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规程及措施会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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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规程及措施会审记录

规程名称永锦吕沟煤矿副井口焊工字钢气割措施会审人员会审意见签名日期编制

调度室

机电科长

生产科长

安检科长

机电矿长

安全矿长

生产矿长

总工程师

矿长

审批意见:

永锦吕沟煤矿

副井口焊工字钢气割措施

根据矿井生产工作安排,副井口焊工字钢需使用气割,为确保施工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特制定以下安全措施,望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1、厂务车间(机电车间)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在现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

2、负责人首先对工作地点周围20m范围内进行检查,不准有易燃物品,若有易燃物品必须清理,并且发现其它不安隐患要及时处理。

3、工作现场必须备有2台以上灭火器,备有不小于0.2m3的灭火沙,接通水管,备有水桶及洒水工具,有专人负责喷水。必须在气割工作地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有火星时及时用水喷灭,喷水时严禁喷在电焊机等机电设备、电缆上。

4、装运氧气瓶和乙炔瓶时,必须轻装、轻放、轻卸。

5、气割工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气焊工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6、遇到高温天气,氧气瓶、乙炔瓶必须在阴凉处,不允许暴晒。

7、工作时氧气瓶、乙炔瓶必须间隔10米以上。

8、工作结束后,再次用水喷洒一遍现场的焊碴,并且留一人在现场观察2小时以上,发现异常立即处理,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现场。

吕沟煤矿

二○○八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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