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一、引言孕产期保健是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孕产妇和胎儿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组织管理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本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培训和评价等工作。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确保母婴安全。
三、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1. 孕前保健:提供孕前咨询、生育指导、婚前医学检查等服务,促进健康生育。
2. 孕期保健:开展孕期定期检查、胎儿监护、孕期营养指导、孕期心理辅导等服务,确保母婴健康。
3. 分娩期保健:提供安全、科学的分娩服务,保障母婴安全。
4. 产后保健:开展产后访视、产后康复、母乳喂养指导等服务,促进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
四、孕产期保健工作流程1. 孕前咨询:对准备怀孕的夫妇进行健康状况评估、生育指导、遗传咨询等。
2. 孕期管理:建立孕产妇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
3. 分娩期管理:制定分娩计划,提供分娩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4. 产后访视:对产妇和新生儿进行访视,评估产后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产后康复和育儿指导。
五、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范要求,制定本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加强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4. 孕产期保健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孕产妇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六、质量控制与监督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控制与监督体系,定期对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医疗保健机构孕产期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转发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泰卫疾妇处[2011] 号各市(区)卫生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保障母婴安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办法》和《规范》)明确界定了孕产期保健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工作要求,对于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和《规范》的贯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督导考核,督促医疗保健机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孕产期保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和《规范》,通过以会代训、专题培训等形式,使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办法》和《规范》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要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孕产期保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全面梳理,认真落实职责分工《办法》明确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期保健服务中的职责分工。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规范》和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9〕2号)要求,进一步划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分工,理顺管理关系,确保孕前、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各阶段系统保健服务有效衔接;要将其纳入母婴保健执法监管的内容,强化依法监管,加强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确保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提供服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切实担负起辖区孕产期保健的具体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孕产期保健的业务管理,促进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提高。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42与评价。
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七)提供与本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1.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动员督促怀孕妇女于孕12周前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定期接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
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做好产后访视。
2.负责收集辖区内妇女妊娠、婴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3.按时参加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汇报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部分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的全程系列保健服务。
一、孕前保健孕前保健是指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以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目。
1次),为每位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卡(册),将孕妇纳入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
(2)详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生育史、避孕史、个人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标准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
金明根延边大足额附属医院ICU主任医师
金英子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
于凤金四平市妇婴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
张文海四平市妇婴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
申秀丽通化市中心医院产科主任医师
李颖通化市人民医院ICU主任医师
王森凯白城市医院妇产科主任
杨明辽源市妇婴医院副院长
陈新宇辽源市中心医院ICU主任
附件1:
吉林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试行)
为了依法管理母婴保健工作,全面提高孕产期保健技术,严格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转诊,使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和治疗,确保母婴平安。依据卫生部制定颁发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高危妊娠定义:妊娠期某种病理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新生儿或导致难产,称高危妊娠。
(三)高危孕产妇报告与反馈
村级发现孕产妇应及时在24小时内上报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将超出服务能力的高危孕产妇报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妇保科负责人员,并动员孕产妇到县(市、区)级医疗保健机构检查;妇幼保健机构的妇保人员每半月到到高危门诊抄录超过预约次数2次未来检查的和辖区外的高危孕妇名单,及时反馈给高危孕妇居住地所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转回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观察、治疗与随访。
转诊同时逐级上报,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第一时间,分别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并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在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接到报告后,经确认为危重孕产妇抢救,应立即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省妇幼保健机构以电话报告,并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转诊后如病情稳定可转回下级医院,遵照上级医院的医嘱继续治疗。危重孕产妇需上报病历及调查报告并复印孕产妇围产保健手册(上报标准参考附件6),为评审做准备。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标准〔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方法。
