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氧站供气管道设计规范与要求

氢氧站供气管道设计规范与要求
氢氧站供气管道设计规范与要求

氢氧站供气管道设计规范与要求

第11.0.1 条碳素钢管中氢气最大流速,应符合表11.0.1的规定。

碳素钢管中氢气最大流速表11.0.1

注:氨气工作压力为0.1~1.6Mpa,在不锈钢管中最大流速可为15m/a。

第11.0.2条氢气管道的管材,应采用无缝钢管。对氢气纯度有严格要求时,其管材、阀门、附件和敷设,应按现行国家标第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11.0.3条氢气管道阀门的采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氢气管道的阀门,宜采用球阀、截止阀。当工作压力大于0.1Mpa时,严禁采用闸阀。

二、阀门的材料,应符合表11.0.3的规定。

第11.0.4条氢气管道法兰、垫片,宜符合表11.0.4的规定。

第11.0.5条电解用原料水的管材、阀门,宜采用不污染原料水质的材料制作。

第11.0.6条氢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但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可采用法兰或螺蚊连接。螺蚊连接处,应采用聚四氟乙烯薄膜作为填料。

氢气阀门材料表11.0.3

注:(1)当密封面与阀体直接连接时,密封面材料可以与阀体一致。

(2)阀门的密封填料,应采用石墨处理过的石棉的或聚四氟乙烯材料。

氢气管道法兰、垫片表 11.0.4

第11.0.7条管道穿过墙壁楼板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与套管间,应采用石棉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填塞。

第11.0.8条氢气管道与其它管道共架敷设或分层布置时,氢气管道应布置在外侧并在上层。

第11.0.9条输送湿氢或需作水压试验的管道,应有不小于3‰的坡度,在管道最低点处应设排水装置。

第11.0.10条氢气放空管,应设阻火器。阻火器宜设在管口处。放空管的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引至室外,放空管管口应高出屋脊1m;

二、应有防雨雪侵入和杂物堵塞的措施;

三、压力大于0.1Mpa,阻火器后的管材,宜采用不锈钢管。

第11.0.11条氢氧站、供氢站和车间内氢气管道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沿墙、柱架空敷设,其高度不应妨碍交通并便于检修,与其它管道共架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要求;

二、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并不得穿过不使氢气的房间;

三、车间入口处应设切断阀,并宜设流量记录累计仪表;

四、车间内管道末端宜设放空管;

五、接至用氢设备的支管,应设切断阀,有明火的用氢设备还应设阻火器。

11.0.12条厂区内氢气管道架空敷设时,应条例下列规定:

一、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上;

二、在寒冷地区,湿氢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三、与其它架空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宜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执行;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宜按本规范附录三的规定执行。

第11.0.13条厂区内氢气管道直接埋地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埋地敷设深度,应根据地面荷载、土壤冻结深度等条件确定。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7m。湿氢管道应敷设在冻土层以下,当敷设冻土层内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二、应根据埋设地带的土壤腐蚀性等级,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三、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其它埋地敷设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宜按本规范附录四、附录五的规定执行;

四、不得敷设在露天堆场下面或穿过热力地沟。当必须穿过热力地沟时,应设套管。套管和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

五、敷设在铁路或不便于挖的道路下面时,应加设套管。套管的两端伸出铁路路基、道路路肩或延伸至排水沟沟边均为1m。套管内的管段不宜有焊缝;

六、回填土前,应从沟底起直至管顶以上300mm范围内,用松散的土填平夯实或用砂填满。

第11.0.14条厂区内氢气管道明沟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道支架应采用非燃烧体;

二、在寒冷地区,湿氢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三、不得与其它管道共沟敷设。

第11.0.15条氢气管道设计对施工及验收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触氢气的表面,应彻底去除毛刺、焊渣、铁锈和污垢等,管道内壁的除锈应达到出现本色为止;

