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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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一、引言

孕产期保健是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

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孕产妇和胎儿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组织管理

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本辖区内孕产期保健

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培训和评价等工作。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

全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确保母婴安全。

三、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

1. 孕前保健:提供孕前咨询、生育指导、婚前医学检查等服务,促进健康生育。

2. 孕期保健:开展孕期定期检查、胎儿监护、孕期营养指导、孕期心理辅导等服务,确保母婴健康。

3. 分娩期保健:提供安全、科学的分娩服务,保障母婴安全。

4. 产后保健:开展产后访视、产后康复、母乳喂养指导等服务,促进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

四、孕产期保健工作流程

1. 孕前咨询:对准备怀孕的夫妇进行健康状况评估、生育指导、遗传咨询等。

2. 孕期管理:建立孕产妇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

3. 分娩期管理:制定分娩计划,提供分娩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4. 产后访视:对产妇和新生儿进行访视,评估产后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产后康复和育儿指导。

五、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范要求,制定本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加强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孕产妇保健工作规章制度

孕产妇保健工作规章制度

孕产妇保健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孕产妇保健工作,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孕产妇保健工作。

第三条孕产妇保健工作应以预防为主,保健与临床相结合,提供全面、连续、科学的孕产妇保健服务。

第四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妇保健工作制度,确保孕产妇保健工作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孕产妇保健

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孕产妇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孕产妇保健工作。

第六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孕产妇保健

工作的技术指导、培训和评价,建立健全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体系,提高孕产妇保健工作水平。

第七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立孕产妇保健科(室),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机构孕产妇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孕产妇保健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

术资格,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确保具备最新的孕产妇保健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保健服务内容

第九条孕产妇保健服务内容包括:健康教育、生

育咨询、婚前医学检查、孕期检查、分娩服务、产后访视、新生儿保健等。

第十条孕产妇保健服务应遵循科学、规范、人性

化的原则,充分尊重孕产妇的权益,保护孕产妇的隐私。

第十一条孕产妇保健服务应注重个体化,根据孕

产妇的年龄、健康状况、生育史等因素,制定合适的保健计划。

第四章保健服务流程

第十二条孕产妇保健服务流程包括:孕前保健、

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产后保健和新生儿保健。

孕期保健工作程序及规范

孕期保健工作程序及规范

孕期保健工作程序及规范

前言

本文旨在为单位的孕妇和雇主详细阐述适合于孕期的健康和安全规定。包括实施孕期保健工作的程序和规范。

程序和规范

1. 孕期保健工作的实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2. 孕期保健服务应保障孕妇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认真落实孕期保健工作责任,切实维护孕妇的合法权益。

3. 雇主应该在员工入职或怀孕确认后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保健知识,满足孕妇在孕期的生理和心理需求。

4. 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减轻孕妇工作压力,保护孕妇身体健康和胎儿发育。

5. 孕妇在怀孕期间,应该避免接触对自身或胎儿有危害的化学物质,避免搬运过重物品,以及从事过于劳累和危险的工作岗位。

6. 如果发现孕妇出现流产、早产等异常现象或疾病,应及时为孕妇提供必要的治疗和照顾,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安全。孕妇应在医生或医院的指导下接受治疗。

7. 孕期保健工作应建立档案管理,保密孕妇相关信息。以确保孕妇及胎儿的合法权益。

结论

孕期保健工作是雇主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雇主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员工生育和身心健康的必要举措。建立的程序和规范应落实到具体的操作中,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确保雇主合法合规。

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 【孕中期】(妊娠13-27+6周) • 1.按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 • 2.了解胎动出现时间,绘制妊娠图。 • 3.筛查胎儿畸形,对需要做产前诊断的孕妇应当及时转到
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
• 4.特殊辅助检查。 • (1)基本检查项目:妊娠16-24周超声筛查胎儿畸形。 • (2)建议检查项目:妊娠16-20周知情选择进行唐氏综合
• 1.初诊。 • (1)确定妊娠和孕周,为每位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卡
(册),将孕妇纳入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 • (2)详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
生育史、避孕史、个人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 • (3)测量身高、体重及血压,进行全身体格检查。 • (4)孕早期进行盆腔检查。孕中期或孕晚期初诊者,应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 至产后42天的妇女 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 保健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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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第一部分 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
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
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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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 (二)进行保健指导。 • 1.产程中应当以产妇及胎儿为中心,提供全程生

