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外贸学院交换生资助管理办法-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海外学习、实习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保证学校国际化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结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及我校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学生海外交流资助专项资金,旨在支持学生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高校、企业或国际组织学习、交流、实习等,为我校学生提供具有多种国际文化背景下的海外学习、实习机会,使更多在校学生能够拓展国际视野,提升国际交往能力和竞争能力。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以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实施,以学校与海外高校、企业或国际组织签署的合作交流项目为基础,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遴选。
二、组织实施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海外学习、实习资助项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工作小组"),负责各类海外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评估等工作。
项目工作小组由留学生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等部门共同组成,项目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学生海外项目申请、资助资金评审以及后期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学院在制订年度预算时需向留学生办公室上报下一年度的海外学生交流项目及人数,留学生办公室在此基础上制订全校学生海外交流资助专项资金的预算并报学校。
根据学校批准下达的当年实际专项资金额度,留学生办公室分别在每年的3月和9月启动资助的申报,按照年度实际执行的海外学生交流项目和学生交流人数,确定当年的基本资助标准,报项目工作小组讨论通过。
第六条申请学生海外交流资助专项资金资助,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资助对象为我校在校注册的普通全日制中国境内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二)参加的海外学习或实习项目必须是与我校签有正式的交流与合作协议并列入年度预算范围;(三)海外学习、实习活动与本专业学习具有关联性;(四)海外学习时间应在一学期(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修读完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海外实习时间应在两个月以上,并取得相应学分或实习证明;(五)参加海外学习项目的,一个学期的需修满至少三门专业课程或转换后的学分达到我校6个学分以上,一个学年的需修满至少六门专业课程或转换后的学分达到我校12个学分以上;参加实习项目的需获得相关机构出具的实习合格的证明;(六)在海外学习、实习期间没有违反交流学校或实习单位规章制度或交流协议,没有逾期不归的.第七条学生海外学习交流项目专项资金的资助内容:往返交通费用、海外生活以及住宿费、保险费等部分资助。
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XX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为帮助部分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XX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51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XX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其政策性仅体现在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借款人给予利息补贴等方面,借款人必须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
学费贷款用于借款人向学校支付学费;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人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开支。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分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就学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同一年度内,经济困难大学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资助方式。
第四条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助学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资助对象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3)家庭年收入不足以支付学校规定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以及本人生活费;(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刻苦学习,并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章申请和发放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年一贷”,即学生根据当年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
第七条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在校经济困难大学生向本学院提出贷款申请,学院、学校对申请人资格予以审查后送经办银行。
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必须如实填写身份证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并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经办银行直接将贷款划转学校收费账户,学校财务处做欠费抵扣和拨付。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机关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附件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机关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党委办公室、统战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学校机关“定编、定岗、定责”的精神,党委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如下:一、主要职责党委办公室与党委统战部合署办公,是学校党委的综合办事机构,和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1.安排和落实学校党委决定召开的、上级党委通知召开的各类会议和活动。
2.贯彻学校党委的决议和会议精神,督促和协调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学校党委部署的工作。
3.关注校内外有关动态和舆情,开展调查研究,学习兄弟高校经验,为学校党委提供有关信息,向上级党委报送有关信息。
4.负责学校党委日常发文、来文的管理,机要文件的签收、登记、保管、传阅、归档、上缴、销毁和公务网管理,会议的记录、纪要和党史工作等5.负责学校各级机构印章的刻制、更新、启用登记和校党委印章、介绍信的规范使用和管理。
6.负责接待和受理校内外人员的来信来访,安排和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7.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的日常事务,支持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和有关团体、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开展工作,开展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落实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
实用文档8.负责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包括履行学校稳定工作办公室、国家安全工作办公室、保密工作办公室、安全文明办公室、党史工作办公室、党建和思政研究会等工作职能。
二、职能机构及岗位1.主任、部长:履行党委办公室和统战部的工作职责,主持全面工作。
2.副主任、副部长:协助主任、部长开展工作,主要负责统战工作,调研工作,来信来访,党委文件及有关事项的督查督办等。
3.秘书:具体负责党史工作、信息工作、党建思政研究会文秘工作、部门网页建设等。
4.机要秘书:具体负责学校党委日常文书、机要文件、公务网、保密室、印章、介绍信等的管理,及部门内勤事务。
三、人员编制经学校核定,党委办公室的人员编制为4名。
党委办公室设正处级岗位1名,副处级岗位1名。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推动地方高校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根据国务院《研究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国阅[2005]12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补助专款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分配,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省份予以奖励;对工作努力且财政压力较大的省份予以适当补助。
现将《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地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大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专款实行奖补结合的分配方式(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分配原则。
财政部根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考核情况,采用“因素法”计算分配地方奖补专项资金的数额。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根据以下因素及权重进行分配:一是实际开办助学贷款学校占应开办学校的比重。
此项因素权重为0.2,侧重反映各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学校面。
二是实际发放学生数占20%在校生数的比重。
此项因素权重为0.2,侧重反映各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受益学生面。
三是银行实际发放贷款的金额。
此项因素权重为0.4,侧重反映各省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规模。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3•【文号】财教〔2021〕164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近年来,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和使用范围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8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2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
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国家助学贷款承办银行要加强贷款及其使用范围审查,合理确定学生助学贷款金额。
各高校要引导学生勤俭节约,努力向学、学以致用,增强就业和报效国家、服务社会能力。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继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一)风险补偿金比例。
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确定。
