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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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车型标准信息数据库价格浮动权限,仅限于对各 地因销售渠道不同造成新车购置价与数据库中 平均价格之间存在一定差异,而进行调整的一 种手段,不得将其作为随意浮动保费的杠杆, 尤其是下浮幅度不得超过10%。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关于条款使用
1、当行驶证中注明使用性质为“货运”时,所有者为单 位名称(车辆挂户单位除外)的货车,可按非营业条款 承保,同时加注非营业条款特别约定(二吨以下货车)。 2、当行驶证中注明使用性质为“货运”时,所有者为个 人的货车,一律按照营业性条款承保。 3、教练车可按非营业汽车条款承保,但应附加教练车特 约条款。 4、邮政(包含邮政快递)的运货车可按非营业条款承保。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三责险的规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三责险 ——三责险
1、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且在延期使用并经车 辆管理门检验合格的车辆,只能承保《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20万元责任限额以下(含本数)的 商业三者险; 2、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营业性货运车辆第三者 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0万,未在我公司投保交 强险的营业性货运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得 超过30万。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关于条款使用
5、各种物流公司、搬家公司、旅游公司、储运公司、 除邮政以外的快递公司一律按照营运车辆承保; 6、在交强险中凡是由农机部门审验的农用型拖拉机 (包括大、中、小型拖拉机,收割机)一律使用农 用拖拉机费率承保;由农机部门核发的农用车,按 照对应的拖拉机种类,以运输型拖拉机计算保费; 由公安机关核发号牌的农用车,按照低速载货车承 保,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第一部分 关于投保单的规范和要求

总公司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总公司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车险承保管理规定为规范车险业务承保管理,提高车险业务承保质量和风险管控水平,切实防范车险业务经营风险,促进车险业务持续、健康、有效益发展,提高车险业务盈利能力,特制定本承保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说明的,以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条款、实务及保监会、行业协会和总公司相关文件为准。

第一部分投保受理规定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一)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共同规定1、依照《保险法》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业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双方选择确定的保险条款(包括主险和附加险)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障范围、赔偿处理、合同变更与终止等内容,特别要对责任免除、条款中容易发生歧义的内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条文进行明确说明。

如需制定特别约定,对于特别约定的内容必须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

2、保险条款发生变更时,要向投保人解释清楚新旧条款的区别,主要说明增加了哪些保险保障、责任免除等。

3、业务人员不得为了争取业务有意对投保人进行误导,不得妨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合同时,业务人员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5、提醒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二)交强险应重点告知的内容1、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2、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3、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4、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5、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6、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7、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车险承保管理制度

车险承保管理制度

车险承保管理制度
以下是车险承保管理制度的一些内容:
一、车险承保管理流程
1. 报价:客户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要求,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车辆信息和客户需求给出相应的报价。

2. 申请:客户确定投保意向后,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给保险公司,包括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保险金额等。

3. 审核:保险公司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投保条件,如果有疑问需要补充材料或派出专业人员实地勘察。

4. 承保:经过审核后,如果符合条件,保险公司将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并向客户收取相应的保费。

二、车险承保安全措施
1. 风险分析:保险公司通过对车辆、驾驶员、行驶路线等方面的综合评估,准确把握风险,从而制定合理的保险方案。

2. 实地勘察:保险公司会派出专业人员对客户的车辆、驾驶员、行车路线等进行实地勘察,以确保承保的安全性。

3. 保险条款:车险承保合同中包含了详细的保险条款,客户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仔细阅读并确认。

4. 保险费用:客户在购买车险时需要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这也是保险公司对风险进行评估后所确定的价格。

同时,保险公司还会根据客户的行为记录、事故记录等因素来确定保险费用。

以上是车险承保管理制度的一些内容,旨在确保车主和保险公司
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全文

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全文

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全文商业车险是车主为了减少自己的在驾驶中的风险而自愿购买的保险。

可以出售商业车险的保险公司在具体办理保险的过程中也需要遵守我国保监会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这使得我国的商业车险市场更为规范。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业车险是车主为了减少自己的在驾驶中的风险而自愿购买的保险。

