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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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规则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规则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规则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中国碳市场发展的试点之一,负责碳排放权的交易、核查和注册。

为进一步推动碳市场的发展,交易中心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了关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流程和要求。

一、交易主体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中心认可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自愿减排量的持有人、购买方、注册机构和核查机构。

持有人指的是在交易中心注册并持有自愿减排量的主体,购买方指的是有意购买自愿减排量的主体,注册机构和核查机构分别负责对项目进行注册和核查工作。

二、交易流程1.项目注册持有人需向交易中心提交项目注册申请,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减排量计算方法和核查报告等。

交易中心将对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的注册。

2.减排量核查持有人在项目的减排量计算周期结束后,向核查机构提交减排量核查申请。

核查机构将根据核查程序和方法,对减排量进行核查。

核查机构应当具备独立、专业、公正的资质,核查过程需遵循相关的国家减排量核查技术规范和程序。

核查结果将以核查报告的形式提交给交易中心。

3.减排量注册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经由交易中心审查、确认后,将核发相应数量的自愿减排量配额给持有人。

持有人获得自愿减排量配额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中心申请进行减排量的注册。

4.减排量交易持有人在完成减排量注册后,可以将自愿减排量进行交易。

具体交易方式包括公开竞价、协商定价和挂牌等方式。

交易中心将提供相应的交易平台和服务,协助持有人和购买方进行交易。

5.交易结算交易完成后,交易中心将根据交易结果和支付方式,对持有人和购买方的账户进行相应的增减操作。

交易中心还将将交易信息进行公告和备案。

三、交易要求1.减排量计算要求持有人需根据相关国家规定的计算方法,按照项目的减排量计算周期,计算和报告减排量。

2.核查要求核查机构需具备独立、专业、公正的资质,核查过程需遵循相关的国家减排量核查技术规范和程序。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的部署,为了促进全国碳排放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全社会对碳排放减少的共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碳排放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碳排放权交易的目的是通过市场机制促进企业碳排放的减少,提高全社会对低碳经济的认识。

第四条政府应加强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管体制,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的实施应遵循市场化原则,注重企业的自愿与自主,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与管理改进来降低碳排放。

第六条碳排放权交易涉及的重要事项,应征求相关部门、企业和专家的意见,形成合理决策。

第二章交易规则第七条碳排放权交易的方式包括招标交易、挂牌交易、竞价交易和约定交易。

第八条政府应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的配额,并按照规定向企业分配碳排放额度。

第九条碳排放权交易的公告和交易信息应及时公开,确保信息的透明度。

第十条招标交易方式下,碳排放权的供求双方可通过投标的方式进行交易,最低成交价由供求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挂牌交易方式下,碳排放权的供求双方可通过挂牌的方式进行交易,最低成交价由供方设定。

第十二条竞价交易方式下,碳排放权的供求双方可通过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成交价由竞价达成。

第十三条约定交易方式下,碳排放权的供求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交易,成交价由供求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监管与管理第十四条政府应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的参与主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履行申报和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碳排放权交易的参与主体一经发现违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交易资格等。

第十七条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机构应定期对交易过程进行检查与评估,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第四章法律保障第十八条政府应制定法律法规,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地位和相关权益。

第十九条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碳排放申报和报告的义务,并配合政府进行监管与执法工作。

碳交易市场、CCER、PHCER

碳交易市场、CCER、PHCER

1. 碳排放权配额(Emission Allowances,EA) 各试点的碳配额叫做xxEA,如北京的BEA,上海的SHEA,广东的GDEA,深圳的SZA 各试点的EA只能在当地碳市场流通 国家的EA叫CEA (Chinese Emission Allowances)
2. 核证自愿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 国家的CER叫CCER(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可在全国市场和试点市场流通 个别试点也有CER,像广东碳普惠PHCER,福建的FFCER,仅限当地碳市场流通
2. 水泥行业其他粉磨产品 3. 钢铁行业的自备电厂 4. 特殊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有纸浆制造的企业 5. 其它航空企业
历史强度下降法
企业配额=产量×历史平均碳排放强度×年度下降系数
1. 水泥行业的矿山开采 2. 钢铁行业的钢压延与加工工序 3. 石化行业企业
历史排放法
企业配额=历史平均碳排放量×年度下降系数
一、碳交易市场
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
机组配额总量=供电基准值×实际供电量×修正系数+供热基准值×实际供热量
tCO2/MWh
tCO2/GJ
一、碳交易市场
2021年5月,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
因为碳排放权配额、经核证的减排量具有资产价值,后来衍生出了“碳资产管理”的概念
一、碳交易市场
各试点的EA价格走势
不同试点的EA,价格和走势不同 欧盟碳价超50欧元/吨
一、碳交易市场

