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地区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
征地拆迁林木补偿是怎样的
征地拆迁林木补偿是怎样的农村林木征占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国家为了缩短城乡之间的交通距离,会将一些土地改造成公路等公共设施。
有时候会将林木部分改造成平地,有些老百姓们是靠种植林木养家糊口的,征地国家也是需要补偿的,林木的征地补偿也会分林木种类不同进行补偿。
那么在▲征地拆迁林木这块国家会有什么补偿呢?小便很高兴为您解答▲一、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规〔2021〕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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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政规〔2021〕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林地补偿标准适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相关规定,具体标准执行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原省农垦总局、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二、林木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按其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三、林地、林木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被使用林地、林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7日
——结束——。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9•【字号】鸡政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12〕11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业经2012年3月16日市政府14届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我市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我市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政府原则上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中心区、跨区和市重点公益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根据项目性质、规模,确定市、区政府的征收职责。
市、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房屋征收办)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发改、财政、审计、公安、信访、司法、房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执法、物价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市、区政府可以成立房屋征收实施中心,并受房屋征收办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中心开展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鸡政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07〕28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现将《鸡西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鸡西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实行有偿使用。
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现行《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凡不符合现行《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应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外,可采取协议出让。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国道丹阿公路黑山村(鸡穆界)至鸡西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征地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国道丹阿公路黑山村(鸡穆界)至鸡西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征地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国道丹阿公路黑山村(鸡穆界)至鸡西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征地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国道丹阿公路黑山村(鸡穆界)至鸡西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征地征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7日国道丹阿公路黑山村(鸡穆界)至鸡西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征地征收工作方案为确保国道丹阿公路黑山村(鸡穆界)至鸡西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简称丹阿公路,下同)鸡西市辖区内征地征收工作顺利完成,按照省政府2018年年末开工建设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丹阿公路施工图文件及市政府与省交通运输厅双业主制协议精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精心组织,深入细致开展工作,按期完成征地征收工作,确保丹阿公路建设工程如期完成。
二、项目概况丹阿公路路线主线全长约51.3公里,采用一级公路建设标准。
同步建设鸡西高铁站连接线长约12公里(新建5.8公里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其余段利用既有一级公路)。
路线途经梨树区、平岗矿、恒山区、鸡冠区。
项目总投资202626万元,计划工期:2018年—2020年。
三、基本原则(一)成立组织结构,实行统一领导为确保国道丹阿公路黑山村(鸡穆界)至鸡西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征地征收工作按期完成,成立市丹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公路建设征地征收工作中重大问题,全面负责征地征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细则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7•【字号】鸡政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细则的通知(鸡政发〔2014〕3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7日鸡西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促进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
市林业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水土保持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八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原则编制。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鸡政办发〔2015〕20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鸡政办发〔2015〕20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7日鸡西市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15〕26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科学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听取群众意见,做好风险评估,确保征地区片同地同价、公平合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通过实施情况调查、摸底及测算,摸清区片综合地价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科学合理调整区片和测算价格,并结合我市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供求关系、城乡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加符合征地工作实际,进一步推进农村征收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机制,规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群众根本利益。
三、调整原则(一)实事求是原则。
从本地实际出发,真实反映客观实际情况。
(二)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原则。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06]48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06〕48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现将《鸡西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鸡西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充分盘活闲置存量土地,合理高效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收购储备实行政府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储备和供应土地。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照法律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土地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法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存储,以供应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要,确保政府切实垄断土地供应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
