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文本]对刑法文本中“其他”的分类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
狭义的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3.叙明罪状: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4.选择罪名: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刑事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
选择罪名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使用。
5.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法的种类和刑法幅度。
6.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7.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8.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9.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资敌罪: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11.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2.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13.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破坏交通工具罪: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3.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名词解释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有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学理解释:指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包括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务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5、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 2024 知识点
刑法 2024 知识点一、刑法概说。
1. 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 其性质具有阶级性(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法律性(调整特定社会关系)。
2. 刑法的任务与机能。
- 任务包括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等。
- 机能有规制机能(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评价)、保护机能(保护法益)、保障机能(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
3.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 体系: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
- 解释:-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学理解释(学者等作出的解释,无法律效力)。
二、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 犯罪概念。
-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 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 危害结果有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之分。
- 犯罪主体:- 自然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2 - 14周岁、14 - 16周岁、16周岁以上等不同阶段)。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 单位主体: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 犯罪主观方面:- 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三、正当行为。
1. 正当防卫。
-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刑法学教案-绪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刑法概念、渊源、分类刑法解释一、刑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刑法与其它部门法2、刑法与刑事法学(刑事一体化)三、刑法发展史(一)世界刑法发展史1、古代刑法(前资本主义)2、近代刑法(贝卡里亚以来19世纪中叶)3、现代刑法(刑法国际化)(二)我国刑法发展史1、前封建刑法五刑:墨、劓、膑、宫、辟2、封建制刑法(《唐律》为代表)旧五刑:笞、杖、徒、流、死3、近代刑法(清末沈家本《大清新刑律》)新五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4、刑法现代化建国后的刑法动向:苏式刑法——德日、英美刑法元素的吸收1979年刑法、1997年刑法甲骨上绘制的墨刑清末枷刑清末杖刑、新加坡鞭刑四、刑法的渊源(一)刑法典(狭义刑法)1、1997年《刑法》(1997年修订,10月1日施行)2、现行刑法典的基本情况:452条+7个修正案3、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二)单行刑法1、1979-1997年有23个,15个被废止,8个中的刑事责任不再有效。
2、现有1个(1)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增设骗购外汇罪)?(2)1999年10月30日《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三)附属刑法(四)国际刑法:须转化为国内法附属刑法的例子《保险法》第131条(1995年6月30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刑法》第198条(1997年10月1日)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刑法的根据、目的、功能(刑法第1、2条)(一)根据:宪法、实践、政策(二)目的:保护法益犯罪的实质:法益侵害说V S规范违反说(三)刑法的任务1、社会保护(防卫社会)2、人权保障:无罪之人、有罪之人(一)刑法的规范•1、规范形式:刑法典(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2、刑法规范的特点:•禁止性规范(消极不作为规范)为主•命令性规范(积极作为规范)为辅•授权性规范是义务性规范的例外(二)刑法的体系•1.刑法典体系:总则+分则+附则→编章节条款项•2.分则条文体系:罪状+法定刑•3.学理体系七、刑法解释(一)为何法律需要解释法条文本言辞的模糊性(示例)•1、同性“卖淫”案•2、携带“凶器”抢夺案•3、“持枪”抢劫•4、“非法经营”造成模糊的原因•1、理性有限:不能囊括所有情况,不能预料发展•2、词不达意:语言有限的固定功能•3、故意模糊:列举性规定章国新体育彩票作弊案•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今年45岁的章国新,自2001年3月以来,多次到省体彩中心踩点,意欲通过制造“假球”,人为影响摇奖结果。
《刑法》分则
03
刑法分则的体系
介绍刑法分则的体系
01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指刑法典中分 则部分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分类 、排列和组合。
02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刑法典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正确理解和 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包括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
的定义、犯 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形态、共同犯 罪、刑罚等。
1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行为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2
共同犯罪的特点
3
对各种犯罪的特点和构成要件进行解释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 为。
形成共同正犯关系或者教唆 犯、帮助犯关系。
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
06
刑罚的种类
介绍刑罚的种类
01
02
03
04
生命刑
死刑和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 的生命权。
不同的犯罪类型可能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但通常都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 理状态,以及行为产生了相应的后果。
