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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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司法考试复习方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司法考试复习方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司法考试复习方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作为民事程序法中的重要内容,都具有学科知识体系性强、条理清晰的特点,因此,法律教育网建议考生掌握整个知识体系建构的理论基础,是融会贯通、理解并掌握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

一、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学科基本知识体系(一)民事诉讼法的学科知识体系及其理论基础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当事人处分权为有限处分权,即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查程序,并且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处分行为才能产生应有的法律效果。

由此可见,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有机结合就成为建构民事诉讼法整个学科知识体系的理论基础。

1、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是否提起诉讼,由当事人处分。

如果决定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必然涉及到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中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制度、当事人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的确定与诉讼权利以及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对起诉予以审查就必然涉及到特殊情形的处理以及不予受理的适用;另外,法院在审查起诉时还涉及到对起诉证据与胜诉证据的区别。

2、诉讼请求的确定与审理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为充分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除了有权在诉讼的开始阶段决定如何提出诉讼请求以外,在诉讼中所确立的举证时限届满前,原告还有权决定是否变更与放弃诉讼请求,而被告则有权决定是否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是否提出反诉。

此外,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决定是否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参加本诉,同样,法院对当事人针对诉讼请求所为的诉讼行为也应当予以审查。

在这一过程中,就必然涉及到对诉的要素、种类与反诉的理解,以及法院对反诉和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处理问题,如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具体适用。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的复习方法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的复习方法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的复习方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在往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位置很重要,在2002年的国家司法考试中占45分。

就民诉法的复习而言,应当注重实用性、操作性,检、法、司的诉讼活动均是以民诉法为基本的操作程序。

2002年的国家司法考试中,增加了对理论问题的考查,除《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外,还考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对民诉法的重要考点、重点法条的考查仍然集中在管辖、当事人、审判程序以及执行程序上。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在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辅导用书、法律法规汇编中没有新的变化,复习中还是以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仲裁法为主,今年国家司法考试与民诉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共有16个。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复习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对程序法的复习与掌握应该紧紧围绕实体法。

以往对程序法的考查都是围绕着实体法上的案例进行考查的。

只有把民事实体法知识掌握好,才可能对民诉法的制度和程序规定很好地把握和运用。

从民诉法和与之相关的16个司法解释来看,其所涉及到的主要的法律部门有:民法、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担保法等。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要结合《民法通则》对特别侵权行为的规定条款(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第127条、第133条)、侵权行为的规则来学习、掌握和运用。

熟悉、记忆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意见是同等重要的。

在复习民诉法当中,尤其是熟悉、记忆民诉法条文时,不要完整地看一遍诉讼法,再回过头看一遍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意见。

而应该将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融入《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进行学习。

从历年的律师资格考试和去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题目来看,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意见的考查要多于对《民事诉讼法》的考查。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前冲刺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前冲刺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前冲刺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是我国民事纠纷解决的两种主要途径。

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是处理民事纠纷的司法程序,而仲裁制度则是一种非司法程序。

它们都有其各自的特点和优劣势。

在考前冲刺阶段,对这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深入考察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框定民事纠纷司法程序的重要法律。

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要求和司法权的行使等内容。

民事诉讼法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中心,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和权威性。

它为当事人提供了公正的司法环境,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考试中,我们要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关键制度,如民事诉讼的主体、标的、管辖、程序等。

其次,仲裁制度是一种非司法程序,是一种通过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制度具有迅速、灵活和保密等特点。

它与民事诉讼相比,具有程序简化、效率高和结果可执行等优势。

在考试中,我们要了解仲裁适用的范围、仲裁程序的要求和仲裁结果的效力等。

同时,仲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互补的关系。

当事人在选择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最后,在考前冲刺阶段,我们除了要掌握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的基本内容外,还应该注重学习实际案例和解决方案。

