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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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车型标准信息数据库价格浮动权限,仅限于对各 地因销售渠道不同造成新车购置价与数据库中 平均价格之间存在一定差异,而进行调整的一 种手段,不得将其作为随意浮动保费的杠杆, 尤其是下浮幅度不得超过10%。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关于条款使用
1、当行驶证中注明使用性质为“货运”时,所有者为单 位名称(车辆挂户单位除外)的货车,可按非营业条款 承保,同时加注非营业条款特别约定(二吨以下货车)。 2、当行驶证中注明使用性质为“货运”时,所有者为个 人的货车,一律按照营业性条款承保。 3、教练车可按非营业汽车条款承保,但应附加教练车特 约条款。 4、邮政(包含邮政快递)的运货车可按非营业条款承保。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三责险的规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三责险 ——三责险
1、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且在延期使用并经车 辆管理门检验合格的车辆,只能承保《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20万元责任限额以下(含本数)的 商业三者险; 2、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营业性货运车辆第三者 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0万,未在我公司投保交 强险的营业性货运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得 超过30万。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关于条款使用
5、各种物流公司、搬家公司、旅游公司、储运公司、 除邮政以外的快递公司一律按照营运车辆承保; 6、在交强险中凡是由农机部门审验的农用型拖拉机 (包括大、中、小型拖拉机,收割机)一律使用农 用拖拉机费率承保;由农机部门核发的农用车,按 照对应的拖拉机种类,以运输型拖拉机计算保费; 由公安机关核发号牌的农用车,按照低速载货车承 保,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第一部分 关于投保单的规范和要求

宁波市分公司电子商务直通车产品承保管理规0807

宁波市分公司电子商务直通车产品承保管理规0807

宁波市分公司电子商务直通车产品承保管理规定为加强风险控制,做好电子商务直通车产品承保质量,加强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管理,促进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承保管理规定。

一、直通车产品承保对象:排除了黑灰名单客户,及在上一保险年度出险三次及以上的车辆客户、有疑似理赔骗赔记录客户,且车辆重置价不超过30万的9座以下私家车。

二、直通车产品适用条款直通车专用产品险别对应代码为F47。

适用条款为“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内含传统产品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客户可以自主选择投保适合的险种)、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险、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条款、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条款。

从风险防范角度考虑,车身划痕险、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条款不予承保。

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附加换件特约条款、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条款、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多次出险增加免赔率特约条款、法律费用特约条款,参照地域性非电话直销渠道产品承保规定,以上险种不保。

三、录单要求(详见附件一)四、直通车产品承保政策规定1、投保办理需提供的单证:被保险人身份证及行驶证的复印件。

如果要投保指定驾驶员特约条款,需提供指定驾驶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2、禁止承保短期业务和外地牌照车辆。

被保险人为外省身份证的,且户口所在地也在外省的,禁止承保。

3、被列入市分公司灰名单、黑名单车辆(须做好记录,转宁波电话营销服务部联系客户,确定是否按传统产品承保)和在上一保险年度出险三次及以上的车辆不予承保。

4、车辆损失险承保规定:(1) 除桑塔纳、神龙富康、捷达这三种车型车龄大于10年(含),可以承保车辆损失险,但必须按车价的50%承保,实行不足额承保并不予以折扣优惠,同时选用的车辆损失险车型系数;其它车型车龄大于10年(含)禁止承保。

承保规定

承保规定

太原市分公司2011年车险承保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车险业务承保操作,加强风险管控,改善承保质量,提升业务品质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承保规定。

本规定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数据录入规范,主要介绍投保单要求的录入要求;第二部分为承保规定;第三部分为承保资料档案管理。

第一部分数据录入规范基础数据录入人员必须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规范性、一致性负责。

属于续保机动车必须在续保操作界面完成信息录入工作,以确保续保分析的准确性。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录入规范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录入时采用代码管理形式,操作员必须在客户代码管理屏库中选择客户代码,不得随意录入。

如代码库中无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代码,可以按规定添加。

录入规定如下:(一)客户名称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录入其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为“自然人”时,录入个人姓名(与有效身份证明一致)。

