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最新)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不断提高干部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干部队伍建设和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1.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单位,包括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中心等。
2.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上级机关批准。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职责1.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2.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还应负责调研、研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总结经验、推广典型,以及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三章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编制1.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必须根据中央和地方的工作需要,结合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2.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应确定内容、对象、方法、时限和考核等要素,确保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1.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应进行有效组织,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2.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把培训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环节。
第四章干部教育培训方式第六条集中培训1.集中培训是指将干部集中到特定的场所进行教育培训,包括短期培训、学历教育培训和培训班等形式。
2.集中培训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干部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七条在职培训1.在职培训是指在工作岗位上进行的培训,包括定期组织的业务培训、轮岗培训、培训班等形式。
2.在职培训应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五章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第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1.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干部教育培训部门、综合办公室等。
2.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
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
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造就新时代责任担当、服务能力、业务素养突出的公仆队伍,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落实干部教育培训改革举措,实施"四位一体"的干
部教育培训,构建以国家政策、党的策略、法律法规、国防力量、社
会安全与稳定、科学发展与社会进步、政治生态处置、生态文明、经
济发展、政务公开、民生福祉、社会教育等为门类、以深化党的理论
学习新常态、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打造全新捍卫力量、增强行政管理
能力和服务意识、强化政治、智力、作风教育培训、开展实践实习训
练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第三条国家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性、规范化、制度化的干部
教育培训,巩固贯彻落实党中央政治路线、方针政策、规定制度,弘
扬“三严三实”核心价值观,增强干部的党性觉悟和行政能力,提高
干部的执行力和服务能力,不断完善教育培训多层次、全周期、全覆盖、立体化等改革创新体系,增强对干部教育培训的管理、监督、评
价激励机制。
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建立健全教育培
训管理制度,组织有效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增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
主动性、权威性和专业性,不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国家对重点领域和职能机关开展全面从严治党性原则教
育培训,强化干部党性法规和规程知识培训,重视开展专题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素养,强化行业文化和企业文化教育,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
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努力把教育培训发挥的价值充分体现出来。
第六条国家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测评。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21.11.26•【文号】中青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群团工作正文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青发〔2021〕7号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已经团中央书记处批准。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2021年11月26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21年11月3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11月26日共青团中央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培养造就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团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有关团内规章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团干部教育培训是团干部队伍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教育引导广大团干部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三条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治标准。
聚焦政治忠诚,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学理论、强信念,讲政治、严自律,促改革、抓落实,改作风、守规矩”的要求,增强政治意识、突出政治锻造、加强政治历练、严肃政治纪律,始终坚持“党旗所指就是团旗所向”。
七篇关于学习《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的心得体会
新《条例》更加鲜明地强调了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的重要性,在指导思想、根本原则、培训内容、培训方式、 课程教材、学习考核等各个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就从制度上切切实实保证了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始终是干 部教育培训的第一位的任务。因此,我们应把政治教育摆在“课程表”首位,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题主线,把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思想武装的重中之重,引领党员干部以“滴水之功”读原著 、学原文、悟原理,持之以恒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乘着党的创新理论这艘“思想巨轮”远航。要坚持把政治训 练贯穿干部成长周期,结合主题教育要求,开展递进式、精准化政治教育,突出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教育,强化政 治忠诚教育,在忠诚教育上持久发力、久久为功,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提高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 治执行力。
七篇关于学习《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
)》的心得体会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心得体会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既是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 基本遵循。作为一名基层干部,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要聚焦党性教育,原原本本、原汁原味读原著、学原文、悟 原理,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握思想之舵。
间和累计学时进行刚性约束,建立健全跟班管理制度,将干部培训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选拔任 用的重要依据,比如,对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度不得提任或晋升。同时 ,要抓好跟踪管理,促进培训结果增值转化,形成“需求调研-实施培训-跟踪反馈-巩固提升”的闭环管理,比如,培 训结束后开展“讲学述学”和“优学优干”等活动,发挥优秀学员的引领带动作用,实现“一人培训、大家受益”。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全文)
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
为进一步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切实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共中央于2015年10月14日印发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对2006年中央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修订,体现了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培养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推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特点执行本条例。
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为进一步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化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推进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纲要。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在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2.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始终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党组)高度重视,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广大干部积极参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面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党的十七大作出继续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重大决策,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战略任务,这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各级党委(党组)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开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新局面。
3.改革创新是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的不竭动力,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保持生机活力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提出的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的要求,积极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
但是,干部教育培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党性教育比较薄弱,培训机构体系的开放度和竞争性不够、优质培训资源不足与资源相对过剩并存,干部学习内生动力不足、学用脱节、学风不正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方式,而且涉及干部教育培训体制机制。
各级党委(党组)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着力破除制约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全面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发展,努力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详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详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12-03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推动了政党建设的发展,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详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日前,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接受采访,就《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修订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最近,中央修订颁布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请您介绍一下有关背景和主要考虑。
答:2020年,中央颁布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经过近十年的贯彻实施,为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推动学习型政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实践证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提出的工作原则和主要规定是行之有效的,由试行到正式颁布的条件已经成熟。
同时还应看到,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必须与时俱进,加以修订完善。
一是党的xx大以来,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做好新形势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必须通过修订条例明确为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贯彻落实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各个方面。
二是近年来中央深入实施“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并且提出“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的要求,在实践中创造了不少新做法新经验,需要总结吸收、上升为制度规范。
三是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长期困扰我们的突出问题,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理想信念教育重视不够,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各方面优质培训资源整合不足等,需要从制度机制层面提出解决办法。