下设的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以下简称“收储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和预出让以及出让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第六条市发改委、经委、城建局、规划局、财政局、房产局、环保局等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七条下列土地应当进行收购储备:(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二)土地使用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三)城市存量和闲置的土地;(四)因单位改制、产业结构调整、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五)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砖瓦砂石土矿场、市直国营农场等国有土地;(六)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七)在城市规划区内,按收购项目依法征收、征用的原集体土地;(八)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核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九)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其他土地;(十)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储中心收购的土地;(十一)依法收回的其他上地。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鸡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鸡政规〔2020〕7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鸡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鸡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鸡政规〔2020〕7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2019年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2020〕71号)精神,现就调整鸡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我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本通知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二、2020年9月30日以前(含2020年9月30日),已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
三、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
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费,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四、2015年12月31日印发的《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调整后鸡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鸡政发〔2015〕47号)自2020年10月1日起废止。
鸡西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29日附件鸡西市征收区片综合地价表县(市)、区名称区片编号区片范围描述区片综合地价(元/平方米)鸡西市市辖区JX-1鸡冠区(红星乡、西郊乡)68JX-2市邮政局储运中心(周边85.63公顷)125JX-3鸡西市朝阳污水处理厂(西北70.39公顷)120JX-4鸡冠区(红星乡朝阳村北部19.07公顷)90JX-5城子河区(长青乡、永丰乡)52JX-6城子河区(中部38.78公顷、南部12.17公顷)120JX-7城子河区与鸡冠区大坝之间42JX-8恒山区(中南部20.62公顷)125JX-9恒山区(红旗湖周边53.31公顷)68JX-10恒山区(红旗乡)52JX-11恒山区(柳毛乡)52JX-12滴道区(南甸子村东北3.43公顷)125JX-13滴道区(兰岭乡、滴道河乡)52JX-14梨树区(穆棱矿林场南3.43公顷)59JX-15梨树区(梨树镇)48JX-16麻山区(麻山镇)48密山市MSS-1密山镇(铁西村、新路村、双胜村(政府)、新农村、新治村、新鲜村、牧副村、长青村)、和平乡(幸福村)82MSS-2密山镇(新和村、双跃村)、和平乡(东鲜村)、连珠山镇(新发村)70MSS-3密山镇(新山村、新华村、新丰村、新林村)和平乡(幸福村、东鲜村除外)、裴德镇(裴德村、东胜村、德兴村、兴利村、跃进村、平安村)50MSS-4太平乡、黑台镇、连珠山镇(新发村除外)、裴德镇(中兴村、红岩村、青年村)、兴凯镇、富源乡、知一镇、白鱼湾镇、兴凯湖乡、二人班乡、当壁镇、柳毛乡、杨木乡、承紫河乡、连珠山林场、二龙山林场、三道岭林场45虎林市HL-1虎林镇:西岗村(穆棱河北)、义和村(穆棱河北)、东升村(穆棱河北)、桦树村(穆棱河北)、安乐村、镇兴村、耕农村75HL-2宝东镇:正义村、太山村、联义村;东诚镇:永丰村59HL-3虎林镇:西岗村(穆棱河南)、义和村(穆棱河南)、东升村(穆棱河南)、桦树村(穆棱河南)、桦南村、同和村、东源村、于林村;宝东镇:凉水泉村、兴华村、共乐村、宝兴村、宝东村、太和村、东兴村、平原村、太兴村;东诚镇:东风村、复兴村、清河村、新风村、忠诚村、和平村、忠信村、仁爱村、三林村、45HL-4虎头镇、杨岗镇、伟光乡、新乐乡、迎春镇、东方红镇、阿北乡、珍宝岛乡35鸡东县JD-1鸡东镇银东村、银峰村、红胜村、得胜村、新峰村部分136JD-2鸡东镇除1区片范围67JD-3除鸡东镇所有范围50——结束——。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1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4年7月30日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切实保护林地资源,维护林地、林木所有权人(单位)和使用权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补偿。
第三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期限分为永久使用(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四条永久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向被使用林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向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单位)和使用权人(单位)支付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林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使用林地的补偿,按林地所在行政区县级以上政府公布的当地耕地中旱田的补偿标准执行;未明确旱田补偿标准的,按耕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现将《鸡西市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6日鸡西市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市林地、湿地清查工作,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湿地资源,遏制林地、湿地资源被肆意开垦和无偿占用,掌握林地、湿地资源使用现状,解决生态建设用地不足、林业发展资金短缺等问题,减轻各级财政压力,保障林业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顺利推进,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原则。
本次清理应以各级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参与,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确保清理工作富有成效。
地界更加清楚、产权更加明晰、经营更加规范。
(二)坚持依法清理、依法查处原则。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开展清理工作。
对发现破坏和违法占用林地、湿地案件应依法进行查处,收回林地。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鸡政办发[2009]41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鸡政办发〔2009〕41号)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鸡西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合理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确保法律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在全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职权法定原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在本部门依法具有的行政处罚项目种类范围内进行,不得设定新的行政处罚权限和改变原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二)科学合理、民主公开原则。
各部门在制定标准时要根据各种违法行为自身特点,按违法行为轻重划分不同档次,对应制定不同处罚幅度。
制定的细化标准应合法、合理、符合实际,既便于操作,又为行政相对人所接受。
(三)全面推进、统筹兼顾原则。
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同时启动,全面推进。
在工作推进和标准的制定上,要做到上下兼顾、左右协调。
(四)整章建制、力求实效原则。
在标准制定完毕后,要进行汇总和编撰,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保证实际效果。
二、适用范围(一)鸡西市人民政府;(二)鸡西市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三)受垂直领导的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市政府成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
