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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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自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于1993年10月颁布以来,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急剧增加。据报道,在1990年的时候,消费者投诉案件仅有10万件,但到了2000年的时候,全国共受理该类案件激增至80万件,也就是说比10年前翻了近3倍。这些投诉涉及到质量、价格、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和欺诈骗销等问题。其中,欺诈骗销案件上升幅度最大,在这类案件中经常适用的就是《消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第49条,其条文如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正是这一规定使得近几年来,在商业界,发生了很多起买假索赔甚至是知假买假的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对于这种情况,称之为“王海现象”,因为其中最著名的买假者是北京的王海。他们以索赔盈利为目的,进行知假买假的行为。一时间不论是街头巷尾、新闻媒体,还是法院、大学课堂和政府机关,这些涉及知假买假索赔的案件成了人们议论纷纷甚至争论不休的对象,其群众参与的

程度之广泛,讨论之深入,都是前所未见的。《消法》第49条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一个热点。那么知假买假现象到底反映一个什么问题呢?对知假买假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对知假买假者的索赔要求应该怎样对待呢?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将展开论述。全文共一万字。

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思考

1 绪论

自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于1993年10月颁布以来,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急剧增加。据报道,在1990年的时候,消费者投诉案件仅有10万件,但到了2000年的时候,全国共受理该类案件激增至80万件,也就是说比10年前翻了近3倍。这些投诉涉及到质量、价格、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和欺诈骗销等问题。其中,欺诈骗销案件上升幅度最大,在这类案件中经常适用的就是《消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第49条,其条文如下: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正是这一规定使得近几年来,在商业界,发生了很多起买假索赔甚至是知假买假的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对于这种情况,称之为“王海现象”,因为其中最著名的买假者是北京的王海。他们以索赔盈利为目的,进行知假买假的行为。一时间不论是街头巷尾、新闻媒体,还是法院、大学课堂和政府机关,这些涉及知假买假索赔的案件成了人们议论纷纷甚至争论不休的对象,其群众参与的程度之广泛,讨论之深入,都是前所未见的。《消法》第49条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一个热点。那么知假买假现象到底反映一个什么问题呢?对知假买假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对知假买假者的索赔要求应该怎样对待呢?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将展开论述。

2 知假买假行为的概念、特征和产生原因

2.1 定义

为了深入分析和研究知假买假行为,我们首先给知假买假行为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本文所述知假买假行为专指在消费领域以消费者的名义,对明知是假冒伪劣的商品而大量购买,企图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双倍赔偿的行为。

2.2 特征

知假买假的行为特征是:1)、在购买时对所购买的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这一事实清楚;2)、在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形下仍自愿购买该产品;3)、主观上有企图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要求双倍赔偿的目的。

2.3 产生原因

知假买假索赔现象的存在,是多方面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

首先,消法第49条规定蕴涵着经济盈利可能性。立法者借鉴经济学方法,通过增加赔偿数额,来减少诉讼损失,尽量使诉讼支出得到补偿。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具备知假条件,那么购买假货价值越大,获得的赔偿会成倍增加。这是知假买假索赔的内在驱动力。

其次,知假条件的普遍存在是知假买假索赔的客观条件。在消费品的数量和品种剧增的情况下,尽管国家加强了质量管理,但商品质量不合格问题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假冒、计量、标识、广告等方面,商品实体与标识不一致、假冒商品产地、商标等现象大量存在。诚然,知假买假索赔有一定的风险,但在严格主义指导下,具有一般消费知识,有时凭感观能力也能轻而易举地鉴别商品真假而使索赔成功。

此外,在公共权力救济不力背景下,人们往往从知假买假的良性效果上来认识法律规定,给予道义支持,形成舆论导向,加之法律规定不明确,结果扩大了消费者外延,忽视了对消费者主观善意的要求,曲解了法律规定2。

北京一家著名的打假网站“王海在线”曾针对知假买假行为做过一个调查,在1727人参加的调查中,有27%认为主动买假也是消费者;57%的人认为打假买假有利于打击造假售假;5%的人认为打假买假者有商业欺诈嫌疑;7%的人认为打假买假者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另有2%的人认为无所谓3。我们可以看到支持知假买假的人占了大多数,当然这是实践中人们的态度,那么在法理上应怎样看待知假买假呢?知假买假行为到底应算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呢?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要求赔偿呢?下面我们将深入论述。

3 知假买假行为的性质

3.1 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合法主体

3.1.1 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该条所确定的并非消费者的定义,而只是该法的调整范围。但就其含义而言,显然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者为本法所称之消费者(本文仅以商品为例加以说明,不涉及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据此,构成消费者的要件有二:一是目的,即为“生活消费需要”;二是主体范围,即既包括购买者,也包括使用者。而所谓的知假买假者,是特指这样的个人,他们在商场购买商品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通过向商场索赔而获得加倍赔偿4。因此,他们与法律对消费者的要求并不完全符合,从而在其身份确定上产生了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知假买假者应该属于消费者范畴。他们认为《消法》的第二条中“消费者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规定,是为了和生产需要、经营需要划清界限。至于有些聪明的、维权意识较强的消费者,在怀疑商家出售的商品有假,甚至明知商家售假的情况下而购买商品,属于《消法》所保护消费者的范畴。另外消费者购假索赔对社会有好处,应当支持鼓励。《消法》应当做有利于消费者、不利于制家售假者的解释,不应当做有利于制假售假者而不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中国法律应在《消法》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不论什么人买了假货,都可以要求加倍赔偿5。持此种观点的有我国著名民法专家、《消法》主要起草人之一何山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商法经济法室副主任刘俊海博士。

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因为从《消法》立法本意来说,它首先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的侵害或损失得到补偿。而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者,绝非是为了消费而购买,他们的目的是为了牟取“退一赔一”的利润,购买资金是作为成本投入的。他们不符合《消法》关于“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规定,因此,知假买假者不属于消费者。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有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和华东政法学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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