通过分析实际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条款的适用和司法实践的要求。

同时,我们还可以学习到实际案例中的解决方法和策略,为我们日后的实践提供借鉴。

总之,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是我国民事纠纷解决的两种主要途径。

在考前冲刺阶段,我们要深入学习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掌握其基本原则和关键制度。

同时,我们还应该注重分析实际案例和解决方案,提高我们的解决问题的能力。

只有这样,在考试中才能够得到更好的成绩。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5340篇)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5340篇)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5340篇)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36题,单选)A、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都具有执行力,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决书没有执行力B、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仲裁中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C、仲裁不需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诉讼原则上要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D、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法院是国家机关>>>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3章>第2节>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因此,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和生效裁决书都具有执行力。

A选项是错误的2.刘某习惯每晚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邻居王某认为会招引苍蝇并影响自己出入家门。

王某为此与刘某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以保证自家的正常通行和维护环境卫生。

关于本案的诉讼标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某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的请求B、王某要求法院保障自家正常通行权的请求C、王某要求刘某维护环境卫生的请求D、王某和刘某之间的相邻关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2节>诉讼标的【答案】:D【解析】: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基础学习班专题一基本理论讲义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基础学习班专题一基本理论讲义

专题一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法及仲裁制度课程体系及重点章节示意图主要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施行)《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题一基本理论一、民事诉讼1.民事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

诉讼行为和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必有一方是法院。

二、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基本法(法律地位)、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程序法(内容)、公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实体法与仲裁法可以适用外国法,但诉讼法只能适用中国法。

三、诉1.诉讼标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不变。

(1)诉讼标的物:争议的具体东西,单纯的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中没有诉讼标的物。

(2)诉讼请求: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要求,可变。

【提示】标的额是指诉讼标的物的价值数额。

2.诉的种类: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所作分类。

(1)确认之诉: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2)给付之诉:法律关系存在,要求履行一定民事义务。

给付内容:财产;行为:作为,不作为。

(3)变更之诉:法律关系存在,要求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题·单选题】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

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3-37)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的要素、诉的分类。

选项A错误。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作出特定裁判的要求。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826篇)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826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李雄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赵乐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赵乐突发心梗死亡。

法院分别询问赵乐的继承人赵大和赵二是否继承遗产,赵大表示放弃继承,赵二表示继承。

关于本案的执行问题,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一个?A、法院应当直接执行赵乐的遗产即可B、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C、法院应当裁定变更赵大和赵二为被执行人D、法院应当裁定变更赵二为被执行人>>>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1章>第1节>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答案】:D【解析】:①《民诉法解释》第475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赵乐死亡,其继承人赵大表示放弃继承,赵二表示继承,故法院应当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为赵二。

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据前所述,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据前所述,C选项的说法错误。

④据前所述,D选项的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2.贾彬诉黄亮侵犯名誉权一案经A省M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生效判决后,黄亮以法院违反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为由申请再审。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个?A、黄亮应当向A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B、如果法院在对黄亮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期间,检察院对该案提出了抗诉,法院应当直接裁定再审C、如果法院裁定驳回了黄亮的再审申请,其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D、黄亮可以向M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7章>第4节>申请再审的条件【答案】:A①《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新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含答案解析(共70套)第(54)

最新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含答案解析(共70套)第(54)

最新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律文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是哪一个?A、裁定主要适用于程序性问题,少数涉及实体问题B、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均不得适用电子送达C、适用一审普通程序作出的判决都允许上诉,所有的决定都不能上诉D、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具有执行力,裁定均不具有执行力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20章>第3节>民事裁定的概念【参考答案】:A【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①裁定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但也有少数裁定涉及实体问题,如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

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

②《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故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可以电子送达,但决定书可以电子送达。

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并非适用一审普通程序作出的判决都允许上诉,如确认婚姻关系效力案件一审终审,不允许对该案件的裁判上诉。

