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苏通卡-电子标签使用协议(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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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苏通卡/电子标签使用协议甲方:江苏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友好提示:
◆乙方或其代理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签署本协议前乙方或其代理人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全部条款,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
◆甲方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苏通卡/电子标签系乙方自愿购买,乙方或其代理人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乙方所需办理的业务、手续以及收费标准请详见甲方的相关业务说明。
◆乙方或其代理人已仔细阅读并同意遵守《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苏通卡(ETC专用卡)章程》约定,《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苏通卡(ETC专用卡)章程》内容已在网站或客服网点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苏通卡/电子标签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苏通卡/电子标签定义
1、苏通卡是记载用户和车辆信息,用于非现金方式支付通行费的IC卡,可在已联网的封闭式高速公路收费应用模式下兼作通行券使用,在已联网的普通收费公路上可使用苏通卡缴费,苏通卡绑定电子标签还可实现ETC专用车道的不停车缴费。
苏通卡包括储值卡和记账卡。
(1)储值卡采用实名制,乙方需在卡内预存通行费,其车辆在通过联网高速公路或已联网的普通收费公路收费站、以及已联网的停车场等第三方应用领域时,系统直接从卡内扣除当次消费金额。
(2)记账卡采用实名制,甲方仅对审核通过的用户以及办理了银行联名卡(含信用卡绑定)的个人用户发行,可先使用后结算,其车辆在通过联网高速公路或已联网的普通收费公路收费站、以及已联网的停车场等第三方应用领域时,可用刷卡记账方式缴纳当次消费金额。
2、电子标签是记载车辆信息并与ETC车道内安装的专用微波通讯设备进行短程通讯和信息交互的车载设备。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苏通卡/电子标签的发行、收费、结算、客服等业务,与道路提供方共同保障ETC系统正常运营。
2、甲方向乙方发行苏通卡/电子标签(具体销售方案与价格详见甲方公告),电子标签符合GB/T 20851.1~4—2007《电子收费专用短程通信》系列标准。
3、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充值、信息变更、挂失、销户等售后服务工作。
4、乙方新开户时,甲方免费提供苏通卡给乙方使用,乙方可购买电子标签配合苏通卡使用ETC(货车仅可使用苏通卡),乙方如办理销户等情况时,苏通卡须退回甲方。
5、甲方通过客服网点及网站等方式向乙方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消费记录查询等内容。
6、甲方确保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据真实有效,并承诺对乙方办理相关业务时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办理苏通卡/电子标签全部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2、乙方应妥善保管苏通卡/电子标签,在使用过程中保证苏通卡/电子标签记载的车辆车牌号信息与登记使用的车辆车牌号一致、专车专用。
若违反本约定,乙方应以现金全额支付消费金额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3、乙方不得自行拆卸、安装电子标签或擅自移用到其他车辆上。
若违反,乙方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补交消费金额、终止电子付费服务、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等责任。
4、乙方信息发生变更,应于7日内到甲方客服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关证件资料,若未及时变更信息造成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电话、网站查询高速公路通行、交易及消费信息。
6、乙方购买、办理苏通卡/电子标签后,同意按照使用说明正确使用。
7、乙方认可和接受甲方所使用的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据的记载方式。
四、苏通卡/电子标签使用约定
(一)一般约定
1、储值卡
(1)乙方预先在卡内存入一定的金额,不可透支使用,余额不足时应转人工车道以现金方式全额缴纳消费金额。
(2)卡内充值限额按客服网点规定办理,卡内充值的资金不计利息,在联网区域ETC车道通行时依照省政府相关规定享受通行费优惠政策。
(3)乙方可办理销户,申请销户时,乙方须提供有效证件原件及最近一期不小于卡内金额的发票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甲方自受理销户申请之日起45日内,将储值卡余额退还持卡人或按双方约定进行处理,甲方退还乙方余额以卡内金额及31日内产生的账户回补、补录交易之和为准,如不能读取卡片信息,则以甲方系统记录数据为准。
2、记账卡
(1)记账卡可先使用后付费,如因乙方划款不及时或超额透支消费,甲方有权将乙方记账卡列入限制状态名单,乙方在通过收费车道时,该记账卡将不能使用,乙方须以现金方式全额缴纳消费金额。
(2)乙方需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划拨费用,如延迟付款构成违约的,续费时需先偿还欠费款及违约金(违约金从欠款之日起,按欠费金额每天的万分之五计算),续费24小时后方可使用。
