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备案操作指引(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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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政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版

基金监管政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版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中信证券私募基金备案操作指南(协会新备案系统)2017年4月

中信证券私募基金备案操作指南(协会新备案系统)2017年4月

上传“1 位投资者”投资者的签署的风险揭示书扫描件(注意要有签署日期)。
风险揭示书可直接选取基金合同扫描件(清单 3)中的《风险揭示书》部分。
上传托管人出具的《现金资产到账确认书》
上传“1 位投资者”投资者签署过的风险问卷调查扫描件(注意要有签署日 附件四:XXXX 基金-投资风险
期),调查问卷模板仅供参考。
如适用中信中证作为外包机构,此处 选择“外包机构”;对于合伙企业一般 选择“自行登记”
可多选,如选择“证券类+fof 类”,并根据合同投资范围的约 定,分别勾选具体的投资品种
其他选项根据合 同约定填写。
业绩报酬的具体 填写详见下。
注:业绩报酬填写指南,以中信证券托管的基金合同模板为例(示例仅供参考,具体以合同条款为准):
注:1)管理人盖章处:风险揭示书部分的募集机构(适用于管理人直销)、
3 私募基金合同(盖章)
合同签署页、合同骑缝章;机构投资人盖章处:风险揭示书中第“四、投 资者声明”所在页、风险揭示书的尾页及“基金投资者”签署处、合同签
署页、合同骑缝章;个人投资人签署处:风险揭示书中第“四、投资者声
明” 的每段段尾“【__】”、风险揭示书的“基金投资者”签署处、合格
1
盖章扫描 PDF 版。上传管理人盖章的备案承诺函。

附件一:XXXX 基金-备案承诺 函
2 计划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推介材料(盖章) 盖章扫描 PDF 版。
附件二:XXXX 基金-招募说明 书
提供“1 位投资者(管理人可选择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管理人+托管 -
人”完整版的盖章及签署的扫描 PDF 版。
不需填写,保存后自动生成
根据实际情况填 写。

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文件

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文件

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文件解读2017-02-21 01:09 | 大成律师事务所基金业协会于2017年2月13日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下称“4号文”)限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投资,限制方式为停止部分相关资管产品的备案。

那么,受到的限制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定义是什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4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定义是什么?本文将从这些问题的角度逐步解读该文件。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定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4号文?根据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7月15日颁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中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那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4号文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虽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但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起草说明》中有如下表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

为避免监管套利,《通知》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参照《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执行。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按照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

”由此可以确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也适用4号文,需要受到限制。

二、“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定义是什么?“明股实债”的定义是什么?1. “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定义“热点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9.12.23•【文号】•【施行日期】2019.12.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第八条第2款的理解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第八条第2款的理解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第八条第2款的理解(中英文实用版)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创新,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产品,受到了广泛关注。

为了规范和发展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市场,我国有关部门发布了《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本文将重点解析该指引第八条第2款,分析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读性和实用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八条第2款是关于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者资格要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1.投资范围: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基础设施等不动产项目。

这为投资者提供了较为广泛的投资选择,有利于分散风险。

2.投资者资格要求:投资者应具备一定的投资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此外,投资者应具备不少于100万元的净资产,以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专业的投资管理能力,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安全保管,确保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财产相互独立。

5.信息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情况、资产负债状况、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在实际操作中,第八条第2款的可读性和实用性较高。

首先,该款明确了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清晰的投资方向。

其次,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有助于提升投资者的素质,降低市场风险。

此外,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规定,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

最后,信息披露要求有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需关注以下几点:1.投资者教育:加强对投资者的不动产投资知识普及,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2.监管政策完善:随着市场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场外证券业务数据备案格式指引

场外证券业务数据备案格式指引

场外证券业务数据备案格式指引(第1号)- 债券交易为便于报送义务人理解并填报场外证券投资交易业务信息,制订本指引,对主要字段的填报口径予以说明。

一、定义本指引中“场外债券投资交易”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自营、资产管理/基金为条线开展的现券买卖、债券回购、债券远期和债券借贷等投资交易活动。