孕期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

孕期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

孕期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

为规范妇保门诊孕产妇系统管理,提高医疗保健质量,杜绝安全隐患,特制定如下孕期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

一、对怀孕孕妇做到早发现、早确诊。

二、对所有的孕产妇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进行孕产妇管理系统管理。

三、对早孕孕妇进行早期卫生保健知识的指导,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逐步优生筛查。

四、对发现高危因素或异常症状的孕妇及时随诊、指导,并列入高危孕妇个案管理。

五、孕期检查时间:孕早期12周之前、孕20周、24周、28周、32周、36周、37周、38周、39周、40周。城市孕妇至少8次以上,农村孕妇5次以上,高危孕妇应酌情增加产检次数。

孕产妇系统管理流程:

一、接诊前来就诊的人员,询问末次月经,确定是否宫腔妊娠。

二、确定妊娠后,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三、检查内容

1、孕早期(孕12周内)

①详细询问病史:包括既往史、孕产史、家族史、遗传病史等,推算预产期。做好孕早期健康教育。

②体格检查:包括测身高、体重、血压等内科检查、妇科检查、骨盆测量。

③辅助检查:血常规、血型、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肝功能检查、B超、HIV抗体检测等,必要时作宫颈涂片、尿糖检测。

④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因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

⑤逐项填写《孕产妇保健手册》并提出医学建议,预约检查时间。

2、孕中期(孕13~28周)

①询问胎动情况及孕妇健康状况

②产科检查:血压、体重、宫高、腹围、胎方位、胎心率、胎动、有无浮肿。

③辅助检查:定期复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必要时作产筛查与诊断及其他检查。

④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因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

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 介绍
工作规范(修订)主要内容
目的 孕期保健内容及要求 附件
一、目的
• 为规范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内容,提高医疗保健 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二、孕期保健内容及要求
• 孕前保健 • 孕期保健 • 产时保健 • 产褥期保健 • 高危妊娠管理
●孕 前 保 健
(一)孕前保健
10、预防产后出血,准确测量、记录出血量 ,监测生命体征,产后应严密观察2小时。
●产 褥 期 保 健
• 产后住院期间的保健 • 母婴出院后保健与访视
(四)产褥期保健
• 1.产后住院期间的保健 (1)对母亲的保健
①为产妇创造一个通风良好、温度适宜的休养环境 ,加强产后营养,注意产妇产后心理健康,防止 产后心理障碍的发生。 ②加强产后24小时内的监护,重点监测血压和阴道 出血量。24小时后每日按照医疗常规进行护理。 ③加强对妊娠并发症或合并症的产后病情监测。 ④出院前做好产褥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供产 后避孕指导,并告知产后42天到分娩单位做健康 检查。
(二)孕期保健
4、监测高危妊娠,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尤其是 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进行评分并专案管理,必 要时转诊、会诊,并及时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 及反馈通知单》(见附件3)
5、卫生指导:提供营养及心理保健指导;提倡适量 运动;积极纠正贫血、补充铁、钙。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的保健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在孕产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保障和辅助作用。下面是我对孕产期保健工作的一些规范,希望能提供您一些参考。

一、孕妇的饮食保健

1.合理搭配膳食,保证营养的摄入。应多食用富含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的食物,如鱼、瘦肉、奶制品、新鲜水果和蔬菜等。

2.避免生食、半生食品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摄入,如生肉、生鱼片、生蛋黄等。

3.控制食盐的摄入量,避免高盐饮食对孕妇和胎儿的影响。

4.饮食宜清淡,少油糖和辛辣刺激的食物。

二、孕妇的休息保健

1.保证充足的睡眠时间,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8小时。

2.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避免过度劳累和精神紧张。

3.多进行适当的运动,如散步、瑜伽等,有助于锻炼肌肉和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三、孕妇的心理保健