但所有的决定都一律不能上诉。

因此C选项的说法错误。

④具有给付内容的2.依据民事检察监督原则的要求,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下列情形中,属于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是哪一个?A、人民陪审员方某在审理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过程中接受了当事人赠送的皮包一只B、鉴定人黄某接受当事人赠送的加油卡并出具了有利于该当事人的鉴定意见C、在某民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刘某拒不履行义务并想尽一切办法隐匿财产D、法官谢某就某建筑合同仲裁案件向仲裁员提供了对该案件当事人利民公司有利的法律咨询意见,利民公司以专家咨询费的名义付给谢某8000元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1节>检查监督原则【参考答案】:A【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①检察监督的对象仅限于法院审判人员的审判行为和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不属于检察监督的对象,人民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故人民陪审员方某收受贿赂的行为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点精讲讲义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点精讲讲义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点精讲讲义第一讲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 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1、和解: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

2、调解:由第三人(调解组织)就纠纷对双方当时人进行调停、说和,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予以裁断的行为。

4、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法的属性1、基本法——法律地位; 3、程序法——内容; 2、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4、公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凡是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讲一、诉的要素诉的基本理论1、当事人 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考点区分 诉讼标的物: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 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

真题示例 (2011年卷三37题)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

在案件开庭审 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

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 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 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 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 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 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诉的分类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 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 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

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 和不作为) 。

XXXX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前冲刺资料

XXXX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前冲刺资料

为了帮助你复习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我提供以下考前冲刺资料:一、XXXX年民事诉讼法1.诉讼主体:民事诉讼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一些情况下,民事诉讼还可以涉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

2.诉讼程序:XXXX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国家法院的组织机构和管辖范围。

它明确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包括立案、调解、举证、开庭审理、判决和执行等。

3.举证责任:根据XXXX年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

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作出适当的处理。

4.诉讼费用:民事诉讼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根据XXXX年民事诉讼法,原告在起诉时需要缴纳诉讼费,如果判决有利于原告,法院会裁定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5.上诉程序:XXXX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程序。

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会重新审理案件并作出新的判决。

二、仲裁制度仲裁是解决民事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以下是与仲裁制度相关的一些重要内容:1.仲裁协议:仲裁程序的实施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或独立地签署一份仲裁协议,同意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解决。

2.仲裁程序:仲裁程序一般包括仲裁请求、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调查与裁决等环节。

仲裁庭通常由一名或多名独立的仲裁员组成,他们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3.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如果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再审。

4.仲裁费用:仲裁费用一般由当事人共同承担。

仲裁裁决中一般会规定由败诉方承担适当的仲裁费用。

5.国内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可以进行国内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

国内仲裁一般由仲裁机构进行,而国际商事仲裁则遵循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定。

总结:XXXX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是中国大陆民事争议解决的重要法律依据。

熟悉其内容对于应对考试和实际操作都非常重要。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终获成功!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一)仲裁法的概念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仲裁法即仲裁法典,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行的关于仲裁的专门法律。

我国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即为狭义的仲裁法。

广义的仲裁法除包括仲裁法典外,还包括所有涉及仲裁制度的法律中的相关法律规范。

(二)我国仲裁法的特点我国仲裁法的特点具体体现在:1.机构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应当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是仲裁协议有效的前提条件。

这表明,在我国只能采取机构仲裁的方式,而不能进行临时仲裁。

2.对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

基于涉外仲裁自身的特点,我国仲裁法以专章对涉外仲裁的特定事项作出了有别于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具体包括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员资格、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不予执行等。

3.仲裁和调解相结合。

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表明仲裁程序和调解程序的有机结合是我国仲裁的显著特点。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复习指导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复习指导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复习指导(一)民事诉讼法重点内容及特点分析综观统一司法资格考试中民事诉讼法的试题,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部分侧重于考查以下几部分内容:1、管辖部分。

(1)地域管辖。

第一、一般地域管辖。

确定一般地域管辖时,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但是需注意当事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的适用。

第二、特殊地域管辖。

注意理解规律:一是除因海难救助费用与共同海损引起的案件外,其余案件被告住所地均有法定管辖权;二是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第三、专属管辖。

