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质量的举证责任规定

合集下载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分为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生产者的举证责任和销售者的免责举证责任。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是:1、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的事项包括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

2、生产者的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应当对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

生产者的责任是否免除还要看其他法律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需要指出的是,评断产品缺陷是否为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的,应当以当时整个社会所具有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认定,而不能以产品生产者自身所掌握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认定。

在司法实践特别是汽车产品责任纠纷中,生产者通常希望通过鉴定机构的鉴定或者技术分析来证明缺陷是不存在的,或者损害的发生不是有缺陷引起的。

生产者的这种方式给受害人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但如果详细分析这些鉴定报告的结论、鉴定的方式的都是存在重大缺陷的。

比如,受害人主张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紧急制动时车后轮抱死造成车辆甩尾发生事故。

路面留下的轮胎刹车痕迹能够表明两后轮胎在事故发生前处在抱死滑动状态。

国家汽车三包法

国家汽车三包法

国家汽车三包法:国家汽车三包法一般指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这个规定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简称“三包”)的责任,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选择予以免费换车或者退车。

销售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车辆登记费、加装装饰费、相关服务费等损失。

此外,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的;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5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

产品责任与产品安全

产品责任与产品安全

加强产品安全信息收集和反 馈机制
强化产品安全培训和意识教 育
建立完善的产品安全监管体系,确保产品从研发到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安全可控。 定期进行产品安全检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加强与国际标准和监管机构的合作,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竞争力。 鼓励企业建立自主检测和认证体系,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国际标准:如ISO 9001、ISO 14001 等,对产品的安全 性进行规范和管理
欧盟法规:如CE认 证、REACH法规等, 对进口和在欧盟内 销售的产品进行安 全要求和限制
美国法规:如FDA 、CPSC等,对在美 国销售的产品进行 安全要求和监管
中国法规:如《产 品质量法》、《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对在中国销售 的产品进行安全要 求和监管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当关注产品的安全性,了解产品的质量信息和安全性能,避免购买到存在 安全隐患的产品。
如果产品出现安全问题,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 确保产品从原材料到最终产 品的全过程可追溯
提高生产过程的自动化和智 能化水平,减少人为因素对 产品质量的影响
联合执法:各国政府在产品安全领域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跨国产品安全违法行为。
案例2:特斯拉汽车自动驾 驶失控事故
案例1:三星手机电池爆炸 事件
案例3:宜家家具抽屉拉出 问题
案例4:强生婴儿洗发水致 癌争议
汇报人:
可控。
生产者应当及 时召回存在安 全隐患的产品, 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消费者因使用 产品受到损害 的,有权要求 生产者赔偿损
失。
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 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 消费者承担产品责任 运输者承担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The world will give way to those who have goals and visio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有厂家或者说是被告方来进行一个产品,没有质量的责任的举证,毕竟在这种状况之下,如果要让购买方来举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话,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苛刻。

一、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有厂家或者说是被告方来进行一个产品,没有质量的责任的举证,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是对产品责任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如英国1987年的《消费者保护法》,德国1989年的《产品责任法》中的立法规定。

我国立法上也采取了同样的规定方式,《民法通则》第122条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而特别法《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则比较明确。

该法第41规定:因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中并没有将生产者的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也即无论他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根据侵权法一般原理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为:(1)产品不合格或存在缺陷;(2)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3)产品缺陷和人身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反应在举证问题上,证明对象也就只限定在以上三方面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只需要就这些方面的内容提出积极的或消极的主张。

(二)程序法中产品责任举证责任规定依传统的民诉理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民诉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作为例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该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六种情况,但其中并没有规定产品责任举证。

产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规定在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4条第6项,即“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消法“退一赔三”实例 (1)

消法“退一赔三”实例 (1)

实例1退一赔三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南首例汽车销售“退一赔三”案二审维持原判被告涉嫌欺诈被判退还购车款13万余元,并赔偿3倍购车款39万余元如果在4S店买到一辆新车,开了几天后却发现这辆车卖之前曾经维修过,或者干脆是一辆别人开过的旧车,怎么办?日前,湖南首例“退一赔三”汽车消费维权案二审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驳回销售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汽车经销商“天禧”公司涉嫌欺诈销售,被判向廖某退还购车款万元及各项税费,同时还需另赔偿三倍购车款万元。

