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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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年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广东省建设厅制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拟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
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元。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于即日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笫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解释
1词语定义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
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
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
化、补充或修订。
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
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
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本合同中指明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
(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 专业工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并承建该合同
指定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
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6 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
分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合法继承人。
1.7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代
表。
1.8 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
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
明确。实施工监理的工程,工程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取
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
师由发包人委托的卖专业人士担任。
1.9 项目经理(建造师):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
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
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1.10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
指的设备。
1.12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
临时性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1.14 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
立工程。
1.15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
1.16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泥头车):指承担本工程施工现场土石方、部
分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运输任务且相关证件齐全的合格车辆。
1.17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
及其缺陷修复机械、器具或物品。
1.18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
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9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
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1.20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2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
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22 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1.23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啬(减少)合同价
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
1.24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