构成要件是确定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也是司法机关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 依据。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
犯罪的严重性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 个人或组织造成的损害或伤害的程度 。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是为了 让人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违 法性,从而加强社会对犯罪行为的防 范和打击力度。
03
常见罪名解析
04
案例分析
02
引言
刑法分则的概述
刑法分则的定义
刑法分则规定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刑法分则的分类
根据犯罪行为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分则重点
刑法分则重点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罪状与法定刑构成。
罪状:1.简单罪状;2.叙明罪状;3.引证罪状;即引证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4.空白罪状。
又称参见罪状,即法条不直接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引用的是外法。
刑法各论概述法定刑:①绝对确定的法定刑;②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③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定本罪;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叛逃罪:①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②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1.对于犯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的,不能适用死刑。
对于本章其他犯罪,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刑法修正案八)3.本类犯罪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再附加。
4.犯本类犯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5.本章有两种煽动型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用相当于教唆犯,但是独立定罪,不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6.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帮助,也独立定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对这类犯罪中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①全部是危险犯,都必须足以危及公共安全;②被破坏的公用工具、设施都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只要有组织、领导或参加的行为,就构成既遂。
刑法ppt课件
包括判决生效后的交付执行、执行过 程中的减刑和假释等程序,以及执行 完毕后的释放和安置帮教等后续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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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包括叛变、叛乱、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以及间谍、资敌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 为。
危害结果等因素。
共同犯罪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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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 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简单 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组织性共同犯罪和任意 性共同犯罪等。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可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 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 和帮助犯等。
单位犯罪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为的 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不特定 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
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
包括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 危险物质等行为,破坏公共设施 、交通工具等行为,以及恐怖活
动等行为。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罪行为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等。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
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受贿行为,侵犯国家财产所有 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犯罪。
包括贪污罪、受贿罪等。
常见的单位犯罪类型
常见的单位犯罪类型包括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环境污染罪等。
法硕考研-刑法学资料-刑罚的种类和体系(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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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和体系(非常重要)一、刑罚体系的概念(低频考点)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二、刑罚方法的分类(低频考点)刑罚方法的分类,基本上有两种方法:(一)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和资格刑四种。
(二)根据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作出划分,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方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
根据《刑法》第33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我国《刑法》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三、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低频考点)(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二)宽严相济、目标统一。
(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四、主刑(高频考点)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需要注意:第一,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第二,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
(一)管制1、管制的概念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管制的特点管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
(3)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刑法分则总结打印版
刑法彩色笔记(分则编)罪刑各论概说一、罪状:简单罪状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例如,刑法第232条中的“故意杀人的”,第233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的”等等,都是简单罪状。
之所以采取简单罪状的方式,往往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为众人所知、勿需具体描述。
简单罪状的特点是,简单概括,避免繁琐。
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例如,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它对伪证罪的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都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属于叙明罪状。