(3)乙方可办理销户,销户时乙方需归还账户下所有记账卡;对不能归还的记账卡,乙方须先办理记账卡挂失。
甲方受理销户申请之日起45日内,将乙方账户下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
3、电子标签
(1)乙方购买电子标签后,应由甲方专业人员安装。
乙方不得擅自拆卸、转租、转借或移用到其它车辆上使用。
否则,因电子标签失效造成无法通行或其他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电子标签,不得篡改、伪造或者以其它方式破译电子标签以逃避应付消费金额。
否则,乙方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通过ETC车道时应按现场的限速标志规定行驶,与前车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并遵守当地的交通法规规定,按照车道信号灯提示通行。
若不能正常通行,须停车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处理。
(4)电子标签对外数据接口,只作为制造商软件升级使用,严禁接入任何包括充电器在内的外部设备。
否则,可能造成产品损坏甚至电池爆炸等危险,产生后果由乙方负责。
4、苏通卡/电子标签自办理之日起两年内非因人为损坏的,甲方免费更换(人为损坏及过质保期的苏通卡/电子标签,补办苏通卡/电子标签时需支付工本费),质保期另行计算;办理之日起两年后苏通卡发生损坏的,甲方按更换时的价格收取工本费。
电子标签发生损坏的,甲方提供有偿维修服务,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甲方公告。
(二)特别约定
1、如苏通卡遗失或被盗,乙方可凭有效证件及卡号向客服网点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后可当场补办新卡并缴纳新卡工本费,苏通卡在挂失前和挂失后24小时内所产生的消费金额,均由乙方承担。
对于挂失补办、卡片损坏或过户换卡等无法读取原卡余额的情况,乙方可在办理挂失、换卡或过户等手续满31日后到客服网点按原卡最后一次消费后的金额转存。
2、若乙方发生逃漏消费金额或提供伪造证件办理苏通卡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冻结乙方账户资金,通过下发限制状态名单方式停止乙方使用苏通卡,同时按照甲方系统记载的记录追缴逃漏消费金额。
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向司法机关报案,乙方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苏通卡交易数据记录如有异议,应自争议交易月结算清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提出,乙方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
4、苏通卡/电子标签自发行之日起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不能使用。
如乙方需继续使用,需提前持苏通卡/电子标签到甲方客服网点按规定办理延期事宜。
5、苏通卡/电子标签实行一车一卡一标签绑定使用,如发生车辆、车牌过户等情况,苏通卡持卡人应于7日内到苏通卡客服网点办理销户或过户手续。
否则,新的所有人有权申请禁用该车号所绑定的苏通卡和电子标签。
苏通卡和电子标签禁用后将无法使用,乙方需到甲方客服网点办理信息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甲乙双方充分理解道路提供方数据传输系统可能因通讯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或中断,如造成上述情况出现的原因非甲方所能控制,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可协助相关方解决。
五、不可抗力
乙方使用苏通卡消费如遇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甲方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六、违约
本协议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内容的可视为违约,守约方可在法律的范围内阻止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并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相关损失。
七、争议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协议及其执行有关的任何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如果协调未果,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事项
1、甲方提供的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为准。
2、乙方签订本协议视为已经清楚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本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甲方可根据业务扩展情况,适时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内容进行修改,并在客服网点或网站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乙方。
4、对于未办理电子标签的用户,本协议中有关电子标签的约定条款不适用。
5、本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联网公路通行费电子支付,如甲方提供的电子支付应用于其他领域,乙方持有的苏通卡和电子标签也可比照适用。
6、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到期后双方无异议自动顺延,每次顺延期限为一年。
甲方:(盖章)乙方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