重点注意涉及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判断,涉及不动产的案件还可能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或者继承遗产纠纷等。

(2)裁定管辖。

第一、移送管辖。

注意两点:一是移送管辖的次数,只能一次;二是管辖恒定,即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与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第二、指定管辖。

注意需要指定管辖的具体情形以及有权指定管辖的法院,即除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以外,其余均由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管辖权异议。

注意两种第三人均无管辖异议权,因为他们是本案的当事人,但不是本诉的当事人。

2、诉讼参加人部分。

这部分是民事诉讼法中重要而又理论性较强且较难的部分,考生不仅要掌握法律,尤其是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且还应掌握相关的理论问题。

(1)原被告的确定。

在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点确定原、被告的前提下,注意法人与分支机构、法人与责任人、雇主与雇工、冒用法人名义等特殊情况下原、被告的确定。

尤其是确定被告时不能一味以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为依据,因为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忽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民事责任问题。

另外,还要注意非民事权利主体成为独立的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情况,如死者的近亲属、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清算组、其他组织等,在其他组织中尤其要注意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具体情况。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仲裁裁决的撤销、执行与不予执行)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仲裁裁决的撤销、执行与不予执行)

第十五章仲裁裁决的撤销、执行与不予执行考查小贴士本章平均每年考查3分。

内容主要集中在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考生应尤其注意以下内容:(1)仲裁裁决的撤销可能会与重新仲裁相结合来对考生进行考查。

(2)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常会对考生同时予以考查。

比如,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裁决常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相结合来考查。

一、仲裁裁决的撤销1.撤销仲裁裁决的含义与条件(1)仲裁裁决撤销的含义仲裁裁决的撤销,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仲裁裁决予以撤销的行为。

(2)撤销仲裁裁决的形式要件①申请主体:提出申请的主体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②管辖法院: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③申请时间: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3)撤销仲裁裁决的实质要件①如果是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a.没有仲裁协议的。

b.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c.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d.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e.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f.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g.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如果是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a.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b.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c.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d.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e.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理解小贴士①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的区别在于,前者既包括程序违法的情形也包括实体违法的情形,后者只包括程序违法的情形。

②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相同,而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与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不同。

最新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含答案解析(共70套)第(50)

最新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含答案解析(共70套)第(50)

最新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住所在A市B区的两江公司与住所在M市N区的百向公司,在两江公司的分公司所在地H市J 县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并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可向设在W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W 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

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两江公司向W市的一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百向公司拟向法院申请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百向公司应向下列哪一法院提出申请?(2017年卷三50题,单选)A、可向W市中级法院申请B、只能向M市中级法院申请C、只能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D、可向H市中级法院申请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25章>第4节>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及程序【参考答案】:D【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本题考查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件的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号)第2条:“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仲裁法解释》第12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2.甲申请依法宣告乙失踪,法院经特别程序审理后宣告乙失踪,甲被指定为乙的财产代管人。

后因为甲恶意处分乙的财产,乙的父亲丙申请变更代管人甲。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本案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甲的请求清理乙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甲为财产管理人B、若甲申请更换变更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C、乙的父亲丙申请变更代管人甲,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D、乙的父亲丙申请变更代管人甲,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需要来灵活确定适用的程序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16章>第3节>审理与判决【参考答案】:D【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考查财产代管人规定。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仲裁制度基本理论)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仲裁制度基本理论)

第十三章仲裁制度基本理论考查小贴士本章每年约考查2分,内容不多,试题难度也不大。

内容主要涉及仲裁范围、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及仲裁协议的无效,考生应尤其注意:(1)对于仲裁范围的考查,常会用继承等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案件来加以干扰。

(2)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考查,常会用主合同的效力加以干扰。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仲裁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项基本制度,有其自己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

(2)将哪些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3)将纠纷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4)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由当事人自主选定。