之所以采取叙明罪状的方式,常常是因为这些犯罪的构成特征具有特殊性,不为一般人所知,也难以从总则的规定中予以把握,需要作详细规定。
叙明罪状的特点是,要件明确,避免歧义。
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如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与法定刑,其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款便是引用第1款的罪状,来说明和确定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
之所以采取引证罪状的方式,是因为某些犯罪的特征在刑法条文中已有规定,勿需重复描述。
引证罪状的特点是,条文简练,避免重复。
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空白罪状的法条也称为空白刑法或白地刑法。
从它没有具体说明犯罪的构成特征来说,是空白罪状;从它指明了必须参照的法律、法令而言,是参见罪状。
不过,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没有典型的空白罪状,因为被称为空白罪状的条文,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一、刑法各论及其研究对象1,刑法各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刑法各论,也称刑法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研究的内容是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刑事责任,刑法各论是整个刑法学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2,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1.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2.这些法律规范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单行刑法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及附属刑法即其他非刑事法律、法规中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部分。
3.在研究刑法各论的时候,必须依据国家立法机关对各种具体犯罪所作的立法解释以及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所作的司法解释进行研究。
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1.在于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有助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3.有助于对具体案件的犯罪人正确适用刑罚;4.有助于深化理解刑法总论的一般原理和原则;5.有助于刑事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二、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1.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总则规定的是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及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等内容,是定罪与量刑过程中的一些共同性的问题,而刑法分则规定的则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及刑罚,包括罪状、罪名及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刑法分则,包含了刑法典的分则部分以及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内容。
2,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14年考试分析单列注意简答刑法分则和总则的内容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属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规定与抽象规定之间的关系,刑法总则指导分则的运用与研究,分则使总则的规定具体化。
一方面,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原理、原则,对于刑法分则的具体运用具有指导作用,在理解和适用刑法分则的规定时,必须考虑到刑法总则的原理与规定。
法的三种分类
法的三种分类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法的分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体系的构成,以及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在现代法学中,法的分类有多种方式,但最常见的分类方法主要有三种: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及按照法律的地位和效力等级。
以下是对这三种分类方法的详细说明。
一、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分类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法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1.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公布、施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成文法通常以条文的形式表达,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在成文法国家,法律规范的制定和修改必须遵循一定的立法程序,以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成文法的优点在于其明确性和稳定性。
由于成文法以文字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可以为人们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
此外,成文法的稳定性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原则。
然而,成文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容易产生法律漏洞等。
2.不成文法不成文法是指那些未经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公布、施行,但在实际生活中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不成文法通常源于习惯、惯例、道德观念等社会因素,具有灵活性、适应性和地域性。
在不成文法国家,法律规范的形成和发展主要依赖于社会实践和司法判例的积累。
不成文法的优点在于其灵活性和适应性。
由于不成文法来源于社会实践,因此能够更好地反映社会的实际需求和价值观念。
此外,不成文法的灵活性也有助于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
然而,不成文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缺乏明确性和稳定性、容易导致法律冲突等。
二、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分类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法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1.实体法实体法是指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实体法主要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领域的法律关系,为人们提供行为准则和救济途径。
在实体法中,权利和义务是核心要素,它们构成了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
刑法知识总结
刑法知识总结第一章刑法的概述1.刑法的概念:广义刑法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又称刑法规范)侠义的刑法即指刑法典2.刑法的性质:阶级性质:法律性质3.刑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4.刑法的体系我国的刑法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
其中,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
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5.刑法解释即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正式的刑法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非正式的刑法解释:学理解释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当然解释、历史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对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此外,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惩罚和教育相统一原则,尽管刑法未明文规定,但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因而也属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一)正确定罪和量刑,司法机关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个罪的本质特征和具体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界限,做到定性准确、不枉不纵。