客户名称一律录入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例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写做“人保”、“中国人保”、“PICC”等。

(二)客户别名根据实际情况录入。

(三)客户地址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录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自然人”时录入投保人常住地址,需要精确到门牌号码。

(四)自然人/法人客户为单位时选择“法人或其他组织”,客户为个人时选择“自然人”。

(五)打印附加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情况不允许使用打印附加。

可使用打印附加的情况:1、若某单位的下属单位或部门本身无组织机构代码,如:**局**分局;或**局采购办公室等,可应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并在“打印附加”中录入下级单位或部门,即在被保险人中以括号形式出现。

2、如出租车公司出租客运车辆投保人、被保险人、车主均录入为公司名称,客户要求将实际车主名字打印出来,可将实际车主名字录入“打印附加”。

总公司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总公司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车险承保管理规定为规范车险业务承保管理,提高车险业务承保质量和风险管控水平,切实防范车险业务经营风险,促进车险业务持续、健康、有效益发展,提高车险业务盈利能力,特制定本承保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说明的,以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条款、实务及保监会、行业协会和总公司相关文件为准。

第一部分投保受理规定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一)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共同规定1、依照《保险法》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业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双方选择确定的保险条款(包括主险和附加险)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障范围、赔偿处理、合同变更与终止等内容,特别要对责任免除、条款中容易发生歧义的内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条文进行明确说明。

如需制定特别约定,对于特别约定的内容必须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

2、保险条款发生变更时,要向投保人解释清楚新旧条款的区别,主要说明增加了哪些保险保障、责任免除等。

3、业务人员不得为了争取业务有意对投保人进行误导,不得妨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合同时,业务人员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5、提醒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二)交强险应重点告知的内容1、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2、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3、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4、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5、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6、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7、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管理规定1. 前言为了规范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保证承保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险公司制定了本规定。

2. 保险承保流程保险承保工作的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车主向保险公司提交机动车辆保险申请。

2.核实资料:保险公司负责核实车主提供的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准确。

3.评估风险:保险公司评估车辆的风险情况,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4.承保决定:保险公司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承保。

5.缴纳保费:车主根据承保决定,按时缴纳保费。

6.发放保单:保险公司在车主缴纳保费后,向其发放机动车辆保险保单。

3. 保险责任与范围根据车主购买的不同保险类型,机动车辆保险的责任和范围也不同。

常见的保险类型包括第三方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等。

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应向车主明确保险责任和范围,并在保单中详细列出。

4. 审查风险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需要审查车辆的风险情况。

具体的审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车辆品牌和型号•使用性质和行驶范围•车龄和里程数•车辆维修记录和事故记录根据审查结果,保险公司将评估车辆的风险程度,并据此制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5.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车辆的风险情况和市场行情,确定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率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保险费率应公平公正,不得歧视。

•风险精算原则:保险费率应根据车辆的风险程度进行精确计算。

•市场调研原则:保险费率应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调整。

6. 保费计算方法保费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略有不同,常见的计算方法包括以下几种:•第三方责任险: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和行驶范围,以及不同座位数的车辆,确定不同的保费标准。

•车辆损失险:根据车辆的品牌和型号、车龄和里程数等因素,以及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保费金额。

•全车盗抢险:根据车辆的品牌和型号、车辆购置价值、车龄和里程数等因素,确定保费金额。

7. 续保与解除合同车主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可以选择续保,保险公司也有权利选择是否继续承保。

财险公司意健险承保资料管理规定

财险公司意健险承保资料管理规定

财险公司意健险承保资料管理规定
意健险是一家专注于健康险和意外险的保险公司,其承保资料管理规定是其业务操作中重要的一部分。

以下是意健险承保资料管理规定。

1. 客户资料的管理
(1) 采集客户资料时,应注意确保客户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并严格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收集和保存客户资料。

(2) 根据客户的资料特点将其分成归档组和不归档组,明确归档资料的保存期限和保存形式,并进行分类归档。

(3) 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其个人信息。

在必要时,应提供相关客户资料给依法授权的机构。

2. 承保资料的管理
(1) 根据不同险种的产品特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承保资料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及时落实承保资料的采集、整理、审核等工作。

