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解读

合集下载

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七

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七

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9.0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七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首次将信用记录写入会计法,在第四十七条中增加“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新增本条规定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变化,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为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推动信用记录互联互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利于严格会计人员自我约束,进一步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会计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诚信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和重要特征,也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根本要求。

会计工作是经济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会计诚信是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

当前,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会计工作面临机遇和挑战,有必要进一步推进会计信用体系建设,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行业诚信氛围、助力会计行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并曾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作出要“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的重要批示,为会计诚信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主要任务中,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诚信建设在健全财会监督体系方面的作用,要求“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健全行业诚信档案,把诚信建设要求贯穿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环节”“强化行业日常监管和信用管理,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新会计法的出台,进一步夯实了会计行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基础,明确了会计信用监管和诚信建设的主要方向。

重磅发布《有关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意见》

重磅发布《有关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意见》

重磅发布《有关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意见》《有关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意见》是中国政府发布的重要文件,旨在进一步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推动我国法治建设。

本文将对该文件进行详细解读。

该文件共分为八个部分,分别是引言、总则、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评估、法律职业资格培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监管和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保障等。

引言部分指出,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深化、加强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

同时,也强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总则部分明确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框架。

目标是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服务群众的高素质法律队伍;原则是依法、公平、公正、科学、透明;基本框架包括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评估、法律职业资格培养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四个环节。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部分明确了考试的目标、内容和程序。

目标是考察考生的法律理论和实践能力,内容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程序包括报名、笔试、面试和体检等。

法律职业资格评估部分强调了对已经从事法律工作且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进行职业资格评估的重要性。

评估内容包括从业年限、工作业绩、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等方面的考察。

法律职业资格培养部分提出了培养目标、培养途径和培养措施。

培养目标是发展全面素质、掌握实用技能和提高根本素养;培养途径包括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培养措施包括专业课程设置、实践环节开展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部分明确了证书的颁发程序和管理要求。

证书颁发程序包括报名、考试、评估、复审和颁发等环节;管理要求涉及证书的保管、使用和失效等方面。

法律职业资格监管部分强调了监管的重要性和方式。

监管方式包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

同时,还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运行。

综上所述,《有关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意见》明确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框架,并具体规定了考试、评估、培养、证书、监管和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解读一、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

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制度。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解读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解读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解读《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解读发布时间:2020-03-05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引起社会的关注,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一、参考人员以后只有(1)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2)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3)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这三种人可以考试。

建议通过自考获得学位的学生去提意见。

这是对自考的歧视。

既然国家允许自考,并且发本科文凭有学位,就不应该这样歧视。

二、什么人要考试不仅是检察官、法官、律师、公证员要考试,而且以后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岗位的人也要考试。

公安人员以后还是考一个为妙。

不然就会越来越落伍了。

三、考试内容估计要加大案例分析题了。

现在的题目也是以案例题为主的,只不过是用的选择题的方式。

以后恐怕要以卷四为主了。

四、多久改变?意见最后一句说: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应予20202X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所以,202X、202X应该还可以苟延残喘两年。

202X应该是不变。

202X也许考试风格就会变,但可能暂时不要求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司法考试。

另外,如果严格按照意见办,大三的学生是不能考试的。

但也许还跟现在一样,大三考试,拿到毕业证后再去领证。

因为这个牵涉到大三学生的就业,所以建议大三学生都去提提意见。

现在这样先考到资格,然后再去换证对就业是相当好的。

如果改过来,法学学生、硕士生都得晚一年就业。

这个物质损失、精神损害都是相当大的。

所以,党中央现在只是出台了意见,尚无具体细则。

各种可能被涉及到的人都要抓紧机会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以后在出台细则时,能够做得更好一些。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解读《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解读《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解读《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3.0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权威解读:新的《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印发《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22年第6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落实《规定》,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规定》修订背景是什么?答:2006年,原国家人事部、原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我国开始推行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

2013年,原质检总局发布了《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质检总局公告 2013年第64号),原质检总局以及原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分别组织实施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

2019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实施《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对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进行了调整优化,对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提出新要求。

2021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更新发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注册计量师再次列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2022年1月,“注册计量师注册”列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当前,我国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还存在注册程序复杂、注册审批时间长、注册内容过于具体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完善注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对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效能。

此次修订工作于2021年3月正式启动,历时近一年,期间征求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计量技术机构、专业计量站、计量行业学(协)会和广大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还专门征求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意见,并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

