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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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三四级资质办理程序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三四级资质办理程序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三四级资质办理程序(国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家安监局令20号)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新安监技装字[2006]75号)的规定,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工作。

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要求。

(一)资料核查1、申请资料包括:一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是相关证明文件(一式两份);(1)申请机构法人证书;(2)固定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证明文件。

(3)组织机构图、教师名单;(4)负责人学历证明及任职文件;(5)管理人员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书、任职文件,个人签字的工作简历;(6)教师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和个人签字的工作简历,兼职教师还需要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的证明文件;(7)申请机构与负责人、管理人员、教师签订的法定的劳动关系证明文件;专职人员需提供其专职的有效证明文件。

(8)图书资料情况及教学仪器设备清单并附相应的购置凭证。

(9)申请延期、变更的机构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从事安全培训工作业绩;三是安全培训过程控制文件和机构章程(一份)。

2、资料接收人进行齐全性和符合性资料核查并出具接收书面凭证。

合格者组织安排现场核查,不合格的不予接收。

(二)现场核查1、资料核查合格后,经主管处室负责人同意,组织两名以上人员成立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安全培训教师实际情况和教学场所和教学仪器设备设施。

核查可采用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抽查报告、考核等方式,对申请机构的基本条件、实际工作能力等进行全面核查。

2、现场核查后,形成《核查意见》,召开有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意见反馈会议,通报现场核查情况,被核查方应确认现场核查记录。

3、申请机构按《核查意见》整改后,以书面形式报主管处室。

主管处室对申请机构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必要可进行复查,合格的,转入行政许可程序。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或单位.第三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各级培训机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除外)以及省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属、驻冀中央企业申办三、四级培训机构须经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设区市安监局)初审同意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审批。

第五条培训机构的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培训、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培训机构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的原则运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务员一律不得在安全培训机构中兼职,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安全培训机构提供的报酬或其他利益。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在培训资质证书确定的培训范围内开展工作.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八条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分为四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九条各级培训机构培训范围如下: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驻冀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生产企业中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和复审培训工作。

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

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

附件1保留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名单(83家)一、保留一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8家)1.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培训中心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5.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6.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7.河南理工大学安全技术培训中心8.潞安矿业(集团)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二、保留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75家)1.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安全生产培训中心2.北京理工大学3.航空工业生产力促进中心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宣传教育中心5.北京中油宇安健康安全环境咨询中心6.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中心7.河北煤炭管理干部学校8.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9.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10.山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11.山西省煤炭职工培训中心12.晋城市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中心13.临汾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心14.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15.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16.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17.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培训中心18.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培训中心19.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教育培训中心20.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中心21.内蒙古东部煤矿安全培训中心22.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培训中心23.包头市劳动培训中心24.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25.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26.吉林省安全生产教育中心27.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28.大庆油田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中心29.大庆职业学院30.黑龙江省劳动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31.黑龙江科技学院32.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培训中心33.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人才开发院34.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35.江苏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36.盐城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37.安徽理工大学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38.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39.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培训中心40.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41.淮北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42.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43.龙岩学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44.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工程技术公司钻井职工培训中心45.山东科技大学安全生产培训中心46.山东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47.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48.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49.山东鲁泰安全技术培训中心50.济南市安全科学技术中心51.河南工程学院52.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53.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培训学校54.鹤壁煤业技师学院55.河南化工职业学院56.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培训中心57.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58.河南省电力公司培训中心59.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60.广西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中心61.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培训中心62.广西大学安全生产技术中心63.海南宣教安全生产培训中心64.四川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65.四川师范大学工学院(四川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66.贵州省安全技术培训中心67.贵州省毕节市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68.贵州林东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69.六盘水市煤炭协会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70.神华神东教育培训中心71.长庆石油勘探局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中心72.陕西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73.金川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培训中心74.新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75.新疆油田准东采油厂职工培训中心。

二级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二级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二级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一、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企业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以达到预防和应对安全事故的目的,各企业必须明确责任分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本文将重点介绍二级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二级机构的定义二级机构是指公司、企事业单位各个职能部门在组织架构中排在最后一级的职能部门。

三、二级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二级机构对于安全生产的职责和责任非常重要,其主要职责可以概括如下:1. 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二级机构必须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同时,二级机构要定期更新和完善制度,并积极参与执行,确保制度能够真正落实到位。

2. 安全教育和培训二级机构负责安排和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定针对不同岗位的安全培训计划,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

3.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二级机构要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因素,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4.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二级机构负责制定本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计划组织演练。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二级机构要及时启动应急计划,并按照应急流程,有序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5. 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二级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活动,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宣传安全知识,强化员工安全生产观念。