风险补偿金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5.27•【文号】银监发〔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26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局、教委)、金融办(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中央所属各高等院校:银监会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47号,以下简称银监发47号文)印发以来,各地加大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校园网贷业务的清理整顿,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部分地区仍存在校园贷乱象,特别是一些非网贷机构针对在校学生开展借贷业务,突破了校园网贷的范畴和底线,一些地方“求职贷”“培训贷”“创业贷”等不良借贷问题突出,给校园安全和学生合法权益带来严重损害,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加大校园贷监管整治力度,从源头上治理乱象,防范和化解校园贷风险,现就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疏堵结合,维护校园贷正常秩序为满足大学生在消费、创业、培训等方面合理的信贷资金和金融服务需求,净化校园金融市场环境,使校园贷回归良性发展,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发高校助学、培训、消费、创业等金融产品,向大学生提供定制化、规范化的金融服务,合理设置信贷额度和利率,提高大学生校园贷服务质效,畅通正规、阳光的校园信贷服务渠道。
开展校园贷的银行应制定完善的校园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贷前调查评估,认真审核评定贷款大学生资质,重视贷后管理监督,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合同规定。
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和《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国籍;(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三)取得高校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和研究生;(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一)无不良信用记录;(二)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1.建档立卡贫困户;2.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3.孤儿及残疾家庭;4.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5.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6.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7.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8.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10.其它贫困家庭。
第三章贷款政策第六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 元。
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学生学费、住宿费标准确定。
第七条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信用地助学贷款。
指南国家指南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管理系统用户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管理系统用户指南一、学生使用指南:(1)学生登陆在系统首页的左上方(如图2-1),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注明所在组后点击“登陆”图2-1(2)申请相关点击目录树上的“帮贫助困”,进入后点击“国家助学贷款”,之后点击“提交申请”,即可进入贷款页面,学生填写申请书。
1、1、学生首次进入申请,将显示助学贷款的介绍界面,银行已经由系统选择好,点击操作栏的“填写申请”,进入正式填写申请书的页面(如图2-2):图2-22、如果所在学校不处于贷款阶段,学生将无法申请,将显示图2-33、如果所在学院的申请和公示阶段已经结束,学生将无法申请,将显示:图2-44、点击确定进入申请书界面,显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的条件和相关材料,请认真阅读,确定符合之后,点选复选框,则方框出现小勾:图2-5点击下一步:图2-6正式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请按照“申请书要包含的内容”认真填写申请书。
注意:由于服务器端用户的登陆信息会在二十分钟后丢失,网页为您提供一个17分钟倒计时器(如图2-5),时间用完时会有弹出提示。
建议用户在文档编辑器如Word、记事本等编辑好申请书后复制至网页。
图2-75、填写后点击“下一步”按钮即可提交贷款申请书。
之后进入开始填写“国家助学贷款信息表”。
图2-8请对信息表的每一项进行真实的填写。
当鼠标点到一个填写框时,旁边会出现绿色背景的提示帮助信息。
填写完一个框之后,若出现红色的提示,说明该项的填写有误,请对该项重新填写。
6、该页填写完毕,点击“下一页”显示,图2-9该页填写完毕,检查正确无误后,点击“保存提交”,则页面进入“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本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提交成功,则该页面上方显示(如图2-10):图2-107、此时,申请书的内容自动由系统显示在方框内。
您可以退出系统。
您可以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修改,之后在点击“下一步”,重复5-6的步骤。
您也可以点击“预览合同”,查看生成的合同。
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指南(完整版)
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指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指南,形成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材料,经校领导小组审批后,向管理中心申请全校贷款额度。
4.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各校申请后,根据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确定的指导性计划及财政部核定的年度贴息经费,按照各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分配贷款额度,并抄送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5.学校接到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通知后,向经办银行送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等申请材料。
6.学校收到经办银行审查同意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后,由奖助办、各院(系)组织获准借款的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手续。
7.在经办银行对借款合同等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并将《放款通知书》通知我校后,由奖助办经各院(系)通知到学生本人。
三、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一次签订合同,学杂费贷款按学年于每年九月初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按月于每月初发放,两项贷款均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借款学生的活期存款帐户,生活费贷款一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2月份和8月份不发放。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人可停止发放贷款,要求借款人清偿本息:1.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2.借款人未按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的;3.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4.借款人中途辍学、退学、被学校勒令退学、开除或取消学籍的;5.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6.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四、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借款学生应按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归还本息。
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规定如下:1.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国家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国家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承担。
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归还的,逾期部分不再给予贴息。
2.学生所借贷款的本息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高校贷款管理制度
高校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贷款管理,保障借款资金使用安全和合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接受贷款的高校,包括国家办学事业部门授权的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学单位。
第三条高校贷款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费管理制度、借款管理制度等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组织架构和责任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范围。
第五条高校应当优化贷款管理流程,高度重视借款资金使用效率和风险控制。
第六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和使用制度。
第七条高校应当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八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的信息系统,完善信息披露和公开制度。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九条高校依法依规申请和使用贷款。
第十条高校应当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经费预算计划和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计划,决定贷款使用额度。
第十一条高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国家政策,合理制定贷款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高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交贷款使用计划、申请材料和法律意见书给借款银行,经借款银行审查并发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范围。
第十四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贷款使用监督机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
第十五条高校应当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三章贷款使用和偿还第十六条高校应当合理规划和使用贷款资金,做好预算和部署。
第十七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借款资金的使用和偿还管理制度,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和偿还计划。
第十八条高校应当加强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风险。
第十九条高校应当加强借款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条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借款合同的约定,严格按时偿还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1999.05.13•【文号】•【施行日期】1999.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实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一)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三)中国工商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一、管理体制(四)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实行,由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组成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部际协调组)。
