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取费指导价格暂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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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16日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以下简称制定价格),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河南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定价目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机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方法中费用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方法中费用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方法》中费用的通知
附件1
河南省建设工程现场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
注:1.建筑工程适用于总包工程,包含房屋建筑中的土建工程及其配套的安装、装饰等工程。

2.装饰工程、安装工程适用于单独发包工程。

附件2
资料编号:___________ 安全文明设施、费用投入表
工程名称:___________ 工程特征:___________
填报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3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核定表
测算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和规范工程施工价款结算工作,提高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工作的重要意义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内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施工过程结算是工程施工价款结算方式的改革,是有效解决施工企业“结算难”,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重要举措,对实现建筑业高质量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有关规定(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本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二)结算周期。

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等内容。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应超过60日,其中人工费用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豫建质安〔2022〕189号•【施行日期】2022.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豫建质安〔2022〕189号合同编号:河南省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示范文本)项目名称:委托单位:鉴定单位: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使用说明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委托单位与鉴定单位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时使用。

2. 本合同文本中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3. 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选择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

4. 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河南省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甲方(委托方):乙方(鉴定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鉴定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情况1.项目名称:2.项目地址:3.结构类型:4.建筑面积:5.其它:第二条委托内容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如下工作:对建筑物进行□安全性鉴定□抗震鉴定□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主要工作内容如下(包含但不限于):1. 详细调查与检测场地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其他2. 房屋安全性鉴定□房屋结构承载力验算□房屋安全性鉴定评级□构件层次□子系统层次□鉴定系统层次3. 房屋抗震鉴定□场地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能力验算主体结构抗震措施鉴定本鉴定项目的具体范围和内容见附件一。

豫安监管〔2012〕7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安监管〔2012〕7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安监管〔2012〕7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有关单位:为规范河南省安全评价收费行为,提高安全评价工作质量,促进安全评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doc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河南省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1.概述1.1为规范河南省安全评价收费行为,提高安全评价工作质量,促进安全评价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委托方和安全评级机构的合法权益,编制《河南省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1.2本意见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安全评价机构受企业委托进行各类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

2.收费原则2.1本意见收费指导标准为河南省安全评价机构行业自律价,各安全评价机构与委托方原则上要依据本意见协商确定安全评价咨询服务费用数额。

2.2本意见所列评价费用不包括检测、检验等费用。

3.收费指导标准3.1评价咨询费用计算公式3.1.1安全评价费用收费=收费基数×评价类型调整系数×行业调整系数(注:3.6可再乘开采方式调整系数;3.7直接套用,不使用此公式)收费基数根据项目总投资额在对应区间用插入法计算,即: 收费基数=最低收费基数+(项目总投资额-最低投资额)×最低投资额)(最高投资额最低收费基数)(最高收费基数--3.1.2评价类型调整系数3.1.3行业调整系数3.2安全评价费用指导标准资额;在安全验收评价、现状评价时为项目实际总投资额。

3.3加油加气站安全评价费用指导标准3.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费用指导标准说明:1、Ⅰ类指拥有储存气体10000m3以上或液体1000 m3以上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 m2的大型仓库;Ⅱ类指拥有储存气体1000-10000 m3或液体100-1000 m3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9000 m2之间的中型仓库;Ⅲ类指拥有储存气体1000 m3以下或液体100 m3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 m2的小型仓库;从事无仓储经营、批发和零售业务但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

219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

219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2004-6-16 12:39:56 阅读次数:340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进一步增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理意识,提高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加大建筑市场执法力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努力提高工程安全监理水平,防范生重特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凡2004年2月1日以后新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包含安全监理内容。

2004年2月1日之前签订监理合同的在建工程,尚未包含安全监理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和工程监理单位办理补签手续。

三、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要求,建立健全现场监理机构,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作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认真开展工程监理工作,监理工程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

四、工程监理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施工现场具体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

安全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工作。

安全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监理业务教育培训,方可上岗。

五、工程监理单位编制的项目监理规划应包含安全监理方案,并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

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应包含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

对于高危作业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安全施工风险大的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六、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各省辖市及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42号令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朝着更加科学和规范的方向发展,对于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完善价格决策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开展宣传,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推动成本监审工作深入开展。

二、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

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各级成本调查机构承担。

暂未单独设立成本调查机构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对相关经营者成本进行监审。

四、河南省成本监审目录,仍按《关于印发〈河南省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911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的通知-豫建设标〔2018〕75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的通知-豫建设标〔2018〕75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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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
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8〕7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规划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由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河南新恒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主编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已经通过评审,现批准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41/T208-2018,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我省施行。