四、工作建议为了更好地履行二级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沟通协作二级机构应该加强与其他机构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交流会,分享工作经验和安全生产案例,不断提高各二级机构的安全生产水平。

2. 完善工作制度二级机构应该根据实际工作需求,不断完善工作制度。

在制定制度时,重视制度执行,确保制度可以真正贯彻到位。

3.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二级机构应该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水平,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方法和新经验,及时应用到实际生产工作中。

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有关单位:《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附件:《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市(州)、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本辖区安全培训工作.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五条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资质证书,按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第六条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二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乡镇安全监察人员,市(州)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第七条申请一级、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应具备的条件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第八条申请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二)有3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实际操作基地;(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二)有2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第十条申请三级、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经所在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发证.(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第十二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三条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三章安全培训第十四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按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除此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第十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及时指导修编安全培训相关教材,同时,各地各单位也可以结合实际组织编写安全培训实用教材,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3年组织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并推广使用.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教材.第十六条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部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除中央在鄂生产经营单位总部外的和需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乡镇街办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培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培训,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八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并办理收费手续.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第十九条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行计算机考核.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统一考核标准.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总部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在鄂、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乡镇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在鄂、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第二十二条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全省实行安全培训考核员制度,加强对安全资格考核的监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按照考核权限对考核工作实行行政委托.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发证第二十三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ic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ic卡)和上岗证的式样,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样式.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到需要延期的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发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委托的单位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所在市(州)辖区内有效.第二十八条依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安全资格的相关证书费用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安全监察执法证工本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工本费,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及安全培训教师资格证工本费,中央在鄂及省属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工本费等,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省财政申请费用.其他范围的证书工本费,由各地安监局按照发证管理权限,依法向同级财政申请经费,不得向行政相对人收取.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建立完善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或者举报.对安全培训机构不按规定组织培训,降低培训质量,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对擅自设立分支安全培训机构、出借安全培训资质、套取安全资格证件、制售贩卖假安全资格证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惩处并给予严厉打击.第三十二条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察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组织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经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而上岗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停产整顿,直至予以关闭.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三十四条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考核发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应急救援机构的救护队员和管理人员等.第三十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持注册资格证,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可以领取相应的安全资格证.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直接申请特种作业资格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第三十七条培训、考核、发证程序继续执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安监管人〔2005〕192号).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名单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名单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名单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名单》
近年来,安全生产问题备受关注,各行各业都在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培训。

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许多企业选择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在选择合适的培训机构时,机构的专业水平和资质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列举一些国内知名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名单,供大家参考。

1. 中国劳动保护用品协会安全生产培训中心
2. 中国劳动保护用品协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培训中心
3.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中心
5.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6. 中国职业病防治协会
7. 中国生产安全生产卫生管理协会
以上机构均有丰富的安全生产培训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培训服务,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定制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方案。

选择合适的培训机构对于企业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将起到重要作用。

在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时,企业应注意机构的资质和背景,并与培训机构充分沟通,确保培训内容和方式符合企业的实际需求。

通过选择合适的培训机构,企业可以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安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二级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二级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二级机构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并设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负责及时决策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组织督促检查实施。

2.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落实并检查执行情况。

定期考核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3.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单位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技术培训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

4.负责安全设备等的技术鉴定,开展安全技术研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设备。

5.参与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6.按要求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7.在编制、检查和评价生产计划的同时,认真参与编制、检查和评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做好施工生产计划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衔接、配合,防止事故发生。

8.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生产,发现施工生产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定,应及时制止。

9.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正确果断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认真做好记录。

10.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

11.负责采购(租赁)的各类材料、机械设备、架设工具及劳保用品等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且所附各项技术资料齐全有效,其安全可靠的性能符合国家或相关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12.负责易燃、易爆、剧毒物质的采购和管理,制定发放和使用制度,并严格执行。

13.参加大型机械设备进场检查验收。

14.负责对本单位所拥有的机电、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等施工和生产设备的管理,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15.负责编制施工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16.负责施工生产设备操作人员的定期培训、考核。

17.对于严重危及员工安全的机械设备,应会同技术部门提出技术改进措施,并付诸实施。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名单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名单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名单以下是几家知名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名单: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级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和培训工作,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培训课程,认证合格人员。

2.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国家级机构):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致力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交流活动,培养和推广安全生产管理人才。

3. 天津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地方级机构):是天津市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推广工作,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咨询服务。

4. 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地方级机构):是北京市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承担安全生产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提供各类安全培训课程。

5. 上海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地方级机构):是上海市政府设立的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培训课程。