(2) 建立承保资料保全制度,对承保资料进行备份和存档,并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保证数据安全。

3. 审单资料的管理
(1) 严格执行审单程序并建立审单资料管理制度,明确审单要求和程序,并进行审核记录和有效保存;
(2) 对不合格或含糊不清的资料及时向申请人提出补充或修改要求,并在完善后重新审核。

4. 其他
(1) 在进行承保业务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约定;
(2) 将承保资料的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公司经营稳定。

意健险承保资料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保障客户权益、提高业务效率和保证公司安全稳健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不断完善规定,加强管理,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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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

人保财险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

人保财险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总41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1)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2015年1月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2)第二部分车辆使用性质及适用条款规定 (4)第三部分险种责任限额及其承保管控规定 (10)第四部分见费出单及应收保费管理规定 (15)第五部分异地车辆承保规定 (17)第六部分团险业务承保规范 (20)第七部分专管专营业务管理 (22)第八部分 2015年车险业务核保范围 (24)第九部分承保要素及实务规定 (25)第十部分黑/灰名单业务管控 (31)第十一部分附则 (33)第一部分总则一、指导思想车险业务发展要紧紧围绕“发展重要,盈利更重要”、“发展对标市场重要,盈利对标市场更重要”的核心导向不改变。

以“对标市场图发展、确保增量市场份额第一”为工作重点,持续深化省市联动,差异化承保授权管理方式。

省分公司将重点对高风险业务实施核保管控,非高风险业务由各州市分公司根据本公司近几年来的车险发展、盈利、综合成本率、赔付率R等维度的数据,结合本地区市场竞争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差异化承保及销售费用政策,提高对标市场的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提升盈利、标准业务的自动核保率,努力实现业务发展与市场同步,盈利能力优于行业的总体目标。

二、承保政策制定原则(一)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和云南省保监局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司内控规范要求,促进车险依法合规经营。

(二)效益第一,统筹兼顾坚持效益第一不动摇,牢固树立有效益发展的经营理念,处理好发展能力与发展质量的协调关系,加快发展优质业务,不断优化业务结构,促进车险业务快速健康发展。

(三)分类指导,差异化授权省公司将对各州市分公司车险业务承保政策管控实行授权管理,持续推进车险业务的分类指导和差异化转授权工作,推动各州市分公司车险定价及风险选择能力,提高车险业务精细化管理水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0]1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0]1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0]15号2000年2月4日)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认真贯彻执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00]2号),促进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现对保险公司进行异地展业的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等业务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异地展业的界定(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在经营业务时,应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业务,在上述区域外开展业务活动为异地展业。

经营区域是指许可证上注明的保险机构经营地域;许可证上未注明的,经营地域按下列规定确定:1.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经营区域为总公司所在地行政市辖区;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内设营业机构、各保险公司省会城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城市分公司、经济特区分公司经营区域为所在地行政市(经济特区)市区;3.保险公司设在地市级政府所在城市的分支机构经营区域为地市级政府市区。

(二)除(一)项所述,保险机构经营区域扩大到郊县或就近市县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或增设营业网点。

二、关于共保的规定共保是共同保险的简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进行的保险。

参与共保的保险公司称为共保承保人。

共保按保险标的是否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划分为同地共保和异地共保。

同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的共保;异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外的共保。

车险验车承保管理规定

车险验车承保管理规定

车险验车承保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强化车险业务管理,落实验车承保制度,把好承保质量关,促进车险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验车责任管理1、各机构应设立验车管理岗,负责协助核保人处理日常验车的相关工作。

验车管理岗也可由核保人、出单人员兼任。

2、核保人为本机构验车承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本机构验车承保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工作:(1)执行本机构车险验车制度,并监督下级机构的执行情况;(2)核实免验车辆的免验条件是否属实;(3)核实验车管理岗的验车资格,保证验车行为的有效性;(4)核实已验车辆的验车内容及手续是否符合规定,保证验车行为的规范、完整。

