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监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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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变迁发展论文

中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变迁发展论文

论中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变迁与发展摘要: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历史较短。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接管保险业,改造旧保险市场,建立新中国保险业开始算起,到2009年我国新《保险法》的修订仅仅60年,并且中间保险业发展和保险立法道路较为曲折,直到1979年恢复保险业经营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才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在保险监管理念、保险监管体制及保险监管内容等方面都有所创新与发展。

关键词: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变迁;发展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全会做出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为停办近二十年的国内保险业恢复和发展提供了契机。

在这一大好历史背景之下, 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全国行长会议及时作出了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定。

自此,中国保险业翻开了崭新的历史篇章,进入全面恢复和快速发展时期。

三十年风雨兼程,中国保险业完成了一系列全方位、多层次的改革创新,走过了从封闭到局部开放,再到全面对外开放的漫漫征程。

在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中国保险业抓住机遇提升整体实力,在不断完善市场体系建设,推动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同时,中国保险业在提供风险保障、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服务新农村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促进了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设进程,我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逐步形成较为健全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一、保险监管体制方面,逐步建立专门的政府保险监管机构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具体部署了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设置保险机构。

到1980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的分支机构基本恢复,其接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双重领导。

1983年9月,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中有关改革保险监管体制的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升格为国务院直属的局级经济实体。

新《保险法》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完善

新《保险法》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完善

新《保险法》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完善[摘要] 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但由于种种原因使保险监管存在偿付能力不足、透明度较低以及对行业自律缺乏重视等一系列的问题。

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有效地针对上述问题,使保险监管机构不断改进监管手段,完善监管制度,提高执法能力,有效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防范化解保险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关键词] 新《保险法》;保险监管;偿付能力;透明度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形势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其中保险市场已经初步形成,市场主体构成发生很大变化,保险机构服务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产品更为专业和丰富。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飞速发展,保险监管面临一系列的新问题、新考验,这就要求我国保险监管体系进行调整和完善,更好地适应保险业现代化要求,保证保险监管的持续有效,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

一、我国保险监管及《保险法》的发展1. 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我国保险监管主要经历了4个阶段:(1)1949-1985年。

这期间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我国保险业政企合一,保险监管职能并不明显。

(2)1985-1995年。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指出:“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监管工作开始步入正轨。

从1986年开始相继成立了新疆兵团、深圳平安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机构体系上打破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垄断的格局,标志着保险市场竞争的出现。

(3)1995-1998年。

199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专门行使保险监管职能的保险司,加强保险监管的机构建设。

同年10月1日,《保险法》颁布实施,从此中国保险业与保险监管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

(4)1998年至今。

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在国务院精简机构的同时,于1998年11月18日正式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

