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三级培训机构资质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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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三四级资质办理程序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三四级资质办理程序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三四级资质办理程序(国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家安监局令20号)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新安监技装字[2006]75号)的规定,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工作。

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要求。

(一)资料核查1、申请资料包括:一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是相关证明文件(一式两份);(1)申请机构法人证书;(2)固定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证明文件。

(3)组织机构图、教师名单;(4)负责人学历证明及任职文件;(5)管理人员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书、任职文件,个人签字的工作简历;(6)教师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和个人签字的工作简历,兼职教师还需要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的证明文件;(7)申请机构与负责人、管理人员、教师签订的法定的劳动关系证明文件;专职人员需提供其专职的有效证明文件。

(8)图书资料情况及教学仪器设备清单并附相应的购置凭证。

(9)申请延期、变更的机构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从事安全培训工作业绩;三是安全培训过程控制文件和机构章程(一份)。

2、资料接收人进行齐全性和符合性资料核查并出具接收书面凭证。

合格者组织安排现场核查,不合格的不予接收。

(二)现场核查1、资料核查合格后,经主管处室负责人同意,组织两名以上人员成立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安全培训教师实际情况和教学场所和教学仪器设备设施。

核查可采用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抽查报告、考核等方式,对申请机构的基本条件、实际工作能力等进行全面核查。

2、现场核查后,形成《核查意见》,召开有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意见反馈会议,通报现场核查情况,被核查方应确认现场核查记录。

3、申请机构按《核查意见》整改后,以书面形式报主管处室。

主管处室对申请机构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必要可进行复查,合格的,转入行政许可程序。

安全生产三级培训机构资质基本条件

安全生产三级培训机构资质基本条件
一电焊钳;
二气焊枪、气割枪;
三标尺;
四小锤一头尖,一头圆;
五常用工具等;
一焊条、焊丝;
二板材300×265×123mm、Φ60管件;
三根据考核单位要求的材料而定;
一面罩;
二防护眼镜;
三劳动布工作服;
四电焊手套、绝缘鞋;
以上每人必备;
一干粉灭火器2个以上;
二二氧化碳灭火器2个以上;
三泡沫灭火器2个以上;
四酸碱灭火器2个以上;
急救箱1个,急救常识挂图1套上墙;
一安全警示标识;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宣传标语、警句;
高处
实作场地面积不低于200㎡使用面积,地面平整;
备有标准尺寸的钢管和扣件,架高10米左右双排架;
扳手、大卡钳、铅丝5;
安全帽、安全带;
急救箱一个,急救常识挂图1套上墙;
一安全警示标识;
二安全操作规程;
3.高压工具:
高压验电器※;
高压操作棒;
高压夹钳※;
4.高压电笔;
1.各种规格的导线;
2.交流接触器及组合按钮;
3.熔断开关、熔断丝;
1.绝缘台、绝缘手套、绝缘垫、绝缘鞋靴最少各2件;
2.安全帽、安全带、劳动防护服;
1.干粉灭火器1-2个;
2.二氧化碳灭火器1-2个;
3.灭火器1-2个;
急救箱1个,急救常识挂图1套上墙;
三宣传标语、警句;
制冷
危化
1.操作场地位置和面积不限,可在生产现场进行实作或模拟操作;
2.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保管室,管理制度齐全有效;
一主要危险化学品实物;如:易燃品汽油、燃油、乙醇等、易爆品雷管、炸药、三硝基甲等、有毒品苯等、腐蚀性物质强酸、强碱等、易挥发物质等化学品的实物;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44号令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44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安监管[2007]2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安监管[2007]2号

冀安监管[2007]2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规范全省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冀安监管〔2005〕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接受安全培训的主体人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站长、投资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4号令)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4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公司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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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4.08•【字号】辽安监发[2005]24号•【施行日期】2005.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安监发〔2005〕24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沈阳铁路局: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是国家在安全培训方面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

《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安全培训行政许可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

各市要严格程序和条件,认真开展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初审与推荐工作,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安全资格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的监督管理,把《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各市安全监管局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开展所辖区域内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申报工作。

对2005年2月1日以后申报国家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按照《办法》的规定,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二)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三)其他条件仍按照省局印发的《辽宁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资格审查评定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取得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要不断加强培训硬件设施与软件建设,健全管理制度,保证培训质量。

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适应需要、符合《办法》规定的师资队伍。

要加大投入,全面提升培训机构管理水平和办学条件,运用先进的教学手段,保证培训效果。

三、四级培训机构建设要求

三、四级培训机构建设要求

三、四级安培机构要求机构资质管理第七条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评估认定、审批、颁发;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评估认定,报省局审批、颁发第八条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各类煤矿企业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8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不少于1年现场实践经验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具有煤矿主体专业,并经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5名以上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煤矿主体专业,并且经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申请三、四级资质证书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三级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第三十条规定的机构档案、第十一条规定的证明等材料一式两份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进行初评,初评合格后上报省局审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4号令)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4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1.10•【字号】苏安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06〕5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规范我省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日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接受安全培训的主体人员是: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投资人等。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条件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条件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条件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哪些要求1、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条件扩展资料: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2、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3、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创建一个有关安全评价和培训的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

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txt你无法改变别人,但你可以改变自己;你无法改变天气,但你可以改变心情;你无法改变生命长度,但你可以拓展它的宽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发〔2009〕32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培训设备设施技术发展和本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际,我局对《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凡申请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机构,可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申请。

二、具有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未办理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对逾期未办理培训机构资质延期仍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的,由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三、一、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许可及管理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2004〕第20号)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5〕1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1、国家二级安全培训是什么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2、哪些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王女士想要开办一家关于餐饮服务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机构,面向本省的高级酒店、宾馆,承担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