3、验车管理岗为验车承保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验车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直接责任。

4、验车管理岗岗位职责(1)对工作认真负责,忠于职守,严格把好承保质量关;(2)落实验车内容,严格执行验车操作规程;(3)坚持原则,不徇私舞弊,不弄虚作假;(4)提高警惕,预防保险诈骗;(5)如实填写验车单;(6)对不符合承保条件的车辆应拒绝承保。

第三章验车承保范围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应验车承保:(1)第一次投保车辆损失险、盗抢险或者其附加险的车辆;(2)未按期续保,脱保的车辆;(3)中途申请加保车辆损失险、盗抢险或者其附加险的车辆;(4)车龄超过10年的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5)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1.5吨以下非营业货车,承保车辆损失险或者其附加险;(6)保险期限内中途申请扩大行驶区域的车辆;(7)保险期限内中途申请增加保险金额的车辆;(8)核保人认为需要验车的其他情况。

2、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可以免验:(1)仅承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其附加险的车辆;(2)上年度已承保车辆损失险或者其附加险,且按期续保(保额未增加)的车辆,但必须提供上年度保险单;(3)一次投保30辆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或者招标业务。

3、符合免验条件的车辆,如根据实际情况,核保人认为有必要验车,应按核保人的要求验车。

江苏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标准

江苏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标准

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第一部分承保操作规第一章组织推动一、建立联动机制。

各保险机构应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巩固和发展以农业保险服务站、点为支撑的基层服务体系,共同推动我省农业保险再上新水平。

二、加强组织推动。

当地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当地农险办)应做好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和组织推动工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按照本规要求,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做好投保信息采集、保险标的核实、保费收取、农户签字、查勘定损、理赔兑现、公示、回访等工作。

三、明确委托关系。

保险机构可以委托三农保险服务站、点及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承保管理一、确定保险关系人。

保险机构业务人员应指导协保员确定客户的投保意向,根据投保主体或投保方式核实保险利益并确定保险关系人。

严禁欺骗投保农户或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

(一)单独投保。

由农民(含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省属农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自行投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为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自行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单独出单,做到保单到户。

(二)集体投保。

由村民委员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投保组织者应为村民委员会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

投保人为全体参保农户,被保险人为参保的每个农户。

无论单独投保还是集体投保,都应在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进行。

二、采集投保信息。

协保员要加强对投保人资金账号、开户行信息及号核对工作,投保信息须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组织名称)、(或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标的种类及数量、种养地点、林权信息、标的识别码(耳标号或批次号)、总保费、农户自缴保费、资金账号(一卡通或一折通、银行卡、存折账号等)及开户行信息等容。

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管理制度一、引言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促进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定义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范围和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

通过严格遵守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可以有效降低风险和损失,确保保险业务的稳健发展。

二、承保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财产险:包括车险、住宅险、商业财产险等;2.人身险:包括寿险、意外险、医疗险等;3.再保险:指保险公司将原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按比例转移给其他再保险公司的业务;4.其他附加险等特殊承保业务。

保险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经营情况,明确自己的承保业务范围,并做好适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三、承保业务流程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报价: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评估风险,制定相应的保险方案,并进行报价;2.核保:在报价的基础上,核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批,确定是否接受承保;3.签单:接受核保后,将承保结果告知客户,并签订保险合同;4.保费收取:根据合同约定,收取客户应缴纳的保费;5.保险事故处理: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事故,并向客户赔付;6.停保和解保:在保险期间内,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停保和解保等服务。

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承保业务流程,确保每个环节的顺畅进行,并及时记录和报告相关信息。

四、责任和权限在承保业务管理中,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应明确分工,以保证工作的高效和风险的控制。

