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质量纠纷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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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法则

汽车三包法则

(1)包修。

在“三包”期限内,凡系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经“技术服务中心”或“特约维修站”进行技术鉴定后,一律给与免费修理。

(2)包换。

在“三包”期限内,如发生无法修理的质量问题,经“中心”或“特约站”鉴定后,可以给予免费更换合格的零件或总成。

(3)包退。

在“三包”期限内,如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经前两项处理后仍然达不到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的,用户提出书面退货要求,经“中心”鉴定确认,根据其使用时间和行驶里程,收取折旧费(货车折旧费1元/公里,厢式车折旧费1.5元/公里)后,可由销售商办理退车。

汽车销售法律问题案例(3篇)

汽车销售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于2021年4月15日,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汽车。

在签订购车合同过程中,李某发现合同中存在一些模糊条款,并未完全了解车辆的具体配置和售后服务等内容。

购车后,李某发现车辆存在一些质量问题,遂向汽车公司提出退车或更换车辆的要求,但遭到汽车公司的拒绝。

李某随后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介入调查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例争议焦点1. 汽车销售合同中模糊条款的法律效力。

2. 汽车存在质量问题,汽车公司是否应承担退车或更换车辆的责任。

3. 汽车销售合同中关于售后服务条款的履行。

三、案例分析1. 模糊条款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能够使双方当事人明确权利义务。

在本案中,汽车销售合同中存在一些模糊条款,如“车辆配置以实物为准”、“售后服务按国家规定执行”等。

这些条款未能明确约定车辆的具体配置和售后服务内容,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合同中模糊条款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模糊条款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行为。

因此,汽车公司作为经营者,有义务提供具体明确的商品信息,避免因模糊条款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2. 汽车存在质量问题,汽车公司是否应承担退车或更换车辆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换货。

在本案中,李某购买的汽车存在质量问题,经鉴定,该质量问题属于汽车公司生产或销售环节的责任。

法院认为,汽车公司应承担退车或更换车辆的责任。

理由如下:(1)李某购买的汽车存在质量问题,经鉴定,该质量问题属于汽车公司生产或销售环节的责任。

汽车召回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

汽车召回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

汽车召回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随着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汽车召回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汽车召回是车辆制造商自愿召回存在缺陷的汽车,以消除隐患并保障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探讨汽车召回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

一、汽车召回的背景和原因汽车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车辆制造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有时会在设计、制造或组装过程中存在缺陷。

这些缺陷可能导致车辆出现安全隐患,威胁乘客和其他道路用户的生命安全。

为了防止潜在事故的发生,车辆制造商会主动召回存在缺陷的汽车。

二、汽车召回的法律责任1.主动公告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车辆制造商有责任及时公告存在缺陷的汽车,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制造商应当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途径,向消费者公告召回信息,以便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并参与召回活动。

2.召回范围与时限召回范围应涵盖所有存在缺陷的汽车,并且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完成召回工作。

否则,车辆制造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旦召回开始,车辆制造商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召回并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报告。

3.补救措施车辆制造商应当为召回范围内的汽车提供免费维修或更换缺陷零部件,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得到恢复。

消费者可以选择将车辆送回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或者要求退款。

三、汽车召回的赔偿机制1.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因召回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消费者,他们有权要求车辆制造商给予合理的赔偿。

例如,如果召回期间超过规定时限,消费者可以要求制造商支付临时替代车辆的租赁费用。

2.消费者维权途径在面对召回问题时,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联系车辆制造商或经销商,要求他们提供赔偿或解决方案;- 报告召回问题给国家质检部门,寻求相关法律支持;- 寻求咨询或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对于汽车召回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车辆制造商有责任主动公告存在缺陷的汽车,并承担召回的范围与时限。

消费者在召回过程中有权要求车辆制造商提供免费维修或赔偿,并且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汽车行业中的产品责任法律风险工作总结

汽车行业中的产品责任法律风险工作总结

汽车行业中的产品责任法律风险工作总结随着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与壮大,产品责任法律风险逐渐成为了该行业亟需关注的问题之一。

为了更好地总结与应对这些风险,我对汽车行业中的产品责任法律风险进行了深入研究与分析。

以下是我的工作总结:一、产品责任法律风险之产品质量问题产品质量问题是汽车行业中常见的风险之一,经常涉及到制造商、经销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权益纠纷。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首先要做到全面了解相关的产品质量法规,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其次,在生产和销售环节中,强化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确保产品不出现质量问题。