(5)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方式等程序事项,由当事人自主约定。

《仲裁法》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独立仲裁原则仲裁的独立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

《仲裁法》第14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根据事实和法律及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1)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二、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区别三、仲裁的基本制度1.或裁或审制度(1)通常情形下,当事人只能在仲裁或诉讼中选择一种加以采用,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对抗法院的管辖。

(2)特殊情形下,对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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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仲裁程序考查小贴士本章平均每年考查2分,试题难度不大。

内容主要集中在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和解与调解、仲裁裁决,考生应尤其注意以下几点:(1)仲裁与诉讼的相关程序、制度常会对比考查。

比如,仲裁中的调解与诉讼调解,仲裁庭的评议规则与法院合议庭的评议规则常会在一道题中同时进行考查。

(2)仲裁裁决可能会与法院判决相结合来对考生进行考查。

一、仲裁申请、审查与受理1.申请仲裁(1)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实体要件①有仲裁协议。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形式要件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2.对仲裁申请的审查与处理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仲裁庭的组成1.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合议制或独任制(1)仲裁庭组成方式确定的两种途径:①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

②当事人在期限内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仲裁庭组成人员的确定。

①合议制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的确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a.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b.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②独任制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的确定a.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b.《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2条,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仲裁员的回避(1)仲裁员回避的法定情形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2046篇)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2046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吴某被王某打伤后诉至法院,王某败诉。

一审判决书送达王某时,其当即向送达人郑某表示上诉,但因其不识字,未提交上诉状。

关于王某行为的法律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40题,单选)A、王某已经表明上诉,产生上诉效力B、郑某将王某的上诉要求告知法院后,产生上诉效力C、王某未提交上诉状,不产生上诉效力D、王某口头上诉经二审法院同意后,产生上诉效力>>>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2.关于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审判人员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情简单,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B、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C、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D、转入普通程序的案件自程序转化之次日起起算审限>>>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3.以下有关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说法中,哪一个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A、舞蹈家赵某与A影视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标的额较小,法院对该案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B、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以及代表人诉讼,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C、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再审,法院裁定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D、如果当事人对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有异议,其有权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4.某县法院对张某诉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张某和李某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

后该法院发现判决书中某处将支付房租的数额5000元误写成了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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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复习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在2010年司法考试中凸显了其应有的重要性。

在2010年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部分可获分值为66分(单选16分、多选22分、不定选8分、案例分析20分)。

程序法治是法治建设的基石,重视程序必然先得重视程序法,本年度司法考试中对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大比例考察,正体现了国家对程序法的重视。

这既体现了国家对未来法治建设的基本预期,也具有对当前诉讼实践中轻视程序、淡化程序乃至践踏程序现象的警示功能。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是应用性、实践性极强的法律,不经过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搭建的程序之桥,实体法就难以应用到民事纠纷的解决中。

因此,本年度司法考试中对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大比例考察,也是其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知识体系中应有地位的反映。

成熟的司法考试命题应兼顾法学知识覆盖度、均匀度、探测度,题目的常识度、新颖度、精确度。

应该说,这六项标准就构成评价司法考试命题的“三维空间”。

从这六方面评价,今年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命题基本上是成功的。

1.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覆盖度从民事诉讼法的知识结构看,其包含了六项民事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不告不理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法院调解原则、同等原则。

)、三项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四项核心制度(主管与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证据与证明制度、诉讼保障制度)、四类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程序、一审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一类非讼程序(督促程序)、执行制度与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的制度与程序。

从仲裁法的知识结构看,其包含了仲裁协议、仲裁裁决、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三个方面的内容。

从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命题分值分布情况看,本年度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命题基本上体现了对这两部法律知识结构的覆盖度。

2.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均匀度司法考试应该能够考测出考生对考试科目知识体系的整体掌握水平。