1.报价环节的责任和权限应由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人员负责,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报价;2.核保环节应由专业的核保人员负责,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和评估,并作出相应的承保决策;3.签单环节应由专业的业务人员负责,确保合同的正确签订和存档;4.保费收取环节应由财务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的支付方式收取保费;5.保险事故处理环节应由理赔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及时处理保险事故,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付;6.停保和解保环节应由客服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承保和理赔权限有关规定的通知-保发[1995]25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承保和理赔权限有关规定的通知-保发[1995]25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承保和理赔权限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承保和理赔权限有关规定的通知(1995年2月24日保发[1995]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济南、杭州市分公司:为了强化风险意识,健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业务质量和经济效益,推进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进程,总公司财产保险部和国际保险部分别制定了国内财产险业务和涉外业务承保和理赔权限的有关规定。

现将这两个规定印发下去,望各级公司认真遵照执行。

附: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部关于承保和理赔权限的暂行规定(1995年2月)为强化经营管理,提高业务质量和经济效益,使财产保险业务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除严格执行《财产保险业务技术管理规范》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展业的内部地域划分应服从大局,遵循属地原则。

各级公司之间不得跨行政区域交叉展业,跨地域的保险业务由上级公司负责协调处理,一经裁定,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条认真搞好投保标的保前风险评估、重大保险标的的承保审批和备案工作。

一、对承保标的要进行风险评估,做出书面(表列式或叙述式)报告。

二、凡按规定需向总公司临时分保(临分项目按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保险业务,需将拟承保的有关材料提前报总公司审批。

总公司接到有关材料七个工作日内必须批复。

批准承保的方能签单承保。

三、下列承保业务需报总公司财产保险部备案:(一)企业财产保险金额1亿元及以上的保险项目;(二)建筑安装工程保险金额10亿元及以上的保险项目;(三)钞票保险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保险项目;(四)海船单船保险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保险项目;(五)河船单船保险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保险项目。

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客客群非车险业务承保管理工作,总公司在《非车险各险种核保指引》、《非车险核保操作流程手册》的基础上,针对各险种的投保资料规范、禁止承保标的范围、承保质检管理等方面专门发布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投保资料规范要求各级机构应根据法律规范与公司规定,严格执行投保手续,完善投保资料。

相关要求如下: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及第十四条:【条文】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条文】第十四条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

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2、投保管理工作要求:1)投保单以及保险合同中任何法律性文件均应由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保险经纪公司)签字或者盖章;如果法律性文件上填写的内容有修改的,也应取得投保人及其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确认,严禁代投保人签字、盖章。

2)在特殊情况下,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可以通过打印相关措辞代为填写保险单证,但必须经投保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公司代书应在前,投保人签字在后,严禁要求投保人在空白的保险单证上签字/盖章。

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管理规定

2011年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管理规定为加强车险标准化管理,强化承保业务质量,提高车险盈利能力,特制定2011年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管理规定,本管理规定分为三部分:承保流程、承保实务、承保政策。

第一部分承保流程所有承保业务均需按如上“流程图”规范操作,以下几种情况需要上报资料:1、车队业务需提前5天向市公司上报《车队风险评估报告》,《车队评估审批表》和《车队车辆明细》(格式详见附表),通过审核后方可提交车队,同一车队只能建立一个团单号。

2、信息不符,影响费率变化的如吨座位、重置价与平台不符等,必须在提交核保同时上传各种证明材料原件到省公司,如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

3、异地车辆投保人为自然人的,须上传本地身份证明到省公司;投保人为单位的,如在名称上无法判断归属本地须向省公司上传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

对于非续保异地牌照货车必须提供由当地营运部门出具的道路营运证明。

4、批改发生退费情况,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单原件,核对申请人的有效证件,确认身份,并留存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由支公司主管车险经理确认,同时上传批改申请书等相关手续(转卖协议、二手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退车证明等)到省公司,待审核后方可退费。

退保的相关款项须正确退还给投保人。

单笔批单退费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上报特殊业务审批表申请批退;同一客户一次性申请退保超过10辆,必须提前上报省公司审批。

5、高价车车价超过100万元的车辆投保商业险,需提前上报高风险车辆承保审批表,审批通过方能承保。

格式详见附表:高风险车辆承保审批表(V2.0)6、特殊业务对一些不符合省公司承保管控规定,但对业务发展有较大影响、需要承保的业务。

投保前,上报特殊业务审批表,审批通过方能承保。

格式详见附表:车险特殊业务承保上报审批表(V2.0)填写说明:1)特殊业务审批表的内容包括:签单公司名称、投保单号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名称、车辆号牌号码、签单公司联系人等。