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办法(送审稿)

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办法(送审稿)

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办法(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7.04•【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规范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管理活动和碳排放权交易行为。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权益;直接排放是指燃料燃烧或生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间接排放是指使用的外购电力、热力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配额是政府分配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二氧化碳排放约束性指标,计量单位是“吨二氧化碳”,1吨二氧化碳的碳排放权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的排放权益。

第三条【基本原则】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要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省直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相关工作。

有关专业机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要求承担具体工作任务。

第五条【碳排放控制和管理】实行碳排放控制和管理制度。

省政府对重点碳排放企业实施碳排放控制和管理,并授权主管部门实施。

纳入碳排放控制和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履行控制碳排放责任。

第二章碳排放权配额管理第六条【碳排放权配额管理制度】建立碳排放权配额管理制度。

主管部门向部分行业年碳排放量(或年能源消费量)达到规定标准的重点企业(以下简称控排企业)、部分行业年碳排放量(或年能源消费量)达到规定标准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以下简称新建规模以上项目企业)分配碳排放权配额。

ccer交易方式 挂牌协议定价规则

ccer交易方式 挂牌协议定价规则

CCER(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中国核证减排量)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

关于挂牌协议定价规则,以下是一些基本要点:
1. 挂牌申报:交易主体(卖方或买方)提交买入或卖出的申报,申报中明确交易标的的数量和价格。

2. 价格优先原则:对手方通过查看实时挂牌列表,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摘牌。

即在多个相同价格的挂牌申报中,对手方通常会选择最早提交申报的一方进行交易。

3. 涨跌幅限制:根据《广州碳排放交易权交易中心碳排放配额交易规则(2018年修订)》的规定,挂牌点选交易的成交价格必须在开盘价的±10%区间内。

4. 时间优先原则:在同一价位有多个挂牌申报的情况下,如果申报价格相同,对手方会按照交易主体申报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摘牌完成交易。

5. 交易确认: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达成一致后,需要通过交易机构进行确认,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 结算规则: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需要按照交易机构的规定进行资金结算和CCER交割。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挂牌协议定价规则可能会随着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而有所变动,因此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应参考最新的交易规则和公告。

同时,参与CCER交易的主体需要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开设CCER账户,并在交易机构和结算银行开设相应的交易和资金账户。