二、与原有制度相比,《规定》做了哪些修订?答:调整一级注册计量师注册审批权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疑难问题解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疑难问题解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疑难问题解析分享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4年1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一、草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学科和专业分类编制并公告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诉讼活动中涉及的鉴定事项范围相当广泛,不可能将所有涉及诉讼鉴定的机构和人员都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

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宜限于在诉讼活动中经常涉及的主要鉴定事项,如法医类鉴定,文书、痕迹等物证类鉴定,以及声像资料鉴定等。

对那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项,如产品质量的检验鉴定、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鉴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这类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监督管理已有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即可,不必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范围。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政策(2021-2025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政策(2021-2025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政策(2021-2025年)法考放宽政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

为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渡期内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的政策要求,继续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政策(2021-2025年)。

01法考放宽政策解读(1)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这是一项特殊政策,在一定时期内适用。

体现在两个方面:一、取得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可以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论是否为法学专业,不论是否为全日制学历,也不要求具有三年法律工作经历。

二、如法律大专人员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在放宽政策适用地区和适用期限内,不受其取得学籍(考籍)的时间和取得毕业证书时间限制,可以报名参加法考。

(2)考试合格标准放宽法考客观题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和甘肃临夏州以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放宽地方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法考主观题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08分。

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其中,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85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涉藏州县,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以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0分;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95分。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02法考放宽政策汇总1、北京(无)2、天津(无)3、河北(48个)法考放宽地区:涞水县、阜平县、唐县、涞源县、望都县、易县、曲阳县、顺平县、宣化区(原宣化县辖区)、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区、承德县、平泉市、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孟村回族自治县、行唐县、灵寿县、赞皇县、平山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名县、魏县、临城县、巨鹿县、新河县、广宗县、平乡县、威县、赤城县、崇礼区、滦平县、海兴县、盐山县、南皮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涿鹿县赵家蓬区)4、山西(36个)法考放宽地区:娄烦县、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灵丘县、浑源县、云州区(原大同县)、平顺县、壶关县、武乡县、右玉县、左权县、和顺县、平陆县、五台县、代县、繁峙县、宁武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吉县、大宁县、隰县、永和县、汾西县、兴县、临县、石楼县、岚县、方山县、中阳县5、内蒙古(75个)法考放宽地区:武川县、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翁牛特旗、喀喇沁旗、宁城县、敖汉旗、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库伦旗、奈曼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卓资县、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四子王旗、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苏尼特右旗、太仆寺旗、正镶白旗、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土默特右旗、固阳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克什克腾旗、开鲁县、扎鲁特旗、达拉特旗、准格尔旗、鄂托克前旗、鄂托克旗、杭锦旗、乌审旗、伊金霍洛旗、阿荣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五原县、磴口县、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杭锦后旗、凉城县、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镶黄旗、正蓝旗、多伦县、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白云鄂博矿区、根河市、额尔古纳市、牙克石市、扎兰屯市6、辽宁(8个)法考放宽地区:岫岩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宽甸满族自治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7、吉林(11个)法考放宽地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伊通满族自治县、靖宇县、镇赉县、通榆县、大安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8、黑龙江(67个)法考放宽地区:巴彦县、通河县、木兰县、延寿县、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林甸县、克东县、拜泉县、鹤岗市区(向阳区、工农区、南山区、兴安区、东山区、兴山区)、萝北县、绥滨县、饶河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伊美区、南岔县、友好区、金林区、乌翠区、丰林县、汤旺县、大箐山县、嘉荫县、铁力市、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抚远市、同江市、孙吴县、五大连池市、逊克县、北安市、嫩江市、爱辉区、绥棱县、庆安县、明水县、青冈县、望奎县、兰西县、海伦市、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市、加格达奇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密山市、虎林市、鸡东县、恒山区、滴道区、集贤县、友谊县、宝清县、四方台区、勃利县、新兴区9、上海(无)10、江苏(无)11、浙江(1个)12、安徽(20个)法考放宽地区:潜山市、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利辛县、寿县、霍邱县、金寨县、临泉县、阜南县、颍上县、颍东区、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裕安区、舒城县、石台县13、福建(无)14、江西(24个)法考放宽地区:莲花县、赣县区、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瑞金市、南康区、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乐安县、修水县、吉安县、广昌县、广信区、横峰县、余干县、鄱阳县15、山东(无)16、河南(38个)法考放宽地区:嵩县、汝阳县、洛宁县、栾川县、鲁山县、卢氏县、南召县、内乡县、镇平县、淅川县、商水县、沈丘县、郸城县、淮阳区、太康县、新蔡县、兰考县、民权县、宁陵县、柘城县、光山县、新县、固始县、淮滨县、商城县、潢川县、宜阳县、滑县、封丘县、范县、台前县、社旗县、桐柏县、睢县、虞城县、上蔡县、平舆县、确山县17、湖北(28个)法考放宽地区: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保康县、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孝昌县、大悟县、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阳新县、神农架林区18、湖南(40个)法考放宽地区:新邵县、邵阳县、隆回县、洞口县、绥宁县、新宁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武冈市、石门县、慈利县、桑植县、中方县、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会同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新化县、涟源市、泸溪县、凤凰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花垣县、茶陵县、炎陵县、宜章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安化县、平江县、新田县、江华瑶族自治县19、广东(3个)法考放宽地区:乳源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20、广西(66个)法考放宽地区: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田阳区、田东县、德保县、靖西市、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西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昭平县、富川瑶族自治县、凤山县、东兰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忻城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宁明县、龙州县、大新县、天等县、宾阳县、横州市、柳城县、鹿寨县、阳朔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永福县、灌阳县、平乐县、荔浦市、恭城瑶族自治县、苍梧县、藤县、蒙山县、合浦县、上思县、灵山县、浦北县、平南县、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平果市、钟山县、南丹县、天峨县、象州县、武宣县、扶绥县、合山市21、海南(8个)法考放宽地区:临高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东方市22、重庆(6个)法考放宽地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口县、巫溪县23、四川(77个)法考放宽地区:叙永县、古蔺县、北川羌族自治县、平武县、昭化区、朝天区、旺苍县、青川县、剑阁县、苍溪县、沐川县、马边彝族自治县、嘉陵区、南部县、仪陇县、阆中市、屏山县、广安区、宣汉县、万源市、巴州区、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马尔康市、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康定市、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木里藏族自治县、盐源县、普格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喜德县、越西县、甘洛县、美姑县、雷波县、峨边彝族自治县、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宁南县、冕宁县、恩阳区、西昌市、开江县、米易县、盐边县24、贵州(66个)法考放宽地区:六枝特区、水城区、盘州市、桐梓县、正安县、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凤冈县、湄潭县、习水县、赤水市、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大方县、黔西市、织金县、纳雍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赫章县、江口县、玉屏侗族自治县、石阡县、思南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德江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松桃苗族自治县、碧江区、万山特区、兴仁市、普安县、晴隆县、贞丰县、望谟县、册亨县、安龙县、七星关区、黄平县、施秉县、三穗县、镇远县、岑巩县、天柱县、锦屏县、剑河县、台江县、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雷山县、麻江县、丹寨县、荔波县、贵定县、瓮安县、独山县、平塘县、罗甸县、长顺县、龙里县、惠水县、三都水族自治县25、云南(90个)法考放宽地区:隆阳区、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永胜县、宁蒗彝族自治县、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景东彝族自治县、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临翔区、凤庆县、云县、永德县、镇康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沧源佤族自治县、双柏县、牟定县、南华县、姚安县、大姚县、永仁县、武定县、屏边苗族自治县、石屏县、泸西县、元阳县、红河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绿春县、文山市、砚山县、西畴县、麻栗坡县、马关县、丘北县、广南县、富宁县、勐海县、勐腊县、漾濞彝族自治县、祥云县、宾川县、弥渡县、南涧彝族自治县、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永平县、云龙县、洱源县、剑川县、鹤庆县、芒市、梁河县、盈江县、陇川县、泸水市、福贡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香格里拉市、德钦县、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峨山彝族自治县、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河口瑶族自治县、元谋县、禄丰县、建水县、东川区、会泽县、宣威市26、西藏(全区)27、陕西(56个)法考放宽地区:扶风县、陇县、千阳县、麟游县、永寿县、长武县、淳化县、周至县、太白县、南郑区、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汉滨区、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商州区、洛南县、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横山区、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印台区、耀州区、宜君县、旬邑县、合阳县、澄城县、蒲城县、白水县、富平县、延长县、延川县、宜川县、定边县28、甘肃(67个)法考放宽地区:永登县、皋兰县、榆中县、靖远县、会宁县、景泰县、麦积区、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古浪县、天祝藏族自治县、崆峒区、泾川县、灵台县、庄浪县、静宁县、庆城县、环县、华池县、合水县、正宁县、宁县、镇原县、安定区、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武都区、成县、文县、宕昌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临夏市、临夏县、康乐县、永靖县、广河县、和政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合作市、临潭县、卓尼县、舟曲县、迭部县、玛曲县、碌曲县、夏河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平川区、永昌县、民勤县、民乐县、山丹县、金塔县25、青海(41个)法考放宽地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湟中区、湟源县、平安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乐都区、互助土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门源回族自治县、祁连县、海晏县、刚察县、同仁市、尖扎县、泽库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共和县、同德县、贵德县、兴海县、贵南县、玛沁县、班玛县、甘德县、达日县、久治县、玛多县、玉树市、杂多县、称多县、治多县、囊谦县、曲麻莱县、格尔木市、德令哈市、乌兰县、都兰县、天峻县、茫崖市、大柴旦行委30、宁夏(13个)法考放宽地区: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永宁县、贺兰县、平罗县、中宁县、红寺堡区31、新疆(100个)法考放宽地区:乌鲁木齐县、独山子区、克拉玛依区、白碱滩区、乌尔禾区、高昌区、鄯善县、托克逊县、伊州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伊吾县、昌吉市、阜康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博乐市、阿拉山口市、精河县、温泉县、库尔勒市、轮台县、尉犁县、若羌县、且末县、焉耆回族自治县、和静县、和硕县、博湖县、阿克苏市、温宿县、库车市、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乌什县、阿瓦提县、柯坪县、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泽普县、莎车县、叶城县、麦盖提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巴楚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伊宁市、奎屯市、霍尔果斯市、伊宁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塔城市、乌苏市、额敏县、沙湾市、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富蕴县、福海县、哈巴河县、青河县、吉木乃县、石河子市、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五家渠市、北屯市、铁门关市、双河市、可克达拉市、昆玉市、胡杨河市、新星市法考课程免费试听!0基础硬核取证!由浅入深,精简应试→稳步锁分,直达取证报考关注:【法考主观题报名时间】【法考报考信息查询】备考资料:【免费领《内部讲义》包邮】【法考备考资料免费下载】。