我国保险监管机制概况研究

我国保险监管机制概况研究

我国保险监管机制概况研究①陈立辉,吴立勋摘㊀要:文章主要介绍了我国保险监管机制构成:国家监管㊁行业自律和自我监管,并对国家监管方式和手段㊁国家对保险组织的监管和国家对保险业务的监管分别予以介绍,然后阐述了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概念㊁形式及其主要任务,最后针对保险公司自我监管主要内容展开论述㊂关键词:保险监管;机制;研究一㊁引言我国保险监管机制主要包括国家㊁保险行业和保险公司自身三个层面的监管㊂国家监管即宏观监管,行业层面即中观监管,保险公司内部即微观监管㊂二㊁国家监管(一)国家监管方式和手段1.国家监管方式分为公告管理方式㊁规范管理方式㊁实体管理方式公告管理方式是指国家对保险行业的实体不参与直接管理,仅仅是规定保险企业按照政府机关规定的要求,定期将负债㊁营业结果以及相关的事项予以公布㊂规范管理方式是由政府机关制订保险业经营的相关的法则,并要求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管理方式㊂实体管理方式指国家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机关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及处置能力,对保险企业的建立㊁经营㊁财务㊁业务及破产清算等均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㊂2.国家监管手段法律手段,指制订相关的经济法规和保险法规,作为监督管理的方式㊂行政手段,是指政府职能管理部门采取出台相关规定㊁下达指示或相应行政命令来干预保险市场活动的方式㊂经济手段,是指国家依据保险市场自身客观发展规律的需要,依靠政府财政㊁税收政策㊁信贷等各种经济手段对保险业务加以管理的方式㊂计划手段,是国家依靠计划指导保险业的监管方式㊂(二)国家对保险组织的监管国家对保险组织的监管是指国家对保险企业的设立㊁停业清算及外资保险企业等组织形式的监管㊂它主要包括:国家对保险组织形式的监管㊁国家对保险组织停业结算的监管以及国家对保险中介的监管㊂(三)国家对保险业务的监管1.国家对营业范围的限制我国关于保险经营范围包含两层含义:禁止兼业,保险组织不能从事保险业务以外的业务;非保险组织不能经营保险或类似保险的业务等㊂禁止兼营是指一家保险公司不能同时经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种业务㊂2.国家对核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规定保险条款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为了保证条款的公正性㊁公平性,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费率即保险价格要报保险监管部门核准才能生效㊂三㊁行业自律保险行业自律是保险行业自我约束㊁相互关系协调的主要机制,它对于维护整个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起着重要作用㊂保险行业自律组织通常指在保险及其有关领域中从事保险活动的非官方组织,它是保险行业自我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具有独立的社会法人地位,是非经济性质组织,不经营保险业务㊂我国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它是保险市场上各个经营法人基于共同的利益及行业发展的客观需要自发形成的㊂协会内部各单位都有着共同的愿望,同时自愿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独特的制约行为,能够很好地促进行业秩序规范健全㊂一个行业要保持良性竞争和健康有序的发展,除了依靠外部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管理之外,行业自律从一定程度上说对于行业发展而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可或缺㊂随着保险业的日益发展,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叠加,使得保险业不得不在经营理念㊁保险产品㊁保险渠道㊁保险服务等方面加大创新,而保险创新通常是为规避监督管理而进行的创造性变革㊂所以它的突破性㊁间断性㊁质变性的特点,给保险监管提出了很大挑战,而处于保险行业从业者们对此非常熟悉,行业自律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㊂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较短,特别是保险监管的发展时间更短,使得我国相关法律法规㊁监管制度相对不够完善,监管的力度和深度普遍与快速发展的保险业不相匹配,行业自律恰恰能起到规范市场竞争,补充并健全市场法制体系的功能㊂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形成了保险行业企业之间的纽带,有利于各保险企业之间增进沟通,互相了解,遇到争端或分歧时,能有效减少成员之间的矛盾和摩擦,各成员之间还能协同工作,共同发展㊂这对于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成员们的共同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㊂四㊁自我监管自我监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采取内控措施来进行内部治理㊂每家保险公司对其内部各部门之间㊁人员之间相互制约,协调的都具有一套完整的方法㊁手段和措施,这能够促进保险公司内部结构体系不断完善和创新,尽最大限度降低公司内部漏洞;当然还要加强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执行力度,保证系统高效正常运行;而且对于内控制度还应加强监督反馈,不断完善,促进信息交流,以保证公司内部系统高效快速运转㊂近年来,国内保险公司的产权结构发生明显变化㊂合资公司㊁民营公司以及外资公司的不断出现,已成为保险公司产权商业化㊁市场化的标志㊂一些保险公司转制上市,使得保险行业越发向发达保险国家靠近㊂但不能否认的是,我国保险公司距离发达国家保险公司无论在治理水平㊁治理能力还是内控机制等方面仍有较大差距,保险行业的发展仍然具有很大空间㊂参考文献:[1]王军勇.国内保险监管体系现状及改进建议[J].科技视界,2014(29).[2]李伟群,林一青.论新形势下我国车险监管法律制度之改革[J].上海金融,2013.[3]许海峰.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2004.[4]申曙光.保险监管[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54-69,137-211.[5]蒋娟秀.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模式及其启示[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2014,28(4):1-2.作者简介:陈立辉,吴立勋,河北师范大学㊂46 ①项目来源: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HB16YJ073)㊂。

