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部分:7-11章 课堂练习-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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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课后练习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 课后练习参考答案

课后练习参考答案第1章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课后自测□选择(单项)1、C2、B3、D4、A5、A□判断1、√2、×3、×4、√5、×6、√7、×8、√9、×10、√□简答1、从法律角度上看, 商品的具体描述是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货物交收的基本依据之一。

从业务角度看,商品品名是交易的物质内容,是交易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和前提。

2、实物样品表示法:包括看货买卖、凭样品买卖等;文字说明表示法:包括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凭牌号或商标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凭说明书买卖和图样买卖等。

3、溢短装条款是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卖方允许多装或少装的百分比,其幅度不超过规定的百分比为限。

包括三方面的具体内容:①可溢短装的百分比。

②溢短装的选择权在买方或卖方。

③溢短装的计价。

4、①应根据不同商品的特性,正确使用表示品质的方法;②要从国内的生产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规定适当的品质指标;③要注意条款的科学性和灵活性;④在进口交易中,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商品的各项品质指标。

5、①在合同中明确具体地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②在交易数量前加上“约”字,(按《UCP500》的解释,允许对有关金额或数量有±10%的增减);③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也未在交货数量前使用“约”字,(按《UCP500》的解释,在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对散装货物有±5%的机动幅度)。

■案例分析案例1本案例分析:在进出口贸易中,商品品质质量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正确规定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有助于减少履行合同可能发生的争议。

对于样品买卖,在看样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固定样品,并在合同中正确表示,以避免交货时的争议。

案例2本案例分析:①在国际贸易中,凡属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规格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规格要求,又要和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

课后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

课后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

课后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第一篇:课后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章:新加坡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答:A公司需要承担C公司的损失。

原因:A公司以保函换取到了清洁提单,保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的协议。

A公司也因根据保函替运输公司承担责任。

吸取教训:(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是FCA合同,FCA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实在卖方(B公司所在地,卖方要负责包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

(2)A公司向承运人开据保单以换取清洁提单,但实际上卖方不仅没有获取利益,反而会面临更大的风险:①承运人管理货物的责任心降低,货损扩大。

②卖方面临被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的风险第三章:法国某卖方按照CIF条件向英国···················答案:答:无道理。

原因:因为CIF是采用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其实货物才在运输图中损坏或者灭失,买方也要接受单据并履行付款义务。

反之,卖方单据中缺少保单,即使货物完好到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第四章有一年,中国某外贸公司为答: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具体规定外商提供的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生产国别和制造日期,当产品与口头协定的不符时,该国内用户无法向供应商要求索赔,起不到很好的法律保护作用;也没有规定品质保证期、检验机构、检验标准和索赔期,该国内用户显然签订了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合同条款,购买了没有品质保障的产品。

《国际贸易实务-原理、范例与案例》习题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原理、范例与案例》习题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原理、范例与案例》习题答案第一篇:《国际贸易实务-原理、范例与案例》习题答案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贸易惯例思考题(略)案例分析仲裁庭将裁决卖方胜诉。

因为,首先,由于当时某建材厂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无权对外签订买卖合同,故由上海某外贸公司出面,作为买方代某建材厂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买方项下盖章签字的是上海某外贸公司及其法人代表。

其次,买卖双方签订3份买卖合同之后,虽然又签订了2份委托代理协议,但这2份协议是在签订3份主合同的基础上签订的,且协议中明确规定代理费由某建材厂支付。

由此可见,签署本案3份合同的买卖双方都是合同的当事人,其关系的性质为买卖关系,双方均应受本案合同的约束。

第三,本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在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国,该《公约》是解决本案合同项下争议的法律依据。

依据《公约》规定,卖方交付合同规定的货物后,买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第二章国际贸易合同的商定思考题(略)案例分析1.(1)该接受是可以撤回的(注:教材错误刊印为“撤销”)。

因为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只要撤回接受的通知于接受到达原发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便可以撤回。

(2)因该接受符合撤回的条件,故尚未生效,接受未生效也意味着合同没有成立。

2.(1)英商6月4日发来的电传属于还盘,它构成一项新的发盘。

(2)因我出口企业6月1日的发盘已被英商在6月4还盘,故而失效。

英商6有月5日的电传尽管有“无条件接受”的字样,但不构成有效的接受,而构成一项新的发盘。

3.(1)可以。

A公司以开出信用证的方式表示对S公司发盘表示接受,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这是允许的。

如《公约》第18条第3款规定:“如果根据该项发盘或依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盘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盘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

国际贸易实务部分:7-11章课堂练习-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部分:7-11章课堂练习-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第7章货物的交付(装运)案例分析1.有一批货物共50箱,由青岛运往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提单。

