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库区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库区内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相关单位(有货车的)、库区内负责管理叉车的单位应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义务,爱护铁路道口设施,对危害道口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
对维护铁路道口安全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第五条主要职责:检查库区内铁路道口安全设施;督促库区相关企业搞好员工铁路道口安全培训;负责分析道口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制定防范措施;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监护工作。
第三章铁路道口的安全设施第六条道口两侧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道口标志、停车(止步)让行标志。
(1,2站台道口设置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上端设置叉形符号。
)第七条有人看守道口的设备、设施,必须齐全。
第八条道口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4站台道口警示标志设在两侧道口标志的下方。
第九条道口附近备有必要的防火设备。
第四章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第十条铁路道口两侧五十米内,禁止堆放占道的物品;禁止建筑妨碍了望视线的建筑物或种植妨碍了望视线的树木等。
第十一条1,2站台道口为XXX与XXX两个单位共同看守的铁路道口,双方单位须签订安全协议。
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铁路道口是指铁路与道路交叉的地方,通过铁路道口的交通通行需要经过特定的管理和规定。
为了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对铁路道口的管理、道口设施的设置、交通安全保证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以下是对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保障铁路安全运输和道路交通通行的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铁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第二条: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铁路道口管理、设施设置和交通安全保证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铁路道口的管理原则是安全、规范、高效。
铁路道口的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道口的设立和撤销第四条:铁路道口设置应当符合铁路运输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铁路道口的设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交叉道路通行量较大且交通流量较大;(二)铁路交叉道口的运行安全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三)设立道口的铁路和道路两侧的土地使用和规划已经审批;(四)设立道口的相关费用和维护责任已经解决。
第六条:铁路道口的撤销,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交叉道路的交通流量大幅度下降;(二)铁路交叉道口的运行安全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三)撤销道口的相关费用和维护责任已经解决。
第三章:道口设施的设置第七条:铁路道口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铁路交叉口设计规范和道路交通安全标准。
第八条:铁路道口的设施应当包括交通标志、道路标线、交通信号设施等。
第九条:铁路道口设施的设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交通标志应当清晰、醒目,能够指示通行的方向和警示交通参与者;(二)道路标线应当明确标示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区域,保证交通有序进行;(三)交通信号设施应当科学、合理,确保交通安全和顺畅。
第十条:铁路道口的设施管理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应当及时进行。
第四章:交通安全保证第十一条: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保证是铁路道口管理的核心工作内容。
铁路道口管理规定(四篇)
铁路道口管理规定铁路道口是指连接公路与铁路的交叉口,是公路和铁路交通的重要交汇点。
为了保障道口的交通安全和顺畅,提高交通效率,铁路道口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下面是关于铁路道口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和顺畅,提高交通效率,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铁路道口是指连接公路与铁路的交叉口,包括地面道口和立体道口。
第三条铁路道口的管理应当以安全和顺畅为原则,依法维护交通秩序,优化交通组织,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铁路道口的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章道口建设第五条铁路道口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具备必要的人、车和物流通的条件,确保道口的安全运营。
第六条铁路道口的建设单位应在道口通车前对道口进行综合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证道口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铁路道口的设施应包括道口大门、标志标线、交通信号设备、警示设施等,设施的设置应满足交通需求,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铁路道口的设施应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确保道口的交通安全。
第三章道口开通和关闭第九条铁路道口的开通和关闭需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铁路道口的开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铁路所在地区道路交通压力大,需要缓解交通压力;(二)铁路所在地区交通需求明显,开通道口有必要;(三)铁路所在地区的交通安全状况良好,具备开通道口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铁路道口的关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铁路所在地区交通状况变化,不再需要道口通行;(二)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隐患无法消除;(三)其他必要的情况。
第十二条铁路道口的开通和关闭决定应当按程序公告,并将其通知到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道口通行规则第十三条铁路道口的通行规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道口通行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尊重交通信号;(二)道口通行应当保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距离,不得狂飙快驶,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三)道口开启时,应优先保障列车的通行。
铁路道口管理规定
铁路道口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铁路道口的管理,防止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制定了《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铁路道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铁路道口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维护道口交通秩序,防止道口事故,保障铁路、道路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和平过道。
第三条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定,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二章道口的安全设施第四条道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分为:(一)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二)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下(城市一般为零点七五至一点五米,乡村一般为零点四至一点二米),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人行过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较宽的人行过道可通过人力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辆通过。