•孕产期保健是国家为公民提供的,以保障母婴平安为目的根本公共卫生效劳。
孕产期保健应当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一局部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定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标准实施细那么,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定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本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效劳进行监督,处分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各级各类保健机构的孕产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与评价;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承当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对专业人员进行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定健康教育方案,开发适宜教材。
〔六〕做好辖区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保健机构汇报工作情况,同时对辖区机构进行反应。
〔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效劳。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一〕遵循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诊疗指南、技术标准,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效劳。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规范》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文体卫办公室,高新区、北海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妇幼保健站:现将卫生部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滨州市卫生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06•【文号】卫妇社发[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7〕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强化预防出生缺陷的一级预防措施,我部组织制定了《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孕前保健服务,不断探索孕前保健服务的新模式。
有关附件电子版及表格录入程序可直接从中国生育健康网(www.healthychildren.org.cn)下载。
附件: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二○○七年二月六日附件: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孕前保健是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发生为宗旨,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保健服务。
孕前保健是婚前保健的延续,是孕产期保健的前移。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逐步提供婚前、孕前、孕产期、产后保健等规范化、系统化的生育健康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目标,特制订《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一、孕前保健服务内容(一)健康教育与咨询。
热情接待夫妻双方,讲解孕前保健的重要性,介绍孕前保健服务内容及流程。
通过询问、讲座及健康资料的发放等,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服务。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2011年发布)
【法规标题】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2011年发布)【发布部门】卫生部【发文字号】卫妇社发〔2011〕56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1-06-23【生效时间】2011-06-23【关键词】女职工保护,场(厂)内医药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XXX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X,XXX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1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该当以保障母婴平安为目标,遵守保健与临床相联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标准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体系,对孕产期保健工作举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举行督导、考核;3(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抢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义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分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详细组织和信息处置惩罚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卫生部发布《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 3 建议检查项 目: 孕期未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者 , 入
院后应进行检测 ,并根据病情需要适 当增 加其 他检 查项 目。 4 快速评 估孕妇健 康、胎儿生长发育及宫 内安危情况; . 筛查有无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 ,以及胎儿有无宫 内窘迫;综 合判 断是否存 在影响 阴道分娩 的 因素 ;接诊 的 医疗保 健机
根据妊娠不 同时期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合并症 、并发 症及 胎儿 发育等情 况 ,确 定孕期各 阶段保 健重点 。
( )初诊和复诊 内容。依据孕妇 到医疗保健机 构接 受 三 孕期检 查 的时机 ,孕期保 健分 为初诊 和复 诊 。
1 初诊 。 . ( )确 定妊娠 和孕周 , 每位 孕妇建 立孕产 期保健 卡 1 为
( )产后访 视 。 二
产后 3 ~7天 、2 8天 分别进行 家庭访 视 1次 ,出现母 婴 异常情 况应 当适 当增 加访 视次数 或指导 及时就 医 。 1 产 妇访 视 。 .
( )了 解产 妇 分 娩情 况 、孕 产期 有 无 异常 以及诊 治 1
过程 。
() 问一 般情况 , 2 询 观察精神状态 、 色和 恶露 情况 。 面
2 1年 1月 第 1 卷 第 1期 01 1 8 1
( )助 产过 程 中须严格 无菌 操作 。进 行产 包 、产 妇外 1 阴 、接 生者 手和手 臂 、新 生儿 脐带 的消毒 。 ( )对有可 能发生产 褥感染的产妇要合理应用抗 生素 , 2
做好产 褥期 卫生 指导 。
() 2 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胎龄 、生长发育评估 , 及 时 发现异常 ,及 时处理 。做 好 出生缺 陷的诊断 与报告 。 ( )加 强对 高危新生 儿的监 护 ,必要 时应 当转入 有条 3 件 的医疗保 健机 构进行 监护 及治疗 。 ( )进行新 生儿疾 病筛 查及 预防接 种。 4 ( )出院时对 新生儿进 行全 面健康评 估 。对有高 危因 5
孕产期保健培训工作总结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培训工作总结猴场乡卫生院为认真贯彻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猴场乡孕产期保健工作,提高孕产期保健水平,我院特召开一次业务培训会,2012年9月25日我院组织全乡16名卫生院职工和村卫生员,通过举办现场培训会的形式进行了专项培训,免费发放学习资料,现将培训工作总结如下:一、提高认识,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孕产期保健工作要求各乡村医生转变“重治轻防”的思想,要把为辖区群众提供基本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当成同等重要的工作去抓,两手转,两手都不能放松。
通过提供优质的基本孕产期保健服务,减少辖区群众患病率,提高孕产妇和婴儿的生活质量,当好辖区群众生命健康的守门人。
二、明确责任,掌握孕产期保健工作的规范步骤通过这次培训,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乡卫生院医生和村卫生员在孕产期保健服务项目中的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到人;二是从入户建档到健康查体再到重点人群定期随访,进一步细化了服务工作步骤,为下一步工作规范、顺利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加强学习,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在确保掌握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基础上,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这是保健服务工作的核心,也是此次培训的重点。