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①2箱欠交;②5箱外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已散失30%;③10箱外包装良好,但箱内货物短量。

试分析在上述三种情况中,哪些属于船方(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2、2010年6月12日,某货主将一批货物交船公司。

船公司于当天签发了一张“备运提单”给货主,后于6月21日装船后又在提单上加注“On Board”字样,同时写明装船日期、船名,并签字。

该批货物信用证规定不迟于6月30日装船,并须提交已装船提单。

问:上述提单是否会被接受?为什么?3、某年,我国甲公司与新加坡A公司以FOB签订一笔出口2000公吨散装货物合同。

8月10日,甲公司收到经A公司申请开来的信用证。

信用证要求,甲公司先装运1000公吨货物,并在该批货物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写A公司的名称。

8月21日,甲公司将1000公吨货物交给某外轮公司承运,并请求该外轮公司在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写A公司名称,收货人为“To Order”。

甲公司装船后取得清洁提单,背书后到银行办理结汇。

但银行在其背书上打了“×”,将提单退回甲公司。

这意味着甲公司无法通过银行收取货款。

后又得知,当货物抵达目的港新加坡后,承运人按照提单托运人A公司的声明,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直接交给了收货人。

于是,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向承运的某外轮公司以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但该外轮公司认为,甲公司虽然持有正本提单,但该提单为指示性提单,其托运人为A公司,而非甲公司,提单未经托运人A公司背书,甲公司不能证明其具有合法当事人的地位,因而甲公司与该外轮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

因此,甲公司不能向该外轮公司主张权利。

问:甲公司的教训如何?为什么?1、答:①属于船方(承运人)的责任。

因为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提单,说明50箱货物均已装船,但船方到目的港欠交2箱货物,船方没有合理的理由,其须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案例分析答案【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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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课后案例分析答案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要点评析: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案例2案情简介: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

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

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诉讼.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要点评析:根据《公约》规定,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品质规格交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包装或者装箱,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通常合同中的包装条款针对包装方式或包装材料的规定,对于每个包装的数量,属于双方特殊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卖方没有按照规定数量装箱,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则本案例中买方可以拒收整批货物。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及案例集答案(2011)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及案例集答案(2011)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及案例集答案第七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一、单项选择题1、A2、D3、C4、B5、C6、B7、B8、A9、D 10、B二、多项选择题1、ABC2、ABCD3、AB/ABC4、ABC5、ABC6、ABCD7、ABD8、ABCD 9、BC 10、CD三、判断题1、×2、×3、×4、√5、×6、×7、√8、×9、× 10、× 11、√ 12、× 13、√ 14、× 15、×四、名词解释(答案略)五、简答题(答案略)六、案例分析1、答: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

第(3)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属于原装数量不足。

2、答:(1)我方要求不合理。

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遇不可抗力导致一半左右出口家具烧毁,但不可抗力并没有严重到我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程度,所以我方不能要求免除全部交货责任,但可以延期履行交货或部分交货。

(2)美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

因为中方遇不可抗力事件后,虽多方努力仍造成了逾期交货,对此,中方不负责任,可以免责。

3、答:新加坡商人提交的美国检验证书应该是有效的,我方应该受理对方的索赔要求。

根据《公约》第38条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4、答:不合理。

因为根据《公约》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条件,B商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原因有二:(1)合同标的是普通豆饼,属种类货,未规定产地,完全可以从其他地区购进货物履约。

(2)洪水发生离交货时间还有4个月,B商有充足的时间备货,故该事件并非不可克服,B商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不合理,A可不予理睬。

5、该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权拒付。

2024年度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版教案案例分析和习题及答案大纲

2024年度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版教案案例分析和习题及答案大纲
案例二
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但在付款前发现对方存在欺诈行为。该公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 失扩大,并成功追回已支付款项。该案例展示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发现并应对风险的重要性。
案例三
某外贸企业在与国外客户合作过程中发生质量纠纷,双方就赔偿问题展开谈判。最终,在律师的协助下,双 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顺利解决纠纷。该案例强调了律师在合同纠纷处理中的专业作用。
付保费等步骤。
案例分析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 货物保险在实际业务中的应用, 培养学生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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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与保险相关案例分析
运输案例分析
选取典型的运输案例,分析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风险, 以及应对措施。
保险案例分析
结合具体保险案例,分析保险责任、理赔流程等实际问题,提高 学生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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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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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定义
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进 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 动。
2024/2/2
国际贸易分类
按商品形态可分为有形贸 易和无形贸易;按贸易对 象可分为直接贸易、间接 贸易和转口贸易等。
国际贸易术语
如FOB、CIF等,用于规 定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责 任、风险和费用划分。
4
时,需要注意支票的出票、背书和付款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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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与结算风险防范案例分析
信用风险防范
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应充分了解 对方的资信情况,避免与资信不 良的客户进行交易。同时,可以 采用信用证等结算方式,降低信 用风险。
汇率风险防范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货币汇率的 波动,可能会导致货款的实际价 值发生变化。因此,在签订合同 时,应尽量选择稳定的货币进行 结算,或者采用汇率锁定等方式 降低汇率风险。

