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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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前有关检验证明

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前有关检验证明

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前有关检验证明的讲解(2020.1.1)一、特种设备的分类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1、锅炉,包括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含气瓶),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氧舱、气瓶。

3、压力管道,包括工业管道、公用管道、长输管道。

4、电梯,包括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其它类型电梯。

5、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叉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7、客运索道,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8、大型游乐设施,包括观览车类、滑行车类、架空游览车类、陀螺类、飞行塔类、转马类、自控飞机类、赛车类、小火车类。

二、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一)锅炉的检验周期1、内部检验:2年2、外部检验:1年(二)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1、固定式压力容器(1)年度检查:1年(2)定期检验:首次定期检验:投用后3年内。

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确定下次检验日期,一般1—6年。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2、移动式压力容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1)年度检验:1年(2)首次全面检验:投用后1年内。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下表全面检验周期要求确定。

3、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1)年度检验:1年(2)定期检验:4、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1)年度检验: 1年(2)全面检验:3年(三)气瓶的的定期检验周期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不含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溶解乙炔气瓶、车用气瓶及焊接绝热气瓶)、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 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例如:氮气瓶、氩气瓶):5年;(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例如:氨气瓶、氧气瓶):2年;(3)盛装其它气体的气瓶:3年。

TSGN0001-2017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N0001-2017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pecial Purpose Motor Vehicles in Defined Field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 月 日前 言年 月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和监管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

年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中安全技术规范“紧急制定”的规定,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下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任务书。

年 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草案。

年 月,在北京召开了专题会议,经过相关专家专题研讨,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送审稿。

年 月和 月,送审稿提交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两次审议,经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年 月 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管范围,规定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的基本安全要求,本规程颁布施行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吴占稳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傅顶和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吴国军安徽合力股份育限公司 王 英上海龙工控股有限公司 谢英华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张 威中困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景为科 钱剑雄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尚 洪目 录总则……………………………………………………………………………☎✆ 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 使用安全管理…………………………………………………………………☎ ✆ 检验……………………………………………………………………………☎✆ 附则……………………………………………………………………………☎✆附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⑤⑤⑤……………………………☎ ✆ 附录♋♋ 叉车产品数据表⑤………………………………………………☎ ✆附录♋♌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产品数据表⑤…………………………☎ ✆附件 叉车检验项目表⑤⑤…………………………………………………⑤☎ ✆附件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检验项目表⑤⑤⑤……………………………☎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总 则 目的为了保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办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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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
注1:本产品仅限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使用。

注2:本合格证包括所附“叉车产品数据表”或者“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产品数据表”。

叉车产品数据表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产品数据表
注:本表中的额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人员、乘客和安全员。

表A-1和A-2填写说明:
(1)叉车的产品名称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

观光车辆的产品名称包括:观光车、观光列车。

(2)设备代码由设备基本代码、制造单位代号、制造年份、制造顺序号组成,总共18位,中间没有空格,具体如下:
XXXX XXXXX XXXX XXXXX
制造顺序号(5位阿拉伯数字,如超过99999,可
用拼音字母代替)
制造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
制造单位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后五位)
设备基本代码:叉车5110,观光车辆5200 (3)型号与规格的填写应当与型式试验合格证一致。

(4)叉车门架形式主要包括二级全自由、三级全自由等。

(5)参数应当填写设计值。

(6)表中不涉及的内容填写“/”。

(7)表中主要零部件至少包括发动机(电机)、控制器、轮胎。

(8)。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厂)内机动车辆定义

(厂)内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2010-08-25 11:32:17| 分类:厂内车辆| 标签:特种设备车辆目录监察|字号大中小订阅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名称:(章)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员:年月日发布年月日实施签发: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各级主要责任人员的职责(一)、企业主管设备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职责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以指导自己的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设备管理方面的条例和有关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规程、规章或规定及有关指示和要求。

2、全面负责本企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工作,建立起本企业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的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3、组织建立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体系,明确或指定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并督促抓好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

4、组织制定并审批本企业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审批本企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选购及定期检验计划、修理、改造方案,淘汰更新计划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转让事项,并督促检查其执行、完成情况。

6、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状况,了解、掌握本企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技术状况,解决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本企业的管理水平。

7、协调企业内部各生产与使用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8、组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检查落实处理意见。

9、审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表格和有关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方面的上报统计报表。

10、负责组织领导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方面的检查评比,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扬先进,批评落后,做到奖罚分明。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职责1、在企业主管设备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pecial Purpose Motor Vehicles in Defined Field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7年1月16日前 言2014年10月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和监管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

2015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中安全技术规范“紧急制定”的规定,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下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任务书。

2015年12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草案。

2016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专题会议,经过相关专家专题研讨,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送审稿。

2016年2月和12月,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两次审议,经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2017年1月16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管范围,规定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规程颁布施行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吴占稳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傅顶和 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吴国军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王 英 上海龙工控股有限公司 谢英华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张 威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景为科 钱剑雄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尚 洪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 ://w w w .a q s i q .g o v .c n /目 录1 总则 (1)2 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2)3 使用安全管理 (11)4 检验 (13)5 附则 (16)附件A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 (17)附录aa 叉车产品数据表 (18)附录ab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产品数据表 (19)附件B 叉车检验项目表 (20)附件C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检验项目表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h t t p://ww w.aq si q.go v.cn/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 则1.1 目的 为了保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tsgn0001-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n0001-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机动工业车辆
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
注1-1:本规程所指叉车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以下简称观光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车。
2017年1月16日
前言
2014年10月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和监管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2015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中安全技术规范“紧急制定”的规定,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下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任务书。2015年12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草案。2016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专题会议,经过相关专家专题研讨,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送审稿。2016年2月和12月,送审稿提交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两次审议,经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观光列车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2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和安全员)不得大于72人,并且牵引车头座位数小于或者等于2个,车厢总节数不得大于3节,每节车厢座位数为20个-35个(含20个和35个);
观光车辆
(1)方向盘不得右置,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和向右转角均不大于15°;
(2)应当设置转向限位装置。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叉车、电动搬运车、内燃车等。

