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及体检表

合集下载

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附件2: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一、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照高等师范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及办法。

二、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退(离)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三、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l、患先天性心脏病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患频发性前期收缩者,心电图不正常者、患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者;2、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使用降压药物后无治疗效果者。

3、结核病患者,但下列人员除外:患原发性肺结核、浸润肺结核,已硬结稳定者。

患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患肺外结肺(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两年以上经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患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患支气管扩张病者。

或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之后仍复发者。

5、患慢性肝炎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原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患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者。

患血液病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患慢性肾炎者,或患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

7、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8、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9、患类风湿性脊柱强直病者,患慢性骨髓炎者。

10、患光眼及视网膜、视神经疾病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ll、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者。

12、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以内、另一耳全聋,或双耳全聋者(特殊情况除外)。

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一、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照高等师范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及办法。

二、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退(离)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三、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患先天性心脏病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患频发性前期收缩者,心电图不正常者、患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者;2、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 (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使用降压药物后无治疗效果者。

3、结核病患者,但下列人员除外:患原发性肺结核、浸润肺结核,已硬结稳定者。

患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患肺外结肺(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两年以上经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患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患支气管扩张病者。

或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之后仍复发者。

5、患慢性肝炎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原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患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者。

患血液病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患慢性肾炎者,或患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

7、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8、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9、患类风湿性脊柱强直病者,患慢性骨髓炎者。

10、患光眼及视网膜、视神经疾病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1、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者。

12、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以内、另一耳全聋,或双耳全聋者(特殊情况除外)。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08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08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08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发文字号】晋教人[2008]28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08.05.06【实施日期】2008.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08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教人[2008]28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做好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暂不受理以下教师资格的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以上教师资格;社会人员和未纳入高等学校编制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学历的特殊要求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分别具备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中毕业学历和其它非师范类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为不合格学历。

三、体检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

体检标准按照《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晋教人字[2005]19号)执行。

太原市内高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山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体检;长治市内高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和济医院体检;其余市级政府所在地高校应在地级市医院体检。

驻地在县级政府所在地的高校应在县级医院体检。

体检表中心电图、B超、乙肝两对半项目暂不作要求。

但体检中发现心脏、胆、脾、肝功项目异常者,必须做上述项目的检查。

四、普通话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

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

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

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一、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山西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细则》,参照高等师范院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及办法。

二、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2、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未治愈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者(肝功能正常的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除外)。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

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

内分泌系统疾病。

7、各种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病影响肢体功能者;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未治愈;性病患者。

12、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

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者。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5、上肢或下肢不能运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

16、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7、除以上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

四、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负责体检。

五、体检要求1、各地、各高校要做好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的宣传教育工作,主动协调安排体检的相关事宜、督促申请人员按时参加体检。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XX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说明:1.“既往病史”一栏,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2、此表系XX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专用表(A4双面打印),其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体检标准执行;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还须按照《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要求,参加增加的体检项目且结论为合格。

3、各科检查者要认真填写各项检查记录
并签名,各科负责医师填写本科“医师意见”栏并签名。

由主检医师签名,体检单位填写“体检医院结论”并加
盖公章,结论分别填写为“合格”或“不合格”。

教师资格证认定申请表(样本)

教师资格证认定申请表(样本)

附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姓名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申请资格种类填表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填表说明一、“本人简历”栏目从本人小学毕业后填起。

二、“所学专业”名称按毕业证书专业填写。

三、“申请任教学科”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教学计划规定填写。

四、“户籍所在地”填写至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

五、“现从事职业栏”按国家规范要求填写(如公务员、医生、工人、农民、军人等)。

六、申请人有下列情况,认定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1、取得过某种教师资格 2、被撤销过教师资格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七、本表一式二份,封面及表格第一页由申请人填写,第二页由教师资格认定评议委员会和认定机构填写。

姓名 性别2寸近期 正面免冠 照片民族 政治面貌 出生日期 出生地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最高学位 最高学历 现从事职业 专业技术职务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申请任教学科(课程)身份证号码本人简历时间单位职务证明人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身体和健康状况修学教育学(高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情况普通话水平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面试组长(签名)试讲组长(签名)教师资格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意见公章年月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意见公章年月日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备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编号:????????????1 申请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2 常住地址:邮编:电话:3 身份证号码:申请资格种类及学科:4 工作、政治思想表现5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情况6 遵守社会公德情况7 有无行政处分记录8 有无犯罪记录9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0 鉴定单位(全称)11 鉴定单位地址电话邮编(单位)填写人(签名):填写日期:年月日(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本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附:认定机关联系电话:????说明:1、表中第1-3栏由申请人填写;第4-11栏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所在乡镇(街道)填写(其中第8栏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或警署填写)。

教师资格证认定体检项目表-教师体检合格标准

教师资格证认定体检项目表-教师体检合格标准

教师资格证认定体检项目表-教师体检合格标准一、教师体检项目1、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他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2、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做“正常”结论。