二、账户说明1、主账户:账户权限分为主账户和子账户,主账户应由各报送义务人合规部门负责保管,主账户可创设子账户。

如主账户不能正常登录,可发送邮件至申请密码重置。

2、子账户:子账户应由报送人员管理,分为“自营”和“资管/基金”业务条线,各子账户的报送和查询权限均可通过主账户设置和更改。

如子账户不能正常登录或需要密码重置,可通过主账户进行密码重置操作。

3、无业务情况:未开展任何债券相关业务的机构需在监测平台完成注册,完善报送机构基本信息,同时发送邮件说明未开展业务,后续开展任一业务时须邮件提醒。

开展债券交易业务的机构,每月应至少提交一张月度表格(无数据的业务细项填写“0”),其他无数据的业务可不提交表格。

4、复核后提交:报送义务人公司层级承担风控或合规管理相关职责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在报送前对数据进行复核,确保各条线报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5、错误公示:系统主页面设置“错误公示栏”,按月统计和公示各报送义务人发生的错误次数,公示字段包括机构名称、存在的数据问题、发现方式(主动/被动)和本年错误累计次数等。

三、填报总体说明1、模板导入:场外债券投资交易数据报送时,系统同时支持“在线填报”和“模板导入”两种方式。

采用模板批量导入方式时,需注意不改动Excel模板,不得随意增添、删除、修改或复制,以免影响正常报送。

2、业务细分:在各报告表格业务分类中,“货币基金”不包含短期理财;“公募基金”包含短期理财但不含货币基金;“基金公司专户”和“基金子公司专户”不含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养老金。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9.11.23•【文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的通知各基金销售机构: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基金销售机构在互联网上安全可靠地开展基金销售活动,协会组织制定了《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附件: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章门户网站第四章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客户端第五章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服务端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促进基金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销售机构开展网上基金销售业务适用于本指引。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它机构,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

第三条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网上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活动中所采用的网络设备、计算机设备、软件及专用通信线路等构成的信息系统,包括网上基金销售系统服务端、客户端和门户网站。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上基金销售系统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并做好系统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基金销售机构执行本指引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督促。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对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保证网上基金销售业务安全、有序发展。

风险管理制度基金业协会备案(三篇)

风险管理制度基金业协会备案(三篇)

风险管理制度基金业协会备案根据所提供的信息,您可能指的是中国基金业协会(China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Association,简称:中基协)的风险管理制度备案。

中国基金业协会是中国证券基金业的自律组织,负责监督和管理中国的基金行业。

中基协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并进行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按照中基协的要求,制定并实施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风险评估、风险监控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完成风险管理制度后,基金公司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基协进行备案,并定期更新相关资料。

备案材料通常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流程、说明、报告等。

中基协会根据备案材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审核,并对整个备案流程进行监督。

如果备案材料无误且符合要求,中基协将给予备案通过,并将该基金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列入备案名录中。

需要注意的是,备案只是对基金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审查和监督,并不能完全避免风险的发生。

投资者在选择基金产品时,除了关注基金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备案情况外,还应考虑其他因素,如基金的业绩、投资策略、风险收益情况等来做出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制度基金业协会备案(二)指的是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管理制度。

基金业协会是国内证券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负责监督和管理基金公司及其产品的运作,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公司在进行业务活动之前,需要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制定和实施风险管理制度,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风险管理制度是基金公司在运作过程中,为控制和管理投资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措施,包括组织架构、风险评估和控制、风险监测和报告、风险应急处理等方面。

制定风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基金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基金公司在设置风险管理制度时,需要参考基金业协会的相关指导意见和规定,确保制度与行业标准一致。

同时,基金业协会还会定期对基金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流程指引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流程指引模版

XX投资管理公司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流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业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3)第三章业务流程综述 (4)第四章交易账户类业务第一节交易账户业务概述 (6)第五章基金账户类业务 (12)第六章交易类业务 (18)第七章交易核对和差错处理 (28)第八章网上交易系统操作流程 (29)第九章客户投诉 (33)第十章附则 (3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运作和销售人员的行为,确保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合规、顺利地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各基金管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特制订本流程。

第二条各部门在开展业务时,应认真学习,严格遵守《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服务内容第三条本流程规定的基金销售业务主要分为账户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