法治保障体系的内涵和结构

法治保障体系的内涵和结构

法治保障体系的内涵和结构目录一、法治保障体系概述 (2)1. 法治保障体系定义与重要性 (2)2. 法治保障体系发展历程 (3)二、法治保障体系的内涵解析 (4)1. 法治理念 (5)1.1 法治精神的核心内容 (7)1.2 法治价值的意义体现 (8)2. 法律制度建设 (9)2.1 法律规范体系构建 (10)2.2 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11)3. 法治实施与推进 (12)3.1 依法行政的实践要求 (13)3.2 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 (14)三、法治保障体系的结构构成 (15)1. 法治领导体制 (17)1.1 党的领导是法治保障的核心 (18)1.2 依法治国的组织与领导体制建立 (19)2. 法律规范体系构建 (20)2.1 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方向 (21)2.2 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机制 (23)3. 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24)3.1 法治工作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要求 (25)3.2 法治工作者的职责与角色定位 (26)四、法治保障体系的运行机理与路径分析 (28)一、法治保障体系概述法治保障体系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实现法治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系统性保障措施的总和。

它涉及法律制定、实施、监督、评估等各个方面,旨在确保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治保障体系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涵丰富,为法治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法治保障体系在结构和功能上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法治建设的有机整体。

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或弱化,都会影响到整个法治保障体系的效能。

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治保障体系,对于推进法治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 法治保障体系定义与重要性法治保障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治保障体系,能够为国家治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力的法律手段,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向更高水平迈进。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发挥会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发挥会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发挥会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一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7.1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发挥会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一会计法是规范会计工作的基础性法律。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的会计法,在第二条中增加“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进一步明确了会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应发挥的基础作用,这既是对党领导会计事业具体实践的历史性总结,也为我国未来持续推进会计改革与发展明确了根本方向。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是我国会计事业不断发展的坚强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伟大历程中得出的一条根本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将其作为开创党和国家事业新局面的根本政治原则。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保证。

坚持党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关键在于会计各项工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这是我国会计工作有效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也是我国会计事业行稳致远、蓬勃发展的坚强保证。

