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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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6.03•【字号】冀市监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等规定,促进市场监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省局对《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冀市监规〔2021〕1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已经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同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准确把握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为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三新”经济发展预留足够空间,充分释放经营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加强对新生事物发展规律的研究,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引导健康规范发展;对一时看不准的,预留一定的观察期,出现问题及时引导和处置。

在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应当严守执法监管底线。

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等领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二、实施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对《免罚清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轻微违法、具有可罚可不罚自由裁量情形、且具备改正条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运用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最大限度给予当事人自我改正、落实主体责任的机会,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二)、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行使存 在的问题



在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每时都在行使之中, 它有效增强了执法办案的准确性和灵活性。但是, 也确实存在着以下很多问题: 1、人是有感情的,由于亲戚、朋友、战友、 同学等原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2、同样是感情的原因,由于发生过冲突,或 由于是仇家等原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 滥用; 3、由于个人工作能力、认识能力、知识水平 冲突、道德水准等因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 的被滥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及量化标准
邢台市环保局关于自由裁量权的释义
一、为什么制定自由裁量权量 化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
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 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 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 授予的职权。各行政执法机关作为 对社会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家 法律法规赋予了其较多的自由裁量 权。
(一)、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存 在的必要性 1、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 展,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管理社会 生活的职能和范围不断扩大,需要 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与日新月 异的现实相适应。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赋予 行政执法部门以自由裁量的权力, 能使其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 维护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



4、由于利益因素,比如,此项决定对具体 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或由于具体工作人 员受贿等因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 被滥用; 5、由于受来自领导的压力、同事的说 情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 的被滥用;等等。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一是不利于社会 秩序的稳定。因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反复无常,不 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 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 配合执法,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经济 秩序的不稳定;

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正文:---------------------------------------------------------------------------------------------------------------------------------------------------- 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2009年3月2日)第一章生猪屠宰管理第一条违法行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认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一)货值金额可以确定的1、未经定点屠宰生猪4头以下的(含4头),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2、未经定点屠宰生猪5头到7头的(含7头),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3、未经定点屠宰生猪8头到10头的(含10头),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4.5倍以下罚款;4、未经定点屠宰生猪10头以上的,处货值金额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或者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1、情节轻微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一般的,对单位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元下的罚款,对个人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4、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条违法行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违法行为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处罚的权力。

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是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避免裁量权滥用和不当行使,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从裁量权的限制、裁量标准和裁量程序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违背公正。

同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不能滥用裁量权,造成不当损害。

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在裁量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的申诉和诉讼权利。

其次,在制定裁量标准时,应当细化具体的裁量依据和裁量范围。

裁量依据可以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裁量范围可以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具体处罚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处罚方式,并保证处罚力度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在裁量程序方面,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裁量流程和监督机制,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公正和透明。

裁量流程应当包括案件受理、证据调查、裁量决定、处罚执行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要求。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多方监督,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综上所述,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应当明确裁量限制、细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程序,有效保障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通过严格的规范和管理,才能有效防止裁量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真正实现公正执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

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3月2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执法机构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及《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

第二条本市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及《执行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做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就是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处罚幅度,按照过罚相当、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以此约束自由裁量空间,防止执法随意性,真正体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

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上位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同位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同位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2012年11月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15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实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标准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向社会公开。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能够通过批评教育解决的,不给予行政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不得从重处罚,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行政处罚实施部门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七条市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细化量化标准,并在十五日内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县级行政处罚实施部门直接适用。

第八条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划分行政违法行为等级。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将行政违法行为细化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二)细化量罚等级,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等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哪些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哪些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哪些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哪些规定1. 引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裁量,决定处罚的权力。

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和透明,法律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2. 法律依据(此部分列出相关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予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处罚的权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适度的调整。

但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合理性原则和公正原则。

4.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原则(此部分细化列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原则,如合法性原则、适当性原则、比例原则等)5.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此部分细化列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程序、裁量决定等环节的规定)6.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果超出法定权限或滥用裁量权,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因此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7. 相关案例分析在实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案例。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和规定。

8. 附件(此部分根据具体内容列出相关附件,如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格、案例分析表格等)本文所涉及附件如下:1.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格2. 案例分析表格9. 常用法律名词及注释(此部分列出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行政处罚法:指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的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的法律。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02•【字号】冀安监管政法[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冀安监管政法〔2011〕82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适用,提高执法水平,省局制订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1号令),遵循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合理考量相关因素,使行政处罚做到合法、适当。