此标准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技术解释由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河南新恒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编写单位和编写人员
2018年11月30日
——结束——。

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文件汇总

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文件汇总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郑建文〔2007〕8号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郑东新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古建园林工程、拆除工程应严格执行《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购置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三、郑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算、核定工作。

县(市)、上街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算工作,测算后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

未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核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建设工程不得计取现场考评费。

四、安全管理机构应对发包单位支付及承包单位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发包单位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安全管理机构,未提交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六、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图(概)预算和投标报价时应按规定单独列项并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在施工合同书中单独列项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额以及费用的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

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的通知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5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市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程序,现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文费),是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改善施工作业条件所必要的费用。

今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不再进行安全文明费现场考评与核定工作。

二、“安文费”是不可竞争费,发、承包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应按照标准计取,不得优惠。

三、“安文费"实行财务专户核算制度.承包人应按照2013清单计价规范及财企〔2012〕16号有关规定专户核算、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已招标或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约定.造价管理机构未受理申报的,不再对安文费测算确认,发承包双方按原标准执行;已受理申报的工程,仍按原规定办理.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2014年9月5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古建园林工程。

维修改造工程和拆除工程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文费”是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1442号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1442号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1442号)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决策行为,推进政府价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计委制定了《河南省定价目录》。

《河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定价目录┌──┬────┬───────────┬──────┬────────────────┐│编号│品名│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 1 │重要储│中央储备粮食、食用植物│国家发展改革│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备物资│油(料)、棉花的收购价│委会同有关部│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门│),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家储备原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省级储备粮食及省政府确│省计委会同有│承担省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省级储││││定的其它重要储备物资的│关部门│备物资。

省辖市储备物资的价格授权││││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 │专营商品│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国家发展改革│烟叶中准收购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批发价格,民爆器│委会同有关部│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门│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度││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食盐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食盐零售价格;两碱外工│省计委│省内食盐经营企业;省内两碱外工业││││业盐供应中准价和浮动幅││盐经营企业;省内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度;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3 │重要农│粮食定购价格和收购保护│省计委会同有│列入省定购和保护价范围的小麦│││产品│价格│关部门││││├───────────┼──────┼────────────────┤│││桑蚕茧收购基准价格及浮│省计委会同有│省内有经营资格的桑蚕茧收购企业收││││动幅度│关部门│购的桑蚕茧│├──┼────┼───────────┼──────┼────────────────┤│4 │重要农│部分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国家发展改革│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业生产│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委│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资料│││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进口化肥的结算价格│省计委│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省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口岸结算价格│││├───────────┼──────┼────────────────┤│││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价格│省计委会同有│省内农作物种子经销企业经营的种子│││││关部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二00五年八月九日)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为规范全省价格服务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试运行情况,现就全省价格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提供价格服务的机构须经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方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并根据其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

具体收费见附表。

其中,提供价格服务的机构在开展价格认证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工作时,应取得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时,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成本监审资质。

二、收费单位在开展价格服务时,应坚持自愿委托、双方协商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四、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要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本批复自2005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表河南省价格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计价│收费标准│备注│││单位│││├────────┼────┼─────────────────┼──────────┤│1、车物损失估价│次│1万元(含1万元)以下收取5% │具体收费标准以实际鉴││鉴定││1-3万元(含3万元)收取4% │定认证值为基数,采取││││3-10万元(含10万元)收取3% │差额定率累进计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8.18•【字号】豫发改收费[2005]1278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278号)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根据财政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29号令)的规定,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是指建设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经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按照国家有关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程和标准,对所申请鉴定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等相关活动时所收取的费用。

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后,可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安全鉴定费。

出具鉴定报告的时限应以房屋安全房鉴定机构向社会承诺的办法时限为准。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均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建设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在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没有申请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收取费用。

三、城市房屋鉴定收费标准(一)房屋安全鉴定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住宅类,砖木结构2.6元/M2、砖混结构3.9元/M2、钢筋混凝土结构5.2元/M2、非住宅类,砖木结构3.4元/M2、砖混结构5.1元/M2、钢筋混凝土结构6.8元/M2。