(三)平过道:系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工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第五条道口和其它平面交叉安全设施的设置:(一)在道口处的道路上设有铁路道口标志和护桩。
铁路道口标志设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不少于二十米处的道路右侧(特殊情况除外),护桩设在道口附近(路堑内及城市市区可不设),在铁路上距道口五百至一千米处设有火车司机鸣笛标(站内不设)。
根据需要还可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五米处的道路右侧设置道口信号机;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可在安设道口信号机的位置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
有人看守道口还要设置带有标志(标志为红色圆牌、有条件的地方夜间可安设红灯)的栏杆(或栏门)。
已安设道口信号机或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的道口,取消过去设置的危险道口、停车了望、安全通过、小心火车、一停(慢)、二看、三通过等宣传牌。
(二)在人行过道及平过道不设铁路道口标志和道口护桩,在人行过道可按需要设置人行过道、小心火车、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等宣传牌及防止车辆通过的路障。
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
是指针对铁路道口进行管理的临时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道口的设置:规定铁路道口应当根据交通流量和安全需要合理设置,并指明道口的位置、形式和标志等信息。
2. 道口的开闭管理:规定道口的开闭应当按照铁路交通运行的需要进行,并明确开闭方式和时间,以保证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3. 道口的警示标志和信号设施:规定道口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和信号设施,包括道口标志、红灯、警示杆等,以提醒过往车辆和行人注意道口的存在。
4. 道口的安全防护措施:规定道口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道口栏杆、护栏、防护网等,以防止车辆和行人越过道口。
5. 道口的管理责任: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道口进行管理,并明确管理责任和管理机制,以保证道口的安全和运行的顺畅。
6. 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规定对违反道口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并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机制。
以上是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根据不同地区和实际情况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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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道口管理规定范本
铁路道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保障铁路交通的运行安全和道口附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公路、乡村道路和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的道口。
第二章道口分类第三条道口按照交通量、道路等级和铁路线等因素,分为三个等级:1. 一级道口:交通量较大且道路等级较高,且经过铁路局鉴定同意的道口;2. 二级道口:交通量适中且道路等级较高;3. 三级道口:交通量相对较小,道路等级较低。
第三章道口设施第四条道口设施应当保证完好、有效,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标准。
道口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口标志、交通信号控制设备、道口隔离栅杆等。
第五条一级道口应当配备铁路道口信号灯,由铁路局负责设立和维护。
第四章道口管理责任第六条道口的管理责任由以下主体承担:1. 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一级和二级道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2. 乡村道路和城市道路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三级道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3. 铁路局负责一级道口信号灯的设立和维护。
第五章道口安全措施第七条道口管理责任主体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道口的安全:1. 定期维护和检查道口设施,及时修复损坏或失效的设备;2. 设立合理的交通标志,提醒过往车辆和行人注意铁路的存在;3. 安装交通信号控制设备,确保道口交通有序;4. 配备专门的道口管理人员,负责维护道口的安全和秩序;5. 提供道口安全教育,增强道口附近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6. 与铁路局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交流安全隐患和问题。
第六章处罚和赔偿第八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措施。
第九条道口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对因道口设施失效或不及时维修而导致的事故或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条道口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定期评估和改进道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监督和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道口管理工作的监督,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铁路道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路道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确保铁路道口的安全运营,维护社会交通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现将铁路道口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第一条管理范围
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道口,涉及铁路道口人员管理、交通流量控制、安全标志标线设置等内容。
第二条道口人员管理
1. 道口安全员:道口必须配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对道口交通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并及时组织处置道口交通事故。
2. 交通警察:道口附近的交通警察应加强巡逻,指挥交通,保证交通秩序。
3. 安全员培训:道口安全员要定期接受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条交通流量控制
1. 高峰时段,道口交通流量过大时,可以采取交替通行、禁止左转等限制措施,以保证道口交通流畅。
2. 根据道口交通流量实际情况,可以协调铁路公司增加列车班次,缩小交通流量差距。
第四条安全标志标线设置
1. 道口应设置明显的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包括道口警示牌、禁止掉头标志、禁止行人横穿标线等,以提醒过往司机和行人注意交通安全。
2. 道口距离铁轨必须设置安全警示线,并配备电子警示器,确保道口的安全运营。
第五条违法行为处理
对于违反铁路道口管理办法的行为,交通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视情节严重性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条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铁路公司要加强对铁路道口的日常监管,严格落实管理办法,确保铁路道口的安全运营。
以上是铁路道口管理办法的通知,请广大市民和交通工作者共同遵守,为铁路道口的安全运营贡献力量。
:本文总字数1500字左右。