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吉林资字[1991]876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本着科学合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制规划区以外的所有林木和城市、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有收益的国有林业用地的补偿;集体林业用地的补偿,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砍伐林木补偿标准(一)用材林的补偿标准1、平均胸径9cm以下的幼龄林:人工针叶林和人工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生2.10元;其它人工阔叶林,每株每年生1.10元。
天然针叶林和天然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生1.80元;其它天然阔叶林,每株每年生0.90元。
2、平均胸径9cm以上的幼龄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80%~90%。
3、中龄林和近熟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90%~100%。
4、成过熟林,为所采木材价值的20%。
(二)防护林的补偿标准:农田防护林,为相同起源(人工林或天然林)、树种和林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其它防扩林为1.5倍。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和自然保护区林木的补偿标准,为相同起源、树种和林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3倍。
其它特种用途林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商定。
(四)经济林、薪炭林的补偿标准,为该林木被砍伐之前3年,当地同种有收益林木平均年产值的4~6倍,平均林龄2年以下的,减半补偿。
(五)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相同培育目的的林木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未达到幼林标准的树木,包括当年新造林,以及天然复层中龄林和近、成、过熟林中,属乔木树种的幼苗、幼树的补偿标准,按幼龄林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圃地苗木的补偿标准,为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产值的1.5倍。
五、占用林地补偿标准(一)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
征迁林木什么补偿标准
一、征迁林木什么补偿标准(一)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2、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3、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3、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二)柞树林木补偿费1、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2、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3、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4、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三)红松林木补偿费1、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2、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3、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4、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5、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四)落叶松林木补偿费1、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2、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3、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4、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征迁林木什么补偿标准二、征地工作程序有哪些(一)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三)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鸡西市2009年造林绿化暨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鸡西市2009年造林绿化暨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0•【字号】鸡政办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鸡西市2009年造林绿化暨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通知(鸡政办发〔2009〕14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2009年造林绿化暨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鸡西市2009年造林绿化暨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工作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生态园林城市要求,推动全市造林绿化进程,高标准、高质量完成2009年造林绿化和创建生态园林城市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荒山荒地造林、村屯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公路绿化、城市绿化和江河湖库渠绿化为重点,以创建生态园林城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部门联动、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扎实推进,不断推动造林绿化和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主要目标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43%、40%、9.06平方米;全年计划完成三北防护林造林90000亩。
其中,荒山荒地造林46889亩,农田防护林5500亩,道路绿化19276亩,江河湖库渠绿化18335亩。
绿化村屯303个,绿化面积14301亩。
三、任务分配(一)密山市三北防护林造林30000亩。
其中,荒山荒地造林3827亩;农田防护林3000亩;道路绿化13173亩;江河湖库渠绿化10000亩。
绿化村屯151个,绿化面积5580亩。
(二)虎林市三北防护林造林20000亩。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9•【字号】鸡政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鸡政发〔2006〕49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现将《鸡西市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鸡西市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土地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适应全市经济发展需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结合我市土地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鸡西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土地管理按照统一规划、连片开发、总量控制、政府垄断、净地出让、招标拍卖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土地集约利用第四条严格执行各类用地规划、计划,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一)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二)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和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能通过项目用地预审。
没有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
第五条严格执行供地政策,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一)建设用地实行计划供应。
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规划部门根据鸡西市城市发展总体需求和年度计划指标,共同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确需开发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从节余的指标中调剂。
(二)实行阶段性供地政策。
为防止圈地和土地闲置,对工程用地量大,分期投资的项目,严格按照投资规模和工程进度,分阶段供地,分期发证。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8年鸡西市城市绿化植树活动方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8年鸡西市城市绿化植树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鸡政办规〔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8年鸡西市城市绿化植树活动方案的通知鸡政办规〔2018〕13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18年鸡西市城市绿化植树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1日2018年鸡西市城市绿化植树活动方案为进一步推进生态鸡西建设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进程,共同营造全民参与义务植树活动的良好氛围,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绿字〔2017〕6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生态鸡西的目标,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丰富全民义务植树的尽责形式,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在全市掀起全民义务植树新高潮,不断提高全市整体绿化水平,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形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共识和合力,全力打造绿色生态鸡西。
