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与服务贸易》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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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与服务贸易》复习资料
国际技术贸易:不同国家的工商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按照一般商业条件,将其技术使用权授予、出售或购买的一种贸易行为。
国际技术贸易方式分为:许可贸易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国际合作生产国际合作开发国际工程承包补偿贸易特许经营国际BOT方式8种,其中许可贸易补偿贸易特许经营国际BOT方式为4种常用方式。
许可贸易是指交易双方通过签订许可协议来实现技术转让的一种方式。
许可方式主要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分许可、交叉许可。
技术许可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共同实现专利权、商标权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的特定目标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性文件。
技术许可合同分类:
●普通许可合同又称非独占许可合同,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许可方在
授予引进使用某个商标,或者某种技术、制造和销售该技术项下产品的权力的同时,自己仍然保留继续使用该商标,以及使用该技术生产、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的权力,也可以将该技术再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排他许可合同指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独占许可合同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许可方给予引进方使用某个商标,
或者某种技术生产、制造和销售该技术项下产品的独占的权利,自己不得在该地域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以及使用该技术生产、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也不得将该技术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分许可合同也叫从属许可合同,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许可方允许引
进方将其从许可方得到的权利再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交叉许可合同又称交换许可合同,是指许可方和引进双方将各自拥有的技术使用权提
供给对方使用,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相互交换技术的使用权和产品的销售权。
技术差距理论:波斯纳——创建技术差距理论,将技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模型,研究技术创新、发展、模仿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被看成是H-O理论的扩展。
该理论认为,工业化国家之间的工业品贸易,有很大一部分实际上是以技术差距的存在为基础进行的。
技术差距论认为,工业化国家之间的工业品贸易,有很大一部分实际上是以技术差距的存在为基础进行的。
通过引入模仿时滞(Imitation Lag)的概念来解释国家之间发生贸易的可能性。
在创新国(Innovation Country)和模仿国(Imitation Country)的两国模型中,创新国一种新产品成功后,在模仿国掌握这种技术之前,具有技术领先优势,可以向模仿国出口这种
技术领先的产品。
随著专
利权的转让、技术合作、
对外投资或国际贸易的
发展,创新国的领先技术
流传到国外,模仿国开始
利用自己的低劳动成本
优势,自行生产这种商品
并减少进口。
创新国逐渐失去该产品的出口市场,因技术差距而产生的国际贸易量逐渐缩小,最终被模仿国掌握,技术差距消失,以技术差距为基础的贸易也随之消失。
模仿时滞模型:如图
需求时滞、反应时滞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以威尔士和弗农为代表人物提出,认为:由于技术的创新和扩散,制成品和生物一样具有生命周期,大致划分为以下5个阶段,即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销售下降期、衰亡期。
而这个周期在不同的技术水平的国家里,发生的时间和过程是不一样的,期间存在一个较大的差距和时差,正是这一时差,表现为不同国家在技术上的差距,它反映了同一产品在不同国
家市场上的竞争地位的差异,从而决定了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变化。
理论发展:克鲁克曼——新贸易理论
假设两个国家,生产多种产品,其产品的技术含量不同。
发达国家的技术进步拉大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生产高技术产品的国家获得福利,向获利高的国家流动。
但如果考虑技术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之后,
低成本劳动获得收益,资本开始向发展中国家流动,缩小差距。
国际技术咨询服务是指被委托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
志和经验模式等授予另一家企业使用。
国际BOT方式(build-operate-transfer)是政府吸引非官方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投资和融资方式。
商标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其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同类商品有所区别的标记。
商标的作用
●表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表示商品或服务的一定质量
●商标是其所有者的重要无形财产
●商标起着重要的广告宣传作用
●商标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企业实力乃至对整个国家的形象的外在表现。
商标的种类
●制造商标:联想、丰田、可口可乐
●销售商标:苏宁、家乐福
●服务商标:PICC
商标权及其内容:商标权是指商标的使用者向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核准所授予的商标专用权,受各国商标法的保护。
商标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包含以下内容:
●使用权:即只有商标注册人才是给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者。
●禁止权:禁止权是指商标权利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印刷注册商标及其它侵
权行为的权利。