国际贸易实务各章案例思考参考答案(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各章案例思考参考答案(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思考参考答案第一章商品的品名与品质案例思考1.彩卡上带有“828”字样的纠纷案国内公司A与国外客户B 在2000年12 月份签下了1X40'集装箱产品P1(货号为828-12)的订单。

客户在E-MAIL上要求所有包装上不能显示货号“828”,由于此次进口国海关对于“828” 等几种产品征收很高的反倾销关税,所以客户有此要求。

而公司A在给供应商下订单上仅仅注明了在货物的外箱上不能注明“828”,其他具体要求跟此客户以前的出货一致(以前订单的彩卡包装上都有“828”),所以造成彩卡包装生产下来都有“828”字样。

客户在收到公司A寄来的货样照片时,发现彩卡上仍有“828“字样,随即提出去掉“828”,由于我们的货物已全部完成,若换彩卡会造成5万元的经济损失,同时交货期将推迟20天。

(1)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应该如何处臵?(2)在该案件中,我方应当吸取的教训是什么?分析:(1)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应该如何处臵?由于我们的货物已经全部完成生产,而且更换彩卡会造成5万元的经济损失,交货期也会因此而推迟20天,如果按照客户的要求将所有包装上的“828”字样去掉,我方承担的损失太大,很难得到对方的补偿。

因此,应当尽量与对方进行沟通,争取不要改动货物的包装。

至于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不便和损失,可以适当给予补偿,只要这一补偿低于5万美元,就等于减少了损失。

由于推迟交货对于对方也会有一些影响,而且我方也承认工作上确实有失误之处,并愿意承担部分补偿,对方考虑到今后的贸易关系,可能会同意的。

本案件的最后处理结果是:客户答应接受我们货物,但是客户疏通海关需要USD2000.00的费用由我方承担。

我公司同意接受了这一要求。

(2)在该案件中,我方应当吸取的教训是什么?第一,对于客户在E-MAIL上提出的所有包装上不能显示货号“828”的要求应该深刻理解其背景,即进口国海关对于“828” 等几种产品征收很高的反倾销关税,所以客户有此要求。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含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含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含答案(第七章)问题1: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问题2: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

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案例2]问题1:卖方完全有权利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问题2:(1)CIF条件成交,是象征性交货,卖方交单就完成了交货责任,而无需保证到货。

(2)CIF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损害和灭失,越过船舷后的损坏和灭失属于买方的责任。

(3)CIF条件成交,是单据买卖,只要卖方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应该凭单付款。

所以,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拒付货款,是没有道理的。

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1.(1)仲裁应裁定卖方赔偿买方600英磅;虽然合同中规定的品质以具体规格来表示,但卖方后又向对方寄送样品,并且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这样的做法使得卖方的交货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交货,卖方交货必须既符合合同的规定,又与样品一致。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答案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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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贸易术语1.这一合同不属于CIF合同.因为CIF合同只要求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弦之前的风险和损失,但根据合同规定,如果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故卖方要承担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合同的规定已经超出了CIF的范围.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则应选用DES术语(目的港船上交货)或DEQ术语(目的港码头交货).2.美方此举不合理.一般情况下,使用FOB术语订立的合同,卖方必须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并支付出口关税及其它相关清关费用.(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出口报关由买方负责.)3.本案使用的是CFR价格条件,按照国际惯例的规定,此条件下当事人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该案中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风险损失,货物损失看似应由买方承担,但实际上卖方在装船时是将3000公吨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抵运目的港后,再将其中1000公吨分拨给买方。

这就涉及到有关“划拨”情况下风险转移的一种特殊原则,即在货物未划拨到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也不发生转移。

在货物海运途中,合同项下属于买方的1000公吨货物尚未从卖方的其它货物中划拨出来,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仍不发生风险的转移,有关风险损失仍应由卖方承担。

本案因卖方未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划拨,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

4.拒绝买方此要求.根据FOB术语我们可得知,租船是买方的责任,既然买方是以委托方式要求我方代为办理租船, ,并且费用由买方负担,所以能否租到合适的船,我方都不负任何责任。

