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操作手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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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操作手册
社区矫正操作流程简图
分三步实施:
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 社区矫正的执行 → 社区矫正的终止解除
1、审前社会调查
2、矫正人员签具矫正保证书
3、送达法律文书
4、矫正人员报到
5、办理交接手续
6、宣布实施矫正
1、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档案
2、成立矫正工作小组,签订监护协议书
3、制定矫正个案
4、日常监管和教育
5、考核奖惩
6、社区矫正人员几种情形的处理方法
1、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2、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3、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4、社区矫正人员死亡
5、被决定收监执行
6、被判处监禁刑罚
社区矫正社区矫正 1、实施汇报制度 2、组织教育学习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三、社区矫正的终止解除 一、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社区矫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社区矫正人员接收
1、审前社会调查。(责任单位:司法局、司法所)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在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委托市司法局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由市司法局指派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司法所实施。
司法所根据委托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
反馈评估意见。市司法局决定最后评估意见后,应当在接到委托调查函起5个工作日向法院提交《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反馈函》。
2、签具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责任单位:法院、看守所、监狱)
法院、看守所、监狱对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在判决、裁定或作出决定时,应向其当面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见附一),告知其到市司法局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同时应责令社区矫正人员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见附二),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社区矫正人员系未成年人的,则应由其监护人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
3、送达法律文书。(责任单位: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
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决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于生效起3个工作日,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送达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同时抄送市检察院监所科、市公安局户政科。
社区矫正科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应认真查验文书材料的种类是否齐全(见
附三),文书材料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送达回执,文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通知补正。
4、社区矫正人员的交接(责任单位:看守所、监狱、司法局)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10日到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报到。社区矫正工作科应当及时为矫正人员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3日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办理交接手续。
③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服刑地不在本省的,由上级指定的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然后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办理交接手续。
④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5、宣布实施社区矫正。(责任单位:司法所)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随即对社区矫正人员宣布实施社区矫正,应向其当面宣读并递交《社区矫正宣告书》(见附四),宣告中要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限,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并对其进行登记,建立工作档案(见附五)。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规定程序执行。
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应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社区矫正人员情况抄送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
(二)第二阶段:社区矫正执行
1、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档案(责任单位:司法局、司法所)
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资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的副本。
2、成立专门矫正工作小组,签订监护协议书。(责任单位:司法所)
司法所为社区矫正人员建档后,应当针对每名社区矫正人员成立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司法所长任组长,成员由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专干、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组成。
矫正工作小组、矫正监护人以及社区矫正人员三方签订监护协议书(见附六),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矫正监护人负责配合矫正工作小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和教育,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3、制定矫正个案。(责任单位:司法所责任人:司法所专干)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现实表现、家庭及社会背景、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集体研究制定矫正个案(见附七),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并要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4、日常监管和教育
⑴实施汇报制度。(责任单位:司法所)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应到居住地司法所汇报一次,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
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人员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送交。
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良影响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2)组织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责任单位:司法所、村(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3)组织矫正人员参加公益劳动等社区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司法所、村(社区))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见附八)。
(4)加大监管力度。(责任单位:司法所)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追查。
5、考核奖惩
⑴、实施月考核制度。(责任单位:司法所)
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存入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