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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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从政治与⾏政的⾓度看,国家档案馆并不等同于公共档案馆,国家档案馆以国家意志和国家利益为旨归,⽽公共档案馆以公共意志与公共利益为旨归。

下⽂是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全⽂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档案馆管理,促进档案馆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档案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国家档案馆的规划、建设、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本⾏政区域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档案利⽤服务。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某⼀专业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档案利⽤服务。

第四条国家档案馆是公共服务机构,依法履⾏保存历史记录、提供档案利⽤、开展社会教育、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能。

第五条国家档案馆应当全⾯收集档案,反映历史真实,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便社会利⽤,依法履⾏保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档案馆⼯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列⼊年度预算。

第七条省档案⾏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档案事业,对本省国家档案馆⼯作实⾏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市、县(市、区)档案⾏政管理部门主管本⾏政区域档案事业,对本⾏政区域内国家档案馆⼯作实⾏监督指导。

第⼆章档案资源建设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国家、省有关档案馆⽹布局的要求设置国家档案馆。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置综合档案馆。

省、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专门档案馆,也可以与综合档案馆合设。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置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9年)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9年)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02•【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2006年7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建立健全以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历史记录,对于城市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加强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

(二)管理原则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便于利用的原则,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管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二、城市建设档案的范围(一)工程建设档案包括各类城市建设工程,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和风景名胜建设工程等项目从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到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三)基础资料档案城市规划区内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基础资料,以及城市历史、经济、人口、文化、科学、教育等方面的资料。

(四)地下管线档案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三、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一)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是城市建设档案收集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

(二)收集要求收集的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归档要求。

档案材料应当字迹清晰、图表整洁、签章完备。

(三)收集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

四、城市建设档案的整理(一)整理标准城市建设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确保档案分类科学、组卷合理、装订整齐。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修正)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修正)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建设部令第90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浙江省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2012-07-23

浙江省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2012-07-23

浙江省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社区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和谐社区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社区档案是指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组织等组织和居民在为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等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城市社区档案工作是发展社区基层民主、维护社区居民切身利益、推进社区各项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社区各级组织应当重视档案工作,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和谐社区建设内容,促进档案工作与社区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工作考核或目标管理等手段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社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应依法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设立综合档案室,并确定专人集中统一管理本社区各类档案。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档案业务培训。

第六条社区综合档案室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二)集中统一管理本社区的全部档案和资料;(三)积极提供档案利用,为社区的各项工作和居民生产、生活服务;(四)指导、监督本社区各组织机构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开展社区档案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八条各社区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鉴定等制度,实现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九条凡是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以及社区民间组织等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或关系居民切身利益的各种文字材料,都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02•【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9年8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进行修改。

一、将《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履行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义务。

”第十一条修改为:“列入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档案范围的工程,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齐全。

”第二十五条中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国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修改为“给予处分”。

在第二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建档案利用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建档案利用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建档案利用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09.30
•【字号】浙价服〔2006〕269号
•【施行日期】2006.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建档案利用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06〕269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建设厅:
根据《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浙政令第21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为规范城建档案利用服务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为有关单位、个人提供查询利用档案信息资料服务,除收取复印费等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二、各地现行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服务收费政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应立即停止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发展,促进城市建设的科学、有效和高效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监督等环节。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和便利的原则,促进城市建设档案的合理利用。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共事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密切结合,互相支持、衔接和协同发展。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注重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确保档案的安全、准确和便捷。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九条市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档案管理政策和措施。

第十条市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综合调查,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鉴定工作,并编制档案管理目录和档案编研计划。

第十一条区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协助市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做好综合调查和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保管工作,并按规定的时限上报归档。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城市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不履行管理责任和违反规定的单位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和服务工作,为政府决策、学术研究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档案信息的咨询和借阅服务。

第三章档案收集和整理第十五条城市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中产生的各类档案应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技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文件和资料,是xx市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依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第三条全市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由xx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实行统一管理。

市城建档案馆归口xx市建设局领导,业务上受xx市档案局和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监督指导。

第四条城建档案工作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建立城建档案管理网络,实行分级管理。

本市及中央、省等所有外地驻富单位,压滤机滤布厂家均要把城建档案管理纳入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应有明确的分管领导。

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切实做好城建档案工作。

第五条市城建档案馆的主要职责:(一)参加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审核、接收和保管本市重要的需永久和长期保管的城建档案。

