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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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管理规定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是指对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因此对城建档案的管理规定非常重要。

一、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保管和利用工作的单位。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由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承担城建档案的管理、整理和利用等职责。

二、档案管理范围城建档案管理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等方面的档案。

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档案;土地利用档案包括土地供应和土地使用的档案;建设项目档案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档案。

三、档案保管要求城建档案的保管要求包括档案的分类、整理、编号、存储和保管等方面。

档案应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分类,每个档案都要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档案应进行编号,以便于查询和使用。

档案的存储和保管要符合档案保管要求,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可靠。

四、档案利用规定城建档案的利用包括档案的查询、借阅、复制和对外提供等方面。

档案的查询和借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档案的安全。

档案的复制要进行备份,以防止档案的丢失或损坏。

对外提供档案要符合相关的审批程序,并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五、档案保护措施城建档案保护措施主要包括档案数字化、安全防范和灾害防护等方面。

档案的数字化可以提高档案的存储和利用效率,并便于档案的传输和备份。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加强安全防范,采取措施防止档案的丢失、损坏和泄露。

在自然灾害和事故中,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

六、监督和检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档案的管理、整理和利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以上是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城建档案的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建设的日益发展,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也变得愈加重要。

城市建设档案是记录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建筑设计和施工等方面的重要文献资料,对城市发展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保障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建设档案,保障城市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首先对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进行了规范。

按照规定,每个城市都应该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这些机构应该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并建立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收集、整理、归档各类城市建设档案;建立档案库和电子档案系统,提供便捷查询和协作;定期开展档案整理和修复工作,保证档案的可读性和长期保存;提供城市建设档案的查询、复制和提供服务。

二、档案的分类与存放城市建设档案根据内容和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基础资料档案、规划设计档案、施工档案等多个类别。

这些档案应该根据规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和存放。

基础资料档案主要包括城市的地理、人口、经济、社会等基本情况,用于城市规划和决策的参考。

规划设计档案包括城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用于指导城市建设的方向和目标。

施工档案则是记录具体建筑项目的施工过程和技术要求,用于质量验收和工程管理。

档案的存放应该符合一定的规范和要求,包括:选择合适的存储设施,如档案库、防火库等;采用适当的包装和封存材料,保护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随时可查和取用。

三、档案的利用和保密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是推动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基础。

档案管理规定明确了档案的利用权限和程序。

一般情况下,档案的利用需要经过审批和登记,使用者需要提供合理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同时,档案的保密也是档案管理的重要方面。

城市建设档案中可能包含一些敏感信息,比如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9年)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9年)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02•【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2006年7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建立健全以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2002年10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发布根据2019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订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规划和工作计划;(三)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负责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 建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城市建设档案的归档、管理、利用和保护的责任和权限。

2. 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竣工等阶段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城市建设档案的归档部门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包括档案的登记、整理、编目、存储等工作,以确保档案的顺利管理。

4.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的保存和保护工作,包括定期检查、修复、整理等,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篡改、销毁、转移城市建设档案,违反者将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

6. 城市建设档案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但必须经过档案管理部门的审批并签订相关协议。

7.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的利用和宣传工作,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和社会影响力。

8.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9.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水平。

10.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政策,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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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一、总则城市建设档案是指记录城市建设活动全过程的各类文件、图纸、数据和资料的集合。

遵循现代档案管理原则,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持续性,是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档案管理机构1. 建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归档和利用工作。

2.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施,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档案的归档1. 城市建设活动产生的各类文件、图纸、数据和资料应按规定进行归档。

2. 归档资料应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分类归档,确保档案的整理和检索工作的效率。

3. 归档资料应按照统一的编号和命名规则进行标识,保障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4. 所有归档资料应经过鉴定和审定程序后方可进行归档。

四、档案的保存与维护1. 城市建设档案应采用适当的保存介质和技术手段进行长期保存,防止档案损坏或丢失。

2. 城市建设档案应设备备份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3. 档案的保存环境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包括温度、湿度等条件。

4. 针对不同类型的档案,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防止老化和腐蚀。

五、档案的利用1. 城市建设档案应对社会开放,便于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查阅和利用。

2. 档案利用应遵循法律法规,并保护涉密档案的安全性。

3. 利用档案应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档案利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档案的销毁1. 不再需要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及时进行销毁,以节省存储空间和管理成本。

2. 档案销毁应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七、违规处理对违反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八、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档案整理和管理。

如有违反,将承担法律责任。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城市建设的规范与有序,加强对城市建设过程的监管和管理,各地政府对城市建设档案进行了规定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背景和意义城市建设档案是指记录城市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全过程的各类文件、数据和资料的集合。

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依托和保障,城市建设档案不仅能够为后期的城市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持,更是维护城市建设合法合规的重要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以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可靠,为城市建设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和依据。

二、收集和整理根据规定,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收集和整理机制。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收集并整理与项目有关的各类文件、图纸和资料,包括规划方案、工程施工图纸、验收报告等。

收集和整理的原件应当准确、完整,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三、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是关键环节。

规定规定,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档案,要进行严格的保密措施。

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应当依法合规,并充分发挥其价值。

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相关档案,并进行科学研究、决策和评估。

但对于商业机密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要坚决保护,不得非法泄露和利用。

四、档案信息化建设为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规定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在线存储、检索和共享,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和管理效能。

同时,要加强对档案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篡改。

对于敏感信息和涉密档案,应设置有效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档案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五、监管和评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还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发展,促进城市建设的科学、有效和高效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监督等环节。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和便利的原则,促进城市建设档案的合理利用。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共事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密切结合,互相支持、衔接和协同发展。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注重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确保档案的安全、准确和便捷。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九条市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档案管理政策和措施。