2024年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交易条件与交易方式

2024年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交易条件与交易方式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交易条件与交易方式本合同目录一览1. 交易双方1.1 甲方信息1.2 乙方信息2. 碳排放权交易条件2.1 交易时间2.2 交易数量2.3 交易价格2.4 交易价格调整机制3. 碳排放权交易方式3.1 交易平台3.2 交易流程3.3 交易确认与结算3.4 交易手续费4.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4.1 合同生效条件4.2 合同变更条件4.3 合同解除条件5. 违约责任5.1 甲方违约责任5.2 乙方违约责任6. 争议解决6.1 协商解决6.2 调解解决6.3 仲裁解决6.4 法律途径解决7. 合同的适用法律8. 其他条款8.1 保密条款8.2 不可抗力8.3 合同的转让8.4 合同的终止9. 附件9.1 碳排放权交易规则9.2 交易双方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证明文件9.3 其他相关文件10. 签署10.1 合同签署日期10.2 签署地点10.3 签署人11. 生效日期12. 合同的副本12.1 甲方副本数量12.2 乙方副本数量13. 合同的修订历史14. 备注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交易双方1.1 甲方信息甲方名称:__________甲方地址:__________甲方联系人:__________甲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 1.2 乙方信息乙方名称: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乙方联系人:__________乙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 2. 碳排放权交易条件2.1 交易时间交易开始日期:__________交易结束日期:__________ 2.2 交易数量交易总量:__________交易分批数量及时间:__________2.3 交易价格交易基准价格:__________价格调整因素及调整机制:__________ 2.4 交易价格调整机制价格调整触发条件:__________价格调整幅度:__________价格调整频率:__________3. 碳排放权交易方式3.1 交易平台交易平台名称:__________交易平台地址:__________3.2 交易流程交易申请:__________交易撮合:__________交易确认:__________交易结算:__________3.3 交易确认与结算交易确认方式:__________交易结算方式:__________3.4 交易手续费手续费率:__________手续费支付方式:__________4.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4.1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条件:__________4.2 合同变更条件合同变更条件:__________4.3 合同解除条件合同解除条件:__________5. 违约责任5.1 甲方违约责任甲方违约行为及责任:__________ 5.2 乙方违约责任乙方违约行为及责任:__________ 6. 争议解决6.1 协商解决协商期限:__________6.2 调解解决调解机构:__________6.3 仲裁解决仲裁机构:__________仲裁地点:__________6.4 法律途径解决诉讼法院:__________7. 合同的适用法律适用法律:__________8. 其他条款8.1 保密条款保密信息范围:__________保密期限:__________泄露保密信息的责任:__________8.2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件:__________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__________8.3 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条件:__________合同转让程序:__________8.4 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条件:__________合同终止程序:__________9. 附件9.1 碳排放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内容:__________9.2 交易双方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证明文件甲方公司章程:__________乙方公司章程:__________相关证明文件:__________ 9.3 其他相关文件其他文件名称:__________其他文件内容:__________ 10. 签署10.1 合同签署日期日期:__________10.2 签署地点地点:__________10.3 签署人甲方签署人:__________乙方签署人:__________ 11. 生效日期日期:__________12. 合同的副本12.1 甲方副本数量数量:__________12.2 乙方副本数量数量:__________13. 合同的修订历史修订日期:__________修订内容:__________14. 备注备注内容:__________第二部分:第三方介入后的修正15. 第三方介入15.1 第三方定义第三方指除甲方和乙方之外,参与本合同交易过程的任何个人、公司或机构。

广州碳交易市场运行规则

广州碳交易市场运行规则

广州碳交易市场运行规则引言碳交易是指通过建立碳排放权市场,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监管和交易的一种机制。

广州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之一,也积极响应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呼吁,于20XX年正式建立了广州碳交易市场。

本文将详细介绍广州碳交易市场的运行规则,包括市场参与主体、交易方式、配额分配等方面。

1. 市场参与主体广州碳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碳排放单位:指在广州地区进行生产、能源消耗等活动并产生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事业单位。

-碳减排项目:指经过审核认定并获得相应减排配额的项目,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买卖。

- 碳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提供碳配额购买和销售、碳信用证明发行等服务。

- 碳交易服务机构:提供碳交易撮合、结算清算等服务的机构。

2. 交易方式广州碳交易市场采用的是电子化交易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 挂牌申报:参与市场的碳排放单位和碳减排项目可以通过电子平台进行挂牌申报,包括出售和购买配额的意愿、价格等信息。

- 撮合交易:碳交易服务机构根据挂牌申报的信息进行撮合交易,确保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并完成配额转移。

- 结算清算:碳交易服务机构负责结算清算工作,包括资金结算、配额转移登记等。

- 监管审计:市场监管机构对交易进行监管和审计,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3. 配额分配广州碳交易市场的配额分配主要根据以下原则进行: - 历史贡献原则:考虑企业过去几年的排放情况,给予相应的碳排放配额。

- 行业基准原则: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能源消耗情况,制定相应的行业基准排放量,并给予相应的配额。

- 减排潜力原则: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措施等途径减少碳排放,给予额外的减排配额。

4. 监管与处罚广州碳交易市场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市场的运行进行监管和处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监测与核查:监管机构对参与市场的碳排放单位进行监测和核查,确保其申报信息真实有效。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维护碳排放权交易秩序,保障碳排放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以下简称广碳所)从事的碳排放权交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在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经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易主管部门)确认的可用于交易的碳排放权配额及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品种。

第四条广碳所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场所。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第五条广碳所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相关设施等交易相关服务。