二、在行政处罚中,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时,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适用我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时,按照本标准执行。

三、《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冀安监管办〔2010〕10号)同日废止。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日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各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截至目前,全国所有的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梳理权力清单基础上,对于常用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并且根据上位法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

例如,安徽省工商局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对于保证全省工商系统公平公正执法,规范基层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

广东省工商局2006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案》及其业务软件应用实施方案,运用信息化手段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实现,2009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福建省工商局在2004年分档分级基础上,于2012年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2015年开始启动修订程序,初步完成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35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全国各省级(含副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等实际,进一步丰富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有效提升了执法水平,履行好岗位职责,在各地政府的行政执法考核中名列前茅,受到各地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公布河北省商务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公布河北省商务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公布河北省商务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公布河北省商务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各市区市商务局,定州市、辛集市商务局,厅机关各处室: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厅对2013年12月13日以前实施的以河北省商务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09]3号)”等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决定对“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2001]冀外经贸外资字第12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将河北省商务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河北省商务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12月13日)2、河北省商务厅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12月13日)河北省商务厅2013年12月13日附件1河北省商务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12月13日)序号文件名称(含文号)发布单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09]3号)河北省商务厅2009.6.22009.6.102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13]1号)河北省商务厅2013.1.172013.2.13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商外资[2005]44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2005.11.282006.1.14关于印发《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商外经字[2013]1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1.112013.2.155关于印发《河北省供港澳活牛出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商外贸字[2005]15号)河北省商务厅2005.12.72006.1.16关于印发《河北省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暂行)》的通知(冀商外贸字[2008]7号)河北省商务厅2008.8.282008.8.287关于印发《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商运行[2004]5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2004.4.52004.4.5序号文件名称(含文号)发布单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8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公检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商运行[2006]6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2006.3.162006.3.169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食糖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06]30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2006.7.282006.8.2110关于印发《河北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08]5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1.222008.2.111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12]4号)河北省商务厅2012.2.282012.4.112关于加强全省拍卖行业监管切实维护拍卖市场秩序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08]24号)河北省商务厅2008.6.162008.6.1613关于进一步规范拍卖企业审核许可事项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08]27号)河北省商务厅2008.9.42008.9.414关于规范拍卖企业变更注册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冀商流通字[2012]1号)河北省商务厅2012.7.62012.8.115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等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12]14号)河北省商务厅2012.10.242012.12.116关于印发《河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13]10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3.12.42014.1.10序号文件名称(含文号)发布单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7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规范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10]16号)河北省商务厅2010.2.252010.2 .2518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13]8号)河北省商务厅2013.11.12013.12.119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冀商酒监字[2006]4号)河北省商务厅2006.6.82006.7.120关于印发《河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商酒监字[2009]6号)河北省商务厅2009.6.182009.8.121关于印发《河北省散装白酒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商酒监字[2010]6号)河北省商务厅2010.4.132010.6.1附件2河北省商务厅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013年12月13日)序号文件名称(含文号)发布单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2001]冀外经贸外资字第12号)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家庄分局、石家庄海关2001.2.162001.2.162关于印发《河北省外派劳务基地和专业培训基地建设规范》的通知(冀外经贸外经字[2003]42号)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2003.8.52003.8.53关于印发《河北省拍卖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06]5号)河北省商务厅2006.1.92006.2.14关于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事宜实施意见(冀商建设字[2006]14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06.5.312006.5.315关于印发《河北省调味品批发企业备案办法》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07]3号)河北省商务厅2007.8.312007.10.16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11]3号)河北省商务厅2011.4.252011.6.1——结束——。

(表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表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执法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
细化标准
1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处以1万元罚款
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以1-3万元罚款
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以3-4万元罚款,
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处以5万元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3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未退1人的
处以300-500元罚款
发现未退2人的
处以500-700元罚款
发现未退3人的
处以700-900元罚款
发现未退3人以上的
处以900-1000元罚款
7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11]3号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11]3号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11〕3号)各设区市商务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的要求,我们组织部分设区市商务局法制机构负责人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按程序征求了基层商务部门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印发你们,并请转发所属县(市)区商务部门,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商务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商务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北省商务系统行政执法。

第四条县以上商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各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18•【字号】冀政办字〔2023〕129号•【施行日期】202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12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18日河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精神,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执法为民、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统筹协调的原则,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着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有效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提升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行政执法权威性、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重点任务(一)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1.加强政治能力建设。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正确把握政治方向,严格遵守政治纪律。