同时,建立健全售后服务机制,及时解决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和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产品责任法律风险之产品安全问题产品安全问题是汽车行业中的重要风险,涉及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重大后果。

为了防范和应对这类风险,汽车企业需要加强产品安全监测和测试,确保产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

此外,建立完善的召回机制,及时回收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并及时通知相关消费者。

同时,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积极参与产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提高整个行业的产品安全水平。

三、产品责任法律风险之广告宣传问题广告宣传问题是汽车行业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之一。

在产品广告宣传中,汽车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

在广告宣传中要避免使用虚假、夸大的言辞,不得误导消费者对产品性能、安全等方面的认知。

并建立健全的广告审查机制,对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核,防范因广告宣传引发的法律纠纷。

四、产品责任法律风险之违反合同约定问题在汽车销售中,合同约定是经销商与消费者之间的约束与保障。

产品责任法律风险中的合同问题主要涉及到产品质量、性能、保修等方面的约定与履行。

为了防范和应对这类风险,汽车企业需要加强销售合同的培训与管理,确保销售人员对产品的约定与保修政策有全面的了解。

同时,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管,及时处理因合同履行问题引起的纠纷,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汽车行业法律风险探讨

汽车行业法律风险探讨

汽车行业法律风险探讨在当今社会,汽车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支柱和交通工具,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伴随而来的是各种法律风险。

本文将探讨汽车行业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1. 产品质量问题作为消费者,我们购买汽车时最关注的就是产品质量。

然而,汽车行业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质量问题。

例如,制造商可能存在生产过程中的瑕疵,导致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另外,销售商也可能隐瞒车辆的实际问题,误导消费者。

针对这一问题,法律应当加强对汽车制造商和销售商的监管。

制造商应当负责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并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责任。

销售商则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确保消费者了解车辆存在的潜在问题。

2. 环境保护问题随着汽车数量的增加和行驶里程的增长,汽车对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排放污染、废弃物处理和能源消耗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汽车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了解决这些环境问题,法律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法规。

同时,汽车制造商也应当积极推动技术创新,开发更加环保的汽车产品。

政府和各利益相关方应当加强合作,共同推动汽车行业向环保方向发展。

3. 交通事故责任问题交通事故是汽车行业中最常见的风险之一。

无论是由于驾驶员的过失,还是因为制造或设计缺陷造成的事故,都会给受害者和相关方造成巨大的损失。

为了解决交通事故责任问题,法律应当建立更加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

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制造商和设计师则应当承担因产品缺陷引发的责任,并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汽车的安全性能。

4. 数据安全和隐私问题随着智能汽车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汽车行业面临着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挑战。

车辆中的各类传感器和智能设备可能会收集和存储大量的个人和机动车信息,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针对这一问题,法律应当制定明确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法规,并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管和制约。

同时,汽车制造商和技术提供商应当加强数据安全技术和措施的研发,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关于汽车法律法规案件(3篇)

关于汽车法律法规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产业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随着汽车数量的激增,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件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对几起典型的汽车法律法规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消费者维权案案情简介:某消费者在购买某品牌汽车后,发现车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经检测,该车辆发动机存在严重磨损。

消费者与经销商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汽车存在质量问题,经销商未能履行保修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法院判决经销商承担赔偿责任,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启示:汽车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应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切实履行保修义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2. 案例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案情简介:某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受伤。

交警部门在调查取证后,认定驾驶员负主要责任。

分析:本案中,驾驶员因操作不当导致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驾驶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启示: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提高安全意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3. 案例三:汽车召回案案情简介:某品牌汽车因存在安全隐患,被国家质检总局召回。

然而,部分车主在召回期间仍驾驶该车辆,导致事故发生。

分析:本案中,车主未遵守召回通知,继续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承担质量责任。

法院判决车主承担相应责任。

启示:车主在接到召回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召回工作,避免因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导致事故发生。

4. 案例四:环保排放违法案案情简介:某汽车制造企业因未按规定进行环保排放检测,被环保部门查处。

宝马案件法律条文解析(3篇)

宝马案件法律条文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宝马案件是指我国某地发生的一起涉及宝马汽车质量纠纷的案件。

该案件因消费者对宝马汽车的售后服务不满,进而引发诉讼。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主要包括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条文。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第二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符合下列要求: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说明。