买方没有权利因此而撤销合同.5.拒绝买方的要求.根据CIF术语,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弦时风险已经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我方只负责货物在装运港之前的灭失或损失的一切风险,并支付货物运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以及签订保险合同及支付保险费.并在货物发出后及时将保险合同转让给买方.所以买方自己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也没有退还全部货款的必要.6.为了减少货物存在仓库的风险,我可以应采用FCA或CIP,CPT术语签订合同.这样,当货物在交往湛江码头仓库或者承运人时风险就从我方转移至卖方,则发生此事故,货物的损失就不用我方承担.;7.按CFR术语,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但我方有义务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去装船通知,使买方及时购买保险,但上述案例中卖方由于未及时向买方发去装船通知,使买方无法及时购买保险,这是由于我方的失误造成的,货物在海上灭失,卖方应承担所有的损失.8.由于日本客商坚持由自己办理运输,所以采用EXW术语可以使双方都满意.第二章合同单选题判断1.由于凭样品交货时,所交货物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所以虽然B交货的质量太好,但不符合合同中品质条款的规定,所以B的做法属于违约行为,如果上诉到法院,B必须赔偿A由于交货品质与样品不同而造成的全部损失.2.A公司在与外商洽谈过程中,表现出了以样品表示品质的倾向,而在合同中又用文字方法表示商品的具体规格,这两种表示方法本来就难两全,很容易让外商抓住两者之间的矛盾点,仲裁机构则认为A公司在此项交易中必须做到按样品交货,同时货物也要符合合同的品质条款,而外商的商检证书则证明A公司的货物不符合样品的要求,所以仲裁机构判决卖方没有完成交货义务,须赔付买方的品质公差. 教训:订立合同品质条款中,以上两种品质表示方法只能二者择其一,或者寄送样品时,注明“样品仅供参考,以合同品质条款为准”3.合同中规定的溢短装条款,并不适合那些可以非常明晰表示的货物计量方法,类似以件计算,以打计算,所以卖方提出的依据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在议付过程中出现了单证不符的现象,所以遭到银行的议付.教训:为了顺利完成议付,完成合同规定的卖方应负的义务,卖方应尽量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单据与合同相符.4.为了时卖方在利用信用证议付时能顺利取得货款,卖方应严格按照合同以及信用证的要求,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单据与合同相符.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5.银行的拒付有理,因为数量上可以有10%的溢短装是直货物在重量上存在溢短,并不是允许能明晰表现的数量存在溢短.卖方的做法使得单证不符,必然遭到议付行的拒付.6.我方应具体分析,看卖方提出索赔时是否已经超出了索赔期,如果超出索赔期,我方则可以拒绝赔偿,但如果在索赔期内,我方应要求买方出具具体的商检证书以及证明期面料确实为我方出口给买方的那几批纺织品.如果确实责任在我方,则我方需赔偿买方的损失.7.我方应尽量不接受,因为这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同时,在有些国家,没有进口商的原产地证书,有些货物是不允许销售的.这将对我方造成一定的损失.8.我方装出22公吨货物,总金额超出了信用证的最高金额,不能做到单证相符,所以遭到议付行的拒付.第三章运输单选题多选题六、计算题P16 第2题50美元+(200+200*10%)*0.05=X*(1-3%)解得X=62.9美元七.案例分析1.船公司的做法成立.因为签订的是联运提单,每个承运人只对其航程负责.但船公司仍有识别提单是否是正本(只有提正本提单,才能提取货物)的义务.所以我方应通过船公司想最后议程的承运人索赔.2.银行有拒付的权利.因为倒签提单银行是不接受,受益人也不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信用证的不可抗力条款只适用于银行。

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课后习题答案及国际贸易实务部分:7-11章 课堂练习-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课后习题答案及国际贸易实务部分:7-11章 课堂练习-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20XX年修订版参考答案第一章绪论复习题一、判断题1.×;2.√;3.×;4.√;5.√二、单项选择题1.B ;2.D三、简答题略第二章品质数量包装案例讨论一、品质案例[案例1]有一份FOB合同,出售100公吨农产品,总值50000美元。

在交货时,所含水分超过合同规定指标10%。

讨论:买方可否撤销合同?答:不可撤销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因为,卖方所交农产品是含水份超标,应可食用,不构成根本性违约。

[案例2]有一份合同,出售大米10000公吨。

合同规定:“自9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10批交货”。

卖方从9月份开始交货,但在交至第3批大米时,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全部合同无效,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讨论:买方可否主张这种权利?如所交货物为成套的机器设备,如何处理?答:买方不可以主张全部合同无效,可主张包括第3批及以后各批无效。

因为,以后分批交货合同,每批次可作为相对独立的合同对待,1、2批次大米合格,买方须接受这两批货物。

而第3批不合格是买方有理由推断其以后各批将出现质量问题。

[案例3]有一份CIF合同,出售机床200台,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有部分零部件生锈。

