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劳动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平顶山市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办理流程
平顶山市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办理流程
个人的人事代理办理流程如下:
个人向人才交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委托个人代理的资格;
填写《委托人事代理登记表》;
委托方和人才交流中心双方代表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委托方向人才交流中心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单位办理人事代理流程如下:
委托方向人才交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交相应材料;
企业委托的,应当提供加盖发照机关公章(或企业登记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事业单位和民办企业等单位委托的,应当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或者该机构成立的有效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填写《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登记表》,编报《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花名册》,逐人填写《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
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委托代理单位的资格;
委托方和人才交流中心双方代表签订《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委托方向人才交流中心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平顶山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平顶山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0•【字号】平政文[2007]93号•【施行日期】200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平顶山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平政文〔2007〕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和省政府《批转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2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平顶山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制度。
一、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常务副市长吕彩霞为联席办公会议总召集人,副市长李永胜、副市长李振为联席办公会议副总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吴大明、市劳动保障局局长侯红光为召集人,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平煤集团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1名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赵铁流任办公室主任。
二、联席办公会议主要职责(一)研究贯彻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具体方案和措施,决定重大工作事项。
(二)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确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加强和促进部门间协调配合。
(四)通报各县(市)、区和联席办公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情况。
(五)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
(六)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分析、协调解决工作难点问题。
(七)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通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01]22号),设置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市人事劳动局承担的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全部职能。
2、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除离休人员、老红军以外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
3、原市政府医疗保险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
4、国务院下放的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部门和单位所属在乎企业的医疗和失业保险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1、原市人事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职能及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2、原市人事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
3、原市人事劳动局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及检测、检验职能。
4、原市人事劳动局承担的全市老龄工作和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职能转变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市级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其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业经2006年3月8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八日平顶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等具有规范性内容的文件。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及监督,适用本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确有必要。
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且可操作性较强的,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规范、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法制统一,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违背;(二)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三)符合精简、统一、效能、便民的原则,在不违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减少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四)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原则,在明确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六)注重实效,符合本地实际。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2002年11月,市人民政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豫政〔2002〕13号)要求,下发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平政〔2002〕56号,以下简称《备案通知》),对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部署。
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3〕26号),就如何解决当前全省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和要求。
为了认真贯彻该《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前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备案通知》下发后,多数县、区、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工作。
鲁山、宝丰、叶县、汝州、卫东、新华、湛河等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备案通知》的精神,下发了专门文件,在本地区建立了备案审查制度。
不少县级人民政府及时协调文秘管理机构和法制机构的关系,确保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按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备案通知》的要求,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全面审查。
但是,我市的备案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大多数至今未建立备案审查制度;部分县级人民政府虽然建立了备案审查制度,但没有按照《备案通知》的规定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部分地区、部门不能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范围和内涵,将一些安排阶段性工作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表彰决定,甚至具体行政行为当作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增加了备案审查工作的难度;一些地方的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文件没有及时审查,备而不审、有错不究的情况相当普遍。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落实劳动模范待遇规定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落实劳动模范待遇规定的通知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落实劳动模范待遇规定的通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平顶山市落实劳动模范待遇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平顶山市落实劳动模范待遇规定我市各条战线的劳动模范,是全市广大劳动群众的先进代表和学习的榜样。
为激发劳动模范在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骨干带头作用,推动全市学先进、赶先进群众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1995〕12号)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人奖〔1993〕53号)精神,现就我市落实劳动模范待遇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一、荣誉奖励我市各条战线的劳动者经推荐评选为市劳动模范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平顶山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市劳动模范每4年评选一次。