(2)第三十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产品存在的瑕疵作出真实、明确的说明,不得对产品性能、用途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法律条文解析1. 合同法方面的法律条文解析在本案中,消费者与宝马经销商之间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如果经销商未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照约定提供合格车辆,消费者有权要求经销商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可以要求经销商继续履行合同,即提供合格车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如更换车辆。

如果经销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还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汽车三包法(最新)

汽车三包法(最新)

汽车三包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

第四条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

第五条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

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

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供货商是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是指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包法话术及常见问题解答

三包法话术及常见问题解答

三包法话术1、什么时候开始实行汽车三包规定?家用汽车三包规定是从2013年10月1日生效的,所以从2013年10月1日超销售的家用乘用车均适用此规定。

2、2013年10月1日之前买的车适用三包规定吗?很抱歉,10月1日前买的车不适用三包规定,家用汽车三包规定是从2013年10月1日生效的,需凭购车时的三包凭证及购车发票才享有三包权利。

3、购车日期如何界定?自销售者开具发票之日算起。

4、“三包有效期”和“保修期”有什么区别?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款规定,“三包有效期”指在三包有效期内,在享有保修的基础上,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或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保修期”是指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保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5、什么情况下可以“包修”?根据三包规定第十八条条款,在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维修站处办理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6、何种情况“包退”?根据三包规定第十二条条款,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我们在三包凭证上有详细的说明。

7、何种情况“包换”?根据三包规定第二十一条条款,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客户可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客户更换时需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8、退/换车的时候需要出示什么材料?需出示原始购车发票、三包凭证。

9、汽车三包规定,是不是规定有问题就可以退或换?您好,很抱歉,不是这样的,三包规定条文中有很明确的定义与规定。

不履行汽车三包政策的处罚

不履行汽车三包政策的处罚

不履行汽车三包政策的处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然而,汽车的质量问题也日益凸显,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实施了汽车三包政策。

然而,有些厂商或经销商却不履行汽车三包政策,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困扰和损失。

针对这种情况,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履行汽车三包政策的处罚措施。

一、法律依据不履行汽车三包政策的处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

根据《消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厂商、经销商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三包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消保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三包期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权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并可以要求厂商、经销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处罚措施1. 行政处罚对于不履行汽车三包政策的厂商或经销商,消费者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厂商或经销商进行调查核实,有关部门一旦查实厂商或经销商存在不履行三包政策的行为,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

根据情节轻重,消费者可以选择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对不履行三包政策的企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2. 维权诉讼除了行政处罚外,消费者还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诉讼。

当消费者与厂商或经销商不能协商解决纠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起诉时,消费者应当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如购车合同、购车发票、维修记录等,以证明厂商或经销商存在不履行三包政策的行为。

法院一旦认定厂商或经销商违法,将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的损失、退还购车款等。

三、加强监管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汽车市场的监管。

一方面,要加大对厂商和经销商的执法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对于多次违法不履行三包政策的企业,可采取暂停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措施。

另一方面,要完善投诉受理机制,建立健全的快速响应机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投诉渠道,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

《汽车三包法规》政策解读

《汽车三包法规》政策解读

消费者权益 保护组织等第 三方社会中介 机构

“汽车三包规定” 重点解读 汽车召回与三包的区别
汽车召回和“三包”都是为了解决汽车出现的一些质量问题,维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汽车召回与三包的区别
• 问题的性质不同 • 法律依据不同 • 对象不同 • 范围不同 • 解决方式不同
“汽车三包规定” 重点解读 三包责任免除
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维修2次,仍未排除或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
故障;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总成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有偿退、换整车 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 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
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 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 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1.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
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2.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汽车三包规定” 重点解读
折旧费如何计算
• • • 按照规定退货车辆,应减去消费者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费; 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消费者应向销售商支付的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 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 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3000公里/60天内符合退货的车辆不收取折旧费。 发票价格与销售价不一致时,以发票为准 案例计算: 消费者应向销售商支付的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 某款车价:80000元 行驶里程:4000公里 补偿系数:0.8% 补偿费用=【80000 (元)×4000(公里)/1000】 ×0.8%=2560元

产品质量 民法典

产品质量 民法典

产品质量民法典民法典对产品质量的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四编合同部分,具体涉及了产品销售合同、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损害赔偿等内容。

