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会计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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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税收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增值税是按照销售额和进项税额之差额征收的一种税收,适用于境内增值税纳税人从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转让不动产等应税行为中取得的销售额。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境内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第四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每月,纳税人应于次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开具的专用发票不能随便翻票,否则将受到处罚”的要求,正确开具、托管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章纳税主体和课税范围第六条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为境内增值税纳税人。

第七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清单及备查资料。

第八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为销售额与进项税额之差额。

第九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为购货额(含税)和应税劳务费(含税)之和。

第十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从国外或中国境外地区购买应税货物或接受应税服务,按照进口环节征税标准在我国境内申报纳税。

第三章税率和计税方法第十一条增值税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简易税率。

第十二条一般税率分为17%和11%两档。

第十三条简易税率适用于农业产品和农副产品,税率为13%。

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按照销售额与进项税额之差额计算纳税。

第十六条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纳税。

第四章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第十七条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享受以下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1.农林牧渔业纳税人购进农、林、牧、渔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2.残疾人就业单位销售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不征收增值税。

3.科学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4.城镇低保供养对象销售自产农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5.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销售自产文物和用于保护、研究文物的科研单位提供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资管增值税分析

资管增值税分析

摘要∙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分为两大标准:(1)产品类型是保本还是非保本,(2)若是非保本,则区分是证券投资基金还是非证券投资基金类资管产品。

如果是保本类型,则属于利息收入,按照利息收入征税;如果是非保本,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只对债券的利息收入征税,非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则不仅对利息收入征税还对买卖价差征税。

∙概括起来,征收的范围其实不多:公募基金的债券利息收入、非公募的保本产品的利息收入、非公募的非保本产品的非免税项目的利息收入和转让价差。

∙我们认为资管增值税对收益率影响不大。

税后回报率为原回报率基础上的九七折。

一方面征收率3%较低,另一方面考虑到对国债、地方债、同业业务等大量免税项目,所以实际上影响并不大。

1正文随着营改增的完成,金融领域的增值税全面铺开,但主要是针对金融服务行为,至于资产管理产品征税的细节一直未充分明确,财税部门也在逐步探索和完善相关制度。

因此,政策的发布以持续的补充通知的形式完成。

随着2016年36号文的框架性文件、140号文及2017年2号、56号和90号文等文件的发布,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免税范围、征收率和计算方式陆续确定,具备了可执行可操作的基础。

2018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前世今生到底如何?哪些机构的哪些行为需要缴纳增值手?怎样计算资管产品的增值税?会对投资回报率产生怎样的影响?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主要存在哪些税收项目?本文将主要回答上述问题。

一、资管产品增值税出台的历程?1、营业税时代,资管产品如何征税?在营业税时代,资管产品收益理论上应该缴纳5%营业税,但实际上是暂免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明确规定:1)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2)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按照会计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的情形-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按照会计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的情形-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按照会计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的情形-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对于常见的贷款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在增值税上目前都属于贷款服务,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通常是在提供了贷款服务的基础上,在收讫利息或者合同约定的收取利息的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现。

很多同学在遇到这个问题的时候,还喜欢多问一句,要是在付息日之前提前收到利息怎么办,很简单如果提前收到利息就是收讫了销售款项,当然增值税纳税义务就会发生到你提前收取利息的那一天。

2017年9月15日和16日在南京培训的时候,不少金融机构还是提及,其业务系统是按照会计收入口径确认利息收入,其增值税计税系统与会计收入确认一致。

按照原14号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

如果金融机构按照会计收入去申报增值税,至少会出现两项会计税法差异:1、会计收入按月计算,但是增值税上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滞后。

比如会计按月计息,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是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后者。

此时,相当于增值税纳税人申报总是提前,一般来说,税务当局可能乐见其成,未必太较真。

2、会计上按照实际利率计算,但是增值税上传统的理解还是按照名义利率去计算。

但是相对而言,实际利率和名义利率计算的结果并没又显著差异,税务机关也不会过多干预。

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

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

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注册会计师税法增值税法模拟试卷27_真题-无答案(485)

注册会计师税法增值税法模拟试卷27_真题-无答案(485)

