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技术标准(2009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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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办发[2009]48号

成办发[2009]4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成办发[2009]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防范和遏制恶意低价中标,惩处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准备工作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工程,招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41号)规定,招标控制价已经评审。

二、进一步扩大竞争(一)为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扩大竞争,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四川建设网上发布。

(二)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需出示下列资料原件,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购买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2.营业执照副本;3.资质证书副本;4.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不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招标人不得再另行设置其他条件限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三)招标项目划分多个标段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投标人可以投标的标段数量,但不得指定投标人选择投标标段。

成建委发2009第721号

成建委发2009第7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发包与承包范围的管理,防止在工程承发包中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工程、以不合理资质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应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项目业主在实施项目招标时,应按照国家资质管理的要求,结合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承包企业的承包能力合理划分标段,方便施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随意肢解、规避招标。

二、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标段,项目业主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地下和地面以上部分割裂划分标段分别发包,或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应随总承包招标一并进行,不得肢解发包。

总平市政和园林绿化、建筑幕墙、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及需先于主体建筑开工的深基坑工程,项目业主可单独发包,但应在总承包招标时明确发包方式、范围和履约责任。

在一个总承包标段内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划分标段,严禁化整为零规避资质要求。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可分为主体工程(道路排水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及专业工程(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道路绿化工程),但道路工程路基和路面不得分别发包。

主体工程应根据工程特性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招标标段,道路工程一般按照长度(桩号)划分,桥梁、隧道工程原则上以座为单位划分(长跨度桥梁、隧道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划分),每一标段的划分规模(招标控制价)不得低于5000万元。

成都市等21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成都市等21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78
95
100
78
106
115
100
梓潼
90.10
75.33
85.50
3.90
4.93
4.50
77
94
99
77
104
114
100
平武
88.36
76.08
85.50
2.36
3.92
4.50
77
92
100
77
105
114
100
北川
88.18
75.18
84.02
4.88
3.90
4.90
77
93
99
77
104
建筑、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抹灰工程、措施项目
装饰工程(抹灰工程除外)
安装工程
建筑、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抹灰工程、措施项目普工
建筑、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措施项目混凝土工
建筑、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抹灰工程、措施项目技工
装饰普工(抹灰工程除外)
装饰技工(抹灰工程除外)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109
渠县
87.15
87.78
82.10
6.50
6.30
6.10
81
93
110
78
121
136
109
6
资阳市
82.40
83.12
84.98
5.15
5.20
5.38
80
90
106
80
120
13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9.07.20
•【文号】建质[2009]124号
•【施行日期】2009.07.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
施》(2009年版)的通知
(建质[2009]12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证和提高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我部组织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对《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年版)作了第一次修编。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包括《规划·建筑·景观》、《结构》、《给水排水》、《暖气空调·动力》、《电气》、《建筑产品选用技术》和《防空地下室》分册,经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海南电网销[2010]636号关于印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0

海南电网销[2010]636号关于印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0
(联系人:陈少忠,电话:65317373)
二○一○年七月六日
海南电网公司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试行)
二○一○年七月
8.附图25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试行)
1.总则
1.1为积极稳妥推进住宅小区抄表收费到户工作,理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关系,规范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根据海南的供电特点及气候条件,配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表1 住宅小区住宅用电负荷估算表
居民用户类型
用电负荷
供电电源
进户线截面(mm2)
户建筑面积S≤90㎡及以下
4~6kW
单相
6(铜芯)
户建筑面积90㎡<S≤120㎡
6~8kW
单相
10(铜芯)
户建筑面积120㎡<S≤150㎡
8~12kW
单相
10(铜芯)
户建筑面积150㎡<S≤180㎡
12~16kW
三相
4×10(铜芯)
f)0.4kV电缆分接宜采用低压分接箱,低压分接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且设在电源侧。
g)配电站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电容容量按变压器容量的20%-30%配置,必要时应配置谐波限制装置。
h)低压系统的接地型式宜采用TN-S系统,即采用三相五线制,安全接地保护宜单独接入每幢的地网,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
DL/T 698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
JGJ/T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2008年试行版)
《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技术标准》(2009年修订版)
DB45/T 562-2008《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广西标准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农民新居工程有关电价执行的复函-成价函[2005]110号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农民新居工程有关电价执行的复函-成价函[2005]110号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农民新居工程有关电价执行的复函
正文:
----------------------------------------------------------------------------------------------------------------------------------------------------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农民新居工程有关电价执行的复函
(成价函〔2005〕110号)
成都电业局:
你局《关于“农民新居工程”有关电价执行的请示》(成电业农电〔2005〕49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农民新居工程”的电价执行范围不宜以地域划分,应以实际安装的户表性质执行。