下面就《民法典》中有关产品质量的内容进行逐条解读和说明。

一、合同根据实质原则确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合同一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有违反约定行为,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有权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这一规定表明了合同一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有违反约定行为且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产品质量方面,如果购买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就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要求退货、换货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二、产品质量责任《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销售人对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因存在质量缺陷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这一规定明确了销售人对于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如果销售的产品因为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销售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销售人对产品质量的更严格把关,提高产品的整体质量水平。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向销售人主张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 这一规定规定了消费者主张自己的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

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发现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因此受到了损失,可以在两年内向销售人主张自己的权益。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消费者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自己的权益,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产品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九百十九条规定,“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这一规定规定了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了消费者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对生产者提出了更高的产品质量要求,促进了生产者提升产品质量水平,保障了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汽车新三包法规(自2022年10月1日施行)

汽车新三包法规(自2022年10月1日施行)

汽车新三包法规(自2022年10月1日施行)汽车新三包法规(自2022年10月1日施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做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汽车挡风玻璃三包规定

汽车挡风玻璃三包规定

汽车挡风玻璃三包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消费法律法规,汽车挡风玻璃享有三包规定,即产品质量三包。

在中国,消费者购买的汽车挡风玻璃符合以下规定:第一,商品质量三包。

汽车挡风玻璃自购买之日起,三包期限为六个月,且在三包期限内,如果挡风玻璃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维修,由销售商进行负责。

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玻璃开裂、起雾、起泡等。

第二,责任归属。

如果汽车挡风玻璃质量问题是由于制造商或者销售商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制造商或销售商应承担责任,并对消费者进行退货、换货或维修等合理补偿。

但如果质量问题是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比如意外碰撞或错误使用等,那么责任将不归属于制造商或销售商。

第三,售后服务。

汽车挡风玻璃三包期限内,消费者可以要求制造商或者销售商提供相关的售后服务。

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免费维修、更换、退货等。

销售商应该及时响应消费者的维权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此外,消费者购买汽车挡风玻璃可以享受的其他权益还包括质量保证、检验合格证明、明码标价等。

汽车挡风玻璃质量保证是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的再次保证,制造商或销售商应当对其所销售的挡风玻璃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挡风玻璃销售时应标明明码价,消费者应根据明码标价支付购买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在购买汽车挡风玻璃时,消费者应仔细查看产品的质量状况。

在购买后,应按照相关的使用说明书使用挡风玻璃,并及时保养维护。

此外,消费者也有权要求销售商出示相关的合格证明材料,以确保购买的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总之,根据我国消费法律法规,汽车挡风玻璃享有三包规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在购买挡风玻璃时应注意相关权益,保留好购买凭证,并及时寻求相关的售后服务。

同时,对于质量问题,制造商和销售商也应积极履行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汽车三包政策

汽车三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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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表示,造成鉴定难的问题,一是在于车辆质量鉴定费用高昂,普通消费者难以承受。另一个原因就是现 有汽车质量方面的检测机构太少、不够中立,鉴定程序繁琐、周期较长。在多数情况下,汽车出了质量问题,都 是厂家自行鉴定,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状,让消费者无法认可检测数据或鉴定结论。
很多友表示,汽车三包新规的检验和鉴定条款操作性不强,需要细化。北京知名律师邱宝昌建议说,汽车质 量鉴定首先要便于消费者检测,让消费者可以自由提起鉴定。此前的鉴定机构一般并不接受消费者个人申请的鉴 定。第二,鉴定费用要低廉,可借鉴房屋公共维修基金,车企每卖出一部车提取一定金额作为鉴定费用。
三包内容
汽车三包政策1、退换货
同一故障修理超过5次可换车,在三包有效期内(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为准),如果汽车修理 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计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换车。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 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热议新规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1月15日)刚发布的汽车三包新规引发了公众热议,汽 车三包实行起来能否象条文规定的那样美?一些友表示,这个规定毕竟让消费者有法可依了,但是具体实施起来 还是会有很多难题。有友表示,三包的售后费用车厂肯定不会自己买单,迟早是要转嫁给消费者的。还有友说, 三包规定下,本来技术薄弱,售后又不行的大部分国产车悲哀了,估计需要花一大部分钱来经营返修了。
很多消费者表示,对汽车三包的执行力度不看好。有消费者说,如果车子出了质量问题,车主要自己举证, 费钱又费力,所以不看好新规的落实;还有人认为,汽车三包的很多细节都还需要完善。

