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条件
最新三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条件
三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条件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直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具备条件:1.注册资金或开办费50万元以上;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
应设专职负责人,并具备5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安全培训工作经验、管理能力。
法定代表人或专职负责人应当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专职管理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有健全的安全培训过程控制体系和机构章程;4.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其中至少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有不少于2名所学专业与其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聘请在职人员做兼职教师应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聘用合同;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满足教学需要的工作条件和教学设施设备: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课桌、椅、电脑等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有与其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满足实习要求的固定场所和教学仪器设备,符合安全培训机构基本设备、设施配备标准的规定,并符合相关安全、消防、环保等标准要求;6.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图书资料。
附件:附件1: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附件2: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流程图附件3: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附件1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更多精品文档更多精品文档更多精品文档更多精品文档附件2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流程图附件3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申请类别:□初次申请□复审申请申请资质:□三级□四级。
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
为了提高各行各业的安全水平,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该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
二、管理办法概述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安全培训机构的运作,确保其提供的培训服务合法、有效。
根据该办法,安全培训机构必须经过严格的资质认定程序,并遵守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以确保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资质认定程序根据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申请资格审查:安全培训机构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设备和师资力量等方面的信息,以备审查和核实。
2. 资格评估考核: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机构将接受资格评估考核,包括教学质量检查、教师资格审核等,确保机构具备提供安全培训的能力和条件。
3. 资质认定结果公示:经过评估考核合格的安全培训机构将获得资质认定,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以告知公众。
四、安全培训机构的规范要求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运作提出了一系列规范要求,以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水平。
以下为相关规定的主要内容:1. 师资要求:安全培训机构必须确保教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培训能力,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2. 教学设施要求:安全培训机构需要提供符合标准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和教学器材等。
3. 培训内容要求: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必须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相符,并能满足实际工作环境的需求。
4. 安全管理要求:安全培训机构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培训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五、监督检查与执法措施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设立了监督检查与执法措施,以确保安全培训机构的合规运作。
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教学质量、安全管理、师资力量等方面的审核。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8.10•【字号】鄂安监管规科[2007]196号•【施行日期】2007.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安监管规科[2007]19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及扩权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培训机构,省劳动保护教育中心:为加强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严格安全培训机构准入制度,现将《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日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严格安全培训机构准入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质量,促进我省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机构除外)的资质管理和省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资质准入制度。
第四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取得一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资质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级安监局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资质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湖北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条件、.
湖北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及认定工作程序为便于各地做好三级安全培训机构的申报工作,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第20号令)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湖北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及认定工作程序告知如下:一、资质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或开办费在5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专用理论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有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相关音像教学资料。
3、(特种作业培训)每个作业必须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实习操作需要的教学设备及场地,其中至少有一个产权隶属于培训机构的实习操作场地.4、有专门的内设安全培训管理部门,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专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
5、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
(特种作业培训)每个作业必须有专职理论、实际操作指导教师。
专、兼职理论教师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并具备从教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专、兼职实际操作指导教师必须有从教专业的高级技能专业证书。
教师的数量按照培训规模设置。
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
专、兼职教师均应取得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证。
聘请的教师应与培训机构签订聘用协议。
聘请教师数量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50%。
6、有明确的办学方针;有较为详细的培训工作计划;有统一的教学大纲,有各课程对应的规范的教材;有各科目规范的教案(含电子版)。
7、有专门的安全教育室,有学员档案、教师教案专用存档室,有安全培训管理专用办公室,有完好的电教设施,有安全培训专用微机.8、有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目录1、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中需明确提出培训范围和工种。
2、申请单位情况简介,包括:机构章程、办学条件、教学组织、后勤服务、设立安全培训机构的可行性调研情况等.3、详细填写的《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定申报表》和《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登记表》.所有表格均有所在市州(扩权县市)安监局出具的初审意见并盖章(中央企业下属单位由其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盖章)。
三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条件