第六条交易场所及相关设施包含交易大厅、机房、信息发布系统、交易系统、结算交收系统等与交易相关的支撑体系。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及交易账户第七条交易参与人是指认可并遵守本规则及广碳所公布的相关交易、管理制度,在广碳所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各方参与人。

主要包括:(一)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二)符合交易主管部门规定的投资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广碳所实行会员管理制度。

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直接成为广碳所自营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参与交易活动,应当成为广碳所会员或由综合会员、经纪(代理)会员代理方可参与交易。

具体会员管理制度按广碳所制定的办法及细则执行。

第九条交易参与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广碳所举办的相关培训和交易责任人能力培训;(二)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三)使用广碳所为交易参与人提供的有关设备、设施;(四)获得广碳所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五)对广碳所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六)按规定程序申请取得或注销会员资格;(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规则

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规则

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规则1.引言1.1 概述1.1概述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和结算规则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各国纷纷实施了碳排放权管理制度,通过引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经济手段来激励企业降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

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和结算规则是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登记规则是指在交易之前,将参与交易的碳排放权进行登记,记录其所有者和数量的规定。

交易规则是指确定交易的参与主体、方式、限制和要求等规则。

结算规则是指在交易完成后,对已交易的碳排放权进行结算和清算的规定。

概括而言,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和结算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透明、公正、有效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动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的开展。

通过这一规则体系,可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共享。

在全球范围内,碳排放权交易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各国和地区的碳市场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然而,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如碳排放权定价、监管机构的设置和监管制度的完善等。

因此,对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和结算规则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对于进一步推动碳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别对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和结算规则进行详细的解析和探讨,旨在为读者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了解,并对未来发展进行展望。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围绕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规则展开论述,共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将对整篇文章的主题进行概述,并介绍文章的结构和目的。

正文部分将重点讨论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和结算规则。

在2.1节,将详细探讨碳排放权登记规则,包括其定义和目的,以及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2.2节将介绍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包括交易市场的概述、交易的参与主体和方式。

最后,在2.3节将探讨碳排放权结算规则,包括结算的定义和流程,以及结算的标准和要求。

结论部分将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碳排放权的发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

附件2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交易主体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交易第四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

第五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六条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9—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及大宗协议交易。

其中,挂牌协议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卖出或者买入挂牌申报,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对挂牌申报进行协商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大宗协议交易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报价、询价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单向竞价是指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提出卖出或买入申请,交易机构发布竞价公告,多个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按照规定报价,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七条交易机构可以对不同交易方式设置不同交易时段,具体交易时段的设置和调整由交易机构公布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八条交易主体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交易机构开立实名交易账户,取得交易编码,并在注册登记机构和结算银行分别开立登记账户和资金账户。

每个交易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

第九条碳排放配额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

第十条交易机构应当对不同交易方式的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及最大申报数量进行设定,并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进行调整。

2024年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标的及交易规则

2024年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标的及交易规则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标的及交易规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合同标的1.2 碳排放权交易规则1.2.1 交易主体1.2.2 交易方式1.2.3 交易价格1.2.4 交易数量1.2.5 交易时间1.2.6 交易流程1.2.7 交易结算1.3 碳排放权交易限制1.3.1 交易限额1.3.2 交易期限1.3.3 交易合规性1.4 合同的履行和监督1.4.1 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4.2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4.3 合同的违约责任1.4.4 合同的争议解决1.4.5 合同的有效期1.5 附则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1 合同标的1.1.1 本合同标的为甲方所拥有的2024年度碳排放权,具体数量及编号如下:(在此列举具体数量及编号)1.2 碳排放权交易规则1.2.1 交易主体甲方(拥有方)和乙方(购买方)均应符合国家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主体资格。

1.2.2 交易方式本合同碳排放权的交易方式为线上交易,通过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

1.2.3 交易价格交易价格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1.2.4 交易数量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转让的碳排放权数量为:(具体数量)。

1.2.5 交易时间交易时间为2024年度内,具体交易日期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1.2.6 交易流程交易流程包括:合同签订、碳排放权转让、支付交易款、碳排放权过户等步骤。

1.2.7 交易结算交易结算为线上结算,交易成功后,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将交易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1.3 碳排放权交易限制1.3.1 交易限额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关于碳排放权交易限额的规定,不得超限交易。