第十条市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综合调查,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鉴定工作,并编制档案管理目录和档案编研计划。

第十一条区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协助市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做好综合调查和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保管工作,并按规定的时限上报归档。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城市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不履行管理责任和违反规定的单位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和服务工作,为政府决策、学术研究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档案信息的咨询和借阅服务。

第三章档案收集和整理第十五条城市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中产生的各类档案应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第五条第(一)项4中删去“公共”。

同条,第(二)项中增加“监理”。

三、第六条中“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

四、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工程建设”修改为“建设工程”。

五、第八条删去“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六、增加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后增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三款修改为“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八、删去原第十条。

九、增加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节选)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略)二、修改下列规章(略)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一、文件目的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应用,保护城市建设
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文件适用范围
该规定办法适用于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应用工作,包括档案馆、城建单位等。

三、原则
城建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科学、规范管理;
2.全面、真实、完整记录城市建设发展历程;
3.积极开展档案保护、鉴定和应用,充分发挥档案的价值和作用。

四、档案分类和管理
城建档案按照档案分类体系分类、鉴定和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目录,明确档案
管理责任人,实现档案材料的合理管理和应用。

五、档案的保存和保护
城建档案保存应遵循档案保护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物理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六、档案的利用
城建档案应及时利用,发挥其对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作用,同时推动知识转化
和科技创新。

城建档案应广泛应用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建筑工程、环境保护、市政设施和城市管理等领域。

七、档案管理的监督
城建档案管理需要进行监督,由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档案管理的监督职责。

并定
期对城建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核和评估。

八、附则
1.本规定办法解释权归XX机构所有;
2.本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3.对本规定办法的修改和解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以上就是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办法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对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吉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吉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吉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第一条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模型、样品、照片、影片、录相带、录音带等科学技术文件材料的总称。

它是城市面貌和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各项工程的真实记录,是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抗灾、战备等工作的科学依据,是国家全部档案财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城市的各方面工作服务。

第四条凡驻市的中央、省、地、市、区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部队等单位,都要从城市建设的整体利益出发,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城建档案多套分级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建档案,并纳入城市建设管理、技术管理程序,使城建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并能有效利用。

第五条全省城建档案工作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统一领导,业务上受省档案局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各市要根据条件逐步建立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

城建档案馆是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科技事业单位,同时兼有行政职能部门的性质。

城建档案馆的重大问题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日常工作由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或局)直接领导,业务受市档案局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应本着精简、效能和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确定城建档案馆的人员编制,配备具有一定专业工程技术知识的干部。

城建档案馆的经费在“科学事业费”中的“其他科学事业费”中列支。

县不单独设城建档案馆。

第七条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1、接收和保管需要集中统一管理的主要的城建档案。

2、对接收进馆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的整理、统计和鉴定,积极开展利用工作,逐步形成城建档案资料检索、咨询服务中心。

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实行两套异地保管,以确保其安全。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是指与城市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等载体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分类管理、保护利用和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档案登记、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档案登记和整理第七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将与城市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等及时进行档案登记。

第八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档案登记表,并将其报送所在地的档案主管部门备案。

案整理工作。

第十条档案整理工作应当按照档案分类原则,对各类档案进行整理、排序、编号和装订等处理。

第十一条档案整理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的人员进行,并记录整理过程和结果。

第十二条档案整理完成后,城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整理结果。

第三章档案保管和利用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和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档案保管工作应当按照档案保存期限和特殊要求,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档案应当存放于专门的档案库房或者设施,并保持干燥、通风、防尘、防火、防蛀和防震。

第十六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逐年检查档案的保存状况,及时进行修复和整理,并做好档案的巡查和防灾工作。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社会开放符合公开条件的档案,但应当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利用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依据,并推动档案利用的研究和应用。

提供所需档案信息,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和研究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1. 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流程和责任。

2. 归档原则:城市建设档案应按照工程项目、工程单位、工程阶段进行分类归档,确保有序、便于查找和利用。

3. 档案保管:城市建设档案应定期整理、登记并进行保管,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 档案利用: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重视对城市建设历史资料的保护和利用。

5. 档案保密:城市建设档案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按照国家有关机密保密的规定进行保护。

6. 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档案信息的整理、管理和利用。

7. 强化监督检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总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归档、保管和利用,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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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是一个长期性、复杂性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充分保留有关的档案资料,以便后续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为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给予档案资料充分的保护和利用,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一、档案材料的鉴定和收集1. 城市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材料,应该按照统一的规定,进行鉴定和收集工作。

2. 鉴定工作由专业的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内容包括档案的形态特点、价值和保管期限等。

3. 收集工作应该按照规定的流程,将所有的档案材料进行统一梳理和整理,确保整个过程符合规范和规定。

二、档案材料的保管和利用1. 档案材料的保管应该按照建筑安全和环境要求进行,保管环境应该达到相应的标准。

2. 档案材料的利用应该依法进行,遵循相应的权限和程序,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3. 档案材料的利用应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统一的方法和技术,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三、档案材料的借阅和调阅1. 档案材料的借阅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借阅者应该提交相应的借阅申请材料。

2. 档案材料的调阅应该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调阅材料应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的安排和调配。

四、档案材料的保密和归档1. 档案材料的保密应该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禁止任何非法获取或泄露档案信息。

2. 档案材料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五、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和管理1. 档案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工作制度,明确各个职责和管理权限。

2. 档案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利用。

3. 档案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整体档案管理水平。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1. 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该及时发现和处理,对严重违规者应该予以相应的处罚。

2. 违规行为包括对档案的损毁、篡改、丢失等行为,违规者应该负相应的责任和法律责任。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实施,是为了建立一个科学、规范、高效的城市档案管理体系,为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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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修正建设部令第90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

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第九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

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

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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