(一)账户类业务包括交易账户类业务和基金账户类业务。

交易账户类业务包括交易账户开户、交易账户资料变更、变更指定银行账户资料、交易账户冻结/解冻等业务。

基金账户类业务包括基金账户的开立/登记、基金账户的取消登记/销户、基金账户的资料变更以及基金账户的冻结/解冻等业务。

(二)交易类业务,指可以直接导致基金投资人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动的业务。

交易类业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转换、定期定额申购等业务。

第四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服务内容(一)为投资者提供方便、快捷的交易委托方式,包括:网上委托和柜台委托等;(二)为投资者提供多渠道的交易查询服务,确保交易信息反馈的及时、准确;(三)每日在网站上及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公告等相关基金信息,并备有基金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等文件供投资者查阅;(四)开设咨询电话、客服邮箱等,及时解决投资者的问题;(五)为投资者提供有关基金业务的入门和专业培训;(六)其他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操作指引XX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操作指引【模板】

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操作指引XX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操作指引【模板】

XX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操作指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操作指引(修订)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0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42号)等规定和要求,为方便广大投资者与XX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设立各类产业、创投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子基金的设立子基金是母基金与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及社会资本(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各级政府所属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等共同出资设立,以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为平台,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我市创业创新、中小微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产业发展重点领域。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生态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

优先发展和设立机械制造、健康食品、新材料、服装皮革、再生资源环保、林产化工、新型建材、陶瓷、医药制造、新一代电子信息十大产业的子基金。

子基金设立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及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管理规定。

(一)子基金发起人。

XX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母基金公司)与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均可作为设立子基金的发起人。

设立的子基金具体运营工作由母基金公司通过成立或委托数家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母基金运营公司)负责。

1.母基金公司主导发起。

母基金运营公司接受委托向我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社会公开征集潜在子基金设立意向。

我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也可根据市产业规划或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发起设立子基金建议,由市工信委、科技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提出研究意见。

《证券基金服务业务估值核算服务操作指引(修订)》培训考试

《证券基金服务业务估值核算服务操作指引(修订)》培训考试

《证券基金服务业务估值核算服务操作指引(修订)》培训考试1、协助信息披露服务内容不包括向管理人提供以下文件()。

[单选题] *A、净值信息披露文件B、定期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包括证券类产品的月报、季报、年报;股权类产品的半年报、年报)C、各类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等)D、审计报告(正确答案)2、以下估值建账资料中,非必需的资料为()。

[单选题] *A、产品合同B、《基金服务业务运营通知书》(正确答案)C、《托管账户信息确认函》D、《初始委托财产到账说明函》3、发现产品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产品份额净值()时,基金服务核算岗应提示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法律法规或产品合同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选题] *A、0.25%B、0.50%(正确答案)C、1%D、2.5%4、以下描述错误的是()。

[单选题] *A、基金服务中心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对基金服务协议相关执行条款的可执行性进行评估并发表意见。

B、基金服务运营岗对建账资料齐全的产品在估值核算系统内完成建账,经复核后生效。

C、基金服务核算岗应于每个交易日完成当日估值核算所需的清算数据接收。

(正确答案)D、数据治理岗应确保各类数据文件及时、完整地放置在文件服务器的指定目录下。

5、估值核算服务是指公司接受资产管理机构的委托,提供如下服务()。

*A、开展相关产品的会计核算(正确答案)B、基金份额的登记及资金结算C、报表编制(正确答案)D、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正确答案)6、基金服务估值核算业务的岗位分工,以下正确的是()。

*A、基金服务核算岗负责完成产品的清算核算、财务报表编制,相关业务资料的保存以及其他与估值核算相关的工作。

(正确答案)B、基金服务运营岗负责新产品建账、协助场内头寸核对、关键业务环节操作风险检查、基于估值结果的分红、清盘、协助信息披露等产品运营事项。

(正确答案)C、基金服务综合岗负责基金服务中心公共邮箱处理等日常运营事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7.04.16•【文号】中国结算发字[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64号)各结算参与机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将于今年5月7日正式实施。

为规范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行为,防范结算风险,保证证券结算系统正常安全运行,现就实施《管理规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公司根据《管理规则》和结算业务系统建设情况,修订了2005年10月11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见附件1),请各结算参与机构根据《管理规则》和《操作指引》与本公司办理结算参与人管理相关业务。

二、《管理规则》实施后,2007年4月30日前已获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将自然转为乙类结算参与人,不需要另行申请,但应于2007年7月31日前与本公司重新签订结算业务协议。

本公司原结算参与人中符合《管理规则》规定的甲类结算参与人资格条件的,可从2007年5月8日起向本公司申请甲类结算参与人资格。

三、对于原特别结算参与人,本公司将给予其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继续参与本公司结算业务,相关结算业务模式及流程保持不变,但在过渡期结束前应与本公司签订临时性结算业务协议。