1.3.2 交易期限本合同碳排放权的交易期限为2024年度。

1.3.3 交易合规性甲乙双方应确保交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非法交易。

1.4 合同的履行和监督1.4.1 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应保证所转让的碳排放权真实有效,乙方应按约定时间支付交易款。

碳7个交易所各项规则对比

碳7个交易所各项规则对比
计价单位:元/吨,最小变动单位0.1元/吨。
清算交收
T+1交收(交易规则)
交易参与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权益品种的时间须间隔5个交易日(用户操作手册)
交易所对会员统一进行资金清算和划付。综合类会员负责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资金清算和划付。
交易所对综合类会员的自营和代理业务分别清算。
清算时间为当日15:00~17:00
单笔买卖申报超过10万吨时,交易双方应当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报价、询价达成一致意见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达成交易。
成交价由交易双方在当日收盘价的±30%之间协商确定。
根据市场需要,可以实行流动性提供商制度。
协议转让是指符合《北京市碳排放配额场外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场外交易方式(关联交易、大宗交易及其他)。
T+3滚动交收(配额、资金)
交易费用
投资机构或自然人按照规定向交易所缴纳佣金,由交易所统一清算后划付给经纪会员。
交易会员缴纳会员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
经纪会员根据与交易所之间的约定获取交易佣金返还,不允许向下级会员收取任何费用。
会员向交易所缴纳会员费、交易手续费等。
客户按有关规定向代理其进行配额买卖的综合类会员缴纳佣金。
深圳、上海、北京交易所各项规则对比
深圳
上海
北京
会员分类
交易类会员、服务类会员
交易类:经纪会员、机构会员、自然人会员、公益会员
经纪会员席位限额:2013~2017只设立十个经纪会员席位,额满后不再受理申请(资格可转让)。三年一次指标考核,未通过将被淘汰。
服务类:咨询服务会员、金融服务会员、技术服务会员
收费标准
入会费(万元)年费(万元)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碳排放权交易的目标是通过巧妙设计的市场机制,引导企业减少碳排放,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的建立和实施,是建立和完善碳市场的核心内容,也是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下面将从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原则、配额分配和交易机制、监管与执法措施等方面详细介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原则1.市场导向原则:碳排放权交易的核心原则是市场导向,即通过供需市场的自主交易机制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

政府应该为市场提供适当的监管和促进政策,但不参与交易或设定碳价格。

2.公平公正原则:碳排放权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参与者在市场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防止不正当的行为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发生。

3.透明度原则:碳排放权交易应保持透明度,确保市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政府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公布市场信息和参与者的排放情况,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众对碳交易的信任度。

二、碳排放配额分配和交易机制1.配额分配机制:政府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机制,根据国家或地区的碳减排目标和企业的产能、产量、能效等因素确定各个企业的碳排放配额。

配额分配应兼顾公平性与效率性,确保企业的减排潜力得到合理发挥。

2.交易机制:政府应建立灵活高效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交易可以通过招标、竞标、协商等方式进行,可以使用交易平台、交易所等机构进行交易撮合。

政府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术支持,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监管与执法措施1.监管机构: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机构,负责对碳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监管机构应有独立的法定权力和责任,确保对市场的公正监管。

2.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碳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程序。

包括对市场参与者的资质审核、信息披露要求、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等。

3.执法措施:政府应加强对碳市场的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则和法律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广东省碳排放配额回购交易业务指引【模板】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广东省碳排放配额回购交易业务指引【模板】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广东省碳排放配额回购交易业务指引(2017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回购交易业务开展,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粤府令第19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广碳所”)从事的配额回购业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配额回购交易是指配额持有人(正回购方)将配额卖给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购回总量相等的配额的交易。

第四条参与配额回购交易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交易参与人应为具有自营业务资质的广碳所机构会员;(二)交易参与人3年内未出现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或广碳所认定的违规违约行为;(三)申报时单宗挂单达到10万吨或以上。

第五条配额回购交易价格(包括交易日价格和回购日价格)由交易双方在回购协议中约定,但回购日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交易日价格的±30%。

第六条配额回购交易仅统计交易量与成交金额,交易日与回购日结算价格不计入收盘价。

第七条交易参与人应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回购交易协议,回购协议应包括交易参与人信息、配额数量、交易价格、交易日和到期日等内容。

