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施工渣土清运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武政规[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0〕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快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创建文明城市,营造干净、整齐、宜居、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行以区为主的建筑垃圾管理体制。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区城管部门负责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许可及其日常监管工作;各区建设部门负责本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日常监管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各区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核准本区建筑垃圾运输路线和时段,查处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市城管、建设、公安交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规划、协调、检查、督办、考核工作。
二、实行建筑垃圾定点消纳制度。
市城管部门依据相关规范和标准,选择有条件的场地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纳入市、区城管部门统一监管范围。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到市城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消纳,不得随意倾倒。
市城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消纳信息平台,加强消纳场地监管和建筑垃圾统筹排放管理。
未经市城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场地受纳建筑垃圾。
三、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到市城管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资质许可证。
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审查工作,对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志。
市城管部门应当对运输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许可证,并及时发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目录。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1•【字号】武政办〔2015〕122号•【施行日期】2015.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以控制建筑施工扬尘为目标,对施工过程的防尘降尘管理、建筑垃圾的消纳控制、拆除工程扬尘防治、预拌混凝土生产及运输环节粉尘管控等进行集中整治,切实降低施工扬尘对空气质量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逐步建立责任明确、协调一致、高效有序、全力推进的控制扬尘污染长效机制。
二、强化管理和监督责任(一)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以及与之相关作业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扬尘防治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含拆除工程发包单位)应当牵头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制订建筑施工扬尘控制方案,负责在建和拆除工程扬尘防治的组织协调;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预算,及时拨付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其他相关保障经费。
施工单位(含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全面负责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制订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保证所需费用的投入,定期开展检查考核。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并明确总、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加强对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的管理,对分包工程的扬尘治理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工渣土管理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工渣土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5•【字号】•【施行日期】200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工渣土管理的通告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深入开展“清洁武汉,美化家园”活动,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施工渣土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格实行施工渣土清运资质管理。
凡从事施工渣土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市城市管理部门认定的施工渣土清运资质。
严禁无施工渣土清运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施工渣土运输业务。
各建设、施工单位不得雇请无施工渣土清运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运施工渣土。
二、严格实行施工渣土排放统筹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排放施工渣土前,必须到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施工渣土排放手续,按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排放。
自有施工渣土消纳场地的单位,必须到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消纳;未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立施工渣土消纳场地。
三、严格施工工地和消纳场地保洁措施。
需要排放施工渣土的工地出入口和消纳场地出入口,必须采取硬化措施并配置冲洗设施。
进出施工现场和消纳场地的车辆应保持整洁,禁止车轮带泥上路。
四、凡从事施工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按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路线和规定时间运输。
五、凡从事施工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设置密闭式加盖装置,否则,不得从事施工渣土运输业务。
施工渣土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对运输车辆安装密闭式加盖装置。