保险监管研究论文

保险监管研究论文

保险监管研究论文保险监管是指政府或其他相关机构对保险行业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以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在现代经济体系中,保险业是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其稳定健康的运作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保险市场的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险监管显得愈加重要。

保险监管研究是指通过对保险监管政策、制度及其实施效果等进行系统研究,来提高保险监管能力和效率的学科领域。

保险监管研究的目的在于发现和解决保险监管面临的问题,推动行业自律和发展,同时保护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在保险监管研究中,论文是评估保险监管政策实施效果的重要手段。

保险监管研究论文研究的重点通常包括:保险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保险产品开发、销售和营销管理,投资和资产负债管理,客户服务和风险管理。

为了更好地论证,保险监管研究论文通常需要进行数据分析和案例研究,以详细说明不同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监管政策的实施效果和未来挑战。

保险监管研究论文需要遵循科学研究的规范,包括问题意识的确立、研究设计的合理性、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和样本的选择等。

选择适当的研究方法和工具,包括问卷调查、深度访谈、案例分析等,以更好地完成研究目的。

文章需要系统评估保险监管的成功度,同时指出其不足之处,以便制定更有效的保险监管措施。

一些典型的保险监管研究论文包括:《中国保险监管政策的创新研究》、《基于增量和存量双角度中国保险监管政策评价》、《我国保险市场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研究》等。

这些经典保险监管研究论文以其良好的研究方法和推理逻辑获得了广泛的认可,成为其他学术研究者的参考标杆。

保险监管研究对于促进保险业实现稳健高质量的发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监管研究一方面需要坚持学术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符合实际需求和政策导向,深入了解市场需求和热点,及时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

总之,保险监管研究论文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监管工具,需要通过科学研究方法,分析保险市场现状和监管实践,探索保险监管的创新之路,遵循以客观、严谨的态度,为推动保险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2024年我国保险业开放问题论文

2024年我国保险业开放问题论文

2024年我国保险业开放问题论文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深化,保险业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开放进程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保险业开放的现状、问题与挑战,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和对策建议。

一、中国保险业开放的历史背景中国保险业的开放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资保险公司开始进入中国市场。

然而,早期的开放进程相对缓慢,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份额有限。

进入21世纪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和中国经济的崛起,中国保险业的开放步伐逐渐加快。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准入政策的放宽和外资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中国保险业的开放程度不断提升。

二、中国保险业开放的现状目前,中国保险业已经形成了外资保险公司与本土保险公司共同竞争的市场格局。

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涵盖了寿险、财险、再保险等多个领域。

同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份额也在稳步提升,成为推动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中国保险业开放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本地化程度仍然较低,对市场环境、消费者需求等方面的了解不够深入。

其次,外资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服务质量等方面与本土保险公司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此外,监管政策的不完善、市场准入门槛过高等因素也限制了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发展。

三、中国保险业开放的问题与挑战监管体系不完善中国保险业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监管政策和法规体系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创新空间。

同时,监管标准的不统一和监管效率的不高也给外资保险公司带来了额外的成本和风险。

市场竞争激烈随着外资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和市场份额的扩大,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

本土保险公司为了维护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纷纷加大创新力度和提高服务质量。

外资保险公司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才能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保险行业监管的变革与发展趋势

保险行业监管的变革与发展趋势

保险行业监管的变革与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风险意识的增强,保险行业在近年来得到了飞速发展。

然而,与此同时,保险行业监管也面临着不小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保险行业监管的变革与发展趋势。

一、风险定价与风险管理保险行业监管的关键目标之一是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合理定价,科学管理风险。

在过去,保险公司的风险定价往往基于经验法则,缺乏科学性。

然而,随着数据分析技术的发展,保险监管机构正在推动保险行业向更加科学化的风险定价转变。

二、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保险行业监管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在过去,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往往不够清晰、完整,使消费者难以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