第八条交易参与人将回购协议等有关书面资料送达广碳所。

广碳所在收到书面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交易信息核对并告知交易参与人结果。

第九条回购交易参与人在协议约定的交易日、回购日登陆广碳所交易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完成申报单的填报及确认。

申报单信息必须与回购协议相关信息一致。

申报信息内容包括交易参与人信息、配额数量、交易价格、交易日和到期日等。

2024年度碳排放交易合同碳排放权交易规则与监管措施

2024年度碳排放交易合同碳排放权交易规则与监管措施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碳排放交易合同碳排放权交易规则与监管措施本合同目录一览1.1 碳排放权交易规则1.1.1 交易主体1.1.2 交易方式1.1.3 交易价格1.1.4 交易数量1.1.5 交易时间1.2 碳排放权监管措施1.2.1 监管主体1.2.2 监管方式1.2.3 违规处理1.2.4 信息披露1.3 合同的有效期和终止1.3.1 有效期1.3.2 终止条件1.3.3 终止后的事宜2.1 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1.1 交易方的权利2.1.2 交易方的义务2.2 违约责任2.2.1 违约行为2.2.2 违约责任承担2.3 争议解决方式2.3.1 协商解决2.3.2 调解解决2.3.3 诉讼解决3.1 合同的生效、修改和解除3.1.1 合同生效条件3.1.2 合同修改3.1.3 合同解除4.1 保密条款4.1.1 保密信息范围4.1.2 保密义务4.1.3 保密期限4.2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4.2.1 法律适用4.2.2 争议解决方式5.1 合同的签署日期和地点5.2 合同的副本5.3 合同的传递方式5.4 合同的修订历史记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1 碳排放权交易规则1.1.1 交易主体1.1.1.2 卖方应确保其拥有的碳排放权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合法交易资格。

1.1.1.3 买方应具备相应的碳排放权交易资格,且交易目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1.1.2 交易方式1.1.2.1 碳排放权的交易方式包括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

1.1.2.2 线上交易通过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遵循系统规定的交易规则。

1.1.2.3 线下交易通过双方协商确定交易数量、价格等事项,并由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1.1.3 交易价格1.1.3.1 交易价格由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根据市场供需关系自动,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1.1.3.2 交易价格一经确定,双方应严格遵守,不得擅自调整。

2024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交易规则与交易标的确定

2024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交易规则与交易标的确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交易规则与交易标的确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交易规则1.1 交易时间1.2 交易地点1.3 交易方式1.4 交易价格1.5 交易量1.6 交易结算2. 交易标的2.1 碳排放权2.2 碳排放权交易单位2.3 碳排放权交易的有效期2.4 碳排放权的变更与注销3. 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3.1 卖方的权利与义务3.2 买方的权利与义务3.3 监管方的权利与义务4.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4.1 合同的生效条件4.2 合同的变更条件4.3 合同的解除条件5. 违约责任5.1 卖方违约5.2 买方违约5.3 监管方违约6. 争议解决6.1 争议的解决方式6.2 争议解决的时效7. 保密条款7.1 保密信息的范围7.2 保密信息的期限7.3 保密信息的例外8. 法律适用8.1 合同适用的法律8.2 法律变更的影响9. 争议解决9.1 争议的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的时效10.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0.1 合同的生效条件10.2 合同的变更条件10.3 合同的解除条件11. 违约责任11.1 卖方违约11.2 买方违约11.3 监管方违约12. 合同的终止12.1 合同终止的条件12.2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13. 其他条款13.1 通知与送达13.2 合同的完整性与修改14. 附件14.1 附件的说明14.2 附件的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交易规则1.1 交易时间交易时间定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特殊情况下,交易时间可以根据双方协商进行调整。

1.2 交易地点交易地点为X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市场地址为X。

1.3 交易方式交易方式采用公开喊价的方式进行,买方和卖方可以直接进行交易,也可以通过代理进行交易。

1.4 交易价格交易价格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交易价格的变化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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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维护碳排放权交易秩序,保障碳排放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以下简称广碳所)从事的碳排放权交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在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经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易主管部门)确认的可用于交易的碳排放权配额及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品种。

第四条广碳所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场所。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第五条广碳所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相关设施等交易相关服务。