6. 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地方级机构):是广东省政府设立的机构,负责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培训课程。

7. 深圳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地方级机构):是深圳市政府设立的机构,致力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培训课程。

8. 中国煤矿安全监察局(行业级机构):负责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和培训工作,提供煤矿安全培训课程和认证。

9. 中国建筑安全协会(行业级机构):是中国建筑行业的专业协会,致力于推广建筑安全生产和培训工作,提供建筑安全培训课程和咨询服务。

10. 中国石油安全生产培训中心(行业级机构):是中国石油行业的专门培训机构,负责石油行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认证工作,提供各类石油安全培训课程。

以上是几家比较知名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名单,但并不代表所有的机构,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机构进行培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关于安全培训机构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关于安全培训机构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关于安
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公告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4.11
【实施日期】2011.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1年第12号)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和《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等规定,对2010年资质到期和申报一、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了复审认定,并对2009年复审责令整改的机构进行了验收。

经审定和公示,决定保留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等7家机构一级安全培训资质,保留国家林业局管理干部学院等29家机构二级安全培训资质,取消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等3家机构安全培训资质,认定天津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等18家机构二级安全培训资质。

现予以公告。

各安全培训机构要以服务安全生产为宗旨,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充实师资
力量,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附件:1.保留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名单(36家)
2.取消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名单(3家)
3.认定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名单(18家)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全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名单2010[1].5

全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名单2010[1].5
1 2 3 4 5 河北省石家庄金实机械总厂 河北一一四机床厂 三级 三级 83831916 5923000 8327249 8696058 8879789 石家庄市仓安路218 号 保定市七一东路77号 唐山市南堡开发区 沧州市河西北街 沙河市留村农场(监 狱) 3-011 3-009 3-013 3-012 3-010 2008.07.31-2011.07.31 2008.07.31-2011.07.31 2008.07.31-2011.07.31 2008.07.31-2011.07.31 2008.07.31-2011.07.31
邯郸先科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 三级 司 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三级
邯郸市慧科安全技术培训服务 三级 中心 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技 三级 术培训中心 中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三级 四级
13931011434 邯郸市丛台路56号 5798768 7161232 3270308 8500060 3893589 武安市上洛阳村北 邯郸市黄梁梦建安街 2号 邯郸市中华南大街20 号 邯郸市中华南大街38 号 涉县政府1号楼6层
武安市安全生产技术教育培训 四级 中心 磁县科达安全技术培训服务中 四级 心 邯郸市今兴职业培训学校 四级
机构编号 (冀安培) 冀安培) 4-042 4-043 4-044 4-046 4-053 4-079 4-080 4-081 4-082 4-083 4-084 4-085 4-086 4-089 4-090 4-091 4-092 4-151 4-054 4-155
序号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培训机构名称 高邑县凤城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晋州市平安安全技术培训有限 公司 藁城市安培安全评价咨询有限 公司 无极县宏祥安全生产培训有限 公司 正定县华源安全生产培训服务 有限公司 辛集市孝直安全生产服务有限 公司 新乐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自治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自治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三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开办费50万元以上;(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

应设专职负责人,并具备5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专职负责人应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安全培训工作经验、管理能力。

法定代表人或专职负责人应当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生产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最新】

生产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最新】

生产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试行)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工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含个体经营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同)和作业人员。

具体包括:生产经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经营后勤服务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其它从业人员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它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经营、后勤服务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666666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列入国家安监管人字【2004】124号文规定的特种作业范围的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依法组织,指导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行使监督职责。

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区局)依法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亲行使监督职责,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事培训科归口管理。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培训机构第六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学条件,并经过评估认证,取得培训资质。

宁波生产安全培训机构名单

宁波生产安全培训机构名单

宁波生产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宁波是中国的一个重要沿海城市,也是一个工业重镇,许多大型企业和工厂集聚于此。

为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员工素质,宁波市设立了许多生产安全培训机构,提供专业的培训服务。

以下是宁波生产安全培训机构的名单,供大家参考。

1. 宁波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是宁波市政府下属的专业培训机构,致力于开展生产安全培训和技能提升工作。

该中心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拥有先进的培训设备和实践基地,为企业提供多种培训项目。

2. 宁波市安全培训学校:是一所专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学校,提供各类安全培训课程,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职业卫生与环境工程、安全生产技术和事故应急救援等。

3. 宁波安全技术培训学院:是宁波市政府设立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类安全技术培训和顾问咨询服务,包括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职业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4. 宁波市安全技术交流培训中心:是一个独立机构,主要从事生产安全技术交流和培训工作。