(一)党的领导为会计事业发展指明正确方向。

我们党基于对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深刻把握、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的深刻总结、对时代潮流的深刻洞察、对人民群众期盼和需要的深刻体悟,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坚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带领中国人民艰苦奋斗、不懈探索,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逐步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日益在世界上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巨大优越性。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背景及意义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背景及意义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背景及意义的及时更新。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背景及意义自2002年组织首次司法考试,到2017年实现司法考试的圆满收官,司法部共组织实施了16次司法考试。

全国有619万余人次报名,513万余人参加考试,截至目前有96万余人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同时还有2万余人待申请法律职业资格。

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中,有近一半的人员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法律职业,还有大量人员从事立法、行政执法、公司企业法务等法律工作,选拔储备了大量合格法律职业人才,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有力人才保障。

同时也看到,司法考试制度还存在一些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要让这项制度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更加充分的作用,需要通过改革的方式来加以解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从源头抓起,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着眼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明确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2017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明确了法律职业人员考试的范围、规定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增加了有关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等,定于2018年开始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为组织实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

---------------------------------------------------------------范文最新推荐------------------------------------------------------《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制度。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终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1 / 36——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意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行程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三)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2.01.26•【字号】津人社规字〔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2〕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立足本职争创一流的积极性,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元为纲,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总目标,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成长规律,突出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特点,坚持科学评价,注重评聘结合,为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主要内容(一)健全制度体系1.明确实施范围。

在本市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专职从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评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津人社规字〔2020〕1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1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推进“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进一步激发会计人员干事创业活力和立足本职争创一流的积极性,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科学评价,坚持以用为本,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会计人员职称制度,为有效评价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供制度保障,为用人单位择优聘任会计人员提供重要依据,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健康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二、主要内容(一)健全评价体系1.明确实施范围。

本市(含驻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在岗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会计职称评审。

2.明确层级和名称。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15•【字号】沧政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15日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21〕1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大力培育新动能、激发新活力、塑造新优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落实举措。

一、积极开展职业资格改革,优化就业创业环境(一)降低就业门槛1.全面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合理压减准入类职业资格数量,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

推进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推动实现由用人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职业资格目录落实情况及时跟进,其他任务2021年底前〕2.加强《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开展市、县两级教育培训,对“便民劳务”“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重点解读,推动小微电商规范经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5•【字号】宝坻政办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正文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宝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12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1年4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宝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细则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需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法发〔2020〕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全过程,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和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基本功能,提高全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公信力。

按照党中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以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实施、优化协同高效为基本原则,构建科学统一的行政复议体制,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专门队伍,确保改革后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履职到位、流程通畅、运行高效、人民满意,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解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解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解读——摘自《光明日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宪法日制度●宪法宣誓制度(二)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制度●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体制机制●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探索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撰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行业自律制度●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加强互联网立法●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立法●制定社区矫正法●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环境保护等法律●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法律制度●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对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拓展审计范围●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和完善政务公开●推进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检、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讼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审级制度●完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监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三)推进严格司法●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司法公开●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权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制定强制执行法,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对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职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调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一)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畅通法治专门队伍内部和外部交流渠道●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完善法治专门人员的职业保障制度,建立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员跨区域流动机制(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建设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打造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一)坚持依法执政●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五)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深化军队领导指挥体制、力量结构、政策制度等方面改革●健全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严格规范军事法规制度的制定权限和程序●加大军事法规执行力度,明确执法责任●健全军事法制工作体制●改革军事司法体制机制●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改革军队纪检监察体制●建立官兵的法律知识普及体系,强化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完善军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最新-《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 精品

最新-《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 精品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制度。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终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意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行程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三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文档2篇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文档2篇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文档2篇Opinions on improving the national unified legal profess ional qualification system (complete version)《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文档2、篇章2:《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解读文档篇章1:《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文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xx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xx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终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意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行程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改意见有何值得我们关注的地方呢?下面一起了解详情吧!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终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意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行程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三)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制度在甘肃现状、问题分析及体系构建

职业资格制度在甘肃现状、问题分析及体系构建

DOI:10.16309/ki.issn.1007-1776.2021.05.004职业资格制度在甘肃:现状、问题分析及体系构建李影陈兴廷[摘要"职业资格制度是技能人才评价的一项基本制度。