他认为这批货是存仓太久的仓底货,因此向卖方提出25%的折价处理。

当卖方提出用全新货物换回已交付的货物时,买方已将该批货物运往非洲销售。

讨论:买方能否坚持25%的折价处理?为什么?答:买方不能坚持25%的折价处理。

因为按照《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交货不合格情况下,卖方可采取措施补救,买方需保全货物,不得做出行为使其已构成实际接受了货物。

由于在货物不合格下买方将货物转卖他人,已构成事实上接受了货物,因此丧失了索赔权。

二、数量案例[案例4]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公吨绿豆,合同单价为每公吨1000美元,共100000美元。

事后卖方只交货5公吨。

讨论: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如本例卖方交货90公吨。

(完整word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完整word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冷柏军的《国际贸易实务》课后习题答案案例讨论《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第一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案例讨论1。

2001年12月,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移动电信设备,总金额为200万美元,交货地点在A公司设在沈阳的仓库。

合同进一步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自愿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其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并明确双方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试分析,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恰当?答案要点目前,在国际上,与国际贸易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贸易条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确立有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原则时,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但在1986年核准《公约》时,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其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对此,我国提出了保留,即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本案中,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此,双方规定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不妥之处。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二)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二)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二)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案例讨论1.我口岸某公司出口货物共5000箱,对外报价为每箱USD275 CFR Copenhagen。

几天后,国外商人要求将价格改报为FOB Shanghai。

己知该批货物每箱的体积为45cm×35cm×25cm, 毛重为38千克,净重32千克,商品计费标准为W/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100美元,到Copenhagen港需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附加费10%,港口拥挤附加费20% 。

试求FOB Shanghai价为多少?答案要点本案例主要涉及了班轮运费的计算。

运费计算步骤如下:选择相关的船公司运价表;根据货物名称,在货物分级表中查出相应的运费计算标准和等级;在等级费率表的基本费率部分,找到相应的航线、启运港和目的港,按等级查到基本运价;再从附加费部分查出所有应收(付)的附加费项目和数额(或百分比)及货币种类;根据基本运价和附加费算出实际运价;总运费=实际运价X运费吨。

根据上述步骤,总结出班轮运费的计算公式为:F=Fb×(1+∑s) ×Q,其中,F为班轮运费;Fb为基本运费率;∑s为附加费率之和;Q为总货运量。

本案例中,由于计费标准为W/M,根据已知条件,可求出积载系数为小于1,故按重量计算运费。

在计算出单位运费后,以CFR价格减去运费,便可得到FOB价格。

体积=0.45 x 0.35 x 0.25 x 5000 = 195 cbm毛重=0.038 x 5000 = 190 ton所以,计费重量从高择体积,即195 M/T海运基本费为:$100 x 195 = $19,500海运附加费为:$19,500 x (20%+10%+20%) = $9,750海运费总计为:$19,500 + $ 9,750 = $29,250原CFR总价为:$275 x 5000 = $1,375,000FOB=CFR - Freight=$1,375,000 - $29,250 = $1,345,750案例讨论2.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EXW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1、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

2、本案例涉及EX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3、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

FCA我国某食品进口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20天预付货款金额的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

合同签订后两星期,买方如约支付了25%的定金.当年5月7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

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35%的货款。

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当年7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

试问:(1)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完成?(2)买卖双方孰是孰非?(3)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答案要点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 术语下,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2)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

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版)-第十一章习题解答

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版)-第十一章习题解答

第十一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一、名词解释1、备货就是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准备好应交付的货物,以保证按时出运,如约履行。

备货工作的内容,大致包括:卖方或者向有关生产部门(或仓储部门)安排准备出运货物;或者向国内供货人订立采购货物合同和催交货物。

2、审证是指当国外买方开来信用证时,卖方对开证行的背景和资信能力以及信用证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和核对。

3、出口报关:出口货物在装船出运之前,需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口货物办理报关时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必要时还需要提供出口合同副本,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商品检验证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海关查验有关单据后,即在装货单上盖章放行,凭以装船出口。

4、制单结汇是指出口货物装运后,有关公司、企业按照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持单向当地银行结汇,即出口商通过银行收取货款。

5、收妥结汇:是指议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外国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账户的贷记通知书时,即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给外贸公司。

6、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收到单据在审查无误情况下,按信用证的条款买入受益人(外贸公司)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货款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拨交外贸公司。

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

银行做出口押汇,是为了对外贸公司提供资金融通,有利于外贸公司的资金周转。

7、定期结汇:是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外贸公司。

8、商业发票:是出口商开给进口商的收货清单,是出口商结汇所需的单据之一,是进口商凭以收货、付款以及报关纳税的依据。

缮制其他单证一般要以发票为依据。

9、普惠制单据:是根据普惠制给惠国的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由普惠制受惠国授权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国际贸易实务各章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共10章,21页)