北京市铁路道口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铁路道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11.06•【字号】•【施行日期】1990.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北京市铁路道口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6日)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路口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等七个部委颁发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含单位内部的铁路专用线,下同)与道路相交的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铁路道口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铁路道口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维护铁路道口交通秩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经济委员会、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铁路分局、北京铁路公安分局成立的北京市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口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道口交通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道口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有关道口安全管理法规、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道口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督促有关部门对道口看守人员和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四、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影响火车、汽车司机视线的树木、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理问题。
五、检查指导铁路道口交通警察队的工作。
六、培训企业道口安全管理人员。
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通过道口的车辆、行人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北京铁路公安分局设立铁路道口交通警察队,负责维护道口交通秩序,对违反道口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铁路交通警察队业务上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指导。
第六条道口安全设施的设置。
一、通向道口或距道口最外股钢轨20米以外的道路右侧应设置铁路道口标志。
道口附近的道路(路堑及市区内的除外)两侧应设置护桩。
二、距道口500至1000米处的铁路上应设置火车司机呜笛标;无人看守的道口,应在距道口最外股钢轨5米的道路右侧,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有人看守的道口应设置栏杆(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7.11•【字号】沈政发[1994]25号•【施行日期】1994.07.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政发[1994]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沈阳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沈阳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资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辖区内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及通过铁路道口的一切车辆、行人,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交指)综合组织协调全市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交指下设的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市道口办),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四条建立市、县(市)区、乡(镇)三级管理体制。
县(市)、区成立由主管副县(市)、区长牵头,交通、农机、公安、保险、劳动、城建、铁路及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道口办),负责本区域的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区域内铁路铺设情况,责成沿线乡(镇)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该管区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做好道口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国家铁路干线道口管理第七条铁路部门负责对国家铁路干线(含铁路产权专用线)有人看守道口的管理。
各级政府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对有人看守道口的日常管理和看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
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5篇)
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维护道口交通秩序,防止道口事故,保障铁路、道路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和“平过道”。
第三条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定,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二章道口的安全设施第四条道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分为:(一)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二)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下(城市一般为零点七五至一点五米,乡村一般为零点四至一点二米),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人行过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较宽的人行过道可通过人力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辆通过。
(三)平过道:系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工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第五条道口和其它平面交叉安全设施的设置:(一)在道口处的道路上设有铁路道口标志和护桩。
铁路道口标志设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不少于二十米处的道路右侧(特殊情况除外),护桩设在道口附近(路堑内及城市市区可不设),在铁路上距道口五百至一千米处设有火车司机鸣笛标(站内不设)。
根据需要还可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五米处的道路右侧设置道口信号机;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可在安设道口信号机的位置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
有人看守道口还要设置带有标志(标志为红色圆牌、有条件的地方夜间可安设红灯)的栏杆(或栏门)。
已安设道口信号机或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的道口,取消过去设置的“危险道口、停车了望、安全通过”、“小心火车”、“一停(慢)、二看、三通过”等宣传牌。
(二)在人行过道及平过道不设铁路道口标志和道口护桩,在人行过道可按需要设置“人行过道”、“小心火车”、“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等宣传牌及防止车辆通过的路障。
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一、目的和意义本暂行规定旨在加强对铁路道口的管理,确保交通安全,保障铁路运输无障碍进行,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道口管理,涉及各级道路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事业单位、交通执法部门等相关机构和个人。
三、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
铁路道口管理应以保障交通安全为首要任务,严防事故发生,确保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的安全。
2. 秩序井然。