(二)科学、系统地管理好馆藏档案。

(三)监督和指导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城建档案专业培训。

(四)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完整的地下管线档案。

(五)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组织编研项目和开展利用工程,为城市建设各项工作服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归档范围第六条城建档案归档范围如下:(一)城市基础档案:主要包括城市历史沿革、人口、经济、地名、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地震、水文、气象、资源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统计等资料。

(二)城市规划档案:主要包括城市现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需要长期保存的详细规划等方面的方案图表、说明书、模型照片及其他有关各种文字资料,上级审批和科研分析等资料。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建设管理的要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城市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收集、整理、编制、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各项工作的责任和程序。

2. 档案材料的收集:城市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收集有关城市建设的各类档案材料,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质量监督等方面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全面、准确。

3. 档案整理和编制:城市建设单位应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类,并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档案目录或档案目录登记表,以便于档案的查找和利用。

4. 档案保管:城市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库,对档案材料进行妥善保管。

档案室或档案库应具备安全、防火、防潮、防虫等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档案的丢失、损毁或泄露。

5. 档案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应按照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合法利用。

档案利用应遵守档案保密和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不得泄露涉密信息和侵犯他人隐私。

6. 档案销毁:城市建设单位在档案保管期限届满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档案销毁工作。

销毁应由专人负责,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不可恢复性。

7. 档案管理监督: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以上规定是一般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还需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宁波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宁波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宁波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宁波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0日起施行。

市长金德水二00二年九月四日宁波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形成、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维护城市建设档案完整与安全的基础上,便于社会各方面对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设档案事业。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专门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建设档案业务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档[1995]80号(1995年9月6日浙江省档案局 浙江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更好地为重点建设项目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档案法》及国家有关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工程)。

第三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从重点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工作,也是档案事业的组成部分。

重点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列入工作计划,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重点建设主管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地区、本部门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所辖范围内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制定制度,检查和指导,参加相关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

各级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

各级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宏观管理,将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管理之中,在下达项目计划、检查项目进度、验收项目时,要同时部署、检查、验收档案和档案工作。

第六条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项目现场指挥机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业主单位、项目监理单位等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人,建立与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

第七条重点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档案工作机构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查询利用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查询利用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查询利用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杭建办发[2010]326号【发布部门】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7.30【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查询利用规定》的通知(杭建办发〔2010〕326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城建档案馆(处):《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查询利用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查询利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查询利用工作,充分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建档案查询利用,对房地产权属等档案,归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部门或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城建档案查询利用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城建档案应当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社会活动提供服务。

第六条城建档案查询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摘录和复制。

(一)阅览。

档案利用者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引导下,在规定的地点阅读和浏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提供的档案。

(二)摘录。

档案利用者在阅览基础上,对城建档案进行摘要和记录,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利用者摘录的内容不予出具证明。

(三)复制。

档案利用者需要以复印、打印、扫描、翻拍、扩印、拷贝等形式复制城建档案的,经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同意提供档案复制件。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在浙江这片充满活力和魅力的土地上,城市建设如同一场精彩的大剧,不断上演着新的篇章。

而在这背后,有一个默默守护着城市建设记忆的“卫士”——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咱先来说说这城市建设档案是啥。