两次评选期间,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特别突出成绩的,经单位申报,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可随时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二、物质奖励(一)平顶山市劳动模范,由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从2002年度评选的劳动模范开始实行)。
(二)在我市的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或通令嘉奖、记大功的,奖励晋升一级工资;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奖励晋升两级工资。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1.16【实施日期】2015.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11月16日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14〕16号),设立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职责。
2.取消劳动服务企业设立审批职责。
3.取消平顶山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教育基地评审职责。
4.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认定及聘用职责。
5.取消平顶山市“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引智示范基地评审职责。
6.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它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将市公务员局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保留市公务员局。
(三)承接的职责港澳台人员来平就业许可。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公务员统计、信息工作,建立完善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和信息服务系统。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制度意见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平政办[2007]84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制度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07〕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关于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制度的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为推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建设,规范劳动用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豫劳社〔2004〕16号印发)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制度的主要内容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制度,向社会公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是对企业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认定和警示。
诚信等级评定的主要内容:(一)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管理情况(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续签劳动合同情况);(二)社会保险情况(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人数及缴费情况,社会保险费数额申报情况);(三)工资支付及执行休息、休假情况(有无故意拖欠、克扣工资情况,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工时加班现象);(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情况(含非法使用童工情况);(五)职业培训、鉴定(含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二、参加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的用人单位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满一年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平顶山市人事局文件
附件2平顶山市人事局文件平人工考〔2009〕2号关于2009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为了确保2009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技术工人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根据省人事厅〘关于2009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豫人工考〔2009〕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2009年技术工人岗位考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和范围(一)考核对象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岗技术工人和根据人员聘用制正式聘用的在职技术工人。
(二)200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列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二、报名资格条件(一)获得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参加升级考核。
1、2004年9月30日前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在本工种本等级工作满5年以上的,可申报高级工考核。
2、2004年9月30日前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在本工种本等级工作满5年以上的,可申报中级工考核。
(二)2009年9月底前转正定级的技术工人,可申报初级工考核。
(三)对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和在厅(市)级及其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的工人,按照省人事厅〘关于2004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考务工作的通知〙(豫人工考〔2004〕2号)和省人事厅、省总工会〘关于表彰2007年河南省第三届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能竞赛决赛获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通知〙(豫人工考〔2008〕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成果为多人共同完成的,应为主要完成者。
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破格晋升技术等级的人员,中级工晋升高级工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晋升中、初级工由市人事局审批,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2018〕17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2018〕17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5月17日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1日平顶山市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等有关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完善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
创新宏观调控方式,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对就业拉动能力。
支持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鼓励研发、设计、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从传统产业剥离出来,加强财税、金融、资金等政策支持,发挥其服务企业、促进就业的作用。
第三条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
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6.18【实施日期】2002.06.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01]22号),设置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市人事劳动局承担的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全部职能。
2、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除离休人员、老红军以外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
3、原市政府医疗保险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
4、国务院下放的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部门和单位所属在乎企业的医疗和失业保险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1、原市人事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职能及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2、原市人事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
3、原市人事劳动局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及检测、检验职能。