一是要求乡卫生院、村卫生员切实入户建档,通过面对面的查体,采集真实、准确的健康信息,完整、科学地建立每一位家庭成员的健康档案;二是定期为辖区内孕产妇进行随访,科学指导重点人群的日常活动、饮食和治疗,提高重点人群的生活质量;三是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保健服务工作的专业知识。
四、扩大宣传,提高辖区群众的知晓率和认同度乡卫生院、各村卫生室要通过张贴宣传公告、发放宣传单、举办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孕产期保健知识,提高辖区群众对此项工作的知晓率和认同度,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群众氛围。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 (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内科 、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 组,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 (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 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举行专业培训,并指 导工作。负责对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进行接 生员的接生技术指导。
• 1.初诊。 • (1)确定妊娠和孕周,为每位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卡(
册),将孕妇纳入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 • (2)详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
、生育史、避孕史、个人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 等。 • (3)测量身高、体重及血压,进行全身体格检查。 • (4)孕早期进行盆腔检查。孕中期或孕晚期初诊者,应 当进行阴道检查,同时进行产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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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 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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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孕期检查次数。孕期应当至少检查5次。其中孕早 期至少进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议分别在孕16-20周 、孕21-24周各进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 孕36周后进行1次),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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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初诊和复诊内容。依据孕妇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 期检查的时机,孕期保健分为初诊和复诊。
• (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是孕产期保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负责在现有孕产期管理制度中强化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制订实施方案。
2.负责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状况,明确重点人群、关键环节,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3.负责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评价和监督。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1.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整体状况,定期分析,提出干预措施和建议。
2.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定期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负责对怀孕至产后42天的妇女进行妊娠相关风险的筛查、评估分级和管理。
2.及时发现、干预影响妊娠的风险因素,防范不良妊娠结局,保障母婴安全。
二、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内容(一)筛查。
1.对首次就诊的孕妇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建立孕产妇信息管理系统。
2.对孕妇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包括血压、体重、身高、心率等生命体征。
3.对孕妇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等。
4.对孕妇进行妊娠期并发症和合并症的筛查,如糖尿病、高血压、贫血等。
(二)评估。
1.根据孕妇的年龄、生育史、孕产期保健情况、家族病史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2.根据孕妇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评估孕妇的健康状况。
3.根据孕妇的妊娠期并发症和合并症的筛查结果,评估孕妇的妊娠风险。
(三)分级。
1.根据孕妇的妊娠风险评估结果,将孕妇分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
2.对中风险和高风险孕妇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评估,如超声检查、胎心监测等。
3.对高风险孕妇,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治疗和保健方案。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规范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孕产妇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条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術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七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第八条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包括:(一)孕前保健:提供孕前咨询、生育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
(二)孕期保健:提供孕期检查、胎儿监护、孕期营养指导、心理健康服务等。
(三)分娩期保健:提供安全、科学的分娩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四)产后保健:提供产后访视、产后康复、母乳喂养指导等服务。
第四章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需要,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水平。
第十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妇女儿童的自我保健意识。
甘肃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甘肃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5月第一部分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坚持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应对生育政策调整,进一步做好全省孕产妇全程动态管理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及《甘肃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科质量控制评价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 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其它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孕产期保健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助产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部分机构与职责一、省卫生计生委(一)制订全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全省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开展培训。
(四)建立健全全省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委托甘肃省妇产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在省妇幼保健院)作为省级产科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全省产科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包括高危孕产妇、危重孕产妇管理方案与措施等内容),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广西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谢谢!