(二)遇有下列特殊情况,以上述收费标准为基数乘以调整系数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相关调整系数如下:1、高温有毒、污染超标的房屋不超过1.8;2、无房屋资料不超过1.5;3、加层、改造房屋不超过2.0;4、定期或成批量例行房屋安全鉴定,不超过0.4;5、委托方需加急制作鉴定报告的,不超过1.3;(三)房屋司法鉴定按豫发改收费([2005]232号)规定执行;四、房屋安全鉴定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现场勘察、测绘、拍照、鉴定、工资、管理等费用的开支。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24】1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24】1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4】11号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9
【摘要】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4页(P7-10)
【作者】无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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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9•【字号】豫发改投资〔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20〕54号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规范项目概算审定工作,我委制定了《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1月29日附件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级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省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项目,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等项目,以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参照本办法加强概算管理,严格控制概算。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小额零星工程及其他符合简化申报程序的,以及国家、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概算,是指在投资估算控制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依据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发布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综合定额、预算定额、各类费用定额或取费标准、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或参照市场价格行情,确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0.08•【字号】豫建设标〔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豫建设标〔2015〕5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河南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纪要中关于《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草案)》对试用主体、范围等界定不够明确的修改要求,依据近两年住建部、省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我省工程造价现状,我们重新起草了《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

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以文本和电子文档的方式于10月30日前反馈至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通知附件电子版可通过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进行下载。

联系人:王俊伟徐佩莹电话:0371-******** 0371-********邮箱:**************通信地址:郑州市金水路101号,邮编450014,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办公室王俊伟(收)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10月8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豫建设标〔2014〕29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豫建设标〔2014〕29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我省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依据仍执行《河;一、人工费;人工费可执行市场价、政府指导价、承发包人议价,由;人工费指导价和定额综合工日相配套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市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统称《2013计价规范》)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下统称《44号文》)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我省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依据仍执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及其配套的文件、解释,同时结合《2013计价规范》、《44号文》做以下相应调整:一、人工费人工费可执行市场价、政府指导价、承发包人议价,由发包人在招标公告时明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含全额和部分出资)、承发包双方有异议的应执行我省人工费指导价。

人工费指导价和定额综合工日相配套计算人工费。

人工费指导价作为计算人工费差价的依据,只计税金不计费用。

人工费指导价属于政府指导价,不应列入计价风险范围。

二、材料费《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的材料费取消检验试验费,材料检验试验费列入管理费中。

工程设备(构成或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凡合同约定由承包方采购的“工程设备”均列入税前造价。

建设部取费标准670文件(最新监理取费标准)

建设部取费标准670文件(最新监理取费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文件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JKLYJ-3*1*240和1*1*120 电缆是什么意思已解决- 4个回答JK:表示架空电缆L : 铝芯YJ: 交联聚乙烯绝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 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郑建文〔2010〕51号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郑建文〔2010〕51号

郑建文〔2010〕51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24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现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一、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开标之日7天前公布,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须将招标控制价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登记。

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登记时间。

在备查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备查登记表。

2、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包括:⑴招标控制价;⑵说明;⑶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⑷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⑺其它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⑻暂列金额明细表;⑼材料暂估单价表;⑽专业工程暂估价表;⑾材料单价表;⑿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⒀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3、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电子文档。

二、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时间公布的,投标人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逾期不再受理。

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编制,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与此同时,应将投诉内容告知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可通过复核,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澄清。

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于开标之日3天前将投诉问题的澄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招标控制价投诉之后,认为需要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的,投诉人应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取复核单位,复核单位应是具备我市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咨询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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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取费指导价格暂行标准的通知
豫建监协[2004]09号
各会员单位:
为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建设厅委托我协会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取费的调研工作,并提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取费标准的指导价格。

最近,我们组织各方面的监理专家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和费用测算,在借鉴外省市经验和我省调研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取费指导价格暂行标准,现将指导价格暂行标准印发给你们,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协会联系。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取费指导价格暂行标准
二OO四年十一月五日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取费指导价格暂行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04]61号)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建建[2004]113号)的有关精神,为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充分调研我省监理市场和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现提出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取费指导价格暂行标准。

一、必须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必要经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在我省已经全面展开,安全监理专业性强,投入大、责任大,要有必要的经费投入,才能有效地保证安全监理的顺利进行,才能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由于现行的监理取费标准不包含安全监理内容,为保证安全监理的顺利开展,按照服务内容取费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安全监理所需费用,监理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监理的必要投入。

二、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取费暂行标准
根据外省的经验和我省实际情况,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取费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般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取费按《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1992]价费字479号)的10%另行计取。

(二)安全生产风险大,安全监理难度高的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取费可由委托双方参照上述标准适当上浮,协商约定。

三、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各会员单位要自觉加强行业自律,抵制恶意压价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理工作力度,提高安全监理服务质量,对不重视安全监理工作,安全监理投入不足的单位,协会将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部门。

本指导价格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国家新监理取费规定颁布后,本指导价格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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