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补充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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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以上制度取消、调整后的强化监管
(三)对工程结构特殊或按照宁夏《建设工程 费用定额》第五章“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和第 六章“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说明”规定难以确认的工 程类别,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组织 专题调研,补充相应工程类别确认标准。
四、取消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管理制度
《关于取消全区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管理制度和 调整工程类别确认管理制度的通知》 主要内容:
(一)施工企业取费类别等同为建筑施工企业 资质等级,由建设、施工单位或其委托的咨询企业 依据《宁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第二章“费率标准” 计取企业管理费、规费等相关费用。
二、关于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 统筹管理补充说明的通知
二、《2013费用定额》中的各项费用项目组
成,严格遵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13]44号)规定编制,其社会保险费费
率经反复合理测算,满足目前企业实际缴费水平。
劳动保险费在工程造价费用项目中不在重复单列,
统一按社会保险费费率计取。社会保险费为不可竞
一、社会保险费和劳动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性质:
《建设工程工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附录H把社会保险费列为规费, 强制性条款3.1.6条规定“规费和税金必须按照国 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 为竞争性费用”。
二、关于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 统筹管理补充说明的通知
争费用,在招标控制价、投标预算、施工图预算及
竣工结算中应当足额计取。
三、依照《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
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为施工企业代缴劳
动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应以中标价为基础,按税前
造价的3%计取。
二、关于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 统筹管理补充说明的通知
四、竣工结算时,先按《2013费用定额》计
(二)加强招标控制价备查。对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咨 询企业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依规进行 社会保险费的审核。
(三)加强合同备案管理。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 确约定施工企业取费类别,并且不得低于《建筑企业资质标 准》(建市[2014]159号)对拟建工程要求的最低企业资 质等级。 (下限)
(二)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类 别,由建设、施工单位或其委托的咨询企业按照宁 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第五章“建设工程类别划 分标准”和第六章“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说明”的规 定执行。
(三)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类 别,形成的可竞争性费用视为施工单位认可,不可 竞争性费用必须保证足额计取,不得随意降低。
(二)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 定施工企业取费类别,并且不得低于《建筑企业资 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对拟建工程要求 的最低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资质等级。
(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可竞争性费用视为 施工单位认可,但作为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取 费类别不可竟争。
五、调整工程类别确认管理制度
(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类别, 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予以确认。
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取消劳动保险费统筹管理制度后 社会保险费计取的保障措施
社会保险费计取措施。为了保障社会保险费在工程造价计价 中足额计取,体现公平竞争原则,维护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 益,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管。招投标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及 其代理企业必须执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对与社会保险费计 取直接相关的施工企业取费类别,应等同为建筑施工企业资 质等级,依据《宁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第二章“费率标准” 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上限)
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
一、社会保险费和劳动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测算依据:
《2013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各项费用项目 组成,严格遵照住建部、财政部合发的《建筑安装 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 规定编制,其中社会保险费费率经反复合理测算, 满足目前企业实际缴费水平(约占工程总造价 3.1%)。劳动保险费在工程造价费用项目中不重 复单列,统一按社会保险费费率计取。
为解决《2013宁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 下简称《2013费用定额》)中的社会保险费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中的劳动保险费,在统筹计 算上的争议,经认真讨论研究,现作如下补充说明 及规定。
一、《2013费用定额》计取的社会保险费和《办 法》计取的劳动保险费是不同部门对相同内容的不 同表述,其概念、性质及内涵完全相同,都是指养 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只是计算方法和计取方式不同。
六、取消及调整制度后的强化监管
(一)取消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管理制度和 调整工程类别确认管理制度时间自2015年7月1 日起始,对2015年7月1日以后招标或签订施工 合同的工程,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再进行 工程类别确认。
(二)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工 程建设各方主体及造价咨询企业计价行为的监管, 发现恶意压低规费费率情况的,不予施工合同和工 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最新补充与解释
宁夏建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薛毅民
一、社会保险费和劳动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和劳动保险费的关系:
《2013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计取的社会保险费和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 法》 31号政府令计取的劳动保险费是不同部门对 相同内容的不同表述,其概念、性质及内涵完全相 同,都是指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只是计算方法和计取方 式不同。
取社会保险费,然后建设单位可以依据劳动保险费
缴纳凭证显示的金额在竣工结算中予以扣除。
五、建设单位不得以执行《办法》为由,在建
设工程总造价中不计取社会保险费,也不得以执行
《2013费用定额》为由,不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
劳动保险费。
六、各级住房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
《2013费用定额》和《办法》的执行力度,切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