而现在,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更加透明的信息,并通过在线平台等方式向公众披露,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保护。

三、创新与科技应用随着科技的发展,保险行业也逐渐将创新与科技应用引入监管领域。

监管机构鼓励保险公司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核保、理赔等业务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监管机构也在积极研究利用区块链技术等手段改进保险行业的监管体系,增强监管能力。

四、合规与风险防控保险行业监管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确保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并加强风险防控。

监管机构将监管重点放在了防范保险公司的资本风险、操作风险、经营风险等方面。

并通过加强监管规则制定、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等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和业务安全性。

五、国际化与国际合作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保险监管也面临国际化的挑战。

监管机构需要密切关注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动态,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交流,学习借鉴国际经验,提升自身监管能力。

总结起来,保险行业监管正向着风险定价与风险管理的科学化、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的提升、创新与科技应用的推广、合规与风险防控的加强、国际化与国际合作的深化等方向变革与发展。

这些变革不仅对保险行业监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保险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关于加强保险业监管的思考

关于加强保险业监管的思考

关于加强保险业监管的思考
保险业是重要的支柱性行业,同时也是构成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

所以加强保险业监管,是我们营造无风险、有序运行的金融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

一方面,要综合运用多样化的监管手段,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实施全方位的监管,以确保保险产品的质量合格。

另一方面,要强制对保险公司实行资本管理制度,充分控制企业的资本杠杆水平,稳妥恰当完成经营活动、财务运营和风险管理。

另外,还要加强信息披露制度,让投资者能够看到及时、全面、准确的信息,保障市场资本的准确认识与参与。

此外,还要完善网络监管体系,打击假保险、保险销售诈骗等违规行为,努力保护保险市场的市场秩序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上,完善保险业监管制度,实施以优秀为导向的监管,有利于促进金融体系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保险案例法律法规论文(3篇)

保险案例法律法规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纠纷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保险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保险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探讨了保险合同条款的解读、保险责任的认定以及理赔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保险案例;法律法规;保险合同;理赔一、引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保险产品日益丰富。

然而,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给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带来了诸多困扰。

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保险案例中的法律法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背景2018年,张先生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2019年,张先生因突发心脏病去世。

张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为由,拒绝赔偿。

张先生的家属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读本案中,张先生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合同条款中的告知义务条款拒绝赔偿。

对此,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条款应按照其文义进行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条款应理解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

(二)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对张先生因心脏病去世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由于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保险公司认为其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但该疾病与心脏病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理赔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进行操作。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理赔,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先生家属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四、结论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维护了张先生家属的合法权益。

关于保险法的论文保险法律论文 (1)

关于保险法的论文保险法律论文 (1)

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探索[摘要]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在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无法满足我国对外经贸发展的需求,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欠缺完善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

因此,要建立有效的国家管理机制,制定和颁布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专门法规,从制度模式和立法思路上正确选择,才能大力推动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发展。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完善据统计,目前中国有高达93%的外贸和对外投资没有利用风险规避的工具和手段。

在对外贸易领域,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信用环境恶化,导致部分出口企业“有订单不敢接”。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主观因素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起着更大的影响。

1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1.1 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在现行体制下,我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执行机构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而商务部、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很难参与决策管理,导致我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体系不能充分体现外交、外贸和产业政策。

1.2 服务范围窄,业务品种少目前承办机构的服务范围和业务品种仍然集中在短期信用综合险和少量中长期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少,难以满足企业多方面的实际需要。

在我国一再强调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在增加资本性货物的出口比重的前提条件下,必须发展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1.3 投保申请周期过长,投保费率过高目前,出口企业从申请出口信用保险到最后投保,中间至少要1个月,这对于短期出口业务来说显然周期过长。

对于中长期的项目来说,申请投保的时间更长,这样,企业申请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用就会有所增大,不利于出口商。