第六条交易场所及相关设施包含交易大厅、机房、信息发布系统、交易系统、结算交收系统等与交易相关的支撑体系。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及交易账户第七条交易参与人是指认可并遵守本规则及广碳所公布的相关交易、管理制度,在广碳所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各方参与人。

主要包括:(一)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二)符合交易主管部门规定的投资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广碳所实行会员管理制度。

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直接成为广碳所自营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参与交易活动,应当成为广碳所会员或由综合会员、经纪(代理)会员代理方可参与交易。

具体会员管理制度按广碳所制定的办法及细则执行。

第九条交易参与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广碳所举办的相关培训和交易责任人能力培训;(二)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三)使用广碳所为交易参与人提供的有关设备、设施;(四)获得广碳所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五)对广碳所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六)按规定程序申请取得或注销会员资格;(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交易参与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广碳所公布的其他管理制度;(二)自觉接受广碳所的业务管理,广碳所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内对交易参与人行使管理职权的,交易参与人应予以配合;(三)妥善保护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对其交易账号发出的交易指令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因使用交易账号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四)主动、及时地了解广碳所发布的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并承担未尽合理关注给自身造成的损失;(五)严格履行合同,公平买卖,并对其所订立的合同承担风险和法律责任;(六)爱护广碳所设施,维护广碳所声誉,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七)发生与交易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广碳所;(八)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九)广碳所其他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交易参与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交易品种、规格与交易方式第十一条交易品种是指经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广碳所交易的标的物。

主要包括:(一)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GDEA);(二)经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十二条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单位:(一)交易单位: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二)报价单位:元/吨,整数后保留两位小数点;(三)最小交易量:1吨;(四)最小价格波动单位:0.01元/吨;(五)广碳所可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单位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并及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碳排放权现权现货交易方式包括挂牌竞价、挂牌点选、单向竞价、协议转让或经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广碳所按照具体交易阶段选择符合交易主管部门规定的交易方式。

其他碳排放权交易方式由广碳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挂牌竞价是指交易参与人通过广碳所交易系统进行买卖申报,交易系统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对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单向配对的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挂牌点选交易是指交易参与人提交卖出或买入挂单申报,意向受让方或出让方通过查看实时挂单标的列表,点选意向挂单,提交买入或卖出申报,完成交易的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单向竞价交易是指出让方在开盘价±10%的价格区间内向系统提交卖出挂单申报,确定需要转让标的数量、底价和保留价,经审核后由意向受让方在自由竞价和限时竞价时间内,通过网络进行自主竞价的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协议转让交易是指交易参与人可以选择当单宗挂单达到10万吨CO2e或以上时,在当日开盘价±10%的价格区间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挂单并询价达成一致,经广碳所交易系统审核完成交易的交易方式。

交易系统确认后,申报不得撤销或变更,交易参与人应承认并履行相应的交收义务。

第四节交易时间第十八条广碳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广碳所公告的休市时间休市。

第十九条交易日的9:30至11:30,13:30至15:30为交易时间。

第二十条广碳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易时间。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碳排放权交易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二十一条在广碳所交易的碳排放权,须在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注册登记系统上注册登记或取得交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在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注册登记系统上注册登记的碳排放权记录是交易参与人持有相关权益的合法凭证。

交易参与人买入的碳排放权,在交收前不得卖出。

第二节开设账户第二十三条广碳所会员买卖碳排放权的,应当按广碳所和指定结算银行相关要求以实名方式在广碳所开立交易账户、在注册登记系统开立碳排放权账户和在广碳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银行资金账户。

第二十四条符合广碳所相关规定的非广碳所会员买卖碳排放权的,由广碳所综合会员或经纪(代理)会员为其开设账户。

第三节交易程序第二十五条挂牌竞价交易程序(一)挂牌竞价程序挂牌竞价交易的交易参与人向系统发起委托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产品代码、委托数量、委托价格、买卖方向等,卖出数量不得大于产品账户中该产品的登记数量。