据悉,该案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湖南省首例对汽车销售行业存在消费欺诈作出“退一赔三”的判决。

售出的新车被发现有明显油漆修复痕迹,销售公司未予理睬2015年2月,常宁市消费者廖某在常宁市“动力快车”公司(“天禧”公司的代理商)签订购车合同,以万元价格购买一辆长安福特新福克斯轿车,由于“天禧”公司系衡阳地区该型号轿车唯一合法供应商,“天禧”公司向被告廖某开具了发票。

同年4月19日,廖某在做汽车美容时,美容技术人员发现车辆前保险杆有明显的油漆修复痕迹,问廖某“是否喷过漆”,廖某非常惊讶,刚买的新车如何喷过漆?廖某这才意识到,自己买到了有质量瑕疵的修复车。

车子在出厂后,因存在问题又进行了返修。

遂向“动力快车”和“天禧”公司反映,但对方未予理睬。

协商未果,消费者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随后,廖某投诉到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委员会进行几次调解未果。

虽然廖某同“动力快车”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但我国法律规定,谁开发票谁就是销售主体,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天禧”公司“退一赔三”。

消法“退一赔三”实例

消法“退一赔三”实例

实例1退一赔三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湖南首例汽车销售“退一赔三”案二审维持原判被告涉嫌欺诈被判退还购车款13万余元,并赔偿3倍购车款39万余元2如果在4S店买到一辆新车,开了几天后却发现这辆车卖之前曾经维修过,或者干脆是一辆别人开过的旧车,怎么办?日前,湖南首例“退一赔三”汽车消费维权案二审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驳回销售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汽车经销商“天禧”公司涉嫌欺诈销售,被判向廖某退还购车款13.19万元及各项税费,同时还需另赔偿3三倍购车款39.57万元。

据悉,该案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湖南省首例对汽车销售行业存在消费欺诈作出“退一赔三”的判决。

售出的新车被发现有明显油漆修复痕4迹,销售公司未予理睬2015年2月,常宁市消费者廖某在常宁市“动力快车”公司(“天禧”公司的代理商)签订购车合同,以13.19万元价格购买一辆长安福特新福克斯轿车,由于“天禧”公司系衡阳地区该型号轿车唯一合法供应商,“天禧”公司向被告廖某开具了发票。

5同年4月19日,廖某在做汽车美容时,美容技术人员发现车辆前保险杆有明显的油漆修复痕迹,问廖某“是否喷过漆”,廖某非常惊讶,刚买的新车如何喷过漆?廖某这才意识到,自己买到了有质量瑕疵的修复车。

车子在出厂后,因存在问题又进行了返修。

遂向“动力快车”和“天禧”公司反映,但6对方未予理睬。

协商未果,消费者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随后,廖某投诉到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委员会进行几次调解未果。

虽然廖某同“动力快车”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但我国7法律规定,谁开发票谁就是销售主体,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天禧”公司“退一赔三”。

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纠纷怎么解决?

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纠纷怎么解决?

In the end, what you believe can become what you believ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纠纷怎么解决?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纠纷的可以拨打315电话、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进行解决,我国出台了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的法规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了处理,如果发生了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需要结合实际问题来进行处理。

一、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纠纷怎么解决?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保法)自年3月15日正式开始实施,其中第23条的修改增加了第3款,即“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如何将这一规定落实到具体的纠纷处理之中,则需要根据不同的维权纠纷类型,结合不同的法律规定,将其落到实处。

在质量维权领域,笔者通过法律检索发现主要是涉及消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两部法律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规定)一部规定。

从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质量维权纠纷的法律后果、主管机关都有相应的规定,比如消保法和产品质量法都规定了工商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之一,而消保法24条和产品质量法40条都规定了经营者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

二、汽车产品质量纠纷维权难点发生维权纠纷的新车或者接受维修后的汽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果存在质量问题的话,是瑕疵还是不具有使用性能的缺陷?这两个问题是实际工作中ls指导、参与依法处理汽车纠纷需要明确的两个关键问题,而这两个问题恰恰也是处于信息、经济、技术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难以证明的关键问题,因为消费者既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也难以承担高昂的鉴定费用。

(具体的维权成本将在本文案例部分之后进行分析)虽然消保法从原则上规定了此类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但是并没有如何落实这一原则的细节性措施。