可以出售商业车险的保险公司在具体办理保险的过程中也需要遵守我国保监会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这使得我国的商业车险市场更为规范。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

人保财险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

人保财险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

人保财险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总41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1)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2015年1月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2)第二部分车辆使用性质及适用条款规定 (4)第三部分险种责任限额及其承保管控规定 (10)第四部分见费出单及应收保费管理规定 (15)第五部分异地车辆承保规定 (17)第六部分团险业务承保规范 (20)第七部分专管专营业务管理 (22)第八部分 2015年车险业务核保范围 (24)第九部分承保要素及实务规定 (25)第十部分黑/灰名单业务管控 (31)第十一部分附则 (33)第一部分总则一、指导思想车险业务发展要紧紧围绕“发展重要,盈利更重要”、“发展对标市场重要,盈利对标市场更重要”的核心导向不改变。

以“对标市场图发展、确保增量市场份额第一”为工作重点,持续深化省市联动,差异化承保授权管理方式。

省分公司将重点对高风险业务实施核保管控,非高风险业务由各州市分公司根据本公司近几年来的车险发展、盈利、综合成本率、赔付率R等维度的数据,结合本地区市场竞争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差异化承保及销售费用政策,提高对标市场的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提升盈利、标准业务的自动核保率,努力实现业务发展与市场同步,盈利能力优于行业的总体目标。

二、承保政策制定原则(一)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和云南省保监局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司内控规范要求,促进车险依法合规经营。

(二)效益第一,统筹兼顾坚持效益第一不动摇,牢固树立有效益发展的经营理念,处理好发展能力与发展质量的协调关系,加快发展优质业务,不断优化业务结构,促进车险业务快速健康发展。

(三)分类指导,差异化授权省公司将对各州市分公司车险业务承保政策管控实行授权管理,持续推进车险业务的分类指导和差异化转授权工作,推动各州市分公司车险定价及风险选择能力,提高车险业务精细化管理水平。

某保险公司车险核保管理办法

某保险公司车险核保管理办法

某公司车险核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各级车险核保员管理,不断强化各级车险核保人员依法合规操作,提高核保工作管理质量和效率,优化承保资源配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经总公司审核通过并授权的总、分公司各级车险核保人员。

第二章车险核保人员岗位职责第三条总公司车险核保员岗位职责一、开展业务数据分析和定价回顾,协助制定车险承保管理策略、核保指引和核保规则,动态监控承保质量和品质,持续完善核保操作流程。

二、根据业务品质和核保政策,在核保权限范围内开展核保、报价、协议审核、核保参数制定等工作。

三、持续完善承保管理技术和系统管理工具,促进承保管理水平提升。

四、开展核保工作质量检查,不断提升核保制度和规则的执行力和核保专业能力。

五、对分公司核保员开展技术指导和岗位培训,提出授权、考核、奖惩建议。

六、开展核保专业知识的积累、沉淀及传播等,提高核保队伍技术水平。

第四条分公司车险首席核保人岗位职责一、对分公司车险业务品质负责,对分公司核保员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业务能力以及合规操作负责。

二、负责贯彻落实公司核保工作制度和规则,细化和完善分公司核保规则和核保操作流程,组织建立分公司承保分析模型,提出本地区区域风险特征和核保控制要点。

三、按照车险核保管理要求,组织分公司各级核保员开展本地区核保工作,保证核保生产连续性,提高核保效率。

四、根据业务品质和规则政策,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核保业务审批工作。

对于超权限业务,提出项目初审意见上报总公司车险承保部审批,并及时客观沟通相关事项。

五、动态监控辖内的业务品质,组织核保质量检查,动态监控辖内各机构业务发展情况,为业务发展提供指导。

六、配合车险承保部开展承保管理方式和创新型系统工具的推广。

七、开展辖内核保队伍的组织管理和培养建设,包括向车险承保部提出核保员授权、权限调整和取消建议。

策划组织核保业务培训,提升人员专业技能,减少人员流失,保持核保队伍稳定性。

八、负责分公司车险核保专业知识积累、沉淀及传播等,提高分公司承保队伍核保技术水平。

商业车险承保实务规程

商业车险承保实务规程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车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机动车辆承保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包括投保、系统录入、核保、签发保单、续保与批改等环节。