●许可使用权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转让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权利。
商标权的主要特征:
(1)独占性:一是商标权人在特定商品上享有独占使用权,未经所有人同意,其他人不得乱用或滥用;而是商标所有人享有禁止权,及其他人不得将与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用于同一类或类似的商品上,否则就构成了商标的侵权。
(2)时间性:商标权的保护有时间限制,一般是10~15年,中国为10年。
但与专利权不同,在商标保护期届满时,可以申请展期,续展的时间大多与保护期相同。
(3)地域性:商标权人享有的专利权只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内不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的注册及商标权的确立原则:
关于商标的注册,根据各国商标法的规定,必须由商标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缴纳申请费。
商标申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才予以登记注册,授予商标权。
商标权的确立原则有:1)先使用原则:是指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即谁首先使用该商标,商标权就归谁。
2)先注册原则:在采用这一原则的国家里,商标权属于首先注册的申请人。
3)无异议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商标权原则上授予先注册的人,
但先使用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请求撤销。
专利指政府主管当局根据发明人的申请,经审核认定其发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的一种法定权益。
具有以下特征:
●专有性:只能授予一个发明者
●地域性:只在专利授予国的范围内有效
●时间性:一般为10-20年,发明专利为20年
●实施性:要实施其专利,即利用其专利技术制造产品或转让其专利。
专有技术是指未经公开、未申请专利、可以传授和转让的、从事生产或经营管理所必需的技术知识、技能和经验。
简述专有技术与专利的联系与区别:
专有技术和专利都是人类创造性思维活动的结晶,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都具有技术价值和财产价值,都是国际技术转让的主要交易对象。
但两者又有重大区
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地位不同:专利是经过法律程序授权,并受到法律保护的,而专有技术是由于某种原因没有申请专利或不能取得专利技术,因此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是靠自身的保护来维护其所有权的技术。
2)技术内容的范围不同:专有技术内容的范围比专利技术宽。
3)存在的时间不同:专利技术受法律保护的时间是有限的,一般是20年,而且不能续展;专有技术事实上的专有,没有时间的约束和失效,只会随着技术的发展被新技术所取代,或者逐步公开,自然淘汰。
4)保密性不同:专利要通过技术说明书公开技术内容,专有技术则必须保密才能得以存在,因此所有者必须设法保守秘密。
技术贸易价格是指技术受方为取得技术使用权所愿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的使用费的货币表现。
一般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转让成本是指供方为了签订和履行该项技术交易合同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一般约为合
同总价的8%—14%。
又分为:直接转让成本——与该合同直接相关的;间接转让成本——是指公司的综合行政管理费、法律咨询费、监督与审计费等费用的分摊。
2)研发成本的分摊由使用该项技术的所有企业共同承担。
包括从事该项技术研发所投入
的全部人力和物力成本、资金及其机会成本。
3)利润补偿对于技术供方来说,将技术授权给受方使用,由受方进行生产和销售,意味
着技术供方将失去合同许可的地域范围内的部分甚至整个市场,将使自己损失掉原先由自己生产销售可能获得的利润。
所以必须通过收取技术使用费得到补偿。
技术使用费支付方式
(1)总付:是指在签订合同时,许可方与被许可方谈妥一笔固定的金额,在合同生效后,由被许可方按合同约定,一次或分期支付的办法。
(2)提成支付:是指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确定一个提取使用费的百分比,待被许可方利用技术开始生产并取得经济效果之后,以经济效果为基础定期连续提取使用费的办法。
(3)入门加提成: 入门费是指合同生效若干天内火收到第一批资料后若干天内,由被许可放先行支付一笔约定的费用,这笔约定的费用通常称为入门费或初付费,其余的使用费在被许可方利用技术开始生产并取得经济
效果之后,再按规定的提成办法计算。
提成基础的调整方法
1)按公平市场价格
2)最低提成费——保证许可方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获得最低限度的收益
3)最高提成费——有利于维护被许可方的利益
4)递减提成费——对双方都有利
5)滑动提成
服务:是对其他经济组织的个人、商品或服务增加的价值,并主要以活动形式表现的使用价值或效用。
定义服务应考虑三个主要因素:
(1)产出特征,即服务主要体现为一种过程或活动;
(2)投入特征,即服务涉及到服务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投入;
(3)服务生产的目的,即服务提供时间、空间或(和)形式上的效用。
基本要素:
(1)资本:场地、工具、生产资料、自身培训等投入
(2)劳动力:载体
(3)知识技术:基本要素、基本内容
第一个为物力资本,后两个为人力资本。
基本特征:
1)无形性或不可感知性——最主要的
2)不可分割性——生产与消费(非移动性)
3)异质性
4)不可储存性
国际服务贸易相对于国际货物贸易不同之处的特点:
1)标的物无形性
2)交易过程与生产、消费过程同时
3)贸易主体地位多重性
4)高度垄断性
5)贸易保护更具刚性、隐蔽性
6)营销管理更难、更复杂
国际服务贸易:不同国家之间所发生的服务买卖与交易活动。
GA TS——《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4类:
1)过境交付,指一个成员国内的服务提供者向另一成员国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指服务的消费者跨越国界在服务提供者的成员国内消费该服务。
3)商业存在,指服务的提供者在服务的消费者成员国(另一成员国)境内设立商业机
构或者专业机构,为消费者成员国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商业机构或者专业机
构可以是法人实体、分支机构或者代表处。
4)自然人流动,指一个成员国内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进入另一成员国的领土
内提供服务。
“服务业四部门”分类法
1)分销服务(distributive services):运输、通信、商业
2)生产者服务(producer services):金融、专业服务
3)社会服务(social services):健康、教育、国防
4)个人服务(personal services):家政、旅馆、餐饮、娱乐
国际服务贸易与对外直接投资以及跨国公司有怎样的联系?