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开展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培训,推进行政执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冀市监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31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若干措施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会议精神,不断提升市场活力,对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制定如下措施。

一、持续推进准入准营便利化。

放宽对居民服务、货物运输等无固定经营场所行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登记限制,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层级、跨领域应用。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前沿技术、填补我省空白等检测领域的企业,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时实行容缺受理。

二、全面落实歇业制度。

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有歇业意愿的市场主体,提供歇业备案咨询和快速办理通道。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歇业情况,提升风险预判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为市场主体复产复业提供精准服务。

三、继续推行“包容期”管理。

对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市场主体给予1—2年包容期。

在包容期内,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依法经营。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进一步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并对外公布。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冀市监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行为,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2023〕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要求,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省局对《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进行了修订,已经8月29日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冀市监规〔2022〕8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9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2023〕第2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09.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切实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等规定,依据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法定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决定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根据法定职责,包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履行的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盐业、无线电管理等四个领域。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照本基准,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本基准仅作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施行政处罚时内部把握的执行基准,不得单独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引用,新颁布或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对可能影响自由裁量结果的案情作充分调查,听取和核实当事人有关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条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种裁量等级。

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某一行为在客观上具备了应受行政处罚的条件,但由于法定原因而不予处罚的情形。

河北省行政处罚裁量权裁定标准

河北省行政处罚裁量权裁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裁定标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由裁量权裁定标准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并处10—15倍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
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
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
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9•【字号】承市政办字[2013]217号•【施行日期】201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3〕217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根据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承办字[2013]2号)的要求,市监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市直部门行政处罚权进行了细化,形成了承德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为促进我市行政执法机关公开、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现就实施该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本次共清理39个部门4000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经细化后划分为14401个处罚档次,按照自由裁量空间趋零的原则制订了14401项处罚标准。

共明确1389项行政处罚事项执行“首违不罚”,将法定的处罚裁量空间根据不同违法情形分段划分为8303项裁量幅度,在裁量幅度内按照下限设定处罚标准,执行“下限处罚”。

各县区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网址:《中国承德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策法规”专栏)。

根据县区执法实际有特殊情况需要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进行调整的,要报请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法制办批准后全市统一调整。

市直部门要做好指导和把关工作,必须保证全市处罚标准的统一性,避免出现不同县区同案不同罚的情况。

二、全面实施行政处罚网上运行。

各部门除不宜公开的事项外所有的行政处罚事项要纳入行政处罚系统网上运行,使用行政处罚系统生成各种执法文书,将全部处罚证据、罚款收据等资料电子化存档。

通过行政服务网站等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事项的动态信息,使社会及时了解行政处罚事项的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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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节选成品油管理办法部分)
第一条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执行标准:
(一)初犯且无违法所得,警告,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经警告仍不改正,再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或非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三)拒不接受检查,多次违法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有暴力抗法等情节严重的,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处20000以上3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四)倒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30000元或非法所得3倍罚款。

(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条违法行为: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执行标准:
(一)初犯,且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5000元以下罚款;
(二)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屡次违反规定,或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10000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销售油量10000公升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条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执法标准:
(一)未经许可擅自扩建加油站或油库,能够主动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如实提供情况,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警告、责令停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扩建加油站或油库,不配合商务部门执法检查,或已经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停建,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经警告仍不配合执法检查,或有暴力抗法,继续在未经许可的场地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责令停建,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迁建、新建加油站或油库。

责令停建,并处30000元罚款,若已营业并有非法所得,责令停业,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违法行为: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执法标准:
(一)初犯,且销售违禁油品1000公升以下。

给予警告,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5000元以下罚款;
(二) 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屡次违反规定,或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10000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销售油量10000公升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违法行为:销售走私成品油;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执行标准:
(一)初犯,且销售违禁油品1000公升以下。

给予警告,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5000元以下罚款;
(二) 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屡次违反规定,或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10000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销售油量10000公升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违法行为: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七)成品
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执法标准:
(一)初犯,且销售违禁油品10吨以下。

给予警告,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5000元以下罚款;
(二) 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销售油量10吨以上30吨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屡次违反规定,或销售油量30吨以上60吨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销售油量60吨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违法行为: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执法标准:
(一)初犯,且购进油量10吨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5000元以下罚款;
(二)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购进油量10以上25吨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屡次违反规定,或购进油量25吨以上50吨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购进油量50吨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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