保费率偏高是出口信用保险不被大多数出口企业认可的又一重要原因。

1.4 赔付条款比较模糊企业发生实际损失,往往不能根据保险条款作出明确的判断,而解释权在承保机构,企业投保容易索赔难,极大地损害了企业的投保信心。

要解决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在发展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就必须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立法,运用法律将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确定下来,法律的这种作用是其他社会规范所不能比拟的。

论我国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根据入世的承诺条件,保险市场成为对外开放最为彻底的领域之一。

2006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五年的过渡期结束,保险业从此以后面临全面开放。

然而,在市场主体日益增多,竞争加剧的情况下,我国的保险监管还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未与国际接轨。

这必将为我国保险市场的规范发展带来障碍。

一、我国保险业监管存在的问题(一)保险立法滞后和执法不严并存我国的保险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保险法》颁布于1995年,是在我国保险市场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制定的,虽然针对我国加入WTO 的具体情况,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对保险法做了一次修订,但修订的幅度不大。

目前,保险法的一些法律条款已不能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状况,在许多方面、许多环节上都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或实施细则。

不少现有的法规在日常监管中又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例如保险法中有关资本金和自留保费的比例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应当持证上岗的规定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保险经营中假保费、假赔案、假数据、假报表屡禁不止。

(二)保险监管尚未从以合规性监管为核心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过渡保险经营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高度负债性,保险人实际上是保单持有人资产的管理者,其资产的绝大部分是准备未来赔偿或给付的负债,这就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从保险监管的角度看,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目的,而要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保证被保险事故发生时能获得及时的保险赔偿或给付。

偿付能力监管紧紧抓住了风险管理的最根本防线,使得监管者能够更好地在监管与维持市场竞争之间保持平衡。

但由于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不规范竞争,对保险监管部门的精力牵制过多,以及保险监管部门受自身人力、监管技术、监管手段限制等原因,使现阶段保险监管的主要精力仍然集中在合规性监管方面,仍没有转移到“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模式上来。

保险业的监管趋势与政策变化

保险业的监管趋势与政策变化

保险业的监管趋势与政策变化从古至今,保险业一直扮演着风险的转移和防范角色,为个人和企业提供经济保障。

然而,由于保险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动和风险管理,对其进行监管和制定相关政策是至关重要的。

在当前经济环境中,保险业的监管趋势和政策变化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探讨保险业的监管趋势和政策变化,并对其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监管趋势1. 加强监管合规性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行业的风险也愈发复杂和多样化。

监管机构越发重视保险公司的合规性,并采取措施以保证其经营活动和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监管合规性不仅能够减少行业风险,还能够建立和维护市场信任,保护投保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2. 强化风险管理与评估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是管理和承担风险,因此风险管理和评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框架,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等方面。

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定期进行风险报告和自查自纠,确保风险得到全面有效的管理。

3. 推动科技创新应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保险行业也迎来了一波数字化和智能化的浪潮。

监管机构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新技术,提升业务效率和客户体验。

同时,监管机构还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科技创新的监管,确保科技应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二、政策变化1.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政府在保险业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

政策变化的主要方向是加强对保险产品和销售行为的监管,并推动合理有效的保险合同。

此外,政府还鼓励保险公司开展透明度的公众宣传,提高消费者对保险的认知和理解。

2. 打破垄断,激发市场竞争保险业的市场垄断程度较高,为了激发市场竞争,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变化。

例如,允许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境内市场,打破原有的行业壁垒,推动保险业的发展和创新。

此外,政府还加大对互联网保险等新型保险模式的支持力度,鼓励创新发展。

3. 加强跨境合作与监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保险业也面临着跨境业务和风险的挑战。

保险法论文范文3篇

保险法论文范文3篇

保险法论文范文3篇保险法修订论文2021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为“2021年保险法”,将2021年修正的保险法简称为“2021年保险法”),这是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中国第一部保险基本法,它颁布于1995年,在立法模式上是采用“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一的模式,既调整保险市场主体与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关系,也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