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

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

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卢宇律师案情介绍:周某于2008年10月份与A汽车销售公司就某品牌汽车签订买卖合同。

同年11月份,双方履行了交付车辆和支付价款的义务。

该车被使用一年多后于2010年3月,周某与家人自驾游期间,该车后部右侧底部起火将整车焚毁。

事后,周某以汽车存在缺陷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汽车被焚毁导致的损失。

A公司以周某无证据证明汽车存在缺陷为由拒绝赔偿。

双方争执不下,周某于6月份将A公司告上法庭。

律师分析:本案属产品质量纠纷,但在实际中,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要么依据合同法规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么追究对方侵权责任。

而根据合同法规定,同一事实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的,当事人(在本案中为周某)有权选择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原告选择的诉求,举证责任的承担有所不同。

以下,笔者以本案为例,对产品质量纠纷中的相关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本案法律关系分析:违约或侵权?所谓违约,即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能履行或者完全(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已于2008年将汽车交付周某并将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周某,从形式上看,A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A公司不存在违约。

但是,根据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周某的合同目的看,A公司实际上承担的义务不仅仅限于交付车辆本身,同时包括向周某交付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汽车的义务,即A公司交付的车辆必须是合格无缺陷的,否则即使A公司向周某交付了汽车,也不能认为A公司已履行完其义务。

因此,如果该被焚毁的车辆确实存在缺陷,那么A公司构成对周某的违约。

所谓侵权,是指一方违反义务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可以作为或/和不作为方式实施。

在货物买卖中,合同标的(如本案中被焚毁车辆)的毁损是否属于侵权的争议一直很大。

笔者认为,根据对侵权的定义分析,构成侵权的前提之一是他人已有的权益受到侵害,如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无权益的,则该当事人不得就合同标的本身的毁损向对方主张侵权。

第五章 产品责任41-43条

第五章 产品责任41-43条

【案例导入】
2009-3-57 孙女士于2004年5月1日从某商场购买
一套化妆品,使用后皮肤红肿出疹,就医不愈花费 巨大,2005年4月,孙女士多次交涉无果将商场诉 至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B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C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孙女士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第41条 产品缺陷致损生产者担责
三、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
1. 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第一个标准是产品是否存在不合 理的危险。通常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⑴产品的一般用途。⑵
产品的正常使用方式。⑶产品的标示。⑷产品的结构、原材料等内在 特征。⑸产品的使用消费时间。
2.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第二个标准是看它是否符合有关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谁有权认定产品缺陷?要由有关公权力机关予以认定。在我国,





侵权责任法
复习旧课,导入新课





复习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二) 第37-40条

Leabharlann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 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 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 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 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车内空气有害物质超标侵权的举证责任

车内空气有害物质超标侵权的举证责任

� � � � � � � 而作消极否定性主张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 "( ) 举
证责任倒置并非全部要件证明的倒置,产品责任主要是对产 品缺陷, 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倒置, 即把本应由原告证明的产 品缺陷, 因果关系转由被告来证明, 由被告承担真伪不明时的 败诉风险. 3. 因果关系推定 "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 从已 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
过 3� 的车辆不符合标准. 1车内隐 形杀手严重毒害着 车主 的身体健康. 当受害人把这一切付诸诉讼时, 却因为没有充分
环境污染侵权的一些特殊规定 ( 三年的诉讼时效, 因果 关系证 明的举证责任倒置等 ) 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确为 一种胜
证据证明 损害与车内空气有 害物质超标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 诉的策略. 而遭遇败诉.20 04 年首 例汽车厂家被诉苯超标致人死亡案, 另有人认为构成产品侵权. 汽车材质及内饰存在缺陷, 挥
其他可能性, 另对其家里空气进行了相应检测, 并不存在有害 气体超标问题.厂家的回复是: 其生产的汽车是合格产品, 没 有责任. 综观全案, 我们发现问题的症结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 如 何证明该车存在缺陷?由谁来证明王先生的损害与车内有害 物质超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 车内空气有害物质超标致人损害的性质 车内空气有害物质超标致人损害是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侵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 0 年1 2月4日 "今日说法" 发有害气体, 给车主身体健康带来重大威胁, 侵害了车 主的生 栏目亦报道了车内空气有害物质超标致人损害案,结果仍是 被毫无悬念地驳回诉讼请求. 该案的基本案情如下: 命健康权.该侵权符合了产品侵权的构成要件. 还有人认为该种侵权同时满足环境污染侵权和产品 侵权 的构成要件,即存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产品缺 陷损