铁路道口应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确保车辆和行人有序通行,减少交通拥堵和行人滞留现象。
3. 公平公正。
铁路道口管理应公平公正,对所有车辆和行人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待遇。
四、责任分工1. 铁路运输企事业单位负责铁路道口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持通信畅通,确保道口状态良好。
2. 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铁路道口周边道路的交通组织和秩序维护,设置和维修交通信号设施,指导驾驶员和行人遵守交通规则。
3. 交通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和行人进行处罚,并协助铁路运输企事业单位做好道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铁路道口设备管理1. 铁路道口应配备有效的道口闸门和警示标志,确保车辆和行人在道口前及时发现并暂时停车,等待铁路车辆通过后再继续通行。
2. 道口闸门和警示标志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功能正常。
3. 铁路运输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道口设备的巡查和维护,及时消除故障,确保道口设备正常运行。
六、道口交通组织1. 道口周边道路应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或交通警示标志,指示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方向和方式。
2. 道口交通信号灯应设置清晰明确的信号显示,确保驾驶员和行人能够准确理解并遵守。
3. 道口交通警示标志应醒目易懂,能够引导驾驶员和行人通行,避免事故发生。
七、道口安全教育1. 铁路运输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道口安全教育活动,向驾驶员和行人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2. 道口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道口信号的解读、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等,帮助驾驶员和行人正确处理道口交通。
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道口管理,确保交通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铁路道口的划分与管理第二条铁路道口分为公路铁路道口和非公路铁路道口。
第三条公路铁路道口指的是铁路线与公路交叉口,在管理上属于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第四条非公路铁路道口指的是铁路线与非公路交叉口,在管理上属于铁路部门负责。
第三章铁路道口的设置第五条铁路道口应根据交通流量、地形地貌和安全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设置。
第六条在设置铁路道口时,应考虑周边居民和交通参与者的需求,确保交通流畅以及生活区域的安全和舒适。
第四章铁路道口的标志标线第七条铁路道口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包括交通信号灯、标牌、标线等。
第八条交通信号灯应设置于铁路道口入口处,并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操作和维护。
第九条标牌应明确标示道口名称、交通规则、限速以及禁止通行的情况。
第十条标线应在道口入口、出口和交叉路口等地方进行设置,并保持清晰和可见。
第五章道口管理责任第十一条铁路道口的管理责任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部门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门应负责道口的交通管制和巡视工作。
第十三条铁路部门应负责道口的铁路信号控制和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道口管理责任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
第六章道口的使用与通行规则第十五条道口使用者应按照交通规则和信号灯的指示进行通行。
第十六条道口使用者不得占用铁路轨道或阻碍铁路列车正常通行。
第十七条道口使用者在通行时应保持安全距离,不得逆行或横穿铁路轨道。
第十八条道口使用者应按照标志标线指示的限速要求行驶。
第七章道口的安全防护与维护第十九条道口管理责任人应确保道口的安全防护设施完整有效。
第二十条道口管理责任人应定期检查和维护道口设施,及时修复损坏或失效的设备。
第二十一条道口管理责任人应及时发布安全提示和警示信息,提醒道口使用者注意安全。
第八章道口的管理考核与措施第二十二条道口管理责任人应定期进行管理考核,对道口使用情况和安全管理进行评估。
2023年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铁路道口的管理工作,保障铁路道口的安全运营,减少事故风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铁路道口的管理和安全工作。
铁路道口,指铁路线与道路交汇处的道口,包括无人看守道口、人工看守道口和无人限速道口。
第二章安全设施第三条设施要求铁路道口的安全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设施完整:铁路道口应配备铁路标志、道路交通标志、交叉标志、警示灯等设施;(二)设施清晰:铁路道口的安全设施应清晰可见,确保车辆驶入铁路道口时能够准确识别;(三)设施有效:铁路道口的安全设施应能够发出明显的警示信号,提醒人车注意安全;(四)设施可靠:铁路道口的安全设施应经常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条备案登记铁路道口的安全设施应进行备案登记,并设置专门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拨打铁路道口管理部门设置的投诉电话,对道口安全设施进行监督和投诉。
第三章管理责任第五条铁路道口管理责任国家铁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铁路道口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铁路道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道口的运营管理,包括设施维护、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铁路道口管理措施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应制定铁路道口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加强道口巡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二)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意识;(三)加强信息公示,向社会公布道口安全规定和道口交通情况;(四)建立道口事故统计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和处理道口事故。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七条安全警示铁路道口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车注意安全。
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能够清晰表达道口的安全规定。
第八条交通优先权车辆和行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给予铁路中的列车和铁路道口的车辆优先通行权。
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道口管理工作,确保交通安全,保障铁路运输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道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道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道口交通安全畅通。