1.鼓励孕妇与家人、朋友进行交流,分享自己的感受和情绪。

2.提供积极的心理支持和安慰,保持乐观的态度。

3.避免情绪波动和压力过大的情况,保持平和的心态。

四、孕妇的体检保健

1.每月进行一次孕妇体检,及时了解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状况。

2.定期进行妇产科检查,包括血压、体重、尿常规等的检查。

3.注意孕期的风险因素和并发症的预防,如妊娠糖尿病、妊娠高血压等。

五、孕妇的环境保健

1.保持室内空气的流通,避免二手烟和有害气体的污染。

2.远离有辐射、噪音和震动的环境。

3.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如有害化学品、重金属等。

六、孕妇的药物保健

1.在孕妇需要使用药物时,应咨询医生并按医嘱使用。

2.避免自行购买和使用药物,避免对胎儿造成不良影响。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 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初诊内容。
■ 确定妊娠和孕周,保健卡,纳入系统管理。
■ 询问病史。
■ 全身体格检查。
■ 专科检查 孕早期-盆腔检查。
孕中/晚期-阴道检查、产科检查。
■ 辅助检查
基本检查项目:血、尿常规、血型、阴道分泌物、肝、肾功能
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艾滋血清学检测
测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纳入孕期初诊检查的基本辅助检查项目。
一、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5章21条 意义(第1条):进一步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使孕产期保健
服务模式逐渐从原有的以技术服务和疾病管理为重点,转变为以 预防为主和健康管理为中心,充分体现了健康管理和人性化服务 的要求。 定义(第2条)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 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行政部门职责(第3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 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依法服务(第4条):强调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作为孕产期保健 工作网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 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
制定标准 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
医疗保健机构
建立保障服务质量的自查制度 定期接受质量检查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卫妇社发〔2011〕56 号)

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 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孕期保健科工作制度

孕期保健科工作制度

孕期保健科工作制度

一、目的和原则

1.1 目的: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孕产妇的生活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制度,确保孕期保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进行。

1.2 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预防为主,实施全面、全程、连续的孕期保健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2.1 组织机构:设立孕期保健科,负责孕期保健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2.2 人员配备:配置专业的孕期保健医生、护士和助产士,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三、孕期保健服务内容

3.1 孕期健康管理:建立孕产妇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了解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

3.2 孕期营养指导:根据孕妇的年龄、体重、胎次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孕期营养方案,指导孕妇合理膳食,保证母婴营养。

3.3 孕期心理辅导:为孕妇提供心理支持,帮助她们应对孕期可能遇到的心理问题,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3.4 孕期运动指导:根据孕妇的身体状况,制定合适的运动计划,指导孕妇进行适度运动,促进胎儿健康发育。

3.5 孕期安全教育:加强孕妇的安全教育,预防孕期意外伤害,确保母婴安全。

3.6 分娩准备:为孕妇提供全面的分娩知识培训,指导孕妇进行分娩准备,提高自然分娩率。

3.7 产后康复:为产妇提供产后康复服务,包括母乳喂养指导、产后身体恢复等,促进产妇身心康复。

四、孕期保健工作流程

4.1 孕期保健科根据孕妇的实际情况,制定孕期保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4.2 孕期保健科工作人员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孕期保健服务,做好工作日志,记录服务内容和孕妇的反应。

孕产妇保健工作制度

孕产妇保健工作制度

孕产妇保健工作制度

1.为妊娠妇女建立孕妇保健手册,并进行早孕检查与指导。

2.对孕产妇和围产儿进行访视,统计上报相关信息。

3.做好孕产妇与围产儿生命监测与管理工作。

4.对建册的孕妇进行高危筛查,筛查出的高危孕妇按要求进行登记、追访与管理。

5.核实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含外地户口及外区户口)情况,填写死亡报告卡,及时上报。