通过分析相关文献、案例以及部分访谈结果,揭示了甘肃省职业资格制度的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从明确职业资格制度功能定位、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建立国家资历框架等方面提出了职业资格制度体系构建的对策和建议,着力推进职业资格制度与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无缝衔接,为打造“技能甘肃''提供技能人才保障。

[关键词"职业资格制度;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国家资历框架[基金项目"甘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课题“职业资格制度在甘肃:现状、问题分析及体系构建(课题编号:20ZZ4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简介"李影,女,西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教学管理、教师教育;陈兴廷,男,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

—、问题的提出职业资格的一项基本制度。

1994年,我国职业资格证建立并在全国推,对加强职业教育、提高、增强就业创业、推>济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意义。

但随着社济发展和职业资格改革深入,职业资格难以满劳发展要,与学证书、职称、1+X证书等沟通的日益,亟须改革完善,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并做好职业资格与职业等级衔接。

2013年,国务院将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定作为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由人社部牵头先后分7434项职业资格,占部门设置职业资格的70%以上。

2017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向社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员的实清单式管理。

2019年8月,人社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的意见'明确提出深化员职业资格改革,建立职业7等级。

在当前背#省职业资格制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从而提出职业资格体系构建的现实路径及总体,推进职业资格与职业等级制度无缝衔接,为关部门提的建议,为打造“技能甘肃”提供技能人才资源保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引起社会的关注,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参考人员
以后只有(1)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2)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3)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这三种人可以考试。

建议通过自考获得学位的学生去提意见。

这是对自考的歧视。

既然国家允许自考,并且发本科文凭有学位,就不应该这样歧视。

二、什么人要考试
不仅是检察官、法官、律师、公证员要考试,而且以后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岗位的人也要考试。

公安人员以后还是考一个为妙。

不然就会越来越落伍了。

三、考试内容
估计要加大案例分析题了。

现在的题目也是以案例题为主的,只不过是用的选择题的方式。

以后恐怕要以卷四为主了。

四、多久改变
意见最后一句说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应予2219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所以,219、219应该还可以苟延残喘两年。

219应该是不变。

219也许考试风格就会变,但可能暂时不要求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司法考试。

另外,如果严格按照意见办,大三的学生是不能考试的。

但也许还跟现在一样,大三考试,拿到毕业证后再去领证。

因为这个牵涉到大三学生的就业,所以建议大三学生都去提提意见。

现在这样先考到资格,然后再去换证对就业是相当好的。

如果改过来,法学学生、硕士生都得晚一年就业。

这个物质损失、精神损害都是相当大的。

所以,党中央现在只是出台了意见,尚无具体细则。

各种可能被涉及到的人都要抓紧机会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以后在出台细则时,能够做得更好一些。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一、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

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
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三)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三、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五)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
的国家考试制度。

将现有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

根据国家法律职业从业的需要,确定年度合格比例,将现有的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
调委员会,由其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设计、改革及合格标准的确定等项工作。

(六)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

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

考试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

(七)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组建权威的命题与考核专家队伍,加强题库、案例库建设,每年更新案例库,推进考试测评工作科学化、标准化。

四、建立职前培训制度
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主管部门会同法治实务部门制定法律职业入职前培训的统一标准和相关规范。

实行“先选后训”培训模式,培训合格者方可准予从事法律职业。

改革后,将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以及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

对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的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实行告诫或暂停、吊销法律职业资格等惩戒制度,
对被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及时依法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国家推进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保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培训经费等各项保障措施,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充实人员力量,提高工作的保障水平。

(十九)协同推进相关改革。

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配套推进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紧密相关事项的改革。

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公务员录用制度及法学教育制度的衔接。

研究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衔接机制,推广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简化或免予相应等级执法资格考试的做法。

(二十)强化宣传舆论引导。

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阐明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积极作用。

及时公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关公告,引导考生和社会的预期。

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应予2219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三、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五)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
的国家考试制度。

将现有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

根据国家法律职业从业的需要,确定年度合格比例,将现有的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
调委员会,由其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设计、改革及合格标准的确定等项工作。

(六)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

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

考试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

(七)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组建权威的命题与考核专家队伍,加强题库、案例库建设,每年更新案例库,推进考试测评工作科学化、标准化。

四、建立职前培训制度
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主管部门会同法治实务部门制定法律职业入职前培训的统一标准和相关规范。

实行“先选后训”培训模式,培训合格者方可准予从事法律职业。

改革后,将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以及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

对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的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实行告诫或暂停、吊销法律职业资格等惩戒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