4、原市人事劳动局承担的全市老龄工作和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职能转变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市级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其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奖惩职工的法规和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依照劳动法规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河南省豫劳[1997]51号劳动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劳动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劳动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豫劳[1997]51号)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强化劳动工作的服务职能,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社会化管理及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人事代理是指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本着充分尊重委托代理对象意愿的原则,高效、公正、负责地为委托代理对象提供劳动人事方面的社会化管理以及相关的服务,“劳动人事代理”应同劳动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险统筹等项工作结合起来,为委托代理对象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三条劳动人事代理在国家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指导下,由县(市)以上(含县、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负责办理。
第四条委托代理对象包括:河南省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各类流动就业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实行劳动人事代理的人员。
第五条劳动人事代理内容(一)向委托代理对象提供国家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向委托代理对象提供有关劳动工资管理的咨询服务,包括改善劳动组织、合理定岗定员,改进工资形式、分配办法等。
及时帮助解决委托单位劳动工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单位建立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制度提供服务。
(三)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代办招工招聘,包括发布招工招聘信息、启事,提供招聘场所,承办报名、考试、考核等相关事宜。
(四)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对其新招人员和转岗、转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五)为委托代理对象保管其劳动人事档案。
委托代理人员在委托代理期间,原身份不变,连续计算工龄。
(六)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委托代理人员的技术等级考核、技师和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申报等事宜。
(七)按照委托代理对象的要求代办其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代交、代转等相关事宜。
(八)按照有关规定,为委托代理人员办理档案工资调整。
(九)按照有关规定,为委托代理对象代办住公积金的缴纳、转移等相关事宜。
河南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人员的最高工作标准
河南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人员的最高工作标准首先,需要明确一点的是,河南省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代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将就河南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人员的最高工作标准进行详细的阐述。
对于人事代理服务机构来说,其主要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包括招聘、培训、薪酬等方面。
在河南省,人事代理服务机构的工作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资质要求:人事代理服务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劳动派遣经营许可证。
在劳动派遣方面,人事代理服务机构须具备固定资产、注册资金和人员数量等方面的要求。
2.人员要求:人事代理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能力和素质要求,例如具备一定的招聘经验、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等。
3.公平、公正:人事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地提供服务,不能进行任何歧视性招聘或其他违法行为。
4.信息安全:人事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保护求职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或滥用个人信息。
5.合理收费:人事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合理收取费用,不得进行乱收费等违法行为。
至于劳务派遣人员的最高工作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保障:河南省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绩效奖金等。
2.工作条件:劳务派遣人员应当在合法合规的用人单位工作,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条件,包括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作环境等。
3.合同签订:劳务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薪酬待遇:劳务派遣人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获得合理的薪酬待遇,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5.职业培训:劳务派遣人员有权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职业技能。
总的来说,河南省对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标准主要体现在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与利益。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合理有序发展。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2011-2015年平顶山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平政办[2012]11号【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3.05【实施日期】2012.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2011-2015年平顶山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的通知(平政办〔201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制订的《2011-2015年平顶山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三月五日2011-2015年平顶山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为全面加强我市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切实发挥公务员培训在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中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2011-2015年河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豫政办〔2011〕80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我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意见》(豫人社〔2011〕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大规模培训公务员、大幅度提高公务员素质为目标,以服务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为主线,以加强公务员能力和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健全约束激励机制为保障,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我市“率先实现崛起、提前全面小康”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统一指导,分级培训。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2013]57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2013〕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15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我市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加强对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豫政〔2012〕76号印发)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机关进行的奖励表彰:(一)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奖励);(二)以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名义(包括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在本系统内进行的奖励表彰。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以分管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组成,负责对市政府行政奖励项目、范围、条件、名额、待遇等进行审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行政奖励的主办单位应是市政府工作部门。
二、项目和种类第五条按照具有全局性、综合性、先进性的要求,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合理设立市政府行政奖励项目。
设立原则是:(一)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或在有关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并在全国、全省产生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平顶山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01]22号),设置平顶山市人事局。
平顶山市人事局是主管全市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市人事劳动局承担的有关人事工作方面的全部职能。
2、人事人才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智力引进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
对转制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
2、将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和职称考试事务,交给局属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人事局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人事管理政策法规,落实省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拟定人事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中人员定岗和分流的实施意见及具体办法。