二、对城市“一户一表”改造和农村“一户一表”管理由电力部门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于今年底省物价局要进行电价改革,拟将居民用电价格实行梯形电价,以实际用电量等次计算电费,分时计度的优惠价将不复存在,望电力部门多做这方面的宣传解释工作,以得到乔迁新居工程的广大农民的理解和支持。

二○○五年九月七日
——结束——。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更新日期2009-07-10 12:25:07.06 浏览次数2999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 关闭]辽价发[2009]3号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了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

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

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 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

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以及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以及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以及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成发改价格[2012]971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以及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通知(成发改价格〔2012〕971号)各有关县(市)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成都电业局:为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理顺电价关系,发挥价格机制对用电需求的调节作用,引导居民合理消费电能,并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原则,按照国家和全省的统一部署,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346号)规定及要求,结合现行供电体制和在我市的省电力公司控股公司(简称“省控股公司”,下同)供区的实际情况,我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对在我市的省控股公司分别进行了电价成本监审,并召开了制定城乡居民用电阶梯电价的听证会。

在充分听取听证会参加人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在我市的省控股公司供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同时形成了城乡居民合表用户电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市的省控股公司供区的城乡居民“一户一表”用户全面实行阶梯电价,并实行新的居民合表用户电价。

由于四川电网居民趸售电价将从2012年9月1日上调,购电成本有所增加,根据成本监审和测算,对在我市的省控股公司居民生活电价作适当统筹调整,并形成新的阶梯电价和合表用户电价。

(一)我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郫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等7个省控股公司的供区内,已完成了户表改造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其生活用电一律实行阶梯式电价;此外的其他城乡居民用户和享受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用户,则执行新的合表用户电价。

小区户表工程施工方案节选

小区户表工程施工方案节选

XXXXXX项目高低压供配电工程户表工程(分部工程)施工方案四川XXX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月日目录一、工程概况 (3)1.1工程名称 (3)1.2工程概况 (3)1.3工程规模 (3)二、施工部署及工期安排 (3)三、施工技术方法及质量控制 (3)3.1电能计量箱安装的技术要点 (3)3.1.1电能计量箱材料 (3)3.1.2计量箱安装流程 (4)3.1.3计量箱的安装 (4)3.1.4安装时的成品保护 (4)3.1.5计量箱安装的其他要求 (4)3.2计量表安装技术要点 (5)3.2.1计量表选型 (5)3.2.2计量表的安装 (5)3.2.3计量表的接线 (5)3.3表箱的接地 (6)3.4表箱安装的质量控制 (7)3.4.1主控项目 (7)3.4.2一般项目 (7)3.4.3质量验收记录 (7)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工程名称:XXXXXX项目高低压供配电工程户表工程(分部工程)1.2工程概况万华麓湖生态城项目高低压供配电工程位于XXXXXX大道旁,自然环境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16.7℃,年平均日照时数1071小时,年平均降雨量945.6毫米。

本施工方案涉及含户表分部工程的XX、XX、XX,方案内容包括户表及表箱的安装要求等。

1.3工程规模XX组团实施一户一表安装000户,其中单相表000户,三相表000户。

XX组团实施一户一表安装000户,其中单相表000户,三相表00户。

XX组团实施一户一表安装000户,其中三相表000户。

二、施工部署及工期安排我司将结合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整体施工部署及进度计划安排,做出科学合理的施工部署及工期安排。

我司将根据“科学严谨、组织周密、强化流程”的原则合理安排人员、材料、设备等,使各种资源发挥最大效益;根据项目总进度计划进行施工阶段的流程管理,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三、施工技术方法及质量控制3.1电能计量箱安装的技术要点3.1.1电能计量箱材料⑴电能计量箱外壳采用2MM厚冷轧钢板加工制作,按严格的酸洗磷化工艺处理后再进行静电粉茉喷塑或烤漆防腐,柜体颜色采用浅灰色。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川建发[2009]61号[1]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川建发[2009]61号[1]