(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能超越其应有的权限,不论是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不能有违于刑事立法意图,更不能以司法解释替代刑事立法。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行相称,罚当其罪”“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血还血”是罪行相适应原则的最古老、最朴素的表现形式。
刑法背书知识点总结归纳
刑法背书知识点总结归纳刑法是规范人类社会行为的法律法规之一,是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法律。
学习刑法不仅有助于了解社会法律规范,更有助于自身的法律意识培养和法律素养的提高。
下面将对刑法中一些重要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归纳,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记忆这些知识点。
一、刑法基本概念1.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监管行为的规范,是国家制定的一部特定的法律,用来约束公民的行为,保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
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和处罚。
2. 刑法的功能刑法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防范犯罪,二是惩罚犯罪行为,三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四是维护社会秩序,五是促进社会发展。
3. 刑法的体系结构刑法的体系结构主要包括总则、特则、附则和刑事责任主体。
总则规定了犯罪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的基本原则;特则规定了各种犯罪的种类和其构成要件;附则规定了刑法的适用和适用范围;刑事责任主体规定了犯罪主体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二、犯罪和犯罪构成1. 犯罪和犯罪构成的基本概念犯罪是指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具有违法行为和过错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行为要件。
2.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故意、过失、累犯、毁灭证据等要件;故意是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指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其行为违法,具有明显的违法目的和明确的犯罪计划;过失是指犯罪行为人未能预见其行为的违法性,但是应当预见和防范的一种无心犯罪行为。
3. 犯罪的成立条件犯罪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犯罪事实、主观过错和法定后果三个要件。
犯罪事实是指违法行为的客观条件,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动机、实施方式和实施结果;主观过错是指犯罪行为人主观上的有意违法行为;法定后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4. 犯罪的种类犯罪的种类主要包括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贪污罪、受贿罪等多种类型的犯罪行为。
刑法分则罪名分解一览表
13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 第242条第
买的妇女、儿童罪
2款
一般主体
故意
纠集多人(三人以上),阻碍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首要分子;其他参与+使用暴力、威胁办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牵连犯,但适用数罪并罚: 收买+强奸:本罪+第236条; 收买+拘禁:本罪+第238条; 收买+伤害:本罪+相关规定; 收买+侮辱:本罪+相关规定; 收买+又卖:依第240条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 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按照被买妇女 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以强制手段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情节严重 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 俗习惯 情节严重 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3年-10年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
3年-10年有期徒刑
出版单位直接责任人员
第247条
司法工作人 员
故意 故意 故意
故意 故意
对他人身体、住宅进行非法搜查
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经请求无理拒 不退出他人住宅 情节严重 使用暴力、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 人人格、名誉 情节严重 为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 人格、名誉、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肉刑或变相 肉刑,以逼取口供
3年-10年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3年-10年有期徒刑
中国法分类号
中国法分类号中国法分类号是指根据中国法律体系的不同领域和专门性对法律法规进行分类编码的一种标识方法。
每个法律法规都有一个独特的分类号,以便于法律文献的检索和管理。
下面将根据中国法分类号的不同类别,对其进行介绍和解释。
一、刑法分类号刑法分类号是根据刑法的不同内容和罪名对法律法规进行分类的编码系统。
刑法分类号主要包括普通刑事罪(A类)、经济犯罪(B 类)、危害国家安全罪(C类)、恶性刑事案件(D类)等。
每个分类号都代表了不同的刑事犯罪类型,便于司法机关进行案件定性和处理。
二、民法分类号民法分类号是根据民法的不同内容和领域对法律法规进行分类的编码系统。
民法分类号主要包括合同法(F类)、物权法(G类)、婚姻家庭法(H类)、继承法(I类)等。
每个分类号都代表了不同的民事法律规定和法律关系,方便人民群众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三、行政法分类号行政法分类号是根据行政法的不同内容和领域对法律法规进行分类的编码系统。
行政法分类号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法(J类)、行政诉讼法(K类)、行政许可法(L类)、行政监察法(M类)等。
每个分类号都代表了不同的行政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程序,方便行政机关进行公正、透明和依法行政。
四、经济法分类号经济法分类号是根据经济法的不同内容和领域对法律法规进行分类的编码系统。
经济法分类号主要包括公司法(N类)、证券法(O 类)、金融法(P类)、知识产权法(Q类)等。
每个分类号都代表了不同的经济法律规定和经济活动规则,方便企业和个人进行经济活动和合法权益的维护。
五、劳动法分类号劳动法分类号是根据劳动法的不同内容和领域对法律法规进行分类的编码系统。
劳动法分类号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R类)、劳动争议法(S类)、劳动保障法(T类)、劳动监察法(U类)等。
每个分类号都代表了不同的劳动法律规定和劳动关系处理程序,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和维权。
六、环境法分类号环境法分类号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不同内容和领域对法律法规进行分类的编码系统。
刑法总则知识点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刑法的概念、性质、体系及其解释(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可以分为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典就是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等名义发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我国目前的附属刑法一般只是重申刑法典的内容,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无刑法之外的特别规定。
