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信通短信业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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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信通短信业务合同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方式: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能力和权利。

2.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能力和权利。

3.甲方认可乙方的技术能力,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信通短信业务(☑WEB版☑接口版)。

鉴于上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定义

1.1 企信通短信业务:指以短信为媒介进行信息的双向、交互式传递的业务,满足企业信息化、个性化和移动化的业务需求。甲方的手机用户联系人可以通过终端接收甲方所发送的短信。

1.2 WEB版企信通业务:指基于乙方企信通短信业务平台上开展的,以集团、行业客户为目标市场的短信应用服务。甲方开通业务后可直接在乙方企信通短信业务平台上进行短信发送,不必另行开发。

1.3 接口版企信通业务:指甲方自行开发客户端程序连接乙方企信通短信平台实现短信上下行应用的业务。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通过企信通业务发送短信时,须在短信正文前添加企业名称标识,即短信签名,短信签名原则上为甲方名称缩写。具体短信签名设置,经乙方审核后方可添加使用。

甲方如需使用其某项产品名称或商标名称作为短信签名,需事先向乙方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扫描件。甲方明确知悉,在使用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作为短信签名时,不能简单的使用商标名称进行签名,必须使用“商标+产品类型”。例如:中南海牌香烟,短信签名必须为“中南海香烟”而不能为“中南海”。

甲方如需使用网站名称作为短信签名,需事先向乙方提供其拥有该网站域名的备案证明文件。

乙方有权根据运营商政策和技术影响实时调整短信签名要求及策略等内容,并通知甲方按照调整后的要求执行。

2.2 甲方承诺,使用企信通短信业务仅向其内部员工或注册用户发送短信,并承诺已取得上述用户自愿接收甲方发送短信的授权或许可。甲方承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会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向用户说明拟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并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收方式。甲方承诺,用于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信息的端口,不会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甲方保证,其行为不会导致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篡改或者丢失,因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篡改或者丢失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需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发送短信范围不当或错误、滞后等造成的一切用户投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和用户协商解决,并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3 甲方承诺企信通短信业务仅用于(□验证码、□OA移动办公、□CRM客户关系管理、□ERP企业资源管理、□SCM进销存管理、□EMAIL邮件提醒、□其他),并保证向自己用户发送的短信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合理

性。甲方不得利用该服务发送广告或从事其他任何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的内容。

甲方如出现下列任一行为,乙方有权立即中止提供服务及单方面解除合同。若因此导致乙方受到处罚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3.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开展业务,或所发送短信信息内容涉嫌违反上述规定的;

2.3.2 短信内容涉及政治类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涉黄信息、SP诱骗定制信息等;

2.3.3 短信内容属于是工信部规定的“九不准信息标准”或公安部(公通字[2005]77号)文件规定严格禁止的五大类信息等;

2.3.4 根据有关主管部门通知,要求立即停止经营或停止发送甲方合作业务类型短信的;

2.3.5 由于甲方违约运营,导致重大负面社会影响;

2.3.6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企信通短信服务代码用作经营性质业务;

2.3.7 乙方在抽查中如发现甲方发布信息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内容的;

2.3.8 因甲方所发送短信内容或因与甲方之间开展的本合同项下的合作,乙方接到任何举报或投诉的;

2.3.9 乙方经评估后,认为继续为甲方提供服务存在风险的。

2.4 鉴于企信通短信的发送可能会干扰手机用户的正常休息,甲方承诺发送非实时触发类短信的时间段为24小时,发送验证码等实时触发类短信不受该时间段限制。

2.5 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因企信通短信业务发送短信引起的用户咨询和用户投诉。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手机用户投诉到电信运营商的,甲方应配合乙方及时处理解决。甲方须积极应对监管部门的执法以及用户的投诉举报,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管理责任。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甲方拒不改正的,乙方有权中止服务并单方解除合同。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6 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下发的企信通短信业务的企业ID、用户名和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帐户或密码泄漏、被盗,造成业务被盗用等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7 甲方不得以转售、转租、借用、代发等任何方式将乙方指定的短信服务号码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乙方有权就甲方进行资质审查并建立监管制度,对甲方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予以监管并及时上报。甲方如违反以上约定,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8 甲方有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将其预付的通信费全部使用完毕。甲方预付的通信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后仍有剩余的,乙方有权不予退还;除非乙方企信通短信发送平台不能在合同有效期内向甲方提供正常的企信通短信发送服务。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负责企信通短信平台的软硬件投资、运行维护和系统升级,保障系统的正常、稳定使用。

3.2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企信通短信平台的相关技术合同标准及接口标准。

3.3 乙方保证在适合的通讯条件下,甲方的企信通短信发送畅通。适合的通讯条件是指:(1)甲方用户所持手机终端正常接入电信运营商的网络通道;(2)相关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运转正常;(3)甲方用户所持手机按时缴纳相关信息费用。

3.4 乙方在数据传输、控制方面等方面进行对甲方本合同项下合作短信业务使用有影响的变动时,应提前通知甲方。

3.5 乙方在对企信通短信平台或其他网络进行维护或可预见性的调整将引起发送中断时,应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在因企信通短信平台或其他网络故障等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发送中断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前述情况不视为乙方违规或违约。

3.6 为保证乙方网络安全,乙方有权根据短信网关容量及时调整短信流量。乙方有权就网络安全、突发事件、违法信息进行监测处置,因采取合理监测措施中止提供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

3.7 乙方有权对甲方所发信息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敏感内容进行拦截、过滤。

3.8 如果甲方向非内部员工和注册用户发送短信,或者甲方发送短信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本合同第二条之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会员资料等证明材料,甲方拒绝提供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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