汽车召回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

汽车召回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

汽车召回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在汽车行业中,召回是一种常见的维权措施。

汽车召回是指制造商或经销商为了消除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主动要求车主将车辆交回企业进行免费检修或更换部件。

然而,当出现召回情况时,涉及到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机制也是需要被充分考虑的。

一、汽车召回的法律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制造商承担着汽车召回的法律责任。

当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达到召回标准时,制造商应该主动采取召回行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召回行动可以是在特约维修站点免费维修车辆,或者更换有缺陷的部件。

制造商应向消费者提供明确的召回通知,并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尽快解决问题。

第二、召回的赔偿机制汽车召回中的赔偿机制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索赔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1. 索赔汽车召回中,如果车主的车辆受到了损害,例如车辆故障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车主有权向制造商提出索赔申请。

在索赔过程中,车主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申请,包括维修记录、维修费用等。

如果车主能够证明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制造商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汽车召回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制造商应该确保及时有效地将召回信息传达给消费者,并提供相关的维修服务。

另外,对于因召回导致车辆暂时不能使用的情况,制造商应该提供替代车辆或者相应的补偿措施,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汽车召回的监督,确保召回措施的有效实施。

以上就是汽车召回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的基本情况。

召回不仅仅是对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回应,更是制造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维护的一种方式。

在汽车召回中,法律责任和赔偿机制的明确执行,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汽车产品,也为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家用汽车三包责任规定

家用汽车三包责任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质量案件法律规定(3篇)

产品质量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因产品质量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三条产品质量案件的法律规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三)公平公正处理纠纷;(四)尊重当事人意愿,自愿和解。

第二章产品质量案件的管辖第四条产品质量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产品质量案件涉及多个被告的,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第六条产品质量案件涉及多个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第七条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章产品质量案件的证据第八条产品质量案件的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鉴定意见;(六)当事人陈述;(七)勘验笔录。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

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条当事人主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十一条当事人主张产品质量造成损害的,应当提供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第十二条当事人主张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提供缺陷产品、缺陷产品使用说明、缺陷产品生产日期等证据。

第四章产品质量案件的审理第十三条产品质量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进行,公开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案件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全面审查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第十五条法院审理产品质量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案件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三)对产品进行检验;(四)通知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提供情况。

论汽车质量纠纷的责任主体

论汽车质量纠纷的责任主体

一、问题的提出:最近,随着三菱帕杰罗越野车事件、奔驰汽车质量问题引发的"砸车"事件以及北京国际汽车展上消费者与汽车厂商的质量纠纷引发的"砸场子"事件等汽车产品质量纠纷的发生,引发了中国汽车消费者(用户)一系列的涉外维权活动。

但实践中,汽车消费者的一桩桩维权案件却常常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境地。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说,武汉砸奔驰事件发生后,部分专家和媒介认为此举不够理智,应该走法律的途径。

可是人们大概并不了解......另一主要原因是原告并未完全明确奔驰汽车质量事件的责任主体。

正如曾经代理三菱帕杰罗投诉案的律师所说,在汽车消费领域目前存在两大问题,从实体上来说,对于售出的汽车,厂商应该承担责任的范围、承担责任的时间、销售商的责任、维修者的责任等都是争论的焦点,厂家现在是问题的解释者,对消费者来说这是不公平的。

从程序上来说,法律诉讼的对象是外国汽车厂商还是其中国代表处都模糊不清,消费者打官司的结局常常是找不到被诉方而长期悬而未决。

2上述问题,实际暴露了我国现行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在产品责任纠纷(尤其是涉外产品责任纠纷)的适用上出现了困难,而其中的主要的问题就是现行法律对产品责任纠纷中的责任主体的规定并不明确。

因此,如何确定涉外产品责任纠纷的责任主体就成为解决涉外维权难的前提。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适用上的困境并非始自今日,而其在适用中产生的争论也绝非仅涉及责任主体。

除了责任主体之外,其他几个关键定义也含糊不清。

首先,该法将其适用范围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这种限定式的定义方式,似乎使消费者的范围仅限于生活消费,从而引出了"知假买假者是不是真正的消费者"大争论。

