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17号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编辑本段]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建立健全以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

9.军民共建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

(三)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研成果和城市风貌史料。

(五)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的档案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由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收集、整理,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期间,应当将有关申报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备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在接受备案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有按

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义务。

第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参加,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但建设工程决算资料可以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补充齐全。

第十三条各建设单位对形成的城市建设档案,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送外,还应当做好整理、归档和利用工作,并由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档案。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下列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电子文件、照片、录像、缩微品等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或者单独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查询该建设工程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说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及时修改、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补充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有关单位查询利用档案信息资料,城市建设档案机构除收取复印费等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未经产权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查阅使用。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等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期移交业务技术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城市建设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档案予以接收的;

(二)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或者档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理,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发布的《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4号)同时废止。

因为我们就这么一辈子,几十年的光景,无法重来,开心也好,不开心也罢,怎么都是活着,那么何不让自己开开心心的过好每一天呢!

生活虽辛苦,但我们一定要笑着过,以积极乐观的心态让日子过得有滋有味,这样才不白来人世走一遭,才会无怨无悔。

因为生活没有真正的完美,只有不完美才是最真实的美。

不要总是悲观地认为自己很不幸,其实比我们更不幸的人还有很多;要学会适应,学会调整自己的心态,学会宽容和理解,许多的苦、许多的累,都要坦然面对。

只有经历了,体验过了,才能明白了生活的不易。因为“经历就是收获”.

要知道世上没有什么不能割舍,人生没有过不去的坡,当你调整好了心态,一切都会风清云谈。

人活着,活的就是一种心情。

谁都有不如意的时候,这就要求我们做任何事情上都要持有一颗平常心。

只要做到不攀比,不虚荣,待人诚恳、做事踏实,以知足乐观的心态释怀所有,做事尽量站在别人的角度去考虑别人的感受,常怀感恩的心态待人,哪怕平庸,也会赢得世人对你的认可和尊重!

因为人活着,就需要一份积极向上的乐观和感恩的好心态来对待所有。

只要心中有景,何处都是彩云间;只要有一份好的心态,所有的阴霾都将会烟消云散……

人生在世,免不了磕磕绊绊,不如意在所难免,因为很多事情都不是我们所预料的,也不可能按你的设想去发展。

正所谓“生活岂能百般如意,凡有一得必有一失。人生追求完美,但总会留下这样那样的遗憾,不存在十全十美,有遗憾才显出生活本色。”