(二)刑法的修改我国在1997年修订了刑法后,截至目前,我国共颁布了七个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必须是对刑法典进行了修改或补充的《决定》,即增加、删除、修改了罪名或法定刑(三)刑法的结构1.从形式上划分刑法从形式上可以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五)刑法的解释按照法律效力,可以将刑法的解释分为三大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学理解释虽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对于刑事司法乃至刑事立法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按照解释方法,可以将刑法解释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以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通常是超出刑法字面含义的,否则就是文理解释了。
因此,要严格限制论理解释。
只有文理解释无法得出结论或者得出的结论明显不合理,甚至荒谬时,才能适用论理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要求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则,其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预先予以规定——即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
刑法学分论笔记
1.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两大部分构成。
刑法总论研究刑法的宏观理论问题和刑法总则规范的基本原理与共性问题;刑法分论则研究刑法分则规范和具体犯罪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刑法分论不仅受到刑法总论的指导和制约,同时也对刑法总论具有重要的作用。
2. 犯罪的分类排列: 我国刑法典分则对犯罪采用简明的分类方法依次规定有10章即10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这类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构成了我国刑法典分则的体系。
3.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一)在立法方面,通过犯罪的分类排列,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表明立法者对各种犯罪性质的认识和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体现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所在。
(二)在司法方面,犯罪的分类排列,有助于司法工作者较为准确地认识各类犯罪的基本特征,把握各类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区分类罪之间及具体犯罪之间的界限,正确地适用刑法。
(三)在刑法理论研究方面,犯罪的分类排列,有利于理论上探讨和阐释各类各种犯罪的立法意图、一般特征和危害程度,有利于对类罪和个罪的深入研究,有利于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4.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罪状分为4种: 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5.罪名:罪名,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名将形形色色的犯罪及构成特征概括成一个简单的名称,便于人们了解和记忆刑法上规定了哪些犯罪,明确国家对危害社会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并大致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罪名种类:1.以罪名的效力为依据划分: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
刑法分则罪名有哪几种类别
刑法分则罪名有哪⼏种类别我国刑法是⼀个很全⾯的法律,在刑法的分类上有很多中类别。
其中每种罪名下再细分具体的罪名,刑法分则具体介绍了这些罪名。
但是很多⼈对于这点并没有详细的了解,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法分则罪名有哪⼏种类别第⼀类:危害国家安全罪本类罪包括背叛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叛逃罪;间谍罪;资敌罪等。
第⼆类: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类罪包括放⽕罪;破坏交通⼯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设备罪;⾮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弹药、爆炸物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责任事故罪等。
第三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本类罪⼋个分类罪名。
常见的具体罪名有:⽣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产、销售假药罪;⽣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品罪;⾛私罪;⾛私假币罪;⾛私⽂物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公司、企业⼈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员⾏贿罪;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利转贷罪;⾮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偷税罪;虚开增值税专⽤发票、⽤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发票罪;⾮法出售增值税专⽤发票罪;⾮法购买增值税专⽤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虚假⼴告罪;合同诈骗罪;⾮法经营罪;倒卖车票、船票罪等第四类: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类罪包括故意杀⼈罪、过失致⼈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妇⼥罪、⾮法拘禁罪、绑架罪、过失重伤罪、拐骗⼉童罪等。
第五类:侵犯财产罪,本类罪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挪⽤资⾦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等。
第六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类罪包括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聚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伪证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拒不执⾏判决、裁定罪;倒卖⽂物罪;医疗事故罪;⾮法⾏医罪;⾮法采矿罪;⾛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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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文本中“其他”的分类我国现行刑法文本中总共使用了338个其他,分布在176个刑法条文之中,占条文总数的38. 93%。
其中,总则部分在17个条文中使用了23个其他,平均每条出现1.35次:分则部分在159个条文中使用了315个其他,平均每条出现1. 98次。
以章节论,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条文中出现的其他最多,有161个:以条文论,刑法第169条、第175条、第388条中出现的其他个数最多,每一条中都出现了7个:按照条文字数来计算其他出现的频率,刑法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中其他出现的频率最高,平均每30.5个字中就包含一个其他。
面对刑法文本中如此庞杂的其他用语,为了学习与研究的方便,笔者将在本文中根据其他所起到的作用、其与前文所述事项的关系、其修饰对象的个数和其指代内容的内涵与外延四种标准加以划分。
一、定罪意义的其他、量刑意义的其他和定罪与量刑双重意义的其他根据刑法文本中其他所指代内容是定罪事实还是量刑事实,可将其分为定罪意义的其他、量刑意义的其他和具备定罪量刑双重意义的其他。
这是对刑法文本中的其他最基本的分类方式,因为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将刑法中的其他划分为用于定罪意义的和量刑意义的本无可厚非,但是在进行理论研究和现实的司法操作中,有极个别的其他既对定罪产生影响,又对量刑产生影响,故而就产生了既定罪又量刑双重意义的其他。
这种划分方法有助于帮助我们正确地认识不同案件事实的功能和作用,以便于更加合理的定罪和量刑,也有助于我们对刑法理论和刑法文本表述的合理性进行更加深入地研究。
所谓定罪意义的其他,是指其他用语在刑法条文中所指代的内容是用来定罪的事实情况。
如《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就是指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以外的而且与这些列举的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而不包括与这些危险方法的危险性明显不相当的其他可能同样导致不特定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这是并列式罪名法条中典型的定罪意义的其他。