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全文

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全文

The sacred work is in everyone's daily affairs, and the ideal future lies in starting bit by bi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全文第五条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商业车险是车主为了减少自己的在驾驶中的风险而自愿购买的保险。

可以出售商业车险的保险公司在具体办理保险的过程中也需要遵守我国保监会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这使得我国的商业车险市场更为规范。

下面就为大家总结了《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车辆承保管理制度

车辆承保管理制度

车辆承保管理制度一、概述车辆承保管理制度是指车辆保险公司为保障车主及第三方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赔偿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制度旨在规范车辆保险业务的开展,保障车主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减少不法分子对车辆保险的滥用。

有效的车辆承保管理制度能够提高车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车辆保险业务的稳健发展。

二、车辆承保管理的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车辆承保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障车主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 公平公正原则:车辆承保管理要求对车主及第三方进行公平公正的待遇,不得有任何歧视性行为。

3. 诚实信用原则:车辆承保管理要求车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有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的情况。

4. 预防为主原则:车辆承保管理要求提前预防车辆保险风险,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车主及第三方的生命财产安全。

5. 效率高效原则:车辆承保管理要求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操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车主及第三方的利益最大化。

三、车辆承保管理的具体内容1. 车主信息登记车辆承保管理要求车主提供真实有效的车辆信息,包括车主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车辆型号、车牌号码等,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 保险责任及保费测算车辆承保管理规定了不同车型的保险责任和保费标准,根据车辆类型和用途确定保险责任和保费,并告知车主相关信息。

3. 保险范围及保险期限车辆承保管理明确了车辆保险的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包括车辆基本险种、附加险种、保险金额、免赔额等,让车主清楚了解自己的保险权益。

4. 索赔流程及赔付标准车辆承保管理规定了车主在发生事故后的索赔流程及相关赔付标准,包括理赔材料、理赔流程、赔偿金额、赔付时限等,让车主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5. 保险合同及续保规定车辆承保管理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签订和续保规定,包括合同约定、保单送达、保险期限、保费支付等,确保车主及第三方在合同期间享受保险服务。

6. 理赔服务及纠纷处理车辆承保管理规定了车主在理赔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报案时限、理赔时限、鉴定机构、仲裁规定等,保障车主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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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分公司2011年车险承保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车险业务承保操作,加强风险管控,改善承保质量,提升业务品质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承保规定。

本规定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数据录入规范,主要介绍投保单要求的录入要求;第二部分为承保规定;第三部分为承保资料档案管理。

第一部分数据录入规范基础数据录入人员必须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规范性、一致性负责。

属于续保机动车必须在续保操作界面完成信息录入工作,以确保续保分析的准确性。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录入规范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录入时采用代码管理形式,操作员必须在客户代码管理屏库中选择客户代码,不得随意录入。

如代码库中无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代码,可以按规定添加。

录入规定如下:(一)客户名称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录入其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为“自然人”时,录入个人姓名(与有效身份证明一致)。

客户名称一律录入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例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写做“人保”、“中国人保”、“PICC”等。

(二)客户别名根据实际情况录入。

(三)客户地址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录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自然人”时录入投保人常住地址,需要精确到门牌号码。

(四)自然人/法人客户为单位时选择“法人或其他组织”,客户为个人时选择“自然人”。

(五)打印附加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情况不允许使用打印附加。

可使用打印附加的情况:1、若某单位的下属单位或部门本身无组织机构代码,如:**局**分局;或**局采购办公室等,可应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并在“打印附加”中录入下级单位或部门,即在被保险人中以括号形式出现。

2、如出租车公司出租客运车辆投保人、被保险人、车主均录入为公司名称,客户要求将实际车主名字打印出来,可将实际车主名字录入“打印附加”。

(六)证件类型自然人可选的代码及证件类型如下:01、身份证;02、户口薄;03、护照;04、军官证;05、驾驶执照;06、返乡证;07、港澳身份证;08、工号;09、赴台通行证;10、港澳通行证法人须录入组织机构代码。