注册会计师税法(增值税法)模拟试卷27(总分58,考试时间90分钟)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最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

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3月销售三批同样的货物,每批各1 000件,不含税销售价分别为每件70元、50元和30元。

如果30元/件的销售价格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则该纳税人当月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应为( )元。

A. 130 000B. 150 000C. 180 000D. 210 0002. 某从事行业咨询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10月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在11月的申报期后未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仍然没有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2018年1月,该纳税人取得含增值税咨询收入50万元,当月购进复印纸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1.5万元,则当月该纳税人应纳增值税( )万元。

A. 1.33B. 2.83C. 1.45D. 2.113. 关于放弃免税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可具体选择某一项目放弃免税权B. 可根据不同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C. 可根据不同销售时间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D.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应税销售行为均按照规定征税,不得选择某一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销售行为放弃免税权4. 某金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20条,每条新项链的零售价格为2 500元,每条旧项链作价800元,每条项链取得差价款1 700元;当月取得首饰修理费价税合计金额2 270元。

该金店上述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元。

A. 5 270B. 4 940.17C. 7 264.96D. 7 594.795.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的增值税处理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4.09.18•【文号】•【施行日期】1984.10.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1994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本条例规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的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执行。

个别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确定。

第三条从事生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应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按照规定计算纳税。

从事进口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应在产品报关进口后,按照规定计算纳税。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增值税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中的甲类产品,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扣额法”计算应纳税额;生产的乙类产品,按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

进口的应税产品,不论是甲类或乙类产品,均按组成计税价格,依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扣除任何项目的金额或已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增值税税率)进口产品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第五条“扣额法”计算的公式为: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扣除金额)×税率上项“扣除金额”,是指规定扣除项目中为生产应税产品外购部分的金额。

第六条“扣税法”计算的公式为: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税率-扣除税额上项“扣除税额”,是指规定扣除项目中为生产应税产品外购部分的已纳税额。

第七条本条例第五条所列外购部分的“扣除金额” 和第六条所列外购部分的“扣除税额”,可以按当期购入数计算,也可按实际耗用数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情况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于2020年11月2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现予公布。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增值税制度改革的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鼓励科技创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生产、进口和本章税率涉及的货物和提供服务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第三条增值税应当按照征税依据计算,并根据税率确定征收的税额。

增值税的税率确定,由国务院财政部征收,并出台具体办法以确定。

第四条取得收入不论其形式,均应支付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下列收入须支付增值税:(一)营业收入;(二)租赁收入;(三)投资收益;(四)利息;(五)分红。

第五条增值税的支出应当按照所购物品及接受服务的实际购买价格减除。

其支出和减除范围另有规定的,以具体规定胜。

第六条征收增值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责任,使用纳税人的财务户头财务信息,进行稽查检查。

稽查检查范围及方式,由财政部门规定。

第七条增值税法的争议案件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由民事诉讼法规定。

会计实务之资金池系列03集团内部资金池往来存款利息收入,你缴增值税了吗

会计实务之资金池系列03集团内部资金池往来存款利息收入,你缴增值税了吗

会计实务-资金池系列03:集团内部资金池往来存款利息收入,你缴增值税了吗?案例概况南方吉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集团)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属公司(吉祥集团所属各级公司都为独立法人机构)的资金池由吉祥集团资金池统一管理,2016年6月1日下属公司河北吉祥公司向集团资金池存款500万,3个月定期期满,收到利息16,875.00元。

问河北吉祥公司收到的利息如何缴纳增值税?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实务分析(一)营改增前纳税人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银行存款利息不征营业税。

小结:自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不征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小结: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三、案例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现将《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件: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八号附件: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征税范围(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六)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八)邮政部门销售集邮邮票、首日封,应当征收增值税。

(九)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计税依据(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增值税的税率

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增值税的税率

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增值税的税率
情况如下:
一般情况: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增值税税率为6%。

这是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例如,银行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特殊优惠政策下的免税情况: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2027 年12 月31 日前,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存在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具体有两种免税适用方法,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选定其一,选定后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一是对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其他特定贷款业务: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还有一些特定的
贷款业务,如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统借统还业务中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等,可免征增值税。