承保实务将规范车险的承保实务操作,加强对承保各环节的风险控制。

第一章投保投保是指投保人就标的车辆向保险人请求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的意愿。

投保人在了解我公司的机动车保险产品后需要在我司投保的,客户服务人员可根据投保标的情况为客户设计完善的保险保障方案。

投保人投保机动车辆保险需要填写投保单。

一、说明和告知1、保险人须履行的说明义务(1)依据《保险法》和《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 款》、《天安保险商业车险附加险条款》以及保监会的有关要求,向投保人告知保险险种的保障范围,包括各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特别是各险种的责任免除事项和被保险人义务,要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2)投保人对车辆基本险和附加险条款产生异议时,特别是对保险责任免除部分的异议,保险人应通过书面形式给予明确说明。

(3)当保险条款发生变更时,保险人需及时采用多种方式对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

(4)主动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尤其对涉及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费率调整系数的使用、特别约定等情况要如实告知,不能为了争取保险业务故意误导投保人。

(5)提示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商业车险,重复投保发生事故时将按比例分摊赔款。

2、投保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1)投保人应提供以下资料投保时,需提供行驶证,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应提供出厂合格证(同时尽可能要求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

指定驾驶员的需提供驾驶证。

(2)投保人应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①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

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车险验车承保管理规定

车险验车承保管理规定

车险验车承保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强化车险业务管理,落实验车承保制度,把好承保质量关,促进车险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验车责任管理1、各机构应设立验车管理岗,负责协助核保人处理日常验车的相关工作。

验车管理岗也可由核保人、出单人员兼任。

2、核保人为本机构验车承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本机构验车承保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工作:(1)执行本机构车险验车制度,并监督下级机构的执行情况;(2)核实免验车辆的免验条件是否属实;(3)核实验车管理岗的验车资格,保证验车行为的有效性;(4)核实已验车辆的验车内容及手续是否符合规定,保证验车行为的规范、完整。

3、验车管理岗为验车承保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验车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直接责任。

4、验车管理岗岗位职责(1)对工作认真负责,忠于职守,严格把好承保质量关;(2)落实验车内容,严格执行验车操作规程;(3)坚持原则,不徇私舞弊,不弄虚作假;(4)提高警惕,预防保险诈骗;(5)如实填写验车单;(6)对不符合承保条件的车辆应拒绝承保。

第三章验车承保范围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应验车承保:(1)第一次投保车辆损失险、盗抢险或者其附加险的车辆;(2)未按期续保,脱保的车辆;(3)中途申请加保车辆损失险、盗抢险或者其附加险的车辆;(4)车龄超过10年的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5)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1.5吨以下非营业货车,承保车辆损失险或者其附加险;(6)保险期限内中途申请扩大行驶区域的车辆;(7)保险期限内中途申请增加保险金额的车辆;(8)核保人认为需要验车的其他情况。

2、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可以免验:(1)仅承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其附加险的车辆;(2)上年度已承保车辆损失险或者其附加险,且按期续保(保额未增加)的车辆,但必须提供上年度保险单;(3)一次投保30辆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或者招标业务。

3、符合免验条件的车辆,如根据实际情况,核保人认为有必要验车,应按核保人的要求验车。

承保规定

承保规定

太原市分公司2011年车险承保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车险业务承保操作,加强风险管控,改善承保质量,提升业务品质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承保规定。

本规定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数据录入规范,主要介绍投保单要求的录入要求;第二部分为承保规定;第三部分为承保资料档案管理。

第一部分数据录入规范基础数据录入人员必须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规范性、一致性负责。

属于续保机动车必须在续保操作界面完成信息录入工作,以确保续保分析的准确性。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录入规范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录入时采用代码管理形式,操作员必须在客户代码管理屏库中选择客户代码,不得随意录入。

如代码库中无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代码,可以按规定添加。

录入规定如下:(一)客户名称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录入其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为“自然人”时,录入个人姓名(与有效身份证明一致)。