word格式-可编辑-感谢下载支持三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条件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直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具备条件:1.注册资金或开办费50万元以上;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
应设专职负责人,并具备5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安全培训工作经验、管理能力。
法定代表人或专职负责人应当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专职管理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有健全的安全培训过程控制体系和机构章程;4.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其中至少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有不少于2名所学专业与其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聘请在职人员做兼职教师应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聘用合同;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满足教学需要的工作条件和教学设施设备: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课桌、椅、电脑等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有与其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满足实习要求的固定场所和教学仪器设备,符合安全培训机构基本设备、设施配备标准的规定,并符合相关安全、消防、环保等标准要求;6.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图书资料。
附件:附件1: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附件2: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流程图附件3: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附件1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附件2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流程图附件3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申请类别:□初次申请□复审申请申请资质:□三级□四级。
【通用】安全生产三级培训机构资质基本条件.doc
(二)防护眼镜;
(三)劳动布工作服;
(四)电焊手套、绝缘鞋。
以上每人必备。
(一)干粉灭火器2个以上;
(二)二氧化碳灭火器2个以上;
(三)泡沫灭火器2个以上;
(四)酸碱灭火器2个以上。
急救箱1个,急救常识挂图1套(上墙)。
(一)安全警示标识;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宣传标语、警句。
高处
实作场地面积不低于200㎡(使用面积),地面平整。
(四)氩弧电焊机;
(五)气焊(割)机(氧气瓶、乙炔瓶等)。
每个操作间可选交流式焊机或直流式焊机1台。
(一)电焊钳;
(二)气焊枪、气割枪;
(三)标尺;
(四)小锤(一头尖,一头圆);
(五)常用工具等。
(一)焊条、焊丝;
(二)板材(300×265×12)3mm、Φ60管件;
(三)根据考核单位要求的材料而定。
三级培训机构特种作业实作场地及设备要求
作业类别
场地要求
设备
工具及仪表
材料
防护用品
灭火器材配制
急救
实作场地布置
电工
实作场地面积一般不小于50m2(使用面积)。
1.全电脑控制的人体模型1台;
2.电工模拟操作台10张以上;
3.异步电动机1-2台。
1.常用电工工具若干,登高用木梯1-2张;
2.仪表(电表、钳型电流表、北欧表、地阻表、万用表);
非煤
场内机动车
(一)主要危险化学品实物。如:易燃品(汽油、燃油、乙醇等)、易爆品(雷管、炸药、三硝基甲等)、有毒品(苯等)、腐蚀性物质(强酸、强碱等)、易挥发物质等化学品的实物。
(二)危险化学品标志实样若干。
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有关单位:《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附件:《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市(州)、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本辖区安全培训工作.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五条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资质证书,按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第六条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二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乡镇安全监察人员,市(州)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第七条申请一级、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应具备的条件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第八条申请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二)有3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实际操作基地;(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二)有2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第十条申请三级、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经所在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发证.(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第十二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三条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三章安全培训第十四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按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除此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第十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及时指导修编安全培训相关教材,同时,各地各单位也可以结合实际组织编写安全培训实用教材,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3年组织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并推广使用.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教材.第十六条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部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除中央在鄂生产经营单位总部外的和需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乡镇街办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培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培训,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八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并办理收费手续.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第十九条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行计算机考核.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统一考核标准.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总部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在鄂、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乡镇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在鄂、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第二十二条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全省实行安全培训考核员制度,加强对安全资格考核的监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按照考核权限对考核工作实行行政委托.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发证第二十三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ic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ic卡)和上岗证的式样,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样式.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到需要延期的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发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委托的单位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所在市(州)辖区内有效.第二十八条依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安全资格的相关证书费用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安全监察执法证工本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工本费,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及安全培训教师资格证工本费,中央在鄂及省属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工本费等,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省财政申请费用.其他范围的证书工本费,由各地安监局按照发证管理权限,依法向同级财政申请经费,不得向行政相对人收取.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建立完善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或者举报.对安全培训机构不按规定组织培训,降低培训质量,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对擅自设立分支安全培训机构、出借安全培训资质、套取安全资格证件、制售贩卖假安全资格证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惩处并给予严厉打击.