二、碳钢管的焊接,宜采用氩弧焊作底焊。不锈钢管应采用氩弧焊;

三、管道、阀门、管件等在安装过程中及安装后,应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焊渣、铁锈及可燃物等进入或遗留在管内;

四、管道的试验介质和试验压力,应条例表11.0.15的规定;

五、泄漏量试验合格后,必须用不含油的空气或氮气,以不小于20m/s的流速进行吹扫,直至出口无铁锈、无尘土及其它脏物为合格。

氢气管道的试验介质和试验压力表11.0.15

注:(1)表中P指氢气管道工作压力;

(2)试验介质不应含油;

(3)以空气或氮气作强度试验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4)以空气或氮气作强度试验时,应在达到试验压力后保压5min,以无变形、无泄漏为合格。以水作强度试验时,应在试验压力下保持10min,以无变形、无泄漏为合格;

(5)气密性试验达到规定试验压力后,保压10min,然后降至工作压力,对焊缝及连接部位进行泄漏检查,以无泄漏为合格;

(6)泄漏试验时间为24th,泄漏率以平均每小时小于0.5%为合格。

(完整版)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2003版

1总则 1. 0. 1为在输油管道工程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水平,以使工程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及运行、管理、维护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新建、扩建或改建的输送原油、成品油、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工程的设计。 1. 0. 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应在管道建设、营运经验和吸取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的基础上合理选择设计参数,优化设计。 1. 0. 4输油管道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0. 1输油管道工程oil pipeline project 用管道输送原油、成品油及液态液化石油气的建设工程。一 般包括输油管线、输油站及辅助设施等。 2.0.2管道系统pipeline system 各类型输油站、管线及输送烃类液体有关设施的统称。 2.0.3输油站oil transport station 输油管道工程中各类工艺站场的统称。 2.0. 4首站initial station 输油管道的起点站。 2. 0. 5末站terminal 输油管道的终点站。 2. 4. 6中间站intermediate station 在输油首站、末站之间设有各类站场的统称。 2. 0. 7中间热泵站intermediate heating and pumping station 在输油首站、末站之间设有加热、加压设施的输油站。 2. 0. 8中间泵站intermediate pumping station

在输油首站、末站之间只设有加压设施的输油站。 2.0.9中间加热站intermediate heating station 在输油首站、末站之间只设有加热设施的输油站。 2. 0. 10输人站input station 向管道输入油品的站。 2. 0. 11分输站off-take station 在输油管道沿线,为分输油品至用户而设置的站。 2. 0. 12减压站pressure reducing station 由于位差形成的管内压力大于管道设计压力或由于动压过大,超过下一站的允许进口压力而设置减压装置的站。 2. 0.13弹性弯曲elastic bending 管道在外力或自重作用下产生的弹性限度范围内的弯曲变形。 2.0.14顺序输送hatch transportation 多种油品用同一管道依次输送的方式。 2. 0.15翻越点turnatrer point 输油管道线路上可能导致后面管段内不满流(slack f low)的某高点。 2.0.16一站控制系统,ration control system 对全站工艺设备及辅助设施实行自动控制的系统。 2. 0. 17管件pipe fittings 弯头、弯管、三通、异径接头和管封头等管道上各种异形连接件的统称。 2. 0. 18管道附件pipe accessories 管件、法兰、阀门及其组合件,绝缘法兰、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筒等管道专用部件的统称。 2. 0. 19最大许用操作压力maximum allowable operating pressure(MADP) 管道内的油品处于稳态(非瞬态)时的最大允许操作压力。其值应等于站间的位差、摩阻损失以及所需进站剩余压力之和。 2. 0. 20 U管道设计内压力pipeline internal design pressure 在相应的设计温度下,管道或管段的设计内压力不应小于管道在操作过程中管内流体可能产生的最大内压力。 2. 0. 21线路截断阀line block valve