但是,王女士并不十分明确开办这样一个培训机构,是否必须要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应安全生产管理培训资质,才能获得从业资格?那么,究竟哪些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专业的培训呢?现代社会,企业可以将从业人员委托给相应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一方面,可以避免因实际变化而可能带来的人力、物力资源的不必要闲置与浪费;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培训积累的宝贵经验对从业人员进行更为专业、系统的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44号令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44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安全培训机构条件的规定(3篇)

安全培训机构条件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规范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特种作业人员、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活动。

第三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确保培训质量,保障培训效果。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一节法定资格第四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资质认定。

第二节组织机构第六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

第三节师资力量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者兼职培训教师,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培训教师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培训教师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

(三)培训教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九条每个行业类别或作业类别应当配备2名及以上具有相应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的培训教师。

第四节教学设施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教学设施:(一)满足培训需求的教室、实验室、实习基地等。

(二)必要的教学设备、仪器、工具等。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等设施。

第十一条理论培训场地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的教室,满足同期60人及以上的培训需求,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第五节培训内容第十二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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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自动装兑药;
(二)滚筒造粒机;
(三)切引火线机;
(四)装药模具、筑药模具、压药模具、筛药模具、晾药模具;
(五)铜筛、铝筛、铜钎、木钎;
(六)铝桶、铝盆、铝勺等。
(一)主要化工材料:氧化剂(高氯酸钾、硝酸钾等)、还原剂(硫磺、铝粉等)、着色剂(硝酸钡、碳酸锶等)、特殊效应物质(苯二甲酸氢钾、成烟物等)、含氯有机物(六氯代苯、聚氯乙烯等)、溶剂(丙酮、酒精等);
(一)面罩;
(二)防护眼镜;
(三)劳动布工作服;
(四)电焊手套、绝缘鞋。
以上每人必备。
(一)干粉灭火器2个以上;
(二)二氧化碳灭火器2个以上;
(三)泡沫灭火器2个以上;
(四)酸碱灭火器2个以上。
急救箱1个,急救常识挂图1套(上墙)。
(一)安全警示标识;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宣传标语、警句。
高处
实作场地面积不低于200㎡(使用面积),地面平整。
非煤
场内机动车
备有标准尺寸的钢管和扣件,架高10米左右(双排架)。
扳手、大卡钳、铅丝(5#)。
安全帽、安全带。
急救箱一个,急救常识挂图1套(上墙)。
(一)安全警示标识;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宣传标语、警句。
制冷
危化
1.操作场地位置和面积不限,可在生产现场进行实作或模拟操作。
2.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保管室,管理制度齐全有效。
(四)氩弧电焊机;
(五)气焊(割)机(氧气瓶、乙炔瓶等)。
每个操作间可选交流式焊机或直流式焊机1台。
(一)电焊钳;
(二)气焊枪、气割枪;
(三)标尺;
(四)小锤(一头尖,一头圆);
(五)常用工具等。
(一)焊条、焊丝;
(二)板材(300×265×12)3mm、Φ60管件;
(三)根据考核单位要求的材料而定。
(二)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若干;
(三)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若干。
(一)紧口长袖长裤棉质工作服、棉质拖帽、棉质布袜;
(二)防静电鞋、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
(一)干粉灭火器1-2个;(二)消防水桶2个;
(三)简易消防水袋10个。
(一)急救箱1个。
(一)安全警示标识;(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宣传标语、警句。
一)急救箱一个,急救常识挂图1套(上墙)。
(一)安全警示标识;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宣传标语、警句。
烟花
(一)实作场地面积不低于300m2(使用面积);
(二)烟花爆竹混药、装药、筑药、压药、造粒、筛选、切引、保管等作业工房单独设置,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三)每实作考试间即特种作业操作工房使用面积不低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m2。
急救箱1个,急救常识挂图1套(上墙)。
(一)安全警示标识;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宣传标语、警句。
焊工
(一)实作场地面积不低于100m2(使用面积);
(二)氧气瓶、乙炔瓶设有专门的存放间,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三)考试间不低于3m2/间。
(一)全电脑控制模型1台;
(二)交流式电焊机;
(三)直流式电焊机;
(一)主要危险化学品实物。如:易燃品(汽油、燃油、乙醇等)、易爆品(雷管、炸药、三硝基甲等)、有毒品(苯等)、腐蚀性物质(强酸、强碱等)、易挥发物质等化学品的实物。
(二)危险化学品标志实样若干。
防毒(尘)面具,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
(二)灭火器(根据危险化学品类型配置)、烫伤膏、硼酸、醋酸、柠檬酸以及抢救用的防毒衣、木塞、沙袋等。
三级培训机构特种作业实作场地及设备要求
作业类别
场地要求
设备
工具及仪表
材料
防护用品
灭火器材配制
急救
实作场地布置
电工
实作场地面积一般不小于50m2(使用面积)。
1.全电脑控制的人体模型1台;
2.电工模拟操作台10张以上;
3.异步电动机1-2台。
1.常用电工工具若干,登高用木梯1-2张;
2.仪表(电表、钳型电流表、北欧表、地阻表、万用表);
3.高压工具:
高压验电器(※);
高压操作棒;
高压夹钳(※);
4.高压电笔。
1.各种规格的导线;
2.交流接触器及组合按钮;
3.熔断开关、熔断丝。
1.绝缘台、绝缘手套、绝缘垫、绝缘鞋(靴)最少各2件;
2.安全帽、安全带、劳动防护服。
1.干粉灭火器1-2个;
2.二氧化碳灭火器1-2个;
3.灭火器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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