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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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的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有效证明向学校录取专业所在学院(所、中心)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分别由学校各二级培养单位的学生工作组查阅本单位研究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复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本人其他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复学时,应提交复学申请书,经所在院(所、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和研究生部批准后按下一年新生入学报到程序办理。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在所属学院(所、中心)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院(所、中心)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学校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研究生应当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分,具体按《西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研究生应当根据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按照开课计划和规定的选课方式选修课程。未选课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九条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相关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研究生跨校修读课程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下一学年对该课程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十一条研究生因故或因病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请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二十个工作日以内的须由所在院(所、中心)主管领导审批,二十个工作日以上须报研究生部审批。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
请假期满,请假人须及时向批假人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研究生本人。
研究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培养单位院(所、中心)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查。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应报研究生部培养办备案。
自行离校连续10个工作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研究生,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研究生在校期间申请出国探亲、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专业学科状况及其办学条件,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研究生确有符合转专业的条件,可以申请转专业,并由学校批准。研究生转专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研究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拟转入专业学习;
(三)研究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经研究生本人同意。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后一年以上(不含一年);
(二)低学历层次专业转为高学历层次专业;
(三)转出专业与转入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四)低录取分数线或低录取标准的专业向高录取分数线或高录取标准的专业转;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六)已达到退学程度的研究生。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研究生转专业应当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指导教师同意后,经转出院(所、中心)同意并经转入院(所、中心)审查认可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审查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被批准转专业的研究生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参加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第十六条研究生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并经由我校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