23家用汽车新三包法免责说明

23家用汽车新三包法免责说明

23家用汽车新三包法免责说明
根据《汽车产品三包法》的规定,汽车生产企业在以下情况下
可以免除责任:
1. 汽车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后发生的问题;
2. 购买者或者使用者违反了汽车的使用和保养规定,导致汽车
出现问题;
3. 购买者或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保养或更换零部件,导致汽车出现问题;
4. 购买者或者使用者在购买汽车时已经知悉汽车存在的质量问题,但仍然购买;
5. 购买者或者使用者未及时将汽车使用中出现的问题通知生产
企业或者销售者,导致问题进一步恶化;
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况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免除
汽车生产企业的责任。

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汽车时,也应当遵守相
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以免因自身原因而失去相关的维权利益。

产品质量法的案例分析题

产品质量法的案例分析题

产品质量法的案例分析题【篇一:产品质量法的案例分析题】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范文一:附注:本案系汽车消费中的典型案例:委托人因购买的新车使用不到三个星期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车辆转向节断裂;委托人认为车辆abs系统存在瑕疵,经协商未成后诉至法院。

由于我国目前汽车abs系统检测鉴定条件较为欠缺,且费用高昂(达数十万元,按现有法律规定由申请人预交),本案原告不得已放弃鉴定机会而以现有证据进行了诉讼。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谨以此文向汽车消费中的信息不对称,及权利救济中存在的困境提出质疑。

一、原告系受损车辆的实际车主,第一被告系车辆的销售者,第二被告系车辆的生产者原告与第一被告达成购车协议。

因原告未带身份证,便借用司机黄m的身份证办理了相关买卖手续。

此行为系协商结果,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第一被告系受损车辆的销售者,第二被告系受损车辆的生产者。

对此,双方亦不应持有异议。

二、第二被告生产、第一被告销售的车辆存在缺陷,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害(一)受损车辆存在缺陷1、从法院委托进行的车辆左轮转向节检验报告看,虽其存在若干不合规范的地方,但其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车辆的某些部件是存在缺陷的:(1)事实与结论冲突。

报告第2页中化学成份的分析中,c元素gsa牌号标准要求是3.40-3.80,而送检车辆的转向节是3.36。

可见,明显超出了标准范围,鉴定人却做出“符合”的结论。

(2)转向节“塑性断裂”的结论说明。

据该检验报告之主检解释:塑性断裂与脆性断裂相区别(后者系受外力作用突然发生的断裂),送检之转向节是由于内部原因累积而造成最终的断裂。

规定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根据之规定,在不存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在涉及产品安全时就应制定相应企业标准,并且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

同时且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未提供)。

vda6.4

vda6.4

质量体系评价
完全符合 大部分符合 有条件符合 不符合
级别等级
A AB B C
4. 在1,2或3的情况下只能降一级。
ruhlamat (Suzhou) company profile 2007_01
5. 必须在说明页中说明降级的原因。
4.质量管理体系
4.1 总要求 组织必须按本国际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 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a) 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策划,以满足质量目标以及条款4.1的要求 b) 在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更改进行策划和实施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ruhlamat (Suzhou) company profile 2007_01
5.5 职责,权限和沟通
• • • 5.5.1 职责和权限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组织内的职责,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 同时应注意不同部门和工作的要相互配合,相互作用 有必要对以下方面做出规定:
ruhlamat (Suzhou) company profile 2007_01
5.5.2管理者代表 • 最高管理者应指定一名管理人员,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将 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 b) 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业绩和任何改进的需求 c) 确保在整个组织内提高对顾客需求的意识
5.1.3过程效率 • 最高管理者必须对产品实现过程和支持过程进行评估 ,以便确保过程的 效用和效率. • 同样应通过行业水平比较法来比较企业范围的绩效数据与竞争对手和 其他企业的数据,以改善效率(见8.5.1持续改进) 5.1.4 员工满意 • “员工满意程度”是员工对他们企业的正面的感觉 • 最高管理者必须采用合适的措施持续不断地提高员工满意 ruhlamat (Suzhou)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交通部交公路发[1998]349号【发布日期】1998-06-12【生效日期】1998-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1998年6月12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8〕349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汽车维修业的正常秩序,保障承、托修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汽车维护质量纠纷调解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及有关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政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纠纷调解工作。