国际贸易实务各章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共10章,21页)

第一章贸易术语案例分析1.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德国商人按CIF汉堡、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

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

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2.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不区别?3.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4.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不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习题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习题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答案)第一章案例分析题:某年 3 月,A 公司与 B 公司按照 CIF 条件签定了一份出口某种日用品的合同。

由于考虑到该商品的季节性很强,买方要求在合同中规定货物必须在4月底之前运达目的港,以保证5月初投入市场,过期买方不再接受货物。

卖方为了卖得好价钱,同意了买方的条件,并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发运了货物,然而载货船只在途中发生故障,修船延误了时间,结果货到目的港已是五月中旬。

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并提出索赔,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

卖方认为,合同是按照 CIF 条件成交的,根据《INCOTERMS 2010》的解释,CIF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是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也就是说卖方只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而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物损坏,灭失以及延误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但买方则认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规定了期限到达,这是买方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

现在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最后期限,买方自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你认为卖方主张有理,还是买方主张有理答:我认为是买方的主张有理。

理由:虽然根据《INCOTERMS 2010》的解释,CIF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是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也就是卖方只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而在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在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因为装船之后的由于运输公司逾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责任。

但是,由于在合同中有一条对于卖方极其不理的条款:“保证在 4 月底之前到达目的港,过期买方不接受货物”,买方也同意签署了合同,那么就应当根据合同中的条款履行,买方可以拒绝接受逾期货物。

第二章思考题:1、EXW 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卖方基本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约定的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2)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提交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一章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一章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一章课后习题答案一、根据合同审核信用证,指出不符之处,并提出修改意见。

不符点:1. 31C 开证日期不符,根据合同,开证日期应为090702之前;2.31D 有效期不符,根据合同,有效期应为090915;3.31D 到期地点不符,根据合同,到期地点应在中国;4.59 受益人名称不符,受益人名称应为“SHANGHAI WILL TADING CO.,LTD.”;5.32B 信用证金额不符, 根据合同,信用证金额应为USD91500.00 ;6.42C 汇票付款期限不符, 汇票付款期限应为“AT SIGHT”;7.42A 汇票受票人有误, 汇票受票人应为开证行(ING BELGIUM NV/SV(FORMERLY BANK BRUSSELS LAMBERT SA),GENT)或付款行,不应是开证申请人;8.43P 应为允许分批装运;9.44E 装运港不符,装运港应为“SHANGHAI”;10. 44C 最迟装运期不符, 最迟装运期应为090831;11.45A 品名不符,品名应为“WORK SHORT TROUSERS”;12. 45A 单价币别不符, 单价币别应为“USD”,不应为“EUR”;13.45A 贸易术语不符,贸易术语应为“CIF”,不应为“CFR”;14. 45A 合同号有误,应为 WILL09068;15.46A 提单运费项目应注明“FREIGHT PREPAID”, 不应为“FREIGHT COLLECT”;16.46A 保险单的保险金额应为发票金额的“110PCT”,不应为“120PCT”;17.46A 保险险别应为“ALL RISKS AND WAR RISK”;18.71B 所有费用由受益人负担不合理;19. 48 交单期应为装运日期后“15天”,不应是装运日期后“5天”。

20. 50 申请人有误,应为 NU BONNETERIE DE GROOTE,AUTOSTRADEWEG 6 9090 MEUE BELGIUM;二、根据已知资料缮制商业发票、装箱单、装船通知。

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一章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一章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一章课后习题答案一、根据合同审核信用证,指出不符之处,并提出修改意见。

不符点:1. 31C 开证日期不符,根据合同,开证日期应为090702之前;2.31D 有效期不符,根据合同,有效期应为090915;3.31D 到期地点不符,根据合同,到期地点应在中国;4.59 受益人名称不符,受益人名称应为“SHANGHAI WILL TADING CO.,LTD.”;5.32B 信用证金额不符, 根据合同,信用证金额应为USD91500.00 ;6.42C 汇票付款期限不符, 汇票付款期限应为“AT SIGHT”;7.42A 汇票受票人有误, 汇票受票人应为开证行(ING BELGIUM NV/SV(FORMERLY BANK BRUSSELS LAMBERT SA),GENT)或付款行,不应是开证申请人;8.43P 应为允许分批装运;9.44E 装运港不符,装运港应为“SHANGHAI”;10. 44C 最迟装运期不符, 最迟装运期应为090831;11.45A 品名不符,品名应为“WORK SHORT TROUSERS”;12. 45A 单价币别不符, 单价币别应为“USD”,不应为“EUR”;13.45A 贸易术语不符,贸易术语应为“CIF”,不应为“CFR”;14. 45A 合同号有误,应为 WILL09068;15.46A 提单运费项目应注明“FREIGHT PREPAID”, 不应为“FREIGHT COLLECT”;16.46A 保险单的保险金额应为发票金额的“110PCT”,不应为“120PCT”;17.46A 保险险别应为“ALL RISKS AND WAR RISK”;18.71B 所有费用由受益人负担不合理;19. 48 交单期应为装运日期后“15天”,不应是装运日期后“5天”。