第三十二条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察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组织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经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而上岗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停产整顿,直至予以关闭.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三十四条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考核发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应急救援机构的救护队员和管理人员等.第三十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持注册资格证,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可以领取相应的安全资格证.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直接申请特种作业资格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第三十七条培训、考核、发证程序继续执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安监管人〔2005〕192号).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严格安全培训机构准入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质量,促进我省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机构除外)的资质管理和省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资质准入制度。
第四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取得一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资质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级安监局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资质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州)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二、三、四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的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调控”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程序第六条一级、二级资质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三级资质申请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及认定工作程序
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及认定工作程序一、引言近年来,安全问题在社会各个领域中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公众安全,各省级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申报工作逐渐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针对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及认定工作程序进行详细论述,以期帮助相关机构提高申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申报材料目录为确保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能够顺利进行,需要申请机构准备以下材料:1. 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2. 机构规模与人员情况:包括机构的总人数、教职员工的学历、资质等级等;3. 机构办学条件:包括校舍、教学设备、实验室及其他办学场所的情况;4. 教学管理与质量保障体系:包括机构的教学管理制度、教师队伍建设、学生管理等;5. 课程设置与教学计划:包括机构开设的课程种类、课程目标、教学大纲等;6. 教材与学习资源:包括机构所使用的教材、学习资源的来源、质量保证措施等;7. 培训成果与效果评估:包括机构的培训成果、学员满意度调查等数据统计;8. 其他申报材料:包括相关资质证明、许可证件等。
三、认定工作程序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程序如下:1. 提交申报材料:机构将准备齐备的申报材料按要求递交至相关部门;2. 初审:相关部门对递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初审录取;3. 现场核查:初审合格的机构将接受相关部门的现场核查,以核实机构的实际情况和材料的真实性;4. 综合评定:核查后,相关部门将根据申报材料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评定,并给予综合评分;5. 公示:评定结束后,相关部门将公示评定结果,征求公众意见;6. 最终认定:根据公示情况和公众意见,相关部门将最终确定省级三级安全培训机构的认定结果,并发放认定证书。
四、结语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及认定工作程序对于提高安全培训质量、推动安全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一条 申请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
第十一条申请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三)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的专职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有职责分工、管理制度及工作规则。
(五)有8名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六)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七)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12月颁布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实施细则》,现将《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管理工作,规范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秩序,保证安全培训质量,促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级安监局)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一)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指导,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安监局]接受省安监局指导,按照其职能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县(市、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安监局] 接受市(州)安监局指导,按照其职能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的级别开展相应的培训。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我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名单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我省三级安全培
训机构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05.15
•【字号】鄂安监管规科[2006]106号
•【施行日期】2006.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我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
名单的通知
(鄂安监管规科[2006]106号)
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2005年度安全培训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鄂安监管规科〔2005〕62号)要求,从2005年4月初开始,我局组织有关人员,采取机构自评、市州安监局初评、省局复查的方式,对全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了认真评估。
现将全省77家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通过评估的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关于安全培训的有关规定,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办学水平,规范培训行为,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做出更大贡献。
以上公布单位的培训资质有效期以资质证书规定时限为准。
凡不在此次公布名单之列的原授予资质的单位,自文件颁发之日起,不得继续从事相关安全培训工
作。
附件:全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名单
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附件:。
湖北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湖北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规范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秩序,保证安全培训质量,促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和《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7]5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培训活动以及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湖北煤监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级安监局)对煤矿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和承担煤矿安全评价、咨询等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湖北煤监局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的指导,依法对湖北煤矿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管监察。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安监局]接受湖北煤监局的指导,按照其职能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安监局]接受市(州)安监局的指导,按照其职能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培训活动。