近年来,服务业成为国际性产业,服务也对外直接投资也迅猛增加。
首先国际服务贸易的国际性扩张需要通过对外直接投资、跨国公司等手段形式来进行。
其次服务业是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已经超过一二产业对外直接投资总额。
再次服务业跨国公司长驱直入,疯狂抢占各地市场,开展海外经营业务,服务业跨国公司的比重稳步提升,并在整个跨国公司中占据十分突出的地位。
李嘉图提出“比较优势理论”,基本观点是:每个国家都有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劳动生产率不同是国际贸易的唯一因素。
关于比较优势理论,目前学术界有三种观点:1)比较优势理论不适于国际服务贸易:由于服务的不可移动以及不可储存的特征,商品贸易理论无法应用于服务贸易,而且他们坚持认为一个给定的服务并不具有统一的价值和价格。
首先同一个服务所需的生产要素可以不同,不同的服务提供者可以采用不同的要素组
合;其次,服务由于服务对象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价格,所以服务要素-生产率是一个无法测量的概念。
同时服务统计数据的缺乏以及概念的模糊都是建立服务贸易理论的局限条件。
2)比较优势理论完全适用于服务贸易:根据国家间的要素禀赋和技术差异,对货运、客运和其他民间服务构造了一个回归模型,得出结论物质资本丰富的国家在运输服务部门有比较优势,而人力资本丰富的国家在保险、专利等服务部门拥有比较优势,从而间接的证明了比较优势理论适用于服务贸易领域的观点,肯定了服务贸易中比较优势的存在性和动态性。
3)不完全适用的修正论观点:介于完全适用论与不适用论观点之间:一方面肯定国际贸易基本原理对服务贸易的适用性;另一方面也承认具体理论在解释服务贸易上的缺陷,主张在利用国际贸易理论解释服务贸易时,必须对传统理论进行若干修正。
在理论界,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占多数。
第九章要通看教材。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范围与定义:阐述范围是“各成员方为影响服务贸易所采取的措施”,将国际服务贸易定义为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供的服务:过境服务、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3种普通义务:
1)最惠国待遇: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
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2)透明度:透明度要求每个成员及时公布影响GA TS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所有有关措施”,
也就是那些仅涉及个别服务提供者以外的所有措施,除非存在紧急情况或属于不宜公开的机密资料。
3)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包括“发展中国家有竞争力的服务输出部门应放宽市场准入的
条件;承认发展中国家有权利通过服务贸易来增强其服务业的竞争能力,同时也认可了发展中国家在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中,出于发展国内服务业的目的,可提出更多的限制或要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
●市场准入:规定在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方面,每个成员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服务和
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承诺表中所同意和明确规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
同
时,列明了必须在减让表中确认的市场准入限制措施。
●国民待遇原则: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具体承诺表里所列的部门中,依照表内所述
的各种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本
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此外,还涉及本国服务提供者与外国服务提供
者的公平竞争机会问题。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任何成员如果认为任何其他成员未履行本协定下的义务或具体承诺,为就该事项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它可以诉诸争端对在WTO协议生效之日前存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事项只有在经过该协定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提交服务贸易理事会,解决谅解。
我国在发展服务贸易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国服务贸易内部结构不合理
2)服务业发展落后,整体竞争力较差
3)服务贸易管理体制滞后
4)服务贸易立法不够健全
5)服务贸易专业人才缺乏
我国服务市场开放的必要性:
1)发展服务贸易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2)发展服务贸易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3)有利于更好的参与新一轮的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
4)可以更好的发挥我国人力资源、自然资源的优势
5)有利于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