限于间接地保障经济性“市民社会”的自律运行秩序。
在20世纪以后的现代社会,国家对市民社会的积极干预己经成为时代要求,而国民的口常生活对行政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
行政权己经日益扩至国民生活的各个角落。
而随着行政权的扩,行政理念的转换,行政的作用领域、活动围显著扩大,行政行为的方式也日趋多样化,除了传统的行政立法、行政合同、行政强制等行为之外,行政裁决、行政指示等新的行为方式逐渐被采用。
以行政裁决而言,现代行政发展的一个明显特征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能过程中裁决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
此外,某些行政主体所作出的鉴证、认定、确认、证明等行政确认行为也总是会引发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或在民事争议未能解决的同时引发新的行政争议。
83 审判制度的多元化学者特生教授认为,导致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冲突的原因有四:一是审判制度的多元化。
在司法一元化国家,如美国、英国以及二次大战后的口本,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讼案件都由同种法院来审判,虽然在程序上仍然有区别,象日本的行政诉讼就不能向简易裁判所提起,但不至于发生管辖权限冲突问题。
而在司法审判多元化国家,象德国、法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他们分别设立民事法院和行政法院,二者管辖权限不同,分别行使审判权,权限冲突的问题自然难免。
(三)民行交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1、导致审判工作随意性,有损法律的统一性与严肃性对于民事、行政关联案件的审理顺序一直存在不同观点。
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没有明确法律可依,而且法官在法律认识上存在差异,导致法院在处理关联案件中存在较大的无序性和随意性,最终“导致法院的民事判决和行政判,经常出现法律适用所生结果的悖论”9。
2、程序繁杂审限过长,阻碍公正与效率的同时实现根据现行法律,当出现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后,应当由民事和行政审判庭分开审理,分别立案,分别参加庭审。
如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还要经上级法院分别立案,民事和行政审判庭分别审理。
由于民事和行政相互影响,导致一个简单的纠纷,却几经周折,当事人不停地来回于法院,重复诉讼,循环诉讼。
审理期限过长,不仅加重当事人的负担,引发诉累,而且阻碍了“公平与效率”8王韶华:《民事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4年59彭诚信、彭贵才:《民事行政纠纷竞合之诉讼问题研究》,《吉林人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3期这一司法要求的实现。
此类案件涉及到的问题是对于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公权力中作出的行政行为,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仅仅只有监督权,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认定为不合法的,法院只能决定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不能对争议作出实体判决。
虽然撤了具体行政行为,但双方的争议仍未能解决。
民事争议问题可能仍然留给行政机关再次处理或进入民事诉讼程序。
对于行政机关的再次处理,当事人可以提出复议、诉讼;对于民事判决的结果,当事人可以进行上诉、申诉。
于是陷入循环反复的怪圈。
三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类型由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各种民行交叉案件大量涌现,所以为了更好研究民行交叉案件的现象,就需要对案件类型化研究是认识的最好办法。
在学界很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看法。
有的根据民事争议、行政争议之间的交叉关系,把它们划分为三类,分别是:以民事争议为主,涉及行政争议的案件;以行政争议为主,涉及民事争议的案件;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并重的案件,即由同一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之间相对独立的案件10。
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将其划分为两类:即以行政争议为主要争议附带民事争议的案件以及以民事争议为主要争议涉及行政争议的案件11。
还有的学者以行政行为类型来划分12。
司法实践中民行交叉案件种类繁多,单一的划分标准很难概括,但观察司法10参见薛刚凌.处理行政、民事争议重合案件的程序探讨,法律科学,1998;张晓茹.多种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与诉讼程序的适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11黄江:《民事关联诉讼问题探讨》,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5期12何海波:《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的约束力》,中国法学,2008 年第5期实践中被经常提起的民行交叉案件来看,这些案件大都有“先后(即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的概念最早是来源于国际私法中关于先决问题的论述,早在1932年德国学者梅西奥和汪格尔就在国际私法领域提出了先决问题的概念,其本来的意思是指:国际私法中某些争议问题的解决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前提条件,该争议的问题被称为“主要问题”,而需要事先解决的问题则被称为该主要问题的“先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