客户名称一律录入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例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写做“人保”、“中国人保”、“PICC”等。

(二)客户别名根据实际情况录入。

(三)客户地址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录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自然人”时录入投保人常住地址,需要精确到门牌号码。

(四)自然人/法人客户为单位时选择“法人或其他组织”,客户为个人时选择“自然人”。

(五)打印附加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情况不允许使用打印附加。

可使用打印附加的情况:1、若某单位的下属单位或部门本身无组织机构代码,如:**局**分局;或**局采购办公室等,可应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并在“打印附加”中录入下级单位或部门,即在被保险人中以括号形式出现。

2、如出租车公司出租客运车辆投保人、被保险人、车主均录入为公司名称,客户要求将实际车主名字打印出来,可将实际车主名字录入“打印附加”。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车险承保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车险承保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车险承保部车险承保部分引读2022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全文共计21条自6月8日起还是实施,就车险承保部分做以下引读:《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视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签章。

注意本处只提及的为保险合同签章,不作为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章。

《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也作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需要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不足额投保的比例赔付约定及其他保单载明的免赔事项的约定。

根据《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时,告知方式可以采用明确列明。

关于酒驾等禁止性规定的告知方式给予了适当放宽。

(黄志昊文)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2年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8日起施行。

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管理规定

2011年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管理规定为加强车险标准化管理,强化承保业务质量,提高车险盈利能力,特制定2011年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管理规定,本管理规定分为三部分:承保流程、承保实务、承保政策。

第一部分承保流程所有承保业务均需按如上“流程图”规范操作,以下几种情况需要上报资料:1、车队业务需提前5天向市公司上报《车队风险评估报告》,《车队评估审批表》和《车队车辆明细》(格式详见附表),通过审核后方可提交车队,同一车队只能建立一个团单号。

2、信息不符,影响费率变化的如吨座位、重置价与平台不符等,必须在提交核保同时上传各种证明材料原件到省公司,如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

3、异地车辆投保人为自然人的,须上传本地身份证明到省公司;投保人为单位的,如在名称上无法判断归属本地须向省公司上传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

对于非续保异地牌照货车必须提供由当地营运部门出具的道路营运证明。

4、批改发生退费情况,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单原件,核对申请人的有效证件,确认身份,并留存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由支公司主管车险经理确认,同时上传批改申请书等相关手续(转卖协议、二手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退车证明等)到省公司,待审核后方可退费。

退保的相关款项须正确退还给投保人。

单笔批单退费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上报特殊业务审批表申请批退;同一客户一次性申请退保超过10辆,必须提前上报省公司审批。

5、高价车车价超过100万元的车辆投保商业险,需提前上报高风险车辆承保审批表,审批通过方能承保。

格式详见附表:高风险车辆承保审批表(V2.0)6、特殊业务对一些不符合省公司承保管控规定,但对业务发展有较大影响、需要承保的业务。

投保前,上报特殊业务审批表,审批通过方能承保。

格式详见附表:车险特殊业务承保上报审批表(V2.0)填写说明:1)特殊业务审批表的内容包括:签单公司名称、投保单号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名称、车辆号牌号码、签单公司联系人等。

车辆保险管理规定

车辆保险管理规定

车辆保险管理规定前言车辆保险是指用一定费用,保障车辆及其使用人员在机动车行驶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损失的金融手段。

车辆保险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正确指导车辆保险的审查、承保、理赔等业务,推进车辆保险市场的顺利运行,保障社会交通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保险人范围车辆保险的保险人应为经中国银行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相应资格条件和业务能力的车辆保险公司或外资保险公司。

二、车辆保险种类1. 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车主或管理人保障其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法定责任而必须购买并纳入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保险。

2. 商业保险商业车险指除强制险之外的商业性车辆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载意外险和附加险等。

三、车辆保险的承保原则1. 诚信原则车主或管理人应当详实地告知车辆的基本情况和自身的基本情况,对于询问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应当如实回答或提供。

2. 科学评估原则车辆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车辆保险标准,以科学、公正、合理的方式对车辆的价值、风险及其它有关因素进行评估,依此确定保险费率。