该中心拥有一批专业的安全技术顾问和培训师,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培训方案。

5. 宁波市安全生产学校:是宁波市职业培训学校下属的一个教学单位,致力于安全生产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培训。

该学校拥有先进的实验室和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实践和实践操作。

6. 宁波市安全职业培训学校:是一所全日制的安全职业培训学校,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该校设有多个专业,包括安全管理、职业卫生与环境工程、消防工程技术等。

7. 宁波市安全学会:是一个民间组织,致力于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和交流。

学会定期举办各类安全学术研讨会和培训班,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权威的安全培训。

8. 宁波市安全管理研究所:是一家专业的安全管理培训机构,提供安全管理系统、安全风险评估、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9. 宁波市安全防范培训中心:是一家专业的安全防范培训机构,主要开展企事业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培训,包括场所安全防范、消防安全防范、安全设施使用等方面的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条件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条件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条件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哪些要求1、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条件扩展资料: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2、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3、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创建一个有关安全评价和培训的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

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txt你无法改变别人,但你可以改变自己;你无法改变天气,但你可以改变心情;你无法改变生命长度,但你可以拓展它的宽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发〔2009〕32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培训设备设施技术发展和本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际,我局对《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凡申请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机构,可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申请。

二、具有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未办理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对逾期未办理培训机构资质延期仍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的,由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三、一、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许可及管理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2004〕第20号)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5〕1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1、国家二级安全培训是什么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2、哪些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王女士想要开办一家关于餐饮服务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机构,面向本省的高级酒店、宾馆,承担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

但是,王女士并不十分明确开办这样一个培训机构,是否必须要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应安全生产管理培训资质,才能获得从业资格?那么,究竟哪些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专业的培训呢?现代社会,企业可以将从业人员委托给相应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一方面,可以避免因实际变化而可能带来的人力、物力资源的不必要闲置与浪费;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培训积累的宝贵经验对从业人员进行更为专业、系统的培训。

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资质

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资质

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资质一、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本部分将重点介绍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通过培训,使学员了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为后续的培训打下基础。

二、应急救援培训本部分将针对应急救援的基本原则、组织架构、救援流程以及常见的应急救援技能进行讲解。

通过培训,使学员了解应急救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技能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设备操作安全培训本部分将针对设备操作安全的基本原则、操作规程以及常见的设备故障和排除方法进行讲解。

通过培训,使学员了解设备操作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掌握设备操作的基本技能和方法,预防设备事故的发生。

四、职业病防治培训本部分将重点介绍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原则、法律法规以及防治措施和方法。

通过培训,使学员了解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掌握职业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方法,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五、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本部分将针对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管理体系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进行讲解。

通过培训,使学员了解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掌握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知识和方法,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六、事故预防与处理培训本部分将针对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基本原则、事故分类和处理流程进行讲解。

通过培训,使学员了解事故预防与处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掌握事故预防和处理的基本知识和方法,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

七、法律法规与标准培训本部分将重点介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通过培训,使学员了解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提高企业的合规意识和标准化水平。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8.29•【字号】粤安监管[2003]168号•【施行日期】200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安监管〔2003〕168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更好地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资格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所有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安全生产培训包括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操作资格、注册安全主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培训以及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按国家规定分为四级:一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师资等培训。

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本省(区、市)所辖地、市和县级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高中级注册安全主任、三级和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师资等培训。

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级注册安全主任、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等培训。

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上述范围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

第三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经安全生产培训资格认定的机构,方可从事认定范围内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需要,做好本地区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

二级机构安全生产职责范文(三篇)

二级机构安全生产职责范文(三篇)

二级机构安全生产职责范文二级机构(例如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等)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和贯彻安全生产的政策和法规:二级机构要制定和推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政策和法规,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法制保障。

2. 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二级机构要承担对本辖区或所属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责任,通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执法检查和行业巡查等方式,确保企业和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

3.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二级机构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文化。

4. 事故调查和事故防范:二级机构要负责对辖区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应急管理:二级机构要组织制定和实施应急管理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置各类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 组织安全培训和技术指导:二级机构要负责组织安全培训和技术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的相关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7. 数据统计和信息报告:二级机构要负责对安全生产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定期向上级机构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汇总和发布安全预警信息。

综上所述,二级机构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着广泛的职责和义务,要通过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宣传教育、事故调查防范、应急管理、技术指导等多种手段,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级机构安全生产职责范文(二)一、安全生产职责的重要性安全生产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企业中,二级机构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部门,承担着许多职责和任务,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因此,明确二级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不仅能指导二级机构的工作,也能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二级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1.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级机构应及时制定、修订和完善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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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质量评估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令第20号),进一步做好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促进安全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

