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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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当代大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加强金融信用意识,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旨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费与住宿费的助学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适用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读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按照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有关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纳入银行的日常贷款管理。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徐汇支行具体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七条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初审;与银行合作,组织学生办理各种贷款申请手续、贷款发放和还款确认手续;参与银行和借款学生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贷款申请

(一)我校和银行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

作。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年发放的方式。

(二)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能承诺向贷款人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及银行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申请材料:

1、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

2、借款学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证明);

3、借款学生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仅本科生须提交);

5、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仅研究生须提交);

6、上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诚信承诺书。

(四)学校根据借款学生提供的材料,经初审无误后,将编制好的《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及相关材料送至有关受理银行审核。

第九条贷款审批

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的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查、审批。银行在审查结束后,对审查合格者编制《批准借款学生名册》递交我校。

第十条贷款发放

银行将通过审核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的款项划入学校指定的帐号。学校将贷款首先用于支付学生学费、住宿费,剩余部分划入借款学生学费卡,用于支付生活费。

第二章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和贴息第十一条贷款金额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本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十四条贷款贴息

(一)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离校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借款学生全额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的次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肆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及罚息。

(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病休学的,应向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提供书面证明,由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三)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并应及时向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

关书面证明,由银行审查后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间的贴息,原学校按在校生继续实施。

第三章贷款的偿还、变更和代偿

第十五条贷款偿还

(一)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将组织借款学生与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借款学生与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并发放毕业证书。

(二)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还清贷款本息后,或者在我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情况,学校将及时通知银行。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必须在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四)银行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十六条贷款变更

(一)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终止贷款的,可以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发放。

(二)借款学生须将毕业后的去向告知银行,做好毕业生还款确认手续。借款学生必须对自己的借款行为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

(三)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七条贷款代偿

(一)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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