纠纷双方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的,由承修方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负责。

第三条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系指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或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汽车维修业户与托修方因维修竣工出厂车辆的维修质量生产纠纷,双方自愿向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进行的调解。

第四条汽车维修质量纠纷(以下简称纠纷)调解,应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

道路运政机构进行调解应当公开,做到依据事实、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公开调解、公平负担。

第二章纠纷调解申请的受理第五条纠纷调解的范围是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或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当事人双方所发生的争执。

在质量保证期内,托修方遇有汽车维修质量问题或者发生机件事故,应首先与承修主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当事人各方可向当地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调解。

第六条申请调解应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调解方(当事单位或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电话;(二)当事人的名称、单位、地址、电话;(三)纠纷的详细经过及申请调解的理由与要求的书面报告;(四)汽车维修合同、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费用结算凭证等其它必要的资料。

第七条申请调解方(当事人)应如实填写《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附件一)。

道路运政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答复意见。

车辆维修费用举证责任分配

车辆维修费用举证责任分配

车辆维修费用举证责任分配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涉及到费用的分配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车主往往希望经销商或修理厂承担更多的费用,而经销商或修理厂则认为车主应该承担一部分或全部费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明确车辆维修费用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规定,经销商或修理厂应承担维修过程中出现的人为失误或技术问题所造成的费用。

例如,如果修理厂在维修过程中错误地更换了零件,导致车辆出现故障或损坏,修理厂应该承担维修费用。

这是因为修理厂在维修过程中负有专业责任,应该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负责。

如果车辆出现故障或损坏是由于车主的不当操作或使用不当所导致,那么车主应该承担维修费用。

比如,如果车主在驾驶过程中没有按照说明书上的要求保养车辆,导致发动机故障,那么车主应该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这是因为车主在使用车辆时应该遵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对车辆的保养和操作负有责任。

然而,有些情况下,车辆故障或损坏可能是由于制造过程中存在的隐性缺陷所导致。

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经销商还是修理厂,都应该承担维修费用。

因为制造过程中的缺陷不是由车主引起的,车主无法预见或避免。

还有一种情况需要考虑,即车辆维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

为了避免争议,双方可以约定在维修前签订维修协议,明确费用的承担责任。

这样一来,双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可以根据协议内容来确定费用的分配。

车辆维修费用的举证责任分配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经销商或修理厂应承担由人为失误或技术问题引起的费用,而车主应承担由不当操作或使用不当引起的费用。

双方可以通过签订维修协议来明确费用的承担责任,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和争议。

这样一来,就能确保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费用分配问题得到合理解决,维护双方的权益。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 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不存在瑕疵)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 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 明的质量状况。(不存在瑕疵)
三、产品缺陷
1.产品缺陷概念: (1)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 理的危险; (2)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三、产品责任诉讼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特殊时效:10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 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 的除外。
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
一、主体类别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 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 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 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1)连带: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 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 售者要求赔偿。 (2)追偿: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的,销 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的责任, 生产者赔偿的,生产者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 1.产品缺陷在购买前已经存在
三、产品责任诉讼
7. 社会监督管理系统。
*案例25
一、主体类别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1.明示担保义务 (1)产品必须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 用的产品标准 (2)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 质量状况。

VDA德国汽车工业质量标准

VDA德国汽车工业质量标准

VDA——德国汽车工业质量标准VDA QMC 德国汽车工业联合会—质量管理中心《汽车工业质量丛书》第六卷第一部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由德国汽车工业联合会(VDA)编着IQM科美于1999年9月组织了第四版定稿委员会朱兆毅先生担任责任主编参加定稿委员会的企业有: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暨中国质量体系中心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天合(苏州)汽车电子有限公司T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暨T南德意志集团德国莱茵技术监督协会中国集团德国大众汽车集团VDA QMC(德国汽车工业联合会—质量管理中心)于1999年7月授权德国IQM上海科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科美)全权翻译、出版、销售全套VDA-QAL丛书(汽车工业质量管理丛书)。