四是需要与《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衔接配套。
总体来看,新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贯彻了中央最新精神,吸收了改革创新成果,体现了问题导向,完善了干部教育培训体制机制,是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的最新制度成果,是做好新形势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根本遵循。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和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干部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加强党的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该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高度重视实现教育培训目标,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工作需要,分类施教、分层次培训,促进干部全面提高。
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该遵循科学、民主的原则,创新方式方法,积极推动教育教研和科技教育,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具有先进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单位应加强干部学习型组织建设,加强干部监督、考核、检查,促进干部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
第二章干部教育培训体系第六条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应该包括基础教育、初级教育、进修教育、高级教育以及其他类别的教育。
第七条干部基础教育应该是一种全面、系统的教育。
干部的基础教育应该包括政治、文化、法律等多方面的教育内容。
第八条干部初级教育应该是一种基础性和强化性相结合的教育。
干部的初级教育应该围绕岗位工作需要,注重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养。
第九条干部进修教育应该是一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需求而安排的教育。
干部的进修教育应该围绕岗位工作,注重学深悟透,学以致用。
第十条干部高级教育应该是一种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教育。
干部的高级教育应该注重提高干部的分析、判断、决策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其他类别的干部教育应该是根据需要而适当安排。
第三章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第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该遵循统一领导、分层负责、分类施教、综合服务的原则。
应该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实现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全程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领导干部应该根据岗位需求,制定个人的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方案,组织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坚持自主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注重学以致用,促进自己不断提高。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19•【文号】•【施行日期】2023.09.19•【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思想建设正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15年9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15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发布2023年8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2023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备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题主线,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以全面增强执政本领为重点,高质量教育培训干部,高水平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能力支撑。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政治统领,服务大局。
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开展教育培训,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育德为先,注重能力。
坚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突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和党性教育,加强能力培训,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分类分级,全面覆盖。
2023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交流发言稿共10篇
“培”字靶、练好“训”字功,射出干部教育培训“穿云箭”。
立好〃培〃字靶,把本领强起来。要聚焦中国式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把政治训练 与业务培训深度融合,把理论武装与实战实训有效结合,上好“思政第一课”,突出“实践第一性”,系好从政“第一
扣”,从理论的起点“马克思主义”去寻找源头活水,从精神的原点去理解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从新思想、新理 念、新形势中解读新任务,从一线、前端、前沿发现新“蓝海”,以实训出题、以实战解题、以实招破题、以实绩结 题,全面增强执政本领,让“鼓打到点上、笛吹到眼上”。
围绕〃如何验〃,建立“训用结合〃的培训机制。加强培训结果的使用,实行训用结合,这是我国干部培训教育 的优良传统和培训工作行之有效的经验,也是充分发挥培训作用、确保培训得以落实的关键措施。为此,要抓实“如 何验”这个导向,让参训学员“真学”慎懂"嗔运用组织部门要将参训干部学习相关数据收集、整理与分析,形成干部参 训知识储备状况,为组织部门调训与选拔任用干部提供有效参考。同时,要坚持把现实表现作为检验学习成效的重要 手段,聚焦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坚持干什么训什么、缺什么补什么,逐步探索建立用实践成果检验学习成效 的评价机制、成果运用机制,引导各级干部提升观察新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水平,最大限度发挥 培训作用,增强各级党员干部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群众、防范化解风险的本领。
政治统领纯〃党味〃,构筑”理论学堂〃强基固本。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干 部教育培训的首课、主课、必修课,专题设置“慢阅读、深体悟“教学环节,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原原本本、原汁原味 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学懂弄通习近平总书记各领域全方位的指示精神。注重用地方的生动实践诠释党的理论 伟力,开发一批本土教材和精品课程,通过“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增强理论学习的实效性、感染力,真正讲出深度 、学出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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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15年10月19日03:44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手机看新闻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培养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推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特点执行本条例。
第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
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干部岗位职责和健康成长需求,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
(二)以德为先,注重能力。
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分类分级,全员培训。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确保全覆盖。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围绕中心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坚持开放办学,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不断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六)依法治教,从严管理。
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法规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
全国干部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研究部署。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
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垂直管理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部门负责。
双重管理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经协商,也可以由协管方负责。
第十条 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二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
第十四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二)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 (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五)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 (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七)其他培训。
第十五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规划,统筹安排。
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第十六条 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当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
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八条 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第四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条 政治理论教育重点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培训,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国史、国情形势等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领。
对党员干部,必须加强党性教育,重点开展党章、党的宗旨、党规党纪、党的优良传统、党风廉政建设等教育培训,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
对党外干部,也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教育。
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教育重点加强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教育,开展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的培训,提高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增强干部国家安全意识和推进国家安全建设的本领。
第二十二条 业务知识培训应当根据干部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加强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帮助干部提高专业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科学人文素养教育应当按照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开展哲学、历史、科技、文学、艺术和军事、外交、民族、宗教、保密、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培训,帮助干部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
第五章 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第二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调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对重要岗位的干部可以实行点名调训。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
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二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中心组学习应当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集体学习研讨。
第二十七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度,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干部网络培训体系。
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鼓励干部在职自学,并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严格规范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价。
第三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引导和支持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创新。
第六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
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
加强社会主义学院建设。
第三十二条 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坚持功能定位,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升专业化办学水平,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本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交流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办学活力和实力。
充分发挥现场教学基地作用,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提升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对违反规定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以教学为中心,深化教学改革,完善培训内容,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优化学科结构,改进课程设计,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