3. 人性化原则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在审批保险合同时,着眼于客户的实际需求,为其提供优质服务。

同时,在车主或管理人出险时,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尽快予以理赔。

四、车辆保险的理赔车辆保险理赔应当按照车险合同约定进行。

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对车主或管理人提出的保险理赔申请进行受理,并在理赔范围内给予合理赔偿。

五、车辆保险的监管车辆保险监管应当以保证车辆保险市场公正、规范、有效为目的,实行分类监管、区域监管、综合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保监会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和信息公开,定期公布车辆保险市场状况和发展趋势。

六、结语制定和完善车辆保险管理规定,有利于规范车辆保险市场,保证交通安全,保障车辆和其使用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车辆保险市场是一个不断创新、不断变化的市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及时调整管理措施,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车险承保方案

车险承保方案

车险承保方案第1篇车险承保方案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保有量逐年上升,车险市场需求不断扩大。

为满足广大车主的保险需求,保障交通事故中各方利益,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合法合规的车险承保方案,为广大车主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车险保障。

二、方案目标1. 合法合规:确保车险承保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2. 全面保障:为车主提供包括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车上人员等在内的全方位车险保障。

3. 高效服务:优化承保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车主提供便捷、快速的车险投保服务。

4. 优质体验:关注车主需求,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三、方案内容1. 产品设计(1)车辆损失险:赔偿因碰撞、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

(2)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车辆在事故中造成的第三方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3)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车辆在事故中造成车上人员伤亡的医疗费用及死亡赔偿金。

(4)全车盗抢险:赔偿车辆被盗抢、被抢夺造成的全车损失。

(5)玻璃单独破碎险:赔偿车辆玻璃单独破碎的损失。

(6)自燃损失险:赔偿车辆因自燃造成的损失。

(7)不计免赔特约险: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免除基本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

2. 投保流程(1)车主提供车辆行驶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

(2)保险公司对车主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车辆符合投保条件。

(3)车主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保险产品,确定保险金额。

(4)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合同,车主签字确认。

(5)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为车主办理投保手续。

3. 理赔服务(1)车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2)保险公司安排查勘员现场查勘,确定事故原因及损失。

(3)车主提供理赔所需资料,保险公司进行审核。

(4)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

4. 客户服务(1)设立客户服务热线,提供保险咨询、报案、投诉等服务。

(2)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客户需求,提升服务质量。

(3)定期向客户发送保险知识、理赔技巧等信息,提高客户保险意识。

车辆承保管理制度

车辆承保管理制度

车辆承保管理制度一、概述车辆承保管理制度是指车辆保险公司为保障车主及第三方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赔偿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制度旨在规范车辆保险业务的开展,保障车主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减少不法分子对车辆保险的滥用。

有效的车辆承保管理制度能够提高车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车辆保险业务的稳健发展。

二、车辆承保管理的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车辆承保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障车主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 公平公正原则:车辆承保管理要求对车主及第三方进行公平公正的待遇,不得有任何歧视性行为。

3. 诚实信用原则:车辆承保管理要求车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有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的情况。

4. 预防为主原则:车辆承保管理要求提前预防车辆保险风险,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车主及第三方的生命财产安全。

5. 效率高效原则:车辆承保管理要求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操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车主及第三方的利益最大化。

三、车辆承保管理的具体内容1. 车主信息登记车辆承保管理要求车主提供真实有效的车辆信息,包括车主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车辆型号、车牌号码等,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 保险责任及保费测算车辆承保管理规定了不同车型的保险责任和保费标准,根据车辆类型和用途确定保险责任和保费,并告知车主相关信息。

3. 保险范围及保险期限车辆承保管理明确了车辆保险的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包括车辆基本险种、附加险种、保险金额、免赔额等,让车主清楚了解自己的保险权益。

4. 索赔流程及赔付标准车辆承保管理规定了车主在发生事故后的索赔流程及相关赔付标准,包括理赔材料、理赔流程、赔偿金额、赔付时限等,让车主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5. 保险合同及续保规定车辆承保管理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签订和续保规定,包括合同约定、保单送达、保险期限、保费支付等,确保车主及第三方在合同期间享受保险服务。