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川建发[2009]6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为确定合理标价提供依据,防止哄抬或恶意压低标价,促进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现将制定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下载:《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招标造价处理办法抄送: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省级有关部门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11月16日印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范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行为,确保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和《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以下简称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复查和处理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招标控制价投诉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承担并实施。

国家和省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市(州)、县(市、区)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第四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执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9]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9]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9〕5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公开性,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按照本规定公开。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并具体负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其他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

第四条(规划制定公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在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其他草案和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公告期满后,方可将城乡规划报送审批。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五条(内容要求)城乡规划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图纸、文本和说明,并同时明确下列事项:(一)公开的起止时间、相关说明以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期限;(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生效时间;(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关于一户一表的规定

关于一户一表的规定

关于一户一表的文章(附相关政府文件和一户一表计算方法)政府要求对今年以前立项并开展建设的住宅项目进行整改,以实现业主用电“一户一表”。

目前,开发商及业主就整改是否为强制要求及整改费用由谁承担存在争议用电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四川省成都市政府今年全面推行的电表“一户一表”惠民工程受到了广大市民的支持和好评。

然而近期,记者陆续接到成都市部分楼盘业主反映称,因开发商并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一户一表”整改,他们因此拒绝收房。

开发商该不该进行“一户一表”整改?整改费用由谁出?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业主反映小区电表未实现“一户一表”富丽锦城小区是四川蓝光和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公司)在成都市开发的一个住宅项目,目前正在交房。

近日,该小区4栋业主梁先生及另外一名业主通过致电及在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上留言的方式向记者反映称,由于该小区并未达到政府规定的电表“一户一表”的要求,他和许多业主拒绝收房。

蓝光公司在成都市开发的富丽东方、富丽花城、凯丽美域等小区的业主近日也向记者反映了同样的问题。

业主们要求维权的依据是《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成都电业局关于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建设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即成办发〔2007〕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

该文件于去年10月31日下发、今年1月1日实施,其中第3条第7款规定:“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建设工作并将于2008年1月1日后交付使用的住宅,由于未严格履行上述建设要求,应进行必要的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实现一户一表贸易结算。

”记者调查发现,上述住宅项目都是今年1月1日前立项并开工建设的。

9月3日,蓝光公司营销中心副总经理杨斌向记者证实,因“一户一表”问题而拒绝收房的业主的确不少,不过小区已通过成都市电业局验收,说明这些项目已达到交房条件。

记者事后从成都市电业局得到证实,对上述今年1月1日已立项并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该局并未按照96号文第3条第7款的规定进行验收。

成经〔2009〕309号成都市重要电力用户电源配置原则》的通知

成经〔2009〕309号成都市重要电力用户电源配置原则》的通知

成都市经济委员会文件成经〔2009〕309号成都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重要电力用户电源配置原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经贸局(计经局)、能源办、各供电局、各有关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家电监委《印发〈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电监安全〔2008〕43号)等有关加强电力用户电源配置管理、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规定,为确保我市重要用户、高危用户用电安全和电力设施安全,特制定《成都市重要电力用户电源配置原则》,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成都市重要电力用户电源配置原则(试行)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成都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8月12日印(共印52份)附件:成都市重要电力用户电源配置原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家电监委《印发〈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电监安全〔2008〕43号)等有关加强电力用户电源配置管理、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重要电力用户电源配置原则》。

一、用电负荷分级和重要用户定义及其分类(一)一级负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2、中断供电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3、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火灾者;4、中断供电将造成经济上重大损失者,如重大设备损坏、产品报废,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长时间恢复等,如冶炼、煤矿、非煤矿山、大型化工、制药等行业;5、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政治、经济影响,造成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者;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的重要电力负荷;重要的党政机关工作场所和科研重点工程用电;6、中断供电将在军事上造成重大影响者,如重要的国防、军事机关工作场所和军事设施等;7、中断供电将造成民用高层建筑内大量人群疏散、火灾抢险等困难,危及人身安全者。

《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技术标准(2009修订版)》

《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技术标准(2009修订版)》

《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技术标准(2009修订版)》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技术标准(2009年修订版)成都电业局印发的《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技术标准(试行)》(成电业营销[2008]60号)试行以来,对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电力户表建设工作,让电力户表真正惠及民生,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组织成都电业局、四川省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共同对《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技术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成都监管办公室对修订工作给予了指导,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及部分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参加了讨论。