如果命题在分值分布上畸轻畸重,则不能实现这一目的。

好的司法考试命题应该保持分值分布上的均匀度。

当然,这种均匀度不是在各门法律的各个部分平均分配;这种均匀度是分值比例的相对均匀。

就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而言,均匀度的相对性一方面应体现学科体系中各部分应用性的强弱,因为司法考试毕竟是司法职业者的入门考试;另一方面,也体现命题者对学科体系中各部分重要程度、可考性的判断。

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部分比较明显的特点是二审程序部分的可获分值达到14分。

笔者认为,二审程序部分的这一分值比例比较恰当。

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操作性、知识性考察是其基本特征。

二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在实践中运用性和操作性极强,是每一位想进入法院工作或实习的考生必须掌握的知识。

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部分,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核心制度、诉讼程序方面的分值分布妥当。

基本延续了民事诉讼法历年以来的考察习惯。

2010年司法考试对仲裁法的考测总体上是适中的,与往年相比稍稍偏弱,不过,各部分的分值分布相对均匀。

3.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探测度司法考试应能够考测出不同考生对应考科目掌握的深度,好的试题应具有比较灵敏的探测度。

在探测度方面,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是值得嘉许的。

衡量不同考生对应考科目掌握的深度,一方面要看考生对知识点的把握是否全面、准确,另一方面要看考生对知识点的分析应用能力。

较为复杂的综合性试题和案例分析题可以实现这两方面的考测。

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部分综合考察涉执行程序中被告的确定问题、管辖权异议、第三人制度、人身损害案件被告的确定、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先予执行裁定的申请再审、仲裁协议的效力具有一定难度,能考测出考生对知识点的掌握是否全面、准确,理解是否深刻。

这部分考题的分值为15分。

本年度民事诉讼法部分考题比较好地运用案例分析形式考察了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这部分考题的分值为20分。

2010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部分也比较好地运用案例分析形式考察了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裁决超范围的问题。

这部分考题的分值为4分。

总体而言,这39分题目具有较明显的分水岭功能。

考生在这部分具有明显探测意图的题目中的得分状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在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得分档位。

本年度试题既考测了考生知识掌握深度,也没有使题目失于“刁、偏、险、怪”。

在这方面比较成功。

4.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常识度司法考试应能够考测出不同考生对应考科目常识部分的掌握程度,这也是司法考试作为司法职业者入门考试的必然要求。

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充分运用选择题、简单案例分析题对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证据的分类与种类、自认制度、当事人制度、诉讼保障制度、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执行制度与程序、涉外程序、仲裁裁决超范围的处理、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提出时间、仲裁调解等内容。

本年度的案例题,主要考察了协议管辖、一审程序、当事人的地位、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基本上都是常考知识,重点中的重点,没有出现“刁、偏、险、怪”,从这方面讲,这道案例题还是非常成功的。

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考察的试题基本上都是常考性知识,没有偏离司法考试作为入门考试的基本特征。

5.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新颖度司法考试既是选拔司法职业者的方式,也是普法的捷径。

司法考试应能反映当年立法新信息。

在这一点上,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体现了应有的新颖度。

在民事诉讼法部分对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考察,虽然仅占1分,但体现了司法考试对新增法规考察的及时性;仲裁法部分命题集中考察了《仲裁法》和《仲裁法解释》。

从理论上讲,考题形式具有一定的新颖度,以翻新、变化的形式考察常规性知识点比一成不变的形式要好。

因为要考虑到考生的适应性,这种形式新颖度在实际操作中的实现难度较大。

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在这方面的处理较为持重,考生没有因考题的突兀感而茫然失措。

如何复习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程序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的行为方式、权利义务,是一套完整的有始有终的办事规程,有很强的体系性,或者说程序性,应当说比较容易把握;但是也正是因为其这一特点,也决定了其知识点较为琐碎,甚至有些知识点并无太多法理可言,就是一种习惯,一种通行的惯例,并无道理,而这些知识点正是司法考试命题所关注的考点。

因此给我们的学习和掌握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我们必须针对民事诉讼法本身的特性和司法考试的特点,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复习方法。