产前检查制度

1、对怀孕妇女做到早发现、早检查、早登记。

2、所有的孕妇应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

3、对孕产妇进行孕早期卫生保健知识指导、提供卫生、营养、心理分方面的医学帮助。告知孕期注意事项、避免接触各种有毒有害物质。

4、产前检查时要按照孕产期危险因素评分表进行高危因素筛查评分,并填写好孕产妇保健手册。对发现高危因素或有异常症状的孕妇及时随诊、指导或转送上级医疗保健单位诊治,并列入高危孕妇个案管理。

5、孕12周、16周、20周、24周、28周、30周、32周、36周、37周、38周、39周、40周各进行一次产前检查,每个孕妇至少5次以上,高危孕妇应酌情增加产前检查次数,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6高危孕妇要提前待产。有临产征象:腹痛、破水、动红等情况时应立即持孕产妇保健手册到医院住院分娩。

产后访视制度

一、产科应对在院分娩的产妇安排专人负责产后访视工作。

二、产妇分娩住院期间,医生应随时进行访视,(每天巡视检查不得少于6次)对产妇和新生儿进行认真的询问和检查,及时发现产后危险因素,确保产后母婴安全。

三、产后访视一月内不得少于3次,访视时间:产后7天、14天、28天。产后42天必须作产后检查。

孕期保健科工作制度

孕期保健科工作制度

孕期保健科工作制度

一、制度背景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孕期保健科的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孕期保健科工作是针对孕期妇女进行的一种全面系统的保健服务,目的是提供合理的医学指导和关心,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并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及胎儿的疾病和并发症。

二、制度目标

1.提供孕期保健知识:通过定期举办孕期保健讲座和培训,提供孕期保健知识,使所有怀孕的妇女都能获得必要的保健知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2.强化孕期保健监督:建立完善的孕期保健档案,加强对孕期妇女的监护和随访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及时的干预和治疗。

3.健全孕期健康指导:根据孕妇的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保健指导和健康教育,帮助孕妇度过健康、快乐的孕期。

4.预防和减少妊娠并发症:建立科学的孕期保健制度,预防和减少孕期并发症的发生,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三、工作内容

1.孕妇入科管理:每一位孕妇在怀孕初期,需要到孕期保健科进行健康检查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需要专门的保健方案。并根据孕妇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随访和监护。

2.孕期保健讲座和培训:定期组织孕期保健讲座和培训,提供孕期保健知识和技能培训,使孕妇了解孕期保健的重要性和正确行为。

3.孕期保健指导和健康教育:根据孕妇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保健指导和健康教育方案,帮助孕妇掌握正确的保健方法,提高孕妇的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4.妊娠并发症预防和干预:了解孕妇的病史和家族史,评估孕妇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预防和干预措施,预防和减少妊娠并发症的发生。

5.孕期保健记录和报告:及时记录孕妇的健康资料和随访情况,并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或机构。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规范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规范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孕产妇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

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

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条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

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孕产

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術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

(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

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

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七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

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

第八条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包括:

(一)孕前保健:提供孕前咨询、生育指导、健康

教育等服务。

(二)孕期保健:提供孕期检查、胎儿监护、孕期

营养指导、心理健康服务等。

(三)分娩期保健:提供安全、科学的分娩服务,

确保母婴安全。

(四)产后保健:提供产后访视、产后康复、母乳

喂养指导等服务。

第四章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孕产期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标准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标准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二)协助卫生行政