又如《刑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款中的其他方式是与造谣、诽谤并列的定罪事实,是指与以造谣、诽谤的方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客观定罪事实,因而是定罪意义的其他。
所谓量刑意义的其他,是指其他用语在具体刑法文本中所指代的内容是用来量刑的事实情况。
如《刑法》第19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中的其他严重情节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都是量刑意义上的其他。
其中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与数额巨大具有相同或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的量刑事实情况,如多次集资诈骗、诈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致使投资者死亡或精神失常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与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相同或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的量刑事实情况,如诈骗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致使投资者多人死亡或精神失常等。
因而以上两个其他均属于量刑意义的其他。
所谓具备定罪量刑双重意义的其他,是指其他在刑法条文中所指代的内容既在定罪时需要考虑,又在量刑时需要考虑。
这种其他最多的是出现在前文中的必然相关使用现象中。
例如《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节第221条至第230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首先,本条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定罪意义的其他的范围。
因为本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前述条文都没有规定构成单位犯罪的事实情况,而单位犯罪的前提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所以本条为单位构成本节各罪提供了依据,进而也为(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本节各罪提供了依据。
更明确的说,这里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描述的定罪事实情况是除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且应该负刑事责任的人员,通过特定的方式(单位犯罪)构成了本节各罪,这种犯罪方式是与个人直接实施本节各罪不同的一种定罪事实。
因此,这里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定罪意义的事实情况。
其次,本条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又属于量刑意义的其他范围,因为本节各条只规定了个人直接犯罪时的量刑事实情况,即使单位依据本条符合了本节中的某个罪的犯罪构成,本节各条所描述的量刑事实情况也是为单位整体而设的,需要对单位判处刑罚。
可是考虑到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单位是由人组成的,单位的行为也是由人来实施的,我们如果仅处罚单位,就会放纵了这些实施单位行为的人,况且单位也无法适用本节各罪中的人身罚。
因此,我们就需要让(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承担部分刑罚。
同时,面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者所承担的刑罚的轻重在司法实务的量刑中也是需要考虑的情节之一。
也就是说某人是不是该条中规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某人是否承担刑罚和(相对于主管人员来说)承担什么样的刑罚所必须考虑的量刑事实情况。
所以,这里的其他还属于量刑意义的其他。
举例来说,将本条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运用到《刑法》第229条第1款当中,让我们分别来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指代的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刑法》第229条第1款的规定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首先,如果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了本罪,那么本罪的主体就变成了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其行为方式也就变成了是由(上述组织的主管人员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上述组织的名义实施的,谋取得不当利益全部或大部分归上述组织所有。
这是定罪意义的事实情况。
其次,如果是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量刑,就不能够像单纯的自然人犯罪那样采用单罚制,而是需要采取单位缴纳罚金,(单位主管人员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人身罚的双罚制:同时还需要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的不同罪责予以考量,不能一概而论。
这是量刑意义的事实情况。
具备定罪量刑双重意义的其他还存在于拥有多个量刑幅度的刑法文本中,且仅存在于该种刑法文本的首个量刑幅度中。
如《刑法》第388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款中的第三个其他,即其他较重情节就具有定罪量刑双重意义。
量刑意义层面上显而易见,是与数额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事实情况,是量刑情节。
至于定罪意义层面上,这里虽然不能够说是数额犯,但是如果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那么就有可能不认为是犯罪。
举例来说,如果某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实施了条文中描述的行为,但是没有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如果也没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况,就不认为是犯罪:可如果是造成了属于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况,那么仍然构成本罪,从此方面来讲,这里的其他较重情节也具有定罪意义。
所以,这里的其他较重情节也应该算是具有定罪量刑双重意义的其他。
当然,定罪意义的其他、量刑意义的其他和具备定罪量刑双重意义的其他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交织并存的。
在同一条文中可能既有定罪意义的其他,又有量刑意义的其他,甚至还有可能存在定罪量刑双重意义的其他。
如前文中提及的《刑法》第388条第2款的规定里,就存在这三种意义上的其他:本款中一共有五个其他用语,第一个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和第二个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都是定罪意义上的:第三个其他较重情节是定罪量刑双重意义上的:第四个其他严重情节和第五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又都是量刑意义上的。
二、选择性的其他和并列性的其他根据刑法文本中的其他和前文所述事项的关系可以将其他分为选择性的和并列性的两种。
这种划分方法有助于帮助我们更加准确的理解法律条文的内在含义,在定罪时准确定性,量刑时合理科刑。
所谓选择性的其他,是指其他用语所指代的内容和前文中所述的事项是选择性的,我们需要从中选择一个来接受法律规范地调整的情况。
这种类型的其他之前一般会有或者字样。
如《刑法》第163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款中的其他单位前缀或者字样,与前文所述的公司、企业之间是选择性的关系,我们需要选择其中之一来接受本法条的调整。
再如《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款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和其他公司财产前缀或者字样,与前文所述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和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之间是选择性的关系,我们需要选择其中之一来接受《刑法》第114条的调整。
所谓并列性的其他,是指其他用语所指代的内容和前文所述的事项是并列的关系,是不可选择的,前后两个事项都需要受到该法律规范地调整的情况。
这种类型的其他之前一般会有和、以及的字样。
如《刑法》第9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2)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本条第1款与第4款中的其他生活资料和其他财产都前缀和字样,与前文所述的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与依法归个人所有额股份、股票、债券之间都是并列性的关系,前后两个事项都属于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