第四条铁路道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铁路道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铁路道口管理职责第五条铁路道口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铁路道口的管理工作,制定具体执行方案;(二)加强与铁路公司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铁路运输情况,做好运输安全预警工作;(三)制定和组织实施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保障道口交通秩序;(四)指导和监督铁路道口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五)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铁路道口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六)开展道口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汇报相关情况;(七)加强与交通执法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六条铁路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提供铁路运输信息,配合道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二)加强对铁路道口的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三)组织开展铁路道口的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四)配合道口管理单位的工作,共同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三章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置标志标线,明确道口交通规则;(二)安装交通信号设备,指示交通行为;(三)设立交通管制措施,保障道口交通顺利进行;(四)加强巡查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五)制定和组织实施道口交通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道口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对非法占道、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二)对驾车人员超速、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三)对通行工具非法占用道路、违规停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四)对其他妨碍道口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安全有序地管理铁路道口,保障铁路交通的顺利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铁路道口的管理。
第三条铁路道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交通信号灯、栅闸等设施,保障道口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铁路道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优先、便捷通行的原则。
第五条铁路道口管理应当落实责任主体,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第六条铁路道口管理应当加强科技支撑,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监控能力。
第七条铁路道口的日常运行、维护、维修工作应当进行预防性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铁路道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和救援。
第九条铁路道口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道口安全。
第十条铁路道口管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信息发布,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通知和警示信息。
第二章铁路道口的设施设置第十一条铁路道口的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通过道口的交通需求和交通流量;(二)道口所在地的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需求;(三)周边环境的自然地理条件和交通条件。
第十二条铁路道口的警示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应当设置在能够被交通参与者清晰可见的位置。
第十三条铁路道口的交通信号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应当设置在交通参与者可以明确辨认的位置。
第十四条铁路道口的栅闸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应当设置在交通参与者容易看到和遵守的位置。
第十五条铁路道口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应当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铁路道口的交通管理第十六条铁路道口的交通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灯和栅闸的指示进行。
第十七条铁路道口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口的交通状况,及时调整信号灯的工作模式,以保障交通的顺畅通行。
第十八条铁路道口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口的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铁路道口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口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
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铁路道口的管理,确保道口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铁路道口是指铁路与公路等交通方式交汇的地点,包括平交道、立交道、人行通道等。
第三条道口管理机构负责铁路道口的管理工作,包括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交通秩序的管理等。
第四条道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口交通量、道口周边交通状况等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五条道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道口管理档案,对道口管理和维护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二章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六条道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口的具体情况,建设和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信号灯、标识牌、道口栅栏等。
第七条道口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八条道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安全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道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维修记录,记录设施的维护和维修情况。
第三章交通秩序的管理第十条道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道口交通秩序管理措施,做好交通引导和安全警示工作。
第十一条道口管理机构应当在道口周围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确保交通安全和秩序。
第十二条道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口周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记录。
第十三条道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道口交通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道口管理机构应当对道口管理不力导致的交通事故等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道口管理机构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处理。
第十六条道口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对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录,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十七条道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道口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道口管理机构应当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做好道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大连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大政发[1996]80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08.30
【实施日期】1996.08.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失效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4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大连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8月30日大政发〔1996〕80号)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与铁路相交的平交道口,以及通过道口的车辆和人员。