本次修订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供配电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安装施工。

本修订标准共分六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4、设备选型;5、施工与验收;6、运行与维护;7、附则。

2009年修订版的提出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2009年修订版的组织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2009年修订版的起草单位:成都电业局。

2009年修订版由成都电业局负责解释。

在今后的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成都电业局反映,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1 总则2 名词术语3 供配电设计3.1 负荷性质确定3.2 设计要求3.3 用电容量配置3.4 供电方式3.5 配套设施3.6 配电装置接地3.7 防雷及接地3.8 电能计量4 设备选型4.1 高压设备4.2 低压设备4.3 计量表箱4.4 电能计量表计4.5 照明分户箱4.6 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5 施工与验收5.1 施工5.2 验收6 运行与维护7 附则参考文献1 总则1.0.1 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为提升成都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水平,创建最佳人居环境城市,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结合我市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依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及本地区特点,制定本技术标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川发改政策〔2009〕1049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川发改政策〔2009〕1049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川发改政策…2009‟104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的通知省级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发改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为正确理解、适用和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针对执行•省进一步要求‣中反映出来的一些常见问题,我们通过网络征求了监督部门和招投标市场主体的意见,制定了•†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一、对•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8年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2.1、3.3.1(3)、3.3.2、9.1的“编列内容”作如下修改:二、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8年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1、3.7.3(3)、3.7.4、10.1的“编列内容”作如下修改:三、关于“报价唯一”相关问题的解释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之“(一)投标函”中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元(人民币)。

大写不按规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形式评审。

投标总报价大写应按照亿、万、仟、佰、拾、元的格式书写。

如123456789元,大写为壹亿贰仟叁佰肆拾伍万陆仟柒佰捌拾玖元,又如2103056089元,大写为贰拾壹亿叁佰零伍万陆仟零佰捌拾玖元(贰拾壹亿零叁佰零伍万陆仟零捌拾玖元整),再如30509100元,大写为叁仟零伍拾万玖仟壹佰零拾零元(叁仟零伍拾万玖仟壹佰元整)。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8月21日印。

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建设标准及实施意见

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建设标准及实施意见

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建设标准及实施意见摘要:一、引言二、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建设标准1.项目背景2.建设目标3.标准内容三、实施意见1.组织架构2.实施流程3.政策支持与保障四、项目效益与影响1.经济效益2.社会效益3.环境效益五、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成都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新建住宅小区日益增多,居民用电需求不断增长。

为确保居民用电的稳定和安全,提高供电服务质量,成都市开始实施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建设。

本文将详细介绍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建设标准及实施意见。

二、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建设标准1.项目背景近年来,成都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户表工程逐渐暴露出设计不合理、施工不规范、设备选型不当等问题,影响了居民用电的稳定和安全。

为解决这些问题,成都市决定开展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建设。

2.建设目标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旨在提高居民用电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提升供电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3.标准内容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计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设备选型:选用具有国家认证的优质设备,提高设备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3)施工标准:遵循国家施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4)验收标准:项目竣工后,须经专业机构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三、实施意见1.组织架构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实施由市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协同推进。

成立专项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程建设。

2.实施流程(1)立项:根据全市新建住宅小区分布,制定电力户表工程实施计划。

(2)设计: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

(3)招标: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设备采购和施工招标。

(4)施工:中标单位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5)验收:项目竣工后,组织专业机构进行验收。

3.政策支持与保障(1)财政支持: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建设。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524号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524号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52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委对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决定废止的30件规范性文件已于2009年6月19日以成建委发[2009]399号文公布,现将确认继续有效的138件文件目录公布。