国家局拟组织评估核查组对已取得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检查,同时对申报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认定。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评估检查的目标和原则
安全培训质量评估工作的目标是:紧紧围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全面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以不断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和培训教学管理水平为目的,建立和完善培训质量评估制度,逐步实现安全培训质量评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开展安全培训质量评估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指导性与操作性相结合,以评促改,重在提高。

三、评估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培训质量评估检查的对象是已通过国家局认定取得一、二级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单位。

目前,已通过认定的一、二
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154家(一级25家,其中:煤矿8家,非煤17家;二级129家,其中:煤矿38家,非煤91家)(名单详见附件二)
同时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对提出申报一、二级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认定。

其中一级4家,二级24家。

三、评估检查人员组成
为保证评估检查工作的客观公正,设立评估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评估检查组。

领导小组成员由总局人事培训司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评估检查组成员由总局人事培训司、煤监局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事业单位、有关省监管及煤监机构负责培训的负责人、专家组成。

此次评估检查分6个组,每组成员3人(名单见附件二)。

四、评估检查的内容
培训质量评估检查是对培训目标完成情况的全方位、全过程的评价。

主要对培训组织、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等进行评估。

评估培训组织指标包括对培训需求情况的调研、培训内容设置、课时安排、教材资料、教学水平、教学方式方法和教学管理等各项的总体评价;评估培训保障的指标包括对培训设施满足培训需要程度、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培训档案是否齐全、授课效果、分析总结以及食宿等生活条件的评价;评估培训效果的指标包括学员和用人单位对培训满意
度的评价。

对每项指标的评估可打分或按优、良、差划分,具体见附表。

五、评估检查时间
2005年4月中旬至5月底
六、评估检查方法和工作程序
采取实地评估,召开由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学员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等方法进行。

1.组织动员。

开展评估前,对评估检查组人员进行动员,学习有关文件及评估内容、评估标准,明确职责、严明工作纪律。

2.实地评估。

评估检查组提前通知被评估单位实地评估的日期。

内容包括:一是听取被评估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作自评报告;二是现场检查,对照标准查阅有关资料;三是主持召开由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教师、学员、用人单位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四是评估检查组按照标准打分、协商并形成初步意见,必要时可与培训机构有关人员交流沟通,共同探讨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的措施。

3.综合论证。

评估组以实地评估情况和被评估单位自评报告为根据,对照评估标准进行充分论证。

4.提交报告。

评估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每个被评估单位提交经评估组组长签字的评估报告。

5.总结汇报。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全面总结评估检查情况,向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汇报并提交书面材料。

七、评估检查结果的使用及信息反馈
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对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结论审定后,应及时反馈给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要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改进报告。

建立培训质量评估档案。

培训质量评估结果是衡量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对评估工作的组织过程、重要结论和整改意见等都要准确予以记载。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根据评估结果,对培训质量较高的培训机构,通报表扬。

对几乎没有开展培训工作、存在问题较多、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机构,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安全培训资质。

八、评估工作制度
1.回避制度
(1)评估人员在接受具体评估任务后,发现其本人或所属单位与被评估单位之间存在重大关联(利益共享或冲突)的情况应主动说明,并在该项评估活动中自动回避;
(2)单位在接受具体评估时,发现本单位与参评专家或其所属单位之间存在重大关联(利益共享或冲突)的情况应主动说明,并有权立即提请该专家在评估活动中回避。

2.保密制度
参加评估检查工作的专家不得将未经有关部门确定的结果擅自公布。

3.申请复议制度
被评单位对评估检查工作存在重大疑惑,可向总局人事培训司提出申诉,若不能作出合理答复,被评单位可向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复议,经领导小组确认后,可组织人员进行复评。

4、公示制度
评估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九、工作要求
1.要严格按照评估内容和标准进行评估,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透明。

2.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3.出发前要认真研究制定本组的具体工作方案和日程,报人事司培训教育处。

附件一:评估检查组人员组成
附件二:复审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名单
附件三:复审一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各地分布数量
附件四:申报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名单
附件五:申报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各地分布数量
附件六:一、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估标准(暂定)
附件七: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检查内容
其中:具有安全生产培训、煤矿安全培训双重资质的机构有6个。

实有单位为148个。

其中:154个机构中具有安全生产培训、煤矿安全培训双重资质的机构有6个。

评估人员:
附件七
一、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检查内容
说明:对需要复审检查的一二级培训机构,按评估标准进行评估的同时,检查上述内容。

各培训机构按检查内容提供材料。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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