要素提问表(U部分:企业领导)01管理职责02质量体系是否具有包含质量策划结果的质量计划(QM-plan)过程流程计划(制造/检验/贮存)、控制计划、工艺流程、作业指导书(加工、检验)、质量特性监控……内部质量审核培训,人员质量体系的财务考虑产品安全性Z1企业战略企业中员工的满意程度是否是最高管理者的原则,并且不断地加以维护员工满意度调查、结果汇总、改进计划(措施)、效果评定要素提问表(P部分:产品与过程)07合同评审,营销质量08.设计控制(产品开发)过程策划(过程开发)过程策划和过程开发的经验是否形成文件,并供有关部门使用企业内部资源共享:产品开发资料、数据库、质量记录、设备/过程能力硏究、设备履历……文件和资料的控制是否确保无效的文件不被使用对现场使用文件的更改作出规定,确保无效文件不再被使用。

对“D”项目资料管理的特殊规定。

采购12顾客提供的产品的控制13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14过程控制15检验和试验(产品验证)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17 不合格品的控制18 纠正和预防措施★是否具有避免重复发生不合格的程序解决问题的8个基本歩骤:0弄清问题1.在小组中加工问题2.描述问题3.采取临时措施来限制损失,并评价其有效性。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侵权责任研究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侵权责任研究

190AUTO TIMETRAFFIC AND SAFETY | 交通与安全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侵权责任研究1 引言自动驾驶汽车被世界各国都列为国家新兴战略性产业之一,在提升安全交通程度、积极推动运输产业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

随着最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8月深圳市为了自动驾驶立法现行,颁布施行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示范管理条例”)。

该法规包括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测试、准入制度、示范应用、上路与管理、交通违法处理、事故侵权法律责任等诸多内容,规定比较全面,是全链条立法。

2022年8月交通运输部发布《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征求意见稿)》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紧接着在同年11月2日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的意见,鼓励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标志着我国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运营已经驶入了快速发展的道路。

随着2016年的第一辆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人们的关注以来,自动驾驶汽车所造成的的交通事故不断,但我国现有的法律仍不足以应对自动驾驶汽车所带来新的挑战。

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主体主要来源于使用人和生产者,使用人是自动驾驶汽车上路后发生的侵权行为。

而生产者的、销售者是在汽车上路之前所导致的侵权行为。

关于两大侵权的责任主体都存在法律上挑战。

首当其冲要厘清的是汽车的产品责任,如何认定自动驾驶汽车存在产品缺陷是产品责任承担的首要任务。

2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设置的重要性在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中,产品缺陷所导致的交通事故远比使用人在使用汽车过程中所引发的的交通事故重要。

2.1 产品责任使用具有广谱性自动驾驶汽车造成第三人损损失的,第三者可以向汽车的使用人或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或产品责任,但如果是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自动驾驶汽车失控撞向路障导致其车上人员受伤的单向单一事故,这时可以救济受害者的唯有产品责任途径,且该类事故在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中的比例应该具有广泛性,目前在学界也普遍认为由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1998年6月12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8]3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汽车维修业的正常秩序,保障承、托修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及有关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政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纠纷调解工作。

纠纷双方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的,由承修方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负责。

第三条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系指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或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汽车维修业户与托修方因维修竣工出厂车辆的维修质量产生纠纷,双方自愿向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进行的调解。

第四条汽车维修质量纠纷(以下简称纠纷)调解,应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

道路运政机构进行调解应当公开,做到依据事实、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公开调解、公平负担。

第二章纠纷调解申请的受理第五条纠纷调解的范围是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或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当事人双方所发生的争执。

在质量保证期内,托修方遇有汽车维修质量问题或者发生机件事故,应首先与承修方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当事人各方可向当地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调解。

第六条申请调解应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调解方(当事人单位或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电话;(二)当事人的名称、单位、地址、电话;(三)纠纷的详细经过及申请调解的理由与要求和书面报告;(四)汽车维修合同、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费用结算凭证等其它必要的资料;第七条申请调解方(当事人)应如实填写《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附件一)。

道路运政机构应在按到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答复意见。

同意受理的,道路运政机构应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自接到申请书后十个工作日内转送另一当事方。