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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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初诊。
• (1 )确定妊娠和孕周,为每位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卡 (册),将孕妇纳入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
• (2 )详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 生育史、避孕史、个人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 • (3 )测量身高、体重及血压,进行全身体格检查。 • (4 )孕早期进行盆腔检查。孕中期或孕晚期初诊者,应 当进行阴道检查,同时进行产科检查。
必要时转诊或会诊。
• (二)进行保健指导。
• 1 . 产程中应当以产妇及胎儿为中心,提供全程
生理及心理支持、陪伴分娩等人性化服务。
• 2 . 鼓励阴道分娩,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预。
• (三)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全产程监护。
• 1 . 及时识别和处理难产。 • (1 )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确绘制和应用产程图,尽早 发现产程异常并及时处理。无处理难产条件的医疗保健机 构应当及时予以转诊。 • (2 )在胎儿娩出前严格掌握缩宫素应用指征,并正确使 用。 • (3 )正确掌握剖宫产医学指征,严格限制非医学指征的
处理。
• (2 )胎头娩出后及时清理呼吸道。 • (3 )及早发现新生儿窒息,并及时复苏。
• (4 )所有助产人员及新生儿科医生,均应当熟练掌握新
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每次助产均须有1 名经过新生儿窒息 复苏培训的人员在场。 • (5 )新生儿窒息复苏器械应当完备,并处于功能状态。
• 5 . 积极预防产道裂伤和新生儿 产伤。 • (1 )正确掌握手术助产的指征, 规范实施助产技术。 • (2 )认真检查软产道,及早发 现损伤,及时修补。 • (3 )对新生儿认真查体,及早 发现产伤,及时处理。
•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 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 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 构的指导。 •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 规章制度。
•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 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 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 重症评审工作。
• (4 )进行相应时期的孕期保健。
• (四)确定保健重点 • 根据妊娠不同时期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合并 症、并发症及胎儿发育等情况,确定孕期各阶 段保健重点
• 【孕早期】(妊娠12+6周前)
• 1 . 按照初诊要求进行问诊和检查。 • 2 . 进行保健指导,包括讲解孕期检查的内容和意义,给 予营养、心理、卫生(包括口腔卫生等)和避免致畸因素 的指导,提供疾病预防知识,告知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及产 前诊断的意义和最佳时间等。
• 4 . 快速评估孕妇健康、胎儿生长发育及宫内安危情况;
筛查有无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以及胎儿有无宫内窘迫;
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影响阴道分娩的因素;接诊的医疗保健 机构根据职责及服务能力,判断能否承担相应处理与抢救, 及时决定是否转诊。 • 5 . 及早识别和诊治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加强对高危产
妇的监护,密切监护产妇生命体征,及时来自百度文库治妊娠合并症,
第一部分 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 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 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
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
•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 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
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 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 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 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 (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 4 . 进行保健指导,包括孕妇自我监测胎动,纠正贫血, 提供营养、分娩前心理准备、临产先兆症状、提倡住院分 娩和自然分娩、婴儿喂养及新生儿护理等方面的指导。
• 5 . 筛查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应当专案管理,进行监
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必要时转诊。
• 三、分娩期保健
• 分娩期应当对孕产妇的健康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
• (二)孕期检查次数。孕期应当至少检查5 次。其中孕早 期至少进行1 次,孕中期至少2 次(建议分别在孕1 6 2 0 周、孕2 1 - 2 4 周各进行1 次),孕晚期至少2 次
(其中至少在孕3 6 周后进行1 次),发现异常者应当酌
情增加检查次数。
• (三)初诊和复诊内容。依据孕妇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 期检查的时机,孕期保健分为初诊和复诊。
生员的接生技术指导。
• (七)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 1 . 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动员督促怀孕妇女于 孕1 2 周前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定 期接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4 2 天健康检查。协助 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做好产后访视。
• 2 . 负责收集辖区内妇女妊娠、婴儿出生、孕产妇死亡、 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 乡( 镇)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 3 . 按时参加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汇报孕产妇 管理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部分 孕产期保健服务
•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的全程
系列保健服务。 • 一、孕前保健 • 孕前保健是指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以健康教育与咨询、 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系 列保健服务。
• 二、孕期保健