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

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病变者可作“正常”结论。

3、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到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4、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准。

5、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或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6、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1)、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任选出一种供受检者识别,在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2)、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受检者在5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

以上两种办法交替进行。

将能识别的颜色在其名称上作“+”符号,记入体检表(识别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正常者不必检查此项)。

7、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视力低于4.8者,须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

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

8、嗅觉: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办法(修订)》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办法(修订)》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赣教规字〔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办法(修订)》的通知赣教规字〔2021〕3号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对象在江西省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人员。

二、体检医院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所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负责。

三、体检标准《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见附件1)。

四、体检用表《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见附件2)。

五、组织实施(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体检是教师资格认定的必须环节,体检合格是申请人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涉及申请人员切身利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

体检工作应与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同步进行,体检结论仅在当年认定教师资格时有效。

指定体检医院要安排一名业务副院长具体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作风正派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体检队伍。

(二)强化培训,落实岗位职责指定体检医院要在每次体检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本体检办法,做好业务培训,签订责任书。

1.主检医生应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作出申请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

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要对本科所检项目负责,如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须更正的,应在更改的结果上面横腰划一条横杆,使原来的字迹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改后的诊断或数据,经主检医师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

【山西】2020年山西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山西】2020年山西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山西】2020年山西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敏试教师资格带大家直击2020年山西省教师资格证认定公告。

一、认定范围(一)户籍在山西省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二)持有山西省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三)山西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和幼儿师范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四)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以上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取得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均可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暂不受理以下教师资格的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由作弊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以1-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

二、认定时间网上报名时间为:2020年8月17日9:00至8月28日18:00。

现场确认时间及地点由各认定机构确定。

三、认定条件申请人需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应与面试科目一致。

(一)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要求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本科学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11.14•【字号】•【施行日期】200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对象和范围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首次认定中的离退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医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需进行体检的人员,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

三、体检工作组织实施(一)体检工作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在规定的时间集中进行。

(二)体检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附后)执行。

(三)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

申请人和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体检表。

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认真检查核实,亲自询问“精神病史”,并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审核无误后,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须经主检医师同意,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批准后,可予复查。

复查应使用原体检表,原则上只限于单科复查。

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五)各教师认定机构应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要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四、体检结果的使用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两周内将体检结果通知本人。

不合格的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

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五、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严肃体检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增加项目)及标准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增加项目)及标准
江西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增加项目)
姓名
性别
年龄
照片
编号
民族
婚否
既往史
1.肝炎 2.结核 3.皮肤病 4.性传播疾病 5.精神病 6.其他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签字:
身份证号
化验检查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滴虫
淋球菌
梅毒螺旋体
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珠菌)
其他
其他检查
检查结果
医生意见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备注:1. 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指妇科检查项目;
2.胸片检查只限于上岗前及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
3.凡体检合格者,由健康体检单位签发健康合格证。
江西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体检项目标准
检查项目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40u/L
﹥40u/L
淋球菌
阴性
阳性
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 (念珠菌)
阴性
阳性
滴 虫
阴性
阳性
梅毒螺旋体
阴性
阳性

教师资格体检标准

教师资格体检标准

贵州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附件一贵州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件〉实施办法》,参照高等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体检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及办法。

一、体检对象: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

二、体检内容及标准: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严重不正常)。

2.面部畸形或较大面积疤痕(3×3平方厘米)、麻、血管瘤及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3.开放性肺结核未治愈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脾在肋下1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厘米(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1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

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严重的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7.慢性肾炎,未治愈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9.肝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脊柱严重侧弯、驼背、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未治愈。

12.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除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

14.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

15.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

16.严重口吃、声音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教学发音者。

17.男子身高低于155厘米,女子身高低于150厘米。

18.除上述各项规定外,其他不适合从事相关专业(学科)教育教学的,以及本办法未提到的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其他身体条件,可参照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AA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AA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AA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一、体检标准第一条体检分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条癫痫病、癔病、夜游症、恶性肿瘤、精神病、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依赖者,不合格。

第三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型肺TB、浸润型肺TB、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核病:肾TB、骨结核、淋巴结TB、腹膜TB,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第四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五条(一)急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ALT、AST、GGT)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ALT、AST、GGT)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合格。

(二)乙肝病毒携带者(HbsAg阳性、大、小三阳)、肝功能正常、HBV-DNA测定值正常,合格。

(三)申报学前教育专业的,乙肝病毒携带,不合格。

(四)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功能或较大的良性肿瘤、急性肝炎、肝硬化,不合格。

第六条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缺血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或后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

合格。

第七条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心肌炎病史者从严掌握);(三)心律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第八条心电图检查重度心律失常的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窦性心动过缓,心律每分钟55次以上,血压正常;(二)窦性心律不齐;(三)偶发房性早搏或室性早搏。