债券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债券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债券利息收⼊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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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利息收⼊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
债券利息收⼊的纳税义务发⽣时间其实并⽆特殊规定,⽽应遵循营改增中销售服务的纳税义务发⽣时间的⼀般性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五条第⼀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时间为:(⼀)纳税⼈发⽣应税⾏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销售服务、⽆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合同确定的付款⽇期;未签订书⾯合同或者书⾯合同未确定付款⽇期的,为服务、⽆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很显然,企业持有债券,实际上提供贷款服务,其纳税义务发⽣时间应为发⾏债券章程规定的利息兑付⽇期,⽐如A债券,发⾏章程约定每年6⽉30⽇和12⽉31
⽇付息,那么对于债券持有⼈⽽⾔,在这两个兑付⽇期⽆论是否实际收到债券利息,都应确认其增值税纳税义务。

再⽐如B债券,发⾏协议约定每年仅兑付⼀次利息,每年的10⽉15⽇,那么在这个兑付⽇期⽆论是否实际收到债券利息,都应确认其增值税纳税义务。

还⽐如C债券,合同约定到期⼀次性还本付息,则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为债券到期⽇。

但是实际操作的时候,很多企业持有债券⽆论如何付息,都是按⽉计提债券的利息收⼊,然后按照会计计提的利息收⼊直接去缴纳流转税(过去的营业税,现在的增值税)。

这原本是⼀个利⽤计税系统取数规则简便计算税⾦的⽅法,如果约定的兑付。

财政部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本文“财政部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跟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

希望能帮到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20年12月3日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的政策依据

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的政策依据

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的政策依据分析利息收入,首先应分析利息产生的根源——贷款服务所适用的增值税法规。

(此处简单举例,不考虑其他产生利息收入的方式。

)利息收入,归属于销售服务——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率。

具体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修订)(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第一条第(五)项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

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的判断同上文利息收入类似,谈及股息红利收入,应首先分析其产生的根源——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是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所形成的资产。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交易服务中多个步骤的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并且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附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1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增值税实施细则_条例

增值税实施细则_条例

增值税实施细则_条例增值税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2X-12-21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银行增值税管理办法

银行增值税管理办法

银行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的管理,保证增值税计算的正确、缴纳的及时,防范增值税风险。

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改增过渡政策》以及相关的增值税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属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纳税。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四条本行经常性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有:贷款利息收入、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投资收益。

(一)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贷款利息收入包含:个人消费贷款利息收入、个人经营贷款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个体工商户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收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利息收入、企业项目融资贷款利息收入、银团贷款利息收入、垫款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三)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我行的债券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其他金融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同业存单利息收入、理财产品利息收入、信托计划利息收入、资产管理计划利息收入等均属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四)金融商品转让投资收益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我行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收益均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投资收益。

本行非经常性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有:处置有形动产、处置低值易耗品、转让不动产、转让无形动产、有形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转售水电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9日国税发[1996]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严格执行税法和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现就各地提出的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二、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

三、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10%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结束——。

财税〔2016〕36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税〔2016〕36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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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感恩每一天的付出!
按照会计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的情形对于常见的贷款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在增值税上目前都属于贷款服务,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通常是在提供了贷款服务的基础上,在收讫利息或者合同约定的收取利息的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现。

很多同学在遇到这个问题的时候,还喜欢多问一句,要是在付息日之前提前收到利息怎么办,很简单如果提前收到利息就是收讫了销售款项,当然增值税纳税义务就会发生到你提前收取利息的那一天。

2017年9月15日和16日在南京培训的时候,不少金融机构还是提及,其业务系统是按照会计收入口径确认利息收入,其增值税计税系统与会计收入确认一致。

按照原14号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

如果金融机构按照会计收入去申报增值税,至少会出现两项会计税法差异:
1、会计收入按月计算,但是增值税上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滞后。

比如会计按月计息,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是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后者。

此时,相当于增值税纳税人申报总是提前,一般来说,税务当局可能乐见其成,未必太较真。

2、会计上按照实际利率计算,但是增值税上传统的理解还是按照名义利率去计算。

但是相对而言,实际利率和名义利率计算的结果并没又显著差异,税务机关也不会过多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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