各区(市)县建设局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我委自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本次清理“继续有效”目录的,自2010年4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单位文件名称文(字)号规范对象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广应用冷轧带肋钢筋等新型高效冷轧钢筋的通知成建委发[2000]28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相关单位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落后产品的通知成建委发[2000]419号各有关单位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建委发[2000]506号各区(市)县建委,市级有关部门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颁发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0]548号各区(市)县建委(局),系统各局(办),各有关单位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在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几种落后墙体材料的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0]64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墙改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及管理部门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和申报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1]50号市城建系统各局(办)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建委发[2001]131号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建委(局)、各质量监督机构、在蓉市政行业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协调办公室关于印发拆迁安置房建设标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2]116号各有关部门、有关建设单位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成都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实施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2]19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墙改办,各有关设计单位,审查机构1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指导和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2]31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1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2]389号各区建设局,各项目业主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2]81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市级有关部门1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15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含高新区)、设计单位、审查机构及有关单位1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198号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各入驻单位1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施工工地土石方及建筑渣土挖运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357号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建设局及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在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1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畅通工程和水环境治理绿化配套建设的意见成建委发〔2003〕420号畅通工程各业主单位,水环境治理各业主单位1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51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在民用建筑中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74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1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3]79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2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65号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2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商品住宅建设中安装楼宇对讲电控防盗装置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196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建筑设计企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2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20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2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21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225号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统一受理行政审批事项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333号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39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墙改办2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47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2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56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580号有关区(市)县建设局、风景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到位确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660号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3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中心城区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实施“新居工程”的意见成建委发[2004]673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发展计划局,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3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成建委发[2004]78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3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有形建筑市场评标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81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发展规划局、监察局、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3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转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紧急通知》成建委发[2005]1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3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2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3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成都市园林管理局、成都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环保局、园林局、绿委办,都江堰市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3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14号各有关单位3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市政工程开工条件(安全文明施工部分)审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2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3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城建项目代理业主财务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32号各重大城建项目代理业主及有关单位4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成都市开展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图审查的补充通知成建委发[2005]15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4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居住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79号各有关单位4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8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墙改办(含高新区建设局)4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218号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区(市)县建设局4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28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4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扣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28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4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市政工程部分)》格式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28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及有关单位4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32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4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房地产项目管理手册备案制度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337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4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33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5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36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含高新区建设局)5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543号各有关单位5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544号各有关单位5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 5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55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5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59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5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62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单位5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63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5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63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5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661号各设计院(公司)、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有关单位5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委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备案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68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市级有关单位6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委关于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实施压证施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71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施工企业、监理企业6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75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6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37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招标代理、监理及有关单位6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3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6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4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石化基地管委会、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6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5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在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6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1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墙改办各有关单位6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市场和质量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8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石化基地建设管委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6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17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6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18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工程建设有关单位7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19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进一步加强全省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25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7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新建房屋建筑工程面积指标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25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7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外立面装饰设计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257号各相关单位7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27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7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市场和质量管理的补充通知成建委发[2006]28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7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保温隔热系统工程质量施工监督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283号各有关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30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7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30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7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41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8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44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8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44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8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48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8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573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8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69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8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的实施意见成建委发[2006]70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8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居工程”小区竣工移交的实施意见成建委发[2006]706号“新居工程”建设投资公司、“新居工程”小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8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轻型钢结构装配式活动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2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8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贯彻实施意见各区(市)县建设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8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9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含高新区建设局)9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镇消防安全管理的意见成建委发[2007]105号各区(市)县小城办、各历史文化名镇9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交易分中心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127号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9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137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9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187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建管、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9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举报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局9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居工程”实施物业管理的工作意见(试行)成建委发[2007]258号中心城区“新居工程”各实施主体9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28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9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准化图例》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28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9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意见》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29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规划局、文化局9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307号各施工图审查机构10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预拌砂浆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各相关单位10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将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36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工程建设有关单位10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新型社区建筑技术管理确保社区建设质量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39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10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统筹推进中心城区新型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建委发[2007]39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发展计划局,农发局,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10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郊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经营房屋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建委发[2007]393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发展计划局,农发局,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105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41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都江堰市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106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107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511号五城区及高新区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等相关部门及各政府投资公司、项目管理公司108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水务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绿色通道”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547号五城区(含高新区)计划、国土、建设、规划、水务、城管等相关部门及政府投资公司、项目管理公司109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交通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统筹管理的意见成建委发[2007]563号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11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614号各相关勘察设计单位111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批集中办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615号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112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成都电业局关于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建设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成都电业局关于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建设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成都电业局关于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建设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成办发[2007]9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成都电业局关于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建设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7〕9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建委、成都电业局关于《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建设标准及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建设标准及实施意见(市建委、成都电业局)为提升成都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水平,创建最佳人居环境城市,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新建住宅项目电力户表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一户一表贸易结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其他区(市)县参照执行。

对新建住宅电力居民用户由成都电业局实行抄表、收费到户,实现一户一表贸易结算。

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的实施,所建成的供配电设施产权为业主共有。

二、建设标准(一)技术标准。

由成都电业局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参加制订统一的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技术标准,包括住宅容量配置、小区内配电网结构、设备选型等。