安装工作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六、对未取得施工渣土清运资质从事施工渣土运输业务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施工渣土运输车辆污染路面的违法行为,按每平方米50元处以罚款;对擅自将施工渣土倾倒在非指定场所的违法行为,按每立方米500元处以罚款。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决定(2012)-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决定(2012)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决定(2012年11月2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一条中增加《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作为立法依据。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一)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二)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建成区和都市发展区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区人民政府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以及市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里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四、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城管、规划、住房保障房管、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配合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武汉市施工渣土清运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施工渣土清运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实施施工渣土清运管理暂行规定,那么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文是武汉市施工渣土清运管理暂行规定,欢迎阅读!第一条为加强施工渣土清运管理,维护和改善环境卫生,建设文明卫生城市,根据《武汉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施工,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和市政工程施工。
第三条在本市城区施工和清运、消纳、调剂施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施工渣土清运、消纳、调剂实行统一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施工渣土清运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应对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大型重点建设工程,应由施工单位持施工许可证、图纸、概算和与施工渣土清运者签订的合同,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登记,签记卫生责任书,共同核定清运渣土数量,领取施工渣土清运许可证。
其它施工,由施工单位和个人到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条施工渣土可由施工单位自行清运,也可由施工单位委托环境卫生部门所属清运单位或其它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清运。
第七条清运路线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清运单位和个人清运施工渣土,应严格按确定的路线驶行。
第八条消纳施工渣土的地点,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
清运施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施工渣土运到指定的消纳地点。
第九条清运单位和个人在清运施工渣土过程中,应携带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发的施工渣土清运许可证,以便环境卫生和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查验。
第十条清运施工渣土不得沿途漏撒、飞扬。
清运施工渣土的车辆不得带泥污染路面。
第十一条需用施工渣土的单位应到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所需渣土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调剂。
第十二条居民新建、改建、扩建、大修住房或其它设施,应按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向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所缴纳渣土清运保证金,由街环卫所负责清运施工渣土,按每吨10元的标准,从保证金中扣收清运费,多余的保证金退还。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1年)-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1年)正文:----------------------------------------------------------------------------------------------------------------------------------------------------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9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公布。
根据2021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设施以及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并查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行为。
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及制品在建设工程中的利用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10年9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1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改善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减少对周边环境及市容环境卫生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城管、环保、公安、国土规划、水务、园林、住房保障房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建设单位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文明施工的相关责任,并为前述单位进行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当有效协调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所需费用按照规定计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五条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具体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清运制度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清运制度一、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以班组为单位切实搞好各班组的清理工作,将建筑垃圾在指定的场所分类堆放,并标以指示牌。
二、实行准运证制度。
即:凡是从事垃圾、砂石、渣土运输的车辆安装使用全封闭运输装置,按照市政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办理准运证。
垃圾、砂石、渣土消纳办理消纳证。
三、施工现场设置封闭式垃圾站,生活垃圾和施工垃圾分开存放,不得混放。
四、建筑物内的垃圾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者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足够尺寸的封闭式垃圾箱,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
五、所有垃圾在当天清除出现场,运送到政府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六、车辆运输砂石、土方、渣土和垃圾,按照政府部署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工地出入车辆冲洗制度一、车辆冲洗工作由值班门卫人员或指定的专人进行车辆冲洗工作,所有车辆均需到统一洗车点洗车,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接水洗车。
二、对进出建筑工地运输车辆实行出入登记制度。
所有运输车辆每次进出建筑工地,必须由冲洗人员做台帐,台帐下班后交由项目部保留。
台帐内容包括进出建筑工地时间、车辆牌号、运输货物以及是否符合文明运输的要求等。
三、冲洗人员车辆表面进行冲洗,车轮、车轮挡泥板、门下沿等位置必须冲洗干净。
四、冲洗台沟必须排水通畅,应经常清理疏通,保持畅通,沉淀池要定期清理,场地不得积泥积水。
五、所有驶出大门的车辆,必须配合车辆冲洗工作,严禁未经冲洗干净车辆强行驶出工地,严禁带泥土上路,严禁超载;运送各种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的车辆必须应有遮盖和防护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尘土飞扬、洒落和流溢、否则不允许其驶出建筑工地,违者承担全部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罚款。
六、值班门卫或专职冲洗人员因冲洗工作不到位或工作不尽职,使带泥车辆外出造成城市道路污染,必须立即冲洗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七、对屡禁不止或整改行动缓慢的冲洗人员,责令调换工作岗位,并加重处罚,或给予退场处理。