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及认定工作程序
(7)财务审计报告;
(8)培训业绩及成果展示;
(9)其他证明材料。
2.2附件
(1)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2)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文件;
(3)培训场地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明;
(4)设施、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5)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6)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证明;
3.4审批
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批,颁发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
3.5复核
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3个月内,申报单位需向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复核申请。
3.6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培训质量。
四、其他事项
4.1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2)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3)具备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财务保障能力;
(4)具备较强的培训研发能力和实践经验。
二、申报材料目录
2.1申报书
(1)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报书;
(2)单位简介;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5)场地、设施、设备清单;
4.2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
4.3本目录及认定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以最新公告为准。
4.4本目录及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工作程序最终解释权归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所有。
(7)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8)培训研发成果证明;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认定工作程序
3.1申报
建立三级培训机构的条件
一、申请三级安全培训机构的许可条件1.培训机构能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2.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3.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4.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5.有8名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5名(兼职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至少有5名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6.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能够满足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室及住宿、餐饮等生活设施,其中教室使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7.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除具备三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申报的培训工种相适应的教学、实习场地;(2)有与申报的培训工种相适应的教师;(3)有与申报的培训工种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
二、申报材料(一)山西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情况。
1.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延期、变更申请人还需提供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2.注册资金或开办费证明文件;3. 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有关材料;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专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证明或保险缴费单据;5. 办公场地证明文件(联合办学,必须提供合作协议原件)。
(三)安全培训机构教师情况。
1.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2.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登记表;3.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学历证书复印件;4.安全培训机构专职教师职称证书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5.安全培训机构专职教师从事安全工作证明;6.安全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教学经历证明;7.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参加师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8.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劳动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证明或保险缴费单据;兼职教师聘任协议;(1-8款按照逐人依次排序)9.特种作业每个工种(项目)对应教师的说明。
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
附件1
附件2
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
附件3
术语定义
1.初次认定指标得分=二级指标得分总和。
2.复审考核最终得分=初次认定指标得分×40%+复审考核指标得分×60%。
3.培训标准人数=(培训人数×培训学时)/56学时。
4.专职教师:与培训机构有正式劳动人事合同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在该培训机构,且承担安全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师。
5.专职管理人员:与培训机构有正式劳动人事合同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在该培训机构,专门负责培训教学管理及服务的人员。
附件4
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认定工作流程图
附件5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
附件6
安全培训机构变更情况登记表变更类别:□机构名称□机构法人□培训范围
培训范围
附件7
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件8
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登记表
附件9
安全培训机构评审专家库人员
刘振田刘荣林肖正亚赵和平程继平周坚徐晖蒋会忠王讯潘江晖冷有义袁平卢一飞周炜龚安张崇明杨宝和阮国庆朱兆华黄荣颖滕道民禇福银李守标惠康海李炳炎朱江涛罗进明吴正恩邢克马彩梅倪绍勇宋芳徐岳苏强。
安全生产三级培训机构资质基本条件
(一)面罩;
(二)防护眼镜;
(三)劳动布工作服;
(四)电焊手套、绝缘鞋。
以上每人必备。
(一)干粉灭火器2个以上;
(二)二氧化碳灭火器2个以上;
(三)泡沫灭火器2个以上;
(四)酸碱灭火器2个以上。
急救箱1个,急救常识挂图1套(上墙)。
(一)安全警示标识;
(二)安全操作规程;
(二)交流式电焊机;
(三)直流式电焊机;
(四)氩弧电焊机;
(五)气焊(割)机(氧气瓶、乙炔瓶等)。
每个操作间可选交流式焊机或直流式焊机1台。
(一)电焊钳;
(二)气焊枪、气割枪;
(三)标尺;
(四)小锤(一头尖,一头圆);
(五)常用工具等。
(一)焊条、焊丝;
(二)板材(300×265×12)3mm、Φ60管件;
(三)宣传标语、警句。
高处
实作场地面积不低于200㎡(使用面积),地面平整。
备有标准尺寸的钢管和扣件,架高10米左右(双排架)。
扳手、大卡钳、铅丝(5#)。
安全帽、安全带。
急救箱一个,急救常识挂图1套(上墙)。
(一)安全警示标识;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宣传标语、警句。
制冷
危化
1.操作场地位置和面积不限,可在生产现场进行实作或模拟操作。
防毒(尘)面具,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
一)急救箱一个,急救常识挂图1套(上墙)。
(一)安全警示标识;
安全生产三级培训机构资质基本条件
三级培训机构特种作业实作场地及设备要求
作业类别
场地要求
设备
工具及仪表
材料
防护用品
灭火器材配制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6•【字号】鄂安监办[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鄂安监办[2018]10号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监局,各安全培训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落实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质量保证主体责任,促进安全培训机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指导监管责任。
各级安监部门要依法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督促、引导安全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实施培训,构建竞争充分、规范有序的安全培训新格局。
二、落实培训质量保证主体责任。
安全培训机构是安全培训教学的活动实施主体,承担保证安全培训质量的主体责任。
要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完善安全培训条件,规范教学、师资和档案管理,严格依照培训大纲开展教学,如实记录有关培训情况,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三、依规强化安全培训机构管理。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三项岗位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的培训,必须按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条件评估规范》(AQT 8011-2016DB42/T 1055-2015,以下简称《规范》,见附件1)的标准,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对标贯彻《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规范》国家标准和新修订的各类别安全生产培训大纲,从事“三项岗位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各安全培训机构应在2018年5月30日前将安全培训条件的相关材料书面报告所在地安监部门,逾期未报告的,不得开展相应的安全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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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条件、
