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技术标准(2009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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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技术标
(2009年修订版)
准
前言
成都电业局印发的《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技术标准(试行)》(成电业营销[2008]60号)试行以来,对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电力户表建设工作,让电力户表真正惠及民生,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组织成都电业局、四川省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共同对《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技术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成都监管办公室对修订工作给予了指导,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及部分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参加了讨论。
本次修订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供配电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安装施工。
本修订标准共分六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
4、设备选型;
5、施工与验收;
6、运行与维护;
7、附则。
2009年修订版的提出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2009年修订版的组织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2009年修订版的起草单位:成都电业局。
2009年修订版由成都电业局负责解释。在今后的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成都电业局反映,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目次
1 总则
2 名词术语
3 供配电设计
3.1 负荷性质确定
3.2 设计要求
3.3 用电容量配置
3.4 供电方式
3.5 配套设施
3.6 配电装置接地
3.7 防雷及接地
3.8 电能计量 4 设备选型
4.1 高压设备
4.2 低压设备
4.3 计量表箱
4.4 电能计量表计
4.5 照明分户箱
4.6 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 5 施工与验收
5.1 施工
5.2 验收
6 运行与维护
7 附则
参考文献
1 总则
1.0.1 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为提升成都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水平,创建最佳人居环境城市,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结合我市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依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及本地区特点,制定本技术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新建多层、高层及其他居民住宅的配电设施配置。
1.0.3 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详规设计同步。
1.0.4 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1.0.5 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鼓励使用国家推广的新技术、新材料。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 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 本标准未提及部分按照四川省电力公司编制的“地级城市中心城区中低压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10kV 及以下客户供用电工程典型设计方案”和国家相关部分的规范执行。
2 名词术语
1、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
本标准中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指2008年1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的项目,建成后由供电企业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的新建居民住宅,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2、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3、高层建筑
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属一类高层建筑。
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以及除一类高层建筑以外的商住楼属二类高层建筑。4、高级住宅
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5、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6、双电源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两个电源之间无联系;
二、两个电源之间有联系,但符合下列各要求:
1、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电源的任何部分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
2、对于中断供电的一级负荷,应能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包括断路器,下同)失灵时,仍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并且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致两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在有人值班的处所完成各种必要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的供电。
7、双回路
两回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另一回线路应能满足全部重要负荷的供电需要。
8、变电所
指10kV 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
9、配电所
指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俗称开闭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