只有这许许多多的遗憾,才是我们生命之中最为珍贵的财富;只有坦然面对所有,积极乐观的活着,就会发现平淡的生活原来也会变得很丰富。

生活,让我们微笑,也可以让我们哭泣。我们不要总是消极的怨天尤人,该以积极乐观的良好心态活着,如若心态好,精神打起来,好运自然来,就看你怎样去对待!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发表时间:2019-08-13T14:48:53.077Z 来源:《城镇建设》2019年第11期作者:梁婉婉[导读] 伴随着当前互联网技术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都受此影响,不断的革新,从而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肇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526060 【摘要】伴随着当前互联网技术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都受此影响,不断的革新,从而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城建档案管理作为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管理项目之一,在全球现代化信息技术快速发展驱动下,档案信息化管理将不可逆转地向电子化和数字化方向发展。如何强化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实现档案管理的不断创新与完善,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以此来更好的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成为当前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基于此,本文对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展开深入探讨与分析,以供参考。【关键词】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一、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一)实现信息输出方式多样化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建设的相关档案资料也越来越多,对这些档案资料进行整理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合理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将城建档案进行整理与归档,可以有效保障档案数据的准确性。在城建档案利用方面,档案人员和利用者只要登入相关系统进行检索查找,通过关键词就可以找到自己想要的数据信息,既方便快捷又准确高效,可以更好地满足人们的信息需求。此外,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支持下,通过城建档案的资料共享,不仅提高了城建档案的利用率,扩大了城建档案的应用范围,还可以面向全国各地广泛地宣传城市的基本情况和未来的发展潜力,为招商引资、振兴城市经济提供了很好的交流平台。(二)提高工作效率在城建档案管理过程中,通过运用信息技术,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规整,进而建立一个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在后续管理工作中,不断对系统进行更新和完善,使其更加便于档案的查阅和利用,从而有效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在之前传统的档案管理中,管理人员工作形式单一,面对纷繁复杂的城建图纸,只能一一进行查阅与规整,档案管理工作量大且任务繁重,较难快速的体现工作效果。近几年通过运用计算机技术,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档案管理人员面对种类繁多的档案资料,可以很快的得到有效规整,大大提高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建设。 二、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有效途径(一)加强硬件建设、加大软件的研发力度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要想更好地满足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实际要求,就要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从问题的根本入手,解决设备落后、陈旧的问题。因此,在大数据背景下,要不断加强硬件设施的建设,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不断引进现代化的管理设备和管理技术,根据目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研发更为合理的管理软件,扩大档案的管理范围,使各种最为尖端的软件可以应用在城建档案管理中,逐步实现城建档案规范化、智能化管理,不断减少管理人员的工作量,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二)强化电子文件的采集和总结工作,丰富城建档案资料内容在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中,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必须要重视对各类电子文件的采集和总结工作,以确保原有的纸质文档转为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同时,还要做好城建档案电子系统的全面维护工作,这样可以进一步提升数据的安全性,确保城建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的健康稳定运行,提升档案的利用率。此外,针对目前城建档案信息化数据的存储和查阅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要充分保证城建档案电子文件的可存取性、可使用性和可理解性。要优化城建档案电子资料保存的格式,使其格式更加标准化,确保采集和总结的城建档案信息能够符合制定的标准与内容,为全面实现城建档案资料与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创造条件,从根本上拓展现代城建档案电子资料的利用空间。针对城建电子文件收集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保留备份的城建档案文件,以防止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中出现误差,从而影响城建档案的利用。(三)整合档案资源、进行统一化管理档案管理系统信息化条块分割现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在档案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对此类问题加以重视。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就要打破行业和部门的限制,积极引进先进的国内外管理经验,根据当地目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信息化档案管理统建统管机制,对建设管理项目进行划分,避免在管理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例如:档案资料与城市实际建设不符、档案信息资料过于杂乱无章,条理不清晰等现象产生。(四)规范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机制一项工作要想顺利进行离不开完善的管理机制,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亦如此,由于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涉及的范围较广,包括城市建设前期的规划、设计以及施工中涉及到的相关资料的管理,因此一定要规范档案管理的流程,这样才能确保档案管理的顺利进行。而在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过程中,运用的是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这就对管理人员的技能要求更高一些,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也要不断完善相关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流程,使各项规范和标准得到落实,从而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五)提高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档案管理人员对城建档案管理系统信息化的水平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必须要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强化城建档案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着重加强对其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与引导,不断强化人员的管理意识与工作责任意识。其次,在进行培训教育过程中,要采用换岗培训、专题讲座、讨论会等多元化教育培训方式,激发员工学习兴趣与积极性,将有关档案管理工作的内容、服务内容等不断渗透其中,确保档案管理人员全面了解且有效掌握关于城建档案管理的各方面知识,保障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可以顺利开展。最后,制定健全的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不断提高人员的政治责任心,为城市的发展与建设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结语

(新)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房屋建筑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及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字[2001]1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需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工档案预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档案认可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五条工程档案预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完毕; (二)全部工程档案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整理完毕; 第六条工程档案预验收的主要包括: 1.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城建档案有关规定; 3.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的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4.工程档案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工程档案预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档案预验收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行验收,报建设单位审查。 (二)建设单位汇总各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各单位报送的和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自行验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填报《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附件1,以下称《申请表》)。 (三)市城建档案和理部门接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进行核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自收《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预验收。