《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

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 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42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氢氧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五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 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会同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西南电力设计院、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实验,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查阅了大量国内外资料,广泛征求国内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站区布置,工艺系统,设备选择,工艺布置,建筑结构,电气及热工控制,防雷及接地,给水排水及消防,采暖通风,管道。 在执行本规范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

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氢氧站设计规范》管理组(北京万寿路27号,邮政编码10084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子工业部 1993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氢氧站、供氢站的设计,正确贯彻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确保安全生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满足生产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氢氧站设计: 一、水电解制氢的氢氧站; 二、供氢站; 三、厂区和车间的氢气管道。 第1.0.3条氢氧站、供氢站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 氢氧站、供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应定为1区爆炸危险环境。 第1.0.4条氢氧站内有关氧气部分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氢氧站、供氢站和氢气管道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站区布置 第2.0.1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综合比较确定: 一、宜布置在工厂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并应远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二、宜布置为独立建(构)筑物; 三、不宜布置在人员密集地区和主要交通要道处;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 (GB50030-9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乙炔站设计规》的通知 建标〔1991〕816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氧气站设计规》、《乙炔站设计规》,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氧气站设计规》GB50030-91和《乙炔站设计规》GB50031-91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氧气站设计规》TJ30—78和《乙炔站设计规》TJ30—78同时废止。

本规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1991年11月15日 修订说明 本规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通知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氧气站设计规》TJ30—78(试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共分9章和5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容有:总则,氧气站的布置,工艺设备的选择,工艺布置,建筑和结构,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给水、排水和环境保护,采暖和通风,管道等。

本规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地址:市王府井大街277号),并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电子工业部 1990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特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 /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2011版输油管道设计与管理习题

《输油管道设计与管理》习题 一、等温输油管道工艺计算习题 1、某φ355.6×6的长输管道按“密闭输油”方式输送汽油,输量为310万吨/年,年工作日按350天计算。管壁粗糙度e =0.1mm ,计算温度为15℃。油品的物性参数:υ15=0.82×10-6 m 2/s ,ρ20=746.2 kg/m 3。密度按以下公式换算: ρt =ρ20-ξ(t -20) kg/m 3 ξ=1.825-0.00l315ρ20 kg/m 3℃ 试做: (1)判断管内流态. (2)选择《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中相应的公式计算水力摩阻系数,如果有一个以上的计算公式,需比较计算结果的相对差值。 2、某φ323.9×6的等温输油管道,全线设有两座泵站,管道全长150km ,管线纵断面数据见下表,计算该管道输量可达多少? 己知:全线为水力光滑区,站内阻力忽略不计,翻越点或终点的动水压力按20m 油柱计算。 油品计算粘度6 6.410ν-=?m 2/s 首站进站压力201=S H 米油柱 首站和中间站两台同型号的离心泵并联工作,每台泵的特性方程为: 1.755902165H Q =- 米 (Q :m 3/s ,H :m ) 二、加热输送管道工艺计算习题 某长距离输油管道长280km ,采用φ273.1×6钢管,管道中心埋深1.4m ,沿线全年最低月平均 地温2℃,最低月平均气温-10℃。管壁粗糙度e =0.1mm 。土壤导热系数0.96W/m ℃,防腐层导热系数0.15 W/m ℃,聚氨脂泡沫导热系数0.05 W/m ℃,防水层导热系数0.17 W/m ℃。 1、计算管道埋地保温与不保温时的总传热系数【埋地不保温管道防腐绝缘层厚度3mm ,保温管道的结构:钢管外为环氧粉末防腐层(由于厚度很小,热阻可忽略不计),防腐层外是聚氨酯泡沫塑料保温层,保温层外是防水层。40mm 厚的保温层,3mm 厚的防水层,忽略管内壁对流换热热阻及钢管热阻】。 2、计算架空保温管道的总传热系数(冬季计算风速5m/s ,管外壁至大气的幅射放热系数可取为αar =3.5W/m 2℃)。 3、若输量为200万吨/年,输送ρ20为870kg/m 3的原油,设计出站油温60℃、进站温油35℃,原油品比热2.1kJ/kg ℃,粘温方程 υ=37.338×10 -6e -0.041t m 2/s ,计算上述管道埋地保温时所需的