申报材料目录及认定工作程序
为便于各地做好三级安全培训机构的申报工作,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第20号令)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湖北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及认定工作程序告知如下:
一、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或开办费在5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专用理论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有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相关音像教学资料。
3、(特种作业培训)每个作业必须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实习操作需要的教学设备及场地,其中至少有一个产权隶属于培训机构的实习操作场地。
4、有专门的内设安全培训管理部门,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专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
5、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
(特种作业培训)每个作业必须有专职理论、实际操作指导教师。
专、兼职理论教师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并具备从教相关
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专、兼职实际操作指导教师必须有从教专业的高级技能专业证书。
教师的数量按照培训规模设置。
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
专、兼职教师均应取得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证。
聘请的教师应与培训机构签订聘用协议。
聘请教师数量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50%。
6、有明确的办学方针;有较为详细的培训工作计划;有统一的教学大纲,有各课程对应的规范的教材;有各科目规范的教案(含电子版)。
7、有专门的安全教育室,有学员档案、教师教案专用存档室,有安全培训管理专用办公室,有完好的电教设施,有安全培训专用微机。
8、有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中需明确提出培训范围和工种。
2、申请单位情况简介,包括:机构章程、办学条件、教学组织、后勤服务、设立安全培训机构的可行性调研情况等。
3、详细填写的《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定申报表》和《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登记表》。
所有表格均有所在市州(扩权县市)安监局出具的初审意见并盖章(中央企业下属单位由其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盖章)。
4、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5、培训机构负责人、安全培训专职管理人员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复印件。
7、专兼职教师名单及其职称、专业情况一览表;各专兼职教师学历、职称证明、参加省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兼职教师聘用协议;
8、教学场所及设施情况证件,包括已有占地的土地使用证明、建筑面积房产证明,图书资料、音像资料、教学仪器设备和实习场所等情况的证件(复印件)及清单;
9、安全培训质量保证管理手册及各项管理制度目录;
10、按照各专业统一教学大纲的要求,提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所申报特种作业对应的《教学培训安排一览表》(一览表应有教学大纲规定的科目、课时数、对应的理论教师、对应的实习教师、对应的实习场地。
)
11、申请延期、变更、扩项的机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从事安全培训业绩。
12、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要求真实、准确。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定申报表》和《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登记表》以省局公布的样式为准,计算机打印。
打印件、复印件大小为A4尺寸。
所有材料要求装订整齐,一式二份,连同1、2、3、7(一览表)、11、12材料的电子版,由熟悉申报内容的人员送达省局规划科技处,联系电话:027-87830603。
三、认定工作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三级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申请、延期、变更和扩项。
1、认定程序分为咨询阶段和受理阶段。
咨询阶段包括:材料核查。
受理阶段包括:受理申请、现场核查和审查决定。
2、申请地点: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处。
3、具体申办流程:
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省局进行材料审查→省局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申请受理后,省局按要求现场核查→对经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省局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湖北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流程图
符合要求
受理阶段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类别:口申请口延期口变更口扩项申请资质:口三级口四级
注:填写申报类别、申请资质,请在所选项目前“口”内打“√”。
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登记表
湖北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现场核查程序及要求
一、现场核查程序
(一)核查组长和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相互介绍双方参加核查的人员。
(二)核查组说明核查程序及核查要求。
(三)被核查单位负责人介绍情况(20分钟)。
(四)核查组专家询问有关情况。
(五)资料核查
1、机构的各种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手册、相关表格和清单;
2、机构的各种证明文件、人员资格、聘用合同、租赁协议的真实有效性;
3、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各科目教案(含电子版)等。
(六)实地核查
对办学条件和实习现场进行实地核查。
(七)专家提问
对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分别就安全培训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相关专业课程等进行提问。
(八)核查组议定现场核查的初步结论。
(九)核查组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和整改要求。
(十)核查组与被核查单位交换意见。
(十一)双方在整改意见表上签字。
二、现场核查要求
1、被核查单位法人代表、专职管理人员必须在场;专家提问程序时,专职教师还必须在场。
2、被核查单位必须将资料核查中需要的材料集中准备齐全并提供详细清单。
3、被核查单位需提供相对规范的核查场所,并给核查组提供核查工作方便。
4、核查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
5、核查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天。
6、核查组成员必须严守纪律,实事求是,公正公平。
湖北省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条件、
申报材料目录及认定工作程序
为便于各地做好四级安全培训机构的申报工作,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第20号令)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湖北省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条件、申报材料目录等告知如下:
一、资质条件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2、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4、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
5、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理论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6、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情况简介,包括:机构章程、办学条件、教学组织、后勤服务、设立安全培训机构的可行性调研情况等。
3、详细填写的《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定申报表》和《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登记表》。
4、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5、培训机构负责人、安全培训专职管理人员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复印件。
7、专兼职教师名单及其职称、专业情况一览表;各专兼职教师学历、职称证明、参加省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兼职教师聘用协议;
8、教学场所及设施情况证件,包括已有占地的土地使用证明、建筑面积房产证明,图书资料、音像资料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情况的证件(复印件)及清单;
9、安全培训质量保证管理手册及各项管理制度目录;
10、申请延期、变更、扩项的机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从事安全培训业绩。
11、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要求真实、准确。
三、认定工作程序
四级安全培训机构由各市州(扩权县市)安监局负责认定,报省安监局备案,省安监局适时组织抽查。
认定工作程序由各市州(扩权县市)安监局参照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程序制定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