第三条大连市及区(市)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其日常工作由各级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道口办)负责。
铁路、公安、交通、公用、农机、城建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实施对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综合治理。
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军人、职工、居(村)民和学生中经常开展铁路道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破坏铁路道口设施、违反道口交通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条新设、改建、拆除铁路道口,应由产权或受益单位向所在区(市)道口办申请,经审核同意的报经市道口办会同铁路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
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转发市交委拟订的《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交委拟订的《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交委拟订的《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维护铁路道口交通秩序,防止铁路道口事故,保障铁路、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原国家经委、铁道部、公安部等七部委颁发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经交〔1986〕16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县内所有铁路道口。
第三条铁路道口是社会公益设施。
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村民)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私营工商户,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爱护铁路道口设施,维护铁路道口安全和秩序,确保交通畅通。
第二章铁路道口及安全设施的设置、维修与管理第四条铁路与道路平面相交处,统称为铁路道口。
按通行情况分为三种类型:(一)道口: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二)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不足二点五米,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只准行人、自行车通过,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辆通过。
(三)平过道:指在货场、车站、专用线内,专为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第五条铁路与道路相交须优先考虑立体交叉,减少平面交叉的铁路道口数量。
铁路道口的密度,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第六条铁路道口及安全设施主要包括:道口铺面、两侧平台、道口标志、护桩以及安全所需的其他设施。
有人看守的道口还应装设报警、照明、通讯等设备。
铁路道口安全设施设置技术要求,须符合铁路与道路双方的技术标准。
有关单位应按下列分工搞好维修、管理:(一)道口铺面的维修和管理,以铁路钢轨两侧以外二米为界。
二米以外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二米以内由铁路产权单位或受益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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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维护道口交通秩序,防止道口事故,保障铁路、道路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和“平过道”。
第三条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定,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二章道口的安全设施第四条道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分为:(一)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二)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下(城市一般为零点七五至一点五米,乡村一般为零点四至一点二米),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人行过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较宽的人行过道可通过人力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辆通过。
(三)平过道:系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工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第五条道口和其它平面交叉安全设施的设置:(一)在道口处的道路上设有铁路道口标志和护桩。
铁路道口标志设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不少于二十米处的道路右侧(特殊情况除外),护桩设在道口附近(路堑内及城市市区可不设),在铁路上距道口五百至一千米处设有火车司机鸣笛标(站内不设)。
根据需要还可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五米处的道路右侧设置道口信号机;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可在安设道口信号机的位置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
有人看守道口还要设置带有标志(标志为红色圆牌、有条件的地方夜间可安设红灯)的栏杆(或栏门)。
已安设道口信号机或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的道口,取消过去设置的“危险道口、停车了望、安全通过”、“小心火车”、“一停(慢)、二看、三通过”等宣传牌。
(二)在人行过道及平过道不设铁路道口标志和道口护桩,在人行过道可按需要设置“人行过道”、“小心火车”、“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等宣传牌及防止车辆通过的路障。
第六条道口技术条件必须符合铁路与道路双方现行的技术标准,对尚不符合标准的道口设备,有关单位应安排计划尽快改造、完善并搞好维修、管理。
具体分工如下:(一)道口路面的改造、维修和管理,铁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上铁路两股钢轨之间及钢轨以外二米以内的铺面部分;道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铺面以外的道路部分。
(二)道口信号、护桩、栏杆(栏门)、火车司机鸣笛标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设置、维修和管理。
(三)铁路道口标志、停车(让步)让行标志属于道路交通标志,是道路的附属设备,铁路产权单位可代为设置、维修;由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交通管理部门不能负责时,由其交受益单位或乡村政府负责管理),铁路部门予以协助。
第七条铁路部门要按照先干线后支线、先繁忙线路后一般线路的原则,努力增设道口信号及自动报警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的设备。
一旦设备被损坏时,损坏者应立即报告该设备的设置、维修单位或管理单位,并承担损失费用。
当发现道口、人行过道的设备有人为缺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查处,由损坏者(或其单位)赔偿损失,并对所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道口的设置原则第九条铁路与道路相交,应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努力减少道口的数量。
在有地形条件的地方要多修小型、简易立交。
铁路、交通、城乡建设各部门必须互相配合促进道口逐步改为立体交叉的建设;地方政府在拆迁、征地、封路施工等方面应积极协助。
设置立交时所需投资、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条新建铁路的道口密度,在人口稠密地区,以两公里以内不超过一处为宜;在人口较稀疏地区,道口还应适当减少。
铁路车站内原则上不设道口。
在城市内,应结合城市规划综合考虑铁路与道路的交叉设施。
第十一条对现有道口必须进行整顿(一)凡未经合法手续设置的不合理道口、按协议需拆除的道口以及危及铁路与道路交通安全的道口,应一律拆除。
(二)在一公里内或一个村庄(屯)有多处道口以及同一条道路在铁路同一个区间(两个车站之间)穿越两次及以上的道口,原则上只许保留一处。