氢站安全管理制度及设计规程

制氢站值班管理制度 1、制氢站是电力生产企业的重要车间之一,为利于制氢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搞好文明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制氢站管辖范围为制氢站内所有的系统和设备。 3、值班期间对进入制氢站外来人员的管理。 非值班人员进入制氢站,应将本人姓名、进入时间、原属单位、进入制氢站原因、持有的有效证件登记在外来人员登记本上,登记手续必须是本人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名,对进入制氢站人员要求如下: (1) 不准携带火种; (2)手持移动通讯工具需关闭 (3) 穿棉质工作服; (4) 穿防静电鞋,禁止穿铁钉鞋; 4、制氢站值班员职责 4.1按运行规程规定,负责制氢站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当值班长或值长汇报; 4.2按《氢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做好防火防爆等安全工作; 4.3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严格遵守与本岗位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规范化值班。 4.4按规定对制氢站内进行巡检。制氢站巡回检查路线为:氢站A、B列框架三→A列制氢设备→汇流排→氢气贮罐区→冷却塔→B列制氢设备→整流柜→控制柜→氢站值班室 4.5按规定完成制氢站的定期工作 4.5.1每天白班测定发电机氢冷系统氢气湿度和纯度各一次,露点为-5℃~-25℃,纯度≥96%; 4.5.2每周一白班测定氢区空气中的氢含量一次,含氢量≤1%; 4.5.3每月1日、16日白班氢气贮罐底部排污一次; 4.5.4每月1日白班更换分析仪器所用药品和急救药品; 4.5.5每季分析碱液浓度一次,并做调整; 5、本制度由发电部负责解释。 制氢站出入管理制度 1、任何人员进入氢站必须交出火种,手持移动通讯工具需关闭,由值班人员保管,进入氢站不得穿能产生静电的服靴,不准穿带钉子鞋。 2、非当班运行人员进入制氢站,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入内。 3、外单位参观人员进入制氢站,除需办理登记手续外,必须经有关人员批准,并有专人带领。 4、检修人员进入制氢站必须持有工作票或胸卡。 5、进入制氢站必须由值班人员的引导,并听从值班人员的规劝。 6、值班人员有权对进入制氢站的人员进行询问,有疑问时需经核准后方可进入。 7、违反上述规定强行进入制氢站者,值班人员应立即报警。 8、值班人员违反本制度,按违章处理。

416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9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816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氧气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和《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78和《乙炔站设计规范》TJ30—7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1年11月15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通知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78(试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5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氧气站的布置,工艺设备的选择,工艺布置,建筑和结构,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给水、排水和环境保护,采暖和通风,管道等。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王府井大街277号),并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91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 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 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第1.0.5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输油管道工程健康安全与环境HSE设计规范

输油管道工程健康安全与环境HSE设计规范 10. 0. 1输油管道系统的设计、材料、设备选择及技术条件等,应符合公众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的要求。 10. 0. 2输油管道系统的强度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 2. 1条和附录E,附录G、附录H的要求。 10. 0. 3输油管道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及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SY/T 6276)等相关规定。10. 0. 4劳动安全卫生设计的内容,针对不同工程的特点,至少应包括下列几项: 1确定建设项目(工程)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职业危害。 2对自然环境、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行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及职业危害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找出危害产生的根源及其可能危害的程度。 3提出相应的、切实可行而且经济合理的劳动安全卫生

对策和防护措施。 4列出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费用。 10. 0. 5输油管道工程建设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和石油行业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输油管道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10. 0. 6输油管道工程线路及站场选址,应避开居民生活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地下文物遗址等。对于建设中造成的土壤、植被等原始地形、地貌的破坏,应采取措施尽量予以恢复。 10. 0. 7输油站排出的各种废气、废水及废渣(液),应遵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无公害处理,达标后排放。 10. 0. 8输油站的噪声防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