第一次修改是在2021年,针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点在“保险业法”部分。

此次是中国第二次修改保险法,不仅着重修改了2021年修正基本未涉及的“保险合同法”部分,而且对“保险业法”部分也作了重大修改。

此次修改所所涉的内容、修改的幅度远远大于上次。

经过笔者初步比对,此次修订的2021年保险法与2021年保险法比起来,删除了5条(不包括删除的款),增加了34条(不包括增加的款),经过重大修改的有41条。

此次修改,从总的方面来讲,得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宏观上,保险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实现了法律之间各居其位、各施其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体系更加和谐。

此次修订删除了2021年保险法的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该条内容显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重复。

这样规定,与其说是立法资源的浪费,不如说是立法领域的重复建设,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全可以调整保险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关系。

此次修订,将此条予以删除,使保险法回归原位,不再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纠缠不清。

对保险合同章与保险公司章的部分修订,使保险法与合同法、公司法之间的关系更趋于和谐一致。

将人身保险合同移置财产保险合同之前,纠正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此次调整,终于让“人权”回归本位,体现了“以人为本”,大而广之地说,保障了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权。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1. 引言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风险管理、资金流转和资本积累的功能,对于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保险业特殊的特点,如不可见性、不可复制性和不可消耗性等,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分析其现状和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2. 保险监管的意义保险监管是指政府或相关机构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保险监管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保险监管可以确保保险公司遵守合同约定,提供合理的赔偿和服务,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避免消费者在保险交易中受到欺诈和不公平对待。

2.2 维护市场稳定保险业的稳定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至关重要。

保险监管可以有效防范保险公司的风险,避免保险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无法兑现赔付等问题,从而维护市场的稳定性。

2.3 防范系统性风险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一部分,与其他金融机构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保险监管可以有效监测和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减少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3. 保险监管的现状目前,我国保险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共同构成。

中国银保监会作为最高行政机关,负责全国范围内的保险监管工作。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则负责对本地区的保险公司进行监管。

总体来说,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仍存在以下问题:3.1 监管权责划分不明确由于保险业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监管权责划分不明确成为了一个突出的问题。

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责重叠和监管责任不清不仅导致监管效率低下,还可能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3.2 监管手段滞后保险监管手段的滞后也是当前保险监管的一个问题。

保险业的创新和发展日新月异,然而监管手段却相对滞后,无法及时应对新兴业务、新型风险和新技术带来的挑战。

3.3 监管数据不对称保险监管过程中,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仍然存在。

《2024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问题及策略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问题及策略研究》范文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问题及策略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资金运用已成为保险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不仅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控制,还对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就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1. 保险资金规模持续增长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资金规模持续扩大。

保险公司通过保费收入、资本公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方式积累的保险资金,为资金运用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 投资渠道日益多元化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监管政策的放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日益多元化。

保险公司不仅投资于传统的债券、股票等金融产品,还涉足基础设施、不动产、私募股权等领域。

3. 资金运用效率逐步提高在市场竞争和监管压力下,保险公司逐渐加强了资金运用的管理和风险控制,资金运用效率逐步提高。

同时,科技的应用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和风险管理手段。

三、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1. 投资风险管控不足虽然保险公司逐渐加强了风险管控,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部分保险公司过于追求高收益,忽视了风险控制,导致投资损失。

此外,一些新兴投资领域如私募股权、互联网金融等,也带来了新的风险挑战。

2. 投资渠道受限尽管监管政策逐渐放宽,但目前仍有一些投资领域对保险公司存在限制。

这限制了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和效率,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3. 缺乏专业人才和经验保险资金运用需要专业的投资团队和丰富的经验。

然而,目前一些保险公司缺乏专业的投资人才和经验,导致投资决策不够科学和准确。

四、应对策略1. 加强风险管控保险公司应加强风险意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通过完善风险评估、监控和报告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同时,应加强对新兴投资领域的研究和了解,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2. 拓宽投资渠道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允许保险公司涉足更多领域。