(七)法人组织机构/个人身份证号码如实录入相应号码。

(八)单位性质根据单位性质录入,代码及性质如下:15、社会团体;16、党政机关;48、事业单位;56、其他企业;57、个体私营企业;61、军队(武警);62、使领馆;99、其他(九)联系人姓名录入客户或经办人的姓名。

(十)邮政编码/国籍录入客户地址对应的邮政编码。

(十一)固定电话录入客户或经办人的固定电话号码;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录入其常用联系电话,严禁用代理人的电话代替。

(十二)移动电话录入客户或经办人的手机号码。

二、签单日期、保险期限录入规范(一)签单日期签单日期由系统自动生成。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原则上要求一年,且起保日要在签单日之后。

1、可投保短期保险的情况交强险、商业保险的保险期间原则上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1)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2)机动车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3)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例如:领取临时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等);(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5)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延期使用的机动车;(6)大单位为统一机动车的保险期间。

(7)大单位为缓解缴费压力。

交强险只有上述1-4项,可以投保短期保险,而且不予承保多年期保险。

商业险原则上不允许承保短期保险,对于大单位为统一不同机动车的保期、或统一交强险、商业险的保期,或上述1-5项,方可投保短期保险。

因第7项办理商业险短期保险时,保险期限不得小于3个月。

2、起保日期大于签单日期一年以上的情况承保时不得给任何费率优惠。

三、标的信息录入规范(一)被保险人与机动车的关系被保险人与投保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相同时,选择“所有”;被保险人与车主不相符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或“管理”。

如:租赁车辆的承租人投保所租赁车辆,被保险人也为承租人时,其投保机动车车主为租赁公司,此时被保险人与机动车的关系应选择“使用”。

集团公司为其下属公司的机动车统一投保并交付保费时,投保机动车的车主为其下属公司,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与机动车的关系则应选择“管理”。

(二)车主被保险人与机动车的关系为“所有”时,本项可省略不录入;被保险人不是车主时,需录入投保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名称或姓名。

(三)号牌号码录入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号码,按照投保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录入。

新车暂未上牌照车辆的号牌号码要求录入“暂未上牌”,未加车牌号的第二年续保时可直接用车牌号录入,不会影响续保折扣以及无赔款优待;非新车未上户的车辆,投保交强险时号牌号码录入“暂未上牌”,投保商业险时录入“无车牌”,不会影响续保折扣以及无赔款优待。

(四)号牌种类号牌种类根据实际种类填写。

(五)号牌底色根据投保机动车号牌的底色,在五种颜色中选择一种,不可多选。

(六)车辆种类车辆种类共10种,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挂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特种车、摩托车(不含侧三轮)、侧三轮、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只可选择其中一项。

车辆种类的确定以行驶证为依据。

1、同一车辆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车辆种类应一致。

2、特种车辆录入需根据特种车种类及用途进行选择,由系统自动归类,具体归类办法如下:(在录入时,对于代码库中列明的,严格使用列明车辆种类。

未列明的,按实际所属类型进行选择:属于特二的选择“特种车二类其他”、属于特三的选择“特种车三类其他”)3、皮卡及客货两用车车辆种类选货车。

4、对于企业类型为“非企业类社团法人”的业务按非营企业车辆承保。

5、半挂牵引车按货车承保,注意承保时按两个车办理:车头按普通货车标准承保;车厢按普通挂车标准确定。

6、***运输车、***自卸车、***随车起重运输车选货车。

7、正三轮农用车选“摩托车”类250CC以上及侧三轮标准执行。

8、三轮摩托车选“摩托车”类相应排量车。

9、四轮农用车中车辆行驶证体现有“拖拉机”三个字的,选拖拉机,未体现拖拉机的选货车。

10、联合收割机选兼用型拖拉机14.7KW以上。

11、未装有固定专用仪器的医疗、殡葬等车辆选客车,不得选择特三种类。

12、严格使用代码库中列明的车辆种类,如起重车录入车辆种类时只能选择T1(起重车),不能选择T0(特种车二类其他)。

T0仅供代码库中未明确列明且属于“特种车二”的车辆录入时选用。

(七)发动机号发动机号是机动车的身份证明之一,是生产厂汽车发动机缸体上打印的号码。

此栏根据投保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行驶证录入,要录入发动机号的全部位数,不得自行删减位数后录入。