• 孕期保健是指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至临产前,为孕妇及 胎儿提供的系列保健服务。对妊娠应当作到早诊断、早 检查、早保健。尽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及早干 预。开展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剖宫产术。
• 2 . 积极预防产后出血。
• (1 )对有产后出血危险因素的孕产妇,应当做好防治产 后出血的准备,必要时及早转诊。
• (2 )胎儿娩出后应当立即使用缩宫素,并准确测量出血 量。 • (3 )正确、积极处理胎盘娩出,仔细检查胎盘、胎膜、 产道,严密观察子宫收缩情况。 • (4 )产妇需在分娩室内观察2 小时,由专人监测生命体 征、宫缩及阴道出血情况。 • (5 )发生产后出血时,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处理, 严格执行产后出血的抢救常规及流程。若无处理能力,应 当及时会诊或转诊。
• 3 . 筛查孕期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并进行专案管理。
对有合并症、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诊治或转诊,必要时请专
科医生会诊,评估是否适于继续妊娠。
• • • •
【孕中期】(妊娠13-27+6周) 1.按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 2.了解胎动出现时间,绘制妊娠图。 3.筛查胎儿畸形,对需要做产前诊断的孕妇应当及时转到 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 • 4.特殊辅助检查。 • (1)基本检查项目:妊娠16-24周超声筛查胎儿畸形。 • (2)建议检查项目:妊娠16-20周知情选择进行唐氏综合 症筛查;妊娠24-28周进行妊娠期糖尿病筛查。
• 5.进行保健指导,包括提供营养、 心理及卫生指导,告知产前筛查及 产前诊断的重要性等。提倡适量运 动,预防及纠正贫血。有口腔疾病 的孕妇,建议到口腔科治疗。
• 6.筛查危险因素,对发现的高危孕
妇及高危胎儿应当专案管理,进行 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
必要时转诊。
• 【孕晚期】(妊娠2 8 周及以后) • 1 . 按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 • 2 . 继续绘制妊娠图。妊娠3 6 周前后估计胎儿体重,进 行骨盆测量,预测分娩方式,指导其选择分娩医疗保健机 构。 • 3 . 特殊辅助检查。 • (1 )基本检查项目:进行一次肝功能、肾功能复查。 • (2 )建议检查项目:妊娠3 6 周后进行胎心电子监护及 超声检查等。
• (一)孕期保健内容。孕期保健内容包括:健康教育与咨 询指导、全身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及辅助检查。其中辅助 检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基本检查项目为
保证母婴安全基本的、必要的检查项目,建议检查项目根
据当地疾病流行状况及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各孕期保健要点提供其他特殊辅助检查项目。
• 6 . 在不具备住院分娩条件的地区,家庭接生应当由医疗
保健机构派出具有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或依法取得家庭接
• (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
• (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内科、
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组,
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 (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 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举行专业培训,并指 导工作。负责对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进行接
• (5 )辅助检查。
• 基本检查项目:血常规、血型、尿常规、阴道分泌物、肝 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艾滋病 病毒抗体检测。 • 建议检查项目:血糖测定、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沙眼衣 原体及淋球菌检测、心电图等。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辅 助检查项目。
• 2 . 复诊。
• (1 )询问孕期健康状况,查阅孕期检查记录及辅助检查 结果。 • (2 )进行体格检查、产科检查(体重、血压、宫高、胎 心、胎位等)。 • (3 )每次复诊要进行血常规、尿常规检查,根据病情需 要适当增加辅助检查项目。
动态评估,加强对孕产妇与胎儿的全产程监护,
积极预防和处理分娩期并发症,及时诊治妊娠合 并症。
• (一)全面了解孕产妇情况。 • 1 . 接诊时详细询问孕期情况、既往史和生育史,进行全 面体格检查。 • 2 . 进行胎位、胎先露、胎心率、骨盆检查,了解宫缩、 宫口开大及胎先露下降情况。 • 3 . 辅助检查。 • (1 )全面了解孕期各项辅助检查结果。 • (2 )基本检查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凝血功能。孕期 未进行血型、肝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 者,应进行相应检查。 • (3 )建议检查项目:孕期未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者,入 院后应进行检测,并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其他检查项目。
• 3 . 积极预防产褥感染。 • (1 )助产过程中须严格无菌操作。进行产包、产 妇外阴、接生者手和手臂、新生儿脐带的消毒。 • (2 )对有可能发生产褥感染的产妇要合理应用抗 生素,做好产褥期卫生指导。
• 4 . 积极预防新生儿窒息。 • (1 )产程中密切监护胎儿,及时发现胎儿窘迫,并及时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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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据
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
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 至产后42天的妇女 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 保健 服务。
•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 (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 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 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 务、产后访视、产后4 2 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 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
• (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 报有关报表。 • (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 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员的培训。
•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 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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