《国家标准》GB 50177-93 氢氧站设计规范

氢氧站设计规范 GB50177-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42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氢氧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五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会同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西南电力设计院、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实验,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查阅了大量国内外资料,广泛征求国内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站区布置,工艺系统,设备选择,工艺布置,建筑结构,电气及热工控制,防雷及接地,给水排水及消防,采暖通风,管道。 在执行本规范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氢氧站设计规范》管理组(北京万寿路27号,邮政编码10084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子工业部 1993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氢氧站、供氢站的设计,正确贯彻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确保安全生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满足生产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氢氧站设计: 一、水电解制氢的氢氧站; 二、供氢站;

(国内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一

(国内标准)氧气站设计规 范GB一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壹91 第壹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壹,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壹、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 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 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第1.0.5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且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氧气站的布置

第2.0.1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壹、宜靠近最大用户处; 二、有扩建的可能性; 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 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0.2条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且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吸风口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之上。 吸风口和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2.0.2-1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表2.0.2-1的要求时,应符合表2.0.2-2的要求。 空分设备吸风口和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表2.0.2-1

输油管道工程线路设计规范

输油管道工程线路设计规范 4. 1 线路选择 4.1.1输油管道线路的选择,应根据该工程建设的目的和市场需要,结合沿线城市、工矿企业、交通、电力、水利等建设的现状与规划,以及沿途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自然条件,在营运安全和施工便利的前提下,通过综合分析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线路总走向。 4.1.2中间站和大、中型穿跨越工程位置应符合线路总走向,但根据其具体条件必须偏离总走向时,局部线路的走向可做调整。 4.1.3 输油管道不得通过城市水源区、工厂、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军事设施、国家孟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当输油管道受条件限制必须通过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4.1.4输油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等不良工程地质区、矿产资源区、严孟危及管道安全的地展区。当受条件限制必须通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选择合适位t,缩

小通过距离。 4.1.5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独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2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工厂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3 原油、液化石油气、C5、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宜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 5m。 4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 5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中心线与国家铁路干线、支线(单线)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分别不应小于25m 6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同军工厂、军事设施、易

供氢站技术规范书培训资料

供氢站设备招标文件 泰山热电有限公司 2016年9月

目录

附件1 技术规范 1总则 1.1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泰山热电有限公司城市供热中心项目供氢站系统设备招标,它提出了供氢系统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 本招标文件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设计与技术要求、安装细节和适用的标准,投标方应提供一套满足本招标文件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应服务。必须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3 如果投标方对本招标文件有异议。不管其怎样微小,都应在投标书中以“差异表”的方式对此加以详细描述。如果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意味着投标方将完全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设备。 1.4 投标方在设备设计和制造中所涉及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必须遵循现行最新版本的中国国家标准。投标方应提供所使用的标准。本技术规范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应按较高标准执行。 1.5 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提出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招标方,供招标方确认。 1.6 投标方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有在近2年内承担过200MW及以上电厂的2套外购氢气供氢站系统工艺及控制的工程设计、安装指导和调试以及成功运行两年以上运行业绩的资格和经验。不能提供还处于试验阶段的产品。 1.7 本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经招标方、投标方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8 本招标项目为供氢站系统所有工艺、电气、控制的成套供货(包括设备及安装材料)和单元设备的设计,以及系统调试和技术服务。本招标文件并未规范所有的设备及材料,投标方应提供系统所必须的所有设备及材料,并完善整个系统。 1.9 设备采用的专利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设备报价中,投标方应保证招标方不承担有关设备专利的一切责任。 1.10 在签定合同之后,招标方保留对本招标文件提出补充要求和修改的权利,投标方应承诺予以配合。如提出修改,具体项目和条件由投标方、招标方双方商定。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 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 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第1.0.5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氧气站的布置 第2.0.1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一、宜靠近最大用户处; 二、有扩建的可能性; 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