系统提供买入和卖出申报的实时最高价和申报量、最低价和申报量、买入和卖出申报总量。

委托完成后对应的产品和资金会被冻结,冻结成功后的委托进入委托队列进行单向配对。

(二)撤单出让方的卖出申报不可撤销。

受让方可在挂牌竞价的交易时间内对发出的买入委托进行撤单,撤单后相应已冻结的产品或资金自动解冻。

对于已经全部成交的委托不能撤销。

对于已经部分成交的委托则只能撤销未成交的部分。

对于当天未被撤销的未成交的买卖委托,在挂牌竞价交易时间结束后自动撤销。

第二十六条挂牌点选交易程序(一)挂单申请出让方向广碳所申请办理挂牌点选交易委托挂单申报,征集意向受让方。

挂单申报需提交产品代码、产品数量、产品单价、买卖方向等信息。

挂单产品数量不得大于账户中该产品的登记数量,挂单资金数量不得大于资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总额。

委托完成后对应的产品或资金会被冻结,冻结成功后委托申报进入委托队列。

(二)交易申报意向受让方查看实时挂单列表,点选意向挂单提交申报,完成交易。

成交价为卖出或买入委托报价,成交数量为卖出或买入申报数量。

(三)撤销挂单出让方在挂单未成交时可随时撤单,部分成交时可随时撤销未成交部分,并重新挂单。

第二十七条单向竞价交易程序(一)委托受理意向出让方向广碳所提出交易委托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通过广碳所审查的,广碳所将正式受理申报。

(二)单向竞价程序意向受让方经广碳所审核符合资格后,凭交易账户和密码,在规定时间内,以网络报价方式进行竞价。

竞价的过程由自由竞价阶段和限时竞价阶段组成。

自由竞价阶段中,竞价人可以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报价,竞价人的报价高于系统现有最高报价(首次报价可为起始价)方为有效报价。

自由竞价阶段结束后竞价系统将根据预先设定的限时周期自动延时,进入限时竞价阶段,限时竞价时间应在广碳所公布的当日交易时段,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的最新有效报价即为成交价。

第二十八条协议转让交易程序(一)协议转让挂单出让方向广碳所申请协议转让挂单,挂单是出让方发出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指令。

(二)成交确认挂单后出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征询意向受让方。

在有意向受让方的情况下,出让方录入意向受让方信息、意向成交价格,经双方确认后,向交易系统发出成交指令,双方达成协议。

(三)审核完成交易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后,广碳所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成交。

经交易系统确认后的成交信息不得变更或撤销,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第二十九条交易完成后,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化合约是交易凭证,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四节资金监管和交易结算第三十条碳排放权交易结算实行第三方银行存管和全额结算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以广碳所名义存放在指定结算银行的交易参与人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擅自将交易参与人的交易结算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交易参与人交易日买入的碳排放权当日结算并进行权属变更,下一个交易日可划入碳排放权账户;交易日卖出的碳排放权所获资金当日结算转入交易账户,下一个交易日可转入银行资金账户。

具体结算制度按广碳所制定的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广碳所当日所有交易的结算交收时间为当日的15:30至17:00。

广碳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结算交收时间。

第五节权属变更第三十三条碳排放权的权属变更是指按照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关管理规定,通过广碳所交易系统在广东省注册登记系统上办理碳排放权所有权变更手续的行为。

第四章其它交易事项第一节价格管理第三十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实行价格引导制度。

广碳所当日开盘价为挂牌点选交易方式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首个交易日开盘价参考首次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发放的成交价确定),收盘价为挂牌点选最后10笔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成交不足10笔的,以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为收盘价。

当日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收盘价。

第二节交易的暂停、恢复和终止第三十五条广碳所按规定可以对碳排放权交易实施暂停、恢复、终止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广碳所暂停交易:(一)因交易系统技术故障、非法侵入和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二)出现涉嫌违法违规交易、交易量超过一定范围或高频交易等异常情形;(三)出现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或广碳所认定的需要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暂停交易情形消除后,广碳所可以决定恢复某种交易或整个交易系统的交易。

暂停交易及恢复交易的时间和方式由广碳所决定。

第三十八条暂停交易期间,交易系统不接受任何申报;待暂停交易恢复后,暂停前的指令进入正常的交易程序。

第三十九条碳排放权交易因交易期届满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不再具备交易条件的,广碳所及时终止其交易。

第四十条交易参与人因交易暂停、恢复、终止而造成的损失,广碳所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交易信息第四十一条广碳所每个交易日根据需要发布碳排放权交易即时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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