其中,各类住宅的供电基本容量按下表配置:住宅建筑面积供电基本容量90m2以下6kW/户90-144m28kW/户144m2以上10kW/户别墅按实际需求配置(二)主要设备材料。

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所需主要设备及材料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成都电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材料目录,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目录范围内自主选择使用。

户表工程应使用经强制检定合格的电能计量表作为贸易结算依据。

高层住宅小区电气设计统一标准

高层住宅小区电气设计统一标准

四川国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高层住宅小区电气设计统一技术措施(2009年版)一.一般规定1、本技术措施适用于高层住宅小区的电气设计。

住宅电气设计除参照本统一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

2、高层住宅电气设计包括:变配电系统、电气设备、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管理与监控系统、家庭控制器、线路敷设、防雷及安全接地等。

3、住宅电气设计应满足住户以下要求:(1)生活用电。

(2)家用电器(空调、电冰箱、电视机、音响、录象机、电饭煲、微波炉…等)手动、自控、遥控、远程控制。

(3)照明质量。

(4)火灾自动报警。

(5)安全防范(访客对讲、入侵报警、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生理意外紧急求助报警等)。

(6)通信设施(电话、传真、有线电视、卫星电视等)。

(7)信息设施(计算机网络接口等)。

(8)管理(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数据自动抄送及远传等)。

(9)布线(电源线、电话线、电视线、数据线、控制线等)。

(10)防雷接地。

二.高层住宅小区变配电系统1、原则上采用集中式地下变电的形式供电,对于夹杂有无地下室的多层住宅时,可在多层住宅部分来用箱式变电站供电。

2、对于10万米2以上的大型住宅小区,原则上每50000m2~80000m2设量一个变电所,每个变电所设2台(容量太大的可为4台)变压器,每12000kvA左右变压器装配设一路10kv进线(小于12000kvA为一路电源进线,此条应事先与供电部门搓商),设一个10kv配电房。

3、变电所内变压器采用干式变压器,变压器容量控制在630kvA~1250kvA之间。

4、全小区变压器总容量小于1000kvA×4时,宜采用环网式高压配电系统,进线为断路器保护,出线为负荷开关加熔断器保护,采用交流220V操作电源。

5、全小区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kvA×4时,10kv系统宜采用中置式高压开关柜或全带真空断路器的环网柜组成,操作电源宜采用直流系统,直流电源可采用集中式直流屏,也可为分布式直流箱(即每台高压柜配一个直流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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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技术标(2009年修订版)准前言成都电业局印发的《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技术标准(试行)》(成电业营销[2008]60号)试行以来,对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电力户表建设工作,让电力户表真正惠及民生,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组织成都电业局、四川省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共同对《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技术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成都监管办公室对修订工作给予了指导,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及部分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参加了讨论。

本次修订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供配电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安装施工。

本修订标准共分六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4、设备选型;5、施工与验收;6、运行与维护;7、附则。

2009年修订版的提出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2009年修订版的组织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2009年修订版的起草单位:成都电业局。

2009年修订版由成都电业局负责解释。

在今后的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成都电业局反映,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目次1 总则2 名词术语3 供配电设计3.1 负荷性质确定3.2 设计要求3.3 用电容量配置3.4 供电方式3.5 配套设施3.6 配电装置接地3.7 防雷及接地3.8 电能计量 4 设备选型4.1 高压设备4.2 低压设备4.3 计量表箱4.4 电能计量表计4.5 照明分户箱4.6 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 5 施工与验收5.1 施工5.2 验收6 运行与维护7 附则参考文献1 总则1.0.1 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为提升成都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水平,创建最佳人居环境城市,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结合我市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依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及本地区特点,制定本技术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新建多层、高层及其他居民住宅的配电设施配置。

1.0.3 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详规设计同步。

1.0.4 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1.0.5 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鼓励使用国家推广的新技术、新材料。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 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 本标准未提及部分按照四川省电力公司编制的“地级城市中心城区中低压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10kV 及以下客户供用电工程典型设计方案”和国家相关部分的规范执行。

2 名词术语1、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本标准中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指2008年1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的项目,建成后由供电企业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的新建居民住宅,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2、公共服务设施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3、高层建筑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属一类高层建筑。

