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高产高效矿井(露天)标准及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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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高产高效矿井(露天)标准及评审办法》

关于发布《煤炭工业安全高效矿井(露天)评审办法》的通知

中煤协会行调[2007]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煤炭行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将“高产高效矿井”更名为“安全高效矿井”。并对原《煤炭工业高产高效矿井(露天)评审办法》进行部分调整,现正式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煤炭工业安全高效矿井(露天)评审办法.doc

煤炭工业安全高效矿井(露天)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行业自主创新,加快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引导煤炭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煤炭工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高效矿井(露天)是指矿井工作条件达到规定标准,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工作面单产、原煤生产人员效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资源回收率、矿区环境保护符合规定的矿井(露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煤矿。

第四条安全高效矿井(露天)评审设立三个级别:

1、特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

2、行业一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

3、行业二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

第二章标准

第五条安全高效矿井(露天)须达到以下标准:

1、安全生产

①特级安全高效矿井百万吨死亡率为0;行业一级安全高效矿井当年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百万吨死亡率低于0.4;行业二级安全高效矿井当年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百万吨死亡率低于1;

②特级安全高效露天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行业一级安全高效露天矿百万吨死亡率低于0.1;行业二级安全高效露天矿百万吨死亡率低于0.2。

2、经济效益

①煤矿在保证安全生产各项必要投入的前提下实现盈利;

②煤矿职工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应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特级、行业一级、行业二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应分别达到煤炭行业人均年收入的2倍、1.4倍、1.2倍以上或分别高于本企业上年度的15%、12%、10%。

3、采掘机械化程度

①安全高效露天矿采煤、剥离机械化程度应全部达到100%;

②特级、行业一级、行业二级安全高效矿井采煤机械化程度应分别达到95%、85%、75%以上;

③特级、行业一级、行业二级安全高效矿井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均应达到95%以上;

④特级、行业一级、行业二级安全高效矿井的综掘机械化程度,应分别达到40%、25%、15%以上。

4、采煤方法及采出率

①煤矿水平接替正常,采区和工作面开采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②煤矿采煤方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③矿井采区采出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

④露天矿采出率不低于97%。

5、信息化管理

煤矿在调度、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6、矿井安全监测监控

煤矿必须配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7、矿井劳动定员管理

煤矿应建立矿井劳动定员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组织生产,优化企业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率。必须实行“限员挂牌”制度。

8、环境保护

煤矿必须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持有合法有效的排污许可证明。

9、矿井综合单产

特级、行业一级、行业二级安全高效矿(井)的综合单产,应分别达到12万吨/个/月、8万吨/个/月、6万吨/个/月以上。

矿井开采难采煤层:较薄煤层(≤1.5m)或大倾角煤层(≥25°),考核综合单产乘0.5系数;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考核综合单产乘0.8系数。

11、安全高效露天矿单产和原煤工效

⑴露天矿包机组月平均产量标准

特级、行业一级、行业二级安全高效露天矿包机组月平均产量,应分别达到12万吨、8万吨、6万吨以上。

行业二级安全高效露天矿原煤工效标准,规定为行业一级标准乘0.8系数。

第一章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安全高效矿井(露天)建设实行动态达标制度,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符合安全高效矿井(露天)条件的煤矿,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各省(区、市)煤炭管理机构、中央煤炭企业申报,各省(区、市)煤炭管理机构、中央煤炭企业接到申报材料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于每年3月中旬前以正式文件(附相关报表材料)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申报。

第九条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组织专家,采取书面审核与现场抽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省报送的安全高效矿井和露天煤矿进行评审。

第九条评审、验收、公示期间,申报矿井出现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则不予命名。

第十条通过评审的煤矿,均在中国煤炭工业网()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时间15天,公示期满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予以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煤炭企业应制定安全高效矿井(露天)的发展规划,并建立激励机制。对于在建设安全高效矿井(露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重奖,具体奖励办法自定。

第十二条申报煤矿必须如实申报,如发现弄虚作假,除取消该矿当年申报资格外,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还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建立全国安全高效矿井(露天)信息联络员制度。及时沟通和交流安全高效矿井(露天)建设的经验和做法,取长补短,加强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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