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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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协议
甲方:局指
使用单位:分部
乙方:爆破公司
为落实公安部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公通字[2015]29号)、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和安全管理的规定(试行)(广东省公安厅2015年3月2日以粤公通字〔2015〕35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中铁四局集团韶新高速公路四分部就以验收合格准许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库交付韶关市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三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负责定期对各使用单位及乙方爆破安全检查。
2、对违规爆破作业现象进行处罚。
3、对使用单位或乙方爆破作业出现安全隐患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停供整改或将乙方清退出场。
(二)使用单位责任及义务
1、负责可燃气体检测预报,超前地质情况检测。
2、负责爆破作业区域机械、物资防范及保护。
3、按照乙方技术方案,实施布眼打孔。
4、提供爆破作业现场警示、警戒、防护器材及材料。
5、负责爆破器材领用申请,填制爆破器材追踪卡。
6、负责爆破区域相邻构筑物、居民、道路防护警戒,制作告知及警示牌。
(三)乙方责任及义务
1、负责指导现场爆破技术、器材使用安全指导。
2、负责库房、现场爆破器材看守、保卫及退库。
3、负责爆破区域人员疏导撤离、警戒。
4、负责爆破器材组网及起爆。
5、负责爆破后作业面残炮、补炮、危石查验,并指导处理。
6、负责爆破器材领用、交接手续现场签认。
7、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正确使用影像监控软件、器材。
8、使用专用爆破器材运输车辆及人员进行配送。
9、按照备案爆破设计方案实施、指导爆破作业。
10、接受甲方、业主、公安部门安全监督及检查,并对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运输安全管理责任
乙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公安机关处罚: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未使用准许专用运输车辆及押运人员的;
(八)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九)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十)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民用爆破物品入库管理责任
如乙方爆破物品入库管理出现如下情况造成相关责任及损失的自行承担。
1.入库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2.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3.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4.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5.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四、存储管理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如未遵守下列规定,乙方承担对应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五)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七)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不得用于施工现场使用。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五、库房治安技术防范管理
乙方必须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执行双人双锁、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每小时至少巡视一次制度,乙方治安保卫负责人每周至少抽查一次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如遇公安机关采取视频巡查、突击检查、记录核查等手段加强抽查检查,发现涉爆单位治安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依法
责令限期改正;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造成严重后果的,乙方承担刑事、经济责任。
库房储备专用防暴器具,巡查人员需熟练使用,巡逻期间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六、退库管理责任
当日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由配送车从临时存放点将当天剩余民用爆炸物品运回至民用爆炸物品仓库。装车前,乙方配送车押运员应核对当天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并签字,配送车抵达储存仓库后,经仓库保管员对照《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领取、使用及清退登记表》核对无误后登记、签字入库。
《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领取、使用及清退登记表》由乙方负责保管,每个爆破作业项目现场的《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领取、使用及清退登记表》必须保存至少2年备查。
七、爆破物品流向管理
乙方必须按照公安局管理要求,利用信息系统采集、台账登记手段,如实记录、核对、保存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流量和经手人身份信息。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即保管员每日清点一次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周核对一次流向登记记录和库存民用爆炸物品,主要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在公安机关检查中发现流向登记制度不落实或者账物不符、账据不符的,导致甲方停产停业整顿,乙方承担对应责任;导致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乙方相关责任人接受刑事处罚。
八、爆炸物品的使用
1.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2.对爆破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专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