教育部设立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部际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管理中心。
(五)部际协调组主要负责协调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定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
其中:教育部主要负责根据国家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如何利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财政部主要负责筹措、拨付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经费(含特困生贷款的还本资金),监督贴息经费使用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审批有关办法,监督贷款执行情况;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与回收。
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助学贷款,由学生户籍所在区县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学费和住宿费的部分可用于生活费。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其他省(市)非国开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操作流程参照其他相应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六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国籍;(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三)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我校在读学生;(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个区县;(五)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已经通过高中段预申请的学生,可以直接办理申贷手续;(六)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不低于1000元。
学生申请的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其中,在校生按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5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
第九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
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第十条借款人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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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当代大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加强金融信用意识,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旨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费与住宿费的助学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适用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读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按照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有关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纳入银行的日常贷款管理。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徐汇支行具体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七条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初审;与银行合作,组织学生办理各种贷款申请手续、贷款发放和还款确认手续;参与银行和借款学生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贷款申请
(一)我校和银行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
作。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年发放的方式。
(二)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能承诺向贷款人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及银行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申请材料:
1、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
2、借款学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证明);
3、借款学生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仅本科生须提交);
5、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仅研究生须提交);
6、上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诚信承诺书。
(四)学校根据借款学生提供的材料,经初审无误后,将编制好的《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及相关材料送至有关受理银行审核。
第九条贷款审批
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的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查、审批。
银行在审查结束后,对审查合格者编制《批准借款学生名册》递交我校。
第十条贷款发放
银行将通过审核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的款项划入学校指定的帐号。
学校将贷款首先用于支付学生学费、住宿费,剩余部分划入借款学生学费卡,用于支付生活费。
第二章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和贴息第十一条贷款金额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本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
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十四条贷款贴息
(一)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离校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借款学生全额支付。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的次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肆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及罚息。
(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病休学的,应向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提供书面证明,由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三)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并应及时向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
关书面证明,由银行审查后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间的贴息,原学校按在校生继续实施。
第三章贷款的偿还、变更和代偿
第十五条贷款偿还
(一)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将组织借款学生与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
借款学生与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并发放毕业证书。
(二)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还清贷款本息后,或者在我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情况,学校将及时通知银行。
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学校必须在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四)银行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十六条贷款变更
(一)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终止贷款的,可以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发放。
(二)借款学生须将毕业后的去向告知银行,做好毕业生还款确认手续。
借款学生必须对自己的借款行为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
(三)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七条贷款代偿
(一)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救
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核实,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3﹞7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涉农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4﹞80号等文件精神,在校学生应征入伍、毕业生应征入伍或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四章学生的毕业确认和违约公布
第十八条在线毕业确认
(一)借款学生在毕业离校前,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
具体路径在“校园地贷款申请”—“学生毕业信息完善”模块下,如实填写最新家庭信息、就业单位信息、联系人信息后点击保存。
(二)借款学生应牢记学生在线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养成定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的习惯,特别是在变换工作、联系方式、联系人后要及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修改有关信息;
(三)借款学生应在每年11月1日后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看本年应还利息、应还本金的数额;
(四)继续攻读更高学历的借款学生,也要进行毕业确认,以便在读书期间可以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五)若借款学生暂时没有确定工作单位,应在确定工作单位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
息通知贷款银行。
第十九条违约学生公布
(一)违约学生是指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及违反借款合同中约定条款的借款学生。
(二)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可对其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它授信业务。
(三)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分别提供给全国或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四)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以上级最新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