渣土运送管理制度
渣土运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渣土运送工作的管理,提高运输效率和安全性,规范渣土运送行为,保护环境和城市治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渣土运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渣土运送许可1. 所有从事渣土运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相应的渣土运送许可证。
2. 渣土运送许可证的发放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申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符合相关环保标准、有健全的环境保护措施等。
3. 持证作业,严禁未持证单位和个人从事渣土运送工作。
四、运输车辆管理1. 进行渣土运送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关的运输车辆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合格证件、车辆检测等。
2. 车辆必须定期进行保养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转和安全。
3. 车辆必须装备安全带、灭火器等安全设备,并随车携带。
4. 车辆必须定期清洗,保持清洁卫生,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五、渣土装载管理1. 渣土装载必须按照规定的装载标准进行,不得超载、超限、超高或超宽。
2. 渣土装载必须保持稳固,并采用防滑措施,避免渣土散落。
3. 渣土装载必须进行固定,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渣土散落或溢出。
4. 渣土装载必须遵守相关的环保标准,不得装载有害物质或非法废弃物。
六、渣土运输安全1. 渣土运送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距、减速慢行,确保安全。
2. 渣土运送中,必须避免疲劳驾驶,合理安排驾驶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3. 渣土运送中,必须注意车辆的稳定性,避免急转弯、急刹车等危险行为。
4. 渣土运送中,必须遵守相关的环保规定,确保渣土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七、渣土运送监管1. 环保部门对渣土运送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环保部门对渣土运送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停止运送等措施。
3. 市民也可以举报渣土运送中的违规行为,保护环境。
八、渣土运送责任1. 渣土运送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渣土运送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安全事故责任。
2. 渣土运送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管工作,保障城市环境的清洁和安全。
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4.01•【字号】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1995.04.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4月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1月6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的现代化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和建制镇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县为主、以街镇为基础的体制,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市、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全面规划,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之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公用、商业、工商、公安规划、房地、市政、防讯、园林、环保、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市、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1999.08.19【实施日期】1999.08.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守海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创造整洁、文明的施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对施工现场围档、材料堆放及运输、临时设施、安全设施、施工噪声控制、渣土处理、污水排放、施工周围环境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各自辖区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根据工程规模、技术繁简明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公司)负责工程合同中规定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承办、配合、协调的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应当在批准的施工现场范围内组织施工;扩大施工场地或者占用道路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施工现场和临时占用的道路,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挖掘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临时设施和堆放施工设备、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在施工现场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等。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施工标牌,并在标牌上标明工程项目名称、结构层次、面积、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负责人姓名等。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10年9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改善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减少对周边环境及市容环境卫生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城管、环保、公安、国土规划、水务、园林、住房保障房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建设单位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文明施工的相关责任,并为前述单位进行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当有效协调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所需费用按照规定计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五条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具体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文明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明确责任人。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改善我市建设工地环境面貌,加强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标准,规范管理新开工建设工地必须满足文明施工管理“六化”标准,即施工围挡标准化、场区道路全硬化、冲洗设施自助化、裸露场地覆盖化、过程管理常态化、降尘处理喷淋化。
在建建设工地,涉土阶段必须严格落实车辆冲洗保洁,按规定配备冲洗设施、灯光照明和沉淀过滤设施,确保人员值守、保洁制度落实到位;收尾阶段必须严格建筑垃圾清运管理,严禁高空抛洒和焚烧建筑垃圾;施工阶段必须保持规范打围、场区分类隔离、道路硬化处理、交通标识清晰、材料码放整齐、场地土方和裸露地面全覆盖,除雨雪、霜冻天气外,场地道路应经常性洒水降尘,防止大风和车辆行驶造成的扬尘污染。
二、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建设单位(含投资单位、产权权属单位、拆除发包单位)对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负总责。
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开列,计入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