就好比你从小到大的成长相册,记录了你每一个重要的时刻。

城市建设档案也是这样,它把城市建设过程中的点点滴滴都详细地记录下来,从高楼大厦的拔地而起,到道路桥梁的铺设延伸,从公园绿地的精心打造,到地下管网的复杂布局。

比如说,在杭州的某个新区,新建了一座现代化的图书馆。

从最初的规划设计图纸,到施工过程中的每一次变更,再到竣工验收的各种资料,统统都被收纳进了城市建设档案里。

这可不是简单的几张纸,这里面包含了设计师们的心血,建筑工人们的汗水,还有无数人为之付出的努力。

浙江省对于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那可是相当严格又科学。

为啥要这么认真呢?你想想,如果没有好好管理这些档案,以后要是这图书馆出了啥问题,想要查找原因、进行维修,都不知道从哪儿下手。

管理办法里规定了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各个环节。

收集的时候,那是一点都不能马虎,该有的资料一份都不能少。

整理呢,就得有条有理,就像你整理自己的书包一样,得分类清晰,方便查找。

保管更是重中之重,要有专门的库房,合适的温度、湿度,保证档案不受损。

有一次,我去参观一个城市建设档案馆,那场面可震撼了。

一排排整齐的档案柜,里面装满了城市的记忆。

工作人员们认真地忙碌着,有的在录入新的档案信息,有的在对旧档案进行修复。

我看到一份关于老旧小区改造的档案,里面详细记录了每一栋楼的改造方案和前后对比照片。

看着那些照片,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城市的变化。

再说这利用环节,可不是随随便便谁都能看的。

得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要保证档案的安全和保密性。

但只要是合法合规的需求,都能得到满足。

比如说城市规划部门要做新的规划,就可以来查阅以前的相关档案,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总之啊,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就像是一个细心的管家,把城市建设的宝贵资料管理得井井有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第五条第(一)项4中删去“公共”。

同条,第(二)项中增加“监理”。

三、第六条中“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

四、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工程建设”修改为“建设工程”。

五、第八条删去“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六、增加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后增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三款修改为“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八、删去原第十条。

九、增加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节选)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略)二、修改下列规章(略)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是指与城市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等载体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分类管理、保护利用和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档案登记、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档案登记和整理第七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将与城市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等及时进行档案登记。

第八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档案登记表,并将其报送所在地的档案主管部门备案。

案整理工作。

第十条档案整理工作应当按照档案分类原则,对各类档案进行整理、排序、编号和装订等处理。

第十一条档案整理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的人员进行,并记录整理过程和结果。

第十二条档案整理完成后,城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整理结果。

第三章档案保管和利用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和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档案保管工作应当按照档案保存期限和特殊要求,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档案应当存放于专门的档案库房或者设施,并保持干燥、通风、防尘、防火、防蛀和防震。

第十六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逐年检查档案的保存状况,及时进行修复和整理,并做好档案的巡查和防灾工作。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社会开放符合公开条件的档案,但应当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利用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依据,并推动档案利用的研究和应用。

提供所需档案信息,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和研究工作。

浙江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考核认定办法

浙江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考核认定办法

浙江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考核认定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推动全省城建档案馆(室)建设,提高城建档案馆(室)的科学管理水平,发挥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的作用,更好地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城建档案馆(室)实行目标管理,并按《浙江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考核认定标准细则》(见附件一)进行认定。

第三条浙江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考核认定办法适用建设系统其他档案馆(室) 考核认定。

二、等级划分和申报条件第四条浙江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考核认定标准,按百分制制定。

各级的考核评分标准是:一级为95分以上(含95分);二级为90-94分;三级为80-89分(评分表见附件三)。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室)必须全部达到以下要求,方可申报三级城建档案馆(室):(一)参照《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定编,有相应的机构、人员、场所和管理制度。

(二)档案馆(室)库房面积能满足现有档案存放要求,库房进行了有效的密闭,并符合防火、防虫、防水、防光、防盗等要求。

(三)设区市城建档案馆馆藏量需在2万卷以上,县(市、区)城建档案馆(室)馆藏量在5000卷以上。

(四)馆(室)藏档案按部颁分类大纲进行了科学分类、排列和编号。

第六条在已达到三级馆(室)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二级城建档案馆(室):(一)设区市城建档案馆馆藏量在4万卷以上,县(市、区)城建档案馆(室)馆藏量在1.5万卷以上。

(二)已参照定编标准80%以上配备了城建档案馆(室)人员。

设区市城建档案馆需有7人以上,县(市、区)城建档案馆(室)需在4人以上。

(三)档案馆(室)库房建筑符合国家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或按《规范》要求进行了有效的改造,并设特种载体室。

设区市城建档案馆库房要求在1000平方米以上,县(市、区)城建档案馆(室)库房要求在400平方米以上。

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08•【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24年11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8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整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提高城市建设档案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杭州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市城建档案工作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机构,推进城建档案信息化系统建设,保障与城乡建设发展相适应的城建档案安全保管场所、设施和专业人员,将城建档案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机构负责市级城建档案和跨区、县(市)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并对区、县(市)城建档案机构进行指导;区、县(市)城建档案机构负责本级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市和区、县(市)城建档案机构以下统称城建档案机构。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1. 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流程和责任。

2. 归档原则:城市建设档案应按照工程项目、工程单位、工程阶段进行分类归档,确保有序、便于查找和利用。

3. 档案保管:城市建设档案应定期整理、登记并进行保管,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 档案利用: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重视对城市建设历史资料的保护和利用。

5. 档案保密:城市建设档案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按照国家有关机密保密的规定进行保护。