2、拟定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的意见和建议;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
3、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和依照管理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和省公务员管理的政策法规,拟定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实施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2012]51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2012〕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6月21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顶山市市辖区(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新城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竞价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组织实施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进场交易,是指前款规定的交易活动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公开组织实施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应当遵循管办分离、统一进场、集中服务、透明高效、规则主导、全面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交易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交易中心负责进驻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制度,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活动和场内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服务,受理举报投诉,督促各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及时做出处理。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20•【字号】•【施行日期】200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二月二十日关于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实施意见(市人事局二OO三年二月十日)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自1999年开展以来,市直事业单位已初步建立起聘用制度,县、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经过试点,正在全面推进。
为继续深化和规范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进一步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尽快在市、县、乡三级所属事业单位建立起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做好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2〕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目标任务:按照统一部署、稳步推进的原则,用2年的时间,在我市事业单位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9•【字号】•【施行日期】2004.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印发)(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尽快健全完善工伤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并充实人员,开展工作,切实把《工伤保险条例》和《暂行办法》规定精神落到实处。
二、平顶山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各县、市、石龙区要在2005年4月1日前建立县级工伤保险统筹基金,并按一定比例向市工伤保险基金上解调剂金。
调剂金的具体上解、使用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不再单独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所属单位直接参加市直工伤保险统筹,按市直工伤保险统筹办法管理。
其职工工伤的认定,仍由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调查、认定。
四、除舞阳钢铁公司、江河机械厂直接参加市直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按市直单位进行管理外,各县、市、石龙区所属单位应按本规定,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伤申请由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调查、认定。
五、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缴费费率暂按原市劳动人事局下发的《平顶山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平人劳(1998)161号)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待我市新的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出台后统一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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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劳动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平人劳[1998]104号
平顶山市人事劳动局文件
平人劳[1998]104号
平顶山市劳动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局、市直及驻平单位: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强化劳动工作的服务职能,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社会化管理及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人事代理是指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本着充分尊重委托代理对象提供劳动人事方面的社会化管理以及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委托代理对象平顶山市辖区内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各类流动就业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实行劳动人事代理的人员。
第四条:劳动人事代理内容
1、向委托代理对象提供国家过去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
2、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代办招工、招聘,包括发布招工、招聘信息、启事,提供招聘场所、承办报名考试、考核等相关事宜。
3、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对其新招人员和转岗、转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4、为委托代理对象代管劳动人事关系和档案,委托期间原身份不变,连续计算工龄。
按照有关政策,办理档案工资调整。
5、按照委托代理对象的要求代办其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代缴、代转等相关事宜。
6、按照有关政策,为委托代理对象签订、续签、变更劳动合同提供指导服务。
7、依照档案材料,为委托代理人员开具有关证明。
8、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委托代理人员的技术等级考核,技师和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审报等事宜。
9、为委托对象接转党团组织关系。
10、为委托对象代理人员在工作变动时,办理有关人事、工资流动手续。
11、为符合退休年龄的代理人员审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12、承办与“劳动人事代理”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委托办理劳动人事代理程序
1、单位委托劳动人事代理的向代理机构提出委托代理申请,并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人事代理协议》。
委托单位将委托人员的花名册和人事关系、档案及各类代管材料由所在单位转入代理机构。
委托单位的新增人员还需在代理机构办理增加委托代理人员手续。
2、个人委托代理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及原工作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和有关证明材料到代理机构联系。
委托代理人员持代理机构开具的调档函,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开具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及养老保险金同城流动转移单,原单位劳资部门应将档案移交代理机构。
委托代理女工的计划生育,由原单位出具计生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接管证明。
代理机构与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人事代理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档案工资的调整
1、单位委托代理人员,由委托单位出具的考核及调资意见,代理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晋级调资手续。
2、个人委托代理人员,在委托代理期间,符合国家入省、市有关调资政策规定的,由代理机构按照政策核定办理晋级调资手续,载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委托代理人员养老保险金缴纳办法
1、委托代理人员的养老保险金,由代理机构代收代缴,纳入我市社保局统管,具体征缴标准:
(1)委托单位按我市社保局对企业征收标准缴纳养老保险金。
(2)个人委托代理人员按市社保局规定缴纳。
(3)就新投保人员,由代理机构按投保规定代办养老保险注册手续。
(4)委托代理已投保人员,须将养老保险金注册手续从原单位迁出,由代理机构代办接转及注册手续。
第八条:劳动人事代理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按我市社保局的规定缴纳,享受医疗待遇。
第九条:劳动人事代理收费标准按河南省物价厅、财政厅、劳动厅、豫价费字[1993]067文件执行。
第十条: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与委托代理对象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双方各自按照协议规定享有权力、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代理工作由县(市)以上(含县、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介机构负责办理,其它单位不得从事劳动人事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