20. 50 申请人有误,应为 NU BONNETERIE DE GROOTE,AUTOSTRADEWEG 6 9090 MEUE BELGIUM;二、根据已知资料缮制商业发票、装箱单、装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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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货物的交付(装运)案例分析1.有一批货物共50箱,由青岛运往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提单。

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①2箱欠交;②5箱外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已散失30%;③10箱外包装良好,但箱内货物短量。

试分析在上述三种情况中,哪些属于船方(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2、2010年6月12日,某货主将一批货物交船公司。

船公司于当天签发了一张“备运提单”给货主,后于6月21日装船后又在提单上加注“On Board”字样,同时写明装船日期、船名,并签字。

该批货物信用证规定不迟于6月30日装船,并须提交已装船提单。

问:上述提单是否会被接受?为什么?3、某年,我国甲公司与新加坡A公司以FOB签订一笔出口2000公吨散装货物合同。

8月10日,甲公司收到经A公司申请开来的信用证。

信用证要求,甲公司先装运1000公吨货物,并在该批货物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写A公司的名称。

8月21日,甲公司将1000公吨货物交给某外轮公司承运,并请求该外轮公司在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写A公司名称,收货人为“To Order”。

甲公司装船后取得清洁提单,背书后到银行办理结汇。

但银行在其背书上打了“×”,将提单退回甲公司。

这意味着甲公司无法通过银行收取货款。

后又得知,当货物抵达目的港新加坡后,承运人按照提单托运人A公司的声明,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直接交给了收货人。

于是,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向承运的某外轮公司以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但该外轮公司认为,甲公司虽然持有正本提单,但该提单为指示性提单,其托运人为A公司,而非甲公司,提单未经托运人A公司背书,甲公司不能证明其具有合法当事人的地位,因而甲公司与该外轮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

因此,甲公司不能向该外轮公司主张权利。

问:甲公司的教训如何?为什么?1、答:①属于船方(承运人)的责任。

因为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提单,说明50箱货物均已装船,但船方到目的港欠交2箱货物,船方没有合理的理由,其须承担责任。

②由风险造成。

③由卖方负责。

2、答:上述提单将会被接受。

因为该批货物交付的提单是6月21日的已装船提单,符合信用证规定“应于6月30日前装船,并须提交已装船提单。

”尽管船方签发的是备运提单,但交付提单时已注明“On Board”字样(即已装船),同时写明装船日期、船名,并签字,使提单成为已装船提单。

3、答:甲公司的教训是提单托运人填写失误,导致货款两空。

提单中收货人不能直接填买方,这一般都知道。

但托运人必须填卖方,这时收货人一览的“To Order”才意味着凭卖方指示。

而本案中就意味着凭买方(A公司)指示了,导致船方的说法没有问题而不理会卖方的正本提单。

8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课堂练习题1.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海运出口玩具产品100箱,投保平安险,货物装于船舱内。

途中因船舶触礁,舱内进水,致使其中20箱严重水浸,无法销售,问:这20箱货物损失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投保平安险后,保险人对这部分损失是否予以赔偿?2.我方按CIF条件出口食品一批,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

货到目的港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货物因港口无法作业不能卸载。

第三天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

等到第六天罢工结束,该批食品已变质。

问:进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能够得到赔偿?3.有一份按FOB条件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买方在卖方装运前就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合同标的物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途中,由于震动、挤压导致约20%的货物碰损破碎。

事后卖方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但遭拒绝。

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投保人的名义凭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仍遭拒绝。

问:保险公司为什么会拒赔?1.答:属于意外事故下的单独海损;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2.答:进口商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因为罢工险只对因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而本案为间接损失,当事人可以采取措施加以避免。

3.答:因为FOB术语下,货物装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而此时买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仅对买方承担的风险予以赔偿,卖方不具有保险利益。

第九章国际货款的支付1.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轻纺制品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银行转交给我出口公司。

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有关货物装运期限和不允许转运的规定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一致。

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银行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

问:(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答:(1)开证行拒绝修改,或即使修改,导致修改无效的后果。

因为信用证的修改,需要经开证申请人、开证人、受益人三方同意,否则修改无效。

(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程序是受益人将需修改的全部内容,通知给开证申请人,由申请人到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并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发给通知行,再转给受益人,受益人再审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后,确认接受。