6. 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档案信息的整理、管理和利用。

7. 强化监督检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总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归档、保管和利用,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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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是一个长期性、复杂性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充分保留有关的档案资料,以便后续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为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给予档案资料充分的保护和利用,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一、档案材料的鉴定和收集1. 城市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材料,应该按照统一的规定,进行鉴定和收集工作。

2. 鉴定工作由专业的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内容包括档案的形态特点、价值和保管期限等。

3. 收集工作应该按照规定的流程,将所有的档案材料进行统一梳理和整理,确保整个过程符合规范和规定。

二、档案材料的保管和利用1. 档案材料的保管应该按照建筑安全和环境要求进行,保管环境应该达到相应的标准。

2. 档案材料的利用应该依法进行,遵循相应的权限和程序,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3. 档案材料的利用应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统一的方法和技术,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三、档案材料的借阅和调阅1. 档案材料的借阅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借阅者应该提交相应的借阅申请材料。

2. 档案材料的调阅应该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调阅材料应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的安排和调配。

四、档案材料的保密和归档1. 档案材料的保密应该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禁止任何非法获取或泄露档案信息。

2. 档案材料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五、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和管理1. 档案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工作制度,明确各个职责和管理权限。

2. 档案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利用。

3. 档案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整体档案管理水平。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1. 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该及时发现和处理,对严重违规者应该予以相应的处罚。

2. 违规行为包括对档案的损毁、篡改、丢失等行为,违规者应该负相应的责任和法律责任。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实施,是为了建立一个科学、规范、高效的城市档案管理体系,为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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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令第217号《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六年七月十三日[编辑本段]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建立健全以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9.军民共建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

(三)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研成果和城市风貌史料。

(五)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的档案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由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收集、整理,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

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期间,应当将有关申报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备案。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在接受备案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有按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义务。

第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参加,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但建设工程决算资料可以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

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补充齐全。

第十三条各建设单位对形成的城市建设档案,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送外,还应当做好整理、归档和利用工作,并由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档案。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下列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电子文件、照片、录像、缩微品等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或者单独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查询该建设工程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说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及时修改、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补充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

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

有关单位查询利用档案信息资料,城市建设档案机构除收取复印费等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未经产权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查阅使用。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等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期移交业务技术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城市建设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档案予以接收的;(二)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或者档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理,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发布的《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4号)同时废止。

因为我们就这么一辈子,几十年的光景,无法重来,开心也好,不开心也罢,怎么都是活着,那么何不让自己开开心心的过好每一天呢!生活虽辛苦,但我们一定要笑着过,以积极乐观的心态让日子过得有滋有味,这样才不白来人世走一遭,才会无怨无悔。

因为生活没有真正的完美,只有不完美才是最真实的美。

不要总是悲观地认为自己很不幸,其实比我们更不幸的人还有很多;要学会适应,学会调整自己的心态,学会宽容和理解,许多的苦、许多的累,都要坦然面对。

只有经历了,体验过了,才能明白了生活的不易。

因为“经历就是收获”.要知道世上没有什么不能割舍,人生没有过不去的坡,当你调整好了心态,一切都会风清云谈。

人活着,活的就是一种心情。

谁都有不如意的时候,这就要求我们做任何事情上都要持有一颗平常心。

只要做到不攀比,不虚荣,待人诚恳、做事踏实,以知足乐观的心态释怀所有,做事尽量站在别人的角度去考虑别人的感受,常怀感恩的心态待人,哪怕平庸,也会赢得世人对你的认可和尊重!因为人活着,就需要一份积极向上的乐观和感恩的好心态来对待所有。

只要心中有景,何处都是彩云间;只要有一份好的心态,所有的阴霾都将会烟消云散……人生在世,免不了磕磕绊绊,不如意在所难免,因为很多事情都不是我们所预料的,也不可能按你的设想去发展。

正所谓“生活岂能百般如意,凡有一得必有一失。

人生追求完美,但总会留下这样那样的遗憾,不存在十全十美,有遗憾才显出生活本色。

”只有这许许多多的遗憾,才是我们生命之中最为珍贵的财富;只有坦然面对所有,积极乐观的活着,就会发现平淡的生活原来也会变得很丰富。

生活,让我们微笑,也可以让我们哭泣。

我们不要总是消极的怨天尤人,该以积极乐观的良好心态活着,如若心态好,精神打起来,好运自然来,就看你怎样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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