二、时间安排2018年4月15日—5月15日三、活动主题全域增绿全民参与共建绿色生态鸡西四、工作任务2018年全市城市绿化植树总任务60万株。
其中,密山市5万株、虎林市23万株、鸡东县4万株,鸡冠区11万株、恒山区5万株、滴道区4万株、城子河区4万株、梨树区2万株、麻山区2万株。
县(市)、区政府要完成好本地区确定的年度新建绿地面积任务。
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将城市绿化植树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高标准完成2018年城市绿化植树任务。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地区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地区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9•【字号】鸡政发〔2015〕 15号•【施行日期】2015.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地区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鸡政发〔2015〕 15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鸡西地区林木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林地补偿费适用《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调整后鸡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鸡政发〔2010〕46号)。
二、林木补偿费适用《鸡西地区林木补偿标准》。
三、林地、林木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被占用征收林地、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四、被占用征收林地范围内砍伐的林木,交林木所有者。
五、临时使用林地期限为1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10%执行;临时使用林地期限为2年的,按照征收或者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20%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9日鸡西地区林木补偿标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发〔2014〕14号)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只适用于征收、占用或者临时使用林地范围内林木补偿,不适用林权抵押、林木转让等定价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范围只限鸡西地区地方林业,除森工、农垦以外的地方国有、集体、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所属林业拥有的法定森林或者林木。
第四条人工林平均补偿标准(一)人工用材林木平均补偿标准1.树木胸径5cm以下(不含5cm),补偿费20元/株;2.树木胸径5—10cm(不含10cm),补偿费30元/株;3.树木胸径10—15cm(不含15cm),补偿费40元/株;4.树木胸径15—20cm(不含20cm),补偿费50元/株;5.树木胸径20—30cm(不含30cm),补偿费60元/株;6.树木胸径30cm以上,补偿费70元/株;7.营造林成本高、生长慢的红松、云杉、黄菠萝、水曲柳、胡桃楸等树木补偿标准比照平均标准提高20%;8.未成林造林地林木按照每亩3000元补偿。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森林采伐更新
【发文字号】鸡政发[2013]15号
【发布部门】鸡西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27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13〕15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7日
鸡西市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采伐管理,有效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促进森林资源增长,实现我市林业“双增”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森林采伐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国有林场、乡(镇)集体、个人和其他国有有林单位,从事森林、林木采伐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森林采伐管理工作。
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森林采伐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有森林和林木采伐要严格按照木材生产计划执行,实行蓄积和出材量双项控制;集体、个人和非国有经济组织的森林和林木采伐,实行蓄积单项控制。
第五条森林采伐应当遵循按规程设计、按程序审批、按限额和计划执行,凭证采伐的原则,农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六条根据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造林绿化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鸡政发[2008]53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造林绿化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正文:----------------------------------------------------------------------------------------------------------------------------------------------------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造林绿化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鸡政发〔2008〕53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造林绿化工作进程,切实推进全市“五年造林绿化规划”的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继续贯彻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
二、造林绿化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国有和集体所属荒山荒地、退耕还林、城镇、村屯、道路、河流、水渠、农田防护等造林、绿化各项规划任务。
三、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市水务、交通、城建等其他绿化责任单位应当按“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积极营造用材林、防护林,做好植树造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乡镇政府做好乡村集体荒山造林、退耕还林、村屯绿化工作。
四、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获得林地使用权,参与造林绿化。
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
对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要采取措施限期绿化。
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
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续包;原承包做法经依法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可在完善有关做法基础上继续承包。
新一轮的承包均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农户不继续承包的,可交回集体另行处置。
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定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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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地区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布部门】鸡西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12
【实施日期】2017.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地区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发〔2014〕14号)精神,现将《鸡西地区林木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林地补偿费适用《鸡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鸡政发〔2015〕47号)。
二、林木补偿费适用《鸡西地区林木补偿标准》。
三、林地、林木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被占用征收林地、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四、被占用征收林地范围内砍伐的林木,交林木所有者。
五、临时使用林地期限为一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10%执行;临时使用林地期限为两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20%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2日
鸡西地区林木补偿标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发〔2014〕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