施工单位(含拆除实施单位)对文明施工具体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应当依照本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具体工作,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建立文明施工检查制度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处置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6〕2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处置工作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处置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6〕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处置工作,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根据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划实施,坚持长效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要按照“厘清职责、规范管理、统一标准、落实责任”的原则,严格按照《武汉市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处置场地选址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统一安排组织实施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场所的建设与营运工作;要将弃土消纳场所建设与山体、土地修复相结合,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
所规划的处理建筑弃料的再生材料厂,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引进企业实施建设和经营;建筑弃土消纳工作由市城管委负责统筹,相关区负责该消纳场所的建设、营运和管理工作。
二、实行对口消纳,抓好统筹调剂。
按照“自行、对口、调节、异地”的原则,多种形式安排各区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出路。
根据《规划》,原则上黄陂区消纳场所受纳本区以及江岸、江汉区的建筑弃料、弃土;江夏区消纳场所受纳本区以及武昌、洪山区的建筑弃料、弃土;蔡甸区消纳场所受纳本区以及硚口区的建筑弃料、弃土。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以及汉阳、青山、东西湖、新洲区的建筑弃料、弃土,原则上在本辖区内自行消纳。
各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异地调节消纳,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场所建设情况进行统筹调剂。
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清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清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12.09•【字号】武法字[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清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法字[2009]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清理工作实施意见》已报经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武汉市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清理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发〔2009〕35号)精神,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建设,促进我市工程建设规范化和法制化,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清理工作,重点解决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质量不高、操作性不强甚至相互“打架”等问题,同时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定出台相关制度,使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更加完善,工程建设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从而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范围列入此次清理范围的是2009年10月1日前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工程建设领域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决策、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城乡规划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程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的管理、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
三、清理标准(一)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1、不符合工程建设领域上位法的规定或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政策(或者没有合法的依据);2、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或者修改;3、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或者与同位阶其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8•【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施行日期】2017.10.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7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和全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认真清理,现决定对《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对《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等14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集中修改27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一)对《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二)对《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垃圾转运站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时间对有作业条件的社会单位开放,保证设施运行良好、车辆进出有序和站内外环境整洁。
”(三)对《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和银行贷款等”。
(四)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作如下修改:1.删去第十五条;2.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3.删去第十九条第(四)项;4.删去第十九条第(六)项中的“、(四)”。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弃料规范处置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弃料规范处置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4•【字号】武政办〔2018〕104号•【施行日期】201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弃料规范处置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8〕1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建筑弃料,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废弃砖瓦、混凝土、木材、管材、沥青等废弃物。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弃料管理,做好建筑弃料规范处置,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坚持“减量排放、规范清运、有效利用、安全处置”和“建筑弃料不出区”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弃料治理体系,着力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体系,不断规范建筑弃料处置工作。