第九条凡有下列生理缺陷者,不合格。

(一)肺叶切除,肺不张;(二)BP≥140/90mmHg(18.66/12Kpa)或BP≤86/56mmHg (11.46/7.46Kpa) (三)SBP≥160mmHg(21.33kpa)或≤80mmHg(10.66Kpa)(四)DBP≥90mmHg(12kpa) 或≤50mmHg(6.66kpa)第十条(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不合格。

河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

河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

河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程序,加强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参照师范院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及办法。

一、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患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2、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者;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者;舒张压超过12KP (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者。

3、患结核病未治愈者。

4、患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患乙型肝炎者;具有传染性的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携带肝炎病原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根据人社部(2010)12号文件,本条不再作为申请教师资格体检依据)6、患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者。

7、患各种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10、患类风湿病影响肢体功能者;患慢性骨髓炎者。

11、患麻风病者;患性病者。

12、患青光眼及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或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者。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者。

15、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正常运用者;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者;显著胸廓畸形者。

16、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7年修订)

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7年修订)

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7
年修订)
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应符合以下体格要求:
一、身高:女性申请者应为 150 厘米以上,男性申请者应为155 厘米以上;
二、视力:申请者的裸眼视力应在 0.5 以上,每眼矫正视力应在 0.8 以上,若有弱视,矫正视力应在 0.6 以上;
三、听力:申请者的听力应在标准范围内,即不低于 80 分;
四、血压:申请者的舒张压应在 90-140mmHg 之间,收缩压应在 140-200mmHg 之间。

五、心电图:应符合标准要求,未发现任何与心脏有关的病变、可疑阳性表现、异常改变或明显窦性心律不齐。

六、肢体残疾:不得有任何肢体残疾或有影响从事教育实践活动的病变。

福建教师资格体检标准

福建教师资格体检标准

福建教师资格体检标准
一、身体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福建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身体条件,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

体检标准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执行。

二、身高体重
男性身高不低于150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45厘米。

体重指数(BMI)须在17.1~27.9之间(单位:千克/米²)。

三、五官端正
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缺陷(如唇裂、斜颈、各种疤痕等),无口吃,无两耳疾病,无嗅觉迟钝,无色盲,无色弱。

四、语言表达
语言表达能力强,口齿清晰,语速适当,音量适宜,无口音、方言。

语言规范,语调自然,表达准确,无病句。

五、心理品质
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情绪稳定,积极乐观,能够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

无精神病史。

六、生活习惯
有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吸烟、不喝酒,不滥用药物。

七、综合素质
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学生,具有教育教学方法。

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记录。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按照上述标准进行体检,符合条件者方可获得教师资格认定资格。

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及体检表

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及体检表

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及体检表为组织做好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根据《江西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对象除已有规定外,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标准体检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一)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二)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三)结核病未治愈者;(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五)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或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和内分泌系统疾病者;(六) 各种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者;(七) 有癫痫病史或者精神病史、癔病史和夜游症者;(八) 肺切除超过一叶或者肺不张一叶以上者;(九) 类风湿病影响肢体功能或者慢性骨髓炎者;(十) 麻风病未治愈或者性病和爱滋病毒检测阳性者;(十一) 青光眼或者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者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十二) 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或者按照专业要求检测门辩色力不合格者;(十三) 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者;(十四) 上肢、下肢均不能运用或者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与肌力二级以下和显著胸廓畸形者;(十五) 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十六) 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疤、麻、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而影响面容者;(十七) 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者。

三、体检机构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负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其 他
心电图
胸 透
化验检查
(另附化验单)
肝 功
血 糖
两对半
结 论
请医院标注 合格
负责医师
签 字
体检医院
意 见
请医院标注 合格
体检医院公章
年 月 日
受检者确认签字:
说明:1.既往病史一栏,必须如实填写,并须在病名下面划横线,并在括号内写明患病时间,所在单位负责审核。
2.参加体检人员,查体当日须空腹。
矫正视力

其他 疾病


听力

耳疾
医师签字

窦疾病
口吃
咽喉
唇颚
门齿


身 高
公分
体重
公斤
医师签字
淋 巴
甲状腺
皮 肤
胸 廓
四 肢
脊 柱
关 节

外貌 异常
泌 尿 生殖期
平跖足
重度 腋 臭
皮 肤
其 他


血 压
毫米汞柱
医师签字
心 率
(次)/分
发育及
营养状况
肺及呼吸道
心 脏
腹 部
B 超

山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半身一寸 脱帽照片 单位盖骑 缝公章
盖章
有效
文化程度
民族
职业
婚否
籍贯
毕业学校或工作单位
既往病史
心脏病、肾炎、肝炎、哮喘、精神病、癫痫、肺结核、 胃病、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其他( )
以上由本人如实填写,学校及所在单位负责审核




视力

色盲
医师签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