浅谈城市规划档案管理

浅谈城市规划档案管理 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规划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为使城市规划档案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应把档案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基础。 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和《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按《办法》规定办理档案登记证,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档案工作进一步完善了管理机制,加强了制度建设,为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发展提供了优质服务。城市规划档案已进入了依法治档的新阶段。 1、城市规划档案的形成 城市规划档案,是城市规划部门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作为记录历史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资料,主要包括文书、图纸、各项城市建设项目报建档案等。经过档案管理人员对这些资料进行认真有序地收集、整理、分类、编目、排架,就形成了城市规划档案。 2、城市规划档案的作用 城市规划工作档案的政治方向和根本目的主要是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服务,其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即凭证作用和借鉴作用。档案是历史的凭证,是第一手参考材料。城市规划档案是当时直接使用的文件资料转化而来的,它客观地记录了过去的历史情况,保留着真实的历史标记。它不仅记录了城市规划工作历史活动的真实经过,还记录了在各项活动时的思想发展、形成变化、工作成果以及经验教训等。它对于记录历史、查考情况、更好地开展工作,具有广泛的参考作用。有档案做依据,研究和处理问题就比较准确迅速,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城市规划工作的正常开展。 3、健全档案管理体制,创新档案管理工作 首先,健全档案管理体制。档案局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形成了党政领导齐抓共管、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档案室具体执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明确由办公室具体负责档案工作,设立档案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档案室的日常工作。每年将档案工作均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形成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的工作格局,确保本单位的档案工作专项经费的到位。 其次,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档案管理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才能有效地解决新形式下出现的新问题。因此,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整理档案。档案汇集着大量的指示,也记载着丰富的信息,是一种丰富的信息资源,但档案的整理工作繁琐,重复劳动多,强度大,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整理档案,就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最后,加强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城市规划档案工作已逐渐

城建档案整理规范

机关有关部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区内各建设施工单位:为了确保保税区、空港加工区建设工程档案完整、齐全、准确、系统、规范,使之在生产、建设、运营、服务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并使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档案中有章可循,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保税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物流加工区建设工程文件整理规范》 二00八年四月二十日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档案整编的职责分工 (一)建设单位职责: 1、应负责基建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基建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2、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3、负责收集、整理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以及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声像材料,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4、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负责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5、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15日内应提请档案中心对已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在备案前,应提请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并取得相应的工程档案认可书。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将工程档案移交保税区档案中心。 (二)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1、勘察、设计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三)监理单位职责: 1、负责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监理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监理文件应单独组卷后归入工程档案中统一排序和编目。 2、应按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阶段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阶段应对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使施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符合归档要求。 (四)施工单位职责: 1、施工单位负责整编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和工程竣工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编分包范围内的工程档案并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分包单位竣工图加盖本单位竣工图章并交总承包单位汇总、整理,竣工时由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建设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 2、总包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资料整理汇总完成,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1985-09-10 执行日期:1985-09-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和管理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进行规划设计、基本建设、城市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要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规和基建、技术管理程序之中。各设计、建设施工单位都应积极做好城建档案工作,确保全市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凡在本市进行建设的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都要按规定无偿地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交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 第二章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任务 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协调委员会归口统一管 理,日常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业务上受市档案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科技事业单位,隶属市城乡规 划建设协调委员会领导。经费由城市维护费列支。 第七条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接收和保管本市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管理;积极提供档案、资料,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城市建设工作的需要,研究、汇编有关资料;参加重大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重要城建科研成果的鉴定;对各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各主管局(公司)要加强对本系统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 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并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业务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59号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朱读稳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安徽省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9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 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的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 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维护城建档案完整与安全的基础上,便于社会各方面对城建档案的利用。 第六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城建档案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 城建档案馆(室)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建档案的形成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城建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接收、收集、保管城建档案,做好城建档 案的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九条城建档案是指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基础资料以及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修正)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修正建设部令第90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文件档案管理办法 1业务目标 规范建设工程文件档案的收集、编制、归档和利用,为生产经营活动基础设施保障。2业务风险 2.1没有建立有效的文件档案管理系统,可能造成工程的审核审批手续不明确,影响工作效率; 2.2建筑工程的档案收集管理不当,可能造成基础设施的资料信息缺失,对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带来困难。 3业务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建设工程文件档案,包括建设工程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为载体的文件材料,能真实、完整地反映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和建设工程的实际状况。 本制度适用于XX下属所有业务板块的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 4相关规定 4.1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4.1.1建设工程项目组为该项目工程文件整理归档的直接责任单位,项目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1)落实建设工程文件整理归档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在工程招标中,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器材供应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提供相应工程文件的套(份)数量、质量要求、提供时间等提出明确的整理归档要求和违约责任。 3)负责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工程文件,并进行组卷和归档。 4)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相关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器材供应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编制工作。在建设工程监理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图阶段的工作完成后进行收集和归档。 5)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先对工程文件档案进行预验收,合格后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内完成归档和移交工作。 4.1.2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文件档案,由项目组及时报送各运营中心办公室存档、验收,并依据《股份公司关于在建工程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4.1.3各建设单位项目组应落实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对本级档案归档负责。综合管理部门应对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进行服务、监督和检查,对检查的结果提出改进的意见,并进行奖励和处罚,同时对本级档案归档负责。投资发展部对该项工作进行服务、督导、检查。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木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実行集中管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区以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山、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 (-)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矿企业,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小区及市区七层以上、其他区域五层以上住宅楼等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排水、桥涵、隧道、水质净化厂、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广播电 视等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客运站、铁路运输编组站、铁路货运场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码头等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名泉、公园、绿地、苗圃、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粪便处理场、大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8.建制镇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勘测、城管、公用、建管、园林、环卫等城市建设备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而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

