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知假买假案的法律思考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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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假买假案的法律思考
杨琳琳指导教师:苏雅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由于利益问题不同的市场主体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矛盾,这些年来,各地涌现的知假买假案件引起了学术界的探讨和司法实务界的热烈争议。在本文,笔者首先对知假买假案件的案例进行说明,简单描述了“知假买假”的定义和该现象的分类。然后分析了知假买假的争议,进而深入地讨论争议的焦点。接着由知假买假说起,引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保护消费者制度的诸多不完善之处,最后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尝试着提出一些浅陋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知假买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欺诈;公益诉讼
我国已有20年,争论已持续假冒代收王海现象。监管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买知道的情况下直辖市也假的,因为相关的诉讼,并决定另一个围绕,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已经制定了地方法规。假的就是合法的和负面的评级,知道问题假买,他们可以得到双倍赔偿理论,再次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所以买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上海“正确是否。然而,到现在为止,无论是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是不是还没有统一的结论。只买不知道假调控的不确定性导致的混乱直接市场正确的,有效的一部分,“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国的报价,但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然而,今天,在中国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冲动。成本,适当的,不法生产者负担得起的技术进步,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多,简单的价格来赚取很多非法获利数额巨大。非法经营,是假的,他们抓住了巨额利润训练
那么,面临如此混乱的市场秩序,面对打假英雄,该如何对知假买假行为和知假买假者定性呢?我国自古就是一个法治国家,我们信仰法律,坚信“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这一问题势必是最为有效的,因此在本文中,笔者主要通过知假买假行为的概念及主要争议,探讨我国消费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提出对知假买假行为的客观定性以及对假冒伪劣活动的合理规制。
一、案件回顾
1995年,山东小伙王海在去北京出差时,在书店买了一本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书,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吸引,出于好奇心,他到商场买了一副“索尼”耳机。他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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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这是假货,找到日本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商场,又买了10幅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家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双倍赔偿。经过努力,商场答应退回第一副耳机的价款并赔偿 200元,但拒绝对王海后来买的10副耳机给予任何赔偿,依据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王海感到不公平。同年秋天,王海再次来京。他去了多家商场,购买了他认为可能是假货的商品,经有关部门证实后便向商家提出要求赔偿。多数商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向王海双倍赔偿。但也有
少数商家拒绝王海的赔偿请求。王海的事迹被媒体披露后,引起了巨大的反响。1996年冬,王海在天津的一家法院胜诉。他紧随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之后,一纸诉状将伊势丹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结果,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胜诉获得了商家双倍赔偿。但王海的诉讼行为并不是每次都能胜诉,有些地方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判决厂家双倍赔偿,有些地方则不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对王海的打假行为,人们褒贬不一,大多数老百姓认为他是打假英雄,这种行为应该鼓励。同时也使制假售假者深恶痛疾。
二、知假买假概述
知假买假的含义
被称为“现象之王”的媒体的情况下,前面的例子。近年来,随着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的实施方法“消法”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第49条的规定,特别法“消费者”,消费者“的人都熟悉第49条被应用到补偿法“的规定后,购买假冒知道的基本知识的情况下”,被增加。这样的态度,其实在类似案件中,作为一个结果,为了买认识自然,假冒行为的改变我们的法律,明确的规则,没有法律理论,同样的一句话,请不要误会相反,这种情况有时
相反,以平等的规则之前,实施渐进式的法律和法律原则,违反法律的威严。因此,探讨这个问题,消费市场对中国经济的情况听起来像是公平和公正的审判,并提出知道买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侧面,和合法权利标准化为更全面地保护的利益的人,具有非凡的意义非同寻常。
理论界对知假买假的含义一直就没有定论。有些专家指出知假买假即为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49条规定,为了获得双倍的赔偿,而明知是假货却要仍然购买就是知假买假。这是狭义的知假买假,不全面。广义上的知假买假包括两种,一种是纯粹意义上的知假买假,即因为假冒伪劣产品的价格便宜而去购买,另一种就是狭义的知假买假的行为。本文中的知假买假主要说的是狭义上的知假买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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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知假买假的争议
(一)争议焦点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法律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威。想要对知假买假问题进行正确的定性,就必须要回到法律的高度上来。在法律方面,知假买假的争议焦点停留在对《消法》第二条以及第四十九条的不同解释。核心问题在于对条文中的“消费者”以及“欺诈”的界定上。①
1.消费者的认定
综合各地的知假买假案件,争议焦点都是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对“消费者”进行了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利受到本法保护。”②因为此条款对“消费者”的规定是高度概括的。因此,对“消费者”的具体含义就产生了许多疑问:生活消费的内容到底有哪些、商品和服务有包括些什么、法人是不是消费者。对这些问题的争议也引发了对《消法》适用的争议。
从我国《消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可以看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有别的目的就不能称作消费者。因此,消费者的消费目的变的十分重要。
因此在当前我国法律规定模糊不具体的情况下,我们不能随便定义消费者。但在法律实践中,如果销售者不能举证证明消费者的主观目的时,就是我们说的消费者。
2.欺诈的认定
第二章“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欺诈消费者,是指经营者以欺骗消费者的误解,为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采用非法手段和其他欺诈行为,因为它是暴露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风险
与消费者相比,欺诈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更好认定。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明知是假货而购买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如果消费者明知是假货而购买,则经营者的售假行为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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