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以及除一类高层建筑以外的商住楼属二类高层建筑。

4、高级住宅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5、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6、双电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两个电源之间无联系;二、两个电源之间有联系,但符合下列各要求:1、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电源的任何部分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2、对于中断供电的一级负荷,应能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包括断路器,下同)失灵时,仍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

并且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致两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在有人值班的处所完成各种必要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的供电。

7、双回路两回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另一回线路应能满足全部重要负荷的供电需要。

8、变电所指10kV 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

9、配电所指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俗称开闭所。

10、环网柜指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称为环网供电柜,简称环网柜。

11、电缆分支箱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12、配电变压器指将10kV 及以下电压等级变压成为0.4k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13、预装式变电站指把配变、高压设备、低压设备装在一个箱体内的组合配电设备,简称箱变。

含环网供电单元的称组合式箱变。

14、用户分界开关指安装在10kV配电线路的产权分界点处,通过用户分界开关控制器实现自动切除单相接地故障和自动隔离相间短路故障的控制开关。

用户分界开关控制器是指用于控制用户分界开关的自动装置,具有遥测、遥信、遥控和短信告知等功能。

15、集中表箱指集中安装电力户表、抄表控制设施和电气保护控制设备的电能计量箱,应具有防漏电、防腐蚀、防火和防盗等功能。

16、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3 供配电设计3.1 负荷性质确定3.1.1 根据新建住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3.1.2 一级负荷有:1、一类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2、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3、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3.1.3 二级负荷有:1、二类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2、Ⅱ、Ⅲ类汽车库;3、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4、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3.1.4 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居民生活用电部分属于三级负荷。

3.2 设计要求3.2.1 开发项目内居民照明用电应与其它用电分离。

3.2.2 其它性质的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下或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kVA及以下者,可采用380/220V供电;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kVA及以上者,宜采用10kV供电。

3.2.3 在项目红线内的住宅电力户表工程都应采用电缆进出线,在10kV电源接入点原则上设置环网柜,作为电气节点,实现分段停电和转供负荷,在低压负荷中心处应设置低压分支箱。

所选用电气设备均应考虑间隔裕度及容量裕度,以满足负荷发展。

相互转供负荷的线路应合理配置装载容量。

3.2.4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变压器应遵循小容量、多布点、靠近负荷中心的原则进行配置。

3.3 用电容量配置3.3.1 负荷计算方法:可采用单位指标法或需要系数法确定。

3.3.2 负荷计算的主要内容:设备容量、计算容量、计算电流。

1、设备容量:也称安装容量,是用户安装的所有用电设备的额定容量或额定功率(设备铭牌数据)之和。

2、计算容量:也称计算负荷、需要负荷,通常采用30min的最大平均负荷,标志用户的最大用电功率。

3、计算电流:是计算容量在额定电压下的电流,使选择配电变压器、导体、电器、计算电压偏差、功率损耗的依据,也可作为电能消耗量及无功功率补偿的计算依据。

3.3.3 单位指标法1、在方案设计阶段,为确定供电方案和选择变压器的容量及台数,通常采用单位指标法。

2、住宅用电指标可根据户型不同建筑面积估算。

具体测算标准如下:3、当住宅户数不确定时取15~50W/m2估算。

具体测算标准如下:3.3.4 需要系数法1、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应采用需要系数法确定变压器容量及台数以及其他高低压供配电设施。

2、住宅单元应采用单相供电,有三相用电设备的住户,三相电源只供设备用电。

3、多户住宅用电负荷需要系数按以下标准确定:3.3.5 新建住宅用配变的容量宜采用315~500kVA,油变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干变单台容量不宜超过1250kVA。

3.4 供电方式3.4.1 电源要求1、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

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3、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可视电源线路裕度及负荷容量合理增加供电回路。

4、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户应设置自备电源:1)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2)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3.4.2 高压供电1、新建住宅生活用电宜采用环网柜和箱变方式,可采用配电所(环网柜)和变电所方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环网供电。

2、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可采用变电所方式供电。

3、配电所、环网柜每路出线所带配变不应超过4台,且总容量不宜超过2000kVA。

3.4.3 低压供电1、0.4kV电缆分接可采用低压分支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2、变电所须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箱变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

3、新建住宅单元供电方式为:单相采用单相三线供电,三相采用三相五线供电,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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