过渡期结束后,未重新签订结算业务协议并承担资金交收责任的原特别结算参与人,将不能直接参与本公司的结算业务。

对于新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投资基金、QFII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在向本公司申请开立结算业务账户,并与本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后,本公司可为其办理结算账户开立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指管理私募基金的机构或个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进行登记,才能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登记条件: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有完整的资产管理能力的自然人;
(2)具备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所必需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
(3)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登记流程:
(1)向证监会递交登记申请;
(2)证监会审核材料;
(3)进行现场审查;
(4)证监会作出决定。

2. 私募基金备案
私募基金备案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递交基金备案
材料,并取得证监会备案批准的过程。

备案条件:
(1)基金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能力;
(3)基金募集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基金募集期限不超过6个月。

备案流程:
(1)向证监会递交备案申请;
(2)证监会审核材料;
(3)进行现场审查;
(4)证监会作出决定。

以上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基本指引,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申请方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操作。

中基协管理人登记新系统操作详解-建议收藏PE实务

中基协管理人登记新系统操作详解-建议收藏PE实务

中基协管理人登记新系统操作详解,建议收藏PE实务培训:私募英才计划国内绝无仅有的私募人才培训计划,立足实操,全面解析。

可作为新员工的入职培训、已有中层员工的提升培训、新入行高管人员的拓展训练。

详情见文末。

[PE实务]系统梳理PE实务问题、监管动态。

新系统管理人登记操作指引(PE实务版)|PE实务作者|刘乃进、崔匡洲微信|naijin02单位|国浩律师事务所本文之发布已获作者授权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第二阶段系统管理人登记操作指引2016年9月8日,中基协发布《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线运行相关安排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登录入口:)正式上线运行。

2017年4月4日,中基协发布《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第二阶段上线运行与私募基金信息报送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第二阶段上线运行,总体来说,二期系统与一期系统最大的差别在于,不再提示“退回补正超过5次,机构申请将会被锁定3个月”。

本文现就如何通过二期系统进行管理人登记进行讲解。

一、注册注意1:组织机构代码一栏,已实现三证合一的机构,需完整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中的字母区分大小写。

注意2:主要联系人邮箱用于找回账户和密码,需确保邮箱填写正确且可正常使用。

注意3:“组织机构代码”不可修改,若填写错误,只能注销账号重新申请。

注意4:若该“组织机构代码”已在二期系统注册账号,直接通过登录。

二、登录三、欢迎界面四、信息填报(一)填写机构基本信息注意1:机构性质一栏下拉菜单中可选:内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政府机构,这里的政府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政府机构,若为境外政府机构,请选择“境外机构”。

注意2:机构网址应为申请机构自身管理和所有的网站地址。

注意3:实收资本/实缴出资证明包括验资证明、银行对账单等出资证明文件,以及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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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备案操作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在网上提交登记备案申请信息,网上办理登记备案相关手续。

系统网址为:https://
1、基金备案
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在备案系统里进行备案。

2、基金备案材料清单(以下文件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章,彩色扫描PDF
格式,以备在系统中的附表上传):
(1)基金合同;
(2)风险提示函(详见基金合同附件);
(3)合格投资者承诺书(详见基金合同附件);
(4)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由财务部门提供银行回单);
(5)投资者明细表(投资者明细包括“序号”、“姓名/机构名称”、“证件号码”、“认缴金额”、“实缴金额”、“汇总金额”、“备注”(包括GP/LP,优先/劣后,是否管理人或员工跟投等)。

实缴的“金额汇总”应该跟系统上填报的实缴金额一致。

);
(6)托管协议(证明基金管理人与托管行托管关系的文件);
(7)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在“问题文件”处上传。

3、基金备案系统操作指引
(1)登录备案系统,用户名及密码由工作人员对接告知。

(2)登录后显示页面如下,点击“我的基金”子菜单下的“基金备案”:
(3)进入“基金备案”页面,点击页面右上角的“添加”:
(4)进入填写基本信息情况表(填写方法见“附件1”):
(5)填写完基金基本信息表,点击“保存”:
(6)点击“附表”,进入“附表页面”
①以下信息由主表信息带入,不需再次填写,可修改:
②其余基金信息填写、上传文件指引如下:
③托管信息填写:
注:点击“添加”,填写账户信息。