另一当事方同意调解的,应在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书所涉及的内容写出书面答辨材料,并做好参加调解准备。

如何降低返修率

如何降低返修率
主修人员及检验员共同填写
见《发动机大修进厂检验单》
24
B、 过程检验定义: 是指由主修人或检验人员在机动车维修作业过 程中,对承修项目进行的检验。主要包括维修 过程中的质量检查、检测诊断及相关项目的检验。
25
过程检验举例: ※ 《发动机大修过程检验单》
主修人员及检验员共同填写
见《发动机大修过程检验单》
见《2009年-2010年CSS及神密客户调查结果统计表》
5
3、返修概念的定义: 行业概念: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 使用,又再次进厂修理的,称为返修。
特点:
一旦出现质量纠纷,承修人和托修人之间的法律依据。
6
企业概念:
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维修和保养有问题或者没有发现 全部故障,又再次进厂修理的,称为返修。
3、返修绿色通道 由前台经理直接联系技术主管,直接安排返修车辆的具 体维修事宜。
18
4、填 《外部返修记录》
外部返修单
编号:HLLT/J-FW-056 序号:
车型
上 次 返 修
上次委托书号 服务顾问 客户描述 故障现象 维修项目
VIN号 行驶里程 主修技师
维修日期 质检员
返修委托书号

服务顾问
次 返
19
备注:序号按年月日编写,并填满格,最后一格为当日序号。
5、根据情节,对相关人员进行奖惩处理。 对完成返修车辆员工(不是造成返修的员工)经予精神奖 励或物资奖励。对造成返修的员工进行相应的精神处罚或 经济处罚,责任心造成返修和技术不熟练造成返修要有所 区别。
6、带有普通性的问题 相关部门经理要填写《不合格品报告》制定相应的纠正措 施与预防措施。 如:技术经理将返修过程整理成技术案例作为培训资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产品质量的概念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规定需要和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任何产品都是为满足用户的使用需要而制造的。

对于产品质量来说,不论是简单产品还是复杂产品,都应当用产品质量特性或特征去描述。

产品质量特性依产品的特点而异,表现的参数和指标也多种多样,反映用户使用需要的质量特性归纳起来一般有六个方面,即性能、寿命(即耐用性)、可靠性与维修性、安全性、适应性、经济性。

二、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举证责任倒置。

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负举证责任;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负举证责任。

三、汽车产品质量的举证责任规定
随着国务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实行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公布,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再一次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流转环节众多、技术原因复杂,非鉴定不能辨责任,即使鉴定也未必能尽达目的。

现阶段,汽车产品质量纠纷多以缺陷汽车产品或汽车起火导致的损害赔偿为主。

目前,调整该类纠纷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民法通则》,但其中对产品质量缺陷举证责任的分配缺少明确规定。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汽车产品质量举证责任在原被告间如何分配存在不同的理解,也导致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大相径庭。

1、举证责任归属关乎诉讼成本及案件胜败
汽车质量的判定有赖于技术鉴定,汽车技术的复杂性,对于汽车故障或瑕疵或缺陷而言,往往不经鉴定,无以发现真相,有时甚至鉴定也无法得出有用的结论。

同时质量鉴定结论属于重要证据,往往是案件胜败的关键。

但是由于鉴定费用高,结果的不确定性导致举证责任分配到谁,谁就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2、将第三方证据作为原告证明汽车产品缺陷的当然证据有待商榷
将交通事故鉴定结论或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汽车质量问题的相关描述认定为汽车产品缺陷。

交通事故鉴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修、分析、判定的一种调查活动。

车辆类鉴定也属于交通事故鉴定的一种,但该种鉴定仅限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上使用。

将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汽车起火原因的结论认定为汽车产品缺陷导致车辆起火。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
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制作而成,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由此可知,火灾事故认定书不是判定汽车产品缺陷的当然证据。

3、法律存在漏洞,不适当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部分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过程中不适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要求汽车产品生产者证明其生产的产品不存在缺陷,若无法举证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结合上述两法的规定分析,原告与被告关于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不明确,规定了产品存在缺陷时被告需证明存在免责事由,但未明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而举证责任倒置属于特殊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适用的,因此通常根据《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产品存在缺陷的证明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但由于法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不适当,往往直接要求被告承担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的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