农业保险监督管理论文(农业保险 论文)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

农业保险监督管理论文(农业保险 论文)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

农业保险监督管理论文(农业保险论文)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摘要:我国应尽快建立独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对象包括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和投保农户。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内容包括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对象的监管以及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管理;对策建议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主体及职责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主要由监管商业性保险的中国保监会来实施,但政策性保险的监管与商业性保险的监管在监管的性质、内容等方面均有很大差异,尤其是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较之商业保险业务管理要更加复杂,涉及到农业、气象、金融、投资、财政、税务等领域,需要各部门之间通力协作。

另外,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容易引起农户和保险经营主体的依赖性和道德风险,如果没有相关的监督管理机构,补贴资金的运作效率难以得到保证。

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独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

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协调沟通机制,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其中,中国保监会一直以来承担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工作,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规划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建立与推行等活动,由中国保监会继续进行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既保持了监管工作的连贯性,又保证了监管工作的专业性。

农业部相对于其他部门而言,对农业特质及农业风险的了解要更专业,更有利于开展险种的选择、费率的制定等技术层面工作,不少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均由农业部(农林水产省)负责监督和管理。

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管理费补贴及巨灾准备金等财政扶持,则必须由财政部负责监管。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长效安全机制论文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长效安全机制论文

浅议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长效安全机制【摘要】社会保险是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而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社会保险基金是否运行良好,关乎着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

因此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成了整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

加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方面的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是对现实的回应。

本文从三部分阐述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相关内容,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制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制的现状,针对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基金;基金监管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基础理论(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概念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指由国家行政监管机构、专职监督部门等为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运营机构或其他有关中介机构的管理过程及结果进行的评审、认证和鉴定。

[1]基金监管包括监督和管理两个方面。

监督是社保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对基金收、支、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基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和按时足额支付,纠正违犯法规的行为,保证基金安全完整,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营风险,促进社保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管理是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法规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社保工作健康有序运转。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正常稳定运行的制度和规则体系的总称。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必要性随着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社保基金筹资模式由现收现付制向积累制的转变①,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越来越大。

因此,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保值增值等都使得基金监管的作用日益凸显。

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管是为了保证社保事业顺利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

基金属于社会再分配范畴,因此,在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方面要经过精算和安全有效的监管,以实现制度的财务目标和社会安定目标。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与管理工作论文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与管理工作论文

浅议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6-000-02摘要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逐步扩大。

由于各地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展情况不同,有关法规政策不够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存在违纪违规等问题。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运作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挤占挪用或其他违规动用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共同做好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关键词社保基金社会保障制度监督管理工作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概念与现状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举办社会保险事业而筹集的,用于支付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所应享受的国家保险金和津贴的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一般按照保险的性质和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同时,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其本身还具有强制性、基本保障性、特定对象性等特点。

因此这些特性也逐渐决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容忽视。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制度上的缺失,大部分制度安排的覆盖面比较窄。

据统计,截止2011年底,我国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国12.6亿以上的城乡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3.6亿人,加上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各项保险覆盖总人数超过20亿人次,预计未来五年至少还会再增加6亿人次。

二、加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控制工作社会保险基金是一项特殊的公共基金,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括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社会保障专项基金等。

我国保险监管特点论文(全文)

我国保险监管特点论文(全文)

我国保险监管特点论文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别行业。

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进展和RM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定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

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别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别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

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

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

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

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峻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

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保险商品是一种特别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

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

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

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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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监管论文摘要:近年来,中国保险业飞速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保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为了保证保险事业顺利进行,这就对中国的保险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监管工作应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而应该更加完善。

法律监管无疑是保险监管重要而有效的常规武器,但必须充分估计到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环境和社会公众对保险法律认同程度甚低的客观背景,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我国国情。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

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

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

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

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

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

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

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

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

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

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

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

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

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

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

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

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

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

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

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

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

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

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

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

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

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

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

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

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

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

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

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

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

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

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

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信访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

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

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

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

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

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

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

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1]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2]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3]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4]郑征平.在保险业全面开发的情况下如何实施保险监管[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5,(5):21-22.[5]唐运祥.推进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建设提高保险业运行质量和效益[J].中国保险,2005,(6):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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