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0.2条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并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吸风口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以上。 吸风口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2.0.2-1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表2.0.2-1的要求时,应符合表2.0.2-2的要求。 空分设备吸风口与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表2.0.2-1 注:水平间距应按吸风口与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相邻面外壁或边缘的最近距离计算。

氢气管道设计规定

氢气管道设计规定

一、设计依据 二、设计范围 XXXXX项目之4500Nm3/h输配送项目管道施工图设计。 三、项目统一规定 (1)生产装置主项编号为:XX,分项编号为XX,工艺编号XXX。 (2)本次设计中,管道规格选用HG20553-93标准中的Ⅱ系列管道,法兰选用PN系列(HG20592~20635-2009)。 (3)装置的标高均为相对标高。 四、设计采用标准 (1)《化工装置工艺系统工程设计规定》HG/T20557~20559-93 (2)《化工工艺设计施工图内容和深度统一规定》HG/T20519-92 (3)《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6)《化工配管用无缝及焊接钢管尺寸选用系列》HG20553-93 Ⅱ系列 (7)《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T8163-2008

(8)《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GB9948-2006 (9)《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12459-2005 (10)《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HG20592~20635-2009 (11)《管架标准图》(1~5册)HG/T21629-1999 (12)《化工装置管道布置设计规定》HG/T 20549-1998 (13)《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HG/T20546-92 (14)《石油化工管道设计器材选用通则》SH3059-2001 (15)《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定》HG/T20679-1990 (16)《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97 (1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18)《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98 (19)《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20225-95 (20)《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 (21)《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22)《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注:本设计中所采用公开发行的标准规范由施工单位自备。 五、设备安装 1.本工程设备安装需执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98)规定,特殊设备的安装需执行有关设备供应商的