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为强化项目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集团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项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定义:本制度中的档案,是指在开发项目过程中形成的对公司具有利用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的总和, 是各项工作、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原始凭证。 第三条目的:在工程管理及项目施工全过程中,妥善处理和保管由项目部管理的工程文件,以便于归档、收发、查阅、结算及移交归档等一系列相互 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遵循原则:应当遵循“及时整理,分类清晰,检索方便,收发有据。” 的原则。 第五条保密原则:档案管理过程中需做到合理利用,并注意适度保密,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六条归口部门:工程中心为项目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工程助理为本制度的具体执行人(项目兼职档案管理员);公司综合部为公司档案归口管理 部门,综合部档案主管为本制度执行监督人。 第二章工程档案收集、分类、整理 第一条工程档案收集管理依据:《建筑安装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书》、《万国公司档案管理作业指引》。 第二条项目档案分类整理及编号管理:工程中心工程助理负责按照公司作业指引要求整理、编号。2.2附表

第三条档案交接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形成的档案向本部门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清楚,并编制移交清单, 部门领导签字认可,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任何档案。交接人员如未按规章制度办 理交接手续,每发现1次扣1分,部门领导扣2分,如今后出现档案原件缺失的, 发现一次,交接人扣2分,部门领导扣4分。 第四条与其他部门共同参与事项所形成的档案材料,由主办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做好部门资料备查交接工作。 第五条移交归档管理:分即时存档、短期非即时存档、长期非即时存档三类,即时存档文件在公司综合部盖章备案时直接移交归档;短期非即时存档文件在公司综合部 备案盖章后3-5个工作内完成后续工作移交归档,超过约定归档时间的,每延迟1 天扣0.5分(特殊情况可酌情考虑不扣分,但必须在障碍解除后7天内完成移交), 并做好文件收发登记记录表;长期非即时存档文件,基本指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 位在工程施工管理中形成的施工管理资料,在项目竣工验收时2个月内移交公司