孕产期保健服务
•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 产褥期的全程系列保健服务。
• 一、孕前保健 • 孕前保健是指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以健 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地中海贫 血、艾滋病筛查,梅毒、乙肝检测,健康 状况评估和增补叶酸等健康指导为主要内 容的系列保健服务。
• 二、孕期保健 • 孕期保健是指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至临产 前,为孕妇及胎儿提供的系列保健服务。 对妊娠应做到早诊断、早检查、早保健。 尽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及早干预。 开展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 4.进行保健指导,包括孕妇自我监测胎动, 纠正贫血,提供营养、分娩前心理准备、 临产先兆症状、提倡住院分娩和自然分娩、 婴儿喂养及新生儿护理等方面的指导。 • 5.筛查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应当专案管 理,进行监测,治疗妊一)在妊娠各期均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 筛查,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孕产妇管理 系统。 • (二)对每一例高危孕产妇均要进行专册登记和 管理、随访。 • (三)对本级不能处理的高危孕产妇,应当转至 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作进一步检查、确诊。对转回 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理意见 进行观察、治疗与随访。
• (5)辅助检查。 • 基本检查项目:血常规、血型、尿常规、阴道分 泌物、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 清学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心电图、子宫、 附件及胎儿超声检查。 • 建议检查项目:血糖测定、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 沙眼衣原体及淋球菌检测等。根据病情需要适当 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夫妇双方婚前、孕前未进行 地中海贫血筛查者应进行筛查。
• 2.复诊。 • (1)询问孕期健康状况,查阅孕期检查记 录及辅助检查结果。 • (2)进行体格检查、产科检查(体重、血 压、宫高、胎心、胎位等)。 • (3)各期的孕期保健,根据病情需要适当 增加化验和辅助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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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第八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及相关诊疗指南、技术规范,提供孕产期保健技术服务,按要求配合做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定期收集孕产期保健信息,并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范围,开展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乡镇(街道)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承担宣传动员孕产妇接受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进行产后访视等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九条孕产期保健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各阶段的系统保健。
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孕前保健,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等。
孕前保健一般在计划受孕前6个月进行。
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为怀孕的妇女提供孕期保健,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提供产前检查、筛查危险因素、诊治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提供心理、营养和卫生指导等。
在整个妊娠期间至少提供5次产前检查,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根据不同妊娠时期确定各期保健重点。
对高危孕妇进行专案管理,密切观察并及时处理危险因素。
第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分娩期保健,包括对产妇和胎儿进行全产程监护、安全助产及对新生儿进行评估及处理。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对产妇的健康情况及产科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动态评估;(二)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尽早发现产程异常,及时诊治或转诊;(三)鼓励阴道分娩,在具备医学指征的情况下实施剖宫产;(四)规范应用助产技术,正确使用缩宫素;(五)加强分娩室的规范管理,严格无菌操作,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六)分娩后产妇需在分娩室内观察2小时,预防产后出血;(七)预防新生儿窒息,对窒息新生儿及时进行复苏;(八)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评估,做好出生缺陷诊断与报告;(九)按照规定对新生儿进行预防接种。
第十三条提倡住院分娩。
对因地理环境等因素不能住院分娩的,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由医疗保健机构派出具有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家庭接生;无条件的地区,应当由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与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联系并进行转诊。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产妇及新生儿提供产褥期保健。
包括为产妇及新生儿进行健康评估,开展母乳喂养、产后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指导,为新生儿进行预防接种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
行正常分娩的产妇及新生儿至少住院观察24小时,产后3-7天及28天进行家庭访视,产后42天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高危产妇及新生儿应当酌情增加访视次数。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控制方案、评价指标。
第十六条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保障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的自查制度,定期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质量检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开展孕产期保健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对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
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
(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
(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组,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举行专业培训,并指导工作。
负责对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进行接生员的接生技术指导。
(七)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1.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动员督促怀孕妇女于孕12周前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定期接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
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做好产后访视。
2.负责收集辖区内妇女妊娠、婴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3.按时参加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汇报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部分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的全程系列保健服务。
一、孕前保健孕前保健是指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以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系列保健服务。
二、孕期保健孕期保健是指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至临产前,为孕妇及胎儿提供的系列保健服务。
对妊娠应当作到早诊断、早检查、早保健。
尽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及早干预。
开展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一)孕期保健内容。
孕期保健内容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指导、全身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及辅助检查。
其中辅助检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
基本检查项目为保证母婴安全基本的、必要的检查项目,建议检查项目根据当地疾病流行状况及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各孕期保健要点提供其他特殊辅助检查项目。
(二)孕期检查次数。
孕期应当至少检查5次。
其中孕早期至少进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议分别在孕16-20周、孕21-24周各进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孕36周后进行1次),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三)初诊和复诊内容。
依据孕妇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期检查的时机,孕期保健分为初诊和复诊。
1.初诊。
(1)确定妊娠和孕周,为每位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卡(册),将孕妇纳入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
(2)详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生育史、避孕史、个人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