账号类型:下拉菜单—销售归集、托管、销售归集&托管(注:选择“托管”和“销售归集&托管”,请填写“是否持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④信息披露表填写:
注:a.如无净值披露,请在表后的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中填写预期收益率披露频度、最新预期收益率和最新预期收益率披露时间。

(如选不适用,则最新单位
净值、最新单位净值更新日期不需填写);
b.财务杠杆倍数=(银行贷款+其他借款+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

其中,其他借款包括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的债券回购等。

c.合成杠杆倍数,是指运用衍生工具形成的杠杆倍数,即合成杠杆=(衍生工具名义价值-保证金额)/保证金额。

同一基金投资不同于标的所形成的合成杠杆总倍数,应按照相应权重计算总数,即总合成杠杆倍数=∑(i投资金额/基金净资产总额)*合成杠杆倍数i。

d.初始设立杠杆倍数=初始设立时结构化产品资产净值总额/劣后级产品净值;运行杠杆倍数=期末结构化产品资产净值总额/期末劣后级产品净值。

⑤挂牌情况填写:
注:此处“挂牌”是指本基金是否挂牌而非目标企业。

⑥投资情况表(根据基金具体情况填写下表)
⑦投资者信息表(根据投资者明细材料填写):
注:有限合伙穿透:投资者中若有有限合伙企业,其是否在协会备案,请提供备案编号;如未备案,请穿透核算投资者,在投资人明细表中列明,投资者穿透时,应显示穿透后投资人的认缴和实缴金额,并按照穿透后的投资人人数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和出资比例内容。

⑧销售业务情况填写:
⑨基金份额登记情况填写:
⑩外包情况填写:
⑪其他相关信息填写:
⑫保存或临时保存
临时保存:临时保存当前页面,不退出本页面可随意修改;
保存:当前页面提交保存,再次修改需点“修改”进行。

(如下图。

若资料填写完整,文件上传完毕,可“提交办理”)
⑬提交办理后,办理状态显示:“待办理”。

一般1—2个工作日
会得到备案结果。

a.办理通过:办理状态显示“”,点击“备案证明”即可下载打印(基金备案证明电子版发送总经理,抄送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

b.办理未通过:注意查收基金备案人邮箱及基金业协会管理人页面的未读消息,了解未通过原因,及时修改并重新提交办理即可。

4、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2016年1月12日
附件:附件1:
附件2:
①管理类型:下拉菜单—受托管理、自我管理、顾问管理
●受托管理:指投资者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其基金也是受托管理;
●自我管理:指基金自聘管理团队,而不是委托第三方管理人管理;
●顾问管理: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包括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以投资顾问名义管理的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券商资管等,所管理的股权基金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②投资类型—内容和说明文字随基金类型而变:
●股票类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股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采用对冲策略且主要投资于股票的对冲基金应选择该项填写。

●债券类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标准化的债券(包括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融券)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采用对冲策略且主要投资于债券的对冲基金应选择该项填写。

●货币类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采用对冲策略且主要投资于货币类产品的对冲基金应选择该项填写。

●混合类基金,是指投资标的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但无明确的主要投
资方向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采用对冲策略且符合混合类基金特点的对冲基金应选择该项填写。

●期货期权等衍生品类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期货(包括商品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采用对冲策略且主要投资于期货(包括商品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对冲基金应选择该项填写。

●资产证券化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并购基金,是指主要对处于重建期企业的存量股权展开收购的私募股权基金。

●成长基金,是指对成长期企业进行增量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包括通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准股权方式对成长期企业进行夹层性增量股权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

对成长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仅借助上市公司等主体并购实现投资退出的,应填报为成长性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

若某成长基金不涉及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私人股权的,填报为“创业投资基金”。

●房地产基金,是指从事一级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私募股权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房地产基金。

●基础设施基金,是指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私募股权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基础设施基金。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非公开交易私人股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创业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

●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是指以艺术品、红酒等商品为投资对象的私募投资基金。

●债权基金,特指以非标债权、贷款等方式对被投企业进行投资的私募基金。

●基金的基金(母基金),是指主要以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私募投资基金。

通过设立多个基金再投资于某个基金的“伞形基金”,其上端作为投资者的基金,建议填为“基金的基金”。

●“其他”选项,应注明具体类型。

●对于清算或清盘规模,以清算或清盘时点的规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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