6. 理赔服务及纠纷处理车辆承保管理规定了车主在理赔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报案时限、理赔时限、鉴定机构、仲裁规定等,保障车主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一、车损险承保规定(一)保险金额的确定:车损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臵价确定。

新车购臵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臵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臵税)的价格。

确定新车购臵价时,应严格遵循核心业务系统内的车价,合理确定新车购臵价及保险金额,对于非新车承保业务允许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向下进行调整。

对于新车以及投保车型在“整车库”中无相关信息的业务,应根据投保人提供的购车发票(含车辆购臵税)确定投保车辆新车购臵价金额投保车辆保险价值原则上不能低于系统新车购臵价公布的同等型号的车辆价格,若与系统有出入,需上传购车发票。

新车购臵价(含车辆购臵税)的计算:1.6排量及以下车型:应纳车辆购臵税=发票价格/(1+0.17)*7.5%1.6以上排量车型:应纳车辆购臵税=发票价格/(1+0.17)*10%2、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臵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臵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如按照实际价值投保,需在特别约定中注明按比例赔付约定,以免索赔时产生纠纷。

3、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臵价内协商确定。

投保时按照新车购臵价内协商价格确定保险金额的,属于不足额投保,需在特别约定中加以说明,并约定赔付比例。

(二)险别组合车损险是所有险别中出险频度、赔付率最高的险别,所有车辆一概不得单独承保车损险。

二、商业险承保费率规定1、商业险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客户,按照条款规定的短期费率(按天)计算保费,不得使用任何费率优惠因子。

2、对投保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视同为新车承保。

3、脱保超过三个月的,视同为新车承保。

4、所有家庭自用车、非营业个人货车及营业车辆的新车业务不能低于0.95折承保,非新车业务严格按照“河南省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的结果进行费率浮动,具体浮动系数使用如下:三、鼓励承保业务(一)、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类业务车辆管理严格,道德风险较小。

车险承保方案

车险承保方案

第一部分承保一、基本原则1.投保信息录入的依据材料包括:(1)客户填写或签字确认的书面投保单;(2)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原件;(3)分期付款协议;(4)购车发票等其他相关材料。

投保单信息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不相符的,以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上的内容为准。

2.投保信息录入中涉及的各类项目包括录入项与选择项;对于录入项,应根据项目要求录入完整、准确年的文字、数字、字母或符号,保证表达准确且无错别字;对于选择项,应根据项目要求从下拉框中选择正确的项值。

3.投保信息录入中涉及的各类项目包括必录项(显示为绿底)和非必录项(显示为白底);对于必录项,必须录入或者选择项值,否则投保信息录入的工作无法完成;对于非必录项,条件允许的,录单员应尽可能的逐项一一填写,尤其是一些较为重要的投保信息。

4.投保信息录入界面中的各项信息间有一定的关联关系,录单员将投保信息录入完成后,应对所有项目进行检查,对录入结果进行初步校验。

5.注退、批改操作的依据材料包括:(1)保单被保险人留存联原件;(2)批改申请;(3)身份证明原件;(4)保费发票、过户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

二、具体录入规范要求(一)通用项目1.业务类型:根据业务的性质选择新保业务、续保业务或者共保业务,在业务类型前的“□”内打“√”即可。

续保业务的,必须在“续保单号”中准确填写上年度的保单号(续保业务是指同一个保险标的上年度由我公司按此险种承保的业务,要求险种代码相同)。

共保业务的,除正确选择“共保方式”(可选择“共出”、“共入”和“共入转共出”)外,还应在“共保信息”中如实填写所有承保主体参与业务的信息。

2.是否涉农:根据投保单上的项目填写,判断依据参照《关于对涉农财产险有关定义及业务系统正确录入信息的通知》。

3.机构部门:根据投保单上业务经办人所属的机构,录入对应的八位机构代码,回车后系统将自动带出机构名称。

4.业务来源:根据业务渠道选择对应的业务来源后,再录入业务经办人的名称;非直销业务的,还应根据系统提示选择代理人、经纪人、代理协议、手续费比例等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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