50030氧气站规范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 1总则 1.0.1为使氧气站的工程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氧气站及其管道工程设计: 1采用低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2采用常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产品的氧气站的设计; 3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4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气态产品的汇流排间设计。 1.0.3氧气站内各类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条文说明]制订本条的依据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使用或生产或储存助燃气体的“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乙类。由于氧气站内设有各类房间、场所,为准确地实施本规范,在本规范附录八中按上述规定分别列出各类房间、场所的火灾危险类别。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1.0.4氧气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氧气站:采用低温法或常温法制取和供应氧、氮、氩等空气分离产品,按工艺要求设置的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室外工艺设备以及其他有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统称。 2.0.2制氧站房:布置制取氧气和其他空气分离产品工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 2.0.3灌氧站房:布置压缩、充灌并贮存输送氧气、氮气、氩气和其他空气分离产品工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 2.0.4氧气压缩机间:布置压缩、输送氧气和其他空气分离产品工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 2.0.5稀有气体间:布置稀有气体净化、提纯工艺设备的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2.0.6气化站房:布置空气分离液态产品的储罐、气化设备为主的建筑物。 2.0.7汇流排间:布置输送氧、氮、氩等气体,供给用户的汇流排或气瓶集装格,并可存放一定气瓶的建筑物。 2.0.8实瓶:在一定充灌压力下的气瓶,一般指水容积为40L、工作压力为12MPa-15MPa 的气体钢瓶。 2.0.9空瓶:无内压或有一定残余压力的气体钢瓶。 2.0.10钢瓶集装格:以专用框架固定,采用集气管将多只气体钢瓶接口并联组合的气体钢瓶组单元。 2.0.11厂区管道:氧气站各主要生产建筑物之间以及氧气站接至各用户之间的管道。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要求规范(GB50423-2015)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2007) 3.1 基础资料 3.1.1 穿越工程设计前,应取得所输介质物性资料及输送工艺参数。其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和《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规定执行。 3.1.2 穿越工程设计前,应根据有关部门对管道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灾害性地质评估报告、地震安全评估报告及其他涉及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地选定穿越位置。穿越有防洪要求的重要河段,应根据水务部门的防洪评价报告,选定穿越位置及穿越方案。 3.1.3 选定穿越位置后,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长距离输油输气管道测量规范》SY/T 0055和《油气田及管道岩土工程勘察规范》SY/T 00 53,根据设计阶段的要求,取得下列测量和工程地质所需资料: 1 工程测量资料,包括1:200~1:2000,平面地形图(大、中型工程)与断面图; 2 工程地质报告,包括1:200~1:2000地质剖面图、柱状图、岩土力学指标、地震、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的结论意见。 3.1.4 应根据下列钻孔布置要求获取地质资料: 1 挖沟埋设穿越管段,应布置在穿越中线上。 2 水平定向钻、顶管或隧道敷设穿越管段,应交叉布置在穿越中线两侧各距15~50m处。在岩性变化多时,局部钻孔密度孔距可布置为20~30m。 3.1.5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a≥0.19地区的大中型穿越工程,应查清下列四种情况,并取得量化指标: 1 有无断层及断层活动性质、一次性最大可能错动量。 2 地震时两岸或水床是否会出现开裂或错动。 3 地震时是否会发生基土液化。 4 地震时是否会引起两岸滑坡或深层滑动。 3.1.6 穿越管段应有防腐控制的设计资料。 3.2 材料 3.2.1 穿越工程用于输送油气的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1部分:A级钢管》GB/T 97 11.1或《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2部分:B 级钢管》GB/T 9711.2的规定,并应根据所输介质、钢管直径、钢管壁厚、使用应力与设计使用温度等补充有关技术条件要求。对于管径小于DN300,设计压力小于6.4MPa的输油钢管或设计压力小于 4.0MP a的输气钢管,可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2002-11-13 22:10:34 阅读68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9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特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 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行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 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第1.0.5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氧气站的布置 第2.0.1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宜靠近最大用户处; 二、有扩建的可能性; 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

氢气站设计规范标准[详]

总则 1.0.1 本条是本规的宗旨。鉴于氢气是可燃气体,且着火、爆炸围宽,下限低,氢气站的安全生产十分重要。各种制氢方法均需消耗一定数量的能量,有的制氢方法需消耗比较多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如水电解制氢需消耗较多的电能,因此,应十分注意降低能量消耗,节约能源。氢气目前主要广泛应用于冶金、电子、化工、电力、轻工、玻璃等行业,用作保护气体、还原气体、原料气体等,由于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不同,对氢气的质量要求也各不相同,应充分满足生产对氢气质量的要求。氢能被誉为21世纪的“清洁能源”,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氢能的应用将会逐步得到推广。因此,氢气站、供氢站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各项方针政策,切实采取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措施;认真分析比较,采用先进、合理的氢气生产流程和设备;认真执行本规的各项规定,使设计做到安全可靠,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满足生产要求,达到技术先进,经济上合理。 1 近年来,国工业氢气制取方法主要有:水电解制氢、含氢气体为原料的变压吸附法提纯氢气、甲醇蒸气转化制氢以及各种副产氢气的回收利用等。各种制氢方法因工作原理、工艺流程、单体设备的不同,各具特色和不同的优势,各地区、行业和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择氢气制取方法。如××钢铁公司,在一期工程时,采用水电解制氢方法,装设2台氢气产量为200Nm3/h的水电解制氢装置,由于生产发展的需要,氢气需求量大幅度增加,该公司在扩建工程中采用于利用公司焦化厂的副产焦炉煤气(含氢气50%~60%)为原料气的变压吸附提纯氢气系统,氢气产量为2000Nm3/h、氢气纯度大于99.99%。变压吸附提纯氢气技不及装置已在我国石化、冶金、电子等行业推广应用,取得了良好的能源效益、经济效益。甲醇蒸气转化制氢也在国外得到积极应用,据了解国有多家制造单位已商品化生产,仅、就有多套500Nm3/h左右的甲醇蒸气转化制氢系统正在运行中。 各种制氢方法以不同的规模在各行业设计、建造、运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制氢以及氢气纯化、压缩、灌装技术日臻完善。据了解,国设计、制造、运行中的产氢量15万Nm3/h 的变压吸附提纯氢气系统、产氢量350Nm3/h的水电解制氢系统等正在良好地运转中。实践证明,采用各种制氢方法的氢气站在我国已有成熟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经验,为此本规应该适应这种实际情况和需求,从只适用于水电解制氢的氢氧站扩大为适用于各种制氢方法的氢气站,并按此要求将各章、节和条文作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2 本条所指的供氢站是不含氢气发生设备,以氢气钢瓶或氢气长管钢瓶拖车或管道输送供应氢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统称。本条所指的氢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氢》、《纯氢、高纯氢和超纯氢》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及要求。据调查,目前国电子、冶金、石化、电力、机械、轻工等行业使用的氢气,除了工厂自建氢气站外,瓶装或邻近工厂用管道输送供应的氢气,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国家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如表1。 供氢站根据氢气来源、规模、技术参数的不同,可包括:氢气汇流排间、实瓶间、空瓶间、氢气纯化间、氢气加压间等。 1.0.3 本条规定的依据为:

氢氧站供气管道设计规范与要求

氢氧站供气管道设计规范与要求 第11.0.1 条碳素钢管中氢气最大流速,应符合表11.0.1的规定。 碳素钢管中氢气最大流速表11.0.1 注:氨气工作压力为0.1~1.6Mpa,在不锈钢管中最大流速可为15m/a。 第11.0.2条氢气管道的管材,应采用无缝钢管。对氢气纯度有严格要求时,其管材、阀门、附件和敷设,应按现行国家标第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11.0.3条氢气管道阀门的采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氢气管道的阀门,宜采用球阀、截止阀。当工作压力大于0.1Mpa时,严禁采用闸阀。 二、阀门的材料,应符合表11.0.3的规定。 第11.0.4条氢气管道法兰、垫片,宜符合表11.0.4的规定。 第11.0.5条电解用原料水的管材、阀门,宜采用不污染原料水质的材料制作。 第11.0.6条氢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但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可采用法兰或螺蚊连接。螺蚊连接处,应采用聚四氟乙烯薄膜作为填料。 氢气阀门材料表11.0.3 注:(1)当密封面与阀体直接连接时,密封面材料可以与阀体一致。

(2)阀门的密封填料,应采用石墨处理过的石棉的或聚四氟乙烯材料。 氢气管道法兰、垫片表 11.0.4 第11.0.7条管道穿过墙壁楼板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与套管间,应采用石棉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填塞。 第11.0.8条氢气管道与其它管道共架敷设或分层布置时,氢气管道应布置在外侧并在上层。 第11.0.9条输送湿氢或需作水压试验的管道,应有不小于3‰的坡度,在管道最低点处应设排水装置。 第11.0.10条氢气放空管,应设阻火器。阻火器宜设在管口处。放空管的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引至室外,放空管管口应高出屋脊1m; 二、应有防雨雪侵入和杂物堵塞的措施; 三、压力大于0.1Mpa,阻火器后的管材,宜采用不锈钢管。 第11.0.11条氢氧站、供氢站和车间内氢气管道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沿墙、柱架空敷设,其高度不应妨碍交通并便于检修,与其它管道共架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要求; 二、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并不得穿过不使氢气的房间; 三、车间入口处应设切断阀,并宜设流量记录累计仪表; 四、车间内管道末端宜设放空管; 五、接至用氢设备的支管,应设切断阀,有明火的用氢设备还应设阻火器。 11.0.12条厂区内氢气管道架空敷设时,应条例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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