结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特征,我们主张在司法考试的复习中,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建构学科知识体系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为方式,在每一个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十分烦杂的,因为作为一个程序性的规定,尽可能地考虑到了在诉讼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对此作出规定。

很难想象,没有一个体系,这些细节的规定如何才能连贯起来。

因此建构一个完整的诉讼法体系结构是非常重要的。

而对于对于一部法律的内部体系结构的把握,必须借助法学理论才能完成。

因此我们在学习过程中的需要完成的第一步是解决法理学和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建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体系结构。

例如,民事诉讼是一种社会纠纷解决方式,因此民事诉讼法是围绕着法院在双方当事人的参加之下解决当事人的纠纷这一基本目的进行的。

而法院解决纠纷的模式就是通过审判,为了保证审判的正确和当事人可以得到救济,我国设计了二审终审制度,并设立了再审这一基本上算是“有错必究”的制度。

并根据当事人履行法院裁决结果的情况,设计了强制执行程序,以最终的国家强制力保证了法院解决纠纷的权威性。

其实民事诉讼法中的法院除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外,还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确认某些与民事权利密切相关的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这就是特别程序和三大非讼程序。

这只是一个宏观的描述,考生可以借助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知识对民事诉讼法的微观的结构作出梳理。

如果自身的理论素养不够,考生可以借助有关书籍或课程讲授来完成这一工作。

二、学会知识体系链接法条体系对于司法考试的命题来讲,并不是直接起作用的。

对于司法考试的试题,它所直接考查的是法条的规定,而不是理论体系。

因此我们在把握体系的基础之上,要将民事诉讼法的所有法条附着于这个体系之上,由理论体系链接出所有的民事诉讼法的法条条文,当然在司法考试中我们可以只关注司法考试所要考及的法条。

这些条文可以是贯穿于体系的整体(如关于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规定),也可以是关于体系中的若干节点(如起诉、二审的裁决等),而且更多是与这些节点直接相关。

这些节点已经比整个体系更接近司法考试的命题。

要注意,体系不是司法考试的直接考查对象,并不是标明体系在司法考试中是不重要的。

通过体系将这些法条链接出来,以准确理解这些法条的地位和含义,弄清法条与法条之间的关系,也便于我们掌握这些法条。

同时要注意,链接法条的时候,要注意将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法条提炼出来,以全面地把握相关的知识点。

如二审的判决,它直接链接出来的法条是《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而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包括《民诉解释》第181-187条(限于篇幅,不再介绍这些法条之间的理解关系)。

三、法条源于理论,注重对法条背后法理的把握我们谈到,法条是司法考试的命题所直接关注的,而法条是琐碎而繁多的,要独立地去理解和记忆法条是很难准确把握的,可能错误理解法条,可能是不能准确记忆,而这些都是司法考试的大忌。

尤其是司法考试中对于诉讼法的命题,经常考查一些细节的规定,因此要求考生必须准确理解和记忆每一个司法考试中的重点法条。

四、在理解的基础上记住法条由于诉讼和仲裁离普通人的生活很远,考生在复习民事诉讼法时,很难像复习民法、刑法等实体法一样,通过结合生活中的例子,理解和记忆这些法条。

然而在学习和复习民事诉讼法的法条时,如果一直无法想到具体的案例,不仅无法真正理解这些规定,也很难记住这些规定。

即便通过自己的努力记住了这些规定,当面对试题时,也无法将这些规定与眼前的试题结合起来。

要克服上述问题,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例理解和记忆民事诉讼法的法条,老师们的课堂讲解,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帮助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记住可能会考到的法条。

虽然司法考试的大纲还没有颁布,但民事诉讼法的法条没有大的变化,因而整个民事诉讼法部分的大纲也不会有大的变化,对于从现在就开始准备今年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讲,现阶段复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就是在理解的基础上记住在整个民事诉讼中处于原则性和基础性地位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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