暂时或短期内不能拆除的需订出规划,限期拆除。
(三)逐步取消站内道口。
道口整顿工作,由铁路部门(或路外铁路产权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或使用单位商定后即可实施(城市道口的整顿,由铁路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配合进行)。
道口移设及拆除的费用由铁路部门(或路外铁路产权单位)承担,道路的改移费用由地方有关部门承担。
整顿道口时,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采取改移道路、利用铁路桥涵通行、修建立交以及将道口改为人行过道等各种措施,尽量满足城乡居民通行的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新开辟道口或人行过道,应由申请单位向铁路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铁路由铁路局(或分局)进行审批,其它铁路由相当于铁路局(或分局)级的各铁路管理部门审批,在城市内由铁路与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铺设道口和人行过道。
第十三条由于道路改建而引起道口移设或加宽时,道路部门应承担道口移设或加宽的全部费用,并应提前与铁路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道口的安全通行第十四条道路上的车辆(包括汽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下同)和行人在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处,发现或听到有火车开来时,应立即躲避到距铁路钢轨二米以外的处所,严禁停留在铁路上和抢越。
第十五条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大中、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小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公里,并不得在道口内超车或停留。
一旦车辆在道口处发生故障,车辆的驾驶员或操纵、驾驶车辆的人要立即将车辆移出铁路限界(距钢轨外侧不少于二米);确实无法移出时,需立即采取防护措施,设法通知两端车站,并在该道口两端不少于八百米处的铁路上用红色信号(昼间用红旗、夜间用红灯光)栏停列车;没有红色信号时,可用红色物品或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摆动。
第十七条凡遇到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诸情况之一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行,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股钢轨五米以外,不得影响道口栏杆(栏门)的关闭,不得撞、钻、爬、越道口栏杆(栏门)。
第十八条车辆、行人通过设有道口信号机的铁路道口时,要遵守下列道口信号的显示规定:(一)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通行;(二)红灯熄灭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三)当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表示停电或设备发生故障,道口信号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与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道口一样按第十五、十七及十九条规定通行。
第十九条车辆、行人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以及人行过道时,必须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行。
第二十条特别笨重(不能迅速通过道口)、巨大(高度从地面起超过四米,宽度超过车厢,长度前端超出车身,后端超出车厢二米,超出部分触地)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履带车辆、大型机械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商得附近铁路有关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通过电气化铁路的道口时,车辆及其装载物不得触动限界架活动横板或吊链;装载高度超过二米的货物上,不准坐人;行人手持高长物件、皮鞭等,不准高举挥动。
第二十一条两轮畜力车或牲畜通过铁路道口时,赶车或赶牲畜的人要牵住牲畜按本章的规定徒步通过。
第二十二条在单车道路的道口上,严禁汽车、拖拉机等大、中型车辆错车。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在铁道口处,不准转弯掉头。
第二十四条在距道口二十米以内的道路上,除停车了望或停车让行、运行中临时停车的情况以外,不准停留车辆。
第二十五条严禁车辆在没有道口或其它平面交叉设施的铁路线路上穿越。
第五章道口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政府和铁路部门都应重视和关心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的交通安全,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协助铁路部门做好道口的整顿、改造和管理工作,确保铁路和道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七条为了加强道口管理,各铁路局、分局及有关段、站应设置专管道口的机构或人员,健全道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在各级经委的组织领导下,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与铁路道口管理部门联合组成各级常设道口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宣传、检查、落实本规定;分析道口事故的原因,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九条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员,特别是对农村集体企业和个体、联户机动车辆、拖拉机驾驶人员,应进行通过道口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对于违反安全通过铁路口有关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每年秋季开展一次全国性的道口安全活动。
在道口安全活动中,全国铁路及交通,农机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检查铁路道口的设备状况、机动车驾驶员执行交通纪律情况和车辆状态,同时深入、广泛地进行道口安全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养成自觉遵守道口安全规定和交通纪律,确保道口安全的美德和习惯。
第三十一条加强道口看守和道口交通秩序的管理(一)对于交通繁忙的道口,由铁路产权单位或道口受益单位派出道口看守人员(道口安全员)负责看守;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对道口看守人员进行执行道路交通规则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县以上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由省级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交通安全员”袖章或其它证件,使其在道口处有效地履行指挥行人车辆、疏导交通、保证道口安全的职责;(二)铁路部门的道口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督促检查道口安全情况,疏导道口地段的交通,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发给其“交通安全检查员”袖章或其他证件;(三)交通特别繁忙和易于肇事的有人看守道口,地方公安部门应适时派出交通民警,协助维持秩序;(四)铁路公安部门可派员协助管理有人看守道口、巡逻检查无人看守道口的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条上述道口看守和安全管理人员均有权对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的车辆、行人进行劝阻、教育、警告和按章处理。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道口肇事的处理第三十三条各种车辆、行人及大牲畜通过铁路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负担。
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铁路或地方有关部门对肇事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扰乱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备、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等行为,铁路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核收赔偿费和罚款。
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铁路局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制定。