对于无发动机号的车辆,有VIN码的录VIN码的前11位,无VIN码的填写“无”。

(八)VIN码VIN即车辆识别代号。

VIN码是表明车辆身份的代码。

有VIN码的车辆必须录入17位完整VIN码。

(九)车架号车架号是机动车的身份证明之一,是生产厂在车架上打印的号码。

此栏可根据投保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行驶证录入。

有VIN 码的机动车录入的车架号应与VIN码一致,不得只录入VIN 码后6位。

(十)行驶区域如果只在省内行驶或有固定行驶路线的,投保人可选择录入,如选择有固定行驶路线的,需注明具体行驶路线,不可以同时选择既在省内行驶又有固定行驶路线。

(十一)年均里程根据车辆实际行驶里程录入。

(十二)初登日期录入投保机动车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初次登记的日期,可参照《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录入。

如果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与初次登记日期不相符时,此栏要追溯到真正的初次登记日期录入,如果确实无法提供初次登记日期,要如实录入“已使用年限”。

(十三)使用年限指车辆自上路行驶到保险期间起期时已使用的年数。

不足一年的不计算。

例:某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01年5月,如果保险期间起期为2003年4月20日,按1年计算;如果保险期间起期为2003年5月5日,按2年计算。

录入了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后,使用年限由系统自动给出。

(十四)车型代码/名称投保机动车的车型名称,应与其合格证或行驶证一致。

录入时采用代码管理形式,操作员必须在车型代码库中选择对应车型,不得随意录入。

如代码库中无该车型的代码,必须及时由代码维护管理人员按照编码规则登记有关资料。

(十五)使用性质使用性质根据车辆实际用途录入,有非营业用(不含家庭自用)、家庭自用、出租客运、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交、租赁车辆、营业性货运、兼用、运输等十类(不得出现同车不同使用性质现象。

同一车辆使用不同的使用性质投保指在本年度内,同一车辆在我公司使用不同使用性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

具体规定如下:1、特种车的使用性质为营业性货运和非营业性货运都可以,不影响费率,按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据实录入。

2、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政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载明的核定载客数,使用对应单位性质的非营业车费率。

3、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客车(1)11座以下(含)车辆按家庭自用性质承保,严禁按非营业承保。

(2)12座(含)-20座车辆有确切证据(书面材料)能够证明本车为非营业单位自用的,可以按非营业性质(机关事业或企业)承保,否则一律按营业(租赁)客车承保。

按非营业性质承保时,要求使用单位出具车辆使用证明,且投、被保险人均为本单位。

(3)20座(含)以上车辆除非涉及大型企业(本公司年保费收入50万元以上)有特殊情况,要求按非营业性质承保的情况外,一律按营业(租赁)客车承保。

按非营业性质承保时,要求投、被保险人均为使用单位,且必须提供使用单位出具的车辆使用证明,填写风险评估报告,提交总公司核保。

4、行驶证车主为单位的货车,按单位性质确定车辆使用性质。

5、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货车:如行驶证明确车辆使用性质(营业或非营业),按行驶证载明的性质承保。

如行驶证载明的性质为货运,则核定载质量0.75吨以下(含)的可按非营业货车承保,0.75吨以上的全部按照营业货车承保。

6、兼有两种使用性质的车辆,按照费率高的性质选择。

(十六)核定载客按投保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人数录入。

(十七)核定载质量按投保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录入,单位:千克(Kg)。

1吨=1000千克。

(十八)排量/功率排量的单位为升(L)或毫升(ML或CC),在投保单上统一换算为升(L)录入,换算公式为:1000ML=1L,1000CC=1L。

如摩托车排量为125CC的应录入0.12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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