工程建设档案归档管理办法

南京至高淳城际快速轨道南京南站至禄口机场段工程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稿) 南京元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基本规定 (4) 第三章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 (6) 第四章归档文件的范围与目录编制 (9) 第五章案卷的编目与装订 (17) 第六章归档文件的管理、验收、移交 (20) 第七章附则 (23) 第八章汇表与附件 (24)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南京至高淳城际快速轨道南京南站至禄口机场段工程 BT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工程归档文件的管理工作,明确工程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统一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工程档案,本项目建设单位南京元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特制定《南京至高淳城际快速轨道南京南站至禄口机场段工程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本办法是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建部以 及南京市档案局、南京地铁等有关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三、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所有工程文件的编制、管理、验收和归 档。 四、工程文件的编制要及时、有效,要与施工建设同步;工程文件 的管理要一丝不苟,能真实而全面地反映工程建设状况;文件的验收要系统、规范,服务于工程的验收;文件的归档要有序、完整,要便于运营管理、维修养护、改扩建和城市建设阶段的查阅。 五、名词解释: 1. “南京地铁”指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及其依法指定的委托管理单位。 2.“建设单位”指南京元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根据载体的种类主要可分为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城乡发展相适应,所需经费由相关部门分年度列入本部门预算,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花都区、南沙区、广州开发区、从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草拟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二)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对列入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档案进行进馆验收; (三)接收和保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包括地下管线档案; (四)征集和保护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的珍贵历史档案; (五)参与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做好档案的编纂研究、信息公开、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花都区、南沙区、广州开发区、从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依据相应规定承担本辖区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为统筹管理单位,各级建设系统专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各建设单位档案机构为成员单位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确保城建档案工作全面开展。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和质量要求

浅析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措施

浅析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措施 发表时间:2018-11-17T14:33:07.10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8期作者:何英[导读] 摘要:本文分析了城市规划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及档案管理的要求,阐述了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城市规划档案管理的措施,以供大家参考。 延安市规划设计院陕西延安 716000 摘要:本文分析了城市规划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及档案管理的要求,阐述了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城市规划档案管理的措施,以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城市规划;档案管理;问题;管理措施 1、城市规划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规划档案门类众多,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线工程规划等等,在城市建设体系中起着主导作用。城市规划档案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是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重要法律依据,它在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从城市规划审批权限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审批权限,在于强化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统一管理,确保城市建设按规划方案进行实施。因此,城市规划档案具有权威性,是城建档案中的“龙头”档案。 2、档案管理要求 城市规划档案建立的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我国政府实行“一书两证”的规划审批管理制度,即项目建设前期应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个建设项目从开始立项到整个工期结束过程中会不断发生属性的变化,例如容积率的调整,规划设计图纸的变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变更,建设工程的翻建、改建、扩建、项目产权变更以及道路改造等等。上述这些变化过程当中,同时也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变更已经存档原有规划审批档案,从一个项目建立档案的完整性出发,在对城市规划档案的管理过程中,就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从始至终保持一个动态跟踪的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城市规划档案内容的详实、完备、准确、无误。因此,动态管理是城市规划档案管理的基本方式和要求。 3、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3.1 档案管理人员的管理观念陈旧 很多档案管理人员认为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没有什么价值,那么这种工作态度也就导致了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心态过于浮躁。而且,城市规划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普遍不高,知识结构单一,业务素质低下,对档案的整理、搜集、装订和归档业务非常生疏,对一些关键性的档案材料不知道如何归类和鉴定,这就造成了档案的关键性材料得不到有效地归纳和整理,极大地阻碍了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 3.2 城市规划档案管理的相关设施不健全 很多城市的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部门没有健全的硬件设施,缺少档案管理必备的基本软件条件,没有专业的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管理室潮湿、阴暗,导致相关的城市规划档案发霉变质等,影响了这些档案的页面美观和文字显示效果。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城市基本没有城市规划档案管理部门,而是将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交给建设局、文物局来处理,这极大地影响了城市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加强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 4.1 导重视是搞好规划档案管理工作的关键 抓好规划档案工作。需要有关领导在档案库房及相关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 1)在办公用房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应保证库房面积,并投入大量资金购置密集架等档案装具,设置了档案信息中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2)应责成专人将现有的规划图纸、资料等输入微机,实行微机辅助管理,使每一个规划项目、每一个规划成果形成的档案资料都方便可查。 4.2 提高规划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1)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自身修养,具备丰富扎实的业务知识; 2)要切实抓好各环节业务工作。要努力拓宽收集渠道,保证收集材料的全面完整、真实可靠。要明确归档范围,严格遵守各项立卷归档制度,及时整理立卷。要熟悉馆藏,对所管理的档案资料做到了如指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档案管理人员要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要学习双方面的知识,要不断学习有关规划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尽可能多地接触了解规划建设业务,同时要学习新形势下档案管理方面业务。只有不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拓宽档案管理人员的知识面,才能适应工作环境,驾轻就熟地干好此项工作。 4.3 挖掘城市文化特色 挖掘城市文化特色,服务重点地区规划编制。规划档案中蕴含了深厚的城市历史文脉。对规划档案中城市历史文脉进行深入挖掘和对重点地区现状进行系统分析,是研判未来城市发展重点项目和目标方向的基础支撑。 如在上海世博会园区选址规划过程中,有关人员对规划档案中的上海历史人文风情在空间上的具体体现进行了挖掘、分析和提炼。对档案的开发利用,为世博会园区规划中提出的借力世博契机,帮助黄浦江沿岸大型造船工业整体外迁,实现黄浦江沿岸能级全面提升,保护城市历史遗存,使历史遗存与地区功能、景观融为一体的目标提供了档案支撑。现在,黄浦江沿岸的造船、航运等产业功能已经被世博园区这样更为怡人、更具亲和力的文化地标所取代,上海的母亲河—黄浦江沿岸的文化脉络和“里弄风情”都得到了很好的传承。 4.4 建立统一的档案信息标准 现在几乎各个省、市、县都有自己的档案管理标准,这样多种标准同时存在会严重削弱国家标准的执行程度,造成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不协调,最终阻碍一个全国性的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的建设,也会造成档案资源的大量浪费。因此,应该加强国家标准的落实和宣传,使得该标准在各个地区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和开展,减少人力资源浪费和物质资源浪费,避免档案管理信息化过程中的重复性和盲目性,提高档案管理信息化系统的质量,有利于城市规划档案高效性管理和档案资源的优化配置。 4.5 开发档案管理智能化软件系统