三、安全责任
1.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3. 专用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对车辆的安全操作负直接责任。

四、安全管理措施
1. 采购与验收
(1)采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时,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的厂家。

(2)车辆到货后,应进行验收,确保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2. 使用与培训
(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
上岗。

(2)使用人员应熟悉车辆的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及应急预案。

3. 维护与保养
(1)定期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2)建立车辆维修保养档案,记录维修保养情况。

4. 安全检查
(1)定期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重点检查车辆制动、转向、灯光、喇叭等安全性能。

5. 事故处理
(1)发生事故时,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及时上报。

(2)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附则
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叉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叉车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含义和范围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
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工厂区域,指有明确管理边界,从事加工、组装等的制造厂厂区,港口(码头),铁路货场和物流园区。 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指可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
16
4. 使用管理
4.2 维护保养和检查
4.2.1 一般要求 (1)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场车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
范和产品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定期自行检查分为月度检查和年度检查;对维护保养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 况应当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记录至少保 存5年;
在用叉车的定期检验每2年1次。
注: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下一检验周期对应年度的当月。下次检验日期以首次检验或者停用后 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不因逾期检验而变动。使用单位确有需要且与检验机构协商一致的情 况下,可适当调整下次检验日期,但不得延长检验周期。
2.1 改造的告知 从事场车改造的单位,在进行改造施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向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
知,告知后方可改造。
2.2 改造后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改造后,场车整车安全性能由改造单位负责,改造单位应当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3 改造后的名牌和标志 改造后,原铭牌不变,同时增加新的场车铭牌,铭牌至少包括从事改造的单位名称、改造日期、许可证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义)本规定所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调整范围)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以及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车辆进入道路行驶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安全责任)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者应当对车辆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或者产权拥有者在相应范围内对车辆的安全全面负责。

车辆的检验和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开展的工作,承担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的责任。

车辆使用者、产权拥有者或者对车辆安全负有明确法律责任者(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必要的安全经费投入。

第六条(科技创新)鼓励车辆行业推进科技创新,采用先进的安全、节能、环保技术,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基本要求)境外制造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本规定及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章基本安全要求第八条(安全要求总体原则)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车辆基本安全要求)车辆应当能够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并符合以下基本安全要求:(一)应当在车辆显著位置设置永久固定的标牌,标牌内容至少包括制造或者改造单位名称、制造或者改造完成日期、车辆名称、型号、出厂编号以及车辆的主参数。

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TSGN0001-2017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N0001-2017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N0001-2017
前言
2014 年 10 月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 定义和监管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 2015 年 11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简
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
中安全技术规范“紧急制定”的规定,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下达《场 ( 厂)
(11)
4 检验……………………………………………………………………………
(13)
5 附则……………………………………………………………………………
(16)
附件 A 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 (17) 附录 aa 叉车产品数据表………………………………………………… (18) 附录 ab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产品数据表…………………………… (19)
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任务书。 2015 年 12 月,中国特种设备
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 在上海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 形成《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草案。 2016 年 1 月,在北京召开了专题会
议,经过相关专家专题研讨, 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 第 1 部分:可燃性气体和蒸汽环境用Ⅱ类内燃机》 、GB20800.2-2006
《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 第 2 部分:可燃性粉尘环境用Ⅱ类内燃机》 。
2.2.4.1.2 观光车辆
(1) 观光车的设计最大爬坡度不得小于 15%;
(2) 观光列车的设计最大爬坡度不得小于 7%;
(3) 静 内燃叉车,应当配备在传动装置处于接合状态时,能防止发动机启动的装置。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范本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范本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范本
编号:
制造单位名称
制造地址
生产许可证编号
型式试验证书编号
设备类别
设备品种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编号
管口期
年月日
车架编号
本产品经质量检验,符合《场(厂)内、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 及其设计图样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要六,
检验责任工程师(签章): 日期:
质量保证工程师(签章): 日期:
(产品质量检验专用章)
年月日
注 1:境外制造的场车,生产许可证编号和设备代码填写“一”。(本注不印制)
注 2:委托生产的场车,产品合格证中制造单位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型式试 验证书编号同时 填写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信息,制造地址填写实际制造地址。(本 注不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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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附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
注:1本产品仅限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使用。

本合格证包括所附“叉车产品数据表”或者“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产品数据表”:2注.
A-1
附录叉车产品数据表
A-2
附录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产品数据表
注:本表中的额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人员、乘客和安全员。

和A-2填写说明:表A-1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1)叉车的产品名称包括:平衡重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

观光车辆的产品名称包括:观光车、观光列车。

设备代码由设备基本代码、制造单位代号、制造年份、制造顺序号组成,总共)(2 位,中间没
有空格,具体如下:18XXXX XXXXX XXXX XXXXX
制造顺序号(5位阿拉伯数字,如超过99999,可用拼音字母代替)
制造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
制造单位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后五位)
设备基本代码:叉车5110,观光车辆5200
(3)型号与规格的填写应当与型式试验合格证一致。

(4)叉车门架形式主要包括二级全自由、三级全自由等。

(5)参数应当填写设计值。

(6)表中不涉及的内容填写“/”。

(7)表中主要零部件至少包括发动机(电机)、控制器、轮胎。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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