2.2008年11月底,中国A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各式打火机CIF合同,总价值10118.00美元,数量为111,000只,规定从上海运往新加坡,到港时间不得晚于12月18日,支付方式为B公司收到目的港的代理的接货通知书后48小时内将全部货款办理电汇(T/T)给A公司。

由于装运期较为迫切,A 公司立即准备货物,并预定了12月8日船期(预计整个航程共需10天)。

货物如期装船后,正本提单寄B 公司。

但因货物途经香港时多停靠了2天,于12月20日才抵达目的港,客户于次日提货后,提出暂时拒付全部货款,侍货物销完后再付,原因是货物未能如期到港,致使这批货物无法赶上当地圣诞节的销售高潮,其部分客户已纷纷取消订单,造成此批货物大量积压,给他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A公司多次电告B公司,告知:“货物未能如期到港 (延误2天),我方是无法预料与控制的,再者,因备货时间短,我方巳尽力将货物装上最早船期。

”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办理付款,B公司均不予理睬。

2个月后,A公司只好请新加坡某一友好客户C与B公司协商,B公司才开始有所松口,条件是要求A公司降价30%后才同意给予付款(客户称约有价值30%货物积压仓库)。

经我方一再努力与之协商,最终才以我方降价15%告终,此案中A 公司直接损失1500多美元。

试分析A公司采用的支付方式的合理性?答:到货付款不利于卖方,而且CIF贸易术语不应规定货物到港条款。

应采用信用证或托收支付,且托收时以付款为交单前提。

3. 中国某外贸公司与某籍华人客商用全额预付货款方式顺利地做了几笔小额交易后,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

并称:由于数量太多,资金一时周转不开,最好将付款方式该为D/P AT SIGHT。

当时该公司考虑到采用D/P AT SIGHT 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

结果,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元。

事情发展极为不顺。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

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

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

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讯。

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于是只好作罢。

试分析该外贸公司从中应吸取哪些教训?答:在没有充分掌握买方资信下,不能轻易改变支付方式。

在以往全额预付下,变更支付方式至少应采用信用证支付,而不是托收。

4.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日商在某年11月按CIF条件签订一份出口 10万欧元棉布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日商于次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一成。

我方正在备货期间,日商通过开证行送来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

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

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

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开证行拒付理由不成立。

因为,未经受益人同意的信用证修改无效,开证行应按原证付款。

5.山东GY公司于2006年4月11日出口欧盟×国果仁36公吨,金额32100美元,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

GY公司于4月17日填写了托收委托书并交单至我国SZ银行,SZ银行于4月19日通过DHL邮寄到X国SNA 银行托收。

5月18日,GY公司业务员小李突然收到外商邮件,说货物已经到达了港口,询问单据是否邮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

小李急忙联系托收行,托收行提供了DHL号码,并传真了邮寄单留底联。

小李立即发送传真给外商,并要求外商立即联系SNA银行。

第二天客户回复说银行里没有此套单据。

GY公司领导十分着急,小李质疑托收行没有尽到责任,托收行业务主管不同意GY公司的观点,双方言辞激烈。

压力之下,托收行于5月20日和5月25日两次发送加急电报。

SNA银行于5月29日回电报声称“我行查无此单”。

但SNA银行所在地的DHL提供了已经签收的底联,其上可以清楚看到签收日期和SNA银行印章。

GY公司传真给了客户并请转交代收行。

然而,SNA银行不再回复。

外商却于6月2日告诉小李,X国市场行情下跌,必须立即补办提单等单据,尽快提货,否则还会增加各种占港费等,后果将很严重。

重压之下,GY公司于4日电汇400元给《国门时报》挂失FORM A证书,同时派人到商检局开始补办植物检疫证等多种证书。

困难的是补提单,船公司要求GY公司存人民币52万到指定帐户(大约是出口发票额的2倍),存期12个月,然后才能签发新的提单。

6月9日代收行突然发送电报称“丢失单据已经找到,将正常托收”。

此刻,无论GY公司还是托收行都长出了一口气,这的确是皆大欢喜的结果,不幸中的万幸。

然而这个灰色幽默让GY公司乱成一团,花费和损失已经超过本次出口预期利润。

问:托收单据丢失谁该承担责任?外贸业务员的教训如何?答:托收行和代收行有保管单据的责任,本案中托收单据丢失应由代收行承担责任。

本案中出口方须接受的教训是,正本提单须开立多份,以防寄单丢失。

第十章合同争议的预防与处理1.日本A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给香港B公司,B又把这批电视机转口给泰国C公司。

在日本货物到达香港时,B已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但B将这批货物转船直接运往泰国。

泰国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有严重的缺陷,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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