其次,该法并未规定商品(或消费品)的范围。

而商品范围的不确定性,也曾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如"商品房是不是商品"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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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汽车产品质量纠纷的几个法律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汽车开始大量进入家庭,随之而来的是汽车的产品质量纠纷的不断增加。

笔者在代理日本某世界著名汽车公司的几起汽车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中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现就其中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与大家探讨。

一、依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并未倒置,受害人应就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

?2002年4月1日以前,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的规定,该规定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六种情形。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并不属于该规定所称的六种情形。

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第4条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这里所称的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就是指《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可见,《产品质量法》并未将产品有无缺陷的举证责任转移给生产者。

?我国有的学者、法官认为,由于产品的制造缺陷等问题,生产者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而消费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对整个生产过程的了解,故应由生产者就产品有无缺陷承担责任。

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2期的《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判决就持上述观点。

笔者认为,虽然上述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在现阶段将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给生产者,亦有其弊端。

笔者以代理过的几起汽车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及代理汽车厂商处理过的汽车产品投诉纠纷为例,分析如下:?(一)由于受害人或车主未能妥善保管好事故车辆,致使技术鉴定无法进行,或无法得出确切的鉴定结论。

?由于发生事故的汽车往往在车主或受害人控制之下,没有车主或受害人的配合,汽车生产者不可能对汽车进行合理的检测,以确定汽车是否存在缺陷。

若在受害人与生产者、销售者进行协商的过程中,车主、受害人未能妥善保管车辆,特别是未能妥善保管好受损部件,将可能导致技术鉴定无法进行,此时若要求汽车生产者就汽车是否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将显失公平。

而规定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将有助于受害人或车主妥善保管车辆。

?(二)由于受害人的原因致使技术鉴定因时间过久而难度加大,以至在现有科技水平下得不出明确的鉴定结论。

?实践中,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基于对汽车生产者的不信任,往往拒绝汽车生产者提出的对汽车进行检测的要求,而是先要求汽车生产者进行赔偿(常常会伴以新闻媒体曝光的威胁),然后才允许检测。

在未能检测、责任不明的情况下,汽车生产者当然不会同意先行赔偿,这样双方僵持不下而致诉诸法院,此时距汽车发生事故往往已有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由于时间过久,受损部件的断面等关键部位会因锈蚀等原因而给鉴定带来很大困难。

例如,在事故中,车辆的左后半轴发生断裂,若断面因严重锈蚀,则难以依据断面判断半轴断裂的性质是疲劳断裂还是急速断裂。

此时若要求生产者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将有违公平原则。

?(三)发生事故后,受害人不向交警部门报案,或未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致使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无法确定。

?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对确定汽车是否存在缺陷,确定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具有重要意义。

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立即向交警部门报案,交警部门即会勘查现场,采集、提取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制作交通事故现场图等对技术鉴定有重要作用的证据。

在笔者处理的投诉案件中,即出现了由于受害人不向交警部门报案,致使事故现场的真实情况无法确定的情况。

?(四)由于生产者不宜自行对事故车辆检测,除非受害人、车主明确同意生产者的检验行为,并自愿接受生产者的检验结论(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很小),故实践中,无论在诉讼状态下,还是在非诉讼状态下,对事故车辆的检验往往由第三方的鉴定机构来承担。

可见,规定由汽车生产者对产品有无缺陷承担举证责任的实际意义不大。

?实践中,汽车生产商在接到受害人的投诉后,往往要求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以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若受害人同意生产者进行检验,但未明示将接受生产者的检验结论,则将出现以下问题:?l、若检验具有破坏性,则在受害人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并主张未被告知检验具有破坏性时,重新检验无法进行。

此时,生产者的检验结论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呢?谁来承担无法重新检验的责任呢??2、若生产者将受损部件运至生产者所在地或其他适宜检验的场所进行检验,受损部件在生产者的控制之下,则在检验结论对受害人不利时,受害人可能不仅主张检验结论不科学,甚至主张被检部件与实际受损部件并非同一部件。

此时,生产者的检验结论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呢?若重新检验,如何确定被检部件呢??可见,生产者一般不宜自行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

若此时规定由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生产者将面临十分尴尬的境地,其既不能自行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也难以通过委托第三方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这一方法来承担举证责任(由于第三方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时并不完全依照生产者所建议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设备来进行检验,以致生产者的举证能力事实上受到了极大限制)。