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总则 为了规范苏州市中环快速路北段(312国道苏州段分流线工程共线段)工程项目路基桥涵工程施工ZH-LQ04标段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管理工作,结合本项目无纸化办公要求,参照《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标准》、《工程质量资料规范化管理范本》、《基本表格及用表说明》、《苏州市一级公路标准化施工指南》等相关文件管理的规定、规范、条例、办法等要求,制定本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尽力达到“档案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的目标。 二、档案管理职责与制度 经理负责档案的全面工作,工程技术档案由项目总工主管。项目经理部诚恳接受苏州市一级公路建设指挥部的指导和检查。 1、档案管理室由工程部下属资料室负责,贯彻执行本制度统一管理档案。 2、负责检查和协助各分部及有关资料管理员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3、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查阅档案柜里的案卷,确因工作需要,须经本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 4、档案柜内的档案要进行系统排列存放,不准堆放与档案无关的东西,

做到完整安全,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5、做好档案柜内“六防”(防盗、防火、防尘、防阳光、防潮、防鼠虫蛀)工作,平时要勤检查、勤打扫、保持档案柜卫生整洁、安全。 6、对档案柜所藏档案要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三、项目管理系统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移交 根据业主对于本项目实行的无纸化办公系统《312国道苏州段分流线工程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实施,经业主、监理及项目管理系统人员的工作培训,以及业主目前对于资料管理工作的要求,项目部各科室在系统上对应模块需要上传资料的分布如下: 工程部:文档管理、质量管理、日志、文明环保 试验室:文档管理、质量管理 测量班:文档管理、质量管理 安质部:安全管理 合同部:文档管理、计量支付、合同管理、计划进度 办公室:文档管理 资料室:负责“文档管理”模块下的所有文档类型的编号分配,系统 内部资料的上传、下达,以及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各部室在使用“文档管理”模块时,请在使用前将需要上传资料的“文档类型”和上传“文件数目”告之资料室,由资料室统一分配编号。待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3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 (2001年7月4日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17号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编辑本段]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建立健全以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B33/1021—2005 J10628—2005 2005-08-04 发布 2005-08-01 实施 浙江省建设厅发布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B33/1021—2005 主编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批准部门:浙江省建设厅 施行日期:2005 年 8 月 1 日 浙江省建设厅文件 建科发[2005]168号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印发的《二OO四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建科发[2004]115号),由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主编的《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21-2005,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浙江省建设厅 二 O O 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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