到2019年上半年,完善规划编制,加强建筑弃料消纳、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和治理体系。
到2020年底,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二、规范分类处理建筑弃料处理可采取3种模式:一是源头处置。
因工程建设、用地开发需要,可以通过回填基坑、堆山造景等方式实现建筑弃料源头消纳处置。
二是就地处置。
在成片建设、拆迁工地区域,采用移动式建筑弃料资源化处置设备,就地处置建筑弃料。
三是集中处置。
不具备就地处置、就地资源化利用的建设、拆迁工地等场所,采取区内转运集中处置,就近资源化利用。
建筑弃料处置量已饱和的区,可与其他区协商办理建筑弃料跨区处置手续,经市城管部门备案后,有偿进行跨区集中处置。
相关区应当按照《武汉市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处置场地选址规划(2016—2020年)》要求,加快7个建筑弃料再生材料厂建设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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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施工渣土清运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施工渣土清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渣土清运管理,维护和改善环境卫生,建设文明卫生城市,根据《武汉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施工,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和市政工程施工。
第三条在本市城区施工和清运、消纳、调剂施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施工渣土清运、消纳、调剂实行统一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施工渣土清运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应对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大型重点建设工程,应由施工单位持施工许可证、图纸、概算和与施工渣土清运者签订的合同,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登记,签记卫生责任书,共同核定清运渣土数量,领取施工渣土清运许可证。
其它施工,由施工单位和个人到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条施工渣土可由施工单位自行清运,也可由施工单位委托环境卫生部门所属清运单位或其它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清运。
第七条清运路线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清运单位和个人清运施工渣土,应严格按确定的路线驶行。
第八条消纳施工渣土的地点,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
清运施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施工渣土运到指定的消纳地点。
第九条清运单位和个人在清运施工渣土过程中,应携带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发的施工渣土清运许可证,以便环境卫生和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查验。
第十条清运施工渣土不得沿途漏撒、飞扬。
清运施工渣土的车辆不得带泥污染路面。
第十一条需用施工渣土的单位应到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所需渣土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调剂。
第十二条居民新建、改建、扩建、大修住房或其它设施,应按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向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所缴纳渣土清运保证金,由街环卫所负责清运施工渣土,按每吨10元的标准,从保证金中扣收清运费,多余的保证金退还。
第十三条清运和使用施工渣土,在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登记时,按《武汉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12条、第14条的规定缴纳管理费。
施工单位自行清运施工渣土,由施工单位缴纳管理费;委托清运单位清运,由受托单位缴纳。
市政、公用、园林、堤防等公共设施的施工渣土,自行清运的,减半缴纳管理费,委托清运单位清运的,由受托单位全额缴纳。
第十四条按《武汉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收取管理的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
收取费用应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据,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清除无主垃圾和建设管理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环境生管理部门接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补办手续,补交管理,并按《武汉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补办手续,并按《武汉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比照《武汉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按《武汉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不服有关部门执行本规定中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八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市郊各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首创渣土车智能管控系统对全市渣土车进行“云管理”
渣土车开到哪,停在哪,渣土倒在哪,在渣土车智能管控系统里一目了然。
昨晚,武汉全国首创的北斗智能监控平台正式启用,将对全市渣土车进行“云管理”。
今后,武汉2932台渣土车的违规行为将无所遁形。
昨晚,笔者跟随城管执法队员,亲身体验了平台对渣土车的“云监管”。
晚8时,在武汉市城管委9楼110指挥中心的监控室现场看到,一张在线监控电子图上,2932辆渣土车和255个核准工地的运营情况一清二楚。
监控屏上的区域“热力图”,显示出每个区聚集的渣土车数量和每台车的位置。
视频上实时数据显示,未密闭渣土车97辆,
超速车24辆,可疑出土车辆182辆,可疑消纳车辆97辆,所有违规或者疑似违规车辆的车牌号及路线在屏幕上滚动播出。
在监控屏幕上,一辆车牌为鄂AZX***的渣土车在洪山区距离八坦路151米处没有覆盖篷布,正以每小时29公里的速度行驶,后台工作人员立即发送短信予以提醒。
随后,屏幕切换到渣土车热力图上,红色标记显示青山区有56辆渣土车正在运行,江岸区有187辆渣土车在运行。
同时,根据热力图显示在青山区出现大片的紫色。
工作人员表示,紫色表明该区域有大量渣土车密集运行,只要有10辆以上渣土车出现在同一经纬度上的非规划运行区域,就显示可疑的紫色,执法人员可以到可疑区域巡查。
据了解,实时“云监控”后,任何一辆渣土车的运行数据都可以随时调出来查看。
每辆渣土车的运行数据可以保存3年,而具体的数据将成为执法依据。
今年,武汉还对全市的渣土车进行了全面改装。
改装后的渣土车堪称“武装到牙齿”,全身布满了传感器,高度、重量、密闭性,任何一个微小的举动都尽收眼底。
车顶的三色LED顶灯是第一个传感器,它能监测到车辆是否超高装载;车厢上的第二个传感器可以监测整车重量;车尾第三个传感器可以监测到车厢是否密闭。
车辆驾驶室里的有声显示屏就是北斗物联网终端,司机从屏幕上可以看到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一台渣土车从进入工地开始,就如同在后台“登录”,直到将渣土运至指定消纳场倾倒,监控系统就像一个勤奋的监工,每10秒钟会通过传感器发送一组数据到后台云端服务器。
目前,该智能监控平台可以实现对已经完成监控设施安装的渣土运输车辆从工地源头、运输行驶、消纳全过程的透明化监管,平台产生的每日运输土石方量、车辆运营、违规行驶的大数据分析可为全市的现场执法、消纳规划、黑车稽查等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参考。
据武汉市交管局官方数据统计,渣土车整治工作启动以来,成效明显,今年二季度渣土车交通事故数相比去年同期下降40%左右。
武汉市城管委主任张军表示,渣土车智能管控系统的正式上线,标志着武汉市渣土车整治进入了治本阶段,成为全国渣土车整治的标杆城市。
由于刚上线运行,希望市民对渣土车的管控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将会及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