此时,规定由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对生产者是不公平的。

?在诉讼状态下,由于受害人对生产者不信任,更不可能与生产者协商确定由生产者进行检验,故此时往往是由法院委托的检验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

?综上,由于生产者不宜自行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由于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的工作往往是由第三方的检验机构来完成的,故规定由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实际意义不大。

?(五)从逻辑学上讲,证明缺陷不存在比证明缺陷存在难度要大很多。

也就是说,若汽车本身并无缺陷,由生产者来证明不存在的事物,其证明难度要大大高于由受害人证明汽车存在缺陷,而这种加大证明难度的作法显然缺乏合理的依据。

?如上所述,由于事故车辆的检验工作在实践中往往是由第三方的检验机构来完成的,故规定由生产者来承担举证责任,加大证明难度的作法,与主张由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的理由,即“生产者对制造等情况更加熟悉”,是无因果关系的。

?综上,汽车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的核心问题是技术鉴定问题,而由于车辆在车主、受害人的控制之下,由于在诉讼或非诉讼状态下的技术鉴定工作是由第三方的鉴定机构来完成的,而不可能由生产者来完成,故由远离证据的生产者来承担举证责任不符合公平、诚实信用等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

且若规定由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唯一方式也是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故规定由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实际意义不大。

?在举证责任不倒置的情况下,受害人至少应履行以下义务:1、发生事故后,立即报案,并保护好现场;2、妥善保管好车辆,特别是受损部件,以备鉴定之需;3、及时与生产者取得联系,选择由生产者进行检测或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4、如实陈述事故发生时的车速、路况、天气等情况。

受害人承担上述义务,有助于查明事实真相,确定事故车辆是否有缺陷,且上述义务不可能由生产者来完成。

?当然,笔者不同意举证责任倒置给生产者,并不是说生产者可以完全袖手旁观,消极的不作为。

在诉讼状态下,无论由谁提出鉴定申请,在法院指定鉴定部门后,生产者有义务根据鉴定部门的合理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图纸、技术工艺等。

若因生产者拒不提供上述资料而致鉴定无法进行,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践中,易出现的问题是,若鉴定部门提出的要求涉及生产者的技术秘密,此时生产者是否仍有义务提供该技术资料呢?笔者认为,此时应审视鉴定部门的要求是否合理,该要求是否是必需的。

若鉴定部门的要求涉及到生产者的技术秘密,而该要求不是必需的,即生产者不提供该资料,鉴定也能进行,只是需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而已,此时,生产者应有权拒绝提供该资料。

笔者在此试举一例来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

众所周知,可口可乐公司的配方是可口可乐公司赖以生存的核心秘密,若一消费者主张其患有某种疾病,且其疾病与其长期饮用可口可乐有关,此时,若要求可口可乐公司提供其配方,则相信绝大多数人均会支持可口可乐公司有权拒绝提供其配方。

二、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称“《责任认定书》”)不具有预决的法律效力?(一)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不能当然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虽然交警部门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但其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仍应经当事人予以质证,其不能当然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受害人驾车在公路上发生事故后,即向交警部门报案,交警部门委托了一个修理厂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简单的外观检查,发现汽车的转向节发生了断裂。

依据这一简单的外观记录,交警部门即在《责任认定书》中作出了事故系由于转向节断裂而致车翻的结论。

事实上,转向节发生断裂有多种可能,除了转向节断裂而致车翻这种可能性外,尚存在因驾驶员违章驾驶(如超速转弯)而致车翻,车在翻滚过程中导致转向节断裂等多种可能性。

对于交警部门的此种责任认定,笔者认为,法院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对《责任认定书》不予采信。

?(二)交警部门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但并非判断产品质量合格与否、认定产品责任的机构,故《事故责任书》中对产品有无缺陷的认定没有法律效力。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交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其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等。

但在实践中,有的交警部门在《责任认定书》中不仅确定驾驶员不负事故责任,还直接认定汽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笔者认为,由于交警部门既非确定产品责任的机关,其也没有相应的技术能力来确定汽车是否有缺陷,故其仅凭表面现象,如汽车的后轴发生了断裂,就推定汽车存有缺陷的结论明确缺乏科学依据,故法院对交警部门所作的汽车有无缺陷的认定应不予采信。

三、汽车生产者有权查看事故车辆?由于事故车辆在受害人或车主的控制之下,有时直到诉讼阶段,汽车生产者都没有机会查看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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